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

摘 要

国际范围内毒品犯罪态势愈加猖獗,与毒品相关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对毒品犯罪从始至终都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从立法上看,对待毒品犯罪,从制作毒品原材料、培育、运送至吸食者手中,各个环节都严格细致地在我国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法网庞大缜密,罪名全面,因对毒品犯罪的敏感关注和治理,我国对待毒品犯罪始终重刑规制甚至动用死刑。在实践中,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率一直过高,仅次于严重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我国严宽相济政策相背离。现阶段越来越多人重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内刑法、社会政策均日益成熟完善,对待毒品犯罪的相关制裁法律也从未减弱过,可为何毒品犯罪数量仍旧日益高升,毒品犯罪分子仍然不顾一切奔向亡命之路,由此观之,想要切实有效地治理毒品犯罪,并非是重刑打击即可控制的,而是需要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短时间内,我国想废除死刑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可以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这是目前来说最现实可行的做法。

关键词:毒品犯罪; 刑罚适用; 限制死刑; 量刑情节; 宽严相济

引言

世界各国在其原本的历史及立法上,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极少,多为加大财产刑方式进行规制,甚至很多国家提出毒品的合法化,并且问题最严重的几个国家对毒品犯罪几乎都未适用死刑,抱着宽容的态度积极有序地改造毒品犯罪分子。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非暴力性犯罪,又是无被害人犯罪,然而,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却始终以重刑相规制,导致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数量高居不下。这样的重刑甚至死刑数量,在我国刑法上是独树一帜的,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完全相悖。

我国从很早开始,因鸦片战争等历史因素的影响,国民对毒品犯罪一直痛恨至心,人们都认为毒品犯罪会摧毁人类的精神世界,掠夺人们的财富,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更会毁掉无数的人,不光这些,对其他很多方面都有很大消极影响。也正是因为长期的这样一种印象影响,导致很多人一提到毒品犯罪人就认为他们是罪不可赦的,对其适用死刑是再应该不过的事情。现在,时间过去这么久,在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文明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应正视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对毒品犯罪进行细致的研究,正确为其适用法定刑,不应把历史的旧账记在现在的犯罪人身上,以偏概全。其实,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终极刑罚,存在也不是说完全不必要的,至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是,仅仅考虑震慑作用是无果的,要针对不同犯罪进行不同的死刑配置,种种迹象表明在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政策下,毒品犯罪数量并未减少,反而增多。

几年来我国严厉的禁毒措施,其实并未有效地控制住毒品犯罪的高发增长趋势。毒品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犯罪形式,其兴起和蔓延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原因,又包含着民族、历史、文化等各种原因。现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我国的科技不断进步发展,使人们处于一种高压情绪中,这样又为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提供了更为狡猾的犯罪方式和制毒售毒的便利。国际毒品态势越来越严重,我国对毒品犯罪自始就是严格打击,重型规制,动用死刑,可治理效果远不如未规定死刑甚至毒品合法化的其他国家。事实上,对毒品犯罪进行严打,保留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因此,想要根绝毒品犯罪并不是重刑规制仅可取得效果的,而是

应在历史以及现基础上,总结我国毒品犯罪的成因的原因、特点以及趋势,开辟新路径,新方法,进行新研究,只有当我们对毒品犯罪成因研究地更为透彻,找到根本原因时,才能从根本上对症下药,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精准地打击、预防毒品犯罪,才能使刑法发挥有效地预防作用。

毒品问题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问题,控制毒品犯罪并非是重刑打击即可控制的,而是需要找到问题的根源。因此在这样的形势中,应该考虑如何根据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情况从立法和司法方向去推动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若能够结合人权保障观念,则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刑罚制度不断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本文以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问题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世界各国以及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发展历史和立法规定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进行分析和考察,从而指出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路径。

