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配偶权”一词最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conjugal rights”,翻译成中文便是婚姻中的权利或者配偶
拥有的权利。18世纪,康德提出夫妻间拥有对人权和对物权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就是配偶权,意味着排除第三人的介入。康德的配
偶权理论对后世相关法律的制定影响深远。1857年,英国的《英格兰关于修改涉及离婚和婚姻诉讼法律的法令》第一次明确的规定了
丈夫可以向与妻子通奸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随后20世纪的X的《侵权法重述》、法国的《法国民法典》等多国都出现了可以向
第三者追责的明文规定。[1]
2000年重庆一桩原配状告第三者的案子首次将“配偶权”这一权利引进中国,国内学者纷纷开始研究并讨论是否要将此权利写进新的
婚姻法。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基本定义了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对于配偶权包括哪些权利义务也已基本确定。很多学者将配偶权直接
定性为侵权行为,然后研究将侵犯配偶权写进《侵权责任法》的合理性。还会研究哪些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法律应该追究责任的类
型。部分学者对于域外法律和学说了解颇多,多在研究如何借鉴域外的法律和学说来制定符合中国的相关法条。
本论文旨在通过借鉴境外有关于侵犯配偶权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和一些学界学说,结合国内法律有关侵权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和责任承
担范围,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根据该行为的性质确定第三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因第三者插足的特
殊性使得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健全取证制度也是不可忽视的细节。
研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属于侵权行为并追责有利于弥补《婚姻法》中的法律漏洞,制定指向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规避第三者逃避惩
罚,更好的保障婚姻。有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延续,遏制不良风气的蔓延,矫正国民的价值观。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效遏制该类
行为的增长,让婚姻关系变得和谐稳定,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一、第三者及配偶权概述
(一)第三者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者,社会俗称小三。社会学中指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介入他人婚姻关系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产生嫌隙的人。随着时
代的发展,婚姻关系逐渐出现了两种第三者,分别为善意第三者和恶意第三者。善意第三者指的是第三者并不知晓对方已经结婚,在
被对方欺瞒的情况下与其恋爱、同居。这类第三者往往属于被小三。因本身并不存在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主观恶性,即使客观上对对
方的配偶造成了精神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仍然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所以此类不属于本文研究的对象。而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是
第三者中的恶意第三者。此类第三者属于明知对方已有配偶或者前期不知但后期知晓,却仍与其交往或者同居,并直接或间接造成对
方的配偶精神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主观上有着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恶性想法,客观上也存在损害事实,所以这类第三者属于本文研究
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2]
(二)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
英国的戴维·M·沃克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需要对方忠实、关爱、陪伴的权利。我国对配偶权没有明文规定,学界对于配偶权
4的定义有许多不同观点,主要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说和性权利说。最后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属于夫妻间的权利,代表着婚
姻关系,属于衍生的权利义务,是身份权。
对于配偶权这一身份权包括哪些权利义务,学界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包括配偶权主要包括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姓名权
等,也有学者认为配偶权包括同居义务、性权利、生活帮助权和住所的决定权。巫昌祯教授认为,配偶权包括忠诚、同居义务和姓名
权还有住所决定权、职业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和订约权等权利。[3]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主要分为重婚、通奸和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明文规定,有配偶还与他人登
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登记结婚的,犯重婚罪。该条文清晰指出无论是第三者还是过错配偶,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
重婚行为还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配偶可以向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之一。因为该种行为类型触犯刑法,是刑事领域的犯
罪,所以不属于本论文研究的行为。
