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

什么叫事实认识错误呢?这个充满学术性的定义。翻译为,在故意犯罪当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跟其客观事实行为有差异。我们为什么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呢?因为事实认识错误,他影响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有没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也会影响着这个罪属于哪一种犯罪形态的辨识。

在借鉴以日本和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争议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因此,事实认识错误是我们当前值得讨论得重要课题。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 主客观相一致 故意犯罪

 第1章 绪论

  1.1 概念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的过程中,自己脑子所想的东西和现实客观反映出来的情况不一样。关键的是,这种不一样就会导致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产生的结果截然不同。要是他心里所想的跟实际发生的不一致,这种不一样是关于构成一个罪的要件的不同的话,就是说,这种行为人不一样的认识是关于构成要件的,那么,这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会受到这个事实认识错误的影响;要是这种不一致不是关于这个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话,关于行为人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就不受这个不一致的影响。

 1.2 主要类型:

 

 

根据一些我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学理论文献及司法实践中,传统大多数刑法中根据认识错误的内容来分类如下: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在事实认识错误这个概念下面是有三个分类层次。这三种阶层的分类最初是源自于德国和日本的传统法学家的观点以及X省的进一步完善还得之本文的归类。第一个分类层次是按照是否在同一个犯罪组成要素当中为准绳划分。第二个分类层次上是遵循认识错误之内容来归置,最后一个分类的是以行为人设想之后果为法则进行合理的归类。

 第2章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2.1 背景

在刑法中,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承担怎样的刑法上的责任以及一个罪的犯罪形态处于那个阶段,这些均受事实认识错误的影响。所以,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值得我们关注。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主观上想的与实际情况不一样,这种认识错误时有发生。鉴于事实认识错误对一个罪的判定影响如此大。我们前期通过大量搜集资料,通过中国与外国,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来源、定义、处断的对比,取其精华。再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情,以及司法实务中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现实处理,最后对事实认识错误中各个专有名词,比如同一犯罪构成中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的定义以及处理办法做出自己的理解。在刑法中,鉴于发掘事实认识错误的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办法,以希望引起同学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与探讨。

2.2课题的意义

因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想的和客观实际不同。所以在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故意的这个问题上就会产生争议。要是是故意的话就会成立故意犯罪,不是的话,那就有可能是过失,或者不构成犯罪。所以,判断事实是不是事实认识错误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从长远上讲,对中国的司法体系是否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事实认识错误比较难判断,要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可是司法机关却处理不好,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制体系走向文明的一块绊脚石。

 第3章事实认识错误的界定

  3.1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在由违法和责任这两个阶层构成的一个犯罪体系中,显然,事实认识错误应该被放在责任谴责这一层。要走到主观责任谴责这个判断,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上一个阶层客观当中已经满足了所需要的危害结果、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和行为对象这些客观要件。而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形出现。只有满足了上一个阶层客观的要件,才可以接下来往下走到主观谴责这一层。

对象不能犯就不属于是是认识错误。接下来,通常会有对象不能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对象错误属于刑法中法律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而对象不能犯就不属于。他们常常混淆在一起。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通常的例子有,张三看到前方屋子里面有个人背对着他,以为是仇人李四,于是想打击报复拿起硫酸泼他,谁知是过来修水管的王五 ,张三泼硫酸的这个行为就是危害行为。于是顺利已经进入了主观阶层。甲对行为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而对象不能犯的例子是,张三想要伤害李四,在到处都没有人的草原当中,把前面的一棵树认为是李四,向其泼硫酸,张三的这个泼硫酸的行为,因为是在到处都没有人的草原,他不可能对任何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所以他不是一个危害的行为。因此,他不属于危害行为。在客观要件这里都不符合危害行为,所以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违法阶层不仅要满足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还要满足行为主体和危害结果才能讨论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3.2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我们为什么研究事实认识错误呢?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事实认识错误,它与犯罪的故意密切相关。心理活动也是有分类的,其有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候的心态是故意的或者不是故意的。通常情况下,要是实施的人,心里面不是想实施这个故意的犯罪。可是却因为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莫名其妙的就符合了某个故意犯罪的除了故意意外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损害了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认定为是一个过失,或者是一个意外事件。通常他不会定为故意犯罪,因为故意犯罪要求的明知故犯。

