摘 要
纵观我国国内现状,有关男性生育假期制度尚未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只有假期天数长短不一且津贴待遇差距较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和OECD国家生育假期政策逐渐成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好地通过立法健全及完善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
本文首先提出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详细介绍了国内生育假期制度的研究现状,并对生育假期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再是着重论述我国现行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强调立法健全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在参考与借鉴OECD国家生育假期制度的相关政策下,提出对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立法建议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 生育假期,父母假,男性生育角色
第1章绪 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从“一孩”政策到现在的“全面二孩”政策。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的整体生育率持续走低,这意味着生育政策实施效果不够明显,也体现出社会人们对生育意愿不强。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女性在社会经济生产和职场的地位逐步提升,相对应的,男性在家庭生活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对此,两性在职场和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最后,在福利国家相对完善的生育保障体系的刺激下,我国生育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关于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我国生育假期制度中尚未明确界定有关男性生育假期的概念。毋庸置疑的是,不管国内说的“护理假”,还是国外说的“陪产假”,都是依附在女性的“产假”上的,但这不代表着有关男性生育假期的概念可以忽视;
其二,目前全国各地有关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规定不统一。女性生育假期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明文保护,而男性生育假期在立法上存在感低;
其三,在我国生育假期制度中对于男性生育津贴规定模糊,轻视了有关男性生育假期的津贴待遇、保险补助等多方面配套保障权益。目前有关男性生育假期的规定还停留在只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上,并没有转变成是男性应享有的生育保障权益;
其四,社会群众对有关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缺乏普遍的认知,“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这极大阻碍了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发展;
其五,男性申请维护生育权益渠道不明晰,既没有明确规定维权时的主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加上男性对生育权益诉求意识淡薄,其相关条例的执行更没有相应的强制性。
鉴于以上原因,本人将对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并结合相关理论的分析,总结出外国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的经验,最后提出有利于解决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问题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
1.1.2 研究意义
生育行为分为“生”和“育”两个部分,生育假期是为了更好完成这两部分的链接而支配给新生儿父母的假期。生育假期作为生育保险制度中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广大妇女、家庭,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新常态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乃至人类社会的繁荣与进步。由此,本人认为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
首先,从男性角色和权益缺失的角度上,立法健全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有助于使生育假期和津贴补助等的男性生育权益得到保障;其次,从国家育儿责任缺失的角度上,立法健全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有助于帮助社会正视早期儿童抚养工作责任的问题;最后,从我国生育假期水平偏低的角度上,立法健全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有助于平衡两性的假期长度,相应地提高我国的生育假期水平。
此外,从理论意义上看,立法健全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是跟随国家生育政策推行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通过增加男性照顾妻子和新生子女的时间,缓解女性的家庭负担和职场压力,增强男性在家庭中的责任感,有助于打造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这样女性就会相应的提高生育意愿,更好的推进“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的实施。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首次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其生育保险制度包含了对生育假期内容的构建,即生育期间的女性可以享受法定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1995年,《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布是我国首次在生育假期制度中对涉及男性生育假期内容的明文规定。