通奸,指未确定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或者同性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全球某些国家和X一些州认定通奸是犯罪,但中国
并未对通奸做出定罪规定,当然这里不包括《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一般在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情况中,此行为是第三者侵权
最典型的表现形式。该行为往往会给无过错配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严重时造成人身损害。[4]
同居,指男女双方不以合法婚姻关系居住在一起生活。《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第三者与夫妻一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的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基本原则。第三方知晓其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同居关系属于《婚
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法学界将此种长期稳定的同居称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情况下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具有属于同等的法律
效力。所以有部分学者认为此种同居行为可以构成特殊情况的重婚罪。本课题研究的对象是不持续、不稳定的同居行为。因同居行为
发生的同时往往会存在通奸的行为的发生,但此种情况类似于偷盗行为往往会伴随着赃物处理行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就不会
再追究赃物处理的责任。所以当追究第三者与过错配偶同居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就不会再追究与过错配偶通奸的法律责任。[5]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性质
(一)社会传统与公序良俗
早在前五世纪,《尚书》一书中便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男女以不正当关系通奸的处以宫刑的刑罚。《尚书》是中华
文化最早的一本历史文化汇编,对后世的影响深远。秦汉时期便沿袭其记载,《史记·始皇本纪》中记载,男女私通的,人人可以动
私刑将私通男女诛杀。汉文帝时期,男女私通可诛杀可宫刑,私行仍然合法。一直到唐宋时期,因游牧文化的影响,男女私通仅需徒
刑一年半或两年。元明清时期,律法又再一次将男女私通纳入“可诛杀”,并增添了杖刑。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于男女私通的行为
一直属于零容忍的态度。古人注重道德和礼仪,而私通行为违背道德和伦理,以严刑治治之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婚姻我国倡导一夫一妻制,摈弃旧时的的一夫多妻制度,更大程度的保障了男女婚姻关系的稳定。1950年第一次
颁布的《婚姻法》第一章原则便写到,尊重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障妇女的权利,禁止重婚、纳妾。男女需要拿到结婚证才是
合法的婚姻关系。虽然那时的《刑法》取消了通奸罪,但当时保守的风气和盛行一时的“流氓罪”都表现出对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大
家都是持着厌恶的态度。马克思曾言:“尊重婚姻,承认他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新《婚姻法》第四条也规定,夫妻双方互负
忠实义务,尊重爱护对方。这是将伦理、道德法律化,尊重婚姻合乎世人的价值选择,合乎社会的公序良俗。[6]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侵犯他人的配偶权,导致他人失去应该享有的权利,不能履行应负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法律
上的追责合情合理。因《刑法》明文规定了第三者插足不属于犯罪,所以追究民事责任显得格外的迫切和重要。
(二)侵权法规范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人身和财产权益。配偶权属于身份权,属于人身权益。
当然当过错配偶利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置办房屋车辆或者利用网银转账等等,只要有相关的证据,那么无过错配偶就可以向
法院主张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属于《侵权法》所管辖的财产权益上的纠纷。《婚姻法》中只对过错配偶制定相关的法律条
文,而并没有制定相关规则来惩治第三者,所以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明明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这违背了《侵
5权法》保护民事权益的立法目的。
配偶权属于人身权益,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所以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所以追究
第三者和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伤害的责任理应归《侵权法》管辖。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四种,第一是违法行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主要违法行为便是和过错配偶重婚、通奸和同居,而《婚姻
法》强调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这就要求夫妻双方都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人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当第三者与过错配偶发生通
奸、同居等行为就违背了忠实义务,实施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是主观过错,上文已有写明本课题不讨论不知对方
有配偶而侵犯配偶权的第三者,因其本身没有主观恶性,那么也就不能追究其的法律责任。本课题主要追究第三者主观上故意插足他
人婚姻的行为。法学界分析行为是否违法时首先考虑的便是主观,之后才考虑客观。一般主观上属于恶意的行为往往都是违法行为。
第三是损害事实,往往第三者和过错配偶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被无过错配偶知晓时,绝大多数的无过错配偶都会遭受心理上的创
