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庭审直播研究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技术全国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将技术理性的力量发挥得淋漓尽致。大数据依据其本身的特点,也在不同层次、不同方式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尤其是对于司法领域的庭审直播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庭审直播现状深入剖析,发现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数据被不法利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也遭到了泄露,庭审直播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认真分析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借鉴域外直播经验,重构客观考核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从而提高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积极做出正确的舆论引导。

  关键词

司法大数据;庭审网络直播;个人隐私;数据安全

  一、引言

近年来,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呈迅猛之势发展,在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取得了极大进展。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庭审直播已然成为审判的新模式并且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庭审直播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法院审判案件的形式,具体是指利用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将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过程,通过视频,音频、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让社会普通民众都知晓案件的审判过程。如今中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庭审直播成为人们颇为关注的话题。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庭审工作的知情权和加大力度让司法工作在阳光下执行的同时,庭审直播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息被不法挖掘、庭审直播不流畅、直播案件比例不均衡等问题。[1]此外,由于我国各级法院将案件的直播量作为法官工作记分的重要考核因素之一,致使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对于个人的隐私数据的保护。对此,进一步探讨和分析我国大数据背景下的庭审直播在不断向前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困境,并提出切实的对策,是现阶段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对建设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大数据制度下的庭审直播制度

  (一)我国大数据背景下的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2020年,法院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已经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中国庭审公开网作为统一的审判现场直播平台,世界各地的任何人和媒体都可以观看法院的现场直播,或者通过平台实时观看法庭审判视频。平台上的大量视频可以长期保管,但是由于在网络空间公开的司法操作,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例信息,极其容易地被开采,识别和预测,由此产生安全风险。

2021年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截至2020年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统一对外公开3889万余件案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达55%,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用户访问量已逾4.07亿次。中国庭审公开网已经累计开展全国法院庭审直播1104.94万次,网站累计访问量突破319.04亿次,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政务视频直播网站。庭审直播的应用程序取得了显著的结果,有效地提高了司法的可靠性。

据数据显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网络直播的推广,近些年来通过直播的方式将法院审判的过程予以公开的案件数量在快速增加。直到2020年7月28日11时,我国法院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的案件总共有824万多件。自2016年9月27日中国审判公开网开通以来,该网站直播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经过对有关数据的统计后发现,该直播法院在12月31日,2017年6月12日,2018年11月27日,2018年7月23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达到500000,100万年,200万年,400万年和500万年分别(见图1),如下图所示,需要13个月从0到500000,但是从100万到400万只需要8个月。此外,试用直播平台还具有存储功能,直播后的视频也会长期存储在平台上。最早的直播视频可以追溯到2008年,由此可见,大量的直播数据额随时可以被采集并加以利用,这就给诉讼过程中的参与人和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危机。

目前,最高院已经成功构建了四个直播平台,即“中国法院网审判直播栏目”、“中国审判直播”、“中国审判信息网”、“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以这四个平台为依据,将各个法院的庭审直播平台予以整合,最终建立起的一个统一的庭审直播体系,而且发展到目前大为止,大多数省市的法院都已经建立了基于我院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官方账号的法院直播系统。

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全国法院庭审直播的模式选择上,以网络视频直播为主,图形直播为辅;以录播为主,直播为辅。可见,我国已经基本上构建了以最高院司法公开信息四大平台和高院官方网站上为基础的网络直播审判制度和模式。中国审判公开网是继审判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公开之后,人民法院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

