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摘要

中国法律文化可以追溯到尧舜禹时代,如此悠久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文化结晶。习总X提到:“我国古代法制凝结着数千年的智慧与资源,研究其传统及优劣有利于我们对中华法律文化精髓的了解与传承,为现代法律文化体系建设提供养分与参考。”本研究简要阐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及发展历程,分别立足于思想与制度提炼出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息讼”、“慎刑”等思想理念与存留养亲制度等典型性法律制度。现阶段正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笔者试图从中挖掘出有价值、有意义的法律文化以推动中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发展,探索积极力量,为其提供养分,实现新中国法治建设稳健、繁荣地进步。本研究的创新点是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关理念及制度的梳理归纳,同时将当中的精华内容融入到中国新时代法治建设之中,赋予了旧时代法律文化以全新的时代内涵,不过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并未全面地展示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结晶,有待进一步挖掘完善。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息讼;慎刑;矜恤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概念内延与外延具有模糊性、宽泛性的特征,学术界尚未形成有关法律文化内涵的一致观点,各种观点层出不穷、莫衷一是。梁治平指出法律文化包括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广义内涵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机构、法律制度等所有的法律现象。狭义内涵则包括法的意识、价值体系及与之息息相关的人类行为。张文显则指出法律文化产生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统治者为了巩固XXX而创建的一系列有利于自身管理的法律规范机制以及意识形态的观念等有机体系,这里所提及的法律是服务于统治阶层的,满足了其政治需要。这一观点虽然通俗明了,可是并没有提明确提及法律文化内延与外延的概念。不过即便法律文化的概念存在争议,但并不影响研究,笔者认为思想与制度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构成,因此可以以此为着入点展开深入探讨。法律文化兼具社会性与历史性的特征,它是社会历史长期积淀下来的经典。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即形成于过去,但是后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传承、创新的文化体系,它囊括了中国古代到清末民初期间的所有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

中国古代法律的诞生具有区域性、特殊性。它的形成与中国政治、经济及地理环境有着密切关联,并以此为基础而构建了绵延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体系,其中蕴含着中国古代的精粹与文化内涵,深深地带着中国的文化印记。据记载可知,“祭祀”是礼法的起源,兵家之争乃是刑法的起源,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源于“礼”、“兵”。“礼”的形成是由氏族祭祀习俗慢慢演化而来的,“刑”则是由行军作战中所遵循的军法发展而成的。《尚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通过这句话可以看出“明刑弼教”是尧舜禹时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到了夏商时期,国家治理中也逐渐凸显出“礼”的重要价值,并且这一时期的法律文化具有“明德慎罚”的显著特征。之后经过了进一步传承与创新,到了西周,礼乐文明走上了巅峰,基于宗法血缘的礼与刑的法律形式初具雏形,刑是作为礼的辅助补充而存在的。“礼”的作用在于管理社会及人们的行为,并“刑”罚无礼之举,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初的存在形式。发展到春秋时期,礼乐文明开始没落,各种思想学派间呈现繁荣的发展,思想及文化碰撞激烈,在这一背景下,新的礼法管理模式开始诞生。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深刻影响。汉朝政治受董仲舒儒学思想改造的影响而开始重儒术,这一时期治理国家的相关活动与儒家井经典间有着密切关联,呈现出儒家化发展状态,通过糅合礼法来重塑礼的主导地位。魏晋时期的XXX掌握在世家大族的手中,而这些士族倡导援礼入法,以文字形式将当时的法律编订成册,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初始发展。到了隋唐,中国传统法律慢慢得到完善,中国法律体系也基本上有了一定的眉目,《唐律疏议》中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这说明唐朝的法律开始将道德作为制定依据,追求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法律制定、阐释及实践均以“礼”为指导思想,这一时期的传统法律文化很大程度上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后来到了宋明时期,儒学发展更加成熟,理学开始指导着古达法律的构建。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儒家法律化与法律儒家化的礼法兼容的发展过程,而国家及XXX的稳定离不开礼法互补这一助动力。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体现

