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

摘 要

本文针对法律在对于弱势的玩家群体个人合法利益在受到损害时存在的不足与空白,提出相关完善意见。当前社会环境下,是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年代,网络渗透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网络所带来的附加价值,毋庸置疑的走入了我们的视野,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认定,也是传统法律制度面对当今社会的发展而做出的必要变革与回应,这点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中显现的尤为重要。当下,对于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研究,并未结束而只是处于萌芽阶段,其中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文件更是少之又少,面对一块如此新颖而陌生的领域,每个人都显得有些措手不及,又是那样的跃跃欲试。在本文中我主要围绕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当前法律中存在的空白和如何完善等问题来展开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从而提出就我国目前情况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相对可行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法律性质;交易

引言

伴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数量呈几何倍的增长,这变相的催生了国家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承认,并且在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也得到了体现。财产的出现,必然伴随着交易的诞生,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不例外,但是《民法总则》中却并没有具体与之相对应的相关法律制度,这种模糊的法律界定,肯定无法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我国大多数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立案的门槛相对较高,玩家在维护个人权利时,往往面临着维权难,成本高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变相的纵容了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犯罪的存在,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很大的空白余地。

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游戏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也不在仅仅只是提供精神上的愉悦,也拥有了更多的内容与价值。在此之中展现出的一个最突兀的问题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与交易的保护,因为是新生事物,在初期总会出现总总的不足,或者是没有考虑到的问题,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就是一个事故的高发区。网络游戏的受众相当的广泛,这就使得法律保护存在的意义更加迫切。无论是网络游戏用户与用户之间,还是游戏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产生的矛盾,都需要法律来进行调节。

在网络生活中,一个最重要的词就是虚拟,它既方便,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这点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时更会被无限放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是小额交易,很少出现大宗交易,这就是意味着它不会出现传统民事财产交易中所注重的担保,维系这一交易继续的杠杆仅仅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这在当今社会是难以想象的。在传统的财产交易中,我们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着明确的认识,和完善的追责渠道,为双方财产的安全交易提供了足够的保障与支持,就算如此交易双方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性,更何况虚拟程度如此之高的网络。

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之中,用户维权途径极其稀少,并且追责困难,难以锁定责任主体,因为你甚至可能都不知道和你交易的这个人是谁。所以法律的完善与具体化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降低用户维权门槛,增加维权途径,强化实名制措施,能够更好的明确追责主体,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资源的使用成本,更好的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面对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与大势相结合,调节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冲突,这也是本文所在积极追求的。

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意义与特征

1.1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意义

在理论界一般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意义概括为两种,分别是广义与狭义,从广义上来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泛指一切从游戏中产生,具有价值的产物,比如说游戏中的捏脸数据以及一些具有特别意义的道具等[]。而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等价的现实货币或者财物交换得到的,亦或是通过在游戏中进行种种行为所获得的,能够在虚拟游戏世界中发挥作用增加游戏体验或者是价值的存在,例如“称号”“防具”“时装”“宠物”等等,这些仅仅是指来自与网络游戏自身之中道具或者是游戏账号,其用途是为了让用户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以及满足感。

1.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游戏这一虚拟标签也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将人们的可支配物的范畴由有体物扩大到了无体物。比如太阳能与风能,在人们科技并不发达的过去,是以无体物这一方式存在的,到了现如今,已经可以被人们利用并且可以创造出丰厚的价值。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带动着时代飞快的发展,再一次扩大了人们对于物的认识,在某些国家已经开始承认一些电子证券的法律地位,可见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是无形的[]。

物的构成一般在法律上来说有两个重要要件,即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和相对独立的经济价值,而无疑的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具备这两个要件,所以它符合法律的构成,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综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无形,有价值,可支配。

