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居住模式法律探究

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程度逐渐加深,人口老龄化和未来家庭结构的转变导致赡养老人的人均负担增加,并且使老年居住模式结构发生变化。文章通过文献分析探究了我国关于老年居住的立法情况,并结合社会现状分析出五种居住模式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

  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与老年居住模式一般概述

  (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

  中国已经于1999年按照国际一般标准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基数大,计划生育政策又加剧了我国老年人口比例的快速增长,因此我国老龄化问题越发显著。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来源: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
  ]结果显示,60岁以上及65岁以上老龄人口数量、比例、增长比例(相较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如下表所示: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居住模式法律探究
  据估计,在2020~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将以最快速度增长,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3亿,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将达到3.2亿,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数比例将高达30.7%,另外80岁以上人高龄老人将超过1亿。[江合(江崇光).养老不动产投资与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0]

  (二)我国现有的居住模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国学者对于养老居住模式有着不一样的分类方式,其中从养老方式的角度可以将现有的老年居住模式分为合居模式、独居模式、毗邻模式、集中模式[陈明立,杨风.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居住模式探究.中国住宅设施.2007.7.
  ]和复合模式。
  1.合居模式
  合居模式指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通过子女的日常照料赡养老人。这是目前中国社会最常见,也是长期以来老年人首选的居住模式。受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影响,中国人对家庭观念尤其重视,“老人将子女养育成人,子女成家立业后与老人同住赡养老人”,在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下,老人与子女合居这种居住模式传承了千年,到现在仍然是最主流的老年居住模式。这种居住模式的好处在于满足了老年人颐养天年,与子女、孙儿享受天伦之乐的心理需求,同时对家庭最为经济,对社会资源的需求最小。
  2.独居模式
  独居模式是指老年人远离子女独立居住,独自生活。由于现代人生活方式的改变,独居模式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尤其是具备独立生活自理能力或较好经济条件的老年人的选择。老年人选择独居缓解了在大城市里承受着家庭和社会双重压力,缺乏时间和精力照料老人的年轻夫妇一部分压力。现在对于独居老人还有另一个称呼,即“空巢老人”,这表明了社会对于越来越多老人独居这一现象的关注。尤其在农村,随着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年轻人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不仅是空巢老人增多,甚至出现了大量的空巢村。
  3.毗邻模式
  毗邻模式是指老年人与子女同住在一个小区或相邻位置,既和子女单独居住,又能在需要时受到照料。这种居住模式的优越性在于老人和子女居住距离较短,可以方便子女探望和照料老人,为老人提供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同时毗邻而居下老人可以为忙碌工作的子女准备晚餐,照看、接送孙儿,为子女分担了一部分的生活压力,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居住模式。
  4.集中模式
  集中模式是指老年人居住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的照顾安度晚年。现有的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老年社区、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临终关怀医院等,其中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好、价格低但数量较少,而民办养老机构则良莠不齐。目前集中模式很少被老年人所选择,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人大多是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行动不便而子女又难以照顾,或是一些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但集中模式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集中,使得老年服务可以最为便捷快速的作用于家庭养老存在困难的老人,解决许多老年人的养老居住问题,也能使很多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享受到最全面的照料。集中模式是养老居住模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解决未来养老居住问题时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5.复合模式
  复合模式是一种创新型的老年居住模式,是指在社区中植入养老功能,将老年人住宅集中到一个区域,在普通社区基础建设上增加一系列养老的设施和服务。[李蒙.国内外老年人居住模式对比研究.山西建筑.2010.4
  ]同时这又是一种全龄化的半开放社区,子女可以和老人住在同一小区的不同区域,使老人和子女分得开,住得近。可以看出这种居住模式是毗邻模式、独居模式、集中模式三者的结合,老年人可以利用家庭、社区、老年服务等各种条件,在家庭、社会帮助下综合养老。复合模式下老年人可以在老年社区中享受医疗卫生、文体娱乐、老年教育等方面的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社会交往、健康、休闲活动等领域的需求。老年人可以和社区中的其他老人交流、娱乐,同时也可以和其他老人相互照顾,合作养老。这种创新型的老年居住模式的普及是未来缓解老年居住压力和养老压力的重要趋势。

  (三)未来中国的家庭结构转变

  受建国初期国家鼓励生育,以及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影响,过去的家庭结构多由一对夫妇及多个子女的形式组成,这使得绝大多数老人可以受到多个子女共同赡养,兄弟姐妹合力赡养老人,共同分担了时间、金钱、精力上的压力。但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迫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再加上近年来二胎政策的放开,由此未来家庭结构将发生巨大变化,由夫妻二人供养双方4位老人,抚养1至2个后代的“421”或“422”家庭结构将成为未来几十年的主流。