伤,无过错配偶会情绪低落,浑浑噩噩,做出一些不寻常的事情,更有严重者会自残和自杀。过错配偶还往往会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
三者一些金钱或者物质上的礼物,这就侵犯了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给其造成双重的打击。第四是因果关系,即侵犯配偶权与损害
事实时间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即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是否是由第三者和过错配偶共同侵权导致的。从理论上来看,第三者
只要与过错配偶有通奸、同居等行为,那么必然会使得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因而只要确定了第三者确实插足了他人
的婚姻便可以推定侵犯配偶权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7]
综上所诉,侵犯配偶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惩治该行为完全符合《侵权法》的立法目的。所以侵犯配
偶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现状和法律不足
(一)基本现状
1.典型案例
案例一:章红与罗庆是夫妻,两人开了一家小店。王芳是店里的员工。因长时间的相处,罗庆和王芳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章红
在知晓罗庆和王芳在酒店约会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两人被带回警局。章红先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与罗琴离婚后又向法院以王
芳侵犯其配偶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处王芳赔偿章红精神损害抚慰金。王芳不服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法律依据
有误,判决撤销审判决,驳回了章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19年,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法律对于配偶权没有明文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制的对象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
偶,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婚姻法》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以第四条为由提出的诉讼,法院可以不予受理为由,不受理李
美嘉诉杨宇辉、马亚婷解除同居关系一案。同年李美嘉不满该民事裁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诉求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2.判决分析
案例一和案例二都是以侵犯配偶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研究分析,判决书里法院的审判理由中都提到了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确会给无
过错配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但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明文规定,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可知,现今的法院
不支持无过错配偶以侵犯配偶权为由向第三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婚姻法》第四条原本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写进法律,但是法院将此
条归为指导性条款,认为不能成为承担侵犯配偶权法律责任的依据。
在裁判文书网中搜索“侵犯配偶权”关键字,只出现了两篇相关的法律判决,其中一篇的“侵犯配偶权”是指侵犯了配偶的生命,导
致配偶死亡。所以整个裁判文书网只有一篇文书与侵犯配偶权相关。搜索“离婚”、“同居”、“通奸”三个关键词时,有736篇文
书。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二人离婚的案件数量较多,但向第三者提起侵犯配偶权诉讼的只有一篇,由此可见民众对于配偶权这一权利
了解并不多,大多还是会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不过即使提出侵权诉求,法院也并不会支持。
有数据指出,在北大法宝案例与判决文书数据库中,其中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提出的离婚诉讼中,有80%的案例因无法举出
有效的证据证明第三者与过错配偶同居而导致案件被驳回。为何取证会那么困难?因现今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取证手段,因取
6证方式过于正规严苛,导致很多无过错配偶利用一些不入流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实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有不正当关系的有效证
据,导致诉讼最终失败。[8]
无过错配偶不仅要遭受精神打击,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也极其坎坷,双重打击下的无过错配偶们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还要接
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而第三者犯了错却仍然可以毫无负担的继续伤害他人,这就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
(二)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1.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互相尊重陪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四条也明文规定夫妻之间应该对对方忠实,但依据法院的
审理理由可知,法院认为该条仅为指导性条款,其并不可以支持无过错配偶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诉求。对于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也仅仅适用于夫妻双方。所以在我国,法律不规定第三人要绝对尊重要他人的婚姻忠诚与爱护,也不规定第三者插
