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机制研究

 摘要:

在“宽严相济”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适用于实践中,被追诉人在符合该制度的条件后,可以在量刑上获得一定的从宽处理,并且在程序上也可以进行快速裁决,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该制度旨在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提高轻罪案件处理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但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规范化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等方面暴露出新的问题,亟待解决。量刑从宽是认罪认罚制度最终的落脚点和归宿。基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件,必须要以自愿性为基础,明确量刑从宽处理的范畴,规范相关的司法审判行为。同时也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及值班律师的重要作用,提升案件的处理效率。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运转,必须要建立在相应完善的配套制度之上,才能够维护量刑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设计的目的。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从宽 自愿性保障 量刑建议 值班律师

  绪 论

我国在经历两年多的试点工作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经验丰富,对完善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2018年,我国也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了立法体系中,充分的表明了我国对于该制度的重视程度,能够有效的指导实践中的轻罪刑事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后,其对于所犯罪行的罪名以及相关的刑罚并无异议,从而可以获得在量刑上从宽处理以及程序简化[]。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该项制度丰富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也是加快司法效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同时也能够对有关犯罪行为进行尽快审理,实现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转,并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性司法”进行了探索。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基于不法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从而认定该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已经如实供述罪行,并且对于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表示认可,因此在该制度下,传统的认罪程序被省略,量刑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本文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定义,分析该制度中的两大要件,即“认罪”与“认罚”,从而深入剖析该制度的重要含义,并且分析其在诉讼效益、司法公正、权利保护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并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其符合刑罚由等价报应时代步入矫正时代的潮流,契合现代刑罚理论,全面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从宽案件中,量刑程序作为重要的制度环节,自愿性落实不到位,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标准不够规范,值班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法律帮助基本沦为形式等。再次,笔者进行比较法研究,重点研究了德国刑事协商制度、英国认罪协商制度和法国认罪速裁程序,其中强调法官调查义务、阶梯式量刑折扣体系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具有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联系域外相关制度运行情况,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构建被追诉人自愿性审查、促进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规范化、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健全该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该制度的司法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其是实现司法效益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也是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更在于创新。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要对制度内涵加以研究,深入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XX、法治社会助力。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在2018年10月,立足于实践中的不足,我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重视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并且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项制度是宽严相济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司法效益、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方式[]。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条款中。关于何谓认罪、何谓认罚以及何谓从宽,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尚无明确规定,而这又是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对这三个词的含义加以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1.“认罪”的含义

“认罪”,其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做出不当行为后,对于公诉机关的罪名认定表示接受,且该种接受具有自愿性。笔者认为,认罪认罚的主体只能是犯罪的实际行为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亲自到案认罪,认罪时间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为限方能减少对诉讼进程的影响。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间接方式认罪,则须通过司法机关审查,确认认罪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情况下,方可从宽处理。关于认罪的内容,基于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基本不高的事实,笔者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故意隐瞒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则可认定其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认罪以签署具结书为形式要件,具有重要的固化作用。

2.“认罚”的含义

关于“认罚”,立法将其表述为“愿意接受处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其认罪后的刑罚后果,并与公诉机关在刑罚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和民事赔偿等方面通过辩诉协商达成诉讼合意。“认罚”直接表现为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存在异议,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陪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罚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表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寻求被害人谅解的意愿。

 3.“从宽”的内容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既是被追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表示同意,也表明其选择适用简化审判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从宽”除给予被追诉人一定的量刑优惠外,也包括减轻刑事程序上的负担,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可以从宽”的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这一表述差异说明我国立法并非对所有认罪认罚的犯罪人均给予从宽处理,而是必须要建立在多种因素的考量之上,如认罪认罚行为实施的阶段、行为人是否如实供述、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价值

价值问题是研究任何法律制度都无法回避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承载的制度价值,是解释其产生、发展、完善的必要前提。

 1.完善案件分流机制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均为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效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通过简化程序,迅速解决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从而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疑难、复杂案件上,以保障庭审的实质性和司法资源的价值最大化,配合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对于自己的不法行为的罪名以及相关的刑罚具有清晰的认识,并且自愿表示接受,在该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较为简易的程序进行审理,无须进入到普通审理程序,通过该种方式能够简化审理流程,实现案件分流的重要作用[],通过影响司法资源配置,程序分流既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保障被追诉人和被害人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显著的作用是减少案件处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地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而效率的提高不是以剥夺权利为前提的,该制度必须要认可被追诉人应有的权利,其具有相应的刑事处分权,可以对程序适用和诉讼结果产生影响。此外,在该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可以对最后的量刑产生作用,鉴于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积极主动的承担赔付责任,尽力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通过主动退缴赃物、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式表示悔罪意愿,减少被追诉人长时间讨价还价的情况,更及时地弥补被害人受损利益。