  二、老年居住的立法现状

  (一)《物权法》中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都通过居住权的设立来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益,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已经较为完善但仍然在立法中设立了居住权,说明了居住权在民法体系重的重要性。而我国并没有通过立法确立居住权,老年人的居住权益更无法通过居住权来进行保护。
  我国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以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及相关制度,但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观点最终删去了该章节。其理由如下: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于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XXXX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田雨,邹声文.有关“居住权”规定被删除.新华每日电讯.2006.8]

  (二)《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赡养义务中则包含了妥善为老人安排住处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述法条从立法目的上体现了对老年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思想,也是立法者用以替代居住权制度解决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之一,但在法律实务中,法官很难完全依靠这些法条来解决老年人住房纠纷问题。
  除了对居住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了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法条尤其保护了独居模式下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但不足之处在于并未对精神赡养义务作出具体的解释,对违反精神赡养义务的行为如何处罚也没有作出说明。

  (三)其他相关行政立法

  国家重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XX出台了多项具体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包括对养老产业在土地、税收、经营费用、医疗、资金等多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如《设立养老机构的规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地方XX也在不断出台与本地区相适应的行政规章,将养老产业与医疗、文化、房地产等其他社会产业相结合。这些行政立法旨在快速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全面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制度,但现有老年服务产业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水平仍然滞后,其发展速度还难以追及人口老龄化的加速。

  二、老龄化的影响下老年居住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对养老和居住模式的影响

  1.子女赡养老人的人均负担激增。受到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转变的影响,曾经由兄弟姐妹共同分担照顾老人责任的时代将一去不返,在未来的一对青年夫妇将独自承担起照料4个老人的责任。如果将养老压力放在年轻一代上,对年轻人必定是十分严峻的挑战,在金钱、时间、精力上都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尤其是老人卧病在床,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出现时,“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窘况难以避免。而随着人均寿命的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出现甚至会使得家里出现两代老人,单独依靠家庭来解决旷日持久的养老问题是不现实的。
  2.传统老年居住模式结构受到冲击。1990年,我国老年人中有70%同子女同住,而如今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空巢家庭的数量已经极为庞大。根据xxxx公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
  这意味着更多的老人难以达成和子女合居的愿望,未来居住模式的选择比例中合居模式“一家独大”的情况将彻底改变。将夫妻双方的老人接到一起共同居住实际上是将两个完全不同生活方式的家庭糅合在一起,这其中必定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摩擦,难以实现。而如果只和夫妻一方的老人居住,则另一方的老人就难免要选择其他的居住模式。
  总而言之,在未来老年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结合自身对于养老的需求选择更适合自己养老的居住模式。

