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的严格责任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犯罪原因五花八门,犯罪手段与其事后态度令人发指,未成年人犯罪率激增,社会公众对严格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责任呼声迭起,是否应当对未成年人严格责任,深化这一问题的研究,严格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一味地轻型化、宽免化,有利于缓解法的滞后性;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一问题的缓解,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责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严格责任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外,我国《刑法》还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诸多特殊规定。在此环境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备的考虑,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科技时代、互联网时代,电脑、智能手机甚至人工智能都已经走入未成年人的世界,其中智能手机极为普遍。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意味着信息交流的便利,但同时也代表着我们承受着大量信息流的冲击,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故极其容易受该庞大信息流的影响,问题开始慢慢出现。

近年来,我国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犯罪原因五花八门,犯罪手段与其事后态度令人发指,有广西一个13岁女孩因为嫉妒同学长得好看,并且学习也好,便将其邀请到自己的家中并且实施犯罪,将女孩杀死并且碎尸,如今依旧逍遥法外;有两名14岁少年因为涉及盗窃案,盗窃手机价值高达20多万,在两地作案共达40余起,在被安徽警方抓获之后竟说:“我还能再偷400天,”随后因为不满16周岁被释放,这一桩桩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折射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在的小孩的心理状态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也不是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存在,以现在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未成年人们是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的,这些案件背后体现出来的,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已然开始利用法律的规定来光明正大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自在。

法的稳定性保障了法的权威性,我国现行刑法的持续稳定存在发挥作用,起到了调控社会的作用,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但是,法不是万能的,法具有局限性,其中,法的稳定性与变化的现实社会生活变化性之间的冲突,导致法具有滞后性。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个中修改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案是2017年11月4日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最近的一次对于未成年人相关规定的修改是2011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而自此以后的社会发展越来越迅猛,我国即将步入全面小康社会,自有关未成年人规定修改至今已然过去了数年之久,通过近来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犯罪案例,不难发现,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已然不同往日,这正是法的滞后性的体现。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未来的支柱力量,如今,社会上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责任承担的问题争议甚大,深化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缓解法的滞后性;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一问题的缓解,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1.2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2.1 研究方法

对比分析方法:通过对比古今中外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分析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是否适应社会。

目的分析方法:通过分析立法者对于刑案例分析方法:通过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案例,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原理,给出自己的建议。

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条款的立法目的,判断该法的社会实效如何。

观点收集方法: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章,了解各方学者关于本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同时,深入了解群众对于此问题的看法,最后综合总结自己的观点。

研讨路线:通过阅读大量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信息与调查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充分汲取关于本论题的正反观点,深入思考个中原理,再予以结合自己的观点。询问指导老师基本思路,指导计划。按照上述分析方法进行经验总结,基于自己的观点,完成论文的梳理,完成初稿。与指导老师探讨交流,听从指导老师的指导意见,做出相应的修改,最后论文定稿。

 1.2.2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的基本内容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免的规定是否适应社会现实,了解现在社会中出现的诸多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情况,分析现在社会中出现的诸多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策略,希望能够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以及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态度(尤以犯罪后不以为然,甚至以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充当保护伞,逃避刑法处罚,逍遥法外的未成年人为甚)的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尽管近年来诸多专家学者争论不休,有正反两种观点,有的认为应当保持现行刑法的规定不变,维持现状;也有的认为应当对社会上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做出专门的规定,针对处罚;还有的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立法者也做出了许多这方面的努力,但是都很难改变未成年人犯罪率越来越高的状况、很难改变现行刑法中本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却被许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当作对其犯罪行为的“保护伞”的状况。现代社会,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智能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捧着手机的现象随处可见,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上五花八门的信息,在没有相应的辨认能力,也没有父母引导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其中的不良信息所影响,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本文主要浅析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免的规定是不是适应社会现实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针对特殊情况做出相应的特殊适用规定,以对此问题做出一定的对策。

