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侵害着人民的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安全。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一般要求二人以上互相通谋。但在实践中想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着通谋,却没有那么的容易,因为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里都存在着不同的分工,相互之间的联络较少,且如果犯罪人分别在不同的地点,只负责自己的工作,单线联络,就比较难以证明各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上的“通谋”,造成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难以被认定,共同犯罪难以准确认定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处理,就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研究了。与一般的诈骗犯罪相比,犯罪分子之间意思联络的方法层出不穷,简直就像大海捞针一般,根本难以找到,且不易让人发现。对于从事电信网络信息诈骗或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关片面共犯的嫌疑人认定,对于从事电信网络信息诈骗相关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嫌疑人的认定,和对于从事电信企业网络信息诈骗的其他共同犯罪的认定,能够更快速、准确的解决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片面共犯;诈骗罪;共犯
引言
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是一把双刃剑,为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了许多的便利,但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出现了许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现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层出不穷,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网络犯罪,且出现的犯罪方法更加的新颖,较之前传统诈骗犯罪而言,犯罪技术更加的完善,犯罪的手段更加科技化,犯罪组织也更加的严密。也可以明显的发现网络诈骗它是一个套路连着一个套路,让人防不胜防,由原来的单一形态犯罪转变为产业链犯罪,形成了一股链条,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企业、公司的运营模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段已经从最开始的发信息、打电话等简易手段发展扩大到了直接利用网络进行群呼,建立20多个子电话号码,植入网络病毒,利用虚拟银行进行转账等复杂的高科技的诈骗手段,套路也越来越多的状态。根据2019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可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它的方式也在随着时间,继续的进步并发展,它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的进行进步,形成了各个环节相互联系并配合的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也逐渐形成了电信网络信息诈骗的一种“新范式”。在近几年,作案的手法更加的让人不能查觉,相互之间的联系更加的复杂。在网络电信罪和网络信息诈骗中的共同犯罪中,是否能够成立片面性的共犯,以及片面性的共犯的犯罪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在实践中也是经常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片面性的共同犯罪,一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知道在暗中还有人在帮助他完成犯罪,即没有同他人进行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出现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观意图的情况。但是到底是否真的存在着这种片面共犯的一个概念,刑法理论上面也有不一样的想法,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的持否定态度的。在网络电信罪和网络信息诈骗这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应该如何才能够进行正确的一个犯罪的认定,在犯罪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对于犯罪的主犯和其他从犯的正确认定,经常会发生一些混淆。现在我国刑法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还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大部分都是按照诈骗罪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所以,怎样更好的去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是非常需要进行研究的一个问题。通过本文的认真研究,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时能够了解其相应的一些特征,能够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一个很好的界定;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如果出现了,能够快速的、准确的对其进行认定;在之后遇到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问题时,能够快速的对此进行反应,主犯是怎样认定的,从犯又是怎样进行认定的,都能够找到相应的参照点,从而更好的进行处理相应的案件情况。比如说,提出是否成立片面共犯的问题,以及片面共犯如何处理的问题,再提出具体的认定方法是什么。接着再进行提问,如何正确认定主从犯,通过什么进行区分,才不易混淆,先举例进行相应的分析,再总结提出具体的认定方法。希望本篇论文能够对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价值。
1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概述
