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我国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数量剧增,案件类型也多种多样,各种新兴事物的产生也让案情变得复杂。近些年,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同时也致使民众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个人财产存续形式多样化,使信息化的社会发展增加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司法大数据作为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产物之一,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成为法院司法执行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它将为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创造机遇。如何借助信息技术创新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手段和方式,更有效率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本文结合信息时代背景对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执行难”问题进行分析,旨在论证司法大数据的信息化执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性辅助作用。
关键词:信息化执行,司法大数据,创新,改革,民事执行,“执行难”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近些年,我国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持续走高,案情类型、案件案由也越来越复杂。随着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推进,信息的传播速度也飞速的提升,民众的个人信息被滥用,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也以多元化的方式呈现,造成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关于我国司法这方面,人民法院至今共经过了三次信息化的执行建设改革,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中,指出了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大数据分析,坚持数据助攻,加强对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其有效的为司法建设、国家与社会治理提供信息决策服务。但是目前关于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技术还不完善,因此产生的各类问题也层出不穷。很多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的司法大数据结合并没有太多的了解。要有效的促进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就需要运用司法大数据化的有利条件,正确的认识信息化执行的司法大数据。
综上所述,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改变当前现状,适应时代的发展,结合大数据创新技术,改进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方式,增加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手段,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执行的效率。
1.1.2 研究意义
在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的相关技术已迅猛发展,结合大数据平台解决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亦是时代所趋。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使用各种方法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方面出现了“执行难”现象。但是,人民法院以往的“五查”已不能有效的执行完毕案件,查人找物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核心,是案件执行质量的最大影响因素。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人员流动频繁,被执行人的公私财物储存形式更加复杂多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查找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俗话说,有经济贸易的地方就有经济纠纷,而有纠纷的地方就会有案件,经济发展越快,人民法院的案件量就越多,传统的“五查”已不能解决日益增加且日益复杂的案件量。虚拟贸易经济的发展,让很多人将资金存放在财付通或者支付宝等新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以便于进行线上贸易往来。由此可见,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查找到被执行人更多的财产信息以及行动轨迹。所以,我国人民法院要结合信息化的执行方式,以便于更有效的完成强制执行工作。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当前并没有独立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就《民事诉讼法》有约三十几个条文相关民事执行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来支持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但也早觉得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并不能有效的解决当下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然要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尽管如此,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仍然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沉淀过程,以适应当前的民事执行实践工作。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之路是曲折的。自200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以后,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将近三十件,可惜这些议案始终没有一个让各方满意的结果,2016年,《XXXX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XXXX第四次会议xxx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才将“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是,直到第十二届XXXX的任期届满亦未有相关的立法措施出现。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却仅在计划将“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列入其中。也许立法机关认为仅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来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要实用得多。总的来说,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要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目的开展立法工作。
1.2.2 国外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的民事执行案件的积案现象,解决执行难的突破在于案件是否还有执行的可能,如若没有,就应当引入案件的退出机制。对比国内,国外资本主义制度或多或少也有我们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例如,1841年X确立了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这种救济型的个人破产制度自施行以来,逐渐被其它各国借鉴引用,直到2018年,就世界前十大经济体国家中,只有我国与巴西尚未引入该类个人破产制度,这类退出制度的空缺,亦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对于民众来说,亦有不少声音希望引入该项制度来平衡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贫富差异,自2003年起,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引入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议案,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贸然引入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基础,甚至可能造成动乱。然而,纵观国内外立法的相关历史经验和制度演化,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近年来的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即使信用体系环境等条件未达到符合引入的标准,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依然可以建立在制度设计的本身,以弥补不利的外在条件。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1)文件资料法。根据本论文的研究方向课题需要,通过查阅论文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地梳理相关资料,大致了解国内关于司法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实践进程。