 (二)庭审直播应用大数据的必要性

2020年的疫情让我们猝不及防,但随着疫情防控转入常态化,云端开庭早已不足为奇。奥运村法庭付瑞洁法官审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创新性地利用“北京云法庭”辅助进行境外一方亲子关系鉴定,取得了意想不到效果。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原告与孩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却争执不下。若依常规案件审理方式,原告应回国参与鉴定,否则案件将陷入僵局。付瑞洁法官适时转变思路,全程依托“云法庭”,组织原、被告本人和双方律师,以境外一方线上、境内各方到庭的方式,对鉴定方式、程序进行充分沟通,确认了最终的鉴定方案,三个月内辅助完成跨境亲子鉴定全过程,这效率让审理了诸多涉外案件的法官们都赞叹不已。在以往涉外案件当事人相隔万里,存在送达耗时长、程序繁琐、当事人出庭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尤其是疫情期间,跨国参与诉讼更是困难重重。而通过电子送达、云端开庭等科技手段可大幅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并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化挑战为机遇,让公平、正义加速实现。北京法院在2020年进行了45万场庭审直播,其中有30万场就是靠大数据下的“云端法庭”完成,占庭审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未120万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各省和39个国家。利用大数据技术,采取网络庭审方式,既满足了群众诉讼需求,也提升了法院在线诉讼服务能力。实现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庭审,有效减少了人员的流动聚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大数据背景下的庭审直播解决了当事人的顾虑,三方公司,两方不在审判法院地,该案件该如何审理呢?上诉人七台河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方都是公司,被上诉人均不在黑龙江省,一个北京公司,一个山东公司。为尽快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法官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化解纠纷。最终通过多次的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法官建立微信群,把调解笔录发到群里让三方核对笔录,把打印出的笔录各自签字盖章,拍照发到群里。法官制作调解书,分别邮递,各方当事人把签字盖章的笔录再邮寄回来,案件调解完毕。七台河中院快速调整工作模式,将线下司法服务转至线上司法,结合“两个一站式服务”,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本次的防疫过程当中,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X总X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了近年来大数据背景下庭审直播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坚持依靠中国移动微法庭信息平台、人民法院网上调解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加快推动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环节的网上运行,确保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虽然此次疫情较为严重,对于整个司法系统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但是正是因为有了智慧法院及互联网司法建设,我国才能司法领域采取的不菲成就。用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里的话形容,称得上“大显身手”。但成绩的取得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诉讼模式,也不仅仅是“应急之举”,早在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始了对互联网司法的系统谋划和排兵布阵,目的就是要构建形成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司法“常态化”。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常态化”,主要原因是:

第一、时代背景的需求。首先,在如今互联网时代,中国提出了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智慧社会建设等发展方略,在该种客观环境的推动下,为人民法院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推进司法审判模式改革对我们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机遇。第二,司法公开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经运行了较长的时间,其一直采取的是闭环运行的方式。当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除特殊情况不予公开外,其他审理或判决的案件必须要坚持三个公开原则,具体而言是指审判过程、判决文书以及执行信息都应该予以公开,然而至关重要的是庭审活动现场也必须向社会民众公开,应当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可视化。

第二、人民大众的司法需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与时俱进的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期待着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司法服务以及运行模式。比如方便的网上场景、高效的程序、便捷的沟通渠道等等。这些新的要求和期待已经不能再由传统的诉讼方式来满足,而必须通过网络诉讼来实现。

第三、审判实践情况的需求。新技术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工具、新思维、新方法。同时,也催生了许多类型的纠纷,具有新的特点,反映出新的趋势。有些纠纷完全是在信息技术领域产生的,并且只能发生在互联网上,例如虚拟财产纠纷、数据权利纠纷、信息网络安全案件等,这些纠纷只有通过互联网在线审判才能得到解决,才能更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

第四、社会发展的需要。庭审全程直播可以对法官的行为予以约束监督法官是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法官也是社会人中的一员。在当前利益多元、冲突深刻的形势下,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检辩双方予以“讨好”的对象。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将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向社会民众公开,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而且还能够缓解法官的压力。

此外,将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通过直播的方式向社会民众公开,这也是一种普法的方式,不仅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还有利于获得民众的理解。司法工作最典型的特征是专业性以及大众化都较强,通过直播的方式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庭审判过程中,有利于加强普法工作,而且还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正义的理解。

  三、大数据背景下庭审直播面临的问题

  (一)案件隐私数据的侵犯问题

个人隐私信息遭到威胁:

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并且是《民法典》极其重要的一部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是和平的,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内容是重叠的也是分离的,他们之间是一种交织的关系。其很好地体现出了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私人生活是否予以公开,此外,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为了防止隐私泄露。当前社会,我们的日常生活都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的方式来完成,这样就更容易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况。随着利用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司法公开的实践,透明度越高,大数据背景下的庭审直播就越有可能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产生风险。