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保护问题现状

随着科技的普及,网络游戏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显得举足轻重,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成为一部分。在当今社会,网络游戏的普及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部分人的经济发展构成以及生活习惯。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人们原本单一且枯燥的现实生活,创造了一个虚拟空间,而网络游戏无疑是这个虚拟空间最主要的构成之一[]。伴随着网络游戏相关产业的完善与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应运而生,这也使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这一行为变得愈加普遍,也使得不少看到商机的人投身于这一行业从事专门的牟利工作。

在这样一个网络快速发展应用的大时代里,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造成的纠纷不断增长,我们所倚重的法律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存在着大量的空白与不足之处。在人们日渐增长的相关需求对比下,我们更容易得出结论,必须尽快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重视起来。根据初步统计,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都存在着交易欺诈行为,有将近六成的玩家有被其他玩家用户欺诈而造成损失的亲身经历,最可怕的是有接近七成的玩家,因为这些事情,将一些游戏中被欺诈所造成不信任感带到了现实生活中,要知道网络游戏的主体大多数都是青少年,这无疑是对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与风气造成了重大打击。根据瑞星公司和网游网共同联合调查的一份数据报告显示,在近三年之中,曾经有61%的玩家用户因为遭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欺诈而产生了损失,而案件的总数量高达百万件,并且还在不断的上升[]。

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已经严重威胁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个人利益以及娱乐方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当前法律的规范下,此类案件数量还在不断攀升,更加明显的映射了我国当前法律在这一领域之中存在的不足和大量需要完善之处。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施行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不良行为,防治能力有限,广大的游戏用户需要更加完善的防护机制。

3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属性的分析

3.1有关债权说的分析

在理论界认为债权说相对合理的人,占有很大一部分,他们认为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相互的,游戏运营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在游戏中娱乐,进行多种活动的方便,而游戏用户则在游戏中进行了相应的财力或者是物力的投资,所以双方是具有与合同相类似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样一种合同的主导下,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为游戏用户提供了其所必须的服务,相应的游戏用户则成为了对应服务的消费者。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合同中负责收取游戏用户所提供的费用,并且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向游戏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相应的游戏用户则是要对这一服务提供相应的报酬。这种情况下使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用户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售合同的关系而这份合同的标的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这一看法虽然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在更多的意义还是没有全面的去看待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一问题。我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之间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在大多数的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都是通过游戏用户在游戏中的劳动创造产生的或是直接购买运营商发售的游戏货币而得到的,并不符合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描述,并没有把给付作为相应的权利客体,所以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3.2有关知识产权说的分析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争议历来百花齐放,而知识产权说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支。他们认为应当像保护知识产权一样来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并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相等同[]。在该学术圈内,有两种有意思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由代码产生的,属于相应开发团队的智力成果,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著作权归游戏开发商所有,而相应的游戏用户享有的只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在另一种看法中是这样认为的,游戏用户通过在网络游戏中进行大量时间、财力上的投资,通过不断的奋斗与开发而产生的财物是“创造”出来的,应该归类于游戏用户的个人智力成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新颖性、创造性、排他性等具体条件,从这一看法出发,游戏用户通过努力创造得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当是游戏用户个人的知识产权[]。

我认为,这种观点的表述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它简单混淆了两种知识产权的概念,这是两种并不能划等号,这是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产物,网络游戏的开发,无疑需要创作团队的聪明智慧,以及身后游戏公司的大量资源或者是财力投入。但是游戏用户在游戏中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该是游戏用户通过在相应的游戏规则下劳动的产物,并不只是简单网络游戏下的展开,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完成这一系列的活动,如果只是单单用游戏公司的知识产权来对游戏用户通过努力获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概括,是不合情理的行为。

3.3有关物权说的分析

我个人是非常赞同物权说这一学说的,他们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与物权相类似,具有物权所应有的多种显著特征。根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以在游戏用户之间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流通,并且在游戏用户获得后可以自由的处分,变卖,改造,与物权中的动产相类似,其实质可以看成是一种具备可交易价值的商品,与其他物一样具有着客观性,因此可以把它当成是物权的客体。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林旭霞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的观点认为物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的可支配性,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特性[]。