1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各国刑罚考察

1.1 中国毒品犯罪刑罚历史演变

我国毒品犯罪最早源于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鸦片和火药冲破了中国与世界间的大门,毒品开始输入中国境内。我国最早的禁烟令开始在明末年代。崇祯皇帝发“违令者可处死”,“敕禁似贩,至论死”。等敕信,由此观之,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在明末年代已经出现。清朝年间,鸦片开始盛行。新中国成立后,党与XX下定决心采取强硬措施制裁毒品犯罪,开展了各类查禁鸦片烟毒的活动,与毒品进行斗争。若干年后,影响中国百年的鸦片在中国范围内基本绝禁,中国在这段时间内被国际称为“无毒国”。此时,我国1979《刑法》因毒品犯罪在国内较少,所以对其采取了较轻的刑罚设置,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毒品狂潮复来,形势不容乐观。1997年《刑法》是在以前禁毒立法环境基础上加大对毒品犯罪的重型规制。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历史演变经历从无到有,从轻到重,再到重刑打击的变化。

1.2 世界各国毒品犯罪刑罚考察

世界各国在其原本历史及立法上,几乎未有国家对毒品犯罪采取死刑刑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欧洲和美洲的很多国家提出了毒品合法化。在欧洲范围,毒品犯罪最严重的地区为荷兰,法定刑最高只有十二年有期徒刑和一百万的罚金[]。在70年代大麻在荷兰被合法化后,毒品犯罪并没有增加,而是保持和原来同一状态。葡萄牙则宣布对毒品免受惩罚,并为毒品吸食者甚至犯罪分子加强治疗措施,此后葡萄牙吸毒人数整体下降。X对毒品犯罪配置的刑罚最高为30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日本对毒品犯罪配置的刑罚为30年有期、无期徒刑,X和日本都并未规定死刑。哥伦比亚也是世界上毒品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最高刑罚只有十二年有期徒刑。法国刑法对其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韩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则是五年以下劳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使用暴力或针对未成年人等实施涉毒行为,一般也只有3至15年有期徒刑。芬兰刑法典中涉毒条文,最高只有10年监禁和罚金[]。由此可见,刑罚越高,并不意味着惩治效果越好。世界各国甚至毒品问题最严重的几个国家对毒品犯罪几乎都未适用死刑,并抱着宽容的态度,积极有序地改造毒品犯罪分子。

2 国内立法与司法对毒品犯罪重刑化的体现

2.1 毒品犯罪重刑化在立法中的体现

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重刑打击毒品犯罪的浪潮开始,立法机关重点编制涉毒案件的罪名,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的各个步骤均规定为犯罪,最高刑升为死刑[]。刑法第48条:“死刑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首先,毒品犯罪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没有对他人的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只是为购买者提供一个选择,选与不选是购买者的问题[]。从这来看,对毒品犯罪更好的打击应该是完善相关的教育、社会政策。第二,毒品犯罪属于片面对向犯,在市场上,往往有购买者,才会有提供者,法律未规定购买者为犯罪,吸食者不断增多,这就导致毒品犯罪亡命之徒的增多。第三,毒品犯罪属于行为犯,仅具有抽象危险,并未对他人的法益造成紧迫现实的危险性。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配置死刑是不合理且不理智的。

国内刑罚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以毒品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不考虑毒品纯度。虽然“不以纯度折算”能够切实地体现我国的“严打”精神,但不应无视法律规定。在处理犯罪问题上应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应该体现在毒品数量、毒品的种类上,也要体现在毒品的纯度上[]。就算是不知法的普通人都知道毒品纯度越高,对社会的危害就会越大;毒品的纯度越低,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减小。