3.探索协商性司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协商机制,是我国借鉴域外诉讼合作理念,推动司法理念从诉讼对抗向诉讼合作转变的典范。该制度的实行转变了以往对抗式模式,取而代之的是非对抗模式,能够建立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通常采用对抗性的方法,既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又容易使被追诉者与国家、被害人之间产生矛盾,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也不利于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积极的赔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示承认,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证明义务,控辩双方可以就罪名、刑罚等通过协商达成合意,促进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大大有助于形成非对抗式的刑事诉讼模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能够实现案件分流而且是实现非对抗性诉讼模式的重要表现,实现司法效益的提高,减轻法院的审理负担[]。

(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的理论分析

  1.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量刑的基本原则,其要求犯罪人的量刑必须要与犯罪性质、犯罪的恶劣程度、法益侵害性等多种因素保持一致[]。在认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时,司法人员需要考量多种因素,其首先要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行为表现,是减轻司法审理压力、提高司法效益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恶劣、社会影响力、法益侵害性等,从而对不法行为人的罪行进行相应的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

 2.契合现代刑罚理论

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契合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观点,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并劝诫他人遵守法律。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愿意改过自新,再犯可能性较低。

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契合刑罚的教育目的。除了惩罚被追诉人的罪行外,刑罚的目的更在于通过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鼓励其主动改正,并降低再犯可能性。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自愿悔罪,意味着在刑罚做出之前就已经提前实现教育和矫正目的,适当减刑是对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支持。

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重罪比例不断下降,却轻罪案件频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又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内在的统一性,二者均鼓励被追诉人积极悔罪,并要求审判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明确宽严相济的界限。同时,我国刑事政策本身也存在过于抽象、过于宏观、适用规则不够灵活等缺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种具体措施增加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实施的可能性,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和诉讼程序,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方面现存问题

从试点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备受关注,开启了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在此期间,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理论研究不断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前进,效果显著。目前虽已立法将该制度列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切实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味着控辩双方就罪名认定和刑罚处理结果达成一种合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司法效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必须要以自愿性为基础,防止被追诉人因被逼迫而签署具结书的现象。在2019年12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首次对保护被追诉人自愿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第 271 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有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义务,并将“自愿”具体阐述为不因“暴力、威胁、引诱”而认罪认罚。

在界定自愿性的含义时,学者们提出了三标准,第一是明知性,即明确其享有和放弃的诉讼权利、审判程序的变化等等;第二是真实性指的是被追诉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第三是自由性指的是为被追诉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作出是否认罪认罚的决定。

实践上看,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且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量存在着为了争取减刑而盲目地认罪认罚的情形;同时,为了追求效率、工作考核等因素,也存在检察机关诱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如若被追诉人在审判阶段又表示不理解何为认罪认罚,那么审判人员须程序逆流,重新考察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只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才能真正自愿地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从而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另外,庭审笔录表明,目前审判中的自愿性审查环节过于简单,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尤其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下,几乎未体现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不足

  1.缺乏统一的量刑规范

尽管我国已经对量刑制度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但到目前为止,只对23项常见罪名进行规定。然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案件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因此量刑规范犯罪种类不足、非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不明确,难以规范量刑行为,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罚,进而影响量刑激励功能。此外,量刑建议针对主刑、附加刑和是否适用缓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缓刑暂无规定,各地区细则又不公开,宣告缓刑规范标准不明确。

 2.从宽量刑幅度不明确

目前,我国量刑幅度认定标准不明确,尽管在我国《指导意见》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官方发布的指导意见,也仅仅是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进行比较,以“A 大于 B”的方式模糊规定了相对的从宽幅度[]。从宽量刑的幅度模糊不清,既不利于公诉机关形成精准的量刑建议,又容易造成不同量刑情节的重叠,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3.量刑建议不够精准

量刑建议是带有公信力的承诺[],是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最为重要的司法意见。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必须要对量刑的各个内容进行明确,包括刑罚种类、时长、执行方式等[]。一方面,正如斯蒂芬诺斯·毕贝斯所认为,辩诉交易的基础在于可预测性,当事人必须要对自身所承担的刑罚后果具有清晰的认识[]。精确的量刑建议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产生心理预期,换句话说量刑建议越趋于精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不确定性就越低,越有可能自愿主动认罪认罚。另一方面,精准的量刑建议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有利于量刑协商。检察机关对主刑、附加刑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更便于与辩护律师、法官进行量刑沟通,控辩双方充分辩论,确定合理界限,若无争议,则达成共识,若存在争议,就具体争议点集中解决,提高协商结果的可接受性。当前,由于检察院对精准量刑准备不足,量刑建议畸轻畸重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推进。

