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和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在另一方面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隐私权方面。为了保护人们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隐私权,本文先就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被侵犯的主要方式和保护现状进行阐述,然后就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呈现出的新变化进行探究,最后根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提出保护的措施。希冀能从理论层面的深化探究,为实践中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的落实起到警示作用。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大数据
1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隐私权这个概念逐渐被社会公众认知、重视,其本质上是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空间领域的延伸。互联网本身具有穿越空间、形式虚拟、传播迅速、使用者众多等特点。本文充分理解了互联网的这些特点并结合考虑了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应在个人隐私权权利范畴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加以界定[1]。因此,本文认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个体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 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网络隐私权更容易遭受到侵犯,互联网时代里每一个体的数据信息都集中在一起,随着网络信息的变化,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发生了转移。当个体在浏览商品的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重点、位置信息等可能会随之传递到网络上,导致信息的泄露。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交流方式发生变化,信息从来源到传播需要的时间很短,使得互不相识的人们即便在没有进行任何形式沟通交流的情况下,但却可以从购物往来过程中获得相关信息[2]。比如人们在进行微信、支付宝等网络交易时,多样化的网络行为都可能导致信息的泄露,个人网络隐私权安全得不到保证。
2.1 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搜索
网络信息化平台中,个体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在一定的技术手段的作用下,这些数据信息将会进行二次处理,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我们经常使用的淘宝购物软件,支付宝等支付软件都是需要先进行用户注册,在平台登陆后才能使用,这个过程中,网络服务供应商会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并且通过这些数据信息了解个体的信用等级,并赋予个体不同的权限。通常情况下,这些数据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各种手段盗取个人信息,开展某种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人们往往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没有防备心,实际上,摄像头的角度问题,所获取的信息和我们以为摄像头中所记录的信息是不一样的,一些人可能利用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搜集信息,对于这信息进行二次加工,给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的威胁。
2.2 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加工、利用
大数据时代,人们的言行都会被记录。大数据因数据传输量之大、传输速度之快、传输范围之广的多重特点,使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够了解世界各地的信息,进行生产生存活动。但是很多人尚未认识到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导致信息的泄露,某些企业在正常的途径中获取了个人的信息,在未经当事人的允许下,就对于这些信息进行再加工、利用,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例如,网络服务商会将网络消费用户的信息批量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对于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通过个体的浏览记录、搜索记录对其进行精准的广告投放,大大提升消费者的购买率。看似使合理的行为,但实际上,消费者的信心遭到泄露,消费者实时都会受到广告的骚扰,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2.3 对个人领域、个人活动的侵犯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法律明确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但是法律往往能够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有形物中产生法律效力。网络环境中的个体信息具备无形的特点。例如社交软件里的个人信息,云存储空间等各种形式存储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信息时代,正是个体不同形式的信息内容构成了整体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在各种平台上得以储存,网络上各种云存储空间里的个人信息,能够进行异地实时分享与随时随地广泛传播。例如2016年X曾发生的苹果手机iCloud泄露门,苹果手机的云服务器遭遇了黑客的攻击,窃取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未经个人允许下,使得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遭到侵犯[3]。除此之外,个人活动中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也会遭到侵犯。如在进行购物、旅游的活动时,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言语和行为就已经被第三方发布到网络上,侵犯了个体的网络隐私权。
3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随着大数据信息的发展,人们对于隐私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也越来越重要,我国将会继续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护个体的网络隐私权,使我国人民的隐私权真正得到保障。就目前来看,在法律层面保护上尚存在问题没得到解决,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3.1 在宪法中没有明确保护条例
从我国现行的宪法条款来看,公民隐私权并没有被直接定义为一种独立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其他相关的人格权被损害时才可能得到救济,比如通过保护名誉权等方式,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维护公民私人空间的安宁性来加以保护隐私权)和第四十条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来加以保护隐私权)所阐述内容来看,宪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款定义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仅仅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力在间接保护我国公民。公民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隐私权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我国宪法当然对其也没有具体的定义。虽然我国XX部门已经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慢慢有了维护意识,但是由于宪法中对其没有具体的定义,对于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判定存在不确定性、缺乏约束力等,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我国相关执行部门在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时不能清晰明白地将网络隐私权认定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进而也反过来影响我国宪法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条款的进一步完善。
3.2 立法条例落后