1998年,大连事业单位首次用“护理假”一词阐述男性生育假的概念。2001年11月,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给予符合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生育假期奖励,这不仅为男性提供了照顾产后妻子和新生子女的机会,也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明确男性在生育假期制度中的地位。至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了,其大部分内容标准已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要求相符,在某些具体政策上更是凸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展现出我国生育保障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的不断进步。
唐芳(2012)研究认为,我国通过立法赋予职工生育护理假权利,从计划生育奖励手段到职工基本权利,是彰显国家对生育家庭需求的满足,对生育社会价值的肯定,是对职工基本人权的肯定,有利于男性职工更好地兼顾家庭和工作。周宝妹(2017)研究指出,男女均享有生育而产生的对子女照顾的“育儿假”的休假权。
以上内容分别从促进社会发展和男女平等的角度指出了立法健全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性,为本文提供了理论支持。不足之处是,我国目前的研究重心主要在建立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性,对于其具体措施不够详细,特别是对“父母假”鲜有研究,本文会增加这部分内容。
1.2.2 国外研究
1878年,德国首创生育产假制度并逐渐建立父母育儿假制度。1974年,瑞典制定了新生儿父亲陪产假制度,这是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承认父亲在家庭中的职责。自二十世纪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生育假期政策上贯彻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出的“12周休假、工作保护、收入补偿”三大倡议。
虽然截至目前仍有国家对于父亲假和父母假之间的划分比较模糊,或者没有专设父亲假,但也会指定父母假中的一段时期只能由父亲享受。此外,澳大利亚xxxx在2015年放弃“父母带薪育婴假”政策,至今依然没有实行带薪父母假;X旧金山在2016年通过了全薪产假立法,该法案规定了新生儿父母可以享有六周的带薪产假,这使得旧金山成为全美首个提供全薪产假的城市。由此可见,建立与完善整个国家的生育假期制度既需要时间,也需要根据自身国民情况去调整的。
总体而言,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生育保障制度已基本完成从保护性政策到鼓励性、福利性政策的转变,其制度待遇越来越高,涵盖内容也越来越广。与此同时,国外针对生育保障制度的研究也随之增加,文献材料多且内容丰富,详细介绍了“产假-父亲假-父母假”这一历程的演变与发展,可以为本文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
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
一是文献研究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首先需要阅读与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相关的书籍、学术期刊论文、专家学者观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文献,通过查阅其文献成果来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这样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数据,又能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
二是信息研究方法: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收集和整理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获得信息,揭示其中关于生育假期制度内容的发展规律,以此在实际运用中掌握和提高运用其的能力;
三是描述性研究法:通过本人的理解和分析,叙述并解释目前因我国生育假期制度而存在的社会现象和专家学者对其研究得出的规律、理论,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更有利于开展论文的研究工作;
四是系统科学方法: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多种系统科学方法的迅速发展,不仅可以帮助本文研究分析的感性材料上升到理性认识,同时还可以为本人在提出完善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具体建议时提供科学的综合思维方式。
1.3.2 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阐述其研究意义。由此证明立法健全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同时,对我国男性生育保障制度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
第2章: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主要为了明确男性也有生育假期权益,让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主体范围从女性群体向男性群体延伸,增加社会整体对该制度的认知;
第3章: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四个角度揭露问题本质,以此体现出我国建立和完善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第4章: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对国外经验的参考与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可以为我国建立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具体措施提供新的思路和模式创新。
第5章:完善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建议。强调国家对其的重视和支持,细化实施标准,避免各项假期制度浮于规定。