例如: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对相关主体的身份进行核实中,不仅要对我国居民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国籍等情况予以核对,还需要对家庭住址等信息予以明确的。此外,庭审过程中也进行了现场直播,没有进行匿名处理。据推测,仅该平台而言被别有用心之人就可以得到上百万条信息。以及对当事人面部表情、姿态等予以区分。我国最开始进行庭审直播时,由于技术水平比较欠缺,视频画面较为模糊,网络连接不稳定,传输速度慢,经常出现卡顿现象,但随着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应用的高清摄像头,传输速度得到有效改善,并且实时图像变得更加清晰,使得公众可以准确地通过视频,图像等对诉讼参与人的面部轮廓等予以区分,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会一直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从而导致很多诉讼参与人不愿意在公众空间中出现,这样才能维护其个人生活的安定性。

  (二)案件隐私信息遭到威胁

在现如今大数据的背景下,数据采集技术更新换代。主要可以通过以网络爬虫为核心的对海量数据进行采集和捕获,进而完成定制准确的数据采集。如果拥有的信息或数据比较全面,可以直接通过算法等程序就对有关数据的主体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譬如在商业领域中,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对客户的浏览,购买、交易等信息予以收集并进行分析,从而对用户的购物情况有一个准确的预测。与此同时,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同样存在针对不是司法公开的内容而被公众所提取。纷繁多样的案例直播提供了大量的隐私数据。利用高端技术可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类似还原,极大地实现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结合。

例如,商业秘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与民商事案件相结合。在实践中,同一主体可以成为不同案件的当事人。涉及的纠纷同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外部经济纠纷,也包括内部人事纠纷。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同一主体审判过程中暴露的大量信息进行分析,再结合相应司法文书中的数据,就可以了解并预测很多隐私信息。

  (三)庭审直播技术水平的问题

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席卷全球,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生产生活。目前我国的数据量非常庞大,利用原来已有的数据为现在所做的决策提供了一个可靠性的参考。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提高和完善,生活中应用大数据技术提供方便的机会也越来越普遍,同样也包括司法领域。互联网庭审直播已呈常态化,我国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与此同时,科学技术为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目前,大数据试点直播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直播过程不够规范。是由于庭审前准备不足,对案件不熟悉,或庭审现场直播紧张,庭审语言表述不规范,表情不流畅,举颚、碰头等小动作频繁,而且审判程序衔接不畅,影响了审判现场直播的效果。另一方面,音像效果不好。由于缺乏配套设施或技术操作不当,部分法院在官网上传的视频资料链接无法打开,庭审现场音视频不同步、不清晰,或观看时出现卡顿,无法正常播放,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网上庭审直播的实际效果。此外,为保证庭审直播的“效果”,个别法院提前进行排练演练,或选择案情简单、争议小、易于起诉的案件。虽然通过这种方式在审控水平和直播软硬件配套等方面提前做好了准备,直播效果可以得到保证,但直播活动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会更多,并且不能够反映法院审判的真实水平,这反而使得法院审判流于形式,减少了迫使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的,不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对法院审判公开的效果。

  (四)庭审直播社会效果的问题

对于庭审网络直播来说,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众可以通过关注法院庭审案件的直播模式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在审判程序的过程中,公众通过庭审直播对事件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他们对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误解和偏见,较容易引发“道德正义”的思潮,这是群众对事件进行单方面的主观判断,并以舆论的力量介入审判。特别是在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下降,法院的判决结果与舆论导向不一致的情况下,舆论的反对趋势会给法院带来审判的压力。法院就会受到存在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的质疑声,法院不得已讨论改判或再审以迎合民意。

几年来,我国法院面临着巨大的信用危机。就诉讼程序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他们只不过是诉讼阶段的称呼,而不涉及对实体利益的判断。从审判结果上看,法院判决一方胜诉,一方败诉,不意味着能够直接得出好坏的结论。因为判决是根据审判认定的证据推测出的法律事实,有时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还是存有差异的。人们如果用单纯的感情去认识和判断事件的事实,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对证据审判规则产生巨大冲击,使法院的审判活动陷入舆论诱导的非理性立场。在许多还未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媒体便在报道时采用“杀人抵命”“天不容人”等博人眼球、博人注目的词汇。犯罪嫌疑犯人过早地被判了“死刑”。他们所等待的不仅是公正的法庭审判,更是严重的道德危机,甚至是其家属也会受到来自群众的负面评价。舆论对法院施加压力,法院即使考虑酌情予以宽缓的刑罚,也必须慎重行动。