这里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前和实施中的社会危害性质的认识。在犯罪故意这里我们还需要知道什么叫做行为意图,行为意图意思是指对行为事实的认识,也就是说,自己清楚自己在干什么。当行为意图认识到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时候,说明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相一致。事实认识错误不能阻却犯罪故意。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对象认识错误,张三看到前方屋子里面有个人背对着他,以为是仇人李四,于是想打击报复拿起硫酸泼他,谁知是过来修水管的王五 ,但甲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甲想杀人的意图 ,认识到故意杀人罪的必要构成要素,张三的伤害行为意图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一致,该事实认识错误,不能阻却甲的犯罪故意。当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必要犯罪必要构成要素的时候,也就说明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不一致。这个时候法律认识错误就可以阻却犯罪故 意。打个比方,小黑想要偷别人家的狗,他的手段是先把狗用枪打死再带走。却不小心把养那只狗的那家家主人趴在地上的孩子当成狗给打死了。张三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甲的杀人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故意伤害的必要构成要素。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无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张三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也就是说,甲的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不一致,在这个时候,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意图认识到的是非必要犯罪构成要素。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

假想防卫等正当化事由是否可以归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一直是学术界当中热烈讨论的话题。假想防卫的特点是行为人误以为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等而产生了防卫行为。事实认识错误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只是这个认识是不正确的。由此本文认为,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包括假想防卫。

法律事实认识错误,位于犯罪体系的主观阶层。因此,判断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是,他是否已经满足了危害行为这个要件。

在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中。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仅就故意犯罪而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明知故犯。因此,通常,法律事实认识错误要求主观有犯罪故意。

 3.3区分于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刑罚体系当中叫做“禁止的错误”或“违法性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分。从两阶层犯罪体系当中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位于主观责任阶层中的主观要件。法律认识错误,又叫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它位于两阶层犯罪体系中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当中。因此,两者的认识任务不同。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的认识任务是自己是否制造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在内蒙古王力军案中。王立军知道自己制造了违法行政法规的事实,就此而言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但是王立军不知道该事实具有刑法禁止性,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由于将非法收购玉米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是一种很异常的做法,难以为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因此,王立军没有认识到这种刑法的禁止性,甚至连认识的可能性都没有,所以不具有可减责性阻却责任。王立军的案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再比如天津大妈赵春华的案件当中,赵春华主观上并未认识到她做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她认为,行为对象游戏抢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不是真正的枪支。她这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当中的行为对象产生了主客观不一致的错误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错误跟法律认识错误还有一个最大的不同点。那就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事实认识错误因为是在构成要件方面的认识错误,所以他有可能否定到你这个犯罪的故意,从而不构成这个故意犯罪。但是法律认识错误,不会因为你不知道法律而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3.4事实认识错误所处地位

事实认识错误,它可以否定你有没有故意。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你的这个行为是一个属于在事实认识错误主导下而实施的行为的话,就有可能虽然构成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法官不会判你故意犯罪,他就会把故意犯罪的故意给事实认识错误,它可以否定你有没有故意,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你的这个行为是一个属于在事实认识错误主导下而实施的行为的话,就有可能虽然构成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法官不会判你故意犯罪,他就会把故意犯罪的故意给否定掉,因而不构成故意犯罪了。所以事实认识错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就处于这样的一个作用和地位。否定掉,因而不构成故意犯罪了。所以事实认识错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就处于这样的一个作用和地位。

 3.4.1在德日为主的大陆体系中地位

在德国由贝林格创立的体系当中,对于事实认识错误,他进行了系统的分类汇总,大概有三个类型。一种是分析行为人对这一件事情所做的行为有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种是他做这个行为,在触犯了刑法的基础上,是否对他追究刑事上的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在这里是不是可以帮他否认掉他当时是故意的,从而可以不负这个特定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是,讨论事实认识错误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当事人所做的行为是否匹配,能不能把因为这个行为做出事实认识错误的这一个判断和事实认识错误匹配起来,这个行为人特定的事实认识错误能不能阻碍这个特定故意犯罪的判断。但是在德国,大多数的法学家,他们都认为不应该将第三种跟第一第二种归为同一个等级上面划分。第三种应该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所以在德国的刑法体系当中,他就只剩下第一种跟第二种阶层分类成为并列关系的存在。德国的刑法体系当中认为。故意跟过失不是连在一起的,是分开的。故意既在违法阶层又在责任阶层。所以我判断一个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受这一个“故意”的影响。