(2)数据分析法。通过对司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工作方式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方式的改变。
(3)比较研究法。通过研究对比国内外以及国内以往的关于司法信息化执行工作的相关报道及论文,对司法大数据对司法执行工作的影响进行对比研究。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以六部分进行论述,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简述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强制执行民事案件的背景和意义,并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
第2章:信息时代大数据执行概述。本章主要简述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司法大数据概念,以及民事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第3章:信息时代司法大数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与意义。本章将通过分析司法大数据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因素、以及对比传统执行手段的优势等问题进行阐述。
第4章: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困难。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现状,对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第5章:信息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即对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司法大数据提出对策。
第6章:结语。
第2章信息时代大数据执行概述及信息化执行现状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数据的处理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利用相关技术,人们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得到数据中的有效信息。通过对数据库或互联网上海量的数据实时获取,由大数据平台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果,并遵循其规律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作出预测。
2.1司法大数据的概念
司法大数据在我国并没有一个标准的概念,信息化的司法数据都是由计算机或者人工智能来处理完成的,因此国内一些学者也将司法大数据和其他法律人工智能统称为法律人工智能。学者单勇认为,司法大数据是指司法案件中表现出的与案件有关的人、事和物的数量、特征以及时空分布特征,还有其变化过程的异构数据。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将司法大数据单纯的将其中的数据量化为数值,而司法大数据所指的应该是数据中包含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数据,例如文本、音频和视频等,所以笔者觉得这个定义过于片面。而学者张嘉军认为,司法大数据指的是司法机关单位内部外部快速的产生、流转案件的数据、音频和视频等多种资料组成的超乎常规存取、分析的能力,并且能够据此预测案件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笔者认为,司法大数据就是运用信息技术搜集分析海量数据,辅助人民法院扩展执行工作的方式和手段。
2.2民事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案件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但却在主观意识上逃避、抵抗法院执行工作,以及其他客观的外在因素致使案件执行无法执行完毕的情形。执行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几下几种:
(一)案多人少,人手不足
2015年,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制度自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这使得我国人民法院的案件量剧增。案件人少的现象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就拿广东省广州市来说,2017年,广州市执行法官人均结案量约为690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只有16名执行法官,结案总数超13,000件,人均执结案件量超800件。案件量与执行工作人员数量成反比。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据统计,我国人民法院大约有百分之七十的生效裁判文书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造成积案。被执行人财产大致是银行存款、不动产等,以往的查控手段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拖延的时间导致被执行人有机会转移财产。2017年,全国各地各类银行约有3800多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每天查控银行存款的数量有限,而且还会发生银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现象,明显的增加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难度。
(三)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
我国人民法院每年有超过四百五十万件的案件具有财产内容,其中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就有二百五十万件,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过半。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还没有适应这样的经济转变。而诚信意识在我国尚未普及,征信制度不完善,公民的信用意识淡薄。
(四)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效率低
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中,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变卖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是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的最终目的。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司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上拍卖的落实,极大的提升了司法拍卖的效率,但依然有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卖。以河南省人民法院为例,其某一时间段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拍卖的物品有约60件,只有27.6%的标的物成功交易,不动产流拍占的比例较大。
第3章信息时代大数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与意义
3.1司法大数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从前,民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很有限,导致秘密司法事件依然存在。随着信息时代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现象。在司法方面,当前司法部门的权威形象并不牢固,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提升,司法机关对于舆论压力的承受能力日渐削弱。个案的判决结果被群众认定为不公正的时候,案件就会通过互联网等各种线上途径迅速传播,在案件受到大众关注的同时,网民们往往只会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思判断善恶,甚至有人恶意扭曲案件事实,无形中对司法部门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司法的公信力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3.2信息化执行较传统执行手段的优势
司法信息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它的效率,对于法官而言,根据司法大数据开发出的类案推送系统可以为法官办案提供一定的指引,帮助法官更准确的找出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案件执行的突破口。这一特点有利于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由此可见,司法大数据可以有效的辅助司法执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其本意则是通过对海量司法数据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挖掘整合分析,从而提取出对法官执行案件有价值的分析结果,对比传统的司法数据分析手段,司法信息化执行则更高效、便捷的帮助法官更好的预见、发现和解决不同方面和层次的问题。