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搜查阶段就已经遭受了强制措施的限制,或者受到了长期羁押。进入审判程序后,他们最想要的是公平的审判环境,公正地审判结果。特别是那些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法院的审判是给他们带来希望的那最后一抹曙光。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冷静、理性地关注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是给法院施加压力,传达非理性的声音和信息。即使被告犯了罪,接受公正地审判是他们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只有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才能维护所有人的利益,通过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和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价值。每个人的都是潜在的罪犯,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也是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审判直播的价值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客观、全面地展示审判过程,使公众普及法治精神,使公众确立理性观念,减少舆论干扰。

  四、大数据背景下庭审直播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考核制度的驱动

最高院在2010年出台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其中明确提出各级法院应该在审判实践中将庭审直播作为审判实务公开的基本方式,要求各级法院每年需要对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而且在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考核时其也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标准。为了进一步推广庭审直播的审判方式,最高院分别在2010年以及2012年选择在部分法院开展庭审直播试点,从而加强司法公开工作,正是在这个大环境中,各级法院为了与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并明确提出法院的考核范围包括审判直播。故而有些法院为了追求网络直播的数量与增长率,其直播率达到了90%。

法院网络庭审直播数据的快速增长体现了庭审直播量的繁荣,虽然在此过程中确保了司法和人民的监督,但在这一过程中很可能忽视了对相关主体的隐私和数据的保护。庭审任务直播从某个角度进行分析,其并没有充分将当事人的意志与正当程序考虑在内,只是片面追求直播的数量,而且还会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长期暴露在公众平台,数据随时可以被挖掘、识别、分析和预测。大数据背景下的庭审直播是一把双刃剑,在规范法官言行,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带来优势的同时,所带来的数据泄露和安全风险也不容小觑。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最高院在2010年还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定审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直播录播规定》),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对网络庭审直播予以规范。然而该规定只有9条,而且与实质内容有关的法律条文仅有5条,规定的内容也过于宽泛,实务过程中的操作性也极差。随着传播技术日益成熟,庭审直播日益常态化,之前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公开的新要求。[2]

首先,对直播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该规定明确指出,哪些案件可以直播哪些案件不可以直播,必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判断哪些案件是否可以直播?即该案件是否引发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具有较强的法律宣传意义。但是当前法院的通行做法就是大部分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可以在网上审理”的直播,对于禁止直播而言,除了不能通过公开的方式审理的案件外,另外两个判断标准,即有正当理由与不适合直播标准较为模糊,司法操作性较弱,其次,对直播审批的流程进行了界定。由该规定可知网络直播的提出者是初审法院,如果获得了主管副院长的批准,或者在确有必要时已经获得了上级法院批准,那么就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播,这种审批方式有利于法院对直播案件进行严格管理,从而实现较好的直播效果。但是法院对庭审直播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在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时,一些法院的做法就是不进行审批,换言之审批的必须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该做法获得了上级的支持。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随着司法实践中网络直播案件数量的快速增加,这种审批方式是否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还需要进行讨论与研究。三是当前我国法律中缺乏对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具体含义的明确界定。因此,不同的人对相同情形的解读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对于此类问题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均缺乏相关明确的规定。对于身上背负着重要使命并且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制度而言,上述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必须建立我国直播网络法院的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是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

  (三)忽略当事人主体地位

当事人是审判活动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审判活动的每个阶段都将关注点放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上。网络直播是事先设置好角色的演出,该演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角色就是当事人,法院是主导演出进程的导演。然而,从网络直播方式出现至今,其一直由法官主导从而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最终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直播时与当事人密切有关的规定只能从直播范围中予以获悉,即当事人,如果明确表示不会出庭直播,并且存在正当理由的,最终需经法院审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为了片面的追求直播量,几乎对所有按键都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予以审理,而且由于司法的震慑力,当事人也不敢对这种方式予以反驳,并且一旦该直播结束,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完成了一个工作,对随后审判视频的存储时间或方式不会予以关注,因此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以及侵犯的程度。

法官和当事人在权力方面的不平衡在庭审直播过程中体现出来,当事人难以掌握主动权,只能够单方面被动地接受法庭的安排,法庭并没有对直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消除,这带给参与者的就是自己承担潜在地风险。在缺乏有效的限制和适当的司法权力监管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五、我国大数据背景下庭审直播问题的完善构想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