  (一)无讼息讼的法律思想

关于“讼”之一字的解释,《说文》中提到: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周易》认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古人认为人和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试图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平衡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哲学源泉便是“天人合一”的朴素世界观。在古人的思想中,人们维持和谐共处且没有摩擦的理想状态的关键在于自然界的规律,所以息讼手段也成为古人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儒家“礼之用,和为贵”的理念与其追求和谐的大自然是相适应的。张中秋提到“无颂其实就是司法上的和谐,两者间所表示的意义相同,只是表达方式不同罢了。”孔子在争讼产生后提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这一指导着中国古代官员对民间纠纷案件的处理,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法律观念。“刑无等级”虽是法家所提倡的,但是该流派也对此“息讼”思想表示认同支持。而且还表示“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因此无讼理念也能从法家重刑主张中窥见一斑,无刑无讼是法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礼记》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古人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关爱百姓,任人唯贤,讲求信用,注重和谐,人人都能发挥自己的价值,人人都能得到养护。大同社会的理想境界也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方向,争讼就成为这一目标实现道路上的不利因素,不但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还有可能造成国家的动荡,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秩序,统治者多采取限制诉讼的方式来避免争讼的发生,进而提高息讼的可能性。

  (二)慎重刑狱的刑治理念

慎重刑狱是儒家的重要理念之一,它认为刑罚时要保证“中正”。《尚书》中所提到的“庶狱庶慎”是现存可查的有关慎刑的最早文字记录。这句话是周公对成王的嘱咐:刑罚要有度要严谨,同时还要公平公正,不能掺杂个人主观感情色彩,确保不偏不倚。西周是“慎刑”思想形成的最早时期,它是周公从商灭中所汲取的经验,并且将之作为治国的重要策略。《尚书》中提到“克明德慎罚,不敢辱鳏寡,庸庸,袛袛,威威,显民”,这是统治者正式提出将慎刑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有关记载。除此之外,《尚书》中还包括不少有关“慎刑”的详细要求,譬如说案件判断时,要求诉讼双方都要在场,进而判断双方的语言、神态、气息、反应及眼神,若能得到确凿的证据,那么就以五刑治罪;若存在问题,那么就以五罚治罪;若问题仍未解决,那么就以五过治罪。《尚书》中还对法官作了一定的要求,如个人品行、廉明公正。如“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或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由此可见,统治者要求法官处理案件时要保证处理的公平性,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集合双方的证词,而非主观臆断地只听某一方的意见,否则社会的稳定将遭到破坏,更会影响民心的凝聚,威胁到统治者的XXX稳定。司法官员要对诉讼双方的陈词作合理正确地辨别,而非听信片面之词或是营私舞弊,为有罪的一方开脱。《论语》也对明德慎罚作了阐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可见,道德是有效感化民众的方式。董仲舒在对儒学进行革新时,通过阴阳五行说来阐述德与刑的关系,同时提出道德主导、礼法相合的思想。

  (三)矜老恤幼的刑罚观念

“矜老恤幼”所反映的我国古代刑罚人性关怀的一面,这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构成要素。这一刑罚观念则要求体现出对老人还小孩的特殊关照,这是从道德层面来考虑的。恻隐之心、仁爱之心则是其在儒家思想中的具体表现。孔子主张人心向善,道德感是与生俱来的,同时以“仁”来表示这种道德感。《论语》对孔子“仁”的思想作了集中阐述,即“爱人”,这也是“仁”的核心思想。孟子在孔子“仁”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这就是所谓的“恻隐之心”,即为人人都有无法狠下心的事,这种思想逐渐成为人们为人处世的重要标准。《孟子》中阐述了孟子认为恻隐之心是人人具备的本能,“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思想的深度并非停滞不前的,他深入作了论证,认为“仁政”的前提是具备不忍人之心,事实上,“仁政”思想即是人的道德的延伸与拓展,也就是说要具备包容心、仁慈心。孔子的仁政主张是“为政以德”,将道德放在主要地位,是以思想及教育感化来降低犯罪率,从而达到预防效果。荀子认为刑罚要慎重,任何不去感化、不去教化的刑罚都是有失合理的,只有从思想上引导罪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才能保证国家治理的有序进行。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制度体现