在当今的学术界,物权说也是呼声最大学说,大多数人都认为,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物权这一传统概念产生了莫大的冲击,使其不在仅仅体现在传统的有形物上,更多的是体现在无形的虚拟物上,因此,法律上更应该将这类具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的物权列入保护的范畴,都能依法成为物。这样能更好的让游戏用户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明确追责原则与途径。

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保护在当前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4.1模糊的法律性质

在最新通过的2017年《民法总则》中,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有关规定也是相当的模糊。在社会各界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争论并没有一个具有统治力的说法出现之前,着眼于现实情况,也是在充分考虑的结果之后,《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至于到了最后通过的《民法总则》,都仅仅只是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划进了民事权利保护的范畴,并没有进一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明确的划分[]。作为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也仅仅规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以当成“民事权利”的客体来描述,并没有做出进一步具体的解释。

法律性质的不确定,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游戏用户在游戏进行一系列活动时的风险,比如说游戏中的道具交易,一旦因为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交易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该如何追责,包括以何种方式进行立案追究,都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4.2相关问题法律界定存疑

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专门的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立法。一旦出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类型的案件,就会使法院在审理与之有关的案件时,不得不先让法官先去参照现行的相关法律,然后在作出相应的解释,再去做出相应案件的裁判。而这样做法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统一规定,必然会导致相类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罚结果,这是一种我们大多数都不愿看到的情况,法律的威严也会受到触及。在存在的众多异议之中,我认为这三项争议最为突出[]。

第一是,所有权的确定,一直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在当前社会发展下所衍生出来新种物权,但是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一问题上,很多学者产生分歧。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运营商所有说,一种是用户所有说。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网络游戏诞生之初,开发商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游戏的运营商则是原始取得其所有权[]。而网络游戏的各种运行方式,是在游戏设计的时候就已经固有的,游戏用户在该规则下进行种种活动,所获得产物,都应当归运营商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服务器只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一种储存方式,游戏用户可以随意的处置自己账户下所有的虚拟财产,且不受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节制。并且玩家在获得这些虚拟财产时,付出了大量的精力、时间乃至于金钱,这些道具所创造的价值都是通过游戏用户的劳动来获得的,并不在游戏运营商的预设范围之内。所以这些在游戏中由游戏用户所创造出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个人所有,相应的,用户为运营商支付了等价的报酬,运营商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就是因为这样的争议的存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应当重视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存在[]。

第二是,物权变动的模式存在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物权的变动存在两种方式。分别是在动产中将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和在不动产中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两种模式都各有其可取之处,但在具体实践中究竟应当去选择哪一种方法去运用,在目前的理论界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当下最主要的看法有两种:在动产之中,理论界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本身只是一种程序的映照,其存在与电子数据之中,具有高度的自由性,便捷且迅速,所以只要交易双方交付完成,物权也随之发生变动[]。在不动产之中,理论界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本身是一种固定在服务器之中的特定程序,不会因为用户间的交易而发生转移,所以需要登记才能确保其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变动模式存在的争议,极大影响了玩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明确表述出自己的损失,不利于公民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第三是,举证责任制度在分配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一直由当事人负责,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情况下,原告承担着极大的败诉风险[]。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下,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有关的纠纷案件中,原告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作为支撑。可是,在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下,玩家自己能够搜集到的证据往往极其有限,很难做到充分,因而经常处于被动状态,无法维系自己的诉求。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正因为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往往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就算是用户发现了自己被交易另一方欺骗了,在很大程度上也寻找不到侵害人,无法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

5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的完善

5.1确认所有权归属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新生物权,而作为物权最主要的一项就是确认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之中存在最大的争议,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到底是归游戏用户所有还是游戏运营商所有。我一直秉持着一分为二看问题的方法,所以我将其分为了两种主要情况[]。