第2章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概念界定
“生育”这个词,从词义上就可以清晰分成“生殖”和“抚养”,由此,“生育假期”这个词,也可以分开成“产假”和“育儿假”。生育假期制度是对父母因养育新生子女而享有假期的明确规定,也是国家对新生儿父母享有特定假期而提供的法律保障。
在国际上,法定生育假期一般包括产假、父亲假(男性护理假或陪产假,下文统称为父亲假)以及父母假(育儿假,下文统称为父母假),本人按照生育假期的权利主体以及其目的的不同,作出了以下划分:
一是产假:是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恢复产妇的身心健康、工作及生活能力;
二是父亲假:是男性在女性享受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假期,其目的在于看护和照料产妇,给予对方情感关怀及生活帮助;
三是父母假:是男女双方共同享有的抚育、陪伴新生子女成长的假期,其目的在于关注婴幼儿的身心成长。
上述分类中与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相关的是父亲假和父母假,也就是本文所要着重研究的重点。但从目前我国有关生育假期制度的立法发展来看,有关男性生育假期内容的法律草案在近年才被陆续修改通过,并且该制度研究方向主要还是侧重于保护女性的生育保障权益,而对于男性的生育权益的规定则相对滞后,甚至全国还未统一男性生育假期的名称。
2.2理论基础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为女性而设计的“女性法”,但是不应当由此认定女性生育权益由此部法律创设,同时也并没有否认男性应享有的生育权益。因此,立法健全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要求也应与国外的立法概念及国际条约的标准一致,其具体实施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驾护航。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根据地方条件情况的不同,在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开始有了对男性生育假期内容的明文规定。即使这类假期在各地的叫法是五花八门,但性质都是计划生育奖励假。(详见附表)
表1 我国部分地区地方法规对男性生育假期长度及津贴待遇的规定
法规条例 | 最新修改日期 | 内容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6年3月24日 |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9年2月25日 |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6年5月27日 |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6年1月15日 |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2016年1月15日 |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7年11月24日 | 第四十一条: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8年5月31日 |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生育假期制度主要集中在产假和父亲假,对于父母假的内容几乎没有。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在父亲假期间的津贴待遇并没有展开具体的适用说明,甚至没有规定相应的强制性或惩罚性,这足以体现出我国建立和完善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第3章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全国各地对其的法律规定不统一
3.1.1父亲假的享有主体狭窄及假期天数不统一
依据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能够享有父亲假的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以晚育作为条件;二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为前提;三是可能要求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位男性都可以享有父亲假的,这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我国还存在着未实行晚育和独生子女的家庭,这些家庭的妻子和新生子女同样需要作为配偶、父亲的男性来照顾。
由表二的数据可以看出,各地对于父亲假的天数从最短的三天到三十天不等。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规定的30天为晚育奖励假,且是女性未使用的前提下,男性才可享有的,说明了北京市对于父亲假期天数是可调节的。
表2 全国各地父亲假规定的天数(单位:/天)
上海 | 3 | 浙江 | 15 | 湖北 | 15 | 陕西 | 15或20 |
香港 | 5 | 江苏 | 15 | 贵州 | 15 | 宁夏 | 25 |
山东 | 7 | 新疆 | 15 | 青海 | 15 | 内蒙古 | 25 |
天津 | 7 | 河北 | 15 | 江西 | 15 | 广西 | 25 |
黑龙江 | 10或20 | 重庆 | 15 | 湖南 | 20 | 甘肃 | 30 |
安徽 | 10或20 | 吉林 | 15 | 四川 | 20 | 云南 | 30 |
福建 | 15 | 山西 | 15 | 海南 | 15 | 河南 | 30 |
广东 | 15 | 西藏 | 15 | 辽宁 | 15 | 北京 | 15+30 |
澳门 | 暂无 | X | 暂无 |
3.1.2父母假的缺失
男性生育假期的概念界定在第二章节已经说到,那么我国对于“父母假”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白,应该先要剖析其内在原因:我国的传统思想——女性应当是养儿育女、相夫教子的角色。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性别分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女性在近代社会要求两性平等的呼声逐渐高涨,也使得身为配偶、父亲的男性逐渐感受到来自家庭与孩子的责任感,并且是不可缺失、不可替代的。
从目前立法环境上看,有关父亲假内容的法律草案在近年才被陆续修改通过,其具体措施仍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若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父母假,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或麻烦。