  (一)明代申明亭制度

明朝大力推行申明亭制度,该制度旨在实现对法律体系的宣传推广与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法律宣传与教化民众一直都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诸如子产铸刑鼎之类的措施的实施目的是向下层百姓普及法律知识,树立统治阶级的威信,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现象发生。朱元璋基于保证老百姓能够明晰法令的目的而设立了以乡里为单位的申明亭。同时还要求所有经朝廷颁布的法令都要在这里张贴告示,并由里甲老人负责宣传讲解,确保人人都能知道法令内容及惩处规定。《明实录》对此有详细的描述:“是月(洪武五年二月)建申明亭。上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乃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及其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据此可知申明亭主要用于告示张贴、法令宣传。另外,民间纠纷调解也多在申明亭中由里甲老人负责进行。这种调解模式不但是乡村秩序构建的必要举措,而且还有力地减少了社会冲突的发生。调解息讼是自然经济条件中处理民事纠纷的最佳方式,成本小、效率高、作用大,可以说优势颇多,而且还是和谐思想的重要载体,充分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深刻内涵。

  (二)唐代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孕育于传统文化中的“仁政”思想对统治者提出了实施仁政的要求,而慎重刑罚即为其具体体现。唐朝死刑复核复奏制度是极具典型意义,该制度具有一套完整且严谨的审判—复核—执行的流程。唐代死刑复核分为定罪和执行两个方面,而大理寺、刑部等是当时具有死刑复核权力的机关单位,各自间协调工作,保证了死刑复核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大理寺的审理对象为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及朝廷官员,但是部分重大案件上还需要协同其他机关展开审理,从《新唐书》的记载来看,流放及死刑案件的定案权并非掌握在大理寺手中,它只作为单纯的审理机关而存在。刑部是对大理寺所判决的流行及死刑案件进行审查并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唐朝律法规定刑部拥有死刑复奏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刑部能够直接复核定案,相对受到的约束要小,可以先定案再上报。御史台则是监察大理寺及刑部死刑案件办理,偶尔参与案件审理的监察机关,一样拥有死刑复核权力。除此之外,中书省、门下省都是唐朝的死刑复核机关。死刑执行复核按照地点来划分包括京师和地方两类,在京师的死刑犯由死刑执行官负责向皇帝五复奏,而非京师的死刑犯由刑部负责向上级三复奏。唐朝律令为了限制皇帝的冲动决定行为,还规定在复奏被一时否决后,还可以再次复奏,这样有效减少了皇帝因发怒而错杀案件的发生。另外,延迟上报或瞒报的行为也在律令中得到体现,由此可见唐朝统治阶级对生命的尊重与慎重。