第4章信息时代我国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4.1信息时代我国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4.1.1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案件的现状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六个比较明显的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剩下的执行案件的执行点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处置。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模式仍不完善,执行人员存在拖延执行、选择执行和消极执行的现象,少数人员干预执行的现象也依然存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三五攻坚”活动,希望以此改善执行难的情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执行案件都进行摸底了调查,分析积压案件的现状,研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经过分析得出“执行难”的案件大致有以下五种: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以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且案件标的额在30万元左右的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较难,而中级人民法院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标的额在800万元左右的执行案件较难执毕。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借款时疏忽大意,案件被执行人以无权属证照房屋作担保,或一房多卖、重复担保但却无从具体查证等情况频发,案外人执行异议恶意拖延案件进度等,都使案件执行更加困难。此类借贷案件最突出的问题在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因各种原因的限制不可供执行,从而导致执行案件的积压。
(2)空壳企业案件。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非自然人组织出现改制合并、吊销等情况,企业名存实亡甚至亏损严重,股东注册新公司转移原企业资产,未经清算的企业注销等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是利用法律法规的盲点投机取巧,给案件申请执行人营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从而骗取申请执行人的信任,造成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
(3)民事赔偿案件。该类案件可分为三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一般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案件被执行人基本都在服刑阶段,而其家属亦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案件大多被认定为执行不能的案件。交通肇事赔偿案件,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涉案后出逃抵抗赔偿责任,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家处偏僻,交通不便,依照目前的执行手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登记或者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有的肇事车辆挂靠在吊销企业、倒闭单位名下,或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使用,因没有有效的车辆登记信息使得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无法直接执行拍卖。此类积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能力承担责任藏匿行踪,人民法院受限于执行手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4)金融借贷案件。金融借贷案件所占案件份额较大,被执行人是企业单位的较为常见,很多是被吊销、歇业的企业单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部分案件,多为担保借款或者银行信用卡案件,联系方式过期且不在居住登记地居住。此类终本案件系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查找到被执行人,属于典型的执行难积案,因目前人民法院没有对该类案件进行清退的法律法规,因此造成了积案。
(5)涉行政单位、涉群众性自治组织案件。涉行政单位案件多为地方XX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的积累,例如修路款;涉群众性自治组织案件,即与村民委员会相关案件,一般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主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价值低且分散。此类案件多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牵涉范围大,案情较为复杂,依法应该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主体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导致的积案的主要原因。
4.1.2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信息化技术应用的现状
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目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是信息化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机遇,全面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一系列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应用,完善提升执行网络化、自动化查控等体系,推动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实现执行工作的历史性改革。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指挥相关系统,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网络线上联通,还与各级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网络对接。
(1)江西省人民法院建立“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江西省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战略方针,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了“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该平台主要作用是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以及悬赏公告等作用。据统计,江西省人民法院的“法媒银”平台自2015年12月起的两年间,平台共提供了约拾柒万条相关信息,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数将近肆万人,其中柒仟多人因此履行了义务,执行到位的标的额达到陆亿叁仟多元。该曝光平台一方面提高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效率,另一方面还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
(2)无锡人民法院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分析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2017年,无锡法院开发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收集案件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给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相关情况,对其履行能力进行分析给出结果。该系统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相衔接,可以直接从中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及财产线索,并实时查控被执行人的社会往来、财产线索以及资金往来情况,多个方面判断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的能力。无锡法院使用该系统对约两万个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达叁万捌仟余次,执行完毕的案件将近壹万件,将近一半的被执行人因此自行履行了义务。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执行”模式
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这一难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作为案件执行难的突破口。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决定》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发布施行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加快对天平执行查控网、大数据分析平台和执行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执行系统的建设改造。2017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签订了“广佛同城”执行协作协议,与深圳、珠海、中山地区的人民法院联合执行工作,逐步形成了一个区域执行一体化联动的格局。
