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对改善营商环境、建设诚信社会越来越重视,国家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作为有效治理手段的失信约束制度也不断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失信约束的理论问题和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建议两大内容。通过研究分析失信约束的起源、发展,深入认识失信约束的内涵、性质及制度构成、制度价值,更加合理的界定失信约束的边界;梳理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从中总结出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最后通过了解境外失信约束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优势后加以学习和借鉴,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能促进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发展,从而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关键词:信用,失信约束,制度,建议

  第1章 绪 论

近年来,我国对改善营商环境、发展信用经济和打造诚信社会越来越重视,国家大力推进信用制度体系发展完善,用信用助力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治理。党和国家接连出台政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 年xxx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最权威蓝图,代表了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的重大发展;2020年12月,xxx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的最新指导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重要原则,提出了科学的界定收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以及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等九项完善建议,及时指导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为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国家着力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模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受政策指引和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发展,社会信用学术研究和地方立法快速发展,社会信用法治化研究成果颇丰,地方立法探索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但与此同时研究和立法过程中也出现研究成果权威性不足、立法水平层次不齐、标准不一等问题。

目前,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在规范市场秩序的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本选题的目的在于深入认识失信约束的内涵及制度构成、制度价值,更加合理的界定失信约束的边界;梳理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现状,从中总结分析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学习、借鉴境外失信约束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优势,提出完善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本选题有两个意义:一、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以理论带动实践,最终促进我国失信约束实体法律的发展。二、促进失信约束立法工作的开展。我国的失信约束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还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统一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导致存在整体利用率不足但个别领域过度适用的情况,通过本选题研究发现问题与不足,促进国家层面失信约束立法发展。

第2章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理论探究

  2.1失信的内涵

我国的失信约束法律制度源起于X的信用管理制度。1999年,女企业家黄闻云因个人经历对时任xxxxxxxx提出信用建设方面的建议,由此出发我国建立了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当时的制度中的“失信”仅指卷款潜逃、侵犯知识产权等背信行为,后来经过制度创新,失信约束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超出了信贷关系的范畴,理论界尝试赋予制度中“信”以“人际信任关系”的新含义。学者徐国栋认为,失信约束中的“信”指民事信誉,这种信誉本身即是一种权利,同时又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所以构成一种身份,是一种由法律和习俗认可的尊严的身份,它可以因我们的不法行为根据法律的权威被减少或消灭,笔者觉得这种说法很有说服力,所以失信的内涵就是部分或全部丧失一种由法律或习俗认可的尊严的身份。

 2.2失信约束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失信约束的内涵在失信内涵的基础上产生,指因失信被剥夺由法律或习俗认可的尊严的身份而对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本质上,行政机关对失信人的约束,是行使行XXX而对相对人声誉或人格进行的负面评价,这种行为具有声誉制裁的性质。法律性质上,信用管理机关对失信人进行约束,是针对失信人已经作出的失信行为,主观上则具有自身的价值判断,有惩戒相对人的目的,客观上则产生了对相对人声誉造成直接制裁的效果,加上可能发生的联动惩戒,就具有了直接和间接的惩戒性,综上,失信约束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丧失民事信誉者受到的约束主要是指剥夺民事权利能力,其次是一些公法上权利能力的剥夺[6]。

 第3章 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3.1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现状

3.1.1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失信约束的制度的统一立法,相关规定散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

《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1)县级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资质、经营检查结果及被处罚情况等信息,同时要根据信用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较低的经营者的监管,经营者的整改态度、整改效果等也需要列入信用档案。(2)检疫部门需要对从事食品进出口的经营者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1)在信用信息采集的条件和范围方面,采集个人信息需要经本人同意,并且明确规定了不得采集指纹、病史、存款等具有隐私性的信息。(2)在信用信息保存方面,征信机构对个人的负面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并且在保存期限内享有异议权,可以对负面信息作出解释说明。(3)在权利救济方面,信息主体认为信用管理机关采集、保存、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的,享有提出异议、请求更正的权利;信息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在二十天天之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结果,在审查期间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存在异议的标注。(4)在责任追究方面,对征信机构不当收集、披露个人或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最低两万元以上,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的规定:(1)人民XX及有关部门应当在XX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考虑因素,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清单的企业必须被予以限制或准入禁止的处罚。(2)企业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企业信息,违反者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严重违法名单;五年内没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管理机关移出名单。