2.2 毒品犯罪重刑化在司法中的体现

国内的毒品犯罪重刑适用率过高,而且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地区差异。一些地区采取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一体的模式,另一些地区是将运输毒品罪独立,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进行分别量刑。不同的省市,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与死刑使用标准上存在不同的差别,会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正当看法。研究表明,只有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得到了精准平衡的惩罚,刑法才能发挥其真正的威慑作用,因为此时,人们信于法律,会更好的和法律一同前进。相反,不明确、不可靠的量刑会降低民众心中司法机关的权威,所以我国法官对毒品犯罪量刑的有失公平、不合比例、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是其最突出的表现[]。现实情况是,我国法院审理的涉毒案件死刑适用率仍然明显高于相同时间段内的我国全部刑事案件的死刑适用率。

3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理由

毒品犯罪在分类上既属于非暴力性犯罪,又属于无被害人犯罪,且其实毒品泛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归根于强大的毒品需求[]。从多年数据来看,过多的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并没有明显效果,相反,毒品犯罪量反而逐年上涨。对毒品犯罪过多地适用死刑,不仅与毒品犯罪的危险性不符,违背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理念,难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功能,也违背了国际公约所倡导的对毒品犯罪废止精神。

3.1 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3.1.1 毒品犯罪属于典型非暴力性犯罪

毒品犯罪 在整个刑法罪名中属典型的非暴力性犯罪,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非暴力犯罪是犯罪实行的行为不以暴力的方式去实行,也不以他人的人身为犯罪主要对象,也就是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的损害[]。毒品犯罪确实可能影响到部分吸食者的身心健康,但这是吸食者自己所做的选择,若发生损害,也属于自陷风险的情形。吸食者吸食毒品自陷风险不被认为是犯罪,那么提供毒品方被认定为犯罪其实也大可不必。毒品犯罪并不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或致人死亡的主观意图,配置死刑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悖于当今国内“少杀、慎杀”的刑势政策。

3.1.2 毒品犯罪未直接损害人身体健康

首先,毒品犯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吸食者选择购买、吸食毒品,其为自己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往往是能够认识到并且是能够避免其发生的,吸食者理应承担一部责任。毒品的市场需求产生于社会个体的内心。如果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属于毒品犯罪的“源头”,那么购买吸食者则应属于毒品犯罪的“根源”。其次吸食者选择毒品之路属于其自己决定行为,是自陷风险的行为,毒品犯罪的出现并未直接造成人的身体、生理机能的损害,也并未积极追求吸食者的身体损害,仅仅只是为吸食者提供了一种选择。

3.1.3 毒品泛滥存在其他关键性原因

毒品的犯罪的运作、毒品的泛滥并非直接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而出现,而是存在着其他导致毒品泛滥的关键性原因。

首先,毒品的泛滥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吸食者的依赖性。这些购买者往往因为生活压力、好奇等因素从而吸食毒品,使得自身对毒品产生了依赖性,越来越多的市场需求激增了毒品犯罪的出现[]。第二,从经济角度来看,大部分毒品犯罪猖獗发展的地区是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经济落后,毒品问题又频发,这背后的原因其实不难理解。这些地方落后,人民困苦,有些甚至连基本生活都很困难,他们只想靠这个来致富,因此这些地区往往毒品案件频发[]。第三,从文化方面看,毒品问题重点治理地区,一般都是经济、文化落后,人民受教育程度低的地区,在他们的心中,贩毒与杀人、抢劫、强奸来对比,并不是什么危害性极大地事情。最后,法律原因,因以前禁毒措施,国内毒品案件基本消失,国家相应的禁毒机构也已取消,所以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毒品犯罪的监控就一直不到位,直到现在,虽然国家通过了各类决定,成立了禁毒委员会,但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还是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3.1.4 过多适用死刑不足以达到防治效果

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所保持的严打态度,导致中国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案件数量一直高居于全国适用死刑的案件,仅次于故意杀人罪。自始以来的严厉政策,并没有导致毒品犯罪分子数量、涉毒案件的减少,反而逐年上升,犯罪分子愈加疯狂,案件愈加复杂多样[]。这足以说明,对毒品犯罪过多的配置死刑并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应寻找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去遏制毒品犯罪的频发。