1.1电信网络诈骗的内涵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管辖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证据如何进行收集,犯罪数额标准、共同犯罪等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我国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还没有那么的细致,在实践中还是会有一些规定不明确的地方。特别是近几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案件的不断涌现,在我国犯罪类型中占比也逐渐增高,让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加的不能够忽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1]王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共犯理论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8.17:3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在网络上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属于诈骗罪向下的一个范畴,例如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时,就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可以了解到两者存在一种包含的法律关系。如果在现实中,遇到一些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案件时,有两种方法可以进行处理,文中举了其中的一条。比如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2]]。从这里就能够明显的了解到当行为人在进行相应的网络诈骗犯罪时,最后的判刑基本上都是诈骗罪。当然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不单单就是上面所举的,在《意见》中可以了解到更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规定。
1.2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随着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关于网络打击犯罪治理专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有效推进,我国对网络诈骗的打击治理也在加强,导致境内外诈骗犯罪团伙不那么的猖狂,现在都在躲避打击,可以明显的看到网络诈骗犯罪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也逐渐开始减少,开始进行寻找更加隐秘的地点进行躲藏,更加的隐蔽,导致其更加让人难以抓获,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就能够搞定的,一步到位太过于夸张,所以网络诈骗犯罪能够慢慢减少就是一种进步,一点点的来就好。致使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始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窝点转移。窝点不在局限于以前在国内,现在开始像境外转移,比如说东南亚地区在像肯尼亚等地方,在这些地方比较的能够进行很好的躲藏,就算诈骗不成,也不会像呆在国内,那么容易的被抓获,转移到境外地区,可以更具有隐蔽性,在境外很难查找到其犯罪团伙的窝点在哪里,在进行网络诈骗时,会在电话号码下面,增设20多个子号码,想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取证会比较困难,想要一次性的抓获,会平添许多的困难,进行取证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及金钱。表现在大部分大陆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由于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国家开始对此进行打击,犯罪分子也开始寻求一个完美的在其中进行隐藏、躲避的地方,于是境外成为了一个很好的选择地方,同时,在这些地方从事犯罪活动,也不易让人发觉其中的问题。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如果被发现了,也能够为窝点的转移提供时间,逃脱追捕,不至于像在国内一样,被困住,不能够轻易的就逃脱掉。所以窝点进行转移,可以说是一个十分让人不意外的特点,毕竟在境外进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是比在境内更加的具有隐蔽性的。二是犯罪团伙集团化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一般都是级层复杂、各自做好自己的事情,在集团中像话务组就可以分为一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他们之间的工作相互独立和分散。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不易发现[[[3]李敬宜.从“共同犯罪”理论角度浅论电信诈骗的司法打击处理[J].法制博览,2018,5:145]]。操作的网络服务器和其电话地址大多都在境外,让人不易被查询到,导致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抓捕有很大的困难。四是网络诈骗犯罪手法增多[[[4]祁青.对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的几点探讨[J].法制博览,2019,31:193]]。据统计了解,我国单社会层面上的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种类就有许多种,比如说有保险诈骗、彩票中奖短信诈骗、手机欠费短信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等等。诈骗案的内容主要有赖于公司针对不同诈骗受害者的群体进行量身定做,一步一步的设套,甚至在实施的过程中,这个套路不好使了,就换另外的一个套路,它所拥有的套路居多,让人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被骗到。比如说就有像让你进行存钱,利息是多少多少,开始还让你感觉好好的,等你开始信任他们了,你就进入到他们的套路里了,你的钱就会这样被骗走。还有就是冒充你的亲戚朋友什么的,让他们转钱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不一样的情况发生,让人上当受骗。五是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信聊天工具非法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占绝大的比重[[[5]秦新承.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10]]。通过近年司法大规模数据分析反映,呈现出来的利用微信工具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案件在全部新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类型中的犯罪占比越来越高。随着QQ、微信软件越来越频繁的被使用,且该类软件绑定了银行卡,骗取受害人进行转账什么的都比较的方便与快捷,所以不法分子也更加频繁的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信聊天工具来进行诈骗。
1.3共同犯罪的界定
共同犯罪主要是泛指二者以上共同故意犯罪[[[6]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5]]。共同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必须是两人以上,还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7]林天祺.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在刑法学理上的展开[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6(3):73]]。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假如说,有一个人甲想要在网上诈骗乙,但是苦于没有找到乙的个人信息,这个时候丙知道了这件事情,然后将乙的个人信息给甲了,然后乙就高高兴兴的回去了,就开始对乙进行网络诈骗了,然后,诈骗还成功了,骗取了4000元,那丙以共同犯罪论处。原因是什么呀,就是明知他家想要实施网络诈骗,还向甲提供了乙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没丙向甲提供个人信息,也有可能乙就不会被诈骗,所以说,你既然打了火,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还有,《意见》相关规定,对于这些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些基础的补充。
