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摘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也迎来了5G网络时代。网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应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大众的日常生活。网络时代的蓬勃兴起,让大众的日常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反应,尤其是对公众隐私的侵害。问题。互联网时代,大众的生活暴露在大数据空间中,安全感降低。在网络大数据背景下,侵犯用户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针对网络用户隐私的法律保护制度设计显得尤为迫切。是否完善不仅关系到网络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网络交易市场的稳定与和谐。从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我国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

 关键词:法律保护;大数据;网络时代,隐私权

 第一章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时代的发展也赋予了新的问题。如今,侵犯隐私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隐私权。有关专家解释: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活动等享有并能够支配的人格权。那么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隐私权如何解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专家这样解释: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延伸。在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中,个人拥有不希望他人窥探的相关信息权利和不希望他人侵犯的相关个人行为的权利。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一切似乎都变得更加透明,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需要加强法律监管来保护公民权利。当今时代,大数据分析不仅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还促进了信息与经济的相互转化。大数据的潜在优势改变了现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由于物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网络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网络消费者的隐私难以得到保护。以网络购物为例,运营商采用精准营销手段,快速便捷地捕捉消费者需求,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利用。这些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活力,同时制约了经济发展。

第二章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大数据时代保护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隐私权之所以容易被侵犯,与其本身属性是分不开的,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中个人的不愿被他人窥探的相关信息以及不愿被他人侵犯的相关个人行为的权利。如何定义网络隐私权,首当其冲的是对网络用户的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的明确。抛开网络不提,信息与隐私很好区分,不愿意被公开或被利用的信息可以称为隐私。一旦与大数据、网络联系在一起,一切信息变得透明,公民对于信息的公布甚至是泄露的容忍度也变得更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已经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成了互相包含的关系。然而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隐私包含了两种属性,一是精神属性,代表了个人的精神特征,二是财产属性,因为大数据时代推动着经济发展,让隐私不断的信息化,拥有了原本并不具备的财产属性根据案例分析问题:甲方买卖、租赁房屋委托第三方机构时一般都会将个人姓名、电话、房屋地址、意向价值等信息告知第三方机构,有的投机分子便通过多方渠道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并转手这些资料,导致甲方信息外漏,不堪其扰。

 第二节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易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在中国,个人信息包含在了隐私权中,隐私权又包含在了人格权中,但个人信息又不等同与人格权,在大数据时代可以独立来论证。个人信息客体有独立性,不能与现行法律体系中任何一种权利客体完全通约:个人信息不是物,不是智力成果,亦不同于其他人格要素。个人信息客体有特殊性,其上集合了隐私、自决、身份、透明、非歧视、自由、尊严等多项价值。《民法典》“人格权编”采专章规定立法技术承认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格性,《个人信息保护法》采“个人信息权益”立法表述不影响其人格权本质。既然存在财产属性,那么每个独立的人格对于财产的理解也存在不一样的看法,也可以理解为每个独立的人对同样的一份财产有着不同的理解,在一方眼里同样的信息可能不值一文,而在另一方严重却是价值千金。另外,每个人对信息的容忍度也是不同的,信息需要共享,有利于促进交流,也会随之而来产生问题,一方可以接受自己信息被共享,而另一方不能接受,这便是容忍度不同的表现。

 第三章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构想

  第一节提高公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

个人隐私被侵犯在公民自身方面是因为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可以在社会层面加以宣传引导,提高公民的警惕性,将公民自身这个源头问题解决好。通过宣传引导让公民在上网的时候,不能登录有危险的网站,一般要求提供银行账号密码,无故收费的网站都是诈骗。另外常规网站会要求注册账号,或者在登录时输入账号密码,在结束后要及时删除保存过的信息和记录,既删除你可能上传过的信息。不给居心不良的人有可趁之机。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的方式对年级稍大的公民进行宣传教育,不仅要警惕自身信息的泄露,也要明白不能纵容自身去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利益会受到惩罚。另外各网站运营方也要加强对自身网络用户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提升公民素质,使公民一步一步向理性自律前行。持之以恒下去,增强公民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从根本上预防个人隐私的被侵犯。既宣传了从自身出发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也宣传了不去窥视他人的隐私。

 第二节从法律上保护隐私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网络隐私权被侵犯时有发生,越来越多人知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但是难点在于,在法律层面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打击力度不够、惩罚强度不足,其主要原因还是在法律法规上缺少足够的支持。这样不利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建议在立法层面去完善,一边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要采用严厉的措施,另一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要将保护落到实处。建议可以从这三个角度出发:首先,公民本人或者相关企业在汇总他人个人隐私要走正规流程,在取得他人同意后方能收集信息,不得欺骗诱导。

