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摘 要

二零一五年《立法法》的修订是我国民主、科学立法的一座分水岭,至此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本文从三大方面去研究本论题,首先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概念进行论述本文的论题,其次分析当前我国在地方立法上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几点建议。

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中,公众的含义,其中包括一些组织。地方立法不同于中央,但分为省一级与设区的市两种,立法的权限不同;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当前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公众参与的途径少,意识薄弱,公众参与的程度不高,地方立法权限不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权利的规定不明确、经济发展不足,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我们要增强公众参与的意识,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机制,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关键词:公众参与 地方立法 现状 完善

一、引言

随着我国《立法法》的颁布与修订,我国立法主体的不断扩大,创新了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立法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最初仅人大享有立法权,随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立法权到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而后扩大到xxx授权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再到2015年立法法修订,立法主体再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数量增加。

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讨论稿)》,会议强调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让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如此方能更快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因此,应该努力完善有效的立法,创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新形式,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健全各项反馈机制形成良性的互动,凝聚社会共识,夯实民意基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能更加充分体现民意和人民的需求,保护人民的权力,让公众更直观表现自己的诉求,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公众参与立法是民主科学立法的有效实践,地方立法更需注重公众的参与。

本文从三大方面去研究本论题,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本文从三大方面去研究本论题,首先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概念进行论述本文的论题,其次分析当前我国在地方立法上公众参与的现状,从而分析现阶段公众参与所存在的问题:公众意识薄弱,参与途径单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的执行能力不足。最后针对性提出几点意见。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概述

(一)概念

对论文课题的研究,首要是明确研究对象,并且对研究对象的概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这是研究最为关键一步亦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所以,下面我们要深层次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从概念上进行分析。

1、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古希腊以来形成的一种民主政治,是对民主理论的反思,至今公众参与已经演化为一种普遍的民主参与形式。学界对公众参与定义有不同的认识,但我们现在讨论的公众参与局限于本文。

我们要对论题中的“公众参与”中的“公众”和 “公民”进行区分,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处的人民,与此前我们所提到的公众与公民有何区分?人民通过选举代表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是立法的主体,而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公众参与立法,而非立法。公众主体是人民,同时也是权力所有者,从而区别于公共权力机关。因此,作为权力机关成员的行使者的公检法参与立法时不是本文中所说的公众,只是那些作为被选举成为人大代表的公民代表人们行使权力才是作为公众参与,但是这种间接参与的方式让权力的主体人民与权利分离,我们在本文的论述中会讲到这一块。

在这里“公众”指的是自然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等这样一些私权利主体,当某些专家、学者作为公共权利机关的委托者参与到立法当中时,他们并不是作为公众的主体,因为此时他们是对立法具有专业知识研究的自然人,其参与地方立法是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助理”,他们接受委托并且提出建议,只有当专家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发表意见才是我们所说的“公众”。

因此,公众参与中的“公众”指:与公共机构相对应的私权利主体(不包括公共机构的成员和作为立法助理的专家、学者外的自然人和一些组织)。

根据俞可平、王锡锌、蔡定剑等教授的观点,所以我们认为,公众参与应该是指公权力机关在管理公共事物、建设公共事业,进行立法时,通过各种民主的途径,让相关的主体参与当中,提出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相互获取信息民主立法,形成良性的互动,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公共决策的行为。

2、地方立法

周旺生教授在《立法学》中对地方立法权的阐述,地方市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央而言,地方立法权这一说法是在实行分权的国家中,分为中央与地方。在我国建国之初,立法权在中央手中,随着法制化、民主化的不断发展,立法权开始下放到地方,赋予地方在某些方面的立法自主权,能够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本区域的法,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

中央于地方立法权限对比

权限
中央 全国大人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由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
设区的市: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立法体系、行政系统、司法系统,每一个系统立法拥有的制定主体不同,而立法是指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的权限,地方立法则是省级以及设区的市一级的人大及常委所拥有的立法权。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所以,地方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法。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原则