此外,《出口管制法》、《广告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对“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规定。

3.1.2地方层面的法规

在失信约束地方立法层面,在国家鼓励、支持的态度下,众多地方都积极开展了立法尝试,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探索。在对于“社会信用”一词的概念界定上,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广东等省的社会信用条例都将其界定为“信用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各省在这个概念的认识上比较一致,但这一界定似乎有些过于宽泛,将守法履约的状态全部归入了社会信用范畴。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南京市和广东省的社会信用条例都作了专章规定,对参与社会信用管理的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相对明确的要求,例如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定期发布重大失信典型案例,依法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信用档案,实行执业诚信承诺制度。对比之下,其他省市的条例则没有这类规定。在失信信息的范围、管理方面,各省社会信用条例都规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实行清单式管理,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不同。南京市将公共信用信息细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并作了详细列举,其他省市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广东省则是规定了新增信息种类到目录中必须经过本级人民XX同意,并对信息类型作了详细列举。在失信约束救济方面,各省都规定了社会信用主体信息采集披露等发生错误时的异议权,在程序和期限上又有所不同。南京市对信息异议申请和被撤销的信息处理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异议申请在十五日内核查并通知结果,而被撤销则是三日内;广东省则按照处理机构作出时限要求,属于信用管理机关更正范围的在三日内处理,属于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则由提供单位在三日内完成。

 3.2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不足

3.2.1失信约束标准不统一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失信约束还处在由政策性文件指导、地方先行探索发展的阶段,因为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法律的指引和限制,并且各个地方社会信用状况存在差别、立法质量存在差距,这就导致地方出现了立法过程中采用的标准不一致、立法成果质量不尽相同的局面,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失信约束标准[8]。

3.2.2失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失信约束是社会治理的一种,要发挥它的价值就离不开失信信息的披露,但这种披露应当是在在合理的期限和范围内,用合理的方式进行。

在失信信息的使用方面,我国目前的规定还很不完善,随着失信约束适用范围不合理的扩张,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合理的界定为失信信息,失信信息被随意披露和使用的情况也变的司空见惯。从金融领域客户的失信行为,到生活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占座、垃圾不分类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乃至公民依法维权的上访和完全由公民自由意志决定的不献血等等,在很多地区都被列入了失信约束的范围,公民的这些信息被当做失信信息被披露和使用,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自由和权益。在使用方式方面,失信信息的使用几乎可以认为是无门槛。比如,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到全国各地法院公示的失信人信息,有信用信息需求的人应当依法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传播或用于非法目的,然而现实情况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查询这些信息,甚至一些热点事件中失信人的隐私在网络媒体上被公布和传播,查询之后的使用也缺乏有力的监管,导致很多不合理的使用,如影院广告推送、“失信彩铃”等等。在使用期限方面,应当说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对失信信息使用期限的规定和要求,但就目前的各地立法情况来看,使用期限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合理,一方面保留期限过短,不能发挥失信约束在预防、警示失信行为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失信信息的处理不够细化和细致,不能有针对性的对一定程度的失信作出相应的处理,即行为的应受惩罚与实际执行不相匹配[9]。

3.2.3失信救济制度不完善

首先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失信约束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学术研究和立法的重点集中在如何最大程度的披露、使用失信信息,惩罚失信人,也没有信用修复和救济的直接经验可以借鉴,失信救济相关规则的研究制定就显得不足;其次,因为缺乏统一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在失信信息的管理上也存在着问题,面对大量的案件,本身的工作体量巨大,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的效率不够高,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信记录错误的情况,另外,失信记录撤销速度过慢,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失信信息仍保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失信管理系统内,也导致了失信主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10]。