足他人婚姻关系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2.被侵权配偶取证困难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当无过错配偶发觉对方有出轨的嫌疑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的调查证据,但又因没有合法的手续来调集开房记录和手机通
信但等证据,就会选择一些不法手段。请私家侦探偷拍偷录、安装定位装置跟踪和请人抓奸拍照是常见的抓奸证据,但是其本身行为
就具有不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认定其为有效证据的概率微乎其微。
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把取证的主动权交由原告,同时却又限制原告的收集证据的方式,使得举证越来越困难。
3.被侵权配偶的具体损害难以确定
被侵权配偶一般会受到精神、财产和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难以精准的估量出被侵权配偶精神是否受到损害,受到
了多大的精神损害。所以一般法律判决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都属于法官自主的衡量,然而法官的判断又被许多客观因而左右,所
以,不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衡量机制很容易导致某一方受到不公平的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精神损害随之而来的往往会伴有身体上
的损害,一些被侵权配偶在遭受打击后会选择极端的方式,例如自杀。对于是否将此种行为也归入第三者和过错配偶应当承担的责任
之中,一般情况下是否定的答案,但是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第三者和过错配偶唆使自杀的,则属于应当承担的责任。财产损害指过错
配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置办房屋汽车或者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虽然这些实体东西只要有记录的就比
较容易追回,但当过错配偶以一些合法的理由转移金钱,再为第三者置办东西,此时便很难有证据证明过错配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
产,这就使得被侵权配偶的财产即使受到损害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四、域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立法借鉴
(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借鉴
1.香港、X支持以通奸为由提告
X学者王泽鉴认为,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人格权益,所以当有第三者侵犯了他人的婚姻关系的同时,也侵犯了被侵权配偶的人格
权益。X地区在实务上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属于配偶权,所以第三者与过错配偶通奸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属于对配偶权的侵
害。所有X法律规定,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的,无过错配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也可以向过错配偶提出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赔偿。判例也显示无过错配偶可以选择向第三者或者过错配偶提出财产或者其他损害赔偿。
我国香港法律明文规定当无过错配偶以过错配偶与第三者通奸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分局请求的同时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应
该予以支持。[9]
2.澳门支持过错配偶承担非财产责任
澳门《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时,过错配偶在分割财产时将受到限制,并失去在缔结婚姻期间从他人处取得或将取得利益的权利。
所以当不考虑过错配偶婚前的财产时,无过错配偶基本属于净身出户。
同时法律规定,此时过错配偶应向无过错配偶支付非财产侵害赔偿。所可以得出,当第三者和过错配偶侵犯配偶权时,过错配偶只能
向无过错配偶提出损害请求,而且只能是非财产损害请求,第三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过考虑到过错配偶基本属于净身出户,所以
7只承担非财产责任也合情合理。[10]
(二)国外相关立法借鉴
1.X明确规定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
X立法规定夫妻间互相忠实陪伴的权利义务即为配偶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法重述》曾将第三者干扰他人婚姻的行为分为直
接干扰和间接干扰。间接干扰是指对配偶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后导致另一方配偶失去配偶间互相照顾的权利。直接干扰是指第三者插足
他人婚姻,导致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和财产损害。直接干扰的诉讼又称为通奸之诉,法院支持被侵权配偶以通奸为由向第三者提起损
害赔偿诉讼。《侵权法重述》中又规定,法官判决第三者承担责任时,要考虑第三者是否有通奸的前科,通奸的次数以及对被侵权配
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原夫妻间的感情状况。
但近些年,X对“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认为“让法律不进入卧室”是对隐私权的一种保障。陪审团对于案件的看法也逐渐随
着兴起的学说而改变。X一项调查显示,2000年后,除了规定通奸罪的几个州外,其他州只有极少数的判例中判决第三者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虽然有相应的救济制度,但X法律也在向不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方向开始发展。[11]
2.日本对侵犯配偶权的逐渐限制
日本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保护夫妻间配偶权,但日本的判例对于司法审判有很强的支配力。早在战前,大审院(当时的最高法院)
就判决第三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后几年,日本各级人民法院都绝对支持无过错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额诉讼。