1、人民主权

西方启蒙运动“主权在民”学说成为民主运动的指导思想后人民主权理论应运而生,人民主权要求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公共机构只是人民管理国家事物的“管家”人民赋予公共机关管理国家的各项事物,人民同时平等地参与国家公共事物,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通过公众参与可以令权力机关与人民意志实现统一。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在立法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物质基础和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可以实现直接民主从而让公众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此举更有利于实现最大化的民主,让民意表达汇集的过程作为立法的过程参与到立法当中,通过民主、科学的的方式保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得到真实有效的行使,使地方立法立足于人民群众,符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真正为人民所需,为人民所用,最大限度满足最广大群众的诉求。

2、平等公正

立法公开是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的前提,需要将立法信息的全方位公开(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外),包括立法的具体过程比如立法项目、立法起草、法案审议等,使大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到保障。公开的具体形式和方式没有限制,但是对法律法规所列举的各种例外情形加以重视并遵守。

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众都享有自愿平等地参与立法的权利。立法主体要充分保障并且提供机会,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公众的权利,平等对待各参与主体所提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不能厚此薄彼。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此后公民将要遵守的法律。此外,保证公众在立法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公众参与者享有各种程序性的权力,而立法者以开放的态度接受公众的意见并给予回应,双方进行互动。

3、便民利民

便民原则,是提高公众参与度的重要条件,也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以为人民服务为原则可能为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有利条件,使公众能方便、快捷、有序、有效地参与到立法实践中来。例如,与时俱进,更多地利用互联网让公众足不出户得以反应意见,提出自己的需求,并及时得到反馈,防止形式主义。

(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充分体现公众的诉求,更能体现地方的意志因地制宜制定出更加适合地方的法律保障人民的权益,也更直观的对立法过程进行参与、监督,反应人民的意见及时得到更正、立法后评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经之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以后参与公共机关管理地方事物打下良好的基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使立法真正为人民所用,服务与民,也为制定的法律实施铺就康庄大道,让普通大众更好的接受立法,守法。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在立法活动中提供新途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让立法更科学、民主、有效,使地方立法符合公众的利益,加强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公众通过对立法活动的参与提高人民对法律的接受度和认可度、理解度,促进公众对法律的宣传和认可,更有利于公众接受和遵守法律,所以地方立法应注重公众参与,这样有助于立法机关把握人民需求,让制度出的地方法律法规体现公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利益之间的矛盾。

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法规

1、宪法

《宪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驶权力,同时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立法权理应属于人民。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行驶立法权以及其权限;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规定了地方人大立法权以及其权限。

这就从宪法上确立公众参与立法的合法性地位。

2、立法法

《立法法》是对国家和地方立法的行为规范,也对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立法法》第5条民主立法,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方面,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中,反映大众的需求;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征集公众的意见。在这里我们主要体现在第二方面。

我国国家属性决定了法律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在立法活动中更要了解尊重顺应民意,通过合法方式和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从而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在起草、审查中有提及公众参与的内容。这一一列的规定从文字表述上为公众参与行政法规制定开辟了途径,但在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理想和现实有一定的差距,所以立法当中的公众参与度与实践中公众的参与也存在不同,又一定的差距,实践上公众的参与度并不是那么高。

《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为公众参与到立法当中提供了相应的渠道和制度,也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程度不高、效果不理想。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情况

随着《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出台与修订,地方立法的主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现在的设区的市。

1、地方立法权的历程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XXX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扩大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遵章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二〇〇〇年制定《立法法》时赋予经xxx批准的较大的市以立法权;二零一五年修改立法法,xxx批准49个较大的市,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使立法增加到二百八十八个(新增添239个)并规定立法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面通过图表的方式直观地列出拥有地方立法权限的主体的变化趋势。