第2章 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概述

在社会如此严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严格责任展开讨论是必要的。

2.1严格责任的概念

未成年人严格责任,即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对于现在对其的过于宽免,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抱有轻型化、非刑罚处罚化、宽免化的原则和政策,因此,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或定义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放纵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施暴者容易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走入犯罪道路,而被侵犯的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受挫,极其容易产生许多畸形的想法、受到犯罪信息的影响,在冲动之下走入犯罪道路;或只对8类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且皆有宽免,大多情况下刑罚处罚措施也无法对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让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产生远离犯罪行为的畏惧心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者受轻型化、宽免化政策的影响,诸多主刑处于附庸或者束之高阁处于闲置地位,无法切实应用于其身或者无法满足立法目的处罚未成年人;我国附加刑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应用大多为财产性,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罚措施,对于还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基本是由其家长承担。这种处罚措施很难对未成年人正确认知自己的过失错误和违法严重性起到基本的警示和处罚效果。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人仅能判处财产刑的情形下,应对未成年人财产处罚措施予以取消,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让未成年人深刻体会自己承担责任的滋味,方能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故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激增的严重问题,应当对未成年人严格责任,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再加之为满足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敢犯罪的目的,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2.2严格责任的特征

2.2.1严厉性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种有一定的缺陷,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上,大部分严厉的处罚方式一般不会适用,而拘役刑是比较常见的惩罚措施。这主要是针对轻微犯罪的人,刑期比较短,由公安机关就近看守所收押。然而拘役刑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的,因此,一旦未成年人被处以拘役刑,通常都会与社会成年罪犯关押在一起。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这种犯罪分子聚集的环境下很容易误入歧途。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严格处理,并且对于需要关押的未成年犯罪者应单独关押或者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与相应的其他未成年人犯罪者共同关押。对于行为不致被判处主刑程度或者被判处管制的,应取消轻微的财产刑,且应当由公安部门或者XX部门加强教育,定期开展课程强制其参加;对于被判处拘役的,应当不予宽免,并加强思想教育,根据其身体成长承受度安排改造教育;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可适当宽免但应当根据行为恶劣程度综合考虑、慎重决定其宽免程度,恶劣者宽免程度低或可几近于不宽免,相对轻微者,可正常宽免。

2.2.2针对性较强

本文所论之严格责任,只针对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或者有犯罪倾向、意图的未成年人,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在未成年人心目中的神圣程度。

2.2.3目的性

对未成年人严格责任旨在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激增这一社会热议的严重问题,使法律进入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心中,让未成年人一方面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另一方面敬畏法律,如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共建法治国家、法治XX、法治社会。

2.2.4手段综合性

严格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不仅要严格事后的刑罚处罚措施,还要加强、扩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途径和严厉程度,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出发,设置对其成长积极的、有效的、恰当的处罚措施和教育。并重视未成年人事前的心理教育,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辅导,未成年人犯罪多出于心理有缺陷,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从根本出发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多种手段结合,实现综合为治、标本兼治。

2.3严格责任产生的原因

2.3.1亲人原因

初生的孩子,是一张纯净的白纸,而他们最先接触到的对象,正是其父母亲人,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父母亲人的一言一行都与孩子的性情习惯的养成关系甚大,甚至可以说,孩子就是父母的直观反映。

此外,自计划生育以来,大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孩子得到的“爱”过多,月满则亏而爱满则成害,这过度的爱让孩子们深受其害,行事过激,往往因为一定小事或者小小的不顺心,就大发雷霆,一步步迈向犯罪的深渊。除了过度的溺爱之外,亦有些家长固守传统脱离XXX,不愿意接受新鲜事物,认为孩子就该打骂,打孩子是其自由,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孩子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成长受挫,负面因素堆积,最终因某根导火索的出现,而被炸入犯罪的废墟。

2.3.2家庭原因

随着物质技术条件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古话说,饱暖思淫欲,在此情形下社会开始变得浮躁,与我们父母的婚姻稳定持续不同,对我们所处的社会来说,离婚仿佛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已经从一件严重的罕见之事成为司空见惯的常事。

我国离婚率屡创新高中国媒体披露,去年中国大陆有760万对夫妻离婚,今年以来平均每天有20000对夫妻离婚,离婚率连续七年上升。在中国,2018年有620万对夫妻结婚,却有760万对夫妻离婚。有报道曾说,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中国已经有58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百分之十七,平均每天有2万对夫妻离婚。中国从号称世界婚姻最稳定的国家成为全球离婚率最高的国家。

众所周知,一个完整无缺的家庭对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何其重要。因为经济、感情、婆媳关系等多样化的原因离婚,最终受创最大的就是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泛滥,让未成年人或缺乏父爱或缺乏母爱,正是这种失衡造成了单亲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成长得不够完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更何况巨大的心灵空洞,这就导致了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接触到犯罪的相关信息之时,容易被犯罪的利益钻入心灵的缝隙,犯罪的欲望涌上心头,最终踏上犯罪的不归路。

