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成长发育阶段,其受教育程度、心智发展程度都不成熟。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刑事违法行为,对其处理方式、处罚决定都应与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因为逮捕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审查逮捕程序在整个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极为重要。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弊端也逐渐显露。现有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方面的规定较为零散,对实际司法工作开展造成困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的参与度也较低,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不良。律师介入诉讼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在司法资源匮乏的大环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也经常导致羁押的时间过长,案件处理不及时的情况发生。同时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也较为主观,没有针对其决定的审查机关。
以上这些因素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性,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立法初衷不符。因此应当根据司法实践中发现这些的问题采取解决方案,针对不足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立法工作。增加未成年犯罪嫌人本人及其律师在整个程序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确律师权利义务。设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增加作出逮捕决定的客观性。拓宽解决途径,加强社会的参与度以教育手段代替强制手段等不断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
关键词: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特殊性
引 言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逮捕是较为严厉的强制处罚手段,所以这个阶段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受限。而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以及心理素质都不可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日而语。他们正处于人生的学习积累及身体的成长发育阶段,这个阶段对其日后人生的性格、人格、三观都将具有较大的影响。因为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对其的处理方式也不可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蹴而就。基于以上原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应该更加趋向于轻处罚与逮捕,重教育与引导。
为了更好的体现司法公正性,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中应当对其采取特殊的处理态度和处理措施。强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参与度,平衡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益。并明确在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方式上尽量以教育为主,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最终达到减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被逮捕纪律,纠正辅导其价值观,有益于其成长为一个认知健全的好公民,便于其日后更好的走向社会的目的。
在解决问题产生的结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进行溯源,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经济与社会的高度融合发展,也成为了犯罪行为滋生的温床。互联网的出现在为我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途径。而青少年很多处于青春叛逆期,不服管教,追求刺激,过早离开校园的辍学未成年人以及缺乏亲友环境帮助关怀的外来未成年人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危人群,他们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不良影响和诱惑。如果这个时候监护人、社会及学校对未成年人未能及时的监管纠正,也很容易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依此我们能够发现国家与社会在监管介入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我国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各方面的立法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一直对其较为重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在各方面都有及提升进步的空间,钢铁并非一日就能铸成的,随着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越来越高,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的规定和程序在实践应用过程中,逐渐暴露了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因此应当根据司法实践探索出来的问题并结合其他国家的司法经验,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有针对性的对现状进行有益的探索,更好的落实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上采取谨慎逮捕的处罚态度,降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拓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途径,尽最大可能找到能够代替逮捕的手段,防止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并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约束教育的作用的处理手段。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益,帮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尊重法律、认知法律,从而更好的走向社会。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的效果。
1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概述
1.1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作为主体介入到司法程序后,二者适用的程序、原则等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年龄”是区分、衡量一个主体介入司法程后承担责任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各个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划分标准都不相同。在我国,法律和民间都普遍较为笼统的将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都划分为未成年人。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的划分标准则更加细化严格。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该条明确规定的八项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对于其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完全责任阶段[]。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概念,是排除已满十八周岁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以及不满十四周岁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即刑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十四周岁以上至十八周岁以下年龄阶段。以下,本篇文章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也是指这一年龄阶段的人群。
1.2未成年人刑事审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规定
我国在2012年以前,并未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制定专门的章节或者法条。既有的能够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适用和判定的依据性法条也大部分都非常抽象且分布较为松散,且很多法条都是一些较为概括性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没有较强的针对性及指导性。这就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在实际司法工作缺乏明确的依据、衡量的标准、指导性的规定。造成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效率低下,不能较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无法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情况经常发生。
为纠正此弊端,提高司法公正性,在2012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了一个单独的章节,并规定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审查逮捕的阶段,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后逐渐又对于未成年人的逮捕措施做出应当谨慎决定,以“不捕”为原则的指导性意见。这些条款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进行了全面、结构化的调整及完善。包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供了较为完备准确的依据。进一步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