地方立法主体变化趋势表

地方立法主体增加趋势表
1979年《地方组织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地方组织法》修订 新增省会所在地市及经xxx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
2000年《立法法》 新增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
2015年《立法法》修订 新增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新增239个)

2、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

立法法规定,省级立法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而设区的市则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

立项阶段:立项阶段包括立法项目的征集、立法项目的确定和立法项目的审议而公众较多的是在项目征集阶段,从而保障公众在源头上参与立法,更好的满足公众的诉求,保障公民提出立法建议,贯彻我国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精神。

草案起草阶段:公众主要在草案征集意见上,也就是前期的准备工作上,提出建议和意见。相关的立法部门将草案公布在对应的人大网上或者中国人大网向公众征集意见。另外也可能直接征集意见,一般是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来吸收公众意见,但大多数情况下,大部分的公众参与到立法当中都是通过间接的网上征集意见,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

审查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审议过程的方式一般是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和邀请公民旁听会议。不同的情况针对以上的方式采取不同的办法让公众参与到审议的过程当中去,但是审议过程中,一般不会有公众作为私权利主体参与当中,当审议机关如认为确有必要时才会举行听证会。

立法评估阶段:一般分为立法前的评估和立法后的评估,立法前的评估公众参与的力度较小,立法前的评估我们可以把这个看做市草案征集的阶段,所以我们着重讲述立法后评估。由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实施情况,人们也称这是“二次立法”检查立法的效果,让公民更多的参与进来,查看立法的效果,促使更多公众关注立法,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立法中,不论市立法前还是立法后,让公众的足迹散落在立法的全过程,从而在立法机关和社会之间形成更好的良性互动,作为立法质量重要的一部分,让公众参与到这一环节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检测立法效果的重要环节。

4、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公民参与立法有着下列形式:公开征集意见、立法调研会、论证会、提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建议等。在民主立法的大背景中,各地在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上或许有着不一样的举措创新形式让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当中。以我省的东莞市为例,在2016年公布的《东莞市公众参与XX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从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明确了公众参与XX立法过程的具体事项,但是随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不断完善,此后或者会有更多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

(三)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上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中分析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不足。

1、公众参与途径较少

虽然说上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很多,但是真正可取的方式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可以说渠道很少而简单,比如人大代表,但是我们知道人大代表的人数比例有限,所能放映的人民的意志也是有限的,并且真正的权力主体与权力分离,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寄托在人大代表上。其次,立法公共机关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另外,地方人民XX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这一部分最能直接让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使其贴合公众的生活。但是就我国目前来看,听证会制度名存实亡,立法听证会流于表面,更偏重于形式主义,并且旁听人员的确定具有不确定性,旁听的内容和范围等也都由立法机关决定,容易出现部门利益倾向性,不利于公众参与立法并进行监督,所以这一制度效果不显著,且听证会面向的是一个小群体,不能涵盖整个社会阶层,导致范围面有限。

网上听证会这一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能广泛地传播,极大地调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更加高效有序便捷利民,减少公众参与的费用和时间。但这作为新兴事物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时间成长起来,使其更加成熟,所以这一新的方式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

2、我国公众参与意识薄弱

公众的参与意识薄弱,法律认识水平不高,法律素养和文化水平都有待提高。立法中公民参与度不高,参与各过程不全面,甚至作为法学生的我,都不知道如何参与到立法的过程当中。究其原因,取决于公共机关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公众不清楚自身拥有的权利,甚至并不关心,导致积极性不高,同时在增强公众意识的同时还要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提高法律素养和文化水平。