2.3.3时代原因

这个时代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的出现与蓬勃发展是这个时代的鲜明特征,使我们逐渐放弃了书信而改为互联网作为我们的交流方式,跨越了地域的限制;这个时代是智能设备的时代,智能手机、人工智能、智能电脑、平板、耳机等多样化的智能设备层出不穷,而且极为普遍;这个时代是信息的时代,信息交流、文化交流充斥这个时代,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洪流,我们应当恪守本心,坚持自己的文化自信,坚持自己的优良品格,才能做到不被如此信息流所影响。

信息传播便捷、信息传播广泛,这意味着良好的、正能量的信息进入公众视野,为人们所知悉、供人们所学习,而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万事万物都有其两面性,既然信息洪流有着其正面影响,也自然有着其负面影响的方面,网络暴力、犯罪信息、作案手段以及各种各样勾动人作案动机的信息也同样存在,未成年人不能很好的过滤这些信息,面对庞大的信息洪流,不能很好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没有恪守自己的良善、坚持自己的自信,被这些充斥在信息流中的负面信息所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破坏了受害者的家庭,也破坏了自己的家庭。

无论信息的正负面,无疑,这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信息交流、科技普遍这使得这一时代的未成年人的心智远比之前的同龄人要早熟的多,许多此时代之前的同龄人无法接触、无法理解的事物、方法,对于这个时代的未成年人而言却是家常便饭、轻车熟路。有未成年人见他人用气枪打猎,便于互联网之上通过交流学习学会了相关技术,自己制造了我国《枪支管理法》中禁止公民持有的相关枪支,对社会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掌握制枪技术的未成年人不会止步于此,更会进一步利用该技术进行犯罪事宜,实施如杀人伤害、买卖枪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些危险的技术信息是此时代之前无法接触、无法轻易摸索的,故未成年人的早熟亦为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2.3.4社会原因

在XXX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精诚团结,我国经济开始由高速度发展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各族人民、各个家庭即将步入全面小康,基础医疗有一定的保障,全国各族人民饿了有所食、病有所医,人民的欲望从以前的求生存、求发展逐渐变为了追风攀比,家长们以攀比孩子为荣、孩子以攀比父母亲人为傲。

自我国开展义务教育以来,应试教育的根本模式未有变动,学校以分数论成败、以成绩论地位,学校总体的成绩高,其所获得的荣誉、享受的待遇、取得的地位也就随之水涨船高。在此大环境之下,在学校的鞭策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老师们,也逐渐成为了以分数论英雄。

学校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虽倡导本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然而却并未切实施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体育老师又生病了”已经成为常事,已经成为男女老少口中的笑谈,其背后的现象与其原因值得深思。目前,全国高等教育学生的身体素质下降,各大高校已然开始强制组织学生跑操,以此增强学生们的身体素质,说明这方面已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开始重视学生的身体素质仅仅是关注学生的身体,那么学生的心灵呢?学生的心灵又要怎样重视呢?北大新生考上北大不久自杀,留下遗书道:“我已经为你们考上了北大,请你们不要再来烦我”,而在全国范围内每年约有10万青少年死于自杀。每分钟就有2个人死于自杀,还有8个自杀未遂,多年来中国是儿童自杀第一大国,这一桩桩一件件鲜红的案例背后折射出的是当代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极为严重,社会以成败论英雄、学校以成绩论成败,学习稍差的未成年人在学校中甚至有老师对其不管不问不理的“三不”现象,不仅如此,更有甚者通过言语侮辱学生,言其一生成败、言其之短于人,试问这种情况下成长的未成年人如何能有正常的心理呢?古语尚言“有教无类”,为何今日会有如此的“差别教育”,这样境况的孩子更容易成为犯罪侵袭的对象,也更容易成为被犯罪所吸引的对象,因为犯罪行为能给予这些自信心、自尊心、自立心严重受挫的未成年人找回“自我”的一种便捷的途径。

2.3.5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当代未成年人处于一个极为特殊的阶段,他们面临着、感受着多姿多彩的世界带来的万千丰富的信息,但是又没有很好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容易被这缤纷世界中的黑灰色地带所影响,黄赌毒、暴力、偷、抢等极其多样化的犯罪信息、犯罪方法输入他(她)们的脑中,侵蚀他(她)们的心灵,再加之未成年人内心相对脆弱,在上述原因的重重压力之下也会容易走向偏激的犯罪之路。