1.3未成年人刑事审查逮捕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制度采取两大基本原则,首先,在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态度上,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即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教育手段代替惩罚手段,更好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纠正和疏导。青少年处于人生的吸收、成长阶段。在这个时期人的学习模仿能力较强,但是因受教育程度较低,故思想价值观等还没有构建完善,也导致了对自己的约束能力较差,较容易受到环境和不法人士的消极影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态度上,我国鼓励实施以教育为主,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除了个别影响及其恶劣,犯罪行为及其严重的案件外,大部分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国家都希望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来说服当事人主动认罪,再通过教育的方式约束、纠正其行为,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法律公正性的同时,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加深刻的认识自身的违法行为,更加了解法律,有利于其日后重新走向社会,也能够一定程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其次在对待逮捕措施的适用上采取“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原则[]。未成年同时也处于身体和心理发展的重要阶段,而逮捕措施又是较为严重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罚措施。所以如果对于某些犯罪行为较轻或者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执行不良的处罚措施,可能会对其身体、心理健康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其日后走向社会。为避免此种现象发生,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除犯罪行为恶劣、造成影响严重的以外,尽量不采取逮捕措施,以教育感化为主,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
1.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特殊性
在案件的处理上,我国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设立了专门的办案机构和专门的审查人员,做到了“专人专案”。专业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解决相关案件的经历丰富,熟练度也较高,能够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独立,并且最大限度上保障案件效率、保护未成年的权益。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案件办理的针对性,更好的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律师介入其案件审理的权利[]。这也是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项重大举措。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较差,且逮捕又是较为封闭的刑事处罚措施,控辩双方地位差距较大。这就很容易造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执法人员沟通效率低下,延长羁押时间,降低案件处理效率,一定程度上增加未成年人的逮捕率。在此基础之上,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介入的作用就很好的体现了出来,不仅能够从中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好的与执法人员进行良性沟通,同时也大大的提升了审查逮捕的效率以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从而维护未成人的权益。
在案件的审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能够帮助办案人员更加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进行的社会调查能够使司法机关从更加客观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查分析,便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使判定是否对其实施逮捕的决定更加客观。不仅能够降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逮捕率,也能够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拥有更好的司法处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现状
2.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程序运行现状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审查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甚至逮捕决定的作出都具有较大的影响。我国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应当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整理提供的资料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案件证据等对案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司法的严谨性,除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具有案件审查的权利。但这些规定也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工作更加趋向于仅是检察机关一方的工作,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在案件审查阶段的参与度较低,很难参与到案件的审查工作中去为自己争取权利。同时检察机关开展审查工作的资料证据来源也基本较为单一。这就很容易导致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较为封闭局限,影响司法公正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未成年刑事案件逮捕率较高局面的发生。
2.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程序运行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宣扬崇尚个性发展、追求自由的社会潮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途径,加上本身其对自身的克制力较差,容易“意气用事”冲动解决问题。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人数年均增长18.56%和15.3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国家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原则,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逮捕率仍然较高,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较低[]。同时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及其逮捕决定的作出较为封闭化,再加上在立法与执行阶段并未很好的体现其特殊性和针对性,导致未成年权益有时无法受到更好的保护。这与国家采取的态度与适用的原则相悖,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与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1没有专门的法律章程
截止目前,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章节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规定,并没有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建立独立的刑法或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且原则性的条款较多,对司法实践中的针对性较弱,且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条件做出区别性规定[]。也就是说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逮捕的条件和标准。这就导致在实际司法工作中没有根据性依据,没有做出逮捕决定所依照的统一标准,很难践行“少捕,慎捕”的政策,增加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数量。这与国家期望降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逮捕率,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指导精神不符。不利于保障未成年的权益,以及其日后走向社会。
3.2社会参与度较低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学校监管力度及教育方式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过早的流向社会。或者家庭和亲情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身心不健康,行为心理扭曲。或者走向社会后被不良现象影响,最终走向犯罪等等[]。未成年人对待诱惑的抵御能力很差,对待社会的认知也不够,如果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消极影响,其自身控制力较差再加上没有被及时监管教育,很容易走上歧途。
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更低,没有经济收入,甚至没有监护人。这就导致他们很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并在司法阶段中无成年亲友监护、无固定监管场所、无法提供保证人或支付保证金,最终导致未成年的审查逮捕率升高。这都是因为社会在整个阶段参与、帮助、教育的程度较低,没有完善的社会参与机制。导致司法机关对其倾向采取逮捕制度,增加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逮捕率。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或辍学的未成年人,学校与社会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和教育力度,从源头上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在未成年人犯罪以后,在没有监护人或无法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社会应该加强参与度与帮助度,通过为其提供援助律师等方式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而降低审查逮捕率。