日本学界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提出了多种观点:(1)全面肯定说:该学说完全支持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
任。(2)限制肯定说:该学说肯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但要对证据、构成要件等进行验证(3)基本否定说:该学说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其余情况都否认。(4)全面否定说:该学说完全否定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日本学说由原先的肯定说向着限制说的方向转变,法院对于是否要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态度也逐渐从完全支持到限制支持。[12]
3.德国原则上不认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关于第三者的责任承担。德国联邦普通法院认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没有产生消极的危害也没有对其他人
造成伤害。第三者与过错配偶因为互相自愿才会发生通奸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夫妻间内部的原因,所以并不适
合用第823条来保护无过错配偶的权利。德国法院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的现象应该用道德来约束和用《家庭法》来规制,而使用侵权
保护会导致法律的滥用。所以德国法律原则上并不认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13]
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建议
(一)明文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说明我国法律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所以将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行为定义为侵权行
为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这也为明确哪些侵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
借鉴《X侵权法重述》的分类,可以将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行为可以大致分为直接侵犯和间接侵犯。直接侵犯包括重婚、同居和通
奸。这三种行为中,重婚已经有《刑法》规定,同居行为虽然可以以之为由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之诉,但因不可以向第三者追责,
所以同居和通奸行为都可以成为第三者侵权的违法行为。间接侵犯则是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行为,例如引诱配偶一方和故意离间
夫妻感情等。这种行为其实很难定性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但当夫妻其中一方的确出轨与第三者产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时,那么这些行为
就属于破坏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2.主观过错
主观因素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日常实务中最难以判定的因素。因为法律追求惩罚犯错的人,所以对于主观上存有恶性的第
三者才是我们需要规制的对象。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许多“被小三”的第三者,她们并不清楚对方是否已有配偶,在对方的欺骗下与之
交往同居。当被侵权配偶要求这些第三者承担责任时往往会因为违背立法的目的而得不到支持。当然,有些第三者起初并不知晓,但
在后期的交往中知晓了对方配偶的存在后仍与过错配偶交往的,那么这些第三者就不属于“被小三”了。
如何判定第三者主观上带有恶性的?其一,可以调查第三者与被插足夫妻生活的范围远近和可能知晓对方是夫妻的概念。当第三者与
8被插足夫妻生活距离是在一个村子或者镇子的,那么无疑第三者带有主观恶性,当生活距离是在三线城市以上的,那么就可以调查双
方之间有无共同的好友,有无可能认识的可能性。当双方都在同一个朋友的朋友圈中时,那第三者必然会知晓对方已有配偶。其二,
翻阅第三者与过错配偶的聊天记录,当聊天记录中明显提到无过错配偶的,那么第三者的主观恶性也显而易见。
3.损害事实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会给正常的婚姻关系带来重大的打击,夫妻间会因为第三者的存在而无休止的争吵、打架、冷暴力。夫妻间原
本应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但现实的重击会导致无过错配偶因失去幸福美满的婚姻而遭受重创。一般来说,只要第三者插足,无过错配
偶的精神就一定会遭受损害,其中包括对于婚姻关系破裂的伤心和对于孩子未来成长的担心等等,严重的精神压力下会使得无过错配
偶惶惶而不知终日。对于财产损害则需要结合情况而定,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要承担财产方面的赔偿。人身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
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第三者自身直接伤害或者唆使过错配偶伤害无过错配偶身体的,这种情况下第三者无论如何都要承担责任。间
接损害指过错配偶自身因与无过错配偶吵架、冷暴力而伤害无过错配偶或者无过错配偶因不堪精神重压而自残自杀,这些情况下第三
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14]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要证明无过错配偶受到的损害的原因是因为第三者插足了其和过错配偶的婚姻。很多夫妻因第三者插足而宣告夫妻关系破
裂时,第三者就会辩解他们夫妻间已经没有了感情,插足他们之间并没有破坏他们之间的感情,所以其没有侵犯配偶权。然而婚姻关
系并不是简单的两人之间的爱情,还包括孩子的成长和两个家庭的未来,仅简单的以二人之间没有感情为由是不能成为第三者开脱的
理由。当然也不能说夫妻关系破裂的因素只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所以这就要求该因果关系需要直接且明显的。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承担的具体范围
1.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一般都指过错配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置办房屋、汽车或者支付宝微信转账等。财产损害的确定一般只要有相关的银