2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的认定
2.1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8]张琪悦.试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J].法制博览,2018,2:73]]。共同犯罪故意就是各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一起配合实施犯罪[[[9]迟郡.浅谈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J].法制与社会,2020,1:211]]。在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形那就是:同时参与共同犯罪的两个人,其中的某一方不具有同他人一起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不知道还有一个人跟自己有一样的意图,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即片面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上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存在着一些争议。片面共犯[[[10]齐岩.浅析“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J].法制博览,2020,3:61]]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是否可以成立片面共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1]奔放.片面共犯实务问题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119]]。否定说[[[12]李强.片面共犯肯定论的语义解释根据[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52]],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之前,行为人与另一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犯意联系,否则就不可能发生任何共同犯罪利害关系。具有犯意联系是否定说存在的条件。肯定说,认为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只是主观犯意联系方式的细微区别[[[13]王雪莹.论片面共同犯罪[J].法制博览,2019,20:244]]。对于双方是否具有犯意,并不在乎。对此如何正确处理,中外各国刑法界在理论上都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且都互相有自己的想法。当然有争议才会有进步,这也不是一件坏事情。支持肯定说还是否定说,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片面共犯,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对于此事的认知都不太相同。有人完全否认片面犯罪共犯的基本概念;而有的人则肯定片面犯罪共犯的基本概念,分别如何处理才好。
2.2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的具体认定
片面理解共同犯罪中心能否正确成立,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设立共同犯罪中心与共同犯罪故意的直接联系[[[14]吴思齐.关于我国刑法不存在片面共犯的探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23]]。而片面性的共同犯罪惩治理论的必然成立,其实同时也是我国司法体制实践的必然呼唤。任何一种科学理论的不断存在,都必须是为不断解决实际管理问题而不断服务的,并且在不断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实践过程中必须接受实践检验。在中外各国刑法中,虽然对片面规定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定义形式规定存在诸多争议,但却仍然还有一些片面共犯的相关立法规定,并不是就没有了相关的规定。《泰国刑法》就规定了在他人完成犯罪前或他人犯罪时,对其提供便利,都为从犯。总之,自己做自己的事情,别人在实行犯罪前与犯罪时,不要去掺和,不然,你就得跟那个行为人一样,都是共犯,犯罪人不知道其帮助或提供便利给他的事情的,也一样的。又比如说X79年《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不知其帮助者,亦同。在英美等国的刑法中,片面共犯的概念不存在,只有与它意思相一致的,潜在的同谋犯的概念,与中国大陆法系中的片面共同犯罪相当,虽然名称不相同,但是含义相差不大,意思也大致相同。对共同犯罪行为问题的刑法进行研究,其目的主要就是在于帮助确定共同犯罪嫌疑人在任何特定条件下对其犯罪行为是否负责。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一点的主观构成要件并不一定就是要求行为故意的当事人必须知道其故意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行为是否有人对其进行帮助,共同的实施犯罪行为,但对帮助者要求其明确认识到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因为无论有或者说没有人帮助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都不可能影响到其的定罪和量刑。这种被帮助者不知道有人在帮助自己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帮助者,被称之为是“潜在的同谋犯”[[[15]郭自力.英美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1]]。有帮助犯罪行为的想法,不是说需要都知道,不知道也是极有可能会出现的一种情况。只是自己知道要帮助别人进行犯罪活动,就算别人不知道有人在帮助他实施犯罪活动,但是也算是具备了共谋的意图。在现实社会中,出现这种一方实施犯罪活动,不知道另外帮助者在帮助他的情况也是有可能会出现的。由此可见,名字上面虽然不一样,但两个法律体系在怎样承认片面共同犯罪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对于共同犯罪故意行为中的共同认识形成因素,既包括各方与共同犯罪当事人通过某种意思进行表达,明知自己是与其他犯罪人一起进行合作的,共同配合实施犯罪行为,完成其犯罪活动;也同时应当还包括某某一方已经认识并感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努力实施某种犯罪,而另一方尚未有此共同认识的特殊情形。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相互之间有联系的,只要犯罪行为参与人明确认识并感到自己确实是同他人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类的犯罪,那么,就会相应明确认为该犯罪行为参与人确实具有共同故意。因为,片面违法共同犯罪与全面违法共同犯罪在构成犯罪故意的构成方面只有量的根本差距,而没有质的根本区别。