4.2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受不同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积压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申请人原因(1) 申请执行人防范意识弱。申请执行人在没有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案件诉讼阶段又未进行财产保全,到了执行阶段才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还有申请执行人在设立抵押质押时未审查清楚抵押质押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单凭直观感情判断。申请执行人受高额利息的诱惑,有意无意的忽视风险,自我安慰,轻易听信他人,这些现象都是导致案件执行难的因素。
(2)申请执行人过度依靠法院执行。申请人不配合法院主动提供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认为法院执行就应该承担案件标的执行到位的全部责任,使被执行人未被登记却有可能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在人民法院无法将案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对方的和解方案或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的方案等条件,甚至认为执行不到位是法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的原因,以恶意信访、喧哗吵闹等手段干扰正常的执行工作,为执行的完成增加了难度。
(3)申请执行人消极申请,不管不顾。部分申请执行人对其借款的利息进行频繁的申请执行,该类案件的申请标的额小,需要执行人员实时计算利息金额,一定程度上耽误了其它执行案件的进度。部分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申请执行后消极对待,不主动提供对方财产线索,也不关注案情进度,案件标的金额到位后申请人以事忙、签收手续繁琐等各种理由不配合执行人员办理案款签收手续,从而导致结案延迟,造成案件积压;还有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庭外和解后,申请执行人不主动告知法院和解情况,导致一方面当事人试下和解履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又抓紧执行,执行到位后才发现双方已和解,浪费司法资源。
被执行人原因
(1)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被执行人无其它经济来源。常见的情况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涉案标的金额数额较大,其名下有财产登记但却存在抵优先受偿权的押权人, 则无法保障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整实现。
(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但只能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生存与债券之间,法律选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还有就是产权不明确的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受其他法律法规限制难以转让变卖。
(3)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固定工作,居无定所,甚至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改名换姓,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当事人,当前的执行手段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为执行工作增加的难度。
(4)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其财产。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利用合法手段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例如: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夫妻双方“假离婚”,将财产转入其子女名下等;或以假破产、关联交易、公款私存、帐外帐循环等方式转移财产。
(5)通过虚假诉讼对抗执行。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被执行人串通案件第三人或其他亲属进行虚假诉讼,伪造物证和标的物抵押权等,进行财产转移,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正常执行案件。
(6)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案件执行进度。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或与第三人、其他亲属合谋,提出案外人异议,遵照法律程序的严谨,即使异议被驳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异议案件,执行法院都会高度重视,因此造成了执行案件长期停留在执行阶段的情况,使案件执行标的物又增加了轮候查封的风险。
(7) 恶意设立权利障碍阻碍财产处理。被执行人在其可供执行财产上故意设置租赁权、承包权等用益权,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其涉案财产,使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标的物无法进入正常程序,拖延案件执行进度。
(8)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无优先处置权。案件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存在轮候查封或抵押权,若该财产非本案首轮查封,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无优先处置权;另外,若标的物财产已有抵押权人,即使是有优先处置权的首轮查封案件的执行法院评估拍卖了该标的物,因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后已无法保障一般债权人的权益。
法院自身原因
人力资源缺乏。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全国执行案件的增长日益明显,但是执行人员数量却没有执行案件数量增长得那么容易。就拿不动产等财产相关的案例来说,不动产的财产处置,从查封阶段一直到拍卖阶段,不动产信息的核实,标的物的实地勘察,标的物有无租赁、抵押、买卖等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预约评估时间,与拍卖机构协调拍卖事项等,这些对人力资源的需求量都是巨大的。而人民法院的工作中,XX员在人数上所占的比重最大,但XX员的待遇一直低迷,XX员的工作范围大,工作量与待遇不成正比,导致人民法院案件量的增长与工作人员的数量一直成反比,这也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相关部门原因
协助执行的行政职能部门消极对待。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行政部门消极应对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不积极配合、不催不办,导致某些地区或者某些类型的案件长期积压。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籍后也无法找到标的物车辆,以法院自有的权限和手段很难直接找到标的物,若公安机关不予协助在车辆年检、路面行驶中扣押车辆,则标的物车辆仅可查封车籍,无法拍卖变现。
其他原因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宣传效果不佳,民众法律意识薄弱,对己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视若枉然,消极抵抗执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2)我国没有无法执行案件的退出制度。相较于外国的国家,我国没有对被执行人相关的破产制度,在被执行人查无财产且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下,执行案件无法通过“执转破”认定被执行人已经“破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相关规定,该部分规定相较于民事审判,可操作性较差。
第5章 信息时代人民法院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5.1执行手段改革
5.1.1信息化技术改革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迅猛,传统的执行方式无法顺应时代发展,缺乏效率。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就要改变提升传统执行模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信息化执行的建设,法院执行的网络体系已经能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进行查控,即“五查”。