 (三)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能够及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预测相应的法律后果,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法性;同时值班律师也具有监督功能,监督公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首先,值班律师对公检法机关存在着一定的依赖性,制约了他们的作用。值班律师并未接受当事人委托,若相关单位提供支持不到位,值班律师的职能将大打折扣。其次,实践中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没有得到保障,值班律师难以发挥应有的律师职能,也无法对量刑幅度提出相应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不受重视,公诉机关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时,值班律师并不在场,而是在完成了协商环节后,公诉方会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并在其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基本沦为案件的见证者,法律帮助趋于形式化。量刑建议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处理结果,值班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无法发挥作用,将大大影响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效果。

 三、域外相关制度对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机制的启示

  (一)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法官职权调查义务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于2009年新增第257条 c款,以规范刑事协商,正式确立了刑事协商制度。该制度的含义便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罪行表示认可,从而在量刑幅度上取得从严处理[],这一制度也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来源之一。受职权主义影响,德国刑事协商制度赋予法官更多的义务。一是发现案件实质真实的义务,当事人陈述不是作出有罪判定唯一依据,法官必须贯彻职权查明原则,确立最接近真实的案件事实,避免作出罪责刑不适应的错误判决。二是依职权调查的义务,被追诉人对于自己罪行表示认可,是具有相应的刑事法律效力,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法官必须要对认罪环节是否合法进行调查,从而真正的保证被追诉人的权益。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必须要以自愿性为基础,保障被追诉人能够自愿的表达自我意愿。

 (二)英国认罪协商制度的量刑阶梯折扣体系

英国立法规定了认罪协商制度,其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分别是量刑协商模式、事实协商模式、指控协商模式[]。而在上述三种模式中,对我国具有相似性的是量刑协商模式,该模式下被指控人在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表示认可后,其也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又包括审判程序和管辖权的变更。就认罪协商制度而言,英国的发展思路对我国有更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英国相关立法规定,被指控人在进行认罪行为后,可以根据认罪的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量刑折扣。如在“最初的合理阶段”,该阶段是司法审理的初期,相关的司法资源仍未投入,因此若是被指控人承认犯罪,能够节省司法资源,量刑折扣为三分之一;在“审判日确定之后”,该阶段已然进入到了审理程序,相关的司法程序已经完成准备,因此若是被指控人承担犯罪,量刑折扣为四分之一;而在“庭审即将或已经开始”阶段,此时的司法资源已经被浪费,量刑折扣仅为十分之一[]。从上述分析中可以了解到英国认罪协商的量刑幅度呈现阶梯式的特点,主要依据被指控人作出答辩所在的阶段确定。因此因果的量刑阶梯性模式可以对我国量刑协商制度产生影响,其可以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以此来约定量刑的幅度。同时我国设立阶梯式从宽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量刑幅度和不同诉讼阶段量刑幅度的衔接问题。

(三)法国认罪速裁程序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在2004年,法国立法确立了认罪速裁程序,其对于符合条件的轻罪类型的犯罪人而言,有权适用程序简易的审理程序,而这也表明被告并不会进入到正常的普通审理程序中,也无法进行无罪推定、交叉询问等[]。为了确保被指控者是自愿作出的上述决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在适用认罪速裁程序时,全程必须要律师的共同参与,且律师享有相应的权利,如阅卷权、会见权等,通过这一方式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司法解释,帮助当事人了解认罪的法律后果,而且有助于对法官、检察官进行监督,为自愿性认罪提供保障。全世界范围内,各国在确立协商程序时,其必然也必须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即协商程序中的律师参与[]。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律师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尤其是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更是堪忧。

 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问题完善路径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迫切需要全面、客观地分析现行制度的运行效果和存在问题。笔者将结合实际,探究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量刑规范化和值班律师参与的改善空间,以更好地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

 (一)构建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机制

基于实践中被追诉人自愿性难以保障的现状,我国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文件,即《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该文件中可将自愿性审查分为认知、理解、无异议三个层次。笔者认为构建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机制可从事前释法和事后审查两方面入手。