1.完善相关的客观考核制度

如果简单地以直播数量来作为考核司法公开的标准,这就很容易导致有些法院片面的追求直播率,增大庭审直播的范围,从而增加了庭审直播数据的安全风险,营造出了一种虚假的“庭审繁荣”假象,无法真正的做到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使得法院的司法权威遭受到损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震慑力。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应当要在完成量的基础上注重质的实现。第二,由有关法律规定可知,如果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想要对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予以直播或转播的,必须获得高院的批准。故,在条件成熟时,应该将网络及微博庭审直播的决定权交给相关审理法院,哪怕是基层法院,甚至是主审法官;同时增加网络及微博视频直播在司法公开考核指标中的分值,以此来促进各地法院进一步推进庭审视频直播工作。然后,对于诉讼程序是否公开公正、当事人的权利能否明确的加以表达、庭审过程中法官的言行举止和控场能力以及最终公众观看直播后法律意识是否得到了提升等,这些都将细化为庭审直播的考核标准。

2.明确庭审直播的案件要求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公诉机关明确指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且存在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反对进行庭审直播的民事或行政案件,那么对于这些案件都不能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直播录播规定》只是简单地规定如果案件的公众关注度较高,对社会会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是具有较强的法制宣传意义,那么就应该对这些案件进行直播,该标准原则性较强,因此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选取直播案件的标准不统一、这样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并且该规定不能将所有的案件类型都包括在内,之后也可能会出现新的案件类型。据此,庭审直播案件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禁止直播的案件,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保持一致,其次,应该通过直播的方式予以审理的案件,譬如社会关注度较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等等。再次,可以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予以审判的案件,譬如案情较简单、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较小、不会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影响的案件都可以进行直播;四是限制直播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等与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案件事实密切相关,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不应该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予以审理。

3.完善庭审直播的审批程序

我国在庭审直播时,一直坚持的审批流程是“一案一报”,即由审判庭提出申请,须获得主管副院长的同意,如果确有必要还需要上级法院予以认可。在现如今的大数据背景下,我们仍应该坚定不移的坚持直播审批制度。但在目前庭审直播范围不断扩大的驱使下,审批程序可进行适当的简化,X“埃斯蒂斯诉德克萨斯州案”(Estesv.Texas,1965)后最高法院确立了不允许通过庭审直播案件标准,如果对该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会对陪审团、辩方、法官或者是证人的正常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就不应该进行直播。英国最高法院在2011年2月3日制定的《在法庭内使用推特等实时文字通信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对微博庭审直播拥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微博庭审直播会对法庭的审判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官可以撤销许可。[12]在2011年12月14日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法官可以撤销庭审直播的许可。从国外法院的有关做法中我们可以获得一定的启示,即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是否进行庭审直播,如果确有必要可以由法院的院长来决定。

  (二)树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1.设立知情同意权、提出异议权

在庭审直播的过程中要积极主动的推动当事人掌握主动权,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当事人作为庭审网络直播的主人公,如果要对权利进行处分,法院必须依据正当程序的原则来进行,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有关案件进行直播前,法官也应该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将当事人的意愿考虑在内,而且还应该将直播的方式内容以及存储的方式告知给当事人,并构建相应的异议提出制度。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庭审直播,并提出了合理的理由,随后还获得了主审法官的同意,这时就可以不进行直播,如果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是对社会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反对进行庭审直播,法院还是可以对其直播。

2.设立删除更正权

在对庭审直播的要求中,也应赋予当事人纠正的权利,通过该种手段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网络安全法》第43条明确指出,公民享有个人信息删除权以及信息更正自己权,如果运营商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是没有依据有关约定或法律规定收集公民的信息,当事人可以要求予以更正或删除相应信息。如果庭审直播时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发生了错误时,可以要求法院或直播平台进行更正。法院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到被侵犯的风险,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请求法院或者是直接要求有关平台对该视频予以删除,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后对有关视频就应该删除,应该在指定的时间内被删除,若该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如果庭审直播时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发生了错误,可以要求法院或直播平台进行更正,并请其说明原因。