第4章 国外的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及借鉴

  4.1X

X社会信用建设已有百年历史,先后颁布了十几部信用制度相关的法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完善。下面将介绍其中几部重要的的法律及对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

4.1.1《诚实借贷法》

X最早建立的信用管理专门法是《诚实借贷法》。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及信用机构主动披露授信业务中信用交易条款的内容的义务,该规定为消费者选出符合自身需求的信贷业务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对于防止消费者在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产生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如果由于信用机构未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而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如果消费者是自然人,还可以申请由授信机构承担贷款金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11]。这样的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贷款引发的社会矛盾,实现信息平等,在信用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的借贷关系。

4.1.2《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贷报告全面改革法案》

《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将企业的失信信息保存 7年,破产信息的保存时间则不超过 10 年;《消费者信贷报告全面改革法案》则将大多数不良信贷信息保留时间从7 年缩短到 4 年,破产信息的保留时间从 10 年缩短到 7 年;另外法案对征信机构删除失信信息的时效性提出了要求,要求在信用修复后 45 天内删除失信信息[12]。X法案对失信信息保存年限的缩短和对恢复信用时效性等改革体现出其在加强对失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力度,是X信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进步。

4.1.3《信用修复机构法》

在失信修复方面,X《信用修复机构法》严格规定了营利性信用修复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在和消费者达成信用修复的协议时,必须书面告知国家规定的信用修复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对信用修复机构的修复结果有疑问的,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我国目前的信用修复制度还较不完善,我国可以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信用修复的业务,提高信用修复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失信者修复信用的成功率。

4.2德国

德国没有出台专门的社会信用法律,其关于社会信用的法律分散民法等众多相关法律法规中,同样对失信者的惩罚措施和行为限制措施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是欧洲国家信用建设的代表。

4.2.1信用模式

德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由XX主导建立,服务和执行主体覆盖全社会,其中民营主体发挥主要作用。国家信用信息局负责统一收集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和企业以及各个领域的信息,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我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借鉴该制度中的XX主导、社会全覆盖模式。

4.2.2《信息和电信服务法》、《联邦数据保护法》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对我国最有借鉴意义的是《信息和电信服务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取得、保存和使用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信息登记机构必须依法收集信用信息,处理信息的执法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消费者的存款、消费习惯等内容以及超过法定保存和使用期限的负面信息等[13]。我国失信约束法律有适用泛化的问题,大量行为已经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个人隐私权,需要对此加以借鉴,在推行失信约束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

4.3英国

英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出于世界领先地位,其采取单一的私营征信模式。

4.3.1《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条例》

在具体法律制度上,英国有世界上首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领域的立法,即《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条例》,通过该条例,国家丰富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渠道,规定银行和征信机构需要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共享上发挥作用。此外,英国的信用管理机构会对失信事件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XX专门机构对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提高了惩治失信的准确性和社会公信力,因此也可以适当提高惩罚的严厉性。英国信用局对个人失信记录的保留时间为 6 年,个人破产记录的保留时间则长达 15 年,失信信息的长期保存,可以形成对社会公众的有效约束。

纵观X、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失信约束制度,可以看出,其都是以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为保障,以统一的信息数据库为事实依据,从法律、经济、道德角度对失信者进行约束,这与我国目前失信约束制度法治化的方向是一致的。

第5章 完善我国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的建议

  5.1统一失信约束认定标准

关于失信约束的认定标准可以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密切联系性。适用失信约束的前提必须是该行为与社会信用密切相关且应当由法律调整,防止道德入法以及失信约束法律侵犯其他法律的规制领域。第二,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必须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失信约束必须有坚实的法律依据。此外,对失信人采取的约束措施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幅度和期限等,严格限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失信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履行义务能力,约束的目的是让失信者履行义务而不是单纯使他们背负名誉上的压力,不能履行继续要求履行可能激发更多的社会矛盾[14]。第四,情节轻微者不受处罚。如果失信行为轻微,情节较轻,损害结果不大的,失信主体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补救的,无须进行失信约束。