在现阶段,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刑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都未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有清晰明了的规定,它们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规定上都较为模糊,在具体执法的时候难以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不能很好的应用于解决实际生活工作中发生的可能存在侵害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例如我国目前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网络用户如果利用网络侵害公民的隐私并伤害公民利益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明显看出,《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是违法行为,但并未明确指出网络上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该说法比较广泛模糊,在实际执法中难以有效界定。此外,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方面的规定非常之少。因此,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立法上需要努力。
3.3 行业制度没有完善
个体的网络隐私权的维护,还需要依赖自律的环境。就目前来看,我国还未形成相对完善的行业自律制度,人们的隐私权常常在无形之中受到损害。互联网和行业协会之间呈现出发展的不对等,无法真正规范到互联网行业中的每一个个体行为,再加之网络规范机制的缺乏,在互联网行业内部没有真正建立起自律机制。除此之外,处罚和惩戒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一些损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得不到真正的震慑,进一步影响了行业自律的效果[4]。
3.4 司法保护没有加大力度
我国的隐私权司法保护体系并未完善,还有很多细节有待补充,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网络隐私权因其狭窄的司法认定范围与其他隐私权具有很大不同,完善化的司法保护工作已经不足以满足当下的网络隐私权需求。同时,司法上对被侵害人精神损失上的裁量空间较为广泛,没有某一确定标准来判定网络侵权受害者应当获得的合理赔款数额。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网络隐私受到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司法保护需求量日渐增多,相关部门应当加快落实。
4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隐私保护呈现的新变化
网络隐私权是伴随着网络发展而由传统隐私权定义而引申出的全新隐私权定义,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隐私权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传统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但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质,也有较大差异。网络隐私权可以说是隐私权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网络隐私侵权有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内容丰富化、侵权危害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等特点。因此,为了维护网络有序、安全运行,必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维护。
4.1 网络隐私权侵权范围更大
传统隐私权保护主要对以私人事物、私人空间为中心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而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公民享受网络服务则必须先实名制,这相当于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购买了相应的网络服务,因此,个人信息具有了一种财产的属性,但公民的个人信息上传网络会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传统的个人信息仅仅是自身的各种信息,但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人与人之间联系紧密,这时,个人信息往往还包含着与自己相关的其他人的相关信息。就以最基础的定位服务来说,当人们想要搜索某一位置时,必须先开启定位服务,虽然为人们提供了准确的定位信息,但使用者自身的位置也会暴露,让人们生产生活中的行动轨迹完完全全暴露在互联网中。
4.2 网络隐私权财产属性增强
网络隐私权的财产属性随着个人信息数据与网络行为相关性的变化而变化。大数据时代带来了网络隐私的重要经济效应,相较于传统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人格名誉损害不同,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在人格名誉方面影响较小,反而因为其独特的经济价值,会有更多的不法分子企图挖掘网络信息甚至进行售卖从而获取大量利润,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也会对信息主体的个人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个人信息中的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这些信息蕴含着极大的经济价值,不法分子通过盗取甚至售卖这些信息能够获取极大的利益。
4.3 网络隐私权保护难度更高
快捷性是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性质,互联网为人们沟通交流搭建了桥梁,使得人们之间实现了及时的信息传递。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双面性,物联网给人们带来极大的方便的同时, 也具有极为严重的隐患,随着信息处理技术的愈加发达,想要找到一个人的信息也不像往日一样繁琐,只要具备相关的技术,搜集分析他人的信息轻而易举,这对个人隐私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也无疑给隐私保护的要求带来了较大难度。网络隐私权侵犯行为的不可控性、隐蔽性,侵犯主体范围的扩大,这些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产生阻碍。
5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求以及措施
5.1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愈加严重,人们对自身基本权益得到保护的相关需求也越来越多,完善互联网信息保护体制刻不容缓,可以从几个层面来加以说明:
5.1.1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大时代背景下加大网络隐私权保护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网络的出现是一个世纪性的时间节点,进入网络时代,我们明显能够感受到与过去的差异,过去的信息传递,速度慢,信息准确性低,但由于信息自身所蕴含的价值相对较小,所以并不容易被侵犯,但网络的到来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信息中蕴含了财产属性,侵犯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收益,因此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形势严峻,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5]。倘若公民的基本信息无法得到保障,人们都生活在一个完全对外开放的世界中,那么社会将难以稳定和谐发展,及时保障公民安全信息,给予公民足够的安全感,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5.1.2 有助于保障公民人格自由和尊严
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作为一个国家成员天然被赋予的人格自由和尊严,但大数据时代迅速到来,相关隐私权的立法并未及时得到完善,受制于此,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多公民人格尊严与自由造成了严重威胁,也对国家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国家应当加速立法进程,及时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使社会长治久安持续发展。
5.1.3 有助于网络信息传播技术良好发展
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还有利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良性成长。这个时代是大数据时代,在此背景下,科学准确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有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网络信息技术还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添砖加瓦。人们在享用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留下浏览记录等信息,加上多数人对这些信息并不重视,这类信息便成为了最容易侵犯的隐私,网络的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做好足够的措施以保护信息不受侵犯,也要科学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信息持续向好发展[6]。
5.2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在当下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对于个人的网络隐私需要提供相应的保护,而这种保护需要结合多种角度去思考,对现下的发展状态进行分析,并结合群众对网络隐私保护的看法去制定相应形式的保护方法:
5.2.1 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去确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制定原则,加强对其的立法保护。有以下几个原则:其一,目的特定原则。在网络隐私保护中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等问题,公共部门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自己的职业任务,而非公共部门的目的只是为了登记信息。所以在对个人信息等问题上要明确且不能超过对于这些信息的目的。其二,透明度原则。必须让消费者知晓且明白互联网采取其个人信息的原因。例如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取利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要做出合理解释并保证是否会对第三方进行客户的信息分享。在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利用时,需要发布隐私声明,其里面的内容需要简洁明了,且要与一些商业条款进行结合,保证能够让消费者知晓了解其中的内容。此外,对于网络移动终端设备在对隐私声明进行使用时,需要考虑设备的尺寸等条件以及消费者的使用感觉,以便消费者有更好的阅读体验。对于消费者隐私信息的分享问题,需要让消费者了解自己信息的使用范围,并知道信息分享的主要目的,保证对消费者隐私保护足够透明。其三,尊重消费者的初衷。需要在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利用,尊重消费者的初衷。任何企业和组织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后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其四,安全保障原则。企业和组织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要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保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极为重要的,任何企业和组织都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用户个人信息尽全力的去保护。
5.2.2 确立网络隐私权的客体
在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时需要先确定保护的主要内容。而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一般为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例如个人一般信息等。有关个人可识别的信息,不仅可以进行单独使用,也可以用于与其他信息一起识别,以此来确定有关的人物身份。对网络隐私权要保护的客体有一定的了解后,任何企业、个人和组织在进行采集他人信息时都可能会发生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对于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例如种族、宗教信仰、DNA、犯罪记录或与个人活动有关的相关位置等信息以及网络Cookies中的个人信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需要严格管理移动服务提供商所给出的用户位置信息。例如,用户在某一时间段进行定位时信息被采集,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对于Cookies,则主要是网站对用户进行身份识别时,将用户本地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储存记录处理,主要包括用户 ID、密码等。这些信息也是网络隐私保护中的主要内容。
5.2.3 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
在当今社会,加强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网络隐私权。通过对我国当前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工作仍有不足,应当积极向他国学习,不断增强对网络隐私的保护。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来保护人格尊严权。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将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进行细化。如发生侵权行为,应能在相关法律中找到具体的赔偿方式以及惩戒形式。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大数据已成为一种趋势,这种发展特点更需要相关部门来构建互联网产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5.2.4 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
针对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相关学者给出如下建议:可以通过设立专业化的保护部门或机构,以实现消费者隐私保护。例如之前所成立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互联网来承担相应职责,借助互联网信息传播来推动相关法治的设立。通过对这种工作的研究,我们发现网络隐私保护工作具有其独特的方面。针对这种特点,互联网办应该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确立切实可行的政策方针,进一步增强网络隐私保护。
5.2.5 明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权利类型
在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使个体能够了解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在这些权利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查阅权,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可以获知个人信息内容。每个个体都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展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一内容在相关的法律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修正权指的是个体能够借助法律等方式来修正个人信息。但在这个过程中,信息接收方需要能够保证个人信息的正确性,比如我们可以修改购物网站上的收货地址、收件电话等,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权力对不准确的信息加以纠正。而控制权意在说明消费者能够决定个人信息的用途,或者可以说他人能够掌握个人信息的程度。换句话说,任何企业或个人在利用他人信息时,都必须使本人能够知晓,必要时可以通过律程序来明确双方责任,以避免出现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利用的现。而撤销权是指个体可以决定他人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如在使用过程中,个体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来撤销他人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权利。封存权指的是个人有权要求企业等信息接收方停止使用、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力。
结语
综上所述,当今时期我国的法治体系仍然处于建设中。对于一些侵权行为,尤其是在对网络隐私权方面,相关法律部门应当加以重视,不断完善司法保护体系以及立法体系,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才能够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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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琪.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7(28):17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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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逝水如斯夫,不舍昼夜,转眼间马上就要完成大学的学业,经过几个月的收集资料,整合总结,论文能最终成文,得益于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尤其是我的指导老师在百忙中给我提出忠恳的整改意见,在此衷心感谢老师对我的精心指导。而且我的同学们也给我提供了不少的文献资料,在此我诚挚的向他们表达谢意!但是由于本人写作水平很所限,整改论文也很仓促,本篇论文的观点和论证过程也可能还存在不少谬误,希望各位指导老师和同学提出对论文的宝贵意见。我下定决心在以后的学习中时刻了解本课题的先进成果,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取得更加深刻的见解。最后在毕业之际祝我敬爱的老师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我亲爱的同学们开心快乐,前程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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