共同犯罪的定义,这个新的定义为刑事案件司法处理实践中正确界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提供了合理的依据。而目前所谓的各种共同犯罪故意,是要泛指各犯罪行为当事人了解的情况,明明知道与他人实施的行为会带来一个不好的后果,但是仍放任此事的发生,或希望产生不好的结果。明明知晓,但却希望或者说放任产生其危害结果[[[16]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0]]。但是,在实践中却也经常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形也就是:同时参与共同犯罪的两个人,一个犯罪行为人知道,还有另外一个行为人和他一起实施犯罪行为,另外一个行为人则是不知道有人跟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目标一致,以为只有自己一个人进行这项犯罪活动。属于一方知情,一方不知情的情形[[[17]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M].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6]]。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对于片面共犯还是不一样的观点存在,当然有承认也有否认。片面共犯在我国社会日常生活中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正确处理才好。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是一方在帮助另一方实施犯罪行为,帮助者为其提供相应的一些帮助,让其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可以理解为其起辅助作用。比较起来,以从犯进行处理比较好[[[18]许富仁.共犯本质研究[M].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19.7]]。
3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3.1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例
张凯闵等52人,在国内外等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于2016年4月12日,终于捉拿归案。在组织及实施中国电信电子网络信息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各被告人之间各作各的工作,其中部分被告人主要负责组织利用中国电信电子网络诈骗的技术手段,进行语音短信群呼。群呼主要内容包括“有快递单未签收,身份号码信息没有保护好,很有可能还会遭到被泄露的风险”等让让防不胜防的套路,来进行诈骗行为。当被害人按照上述语音电话的内容进行其操作后,那么你就处于一个受骗的情景里面了,当受害人听从语音信息,并操作后,电话就会被接通到犯罪分子那里。一线话务员就冒充快递公司客服工作人员跟你说你的快递单出什么问题了,然后没有被签收,信息可能会被泄露,反正还是比较紧急,赶紧报案进行处理吧,不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不好的事情哦,然后以帮你报案作为理由,让你一步一步的进入他所设计好的陷阱里去。将其电话转接到二线话务员那里。然后涉嫌冒充公安局机关办案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撒谎,说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了,还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上面了,不太好弄,可能需要受害人你的资金流向,进行一系列的证明,让我们对此进行调查”,欺骗他,让他着急害怕,然后进行转账、汇款。如果说与对二线诈骗话务员的网络诈骗说法仍然没有理解或者说产生了怀疑,就会将电话转给三线话务员,涉嫌冒充公安局检察官的行为人再对受害人实施网络诈骗。到案发,75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2300余万元。
2017年4月,检察院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一些具体情节进行考量,决定对张凯闵等50人以电信网络诈骗罪提起公诉,不起诉犯罪情节较轻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凯闵等50人均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的一共有28人。依法认定为从犯的一共有22人。以上就是此次案件的一个基本情况。
3.2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不与犯罪被害人本身发生直接接触。电信网络诈骗实施的整个过程都是进行了各种分工合作,互不打扰,各司其职。在本案中,诈骗的窝点在境外,各诈骗行为被告人进行了各自的工作,部分人员负责语音群呼。进行语音群呼后,等被害人进行相应内容操作了,电话自动接通到一线话务员,他们就会冒充快递公司的客服人员与被害人交流。然后将电话转到境外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手机和二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的住处,直到骗取成功。由于本文中只举了这一个案例,但是在实务中还有一些其它的不能够很好的进行认定的问题存。而在此案中被告人张凯闵、林金德、韩刚等被告人,为了实施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而组成的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是否完全符合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正确认定条件。在电信共同犯罪中,主犯与其他从犯的如何正确的对其进行区分,直接地关系到共同犯罪量刑的结果,所以在区分时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但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有时候会容易将从犯认定错误,认为是主犯,所以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上面经常发生一些混淆。因此,如何正确地认定主从犯就显得十分的有必要。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团伙由于人数较多、严密的级层、明确的分工,且多为单线联系,隐蔽性较强等的特征,导致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集团中的主从犯,成为了一个问题。
3.3主从犯的具体认定