5.2健全失信信息披露制度

5.2.1使用范围

针对使用范围不合理问题,通过信息披露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必须是在与社会信用相关的领域,不能毫不区分的对日常生活中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行为也适用失信约束。

5.2.2使用方式

针对使用方式不合理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被使用信息的种类、使用者的身份及使用的不同阶段进行分别调整。 信息披露方面,应当赋予征信机构信息披露权,但要以清单形式明确规定哪些信息不可以被擅自披露,擅自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正面信息要承担相应责任;失信信息查询方面应对行使查询权的主体资格进行前置审查,只有被征信对象本人及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以及为公共利益人查询才享有查询权,确认享有查询权必须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失信信息的二次使用方面,应当禁止从征信机构获得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再将该信息对外进行二次披露。

5.2.3使用期限

针对失信信息使用期限的不合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负面信用记录存储时间较短,且我国的失信现象有增多的趋势,被过早删除,失信成本低,产生的震慑作用小,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守信氛围。所以可以考虑根据失信者的信用评分高低动态的确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期限。

 5.3完善失信救济制度

5.3.1自我救济

在失信者的自我信用修复方面,应当允许失信者通过自身积极的行动改正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在补救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赋予其请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解除失信限制来恢复信用评价的权利[15]。细化到具体规定,建议立法规定在失信行为发生到采取失信约束措施前设置缓冲期,给实行者流出进行信用修复的机会,同时提高其修复的积极性。另外因为失信者在证据收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可以尝试学习X信用修复的一项制度,由失信者和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签订合同,由专业人士帮助失信者按照要求更高效的完成信用修复。

5.3.2司法救济

在司法救济方面,要保障失信者有请求维护权益的司法通道。一方面需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失信信息的管理,建设更高效的失信信息管理平台,加快信息录入和撤销的速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对此,建议将信用信息的收集、移除权可以下放到XX基层管理部门,提高失信约束措施执行和解除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不仅要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更要重视保障失信人在被错录和延迟撤销时的寻求法律救济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了若是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列为失信人而受到约束或者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当事人被错误认定为失信人或者信用修复后撤销相关记录不及时造成利益受到时损害信用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修正,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16]。建议增加信用管理机构在信息录入、移除必须实行复核的规定,通过追究复核人的责任倒逼信用管理机构内部提高信息处理的准确度。

 第6章 结论

我国的失信约束法律制度建设已经有二十几年,前期发展缓慢,近年来随着国家重视社会信用发展和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而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学术理论和制度现状的研究,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首先对失信约束理论制度进行了探究,从核心概念入手分析了其发展变化,得出失信的概念已经突破了制度引进时的内涵,有了民事信誉的内涵,接着分析了失信约束的法律性质、制度构成和价值。在此基础上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析了我国失信约束的立法现状,发现了存在失信约束标准不统一、失信信息使用制度不完善、失信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后续简要分析了X、德国英国的信用模式及主要的法案和值得借鉴的规则。在立足我国失信约束立法现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完善建议:第一,要统一失信约束标准;第二要健全失信信息使用制度;第三要完善失信救济制度。

我们国家向来崇尚守信,失信约束也是一种创新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将传统与当下需求有机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还需要继续加强失信约束法律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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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rank Partnoy, What’s (Still) Wrong with Credit Ratings, 92 Wash. L. Rev. 1407 (2017)( Washingto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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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赵晶:失信惩戒制度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20.

致谢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在论文写作从头到尾的过程中,老师总是严格要求我,即时与我交流想法指导写作,在我遇到困惑的时候又耐心的讲解,提出令人豁然开朗的建议,老师指导我的论文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再次向老师表达诚挚的谢意。

其次,很感谢我的同学,在论文写作期间我们一起学习、讨论,他们给了我很多专业知识上的帮助,我们互相鼓舞,一起迎接最后的毕业检验。

再有,特别感谢我的亲人,他们无条件的的支持我,在生活中无微不至的关心我,是我前行的动力。

最后,非常感谢评审老师们,评审是对我的学习成果进行的一种检测,他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会给我巨大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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