(1)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系统。最常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就是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查询已经逐步推进,执行法院可通过内部系统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的具体情况,并在系统中直接采取执行措施。但该系统功能还存在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并非全部银行都接入系统,一些偏远地区的小众银行未能及时查控;信息反馈慢,由于案件数量剧增,所有被执行人均查控,信息量大导致反馈延迟,相较于柜台的现场查控,执行法院系统的查控要比现场查控时间长几倍甚至十几倍;查控功能不全面,部分银行只能进行线上查询,无法在线冻结或者扣划。
(2)联动公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及涉案标的物车辆位置。最高法院、公安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部门积极辅助人民法院查询涉案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等,并负责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找被执行人的踪迹。通过实时的手机定位等方法获取被执行人住宿、餐饮、出行等方面的实时信息,快速查找被执行人的动态信息。联动公安部门,可以有效的解决查人找物类积案的情况。
(3)完善执行指挥系统。2014年,人民法院开始使用执行指挥系统,相较于大数据信息技术,该系统无法处理巨大的信息量,亦无法对信息进行分析预判。全国各地的法院所使用的执行系统大多是地方的财产查询平台,处理信息能力参差不齐,限制了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效率。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建立执行联动指挥平台,通过与多部门联动,线上开展实时执行工作,更有效的促进案件的执行进度。
(4)建立并完善被执行人信息的大数据分析系统。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分析依托于互联网,通过对案件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对被执行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实时分析,为案件的执行办理提供科学的数据参考。2017年,无锡法院自主研发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大数据分析系统”,该系统与预期设想一样的,搜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经过大数据分析将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形成一个被执行人实时的财产可视化文件,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构造更直观。大数据分析系统还可以实时监控被执行人的资金流动,多方面的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对电商平台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如某宝、某东、某品会等购物消费平台,这些电商平台需要提供用户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消费记录、收货地址等,这些信息有利于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
(5)完善信息化执行制度。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自2017年4月以来,人民法院先后增加了“网络司法拍卖”、“诉前财产保全”等新的司法手段,甚至还有法院利用网络热潮开展“网络直播拍卖”与其它线上拍卖途径并行的举措,最大程度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的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途径。为了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就需要尽快完善民事执行制度,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手段的各种新的执行行为,为法院民事执行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让执行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6)提升法院执行人员的信息化专业技能。全国人民法院的网络查询系统已基本覆盖,但全国人民法院未具备信息化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执行人员的信息化技能亦未全面展开。许多的人民法院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没有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对于年纪较大的执行人员对信息化执行接受能力弱,甚至消极对待新执行手段。如果没有相关技术人员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法院信息化执行的发展进程。
(7)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用系统。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用系统,不仅可以实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具体状况及财产的变化。公民个人信用系统还可以对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为申请执行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一定的参考,较少纠纷的产生的同时缓解法院办案的压力。
5.1.2充分调动民众自身作用
2005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法院的这些举措对外发布悬赏公告,来获得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线索提供者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该举措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查人找物,扩展了执行线索的获取渠道,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具有震慑作用。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相关法律关系的宣传普及。一方面让申请执行人了解如何利用各方力量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让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自身与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作出无理干扰执行的行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争取执行效率最大化。5.1.3联动其他部门拓展执行途径
2010年,两高会同公安部等十九个行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初步形成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基本框架。《意见》建议由法院牵头,地方的党委总负责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充分发挥银行、公安、土地、房管、工商、纪检等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各部门必须明确联动责任、义务及法律后果,积极配合法院各项执行工作。各级党委应当把联动执行的各部门联合情况纳入个人考核的范围,保证协助执行措施落实。
5.1.4 完善信用惩戒系统
法院案多人少,被执行人对抗执行,传统的执行手段已无法有效的应对这些现象。xxxx以来,中央几次全会都对建设诚信社会提出具体要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是为了让失信的被执行人处处受限无处可逃。但该名单的公布措施并不完善,从公众的反应来看,并没有得到明显的反响。
5.2执行体制改革
5.2.1 完善执行指挥管理体制
为了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促进执行信息公开化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三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的信息化执行体系的构想,有效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影响,提高执行工作的统一化水平。主要归纳了以下两种做法:
统筹规划。整合各执行协助部门的力量,加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力度。确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执行方向。加大人力资源投入,提高执行办案的硬件设备。
二、全面推动执行工作改革。一是实现信息化执行的执行方式改革,与传统改革模式并存的执行新模式,是执行手段更加智能有效。二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对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进行科学的分配、管理,使执行工作从管理层面变得可视化。三是利用信息化的传播效率,深化执行信息与被执行人失信情况的公开,实现人文化公开。
5.2.2 完善退出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该类积案已成为人民法院积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2015年,全国人民法院的460余万件执行案中,有一半是执行不能的,“执转破”等积压案件的退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时至今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该类案件还以约100万件每年的数量递增,只增不减,积案情况相当严峻。
