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一个社会现象成为人们关
注的焦点:离婚率的上升速度,每年都在官方统计数据中显示。[1]所以在一八年提请人大的民法典草案中,我国立法者已经开始重
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试着考虑在民法典中增加相关内容。事实上当前我国的离婚率可谓居高不下,许多夫妻因为离婚门槛过低而意气
用事,“闪婚闪离”现象十分普遍。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尚未成型的状况下,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在下决定时处于足够理智的状态无疑
3是强人所难。这也就导致了在许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老人赡养问题以及最普遍的财产分割问题等方面双方都矛盾重重,例如关于房
子归属的问题就导致了离婚的数量和房价似乎是一起涨跌的现象。[2]矛盾的激化使得社会的稳定性遭受了一定的破坏,同时也让许
多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家庭解体速度越来越快。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离婚冷静期制度既有助于立法上的创新,也有助于今后司法上的实践。如今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暂时还没有非常
具体的可参考对象或者是覆盖范围较大的实践,仅限于地方的一些推广。此时外国相关法规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和各地法院实践情况都
是立法者需要参考的重要标准。既然绝对的自由在婚姻制度中是并不可取的,那么本文所需的正是通过分析上述因素,分析离婚冷静
期制度的概念、意义和适用来探寻关于建立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各种思考和研究。且在进一步研究该制度的同时,探寻如何在建立
该制度的过程中注重其构架和完善。

一、离婚冷静期之概述
离婚冷静期,即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向XX提出离婚申请后,XX暂且搁置办理离婚手续,并为了挽救婚姻给予双方劝解所给出的
一定考虑期间。而在考虑期间内,XX在强制介入的同时也会安排一些婚姻关系辅导人员去修复双方关系,用以解除婚姻危机,保护
整个家庭的稳固。
(一)离婚冷静期概念
要想理清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从其所存在的法条及其产生背景中入手,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
1.法条概述
与他国大多有离婚冷静期相关法条不同,自我国婚姻法制定以来,就未曾有过确切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唯一与之相近的是1994
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该法条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确实具有减少冲动离婚,给予双方反悔时间的效果,但是
其本质上并不属于离婚冷静期的范畴,只是为了当时的登记工作更为有序而创设。
不过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以来,各地法院都在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上进
行了各种实践探索。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也证明了我国对于离婚冷静期
方面的立法行动正在加强之中。[3]
2.应用背景
自2003年xxxx修改了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后,立法对于婚姻管理这一块的管理就日渐宽松,中国由此也成为了世
界上较少的离婚“零门槛”的国家。
而当下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同样催生了婚姻结构的不稳定性。在独生子女众多且双方往往均有各自工作的社会结构下,夫妻之间往往
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心生怨气,互相包容显得尤为难得。婚姻双方总是容易在磨合过程中产生纠纷,并上升为婚姻矛盾,从而造成二
人关系破裂,婚姻面临危机。这种种客观情况造成了我国近几年离婚率持续走高的局面,而现在的年轻人已经习惯于用法律途径寻求
司法帮助,法院承接的离婚案件数量也是逐年递增。不幸的是这种矛盾或许仅仅是基于一时冲动而非深思熟虑,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
率也与许多夫妻在做下离婚决定时不够理智有很大的关系。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因婚姻危机而草率离婚的夫妻双方。
[4]
婚姻的不稳定对于家庭的稳定也好,社会本身的安定也罢,都并不是有利的发展因素。且此时提出离婚的双方很有往往被感情所驱
使,难以做出足够理智的决定,可能导致后续一系列的关于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妇女权益保护等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难以得到足够
的保障。而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以来,各地法院也都在建立离婚冷静期
制度上进行了各种实践探索。如浙江省就推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北京法院也在摸索相关适用规则;上海同样在实践过程中挽
救了不少行将分崩离析的家庭。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的意义
设立一个离婚冷静期,绝对是一个有意义的举措。[5]在司法实践中,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家庭完整的同时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拯救婚姻危机。
1.保护家庭完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婚姻从来不是儿戏,两个人缔结婚姻后,就是组成了一个全新的家庭,社会正是由这样一个个家庭所组成的。只有各个家庭和睦,社
会才能安定和谐。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的破裂与否往往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在生活观念不断变化开放的今天,离婚已经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
情,反而变成了经常需要上法庭处理的种种利益分割与家庭矛盾问题。婚姻中的夫妻在愤怒中往往很难保持应有的理智,在法庭上唇
枪舌战的不在少数,同时也消磨了尚且留存的一点亲情。的确,诉诸法院可以得到明确的判决,但是人的感情却不是当断则断那么容
易的。事实上许多离婚案件都有挽回的可能性,而判决下达后,婚姻关系是断绝了,可接下来的子女抚养问题、老人赡养问题等都是
原本的夫妻双方所必须面对的困境。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既丰富了我国目前的婚姻制度,更加促进了婚姻