3.4.2在我国中的体系地位中

在我国,遵循的是犯罪是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刑法体系。由客体、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四个要素构成。在故意当中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在主观要件方面考虑,再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也就是说,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既遂,但是不影响犯罪成立。这种方式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这种一刀切的判断事实认识错误对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影响处理太过于简单化。在复杂的刑法行为探讨当中,处于不利地位。

国内外法学者主张借鉴德日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中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体系。这个方法也未必说不可行,但是,希望不是硬性地把别国理论拿过来,而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让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体系的种子经过改良,能够在我国的土壤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3.4.3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对于德国和日本为首的这种以大陆法系为主的国家,他们的理论观点有一些是好的。还有一些不一定是好的,因此,我们要把别人好的东西拿过来学习借鉴,成为自己的新的东西。张明楷老师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两阶层犯罪体系分别是主观心理状态是否需要谴责?客观事实有没有触犯刑法?从而构成了事实认识错误。本文认为,事实认识错误的判断和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他很有可能影响一个罪是不是成立和这个罪的犯罪形态问题。事实认识错误于这篇文章的系统位置在于:遏制故意的创设,计议会不会诞生过失或者仅仅认为是一份单纯的意外。

第4章事实认识错误之门类

  4.1各国分门别类之准绳

在德国刑法原理体例里面,原来帝国法院判例认识错误的分门别类具体如下;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日本的理论界,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这个问题上的分类与德国的分类大同小异。日本的事实,认识错误的这个理论很大多数都是受德国刑法理论界方方面面的浸染。只是日本将德国中“禁止的错误”翻译过来变成了比较直白的说法叫做违法性错误。日本法学界大家牧野英一凭据错误是不是侵犯同一犯罪组成要素,再把这个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类事实认识错误。遵照错误的实质将抽象和具体两种的错误类型的打框架再细分。

在我国,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分类有多种多样,其中有六分法、分五法,四分法和三分法。其中六分法、五分法和三分法是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分类法。他们都将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客体错误作为分类的一个项目。不一样的是,行为性质错误、打击错误和手段错误。由此我们产生一个疑惑,行为性质、打击错误和手段错误是否有必要?是否可以存而不论?

本文主张,在事实认识错误这个概念下面实行三个分类层次。第一个分类层次是按照是否在同一个犯罪组成要素当中为准绳划分。第二个分类层次上是遵循认识错误之内容来归置,最后一个分类的是以行为人设想之后果为法则进行合理的归类。如此之分类让人一目了然,又做到囊括方面的优点。

4.2同一个犯罪构成的错误之门类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则反之。比如甲想要杀死乙,却把丙当成乙而错杀。这种错误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又比如,甲想要杀死一条宠物狗。打偏了,杀死了那条宠物狗的主人乙这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总而言之,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是所侵害的法益客体是否一致。你治得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不一致的,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4.2.1对象认识之错误

对象识别错误指的是,是行为人原本有一个心里面有一个想要对他实施损害的一个目标对象,但基于他对这个目标对象识别发生一个足以改变客观对象的误差。在我国理论当中,对象识别的严重偏离不影响刑法定性。

这里有一个对象错误的例子,小黑看到前面屋子有个背对着自己的人,以为是仇人小白向其泼硫酸,后来才发现刚好这是一个小白家的修理工小灰,小黑对这个小白对象有认识的错误。例如,在对修理工小灰这个对象,识别严重偏差并不会影响小黑犯故意伤害罪的刑法定性。在客观上来讲,小黑他的行为已经满足了这个罪的主要组成要素,仅仅是目标对象换了而已。通俗的来讲,小黑无论伤害的是哪一个人,除了他自己,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此为对象之错误。

 4.2.2打击之错误

打击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打击之错误从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死对头铁蛋想要向狗焕泼硫酸,。没想到不小心泼硫酸泼片了,泼向了狗焕身边的路人王大妈这个为打击错误。

