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多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难点,我们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只有将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趋于平等化,才能缓解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医患双方关系正常化,而且还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篇文章以案例、对比的形式,发现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探讨的方式提出一些合理的意见。
本篇文章我们围绕着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展开论述,通过研究我国举证责任发展、国外的举证责任的发展,发现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以此为基点,在立法层面上为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一些自己的意见。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当然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也必须从举证责任方面进行入手,只有平衡了医患双方之间的举证能力,才有可能极大的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所以更深层次的研究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问题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引言
近年来由于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导致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加剧,严重阻碍的社会发展和进步。鉴于诸多的医疗纠纷矛盾的产生,我国立法者不断的试图改变这一现状,相应的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立法原则,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撑,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由原来较为绝对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转变成较为灵活的“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实质上是前两者的一个结合,也可以说是结合了前两者的全部优点,但是任何事务的发展都不是绝对化的,有利之所在就有弊之所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还需要立法者根据社会的现状及时的调整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以满足社会进步的需要。鉴于此,本篇文章希望对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立法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缓和医患双方的矛盾,从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1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简述
1.1医疗纠纷的含义
任何事物都有可能发生纠纷,医疗事故也是如此,关于医疗纠纷的含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根据专家学者的解释,通俗的讲就是医患双方因治疗问题发生的纠纷。
1.2举证责任和举证分配的简述
1.2.1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的义务。通常我们所说的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1]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00页]]
1.2.2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
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根据不同的诉讼案件,就原告方所提出的主张,决定由哪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首先所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谁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当一个案件处于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谁应该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败诉风险。
2由一则案列引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问题
2.1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3日,张某因身体疼痛到宁夏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院观察,经医院检查,张某被诊断为:右肾结石。同年7月16日医院对张某进行右肾结石碎石取石手术,手术后由于止血效果较差,医院分别于7月19日、7月23日对张某又进行右肾止血手术,止血效果仍然不明显。医院向张某解释的病情的发展,现医院为了查找出血的原因需要对张某实行右肾探查手术,于8月1日医院对张某进行右肾探查手术,手术的过程中医生发现张某右肾上有结石,质地均较为硬,医院随即又对张某进行了右肾实质切开取石手术。手术后,张某的右肾仍然有出血的现象,而且情况愈发严重了。医院于8月6日对张某实施了右肾切除手术。
2011年9月15日,张某以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为由将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
医院在答辩的过程中称:一、对于张某的病情医院诊断的非常明确,并且在整个的治疗过程中,医院并没有什么不当的违规行为。二、张某的右肾出现出血的并发症后,医院对此非常重视,并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确定治疗方案。
法院经过审查:医院给张某做的手术均得到了张某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张某在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没有过错,并且张某的右肾切除手术与医院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应予驳回。
2.2由案例引出的问题
该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医院给张某在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我们围绕着这个争议焦点,首先需要明白两个问题:一、医院和张某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该如何进行分配;二、对于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们该如何认定医疗过错,这个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案例,实则引发出我们对问题的思考。
3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制度分配的立法概况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现出一个屡增不减的趋势,随之我国相关立法也在不断的跟进和完善,[[[2]彭佳佳.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9:第12页、83页]]目前,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每一个不同的阶段都是对上一个阶段的反思与进步。
3.1“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民事诉讼法[[[3]《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71页]]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规定为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该规定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适用在医疗纠纷中是指患者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患者及其家属想要主张诉讼请求,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在举证的过程中,患者的病例的法院在判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据。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患者是没有权利查阅对相关的病例资料进行查看和复制的,因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如果想获得病例资料或者对其进行查阅并以此作为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如此一来,患者的举证就变得非常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因此为患者的举证责任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
3.2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医患矛盾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医疗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仍然使用该原则,医患纠纷将不断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制定一个举证分配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4]催晓东.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第2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5]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与病案管理.陈济东.冯林.2007第13届全国医院管理理论与实践学术年会]],将提出诉讼请求举证的一方,变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顺序进行了颠倒,如果该方负责举证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转变,瞬间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诚轻弱势一方(患者)的举证负担,也有助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反对者认为,一是在医疗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大大降低了起诉的门槛,容易造成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过多的占用社会有限的司法资源。二是防御性医疗现象的增多,许多医疗机构为了尽可能的规避医疗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大多会采取防御性医疗,长此以往,就会阻碍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学事业的发展。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一方但是也产生了许多弊端,例如导致“防御性医疗”滥诉和恶意诉讼现象的出现。总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非但没有真正意义上缓和医患关系,反而出现了更多的矛盾。
3.3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