而关键的还是在于自身,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没有这样的一种意识,而作为一些普通群众又何来的观念?就算觉得这种方式不对,也不知道如何去解决,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比如说,在高中学习政治时,老师曾经跟我们讲过正当防卫,但是那个时候我已经存在疑问,怎样才是正当防卫呢?我要怎样去掌握这一个度?比如有人要对我不利,那这种紧张的状况下,不是你死就是我们亡,假如我错手伤了你,我还要付出代价,失去自由,所以这个时候我相当于受到了无妄之灾,明明没有做错事情。比如遇到歹徒,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最终歹徒是受到制裁,但是我以为的正当防卫却也让我有牢狱之灾。所以,此前,正当防卫一直都是一个被称为的“沉睡条款”。这样一方面归咎于公民的意识还不够强,很多人“逆来顺受”地接受各种的法律法规,公共机关,立法机构立怎样的法,我就怎样做,这是绝大多数人的状态。

我国民众受传统的思想观念影响,民主主要是体现在选举人大代表上,组成权利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则公众在其他地方则没有机会参与到立法当中,这是一种长期形成的思想,形成了一种思维惯性,导致难以形成自由政治的意识。传统的思想禁锢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自由的民主意识。XX及相关的立法机构未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立法当中,XX机构的“不作为”影响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而公众不“消极”反作用于立法机构,双方未能形成良性的互动,导致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的程度不高。

3、相关法律法规权限不明

一是地方法权限不明。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而地方立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外是设区的市。省级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这给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权,一个事物有两个方面,有好处同时也有弊端,自主权大,所以立法的权限显得不明确。而设区的市同样存在着方面的问题,《立法法》已经对地方立法的权限进行了限制,但是同样权限不明,立法法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关于城市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三方面的立法权利下放,但是这里没有对者三方面的内容完全限定,立法并没有把“等”包括那些内容,这样就可能造成混同的情况,本身关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历史三方面的内容就是多而庞杂的,再加上不明确的限定,会使得地方立法的可能超出或者是处于灰色地带,而上层的立法机关不通过,损害地方立法机关的信用,影响立法的效率,也同时影响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二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权限不明。如何参与到立法当中、如何向立法机构提出意见,有何种渠道,没有具体的参与方式、途径、平台。虽然立法法以及条例有规定,比如第五条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判断是否设及公众利益和公众是否有意见分歧上也只是有提意见的权利,但如若相关的立法机构不提出召开听证会,则公众也没有后续参与的机会,参与的前提取决于立法机构。而可以可以参与听证会的公众不确定,当前一些公共机构在听证会这一制度上参在较为严重的形式主义,走过场,参与听证会的人是某些部门的成员,公众甚至不知道有存在听证会。在这一点上,如若存在监督机构,赋予公众在参与地方立法上的监督权,包括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党内外的监督,保障公众在实际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即使当前的权限不够明确。

4、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缺乏制度保障

对公众的意见如何提交、地方立法机关该如何受理、对于公众的的反馈如何处理、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等都还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前面所指出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单一,大多是召开听证会,征集意见。但是征集意见太过表面,如果没有有效的信息公开体制,征集意见的后续如何开展,征集的意见最终是否得到认可,是否有效未可知。

此外,公共机构仅将有关立法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但公布的内容一般只有本文,而对立法的其他相关的信息较少,不利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权利的行使。

对于公众是否参与, 是否有能力参与, 则丝毫不影响立法进程和结果,这是非常消极的方式。在公众地方立法的实践当中,在法案的起草阶段,地方立法机关一般是由立法机关独自起草,或者询问专家意见进行起草拟定,征集意见在起草之后,所以能够让公众参与的机会有限。在征集意见时,采取的方式由于信息的公开不及时,或者征集时间较短,导致公众还未得知该立法项目,该项目的意见征集时间已经过去,公众得知为时已晚。又或者,即使得知该立法项目,但由于信息共享机制的问题,立法公共机关没有让群众的意见、征集的意见得到有效的反馈,让该意见征集途径论为空头支票,流于形式,大大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空有法律规定,却未有配套的制度保障。比如建立一个有效的组织,将相关制度制定并执行到位,专门针对地方立法,为公众参与本行政区域的立法服务,并且公众参与只是作为一个个体,从前文概念中可知,公众参与立法当中的公众还包括一些非营利性的组织,在制度保障上也可以建立,现代经济社会中关注个人利益而生出依赖的思想,总想着会有他人区做这件事。没有制度保障,并且有效的落实,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路漫漫其修远兮”