3.2 死刑的威慑作用有限

死刑的巨大威慑力,贝卡里亚在其不朽的社会主义著作中《论犯罪与刑罚》中说道“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回心转意”,“滥用极性从未使人改恶从善”等伟大的极权主义言语。近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进程,逐渐限制死刑乃至减少死刑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然而,从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来看,此趋势并未导致毒品犯罪的大幅减少或上升。

3.3 顺应国际废除死刑浪潮

我国国内重刑实践效果不佳和国际上废除死刑的潮流推动着我国废除死刑的政策改革[]。当今世界的发展是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不仅要考虑国家的发展和现阶段国情,也要注重世界范围上的死刑废止潮流和趋势。国际公约中做了规定,对毒品犯罪,早释和假释都要严格控制,并且追诉时效应相对延长,吸毒成瘾者,应该采取治疗措施。国际社会一直对毒品保持着以压力打击的态势,国际提倡以严厉的方式让缔约国进行刑罚适用,但却未提到死刑字样,这足以说明,国际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惩治态度是不提倡死刑的。

4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路径设想

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以及立法动向来看,目前我们国家想要在短时间内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是不现实的,但是,可以在限制毒品犯罪上做出一系列举措。

4.1 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的影响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涉毒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成为了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仅以毒品数量为尺,定罪毒品犯罪,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容易导致超出处罚的合理限度[]。《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在毒品犯罪中,不论毒品数量有多少,都会被认定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一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将以犯罪论处,这样规定显然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谦抑性原则。

4.2 将纯度纳入定罪量刑考量范围

毒品纯度高低,能够体现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高低。对涉案毒品的毒品纯度进行鉴定有很大必要,纯度鉴定可以使案件处理趋于公平公正,对于严格控制死刑也有重要意义[]。在众多毒品犯罪案件中,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每起案件都要严格进行鉴定工作,而是我们可以在处理案件中,对那些可能被判重刑甚至死刑的涉毒案件进行纯度的鉴定,只有这样,定罪量刑才会更加准确清晰。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毒品鉴定难、程序繁琐,就放弃、模糊鉴定,就牺牲刑法的正义,这是一种含糊对待法律,非理性对待毒品犯罪的消极态度,与刑法的严谨性相悖。

4.3 扩大毒品犯罪中死缓的适用

死缓是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可以让生命刑向自由刑转换,起到一种过渡的作用,对于控制死刑执行量有非常有效的帮助。在现如今废除死刑的潮流背景下,应大力发展死缓制度的应用来推进对毒品犯罪废除死刑的进程。我国刑法的修正案九对相关法条进行了重大整改。其中把立即执行死刑的标准提高,又使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还未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的制度[]。这里的修改对我国慎用死刑的政策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但还是依然躲开了毒品犯罪死刑存废的问题。我国毒品犯罪废除死刑的道路仍任重道远,还需要不断地研究和探索,但这次制度的修改,也使废除死刑有了希望,目前,可以加大死缓的适用力度,来在实践中限制适用死刑,推动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

死缓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少杀、慎杀”政策的具体体现。加大死缓在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发挥其特有的缓冲作用,是目前限制和减少死刑执行的最有力措施。

4.4 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毒品犯罪属于一种贪利型犯罪,毒品犯罪往往可以在短时间内带给犯罪分子高额的利润,这是吸引犯罪分子涉毒的最大原因。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处理上都强调并要求审判时要附加财产刑,我国最高法也对其中对财产刑的适用标准做了规定[]。尽管有这一量刑适用标准,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时所适用财产刑的力度仍然不够,一方面,因为毒品犯罪分子的隐蔽性、流动性、作案方法上的不定性,导致司法机关往往很难准确地查出其财产的数量,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会产生财产数额大或难以分割的怕执行不到位的畏惧情绪等原因,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能及时明了地计算,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判处财产刑的力度不够,也就不能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大的损失,让犯罪分子感觉到失去财产的痛苦。