  (三)与“矜老恤幼”有关的古代制度

“矜老恤幼”制度总体特点是根据罪犯的年龄来制定相应的量刑与行刑标准,如果是老人和小孩等特殊群体,那么就以宽松体恤的政策为其减刑。该制度现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周礼》,当中具体阐述了“三赦”: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愚蠢。当中蕴含着明德慎罚的理念,并为后世所吸收改进,用于构建本朝代的法律体系。皇帝诏令是西汉矜恤制度规定的主要颁发形式,汉惠帝曾就此下了诏令:“诏民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当中就以70与10岁为界限对相应年龄的罪犯作了减刑要求。北魏时期还通过“上请”程序来为老人罪犯提供上诉的渠道,由此可以看出对老人罪犯量刑定罪的谨慎。《唐律疏议》中规定:大于70岁、小于15岁以及残疾的流放罪犯可通过钱财来减刑;大于80岁、小于10岁以及重病的谋反谋逆谋杀的死刑罪犯可通过上诉申请减刑,若是偷盗及伤人的罪犯可通过钱财来减刑;大于90岁、小于7岁的死刑犯不再增加刑罚,若是有人教唆,则由教唆者服刑。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不必负有普通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90岁以上的无需负有所有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唐朝律令还就定罪量刑的时间参考点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唐朝律令更加规范、全面地为矜恤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所采取的差异性定罪量刑策略,不但体现了人文关怀,而且反映了从轻定罪的刑罚理念与思想。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注重诉前调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不断增长的生活需求与社会发展程度间的失衡。社会矛盾也因社会主体及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而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的特征。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化治理能力,还是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绕不开怎样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习总X于2019年的政法工作会上表示,“诉讼制度的革新需要进一步开展,有效精简案件办理的流程,加快实现科学办案、高效办案的目标。”深入改革诉讼制度有利于缓解人民群众间的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满足了人民的司法需求,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诉讼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与国家进步的重要法治前提。眼下正是精简民事诉讼流程改革的关键节点,传统法律体系中优秀的“息讼”文化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进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与有价值的参考。这与中国人内心的诉讼观念是一致的,而且也是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策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赋予“息讼”文化以现代化内涵,进一步促进民事诉讼流程的改进,首先要凸显法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法律知识的覆盖范围,其次要深入改革调解制度,必须要基于“自愿调解原则以及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前提下,开展诉前调解工作。”[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诉前调解机制的完善需要注重发挥多元化主体的价值,从而促进人民群众矛盾的有效解决,并且最大化释放司法资源,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二)以法治保障乡村振兴

建设法治化社会的最后关卡即为乡村,法治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支撑。乡村振兴既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方针,又体现了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乡村建设,全面改进人们的生存空间,实现乡村环境的宜居宜人,打造现代化乡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乡村发展要双管齐下,兼顾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并行发展,这就要求既要提高农村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为乡村建设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又要进一步深入建设法治文明,为乡村发展营造最佳的精神文明环境。首先,需要重视基层的普法宣传与教育,开展多种具有吸引力的宣传活动,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精神文明的进步;其次,要探索法律援助机制,例如通过法律咨询服务站的建立来为村民提供调解服务;最后,构建新型的乡村治理模式,规范农村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农民综合素养水平,为建设文明乡村创造更多的可能。

  (三)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关键,而科学健全的法律则是有效治理国家的必要前提。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则是依法治国需要遵循的原则。人民既创造了历史,又是法治的助推,因此人民是法治建设的服务对象,也是其建设力量的源泉,一切工作都要从人民利益的保障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习总X指出要把“让所有的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司法案件的公正”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体现出其平等属性,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维护个人权利,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加大普法宣传与教育的力度,促进宪法精神的发扬,提高全民懂法用法的水平。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在人民群众中的调解力量,培养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的安定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民心的归向需要道德的滋润。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融合的关键,将道德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促进二者的有效融合与协调发展。促进立法程序的健全,为中华传统美德行为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发展,构建人人互助、人人信任的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吸收了中国优秀文化,并在新的时代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融合,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提供不竭的动力与坚实的保障,实现现代化社会的进步,不断完善国家治理机制,优化国家治理水平,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法治国家的发展,实现科学治国、高效治国,为国家发展与进步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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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从论文选题到收集资料,再到写提纲,其中经历了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五味杂陈的。开始选题时很迷茫,不知该怎么选好,幸而在同学和任课老师的帮助下,才得以确定。然后就是最难的找资料,由于首次写论文,不懂该怎么着手去收集、归纳资料,因而花费了好多时间在这上面,但收集到的资料真正能用上的却没多少。这时得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他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从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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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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