3.3律师参与程度较低
在司法裁决阶段,控辩双方的公正性和对抗性十分重要,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后,由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逮捕[]。在这一方面未成年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并没有任何区别。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中,未成年本身对法律的理解程度较低,甚至受教育程度也很低,无法准确理解办案人员询问的问题,以及自己回答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所以很容易造成双方沟通存在障碍,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逮捕率增加的情况发生,所以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就显得极为重要。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了,在未成年形式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中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方律师的意见[]。但是这只是指导性的规定。对于如何听取,辩方律师具体如何参与审查逮捕程序中去等等具体的情形,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境不太好,或者家庭情况较为复杂,本身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申请律师介入的情况就较少发生,再加上没有针对律师介入的规范性规定[]。导致辩方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较低,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受到限制。很容易出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受损,有失司法公正性的情况发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做出逮捕决定的主观性程度很大,出现司法机关封闭性的做出逮捕决定、甚至司法机关滥用逮捕程序的情况出现,与国家的立法精神不符。
3.4羁押时间较长
羁押是一种在审查逮捕阶段,为保证案件顺利推进,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羁押的封闭性、限制性程度较高,其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都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在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犯罪嫌疑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必须在三十七天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逮捕嫌疑人的决定,因此本身对于是否逮捕嫌疑人的决定的时间限制就较长,再加上在实际司法工作的开展中,也有因为一些因素导致羁押时间延长的情况发生,从而影响案件效率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态度上,采取从轻处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未成年人仅处于人生的发展阶段,因此法律愿意再给未成年罪犯机会,相信其可以通过教育、帮扶等手段帮助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新更好的走向社会。但是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自身劣势无法很好的与执法人员沟通,很有可能不仅不能压缩羁押时间,反而导致案件处理时间更长,羁押时间更长的情况发生。再加上我国并没有设立审查逮捕程序的审查机关,使得其成为一个较为封闭性、行政性的行为,很容易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的情况发生。
3.5司法资源不足
由于我国人口较多,但是司法行业的精英人士却在少数,经常发生司法资源短缺的现象。在司法资源不足的大环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又不断上升,导致案件数量往往超过司法资源,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逮捕审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程序很多,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做为我国的监督机关同时还肩负其他的工作责任,工作责任繁重。且工作人员不足,专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司法资源不足,导致检察官的工作量很大,精力匮乏,很难保证工作效率。这就很容易导致未成年刑事案件积压,不能够及时的处理。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完善
4.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的立法工作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我国一直非常的重视,司法制度的日趋成熟也推动了未成年刑事犯罪的立法机制、工作机制越来越完善。但是目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类情形,也并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适用标准区分开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标准和条件,对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及决定标准,甚至各个地方检察机关的标准都不同,主观性很大,有失司法公正性[]。
因此如果能够设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针对性、独立性的法律章程,建立未成年专门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且对相关工作机制、工作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加实际司法工作过程中的指导性,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立法工作。设立专门独立的机构来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工作,根据评估标准来做出是否采取审查逮捕的决定,从而更好的落实保准的一致性,防止办理主体不同对案件结果的偏差影响,达到各个地方对待其执行逮捕决定的标准一致。做到“明奖惩,重教育”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审查逮捕率。
也应该着重完善并细化关于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都是法律援助律师,很少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申请律师介入案件。这种情况的出现除了因为未成年人群体自身条件的限制以外,也与立法现状有关,我国法律仅规定律师有权介入诉讼,但未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律师应该在什么时间介入案件,介入案件后律师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这就导致在实际的案件中大部分的律师都是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后,才介入案件之中,且律师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主观性较高。不仅很容易造成律师对案件了解不足,也容易侵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因此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应该规定律师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之前介入。因为未成年人因其自身年龄的局限性,对法律认知不全面,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身的保护意识不足,在公安机关的审讯过程中,很有可能“意气用事”并不清楚自己的回答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这个时候律师能够介入公安机关的审讯阶段,不仅能够使律师更加全面的了解案件,还能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工作人员尽心合理有效的沟通缕清案件,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这样即使案件被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也能够因为之前对案件较为充分的了解,提升律师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增加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提供帮助、及进一步做出逮捕或不捕的决定提供参考。从而最大程度上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目前大部分情况下,律师参与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职责主要是在审查逮捕阶段介入诉讼,对检察机关作出是否进行逮捕的决定提供证据和参考[]。但因为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处于弱势,且自我掌控力较差,律师应该充分完善、履行律师的职责。帮助其与父母、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传达信息,更好的交流沟通,防止因羁押的封闭性,导致案件信息无法及时流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应该在各个环节全面的了解案件,收集证据。在审讯阶段纠正违法、违规的审问程序,防止诱供、逼供等情况的发生。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后能够对检察官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提出重要意见。从各个角度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制度,才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进步[]。
4.2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听证程序