首先,事前释法。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仅具有初中以下学历的被追诉人占比很高,即使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意识清晰,也无法完全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己行为应承担的后果。鉴于被追诉人文化水平较低,难以自行理解检察机关印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对办案人员口头释法的依赖性较高。故办案机关必须向其释法说理,以便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确保被追诉人理解认罪认罚的制度意义和性质,明晰自己行为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次,事后审查。对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情况,法院应予以审查。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询问程序,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履行告知职责等;另一方面,基于阅卷、询问等渠道,对于被追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切实保障自愿性的实施,不是迫于外界压力,而是真正的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督促有罪的人尽快认罪为目的,绝非使被追诉人为了认罪而认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已经成为实务界的共识,法院不得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完全免除证据调查义务,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

  1.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

目前,《指导意见》仅涉及23项比较常见的犯罪,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指导意见仍然存在空白。我国应当逐步形成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既要对量刑情节、具体罪名、刑罚种类、从宽幅度、合议事项范围、可合议事项范围、指导性案例等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的归纳,还要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程序的运行、调整机制、各主体的职能、规范缓刑宣告程序等进行比较系统的总结。

 2.探索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

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表明被追诉人认罪的积极程度递减、再教育的难度增大、节约司法机关办案资源递减,采取阶梯式从宽量刑能有效驱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抓捕后尽快的承认罪行,实现司法效益的提升。司法机关尽快将不同阶段阶梯式从宽量刑以文件形式规范化。以基准刑为基础,首先,若是行为人出现了自首情节,则量刑幅度减少不超过40%;其次,若是行为人出现了坦白情节,则量刑幅度减少不超过30%;最后,可根据阶段性的划分,以侦查、起诉、审判等为三个阶段,根据行为人的认罪阶段,相应的量刑减少为30%、20%以及10%[]。

 3.健全量刑建议工作机制

基于我国司法体制,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职权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而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基础[],重视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是推动该制度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必须要重视量刑建议的说理环节,以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说理,使得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了解罪名和刑罚确立的依据,促进量刑协商。二是法官在收到量刑建议后,必须要进一步对量刑幅度与犯罪情节、犯罪恶劣程度等进行调查,真正的体现罪行责相适应。三是要开展分类化精准量刑。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要基于案件轻重进行精准化量刑,以此实现量刑的精准化,更好的落实司法公正[]。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在案情定性、定罪量刑等问题上,值班律师的意见具有重要作用,是量刑协商的重要环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关键在于明确其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一是明确值班律师的重要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知识了解程度不深,值班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能够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进行监督。二是要落实值班律师的相应权利。在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下,充分掌握与量刑有关的信息,并全程参与量刑协商,判断罪名、量刑幅度的合理性,对量刑建议的形成提出高质量的建议,避免出现检察官“占尽资源和信息优势”的局面。司法机关须为双方会见提供便利,以保障值班律师充分、有效地与被追诉人沟通,了解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三是可推进公设律师制度建立。以国家为主体,打造专业化的公设律师队伍,吸收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人员[];并设立值班律师准入制度,设置统一的标准,改善值班律师队伍良莠不齐的状况。

 结 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以提高轻罪案件处理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为目的的一项简易审判程序,更是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配合与协调、多部门联动协作的综合性刑事程序。实体从宽是从宽的首要内容,关系着被追诉人最关心的量刑问题,而由于立法的缺漏,实践中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量刑幅度和限度的把握、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等问题尚未解决。本文通过辩证分析域外类似刑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从事前释法到事后审查的全阶段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机制、以量刑标准统一化和量刑建议精准化为抓手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以保证其实质性提供法律帮助并且监督自愿性要件的落实,真正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宗旨。对于我国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表现,故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体系仍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未来法院、检察院协同修订和完善统一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建立规模化的智能预测量刑系统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孙道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2]陈严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美】斯蒂芬诺斯·毕贝斯:《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杨先德,廖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论文类】

[4]褚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2023年硕士论文。

[5]郝瑾:《法国认罪速裁程序及其借鉴意义》,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6]卞建林,陶加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8期。

[7]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8]刘卉:《确定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方向》,载《检察日报》2019 年 7 月 29 日,第 3 期。

[9]裴炜:《英国认罪协商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6期。

[10]刘伟琦:《认罪认罚的“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载《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

[11]李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载河北法学2023第39卷第1期。

【其他】

[12]施鹏鹏:《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新动态》,载正义网2019年4月3日,http://newspaper.jcrb.com/2019/20190403/20190403_003/20190403_003_4.htm。

[13]张晨《专家建议建立国家公设律师制度》,载中国新闻网2020年9月21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0/09-21/9295841.shtml。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15条

[1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3】21号。

[16]Jenia Iontcheva Turner, “Plea Bargaining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The University of the Pacific Law Review, 2012, p.6.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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