第3章 国内外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立法现状

3.1国外关于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规定

3.1.1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方式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推定一定年龄段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推定可以被否定的可能性,假如检方提出举证证明该特定被告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其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怀有主观“恶意”,即其在实施行为前或者实施行为之时,已经意识到其所将要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仍然决意实施该严重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则视为该未成年犯罪分子已然足够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定刑事责任年龄,该未成年人需对其实施的严重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以此不仅可以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也可以让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任自负”,此即主观“恶意”补足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年龄”。不难发现,在这一原则中,主观恶意是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使得一个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既具有了法律应有的稳定性,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能够做到不刻板、不死板,体现了法律是辨证发展的,能够有效的缓解法律的滞后性。 那么该被英美法系国家所喜爱的补足规则的优势又在何处呢? 可以看到“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一滩“死水”给搅得“活跃”,给予司法工作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如此行事,就可以弥补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仅仅看年龄而忽视危害行为社会危害性本质的缺陷,从而使得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取得社会公众更加信服,而取得社会公众的信赖、提高社会公信力是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尺度。

3.1.2德国三级刑事处分

《德国少年法院法》作为德国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该法优先于德国的刑法典适用,该法针对未成年犯罪者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和少年刑罚三类刑事处罚,三类刑事处分各有其优先适用的情形,但是实践中数种处罚方法也常被结合使用。教育处分分为指示和教育帮助,以指示为主,包括接指示居住、接受岗位培训及专家治疗等;惩戒措施包含训诫、义务与少年监禁,在实践中适用最多;少年刑罚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作为最后手段,仅在前两种手段无法调整时,方才作为最后一张保护伞适用,但仍给未成年犯罪人留有了缓科、缓刑、假释等多种宽免的余地。德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三级刑事处分体系体现的是教育与救赎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这与我国当下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重心是一致的。对于我国建立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惩戒制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3.1.3其他规定

在日本,《少年法》对青少年的严格责任就包括了保护观察、移送至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或儿童养护设施、移送至少年院三种类型。并且,其司法体制拥有相当完善的制度,从警察厅移送到少年鉴别所、家庭法院、保护观察所都有一系列对应的规则予以保证对少年进行惩罚、教育与改造。这也是日本为了缓解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激增、低龄化、普遍化、盗窃化的犯罪现状所做的努力。而在意大利,刑法典对保安处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严格责任就分为监禁性和非监禁性两类。而监禁性的处分就包括了农业劳动营、治疗或监护所、司法精神病院和司法感化院。而针对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就是收容司法感化院,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

3.2国内外对于未成年人责任方面规定的差异

3.2.1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XX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2.2差异之处

相较于国外,我国刑法中虽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遇措施,但在法规当中却没有明确提出严格未成年人责任的概念,难以保障特殊预防的实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概率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参照国外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理论,在《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专章规定,或者单独设立惩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法律,并且实行“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以确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处罚措施、教育措施、感化措施得到落实,而并不是像以前的法律规定那样只是做到了口号式、倡导式的宣传。

3.3我国未成年人对其不法行为责任承担方面规定的不足

3.3.1我国刑种的规定在严格责任方面的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承担,理论上除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外,其他刑种都可以适用。但是,《刑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主刑与附加刑的8种刑罚方法,并未就适用主体予以特殊说明,即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常年人,除因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主体外,都能够适用除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就主刑来看,除未成年犯罪分子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方才有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之外,正常情况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会予以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可能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种类上就聚焦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但实践中,根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计算的时间点是以实施犯罪的时刻为准,即实施犯罪时该行为人未成年,那么该案件就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会考虑行为人是在十八周岁之前实施犯罪行为,而根据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导致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罚仅仅是判处管制或短期自由刑。这虽然实现了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轻缓化,但正是因为过度的轻缓化才导致了法律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不足,此举并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未成年人因为其自身年龄阶段的特殊原因,其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关乎其成长的重要方面必定会收到来自环境周遭的重大影响。犯罪行为、犯罪方法、手段、犯罪动机、心理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会“人传人”的,而短期的自由刑并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起到教育、指导、感化的作用,如此一来就导致了被短期关押的未成年人习得了新的犯罪手段、有了新的犯罪动机,却恰好在短期自由刑刑罚执行期间尚未被改造教育就执行完毕予以释放,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这也是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再一次实施犯罪行为且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更大的原因。