家庭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打破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自我封闭状态,推动婚姻家庭法学的纵深发展。[6]
尤其父母婚姻破裂后,对于未成年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是无可弥补的。婚姻自由是值得法律保护的,但本可以避免的冲动型离婚却可
以用制度来尽量避免。离婚冷静期的出现正是为了给正在不冷静状态的夫妻一个缓冲的时间,充分给予当事人双方以理智思考的余
地,同时也是为了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
2.节约司法资源
不同于婚姻缔结时只需要双方同意外加XX登记机构的证明就可以开始一段新的关系,在现实中,登记离婚的人数远远低于诉讼离婚
的人数。婚姻关系破裂所消耗的并不仅仅是双方的感情和物质生活的变动,还有相当可观的司法资源。
我国的离婚标准采用的是“感情破裂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时间法官往往难以做出确切的判定,无法全面了解夫妻家庭关系中
的裂痕所在,自然也不能确切地断定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已经走到了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挽救的绝境。兼之感情之事本来就错综复
杂,难以决断,所以在许多离婚案件之中,法官身为局外人对婚姻关系的情况很难判定,又不能拒绝审判,所以许多法官在实践中采
取了一种折中的方式:第一次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时候不予判决离婚,如有第二次再行思量。
事实上这种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固确实也有一定的好处,某种程度上这种“二次离婚”的审判方式发挥了一部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功效,让夫妻双方也有了冷静和思考的空间。但是同时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巨大的:倘使双方当真决意离婚,这种做法只会让当事人
疲于诉累,而且法院也不得不花费双倍的司法资源在同一件案子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在当前各大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
少”困境的同时,原本就不容易审判的家事案件又逐年递增,在加大了法院压力的同时也容易使得该离婚的双方一拖再拖,耽误了当
事人的离婚自由。
而在这种境况下,设立离婚冷静期就十分必要了。当事人在第一次请求法院裁决后法院按照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给予夫妻双方以足
够的时间来思考,并组织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良好的沟通,争取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化解的同时也让双方有一个冷静思考的空
间。这就避免了许多夫妻多次请求离婚或者是离婚后因为后悔再次复婚,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又耗费了当事人大量时间精力的难堪局
面。而如果在冷静期过后,当事人双方在思考和沟通过后仍旧认为离婚才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法院也不会再行阻碍,直接判定双方解
除婚姻关系。
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夫妻双方可以少走几次离婚程序,法院也得以在庞大的离婚案件之中抽出身来。法官在面对相对冷静的当事
人时解决问题的难度也会下降不少,在缓解办案压力的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3.拯救婚姻危机,维护合法权益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缩减草率离婚的几率,挽救一些还没有完全破裂的婚姻,在冷静期内让双方当事人都做好足够
的思想准备,从而在离婚这件事情上更加慎重。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能够平息夫妻双方一时的怒气,让当事人在保持足够理智的情况下
对离婚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分割和权利保护问题做出合理的处理方式,并且重新思考婚姻是否还有存续的可能,从而有效拯救婚姻危
机。
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会限制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和限制离婚不同,限制离婚是指准许离婚,但是通过法律设定各种条件,对
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和离婚行为加以限制。[7]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反而有所裨益:按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
通常做法,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在当事人初次起诉至法院时,法官大多数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这一创造性的
司法活动对于法官的办案起到了帮助作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8]但是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前提下,法官和当事人都有充分的
5时间去冷静思考关于婚姻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好好处理后续事宜的缓冲期间。
要知道仓促离婚最容易带来的问题就是未成年人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妇女权益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夫妻双方好好协商沟通,而
不是在冲动之下做出不可挽回的错事,今后徒增遗憾烦恼。家事案件本身的错综复杂性不比其他案件来的条理清晰分明,夹杂情感性
和伦理性因素后,法官处理案件时也会对各方权益的把控感到棘手。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正是在这种难以做出明朗判决的前提下给
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以更加谨慎把控利益关系平衡的机会,在尽量挽回婚姻家庭的同时保护好无论是夫妻还是老人或者孩子们应
有的合法权益。
二、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关规定
离婚率持续走高是当下许多国家都会面临的问题,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无疑是十分必要的。[9]而相比他国我国对离婚冷静期制
度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此时借鉴他国相关经验就势在必行。