主要性质是实施者通常有一个想要对他施行进犯的打击目标,但是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打击目标之外的后果,总的来说是心里面想打击的目标实际上发生的受伤害人或标的物产生足以影响罪过建立的误差。有一部分刑法学者认为,打击错误跟行为人心里面想的没有关系,他是受外部影响因素,比如说实施者打枪的手法或者其它的外部的影响因素影响导致他对预设的对象侵害轨迹偏离了。

打击之错误和对象之错误,有时候看起来一模一样,有点难辨别。多数人们认为的是打击错误就是一个受外界的环境干扰的产物,而对象错误是实施者心里产生了误会得来的结果。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结果这种看法并非完全正确,它在处理隔离犯和教唆犯的时候就难以下手。

对此,还对象的身份没有认识错误则是打击错误下面有两个例子来区分。例一,甲象杀死仇人,朝仇人已开枪,后面才发现打死的是路人丙。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对于丙死亡不存在认识错误,并没有误将丙当做乙的心理活动,所以,不难发现,打击错误中,甲对施害对象制造的危险流发生了重大偏离,这属于对象错误。例二,甲想要杀死仇人乙,却不小心,射偏了,击中路人丙,把丙杀死了。

这种判断方法仅适于适用于同一现场的案件对于隔空的案件和不同犯罪现场的案件,如隔离犯和教唆犯的场合就用不上了。所以区分法律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关键点是:实施者对他想要伤害的预想目标和最终受到伤害的主体不同的的时候,。要是实施者,对那个实际受到伤害的人的损害,在他当时实施的时候是故意的话。可是是不是这个人有识别误差的时候,就可以判断是为对象之错误,否则就遵循过失或者是份意想不到的的事情来解决。

4.2.2因与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有以下三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说的是这么的一种情况。因为人的侵害结果实现了,但是他想用的是一种方法攻击侵害的对象,可是呢,这个危险流没有按实施者原本预想方法进行,而是用了另一种方法才促使用实害结果的诞生。

结果被提前实现,也就是说,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他通常的表现形式为前一个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加上后一个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一个行为导致死亡后果。

结果被推迟发生是指有的是实施者,他总共就做两件事情,他以为的是原本第一件事情,他已经达到了他想要的结果。比如说他想杀一个人,他已经把他杀死了,然后就是用泥土把他盖住的事情。但是他没有想到的是。那个人不是被杀害的,却因为被埋在土地里,没办法呼吸而死掉的。

  第5章事实认识错误之处断

 5.1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各种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

在我国,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主要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其中法定符合说是通说。

5.1.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的处断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这里有一个对象错误的例子,小黑看到前面屋子有个背对着自己的人,以为是仇人小白向其泼硫酸,后来才发现刚好这是一个小白家的修理工,小黑对这个小白对象有认识的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小黑对小白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会因身份的错误识别受浸染,该这么定罪还是怎么定罪。

 5.1.2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的处断

打击错误的处理办法通常为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是循规蹈矩。按部就班逐一判断再汇总,它的实质是比较偏向人生而平等的权利。法定符合说则侧重于保护法益,主张严惩凶手的理念。例如,铁蛋想要向死对头狗焕泼硫酸。没想到不小心泼硫酸泼偏了,泼向了路过狗焕身边的路人王大妈这个为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觉得,铁蛋对狗焕为故意,他铁蛋对于王大妈的伤害是一份过失。但是,这个理论说法下,对狗焕的故意和对王大妈的过失会更加严格要求的换成一份故意且是既遂这样的形态。具体符合说,它的一个处理方式是按照是什么事实就怎么表述和认定相结合。在这一个例子当中,不但对狗焕该是故意的,就遵循故意来表述,而且对王大妈是过失的,就按过失来表述。然后,狗蛋仅仅做了一件事情,所以呢,是把两个罪名,按一个法条来处理。因此,铁蛋头上安的罪名是两罪相比之下较为重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5.1.3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的处理办法

狭义之因果关系,因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它属于主观阶层,所以,必先有客观阶层的因果关系错误,也就是说这行为。首先,得符合客观要件中的因果关系错误,才可以轮到讨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比如,狗蛋想把死对头狗焕推到海里淹死,从高高的悬崖把他推下去,没想到狗焕不是被淹死的,而是撞上一旁突出的石礁而死。主观阶层并不要求实施者意识到这件事是处于因果关系处于怎样的形态,就是他有没有认识到,并不会妨碍他的故意的犯罪形态罪责认定,然后,狗蛋按故意杀人这样一个罪名定罪处罚,且遵循既遂这样的犯罪形态处理。