5、经济发展水平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立法法的修订,更多新的立法主体出现,而这这些新的立法主体在地方立法上一片空白,没有实际操作过,经验不足,不知如何立法,立法的程序,如何高效有序的立法,更别说让公众参与到立法的这个项目上。相关的制度不完善,无法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地方立法过程中,从而使得实现立法民主化只成为了一句“口号”,阻碍了公民参与立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部门间沟通不顺畅,没有建立良好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部门之间各自为营,地方法规的制定不能及时把握地方发展的新情况,使得地方立法对地方发展没有实际建设意义,最终地方立法只能成为维护部门利益化的“工具”

我们以广东省为例,作为广东省作为经济发展发达的地区,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推进着民主化的进程。积极公开立法信息,并且在立项、起草及审议等各个阶段细化公众参与的途径,与高校合作,委托第三方起草。经济发展对于作为XX和公众来说,都更有能力举办各项会议让公众参与当中,接受新的思想更加容易,经济发展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有着更多的形式让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当中,并且公众也不将参与立法的相关费用重点考虑其中。

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

(一)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完善科学民主的立法体系,推动法制化的发展,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宽度和深度,把民主科学的立法精神落实到地方,也把立法精神推进到更为良善的地步,提高立法质量。

现存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都离我们太远,或者实际操作起来很虚,流于形式方面,所以在建立公民参与到地方立法的同时,要注意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各种制度真正得到落实。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创建新的形式,比如网上听证会,让更多的民众足不出户便能够于立法机关交流互动,减少各种影响公众参与的不利因素,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大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此外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达到宣传的目的,官方的网站在没有增强公众参与意识之前,可能会比较少的人群去特意关注,所以可以建立一个立法咨询机关,由这个机关通过新的形式去宣传,向平常我们的一些软件会推送出的新闻一般,推送出这些立法的信息。

立法咨询机关可以由各行各业不同层次的代表组成,不一定作为公众权利机关,而是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形式,有固定的成员但是不必多,其他人的参与可以是实名登记自愿参与其中,收集各行业的建议,运营好这一组织的各个方面。最好是该地区各个行业的协会成员有参与其中,向大众收集立法意见,使得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更便利,并降低公众参与立法的成本,推进地方民主政治化发展。

此外,可以通过给予相应利益报酬的方式,来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可操作性。鼓励委托第三方,比如可以通过类似拍卖中标的形式,既可以打破传统的起草形式避免立法沦于部门间需求自身利益的工具,不能服务于民,也能调动第三方的积极性。

(二)建立一套更为完善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首次是从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宪法和立法法对于公众参与的概括太过笼统,所以需要各地方的立法机关进一步去完善,详细的参与过程,公众可以怎样的参与进去,比如说只写公众可以通过这几种形式参与到立法当中去,我们之前也有提到过我国的公众参与意识薄弱,法律素养也有待提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要立足于实际。公众连听证会的是什么都不懂,让公众如何让参与其中?立法机构的有关部门可以在法规上附件说明,比方说,听证会是什么,怎样去参加,听证会的相关具体信息,什么情况下会举行听证会,我们应当怎样提交意见,地方立法机关是怎样对待公民意见等这些程序细节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把各种途径以及向对应的信息例举出来,让听众了解。必要的时候可以不通过官方文件的话语形式,采取公众能够理解,通俗易懂的形式,或者相关部门录制视频结合本地的语言表达出来,以此增强可操作性,不让各种制度流于表象,来达到有法可询,有据可依。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的几个阶段,公众参与的形式有限,参与的内容也有限,而且几乎都是无关紧要的参与,有与无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应当加大力度,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公众的参与在上似乎无孔不入,但是实际上,该阶段的目的是什么,该阶段需要达成立法中的那一阶段都不清楚,公众的意见是否有得到应用或者反馈也不清楚,是否只是走完流程,但是参与的公众从始至终都不清楚自己在这一个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所以在这一个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是必要的,需要让公众明白这一阶段的任务目的,在最后的结果上公布公众征集意见的情况以及最终的结果,以此加大公众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形成好的机制。