(一)英美法系相关规定之探究
X的离婚必须经过法庭审理程序,即使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需要法院的裁判,其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则与我国类似,均遵循
“夫妻感情破裂说”一说。而同中国的婚姻制度有所区别的是X大多数州都存在分居制度,分居时长达到一定限度则双方就可以申
请离婚。同时在X的普通离婚程序中,在申请离婚后当事人将有六个月的等后期才能办理好离婚手续,终止婚姻关系。
《英国家庭法》明确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期间,而且不允许结婚未满一年的夫妻草率提出离婚。[10]当事人一方如果坚持离婚并做出申
明,则自收到当事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声明之日起两周内,法院将为当事人指定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11]加拿大的离婚方式分协议
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模式,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的前提是婚姻破裂和分居时长达到一年以上,如需协议离婚也有一个月的手续办理
期间。
英美法系对于离婚的标准比之我国要严苛许多,无论是分居要求还是对于感情破裂的审核等都更为细致,且基本都拥有手续缓冲期或
反省期间,也即“离婚冷静期”的存在。
(二)大陆法系相关规定之探究
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在第一次提出离婚申请后有三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撤销,而比利时、瑞典这些国家则在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的同时将时间长度翻倍到了半年的期限。在与我们毗邻的国家里,俄罗斯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月,而韩国选择的是兼顾并包。
韩国在2005年试点熟虑期后于2008年全国推行,并将冷静期时间与子女的成长状态挂钩,视情况而定。相对于西方国家,韩国因为与
我国相似的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或许更值得我国法学家注意。而且韩国划分离婚冷静期期间并非仅仅基于孩子的年龄简单粗暴地一
刀切,而是仔细地考虑了其是否需要父母抚养的问题,这也符合我国精细化审判的要求。
比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规定相对而言宽松一些,且都较为明确,对我国立法有更大的参考价值。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构架和适用
想要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之上,对该制度的构想与实践效用等都必须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鉴于我国的立法史上尚且
没有具体可供参考的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笔者将在借鉴他国制度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其构架与适用。
(一)关于期间的划分和设定
各国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时限规定都有所不同,粗略划分之下大致分为期间较短的,如一到三月和期间较长的,即三个月以上的。两者
各有利弊,短期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而长期间更有助于稳固家庭。
1.关于短时间(一到三月)的探讨
设立离婚冷静期第一个要考虑的就是关于时限的区分。在我国多年来遵循基本零门槛离婚的现状下,贸然规定较长的冷静期容易引起
社会的舆论压力。可能也是因此,在民法典草案呈交人大时立法者所提出的也是一个月期限的离婚冷静期时限。
韩国与我国在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时的社会背景较为相似,都是在离婚率持续走高且离婚成本过低的情况下以法律对此进行了约束。
而韩国与别的国家不同的是他们的离婚冷静期是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异的:当夫妻双方有需要抚养的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
时,离婚前所必须的“熟虑期”为三个月;反之,则为一个月。而俄罗斯的离婚冷静期比起韩国显得更短,只有一个月的离婚缓冲
期,俄罗斯的法律体系本质上与我国还是颇有相似之处,在这方面也值得参考。
6当然,韩国的这种做法对我国的冷静期设立制度更具有启发思考的意义:短期的一到三个月离婚冷静期间对婚姻自由的约束力度更
小,且分情况判断也更有利于儿童权益和妇女权益的保护。对此梁慧星教授和夏吟兰教授均认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时长较为恰当[1
2],陈苇教授则更赞同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时限。而设立短期时限的好处就在于在对冲动离婚的情况有所遏制的同时也可以适当权衡
各方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单纯只考虑夫妻双方。
2.关于中长期(三个月以上)的利弊研究
相比于韩国等位于偏东方的国家,欧X家对于冷静期的设立期间长度要求更高,事实上这与各国的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都有着密
切的关系。林秀雄教授认为欧洲国家对离婚措施的限制更多、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时间更长很可能是受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和历史文化影
响。毕竟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都不赞同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我国大部分人民信阳的佛教则并没有这种限制。
不过对于是否将冷静期设置为一到三个月的时长,法学界对此还是颇有争议的,虽然很多法学家认为离婚冷静期时长需要考虑到公民
对于该制度的接受程度,所以我国并不适合较长的离婚冷静期[13]。但是同样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冲动离婚风行之时要尽快“刹
车”,参考借鉴欧X家的做法,从而更好地保障家庭稳固和未成年与老人的权益保护。
(二)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程序规范
我国之前在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立法上是空白状态,实践上适用也是小范围的法院自行摸索或者地方试点,能否在全国大面积适用
也是个问题。因此在探讨如何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过程中,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1.关于调解机制的建立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避免“闪婚闪离”的出现,避免不必要的婚姻破裂,给双方以冷静考虑的机会。而在此过程