各被告人的网络诈骗行为均已明确构成了诈骗。对于在本案中的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从事诈骗窝点的筹备与组建工作,及进行人员的分工、管理培训等行为的;从事二线三线工作的人员;进行电脑操作、人员招募、后勤保障等核心工作的成员;其职责较为固定,加入时间相对较长,积极参加犯罪,可以认为是起主要作用,在本案中13人为主犯。对于在犯罪活动中从事一线话务员,参与犯罪次数在两次以上的,积极的参加犯罪活动,起到主要作用的,可认定为主犯,当然这只是在本案中,不同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的进行分析。对于在诈骗犯罪中从事一线工作,但参与诈骗犯罪活动仅仅只有一次,次数较少,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随机性和从属性,人员流动性较大,参与时间相对较短,实际获利较少,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具体包括被告人马春阳、阳凤、刘若男、刘金昌、姜志祥、张雨、陶艳娇。在案中徐伟伦、李硕等17名被告人的供述与张凯闵、林金德等共同作案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徐伟伦、李硕在犯罪集团中系二线人员,直接冒充公安民警,骗取被害人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李明杰、蓝晨方等15名被告人均系受他人雇佣和组织参加犯罪集团,在组织中处于接打电话的一线接线员的角色或担任负责后勤服务的厨师,受他人领导和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各被告人应对各自参与期间的共同诈骗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组织、领导共同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案件中,到底是否起到主要作用,应该从其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一个综合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够进行一概而论都主观的进行一个认为,才能够得出结论,知道犯罪分子到底能不能起到主要作用。对主犯的定罪范围进行确定要有理有据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除此之外的其他主犯,就需要按照自身所参加的全部集团犯罪计划进行处罚了。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其他的主犯,应当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思考,毕竟主犯与从犯还是有所差别的,可以看他是否积极的与犯罪受害人、组织领导者进行聊天与沟通,且对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具体操作和程序是否熟悉;是否积极要求寻找与发现新的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时积极主动;是否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时在操作完成后犯罪受害人积极向组织领导者提出报告,并且积极要求用技术手段来洗刷其操作的痕迹,妄图利用手段掩盖其犯罪事实,逃脱其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在犯罪人认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共同犯罪中其他的主犯时,就要特别的注意一下,看有没有与其他组织者、领导者的实行犯进行混淆了,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像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要组织者、领导者都是非具体的实行犯,是只提供具体方法,并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由其他的成员来进行实际的操作。而除了此之外的其他主犯,他们又与上面的不一样了,他们是实行犯,他们对受害者实施具体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是对犯罪受害人造成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个直接的原因。当然这种实行犯区分的方法并不是绝对的,不同的情况还需要结合不同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够比较准确。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19]李立众.刑法一本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是主犯,成立共同犯罪主犯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在案件中主犯一般掌握着最关键的技术,对于网络犯罪技术的掌握也比较熟练,网络操作程序技术也被其掌握,是目前网络电信诈骗核心技术的主要提供者,使用的次数也比较多;而这些从犯人员相对来说一般并不是太熟悉这些网络操作程序的核心技术,在当事人和主犯的指导和帮助下才真正懂得如何有效利用网络操作程序技术和方法进行网络电信诈骗,同时也被认为是目前网络电信诈骗核心技术的被动使用者,他们对关键的电信诈骗核心技术了解的并不是太充分,因此他们在从事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中主要听从主犯的指挥与安排,起次要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从犯二者的区分标准通常是根据其参加犯罪行为的时间、次数、分工、态度等来对主从犯进行分析的。比如说,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最先提出犯罪意见并对犯罪活动进行策划或指挥的人一般都是主犯,反之为从犯。由此能够知道在集团里面,主犯更具有主意,类似于统领者,从犯就像是士兵一样,等着主犯带着从犯们进行相应的犯罪活动一般。但这个区分的标准需要在不同的场景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王志英.身份共同犯罪的定罪[J].西藏科技,2019,No.313:28]]。可以从参加犯罪活动的次数来看,主犯一般来说要比从犯多一些,但是也有例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主犯在实施诈骗活动时动作会更加的熟练,知道如何去套牢受害人的心理,快速的完成犯罪活动。当然主犯也不全是实行犯,亲自参与犯罪活动的,从而可以推测到主犯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更大,更容易对犯罪的结果造成一个直接的影响。就类似于案例里,公诉机关对另外2名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准予起诉的决定。以及法院对于在案例中刘易泰2016年3月加入,4月12日被抓获,作为厨师,同时兼任一线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倪德江2016年4月1日刚加入4月12日被抓获,一线话务员,在参与犯罪活动的期间该犯罪集团的诈骗数额上面,刘易泰比倪德江更多,有期徒刑比刘易泰多3个月。由此可以对比了解,虽然两人都是从犯,但是在具体量刑上面却并不相同,刘易泰加入犯罪集团的时间稍微要长一点,诈骗金额也要高一些,但是在量刑上面更轻,这都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从多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才能够得出相应的结果。