 第三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在行政执法上,加强对网络保护的监督,来了了大数据时代,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我们的生活到处可见互联网的痕迹,随处可见的低头族。互联网相当于一个大杂烩,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是它的各色菜肴,我们自身要提高警觉。打铁还需自身硬,现今法律还不够完善,还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就是带有滞后性。那么这时候行政监督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行政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网络监管机构要建立起来,依据制度实行监管工作。当发现不法分子对公民进行侵犯时,要及时对其制止与处置,处置可以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再结合相应行政措施来开展,持续常态化的管理可以有效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然后,网络要进行实名制。借鉴手机号实名,实名制会让XX在监管时更加有效,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惩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第四节规范网络平台职责,完善行业规范

  一、不断细化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的范围

XX部门的数据报送请求与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冲突,乃至与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焦点在于,XX部门的数据报送请求内容往往没有具体明确的范围。这就导致在实际数据报送过程中,XX部门易超越数据需求必要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性,导致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负担的增加和用户隐私泄漏风险的提高。其一,明确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一般边界。网络数据报送范围应当就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请求目的加以拘束,依据具体化的报送目的明确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的一般性内容,为网络平台向XX部门报送数据提供一般规则,为网络用户隐私权保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其二,在遵循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一般边界的前提下划定差异化的报送范围。针对不同管理领域的公共事务,XX部门需要的信息支撑度存在差异,此时网络平台应报送数据的范围也应有所不同。例如,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数据报送系统明确了数据报送的内容包括平台所有资金的存量及其流转方向,并要求对每笔交易数据及流水进行实时上报。针对网络借贷的市场乱象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我国应对上述平台设置较高的数据报送义务标准。而对于经营风险较低、社会影响较小的网络平台则需设置相对较低的数据报送数据范围标准。其三,设置网络平台数据报送范围的“负面清单”。为保障XX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网络平台的数据保障权利与其用户的隐私权理应做出一定限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用户隐私均可报送XX部门。我国应构建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的“负面清单”制度,将用户语音谈话内容、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化的隐私内容纳入其中,禁止网络平台向XX部门报送上述数据,从而将报送范围控制在达到报送目的与造成用户隐私权最小损害的平衡范围内,为用户隐私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优化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的程序规则

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实现在程序上应制定相关配套的报送程序法规,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都能够得到保障。程序法规健全应以保障数据安全为指引,规范数据报送的启动、审批、传输和接收程序。其一,明确网络数据平台报送的启动程序规则。XX部门对于需要网络平台报送的数据需通过盖章的XX通知传送给网络平台,杜绝实践中以口头、电话、微信、QQ等方式临时提出报送请求,从而减轻网络平台数据报送负担,降低用户个人数据泄露风险。其二,明确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的传输方式。当前数据传输途径多种多样,但数据保护的安全度不同。对此,我国应对传输程序操作进行标准化规范,制定详细的传输标准,对传输媒介、传输网络等进行统一规定,从而缩减在网络平台数据报送过程中的数据泄露风险。其三,构建XX部门接受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的监督制度。对于接收到的网络平台数据,XX部门工作人员应在网络上留下自己的工作信息,避免数据泄露而难以确定行为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网络平台用户隐私权提供更有力的间接保障。

 三、精准细化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目的

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目的的细化是合目的性原则有效指导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前提,将以维护宽泛的公共利益为报送目的细化为具体可考量的目的也是对用户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方式。由于“公共利益”面向的是广大人民群众,要保证其公益的特性,因此需要利用正确的方式来接明确他的含义,通过正面列举来克服“公共利益”虚置这一窘境。对于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目的中涉及的公共利益同样可以采样正面列举方式细化数据报送目的,使数据请求内容更加容易界定,排除不合目的、不必要、不适当的数据报送请求。精准细化的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目的能有效克服XX部门为获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而套用公共利益名义,恣意请求平台报送数据的滥用权力行为,解决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与用户隐私权冲突的根源性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设计这一角度入手,如何保护数据,已保存的数据如何正确分类。大数据时代下,一切皆有可能,单靠技术或者措施想要在大数据场景下有效保护隐私权都是很困难得,那么技术和措施的融合是否存在可行性,其实可行性极大,可以说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有专家认为围绕泛在环境建立有助于隐私权保护的体系。泛在环境指个人数据能被获取或分析的物质和信息的时空集合。构建大数据场景下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技术-措施”融合体系。[2]