  (三)加强对案件信息的保护

1.不断完善和提高庭审直播的技术标准

技术的不断加强可以有效降低庭审直播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在进行庭审直播时,要明确指出其技术标准,利用技术等方式将直播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降到最低。首先对于直播过程中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予以明确。其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信息隐私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对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通过私人化的方式进行处理或者是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密。(2)马赛克处理方式。如果在法院庭审直播过程中出现的信息较为关键或者是关键性的证据,那么对于这些信息可以通过马赛克的方式处理。(3)对直播可以延迟或者是确立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了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威,防止庭审直播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建议直播可以延迟,但延迟时间不宜设置过长,合理适中即可,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再做出说明。

2.建立专业化的司法直播及其售后团队

通过法院官方网站进行视频直播,需要建立一个成熟的司法直播团队。直播的具体操作流程由团队分工实施,具体到个人。根据直播的需要可以将其具体分为四个过程,包括法庭记录、视频记录、内容审查和官方发布。庭审直播期间和直播结束后都需及时进行审查,若出现了异样应当及时予以改正。以上的工作内容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建立一支专业的司法直播及其售后团队对于提高直播审判的质量和效果来说至关重要,由此来保护庭审直播中的。

  (四)引导庭审直播社会效果

1.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原则

西方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永远离不开社会民众的关注与督促,只有在人民的监督下,法官才能正确地行使司法权。我们要明确审判直播是人民法院践行正义为民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大数据背景下庭审直播的发展,为法院维护群众利益、响应群众司法诉求提供了新的渠道。庭审直播一方面将新实施的法律和法治的概念进行普及,以实现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及时收集群众的司法诉求,了解群众关心的问题并作出合理解答。很多地方法院都会把关注度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法治宣传教育价值或对社会有规范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法庭审判就是发挥法律的明示作用,同时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的重要形式。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了《庭审直击》系列直播,在此节目中选取典型、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进行庭审直播,还邀请了检察官和直播嘉宾进行解读,既体现了司法公正,又通过直播对观众进行普法教育,让观众能更好的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

2.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和司法公开机制

法院应通过网络媒体跟踪庭审直播引起的反应,及时关注网络信息和舆论引导,建立舆论监测机制。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和人民普遍关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关注群众的反应审判的直播后,回答问题后及时判断和宣传法制,以引导舆论的趋势。也有必要对网络上的诽谤或误导性言论进行驳斥,甚至诉诸法律解决。进一步健全开放动态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我们需加强监督,除了健全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和审判权监督以外,也有必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从而保证审判活动在监督约束的环境下有序开展。同时,各级法院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六、结语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必须对当今社会中数据所遭遇的风险作出准确的评估,构建网络直播平台,健全案件直播制度,弘扬健康、合法的直播理念,明确直播案件的评选标准,完善庭审直播机制。完善视频存储和提取机制,努力提高庭审直播的优质效果,避免不法分子对直播数据的非法挖掘;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让当事人不仅充分享有知情同意权和删除更正权,而且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行使这些权利,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孟醒.智慧法院建设对接近正义的双刃剑效应与规制路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06):33-44.

[2]舒怡,毛国庆.论“智慧法院”知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及构建逻辑[J].法制与社会,2020(28):69-70.

[3]黄玉芬,张迅雷.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应用研究[J].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2(03):9-12.

[4]袁春杰,丁晓燕,韦娟,张同明.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应用[J].人工智能,2020(04):56-65.

[5]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J].法学研究,2020,42(04):23-40.

[6]江国华,李鹰.司法可视化与可视化司法——以庭审直播为样本[J].理论月刊,2020(05):87-100.

[7]高一飞.庭审直播是最彻底的司法公开[N].人民法院报,2020-12-16(002).

[8]张海宁.大数据时代下被遗忘权在司法公开中的适用探析[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9.

[9]阮瑞平.数字化时代被遗忘权的法理探析[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

[10]于婷婷.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9.

[11]支振锋.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12]特蕾莎M·佩顿.大数据时代的隐私[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

  致谢

从论文选题到收集资料,再到写提纲,其中经历了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五味杂陈的。开始选题时很迷茫,不知该怎么选好,幸而在同学和任课老师的帮助下,才得以确定。然后就是最难的找资料,由于首次写论文,不懂该怎么着手去收集、归纳资料,因而花费了好多时间在这上面,但收集到的资料真正能用上的却没多少。这时得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他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从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大数据背景下的庭审直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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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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