行流水账单和电子记录,并明确该笔资金用于第三者的,无过错配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使用现金的情
况,只要无过错配偶可以证实过错配偶使用了一定数额的现金,而第三者也在那个时间段拥有了与现金价值差不多的物品或者账户出
现差不多的金额时,且第三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合法手段得到的,那么法院应该直接认定该笔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无过错配偶在维权期间产生的各种诉讼费、律师费等财产支出也理应有第三者和过错配偶承担。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当侵权人造成他人眼中的精神损害时,被侵权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衡量无过错配偶受到的精
神损害程度?可以结合插足之前夫妻间的感情程度,无过错配偶在被插足期间的精神状态等等,来确定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若插足
前夫妻关系和睦,家庭非常幸福美满的,那么精神损害一般会比较严重。无过错配偶若在知晓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有不正的关系后,精
神状态明显不对劲,需要看精神医生和吃药才能控制的,那么也属于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对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第三者,可以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当然还可以要求一
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因为赋予无过错配偶可以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所以这就要求法官从公平公正
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维护好每个人的合法权益。[15]
3.人身损害赔偿
对于无过错配偶的人身损害,如果是第三者亲自动手,就可以用相关的法律来追究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若是过错配偶伤害
无过错配偶或者无过错配偶自残自杀的,一般情况下第三者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这些情况并不是第三者插足就一定会发生,而且
这些情况的发生完全是由他人的自主意愿决定的,所以说不能因为第三者犯了错,后面的结果都应有第三者来承担。当然,若是第三
者唆使的,那么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第三者都应承担。
(三)健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取证制度
1.规定被侵权配偶可获取证据的方式
取证难一直是实务中的难题。法律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将取证的方式规定的特别严苛,要求所有的证据都需要
9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取得,这就给第三者和过错配偶支起了保护伞。现实生活中出轨一般都很隐蔽,过错配偶会想方设法的隐去证
据,不让另一方配偶知晓,所以不利用一些特殊方法就很难得到确凿的证据。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无过错配偶就不能取得诉讼的成
功,就不能使犯错的人受到应受的惩罚。
法律应当放宽离婚和追究第三者责任领域的取证方式的严苛程度,当然请私家侦探等方法拿到的证据当然不能当做合法证据,因为还
是要保障过错配偶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但当无过错配偶利用一些手段自己偷拍偷录的关于第三者和过错配偶出轨的证据,利用关系
自己调取的开房记录和视频监控等,就应该将其合法化。因为法律保护婚姻关系,无过错配偶本身就应经受到了伤害,那么放宽取证
难度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
2.授权被侵权配偶可调取相关证据
被侵权配偶往往拿不到确凿的证据就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权利来调集有关证据,所以当被侵权配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证据时,就
不会出现取证难,诉讼难的情况了。
法院应该授权被侵权配偶可以调取证据的权利,授权的前提是被侵权配偶可以提供较为确切的证据证明有第三者插足自己的婚姻。至
于是如何取得的证据的就可以根据上文所写的合法的取证方式来取证。当被侵权配偶得到授权后,就可以调集出轨配偶的开房记录和
一些监控视频,还可以去通信公司调取他和第三者的通话记录。有了这项权利后,所取得的证据将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被侵权配偶
的权益就可以得到很好的维护。
结语
在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可以清楚的发现在第三者带有主观恶性的前提下,插足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也给无过错配偶造成了
损害,这之间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完全可以认定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范
围一样,可以请求第三者承担精神、财产等损害赔偿。
取证制度也是研究的一个重点。在查阅参考文献后,很多学者大多在建议降低取证难度,去没有确切的方式提出。本文将研究方向放
在了降低对无过错配偶取证方式的合法性的要求和授权无过错配偶取证权利。这样可以极大程度的降低因没有证据而导致第三者不用
承担责任的概率。
在研究课题的过程中发现,虽然可以确定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因某些特殊的原因,例如自身理论知识的浅薄和社会调
研资料的短缺,导致无法将更多的侵犯配偶权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这使得研究不够全面,有一定的偏颇性。
中国是一个极其重视礼仪和公序良俗的国家,所以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很可能会从道德化向法律化转变。研究保护配偶权保护可
以为未来的婚姻关系提供更加稳固的保障。自己以后若是在研究方面有比较扎实的理论涵养,希望可以再一次全面的、深层次的研究
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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