第一种是在网络游戏正式向外开放前,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拥有着整个游戏的所有相关资源,且没有玩家进入干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归运营商所有。一款成功的网络游戏,从开发到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劳动创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他们创造出了游戏所必须的资源,而这些资源,就具有了最原始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故在网络游戏尚未公开运营阶段,运营公司享有全部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就是原始取得,当然也不全是,也存在着一些继受取得,比如一些游戏公司,购买其他公司开发的游戏来进行运营[]。

第二种是网络游戏正式向外开放后,这时就会有大量的游戏用户涌入游戏之中,通过自己对于游戏规则的理解,来进行劳动创造,投入相应的时间,金钱,精力,来获得相应的游戏道具,故游戏用户对自己账号内产生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除了自己在游戏中劳动以外,获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方法还有很多种,例如,第一种,通过购买游戏公司发放的虚拟货币,来购买的相应的游戏道具;第二种是,在游戏中与其他游戏用户进行物品交易,所得到的道具;第三种是,与游戏外的用户进行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用真实货币购买的网络游戏道具。这些都是法律上承认的继受取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

5.2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我现行民事诉讼法之中,原告一般都承担着举证一方的责任,在原告并没有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时,胜诉的可能性会变的非常低。而游戏用户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往往需要去触碰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相关的案件,这种时候,这种举证制度就会变的非常的鸡肋,相对于运营商,游戏用户手上能够掌握的信息少的可怜,无论是从何种角度,游戏用户都缺少了运营商一般的技术支持,从而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点更是在游戏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发生冲突时,体现的尤为明显。游戏用户在购买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道具时,发生了冲突,游戏运营商可以通过手上掌握的众多资源,轻而易举的为自己减少损失。而相对于弱势的游戏用户就没有那么走运了,无论是从人力,财力,技术等多个方面,游戏用户都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将举证责任倒置,让游戏运营商为自己造成的损失做不负责任的证明,而不是让玩家来承担这一角色。这一举动不仅更好的保障了玩家个人的合法利益,也在一定程度维护了公平法制,间接促进了企业对于在自身发展的建设。

在平等主体,也就是游戏用户与游戏用户之间,举证责任可以延续传统的举证方式,毕竟双方能力差距一般情况下不是特别明显。但是游戏用户双方所举出的主要证据,都存储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之中,需要游戏运营商积极协助法院来进行调查,节约司法资源[]。

5.3降低维权成本

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中,游戏用户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极其复杂的程序,并且在判决阶段,结果还不一定是理想的样子。这就是造成了大量的游戏用户,存在一种心理,算了,损失又不大,下次注意一点。殊不知骗子们,抓住的就是你的这一心理,等于变相的纵容了犯罪的发生。

虽然大多人的心理想法是一方面,但我们是否也要考虑到,现行法律是否真的针对这一方面存在不足,答案是肯定的。立案门槛高,追责成本高,资源调动率大,这些往往造成了大多数游戏用户的放弃。我们是否可以设计一套相应的法律应急机制,类似于退出一款平台软件,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交符合一定条件的信息,该平台通过与各大游戏运营商的合作,紧急冻结侵害人的游戏资产,防止侵害人转移资产,为游戏用户更好维护其利益,挪出足够的空余时间。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游戏用户维权提供了更多途径。

结 论

社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兴事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就是较为主要的一个部分。信心的行业,就会产生新兴的产业,就会产生大量的经济效益,网络游戏也不例外,而很多心术不正之人,就会利用新兴产业刚形成的空白期,利用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存在的法律漏洞,来为自己谋取违法利益,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为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的威胁下,我们应当顺应潮流的发展,对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做出积极的补正与修改,与社会相适应。交易一词,自古有之,只是时代的发展,在不断的改变着它出现的形式。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一词的出现,更是对传统的法律意义上的交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面对变化,我们应该迎难而上,做出时代应有的选择,将发展与个人相结合起来。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高度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不在只满足于物质生活的高度发达,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建设,这就使得精神财富占有的比率也在不断提高,在丰富社会生活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于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我们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相关的法律保护之路,还很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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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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