最后,可以将公众参与立法的情况作为XX工作报告或者综合评价的一项指标,调动XX部门、立法机关的积极性,使其主动“邀请”公众参与到立法当中,加上对公众的奖励措施,双方都有意识,一方向主动参与其中,而另一方也在诚意的邀约对方参与,双方目的得以实现,使立法更加民主化。

(三)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和能力

从古至今立法都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根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得民心合民意事关重大,关乎到后期的立法的质量。如果大众不只是想被动的接受国家机关的立法,而是主动参与到立法当中,甚至是“野心”更大,不但是参与立法的一部分,而是作为国家主人翁行使自己的权利,让立法真正为满足人民的广大诉求而生,这就需要公民主动提高自己的个人能力,提高参与意识,提高法律水平,只有提升自身的水平,才能更好的参与到立法当中去,让立法服务于广大群众。

当前我国大众参与立法主动性低,意识形态薄弱。或许也有许多人想参与到立法当中,无奈立法水平不足,因为除了立法机关给与我们便利,宪法法律赋予我们权利,提供参与方式之外,自己能力、素质水平也是一大方面,也许许多人水平不高导致提出的建议不够完善,或者表达不出自己心中所想。要提高这方面的能力,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相关的立法机构也要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基层农村的宣传教育,这也是最广大的一部分人群。

五、总结

二零一五年《立法法》的修订是我国民主、科学立法的一座分水岭,至此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大,从地方组织法开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自立权发展到现在设区的市都拥有立法权。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立法民主化、不断法制化的一项重要进程,更能充分体现民意和人民的需求,保护人民的权力。

本文通过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概念出发,分析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几点改善的建议。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实践中,公众参与度不高,参与意识薄弱,法律水平较低;参与的方式途径也比较单一,未做到与时俱进,相关的配套的制度也有待完善,此外也需要提高相关立法机关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上的执行力,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也要让立法机关主动“邀请”公众参与到他们的立法工作当中去。

尽管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够成熟完善,公众参与度不高,但是随着地方立法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的不断解决发现新问题,总结他国,他市的经验,此后将不断推进未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发展新的高度,达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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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法)卢梭[著],2002.

致 谢

大学生涯即将结束,毕业论文也许是最后一个“作业”,从选题至今,论文写作历时几个月,到此也告一段落。在这几个月里,通过阅读文献,查阅资料,更新知识中,收获良多,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在导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度过克服,值此论文完成之际,在此真诚地感谢我的各位任课老师和指导老师。

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是我很敬佩的一位老师,在未入学之前就已经了解的这位老师,在自己课余的时间,也会专门去听老师的课,收益良多,同时在论文上给与我悉心的指导,给与了诸多的帮助,在此,我由衷的表示感谢!

此外,大学期间也遇到了许多给与我帮助的专业老师,老师是给我们上课最多的一位老师,让我从不懂法律的小白开始,也是第一位给我们上专业课的老师,令我印象深刻,在此也特此感谢!还有其他一些专业课的老师,教授了我们许多的知识,让我学到很多,受益匪浅,在此就不一一列出。

另外,感谢在我写论文期间同学提供的帮助,让我更加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在本文中,我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许多学者的成果以及写作思路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在此向这些学者致谢!

本文虽几经修改,但难免有疏漏与不足之处,望导师与老师们批评指正!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学院的老师,感谢所有给与我帮助的同学和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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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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