5.2.3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机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且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有效的赔偿,并因此面临生活异常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救急性和辅助性经济救助措施。2014年,各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意见(试行)》,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开始试行运转,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云南、四川、甘肃、天津作为该制度的试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主要作用是为了规范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困难民的救助工作。
5.2.4 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为了防止执行权力被滥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执行监督体系。要不断强化法院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工作,推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执行案件的信息公开化,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执行监督体系,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协调开展。
5.2.5 完善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又称为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类案件判决前,依法对诉讼的标的物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查封措施。严格来说,财产保全制度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范畴,但是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直接影响到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情况,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消极抵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2.6 完善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相关法律
除我国以外的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民事判决的法律法规。例如,1979年,日本制定的《民事执行法》。1991年,法国制定的单行的民事执行程序法,2002年,韩国也制定的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相关理论还不成熟,对此我们可以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理论成果,例如“执行令”、“执行令状”等做法,加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震慑力度。同时,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群策群力,对现行执行法规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明确执行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及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条件,加大对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从而保障执行权的实施。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根本上得到支持。完善强制执行立法,有助于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法院执行机构,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6章 结 语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施行以来,一直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放在首位,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日益完善,人民法院原有的执行工作模式受到看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影响,被执行人恶意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也不断升级,一直影响着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展。对此,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地扩展民事执行手段,跟随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社会的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大数据执行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常见问题。完善这一执行辅助系统,完善信息化执行的法律制度,提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力度,扩展民事执行的手段,有助于提高民事案件执行的效率,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稳定向前。
参考文献:
[1]左卫民.迈向大数据法律研宄[J].法学研宄,2018,40(04):140-151.
[2]单勇,阮丹微.司法大数据的现状、挑战及应用改进[J].净月学刊,2018(03):66-75.
[3]程金华.未来还未来:反思中国法律大数据的基础建设[J].中国法律评 论,2018(02):160-168.
[4]白建军.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J].探索与争鸣,2015(02):30-32.
[5]蒋惠岭.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人民论坛,2017(36):74-76.
[6]张嘉军.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功能、应用现状及其应对[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18,51(01):21-24+16+158.
[7]何盼盼.司法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J].学术探索,2017(02):79-84.
[8]胡凌.大数据兴起对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影响[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15,36(04):108-113.
[9]郭姗姗.“互联网+”背景下民事执行难解决对策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38(09):252-254.
[10]潘亚楠.浅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9(22) :98 -99.
[11]魏政.论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困境及其破解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12]胡志光,白田甜,李振宇.大数据背景下执行查控的创新[J].人民司法,2014.
[13]李浩东,李宏伟.民事执行难成因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31).197-198+203.
[14]黄忠顺.中国民事执行制度变迁四十年.河北法学,2019(01).15-32.
[15]涂煜.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16]栗恒.民事执行的困境及完善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8(15).107-109.
[17]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2017(1).
致谢
经过几个月的头脑风暴,我的毕业论文也接近了尾声,原本以为选了比较擅长的方面的论文会轻松一点,却没想到这么一波三折,在此,我真心地感谢一直不厌其烦教导我论文的导师。论文设计期间,老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治学风格,准确判断论文不足的眼光,使我深受启发,今后,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要保持一颗积极进取认真对待的心,积极向上的态度。在此,向所有在我设计过程中给予过我帮助与关怀的朋友表示深深的感谢!
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悉心指导,是你的指点让我受益匪浅。感谢法政系的所有老师,感谢他们的谆谆教诲,是他们的兢兢业业才让我如此圆满地完成大学学业,开辟人生新的篇章。再一次感谢我的同学和老师们,你们给了我论文很多的启发和建议,也给了我很多信心。最后,祝愿所有老师和同学工作顺利、事业有成!祝愿母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明天更美好!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9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