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带来了的许多社会问题,在我国立法部门多年努力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演变到了第三个阶段[[[6]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60页
[7]宋永春.浅谈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J].世纪桥,2013:第4页]],2010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将不再单独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采用多元化的举证分配责任制度,对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区分类型进行确定。《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较为灵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相较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加灵活化,撇弃了较为绝对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它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既不会仅仅对医方加重证明责任,也不会只对患方加以较重的证明责任,它在医患方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虽然《侵权责任法》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例如举证责任分配中因果关系规定不明确,“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4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4.1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不足之处
法院在过错责任方面,考虑到患者方在举证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由原来的较为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到现在较为灵活的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8]王希.论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的缺陷及解决机制[J],政治与法律,2011:第87页]]《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三种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虽然立法者的希望通过举证分配的方式平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极大可能的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适用和诊疗规范的范围不够具体、明确,使得在司法实务中过于灵活不易操作,从而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4.2医疗纠纷举证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不健全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虽然我国法律设置了专家辅助人,这一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将专家辅助人引入具体的案件中[[[9]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第69、70页]]。专家辅助人运用最多的莫过于司法鉴定,由于社会各个阶层的文化认知水平各不相同,对于专家辅助人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的理解也相同,这就导致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出现了一定的盲区。由于医疗纠纷中有许多概念是我们一般人所不知道的但是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医疗纠纷案件要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这就导致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只是形式上的摆设。[[[10]]蔡慧慧.《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人辅助制度之不足与完善》,2013:第77页]]
4.3缺乏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专门性法律
我国目前为止没有一部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专门性法律,大多都是以条例、司法解释、法规进行规定,都不属于规范的立法形式,这就往往导致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疑难案件的时没有一个有力的支撑。
4.4设立的法规与司法实务不统一
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多次的修改,导致与司法实务中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不统一[[[11]郑雪倩.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思考.中国医院,2004:第3页]]。我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从《民事诉讼法》到《证据规则》再到《侵权责任法》,经过多次修改,规定的截然不同,这就容易导致设立的法规与司法实务不统一,容易在使用的过程中产生混乱。
5国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长期处于世界的前沿,所以它们相对于我们更为较早的关注了医疗纠纷的问题,以X、德国、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他们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长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其中一些制度可以依据我国的国情加以学习。以下我们就以X、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的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展开论述。
5.1X法律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5.1.1“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的概念
所谓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是指法院对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要有一个合理的证据,如果损害行为是由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生活经验,如果医疗机构尽到主要义务,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12]事实本身过失说明是英国法官Baron Poolock在1863年审理Byrne v Boadle-案中所创。]]。此时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5.1.2“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在X的立法原因
目前,X绝大多数州都将此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能力,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负担。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避免“沉默共谋”现象的产生,所谓的“沉默共谋”是指一般情况下医护人员不愿意担任患方的证人,作出不利于医院的证人证言,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因为所知道的医疗知识水平有限,所以根本无法判断出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所记录的患者病例都是由医生控制的,正常情况下医生不会做出不利于医院的事情,通常使患方因为没有办法证明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而败诉。“事实本身说明过失”这一原则则是很巧妙的避开这一问题,它不再需要医患人员的证人证言。
5.1.3“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在X运用的诉讼效果
“事实本身说明过失”一般情况下并不代表适用该原则,原告就一定会胜诉,只是很巧妙的弥补了在欠缺证据的情况下,平衡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能力,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而遭败诉或驳回其主张的危险。[[[13]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M].汤维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520页]]事实本身说明过失主原则主要分为三种学说,一是过失推断说,该学说的主要特点就是使案件直接进入到审判阶段,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后果。二是过失推定说,该学说的主要特点就是证据提出的责任,依照平等原则,被告相较于原告能够更好的向法庭解释损害是如何发生的,否则容易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三是举证责任转换说,主要说明过失原则不光发生过失推定的效力,还会使举证责任也转移到被告,被告否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损害行为和自己没有因果关系。[[[14]罗丽.各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J].中国社区医院,2010:第6页]]
以上三种学说,一般适用过失推断说,其目的都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能力,保证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5.2德国法律的“表见证明”原则
5.2.1“表见证明”的定义
表见证明,是指法院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长期以往形成一种规律,以此来推断一定事实的发生,其实该规则在德国的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都是由法院根据长时间的实务判决发展建立起来的,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为许多的生活经验往往也会出现一些例外情况。
5.2.2“表见证明”原则在德国立法的原因
(1)因果关系的表见证明