对案件设置听证程序能够加强案件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目前虽然在个别案件中实践了审查逮捕的听证程序,但是并未对其开展的标准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司法工作中为节省司法资源,大部分未成年刑事案件并不举行听证程序,仅有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可能导致逮捕决定有偏差的情况发生。举行审查逮捕的听证程序能够使逮捕决定更加公正化、透明化。也可以使检查机关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证据,对做出逮捕决定更加谨慎、严谨。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与度较低,导致其对做出逮捕决定有争议而无法解决。因此,我认为我国应该以是否有举行听证的必要,来作为判断是否举行听证的依据。而不是以是否逮捕来作为听证举行的使用标准。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在司法资源匮乏的大环境下,很难将每一个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都采取听证制度,且一些案件经过简单,事实清楚,造成影响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也没有采取听证度的必要,防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在满足如下条件时,自行启动案件的听证程序:针对案件逮捕程序存在较大争议;情节重大、对社会影响较大、犯罪行为恶劣的案件;有证据、线线索证明侦察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以上几种情况外,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有必要的听证申请的情况下,检查机关也应对该案件举行听证程序。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方面考虑,除了必要参与听证团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外,不应让社会人员或者媒体参与听证程序,不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听证程序进行公开。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举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未成年并未实际参与到听证的过程中,往往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代为参加。而设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其在案件中的参与度、话语权,这种情况与设立听证制度的初衷相悖。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参与到听证制度中去,也能够帮助其更加了解案件本身,更加了解法律,为其日后的生活起到警醒的作用。
4.3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社会的监管帮扶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完善占有较大的比重。在未成年成长阶段只有社会增加对未成年人的看管监护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未成年犯罪纪律[]。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良好的社会参与机制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帮教或者实施帮教的为非专业人员。因此我认为应该设立专门的社会帮教机构,培养专业的帮教人员,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帮教。
同时造成未成年刑事案件逮捕率较高的因素,也包括没有代替羁押的合理措施,由于能够代替羁押的取保候审制度只能消极的、不作为的等待结果,执行较为困难等弊端导致在司法工作中实施的比例较低,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采取社会帮教机制,在这个阶段对未成年的身心进行教育和纠正,不仅能够降低逮捕率,也能够更好的帮助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其重新树立人格和价值观,这也与国家的立法态度相符。
为了更好的代替羁押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管理,观护基地是为其提供支撑机构,观护基地是学校等其他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立管理和教育的基地。其他代替羁押的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等因风险较高且实施难度较大所以不常被适用到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因此观护基地应该规避此类弊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稳定、完善、教育性、看管行较强的环境。
同时为了更好的完善观护机制,可以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观护机制的标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估。符合标准后进入观护基地。在观护基地可以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教育和适当的劳动教育。并对其在观护基地的表现,学习的态度,思想行为的干政程度再进行评估,建立一个可看书面材料。为其在日后的诉讼程序中提供材料和参考。
综上,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强社会帮教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认识自身的错误,纠正其不良习惯和心理状态,有利于其日后重新走向社会,维护司法公正性,促进未成年身心健康成长。
结论
未成年的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公平、保障人权等多重复杂的重大责任。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逮捕率的不断升高,犯罪种类越来越多,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变得愈发重要。虽然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暴露了一些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的弊端,但是真理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才能得到的,任何法律都需要随着时代和自身的探索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没有永恒的、一蹴而就的法律。我国针对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情况,已经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最大可能上挽救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护其身心健康,对其进行教育和纠正,再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能够重新、更好的走向社会的一次机会。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中较为弱势、参与度也很低,对法律的认知程不高,往往造成最终对其违法行为都没有完全认知了解的情况发生。因此应通过完善立法规定、司法工作依据,增加强制处罚措施的替代手段,完善辩方律师的职责及参与案件的时间规定,设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使审查逮捕阶段工作更加严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降低被逮捕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一个较为庞大复杂的程序,并不能一朝就趋于完美。任何改革都需要循序渐进,根据现有问题不断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也是如此,需要逐步推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使其身心健康,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能够重新梳理人格,日后改革一新的重新走向社会,能够成长为一个有用之才,为社会、为祖国做出贡献。并最终能够降低犯罪率,保证社会人民安全,建立和谐发展社会。
参考文献
[1]宋明辉,甄贞主编.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4: 16-20
[2]樊荣庆.未成年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正义与改革模式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22(3):39-42
[3]叶清,石明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初探–对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完善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9(1):73-77
[4]张伟.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机制裁[J].法制博览,2014,15(3):218
[5]杨园园.构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评价体系初探[J].法制园地,2015,23(1):54-57
[6]林静.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3,16(1):93-99
[7]马珊珊,姜明.论审查逮捕制度诉讼诉讼化改革[J].警学研究,2020,24(2):90-98
[8]毛立志,于天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与辩护制度[J].人民检察,2010,19(4):46-47
[9]闫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研究[J].现代农业研究,2019,22(1):15-18
[10]吴羽.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23(1):65-72
[1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9: 45-60
[12]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6::108-112
[1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8:88-92
[14] 洪浩.检察权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1:115-121
[15]张豪.设计未成年人羁押率的实证考察与程序性控制路径[J].政法论坛,2019,15(2):129-143
[16]罗顺勇.审查逮捕视角下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J].法制博览,2017,23(1):146
[17]洪浩.我国“诉捕合一”模式的正当性及其限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19(3):28-42
[18]王贞会.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现状调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6(1):56-73
[19]应鸿游,梅群.律师介入未成年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探析[J].法治与社会, 2013,22(2):77-78
[20]宋英辉,张寒玉,王英.特别程序下逮捕未成年人制度初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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