中,调解机制的出现几乎是必然的选择,事实上大部分国家在建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同时也对调解机制做出了不少具体的规定。比
如澳大利亚在法院判决离婚前通常会安排协商会议,而且会议中会有调解员出场作为第三方来对当事人的婚姻情况进行弥合。同时大
多数国家还提供诸如婚姻咨询师、电话宣传、网络咨询服务等人性化调解机制。
我国相比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机制的他国在这方面并没有优势,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婚姻调解职能通常由村委会居委
会等民间组织担任。而这种传统的调解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第三方并不是绝对中立的,街坊邻居的调解也很难让当事人冷静地思考
问题。
在这点上山西省临汾市法院推行的做法就很有创新意义:“临汾模式”的推行过程中,法院要求法官真正从婚姻本身来判断其是否彻
底破裂,而且在离婚冷静期时限内充分调动了社区、妇联等社会机构的力量,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而有经验
的家事纠纷调解员也能通过法院的介入顺利地调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从而对症下药,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能事半功倍。
婚姻不是一刀切,很多走到离婚这一步的夫妻未必是因为真的难以维系,而更有可能是遇见了夫妻双方无法调和的矛盾,或者一些原
本可以开解的误会。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咨询师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所处的是比较中立的立场,他们办案繁忙,通常也没有精力去劝解和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清官难断家务事,专业的事情就应该
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婚姻咨询在我国现阶段还是比较薄弱的一环,夫妻双方的感情生活往往需要专门的咨询师来提供建议并进行劝
解。XX也可以打造法律咨询服务的平台,对经过调解后仍要办理离婚的,为当事人提供在处理子女问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
方面的法律帮助;最后是告知当事人离婚的程序、条件、权利和义务等内容[14]。婚姻咨询的存在可以让双方对自身婚姻产生的问题
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反思,从而对自身的问题也能够进行深刻的反省,这样也就于解决纠纷更为有利,不会辜负离婚冷静期设立的良苦
用心。
2.关于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
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还是依赖于社区和亲朋好友的劝解,而这对于日益庞大的离婚群体来说明显是远远不够
的。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婚姻调查员和调解组织,他们往往聘用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和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用以稳固很多濒临破
裂的家庭关系。我国在这方面也是时候进行相应的增强了:法院可以组织牵头,鼓励妇联等民间公益组织选聘关于社会心理学、婚姻
家庭领域等方面的专家。随着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利用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家事调查员队伍[15],增强调解过程
中的专业性,组建专业的调解队伍和咨询机构。
7而且法院也可以聘请这方面的专家作为在法庭上或者休庭后协助法官帮忙稳固尚可挽救的婚姻,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
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妇联维权干部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并且实地调查[16],采集证据供法官采纳。同时进行一些心理辅导和对双方当事
人进行恰当的劝解,从而保证冷静期内双方得以妥善解决家事纠纷,促成离婚率的下降。
(三)关于适用的原则和标准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程序在实践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并不是所有行将破裂的婚姻都有必要适用冷静期。而且在适用过程之
中,法院要着重考虑的并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而是要保障各方利益平衡,不让当事人的家庭承担更多风险。
1.适用原则是半强制
与单纯的法院调解不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应当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官判定是否适用,但是如果当法官决定启动冷静期
时,对当事人应当具有强制性。毕竟在家事纠纷之中,双方的情绪很有可能处在波动巨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冷静思考和做出决
断,甚至对于冷静期的适用十分排斥。而冷静期本身的作用就是为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思考时间,致力于减少冲动离婚,其他设立了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的也是强制适用原则。
在我国地方法院的实践过程中,如山东济南市法院在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家事少年审判庭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深入调研和研究案例
后发现赌气冲动的夫妻在离婚案例中占有了非常可观的比例。而这些夫妻在调解时往往都在气头上,很难接受他人的劝解,对这样的
非典型案例来说,强制才是更好的适用方式。
2.适用标准是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利益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来说其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旧处于共存状态,但是双方已经就解除婚姻
关系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而在此期间内,最基本的夫妻义务仍旧是需要被遵守的。
离婚冷静期本质上是给了夫妻双方以一定的缓冲期间,是在当事人提出诉讼离婚后法院介入而存在的一段特殊期间。但是此时夫妻关
系尚未解除,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作为婚姻关系中最低标准的保障自然也不可被抛弃。