结果之推迟发生,通常隐藏行为定律,比如,先杀后毁尸灭迹,前面的杀人行为没死,但以为人死了,人是在后面的毁尸灭迹中死的。处理这类行为的关键点在于判断死亡结果与前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两个行为虽然是一个人实施的,但是一个持故意心里,一个持过失心里,所以它具有独立关系。所以,若判断出来的结果是阻断关系,是后面的行为立即导致死亡,阻断了前一个行为的危险流。否则反之。

下面有两个例子加以分析。例一,甲想杀死乙,导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了。然后毁尸灭迹,把乙给埋了。把乙埋的这个行为。阻断了前面重伤的危险流。为阻断关系。因此,死亡结果应该归因于后一的行为,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例二,甲想要杀死一把,已达成重伤,昏迷,想毁尸灭迹。然后扔到雪地中,最后查明乙是冻死的。人到雪地中,这个行为没有阻断前面重伤的危险流,于是可以判断,这个是叠加加关系。也就是说,前后两个行为对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前后两个行为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结果的提前实现。实施者他没有想到,他做准备的行为,反而达到了他要开始实行行为时候的预想的结果。其判断标准是为后面行为做预备的前行为是否是一个开端,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否为这一行为撕开了一道口子。一个开端使被害的一方很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且使整个事情状态处于一个极度紧张和危险。因此,这个开端的判断就尤为重要。狗剩想杀狗焕,于是想先把他打晕了再扔到荷塘里淹死,没想到用棒子打晕的时候下手太重,不小心打中其后脑勺后,导致狗焕死亡。在这个案例中,狗剩用棒子打狗焕的时候使这件事处于一个极度紧张和危险的状态。况且,狗焕知道,他这样做有可能会造成狗焕死亡的这样一个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狗剩用棒子打狗话算是一个开端(着手)。因此本案中,狗剩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是他的前一个行为不构成这里所说的一个开端(着手),那么这个犯罪顶多是一个预备的动作的组合。也有可能是把故意类犯罪的中止阶段和过失类犯罪放一起,最后按照一个法条来定罪量刑。

 5.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处断

不同犯罪构成,今天的处理办法。因为不同犯罪构成间没有同一犯罪构成间的那种因果关系、错误对象错误等那一种区分,它的处理大同小异。它的处理办法通常是,对一个罪有一个预先判断,然后将各个要件作为大小前提推导一次,你就会得出几个小的结论。最后再根据想象竞合,通常会定那个比较重一点的罪名。下面有两个案例加以证实,例一,(对象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仇人乙,在街上,由于距离远,把乙的狗当成乙目标击中,狗中枪死亡。例二,(打击错误)甲想杀死一只狗。当他瞄准射击时候,打偏不慎杀死了突然出现的狗的主人乙。

在例一里面,通过大小前提推理的这种方法分别会得出,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杀人罪。然后两个罪名发生竟合,定那个比较重的罪,最终为故意杀人罪。在例二里面,推导出来的是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死亡罪,最终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比较重一点的罪名。在处理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时,推导出的两个罪名通常具有包容评价关系。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就用包容评价思维。例如AB与A加B的关系。A加B,可以包容评价为A。例如侵占罪与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但是,当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的B为生命的法律要件时候,不可以把活人包容评价为尸体。

总结,处理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方法是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分别的得出罪名。有必要的时候,运用包容评价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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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光阴飞逝,一眨眼我的大学生涯即将画上句号。在这几年的学习期间,我得到了许多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怀和照顾。在我的学位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想向所有在此期间给予过我支持、鼓励和帮助的人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我们论文指导老师对我们的悉心指导。从论文的构思、撰写到定稿,老师都给予我们悉心指导和热情帮助。老师对工作的认真、负责和严谨的态度,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其次,感谢法政系的全体老师,在他们的认真教导之下,我在课堂上学习到了许多很实用的法律专业知识,使我顺利完成了学业,并在工作中得到了应用。

毕业在即,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谨记住长辈们的叮嘱,继续努力,以报答曾经帮助过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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