说到技术,原来的数据加密方式面对网络上的各种进攻还力有未逮,直到现在还在利用控制访问量来对数据进行保护.访问控制这项技术源于20世纪70年代,这项技术的诞生极大保证了系统化访问的需求.成为了数据保护的重要途径,确保了网络用户在系统给予有限的权限下才能进行相关行为,安全审计这项功能就在其中,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什么是安全审计?它可以记录用户的日常行为,保存在特定的数据库中,日后可以作为追踪的依据,除了总端,其余都无权修改。通过技术的进步与措施的相互配套,更有助于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大数据空间。3.4.4厘清网络用户隐私权内容和边界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与用户隐私权冲突的弱化乃至平衡必然涉及解决二者的边界问题。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边界当然有界定的必要,但同时也需要明确,用户隐私权的内容和边界同样不能无限放大,即使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应是无限制的,因此需要厘清用户隐私权内容和边界。首先,厘清用户隐私权,明晰数据权属是前提。尽管学界对数据权利尤其是个人

数据权利属性的区分仍然存疑,需要依据具体应用场景、识别主体和识别难度加以区别,但对于处于最高保护层级的用户隐私权而言,其涉及的相关核心数据确有明确属性的必要,如欧盟制定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种族或民族出身、基因数据、经处理可识别特定个人的生物识别数据等”。这类数据处于用户信息保护的核心领域,即使变换应用场景,也不应改变其权利属性,应当明确地将其划分为个人数据权利并予以保护。[2]齐鹏飞,论大数据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武汉大学法学院,1671-7023(2019)02-0065-11)

其次,厘清用户隐私权,代码和算法规制是保证。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现有的匿名化技术手段已经无法保证数据不会被追溯到用户个体,用户隐私权内容和边界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单纯地依靠法律难以厘清这样一个动态边界,此时需要对代码和算法进行规制,即以代码和算法作为界定用户隐私权动态边界的方式。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用户隐私权内容和边界的界定不宜过宽,否则将导致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目的无法实现,合目的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设定也将失去其意义。

从完善行业规范的角度出发。从事大数据行业的企业除了要遵守国内法外律之外,更要站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新型行业不断发展融合的角度看待域外法律规范对中国发展的影响。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是网络行业乃至所有涉及行业的重中之重。公民隐私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这给我们厘清网络用户隐私权内容和边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中国从来不害怕困难,一旦跨越这道坎,以后的路只会越走越顺,越走越好。需要齐头并进、双管齐下,保证网络行业发展的正当性,中国在大数据时代才能发展的更好。

结语

本文着重论述了大数据和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必要性及容易被侵犯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保护路径。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不仅仅需要法律上的补充,也需要公民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时代在不断的发展,现今是大数据时代,下个时代或许会迎来更多不一样的挑战,公民意识形态需要进步,法律也要与时俱进,规范新时代的行业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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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隆翠琴,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3]陈国军,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与共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4]向秦、高富平,论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向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上海200030;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上海200242)

[5]狄明辰,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探析,(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1)

[6]郝梦园,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泰山科技学院,山东泰安271000)

[7]闫晴,胡友东论网络平台数据报送义务与用户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合肥2300009)

[8]陈国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人格权行为的刑法规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4批指导性案例述评

[9]刘雅辉,张铁赢,靳小龙,程学旗,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北京100190)2(石河子大学新疆石河子832003)

[10]李凌,隐私保护技术变革的价值逻辑、困境及方向

[11]王煜婷,隐私与数据保护的反垄断法考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12]齐鹏飞,论大数据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武汉大学法学院,1671-7023(2019)02-0065-11)

[13]钱力1、2,谭金可3,“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1.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2.萍乡学院政法学院,江西萍乡337000;3.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市200042)

[14]常昊晖,大数据的应用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15]王阿敏,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私并行”的立法实现(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郑州450000)

[16]侯登华,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致谢

本次写作的时候我的状态明显不如预期,是老师孜孜不倦的指导我对我的论文认真修改。整理资料,收拾头绪,顺利完成了我的写作。其次感谢我的同学们,能和大家坐在一起探讨学术的时光真是短暂而美好。提出疑问,交流心得,相互佐证的感觉是我在大学生涯里最温暖的时刻。毕业之后纵使天各一方我也会记得这温馨的奋斗场景。没有各位的悉心指导我的论文也就不可能像现在这般顺利的完成。这里对所有帮助过我的人发表由衷的感谢。本篇论文或许出现些许破绽纰漏或是言语单薄之处也是无可避免的。我将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更加努力奋斗,不辜负老师同学对我的期待感谢我的论文导师从初稿到终稿的确定,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以及所有教师对我在学习过程中的指导和帮助,尤其是专业课的老师和班主任,感激你们孜孜不倦的教诲,也感激你们在日常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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