加大财产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频繁适用死刑相比,能准确的击中犯罪分子的痛楚。失去资金,可以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同时,因毒品犯罪的流动性,各地司法机关应在办案时相互联系,加强沟通,了解情况,为执行财产刑创造不断的有利的机会,提升财产刑执行力度。

4.5 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比率过大,但却收效甚微,此时,我们应转换一种思路。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在处理犯罪问题上该宽时要宽,该严时要严,要做到宽严结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少用甚至不用死刑或刑罚,可找到死刑或刑罚的其他种替代方法,获得最大收益成效,从而预防和抑制犯罪[]。不应该把刑罚作为对付犯罪分子的唯一手段。对毒品犯罪不应一味的过多适用死刑,跟随我国目前的基本政策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在宽严相济政策中处理毒品犯罪才能真正体现宽严相济。我国过去深受鸦片战争的影响,人民对毒品犯罪痛恨,厌恶,但不论是历史原因还是现实的原因,这些都不能成为对毒品犯罪加重处罚的理由,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规定去对待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的处罚中结合宽严相济政策是一个宏观有效的路径。

结论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在国际法制文明提倡废除死刑保障人权的今天,中国作为大国不应该置身于全球浪潮之外。对于毒品犯罪,不可以用多判死刑这一方式,来减缓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危害。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是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问题,仅降低毒品犯罪的量化标准而忽视整个社会环境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毒品犯罪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的。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法律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应愈加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以人伦道德为本,公平公正合理地守护时代的变化。受鸦片战争等历史情节的影响,毒品给人们心中留下了痛苦且深刻的烙印,自始至今不能忘却,但不应借助法律去解决心中痛恨,更不应让法律带有仇恨的色彩。 本文回顾了中外毒品发展史及立法情况,指出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过重的问题,列举了毒品犯罪不应适用死刑的理由,并结合我国现实背景与基本国情,提出了相关限制死刑的路径。根据国际针对毒品犯罪废除死刑的趋势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以及民众心中愈加成熟的人权保障观念等多方面考察,中国毒品犯罪废除死刑政策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实现,而现阶段对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时机已足够成熟。

参考文献

[1] 胡江, 于浩洋. 我国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四十年的回顾与前瞻[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7) :64-70

[2] 曾粤兴, 孙本雄.当代中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检讨与修正[J]. 法治研究,2019(10) :104-113

[3] 童德华, 刘晶. 毒品犯罪司法政策的理论辩正与实践展开[J].法治社会,2019(10) :1-10

[4] 郑海, 李玉宛. 全球毒品犯罪治理的历史纵向考察[J].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8(6) :23-28

[5] 莫文球. 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50-60

[6] 任娇娇. 我国禁毒刑事政策调整依据与路径探讨[J].政法论丛, 2018(10) :139-148

[7] 齐文远, 魏汉涛. 毒品犯罪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8):68-75

[8] 崔学会, 毕文丽. 基层检察院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8):62-73

[9] 李文君. 禁毒防控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7:23-30

[10] 张洪成. 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反思与修正[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75-83

[11] 张明楷. 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2016:34-40

[12] 陈英. 毒品: 各国的底线在哪里[J]. 检察风云. 2016(2) :56-57

[13] 梅传强,胡江. 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论[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9) :99-107

[14] 刘仁文. 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49-60

[15]廖斌. 毒品违法犯罪防治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61-63

[16] 马岩. 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及司法应对[J]. 中国审判, 2015(3):20-22

[17] 何荣功. 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J].法商研究, 2015(9) :83-91

[18] 周宇蕾. 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存废[J].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5(4) :43-46

[19] 李娟. 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限制的现状考察与司法适用[J].学术研究, 2015(6) :50-55

[20]黄晓亮. 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 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J].法学评论, 2015(9):98-106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5月31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43918.html,

Like (0)
打字小能手的头像打字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3年5月31日
Next 2023年5月31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