3.2男性生育津贴规定模糊、缺少足够的保障
根据我国生育津贴的法律规定,只涉及到婚假、产假等的一些相关福利待遇,而在父亲假的方面并未详细提及适用的情形,关于男性生育津贴福利的其他内容更是少之又少。比如有部分省份规定生育假期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部分省份有其他规定),也有部分省份规定职工休假期间用工单位不得降低工资标准、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仅因所在地域的不同,而导致男性享受的假期、津贴等基本生育权益和用工单位承担的用工成本出现较大差异,这既有悖于社会福利政策的公平性,也不利于在不同地区企业之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我国对男性生育假期适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细则,在男性享有生育假期权利时存在着制度标准不确定以及找不到对应部门处理的情况。从XX的视角来看,因为制度规定的模糊性和笼统性,既可能给用工单位趁机逃避责任钻法律的空子,也可能给男性在实际生活的职场适用中带来繁琐的麻烦,造成本该享有权利的主体无法正当适用,那么该制度就会变成一个只有概念的空壳名词,失去了在社会上的引导作用、带头作用和榜样效果。
3.3 社会群众缺乏普遍的认知
我们既可以从全国各地对男性生育假期规定中的不同名词概念,看出立法层面上对待其的态度与区别,也可以从女性生育假期天数及其待遇不断增加与提高的变化,看出制度设计上缺乏正确对待性别平等的视角。
在具体实际上,大部分用工单位没有积极宣传男性应当享有的生育假期,也没有后续津贴的及时帮助,有些单位甚至在职场中制造歧视申请父亲假的就业环境。看过去年上映的电影《82年生的金智英》的话,就可以清楚感受到社会群众对男性生育权益缺乏普遍的认识,同时还存在着对男性职工的歧视与排斥,这样的生育歧视不仅在我国,更在全世界都是普遍存在的。
3.4 男性申请维权渠道不明晰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然而纵观全国各地关于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明文规定,主要内容都是假期天数和工资待遇等原则性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违反该项内容时对应的处理部门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再加上男性对生育权益诉求意识比较淡薄,就使得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当男性职工申请维护生育权益的时候,无法快速找到有效的申诉途径和投诉部门。若要通过劳动争议的方式,成本既高,见效又慢,同时缺乏关于男性生育权益的判断标准和惩罚措施,其救济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使获得法律支持也难以回到友善的工作环境中。
第4章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对国外经验的参考与借鉴
4.1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承担着公平和正义分配社会资源的功能,因此立法是所有制度建设的根基。借鉴国外生育假期制度中有关男性生育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制定和完善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特别是有关津贴待遇等多方面配套保障的内容,并且在立法理论上规定违反其的判断标准和惩罚措施,都使得该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德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在父母假期的14个月中,专属父亲假的2个月不得转让给配偶,否则视为放弃其假期和相应的津贴待遇,以确保男性生育权益“不可转让”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从国家层面的立法上赋予男性享受生育假期权益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这既是国家高度发达的法治水平的体现,也是对男性生育权利在人类社会生产价值中的尊重和保障。
4.2多样的生育休假方式
目前国外生育休假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实行分次休假:瑞典提供不含节假日的16个月的生育假期,父母双方可以在孩子八岁前自由选择时间休假,虽据上文可知,其中2个月是父亲专属假且不可转让;二是实行休假延迟:丹麦提供52周的生育假期,当女性第14周产假结束后,剩下的30周假期可以由父母双方共同分享(不包括2周的父亲专属假),并可以再延长14周。
不仅如此,部分OECD国家还设立了临时父母假。例如,日本每年有5-10天的临时父母假;瑞典出现12 岁以下儿童生病等突发情况可以使用上限为120天的临时父母假;挪威的临时父母假还会享有带薪的待遇等等多样的休假方式。
在本文第三章提到的北京市规定的30天晚育奖励假,也说明了该市对于父亲假期天数是可调节的。但该条款同时规定:“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这时就体现出了设立多样休假方式的重要性。其中临时父母假具备灵活方便的特点,既有助于父母应对子女生病等突发性事件,同时缓冲家庭与工作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成为我们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的考量要素。
4.3详细的津贴补助机制
国外的生育假期津贴补助包括生育津贴和育儿津贴,且一般都由国家财政和XX相关社保部门支付,当然也存在用工单位进行缴款供资的情况。并且各国的津贴补助标准都是不同的,有些是根据国家设定的统一标准,如最低工资的60%,有些会按居民生活条件、职业收入的情况进行设置,进行平衡保底和规定上限。
例如在瑞典,生育津贴从16个月的生育假期中的13个月开始按照工资的80%进行支付,其中日收入最高不得多于942克朗,最低不得少于25克朗。剩下的3个月按每日180克朗支付。
OECD国家属于高福利国家,虽然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上看,暂时还不具备配备相同福利的条件,但将生育津贴、保险待遇等生育保障权益从奖励性政策转变到鼓励性、福利性政策的大致趋向是值得参考与学习的。
第5章完善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建议
5.1 建立男性生育假期法律制度