许多国家如巴西、葡萄牙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哪怕在夫妻分居期间双方也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而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毫无
疑问,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还存在时,无论是恶意转移财产还是拒绝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等违背基本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为法
律所容许的。
要知道我国虽然并无确切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在地方实践中,很多地区也推出了“试离婚”等代替离婚冷静期存在的创新制度。
在这些法院探索的过程中,大多数都对“试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的行为做了最基本的规范化:例如可以不履行夫妻义务,但是如果出
现一方违背基本义务,伤害到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前结束离婚冷静期,并对侵害者的行为进行应有的
法律制裁。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相对自由离婚主义[17],故而离婚冷静期时限内法院大多也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主。在适用
冷静期时间较长且规定比较完善的法国,在维护婚姻稳定性的同时,法国民法典也在通过给予夫妻双方协议自治的方式来更好地保护
当事人和子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国规定的“临时措施”基本上是由提出离婚申请的当事人自行规定的,并且交由法官审查,
如果法官认为这些临时条款有侵犯子女或者老人权益的,则需要进行修改。
鉴于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那么后续在冷静期内双方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也应当由双方共同确定。在这点上我国大可
以借鉴欧X家的方式,让当事人自主决定。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目的就是挽救婚姻,稳固家庭,保护家庭纠纷中的弱势群体。但是挽救的前提是婚姻还没有彻底死亡,离婚冷静期
的创设意义就在于弥合夫妻双方的感情,实现家庭关系的修复,而不是死马当活马医。在适用过程中,法官必须区分当事人的婚姻是
否已经彻底破裂无法修复:例如存在家暴、虐待、出轨情况或者涉及毒品、赌博等会造成夫妻关系彻底损毁的因素。
在婚姻宣告彻底死亡的情况下,法官就大可不必再适用冷静期,反而是应该在调查清楚后尽快依照法律判决离婚,以免双方当事人在
冷静期内还被婚姻关系束缚,不得解脱。而倘若婚姻只是处于危机状态,还有修复的可能性,那么法官就可以在相关专业人士的调解
和帮助下对该婚姻进行诊疗并出具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帮助当事人度过婚姻危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及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
8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重要作用。[18]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中利益最难得到保障的往往是老人、小孩、妇女
等弱势群体,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也应该致力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和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权益。在各地开展的司法实践工作
中,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创新性地推出了“亲情弥合八步法”。法院不再仅仅是处于一个“公正”的角度来居高临下地判
案,而是深入调查研究后专门针对破裂的家庭关系做出有效的和解修复。这就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真正做到了
“案结事了”。
毫无疑问,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没有什么绝对的公正和对错,感情纠纷也不是轻率的判决所能轻易解决的。法官要做的就是深入
了解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需求,然后对症下药,理清脉络,最大限度地让整个家庭的成员都能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
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势在必行,过高的离婚率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从而影响国家的发展。
目前我国民法典还处于草案之中,且还在不断修改,尤其是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理论上已经存在多年且各地也有所实践,但确实未曾
真正出现在法条中。无论是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中需要确立的规范还是相关条文均需要再三斟酌。更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同样要考虑
我国的国情:多年来第一次对离婚做出限制,是否会引起社会民众的不满。
本文在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做出思考的同时也在尽力摒弃以往传统理论仅以民众本身意愿为主的离婚制度标准,顺应民法及婚姻法
理论的发展,以多元化标准来讨论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注意到的因素。
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分析,笔者可知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仅是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同样也要对社会生活中民众的意愿
多做考量,且注意实践层面的精准化司法。因此在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与实践之中需要注意的也是理论与实际并重,思考建立体
制的同时亦不可忽略实践。
当然,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日益加强和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进步,想必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也会在婚姻法中完善自身的同时发挥其特
殊的效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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