大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大都是有人,有钱,或者有技术。当然首先要有人,有了人,那么就可以进行工作,进行赚钱,有了钱,然后去学习更好的技术。当然一个大型的犯罪集团,组织也不会太差。这么一来,网络诈骗犯罪想必也层出不穷,严重的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于是否符合执行我国刑法上关于跨国电信网络犯罪集团的有关规定,首先要有明确的犯罪首要分子,也就是所谓的大老板;然后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固定,就比较类似于公司里面的经理、精英;有一定流动性的人员的组织,这样依法可定为诈骗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就有点像公司法里面的,出了事,就需要从公司里面由高像低的去询问。负责组织或协助首要分子进行窝点组建的;积极与诈骗受害人多次聊天并实施诈骗行为的;积极主动寻找受害人的;诈骗金额较大的;加入犯罪团伙时间较长的;对进行犯罪的操作流程熟悉的,依法认定为主犯的。对于参与犯罪活动较少,诈骗次数只有一两次比较少的,骗取金额较低的,在犯罪团伙中处于边缘人物,对情况了解不太多的,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只能起次要或者其他辅助作用的,依法认定为从犯。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有了一些比较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遇到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相关的一些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不至于在遇到此种情况后,再去查询大量的资料。由于现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已经到了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程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加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逐渐的开始进行增长起来,“两高一部”针对办理电信网络与诈骗共同犯罪做出了更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出台了《意见》。对于如何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提供了一些比较明确的标准,能够为如何对办理电信网络与诈骗进行共同犯罪的法律认定提供更快速的证据查找和解决方法。对于单方面帮助他人的进行共同犯罪,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特别像在我们生活里,遇到一个,在你身边帮助你,成功的达到自己的目标,及文中所提到的犯罪行为,让其成功的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形。毕竟既然提出了这个想法,那么就有可能存在,在我们不知道的地方,可能就发生过这种事情呢,所以现实社会也有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至于如何进行正确的处理其片面的诈骗犯罪,由于其是帮助他人的犯罪,不论是否帮助,犯罪行为都会进行,但是帮助的行为是存在的,不能够忽视的,所以比较起来,以从犯处理是比较适合的。对于负责组织或者协助受害人的首要分子组建共同犯罪窝点、招募培训共同犯罪人员等活动起积极作用的,或者其加入犯罪活动时间较长,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流程与程序比较熟练的,通过接听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与诈骗受害人积极的进行聊天,实施诈骗行为的;积极寻找受害人的,参加犯罪活动次数相对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其主要作用的,依法可认定为主犯。对于参加犯罪活动的次数相对较少,加入时间较短,起次要或是辅助作用的,依法可认定为从犯。虽然笔者的文笔比较的有限,但是还是希望能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进步作出一些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共犯理论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8.17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2
[3]李敬宜.从“共同犯罪”理论角度浅论电信诈骗的司法打击处理[J].法制博览,2018,5:145-146
[4]祁青.对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的几点探讨[J].法制博览,2019,31:193-194
[5]秦新承.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10
[6]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5
[7]林天祺.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在刑法学理上的展开[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6(3):73-76
[8]张琪悦.试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J].法制博览,2018,2:73-74
[9]迟郡.浅谈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J].法制与社会,2020,1:211-212
[10]齐岩.浅析“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J].法制博览,2020,3:61-63
[11]杨奔放.片面共犯实务问题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119-120
[12]李强.片面共犯肯定论的语义解释根据[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52-58
[13]王雪莹.论片面共同犯罪[J].法制博览,2019,20:244
[14]吴思齐.关于我国刑法不存在片面共犯的探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23-27
[15]郭自力.英美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1
[16]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0
[17]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M].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6
[18]许富仁.共犯本质研究[M].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19.7
[19]李立众.刑法一本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0]王志英.身份共同犯罪的定罪[J].西藏科技,2019,No.313:30-35
致谢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我首先要感谢我的毕业设计的指导老师。
老师在这次毕业论文设计上面,给予了我非常多的建议与指导,在本来就非常繁忙的工作中,还抽出时间来耐心的指导我的毕业设计,更是从初稿到定稿,都不厌其烦的一审再审,大到论文结构,小到论文的语句格式,都进行说明。
在我对于论文选题迷茫时,也是老师耐心的对我进行建议;在我对于论文研究的方向产生错误时,也是老师对我进行帮助;在我对于论文的写作上面,老师更是倾尽了大量的心血,来帮助我。
在这段时间里,老师深厚的学术修养,严谨的态度,强烈的责任心,对学生的无私关爱,都让我受益匪浅。
在这次的毕业设计中,我能够感受到我在专业知识上面还有所欠缺,所作毕业设计也不是那么的完善,还有许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非常感谢指导老师对我的指导与帮助,让我能够顺利的进行毕业设计,让我的毕业设计内容更加的完善。然后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们,对我的辛苦教导,让我能够掌握其专业的基础知识;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对我的支持与鼓励,此次毕业设计才会如此顺利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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