3.3.2量刑的考虑因素的规定并不明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考虑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但如何判断社会危害程度,何种犯罪事实、怎样的具体情节并未做出规定,这就让未成年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以判处罚金刑为例,2006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时,应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对未成年人的罚金最低仅处500元。这样的规定看似多变、有利于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各个犯罪主体合理对待,但是所谓的“根据犯罪情节”,实则毫无具体细化的指向,最终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轻缓化措施的指引下,导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罚金刑形同虚设,使该条的存在对未成年人根本毫无权威可言,当法律丧失了权威性,还能称之为法律吗?其余的如减刑、假释,都只是倡导式地提出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我国法律规范除规定了刑罚处罚措施以外,还规定了如收容教养、训诫等非刑罚处遇措施,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一方面是为了贯彻对未成年人罪犯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政策决定法律,同时也是以此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漏洞,使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不会大概率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遇措施的规定过于简单或没有配套的规定予以落实,这导致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虚有其表,却不具备法律实效,不符合当今社会法的要求。因此,为了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需考虑严格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且落实其违法犯罪后的严格责任承担,以此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达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激增的现象,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建设。

第4章完善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建议

4.1调整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必要性

4.1.1给予未成年人责任宽免的原因

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都处在发育、发展阶段,尚未成型,因此非常脆弱,因此处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特殊待遇。区分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同阶段给予特殊待遇也是我国法制的优秀传统之一,是法律继承的丰厚成果之一,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秦朝时期,以身高区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云梦秦简记载,男子必须在六尺五寸以上(含本数)、女子必须在六尺二寸以上(含本数)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该制度持续存在发展至唐朝,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大成时期,《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而唐律的十二大原则之一就有老幼废疾减刑这一规定,该规定与现行《刑法》类似,亦将刑事责任分为了数个年龄阶段:1、70岁以下15岁以上,犯任何罪,均须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2、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3、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皆不论;4、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也不判刑。

4.1.2为何有必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严格责任

良法讲究法的社会实效,现行关于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规定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呢?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以来,未成年人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案件愈发多的出现在社会民众的视野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残忍性和恶劣性已然达到千夫所指的程度,连续地侵犯着公众的良知和社会的底线。

未成年人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例如 2016 年昌平某学校的一名女学生在教室内遭受强奸后被杀害,该案的受害女学生姚某年仅16 岁,犯罪人王某同为该校的在读生,年龄也仅有 17 岁;网络上流出一个学生在厕所被同学强迫捡拾粪便的视频,致使该学生的形象、心灵遭受极大的损伤,而施暴者亦是其同校学生。

这些事件仅仅是这些年来现实存在的未成年人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案件的冰山一角,仍有十分多的事件,其犯罪人行为严重程度、受害人的受损伤程度甚至犹有过之。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希望,如此严重的行为、如此恶劣的案件不仅葬送了受害的未成年人的希望,同时也断送了犯罪的未成年人自己的未来。

随着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已然认识到了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缺陷,建议严惩未成年犯罪人和降低最低刑事责任承担年龄的声音愈发热切。其实,学术界对该问题早就已经有了许多相关议论,然而当今的主流观点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严格责任不符合联合国公约所明确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就现在提出的解决观点而言,大多感觉无力,许多理论依然奢望于社会软措施处理,而不注重采用法律惩罚未成年人的不当、不法行为。传统的“恤幼”观念和轻型化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形成了过分的“保护”,从而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完全不到位,在对未成年罪犯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化的保护及水沫化的处罚,产生了对未成年罪犯的过错采取大事化小、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但是,这样的理论学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受害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对象大多也是其同龄阶段的人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权益同样也十分值得考虑与保护,哪怕受害人是成年人,他们的利益亦是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保护未成年人应当一体化视之,对加害人的过分保护,就是对受害人的过分伤害。当公权力因对作为加害人的未成年人作出过分保护,而无法救济受害人的私权之时,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私力“救济”,如于 2018 年 某日,陕西省某县的赵某,因在校期间数次受到同学的暴力欺凌,学校、社会、家庭没有对施暴者做出相应的、严重的处罚措施,产生了怨恨与报复心理,从而持刀杀害数名施暴者,砍伤 10 人。

由于未成年人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案件连续出现,且表现得越来越低龄化、暴力化、危害性加重、组织化,传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责任宽免化的政策的实效性已经逐渐出现动摇。既然现行严格责任的规定不足以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足够的规制,那么就有严格未成年人责任的必要性。

4.2调整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建议

4.2.1对于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对于是否应当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问题的研究,我们最需要探索的是该界限设定的根据,以及该问题摆上台面热议的源头。笔者认为,界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育及其发展对社会所起的作用等多个角度和层面展开考虑的。社会逐渐发展,该问题的讨论一直持续,但是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热议的原因有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且犯罪态度、犯罪过程、犯罪手段都让广大社会公众咬牙切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罚,给社会公众留下以法律作为其“保护伞”的印象。