“表见证明”是德国由判例的基础上发展演变出来的概念,又被称为“大概的证明”。该原则最初的时候仅仅只是应用在发生了侵权事实的医疗纠纷诉讼领域,这一原则之所以会出现就是为了解决患者对于故意和过失两要件方面举证难的问题。后来,经过一系列的发展之后,该原则又扩展到了其他证明领域,比如因果关系证明领域。“表见证明”原则是指法院运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就某些重复出现的事件或现象的现有事实中推断出作为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过程。[[[15]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第二版.X:X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623-624页]]关于“表见证明”原则,我们最为熟悉的就是德国的“遗留止血钳案件”,1951年12月13日联邦德国最高普通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的主要事实经过是,原告在该医院实施手术后几年内,经常感觉到浑身难受。然后由其他医生进行检查,并在前一次手术的位置取下一个3cm止血钳。在这方面,一审法院认为,几乎无法想象遗留在手术部位的止血钳除了在医院进行的开刀手术之外存在其他进入原告体内的途径,也就是说,没有其他可能性。因此,法院认为针对此种情况即医生遗留止血钳在病人体内的事实存在适用“表见证明”这一理论的情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争议的焦点并没有提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完全集中在对于医生遗留止血钳在患者体内这一行为存在不存在过错的认定上。后来,医院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不能仅仅凭医生进行手术的部位遗留止血钳这一因素就直接认定为有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失,但是通过对止血钳的形状大小以及手术进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仍可以以此认定医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是有过失行为存在的,因此,对于被告的上诉行为依法予以驳回。
(2)过失的表见证明
经典案例:1948年的德国梅毒输血案件。原告1946年在医院接受输血,1948年发现自己已经感染了梅毒。原告于在1947年就已经确定供血者患有梅毒,但是对于其作为供血者在为原告提供血液时是不是就已经患有病毒这一问题,原告始终无法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对于供血人是否为梅毒患者原告并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仅仅只是有这种可能性存在而己,因此将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因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可知,除了输血外原告不存在其他感染梅毒的可能,因此输血应该是造成该损害后果的椎一具体的原因,这一情形很显然是可以适用表见证明理论的,因此,驳回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16]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M].X: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283页]]。
5.3大致推定原则
大致推定是指原告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且能够证明被告没有过失损害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17]藤原弘道.大致推定与表见证明,民事诉讼法的争点[M](新版),1988年:第245页]],就大致可以推断出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的过失所致,要不然损害的事实就不会发生,当然被告需要对原告所主张自己存在的过失承担举证,否则就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18]]反证提出责任.日本的有力说认为在事实上的推定成立时,相对方就产生为了防止自己败诉提出反证的行为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中适用大致推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患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患者只需要证明医院存在过失的事实即可,如果患者可以提供一些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以此推定医院存在过失行为,反之医院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行为,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6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6.1完善我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多次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因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就在于平衡医患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成败。我国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截止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区分确定型举证责任”,举证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19]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敏华译.证明责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6-97页]]。如何举证,由谁举证,它直接关系到审判的结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医患矛盾的缓和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从立法上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进行完善就显得势在必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法官在对法律法规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抽象概括和逻辑判断。因此,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一个过程。
6.2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立法完善的建议
6.2.1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司法实务中,截止目前为止专家辅助人发挥最大的作用都来自于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一般的司法实务我们是很难看到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对于专业知识进行说明,从而导致专家辅助人发挥的作用出现了一定的盲区。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司法实务的一大重点也是难点,法院依照职能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案件的关联性问题做一个专业性的解释,方便当事人更好的理解,因此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十分有必要。
6.2.2吸收和借鉴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经验
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承担没有相关规定,这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的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国可以借鉴外来优秀法律文化,紧密结合自身情况尽快的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将医疗事业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X法对于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采用的是“二分法”,所谓的“二分法”是法官对案件的侵害行为分两步进行认定:第一步,先是由陪审团对原告所请求的主张进行认定。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前提下由法官对被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进行认定[[[20]赵丽娜.中国医疗纠纷解决法律机制问题研究[J],2011年:第56-62页]]。X法与德法、日本法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共同特点的,都可以为我国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规定做一定的借鉴,特别是X法的因果关系两分法,不仅符合诉讼的发展规律,而且就其在实践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其他方法不能比拟的,因果关系两分法不仅对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做了明确指导,也对法律政策性判断做了很好的指导,此外,还较好的处理了二者的关系。
6.2.3进行专门性立法
就目前情况来说我国先行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的较为灵活,甚至还有一些混乱,为了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我国立法机关对此应该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专门制定一部处理医疗纠纷的医事法,使得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有理有据,以摆脱目前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了专门的医事法律,在司法实务中,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避免之前由于法律规定不统一而造成的尴尬局面,即便医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可以依据该法的立法宗旨进行分配。
结论
医疗纠纷诉讼中,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纠纷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医疗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专业性较强,相比于其他的民事案件,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当然面对医疗纠纷的种种问题,我国立法机关也在通过不同的途径改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国举证分配责任先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渐改变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不足之处。由较为绝对的举证责任制度一步步转变为灵活的举证责任制度。但是再好的法律规章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实务中不断的去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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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大学四年马上就要过去了,而这里有我熟悉的一切,有我热爱的一切。恍惚中,在美丽的校园中,我度过了人生中最为宝贵的年华。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谢谢你们!
我的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还得到老师无私的帮助,从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初稿的完成,老师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和无微不至的帮助我修改初稿,感谢老师的多次的斧正。
在此,我还要感谢我的班主任老师,虽然在校期间没少给老师惹麻烦,但老师总是不厌其烦的教诲我,让我收获颇深。其次我还要感谢所有本专业的老师,四年的求学生涯感谢你们无微不至的关心、孜孜不倦的教诲。
最后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大学生活的每个可爱的同学们和尊敬的老师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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