建立男性生育假期法律制度,不仅是与国际趋势接轨,也制度人性化的体现。我们需要开拓思维和视野,在立法概念上建立现代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观念,丰富现有生育假期制度的内涵,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产假、父亲假和父母假的关系。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不仅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者主体范围,更重要的是考虑到了男性的生育角色。我们应该抓住时机,强化男性生育角色。只有当男性在生育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得到立法的承认和人们的认可,才能真正获得制度的保障,由此男性合法的生育权益才能得到全面和完整意义上的维护。
5.2 完善男性生育权益的多方面配套保障
我国目前在生育保障方面更多是针对保护女性的措施,无可厚非女性在整个生育过程中要付出和承受更多时间精力和责任,但这不等于男性不需要相关的生育保障。
在现实操作中,我们首先可以罗列男性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福利津贴的具体情 形,合理调整生育津贴的幅度,设置其最低标准,提高男性生育假期期间的经济保障;其次可以优化生育津贴的操作流程,简化津贴流转的步骤,将生育津贴切实地落实到每个家庭中,体现出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福利性;最后充分发挥国家和XX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监管,提高生育保险基金运作能力,多方面的完善关于保障男性生育权益的配套设施。
5.3 加大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正面引导
虽然目前我国传统社会性别分工结构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在思想层面上,“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国家和XX既要在立法上明确并坚持男性生育假期制度,还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群众对男性生育假期及相应生育权益的认知,并强化男性生育角色。只有当人们将生育权益从女性本位实现向家庭本位的转变,整个国家的生育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充分体现男性生育角色。
此外,男性在职场中申请生育假期时,可能还会面临一定程度上的歧视和排斥,这时就需要XX发挥在社会中风向标的作用,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对男性生育假期权益的行使,完善反生育歧视的法律制度,并且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
5.4 明确维权部门和途径,增强男性维权意识
从全国各地目前已制定的关于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内容上看,XX仍然需要在此基础上对违反相关法律权利的情形进行规制,详细规定其中的惩罚措施,加大对用工单位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并且,需要明确规定男性职工维权时的机关单位和救济途径,让男性职工可以清晰地知道自己申诉的具体方法。
与此同时,男性也应该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勇敢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当自身应当享有的生育权益受到来自用工单位的侵害或在职场中面对来自他人的生育歧视时,学会积极地寻找法律的保护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6章总结与展望
本文对于构建与完善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始终围绕着两方面的内容来展开,一是对其概念的界定与外延,二是对其相关生育权益保护规定的研究。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改变,人们对于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相关内容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加上国外关于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规定逐渐成熟,即使不宜盲目跟进,也为我国对其设立与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模式创新。
但由于无法详细列尽全国各地对该制度内容的规定差异,在数据分析上仍存在着不足或遗漏,所以本文在完善建议上仅设置了原则性的规定,还不够具有切实的可实施性和操作性。各个地区的规定都在往不断完善的方向迈进,但我国仍未制定出全国性的法律条文,因此,设立我国男性生育假期制度及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该制度是本文的展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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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对于这篇毕业论文来说,虽是拙作,也来之不易。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都不时遇到障碍和难题,而最终能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顺利完成,我十分感谢老师给我提供的各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有创造性的建议,感谢老师的帮助和关怀,在此再次向您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2020年本以为是一个普通的年份,但因一场疫情而使我大学生涯的最后一个学期变得格外特殊。我一直在思考我选择学习法学的原因和意义,如果我说“这是一件比太阳还光辉的事业”,可能听到的人都很难相信。但我一定会一直努力,不辜负家人的期待。借此机会,我还要向在这大学时光里给予过我教诲和指导的所有任课老师、给予过我帮助与鼓励的各位同学伙伴表示由衷的感谢。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教导与带领着我感受法学专业的知识与魅力。与此同时,我认为完成这篇毕业论文并不是学习的终点,而是一个美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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