社会在发展进步,科学技术及其产品在更新换代,作为社会调节器的法律,自然也要跟随社会的步伐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动,《民法总则》中对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改动,是对XXX未成年人发育异于从前的肯定、是对社会发展进步的呼应,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宽免的规定应当作出适当修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调整建议:可以参考唐朝时期的老幼废疾减刑制度,在现行“三分制”的基础上再进行一定的细分,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变化和其承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

首先,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14-16周岁降低至12-14周岁。12岁是正常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以当今社会的发展程度,12岁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的未成年人已然具备了不错的认知能力和认识水平,基本可以识别出什么行为是该做的,什么行为是不该做,什么行为符合公众意识,什么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危害行为,12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能够识别和控制。12-14周岁,可称为相对少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仅对上述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责。

其次,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设定为相对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中学阶段,相对于12-14周岁的人来说,他们的认识程度更高,理解能力更强,并且众所周知,该阶段的未成年人较为叛逆,具有逆反心理,且当今社会混乱的家庭环境与复杂的家庭矛盾,该阶段的未成年人通常认为得不到家庭的支持和拥护、得不到家人的理解,910认为自己是孤独的,他(她)们极其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且当今社会下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程度、信息知悉程度、犯罪方法获悉途径等多方面已经相当完善远超上一代,他们若是施行暴力犯罪的行为其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会高于相对少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而且也会高于上一时代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但牛高马大的成熟身体并不能代表着该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心智就发育成熟了,综合考虑之下其尚未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程度。因此可以将一些后果较为严重的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一些社会生活中显然明知且广泛的故意犯罪(如盗窃、抢夺、诈骗等)及刑法分则中各章罪名中一些符合该年龄阶段或者该年龄阶段可能实施的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如间谍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纳入该年龄阶段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除使用刑罚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外,还应当在学校、基层社区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之所设立良好、切实的心理服务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正确引导青少年的心理成长。

最后,16周岁以上及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与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区间。

4.2.2完善未成年人严格责任的建议

单纯调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很好的起到严格未成年人责任的作用,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细化主观恶意程度的认定、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的规定,着重注意现行法律的社会实效。

首先,确定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恶意”是一种人的内心想法,本身难以界定,需要有明确的参考,就需要双管齐下,从其行为的角度判断其触犯的罪名、根据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危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是否具备法定的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其法定刑,另一方面可以罪名及法定刑作为判断是否具备主观恶意及其程度的标准。犯罪一般构成要件中,犯罪主观方面是必备的构成要件之一,从该罪名应当具备的主观方面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量刑制度,确定行为人的罪名及法定刑的轻重,如此可以较为准确的判断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若具有则其主观恶意的程度以及与之相应的刑罚措施。其次,通过调查该未成年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了解其成长经历、不法行为记录等等各方面与行为人相关的信息,这些资料可以客观、充足地体现出该未成年犯罪分子犯罪行为背后的动机及影响其行为实施的性格因素、环境影响等等,从中可以较为精准的分析出该未成年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程度、是否情有可原、接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可改造的程度等,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综合评价,达至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让社会公众接受、认可法律对该未成年犯罪分子行为的评判结果。

此外,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规定、扩大非刑罚处罚措施途径,引入保安处分制度,在各地设立感化院,对未成年犯实施感化教育。对于反复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参照适用累犯的相关规定,数种制度相互结合严格未成年人责任的承担,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未成年人反复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提高相关法律的社会实效。

第5章 总 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知,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应当严格规定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贯彻落实,但是也不能仅仅期待着依靠该规定,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率,毕竟孤掌难鸣,而应当多管齐下,从社会、家庭、文化、经济、教育、法律等多个层面多个方面共同入手,在XXX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奋斗下,改变这一严峻的状况。

法律的更新进步是必然的趋势,新事物必将战胜旧事物,因为新事物更加符合已然变化的当今社会,只是新事物的产生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新事物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其是正义的,更因为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身为法律人的我们更应当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争做XXX法律道路的探索者。在法律道路上,我们应当坚持XXX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坚定不移的走XXX道路,奋勇迈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坚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建成法治现代化强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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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四年的美好时光转瞬即逝,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在此过程中经历过沉沦,经历过觉醒,经历过高潮,也经历过低估,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在我困难低沉需要帮助之时挺身而出,助我踏过千难万险,让我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论未成年人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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