  (二)居住模式存在的问题

  1.合居模式
  在未来合居模式仍将是老年人的首选居住模式,但其主导地位将下降。根据中国国情,国家、地方XX确立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即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并提出构建“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实现养老,7%的老人通过社区照顾服务养老,3%的老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江合(江崇光).养老不动产投资与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0]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老年人还是希望和子女同住通过子女和家庭的照顾养老,但赡养老人的人均负担激增和房价快速上涨等客观因素与之产生的矛盾难以调和。同时现在的年轻人更追求自由、私密的居住空间,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由于生活方式的不同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
  (1)老年人的居住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城市化进程逐步推进的背景下,很多老年人花费了一生的积蓄为子女在城市购置了房产却无法实现和子女同住的愿望,当这种社会问题产生时,在经济状况、身体状况都处于劣势地位的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老人含辛茹苦养育了多个子女最终却受到遗弃无人赡养的情况在现在已经屡见不鲜,而在未来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更为巨大,居住成本更为高昂,处于社会和生活双重压力下很难保证子女还能对老人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
  (2)现有房屋结构不适应合居模式的发展。现在房地产市场的购房主体主要是具有结婚需求的年轻人,因此房地产市场开发出的楼盘主要房屋结构以满足夫妻居住的三室或二室为主。而未来主流的“421”或“422”家庭结构要想选择合居模式则需要选择四室以上的房屋结构,并且要求房屋既要有养老功能和育儿功能,还要考虑到年轻人对自由私密空间的需求,这对房屋的空间和功能设计提出了要求。这种全龄化设计的房屋现在并不受到市场的欢迎,却又是未来的合居模式的客观需要,房地产市场快速而盲目的发展很有可能在需求转向的过程中出现市场失灵的困境。再加上房地产市场本身周期性较长的特点,如果不通过市场调控摆脱这一困境,未来的供需关系将出现失衡,合居模式的选择也会因此受影响而无法发挥出家庭养老社会资源需求小的优势,转而加大养老对于社会资源的依赖,与“9073”养老格局的规划背道而驰。
  2.独居模式
  预计到2020年,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的人数将达到1.18亿,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独居老人都会普遍存在。在城市中很多老人有自己的住所和稳定的退休金,再加上与年轻人生活习惯不同,不愿意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区域而选择独居,这部分老人大多身体状况较好可以自己照顾自己。但随着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下降,以及老年生活的孤独和寂寞,缺乏子女陪伴的老年人身心得不到照料,容易造成老年人出现身体或心理上的疾病。而在农村空巢老人的大量出现则是因为子女选择外出打工或是定居城市,而城乡生活的差异使得老人宁愿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维持生活,老年服务机构难以覆盖到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缺乏照料,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子女难以尽到赡养义务。赡养老人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在老人独居的情况下,子女都难以尽到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在城市中,子女即使尽到了经济赡养义务,但由于工作繁忙也很难尽到精神赡养义务,相比于经济赡养独居老人更需要的是日常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而在农村,外出打工的子女维持生计和负担孩子读书生活的费用都已经捉襟见肘了,更是难以尽到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义务。当下农村空巢老人普遍出现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未来这些空巢老人年龄增加而无法通过农业生产维持生活后他们的养老问题又要如何解决。
  (2)老年服务产业发展滞后。距离是子女赡养独居老人的阻碍,“远水解不了近渴”,独居模式老人的养老问题需要老年服务产业发挥关键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为老人提供照料,为老人提供就近娱乐休闲的场所,丰富老人的晚年生活,给老人提供陪伴和心灵慰藉。虽然国家已经在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但现在其发展水平相对于老龄化程度来说仍然十分滞后,发展速度也难以追上老龄化加剧的程度。目前,老年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范围更是难以辐射到农村,而农村空巢老人相比城市独居老人更需要老年服务机构的在养老问题上的帮助,现在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完全无法满足独居老人的养老需求。
  3.毗邻模式
  毗邻而居的居住模式既能方便子女照顾老人,又让子女和老人双方可以拥有较为自由和独立的空间,但这一模式存在现实上的困难。
  (1)适宜毗邻居住的房源难以寻找。想要居住在同一个小区或是相邻位置意味着需要有合适的房源,租住对于老年人来说可能不一定接受,而购买则需要足够的经济实力,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可能是难以实现的。同时子女选择居住地首先考虑的是与工作地的距离以及孩子的上学问题,要和子女毗邻而居需要老人进行搬迁,而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区域呆久了大多不愿意离开自己熟悉的区域而搬到子女附近。
  (2)房屋结构不适宜老年人居住。毗邻而居的老年人养老居住需要的是小户型且在房屋结构设计上具有养老功能的房屋,市面上绝大多数出售或者出租的房源大多以中、大户型为主,不仅在经济上产生极大压力而且并不适宜老年人居住,这对老年人选择毗邻模式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4.集中模式
  集中模式是解决很多难以依靠家庭养老的老年人未来养老居住需求的重要模式,集中模式有利于最大化的利用社会福利资源,通过专业的老年服务对老人进行全方位的照料。但我国的养老机构整体居住环境、服务水平、收费标准的普遍低下,造成了社会对养老机构的刻板印象,导致集中模式很少被老年人所选择。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人大多是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行动不便而子女又难以照顾,或是一些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再加上世俗眼光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是不孝顺的表现,这使得集中模式被视作是不得已的选择。
  (1)养老机构基础条件落后。公办养老机构无论在居住环境、服务水平和收费上都相比民办养老机构更为优越,老人对于公办养老机构也更为信任,但公办养老机构数量稀少,入住难度较高。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经费不足,缺乏规范化管理造成住房设施简陋,相关配套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工作人员、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而且民办养老机构主要负担老人的日常照料和最基本的护理,在老人的休闲娱乐方面关注不够,再加上往往选址偏僻,交通不便使得许多有一定自理能力的老人不愿意选择集中模式。
  (2)养老机构床位不足。按照“9073”的养老规划布局中3%的老人依靠养老机构实现养老,以及xxxx《“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计的到202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2.55亿,意味着将有765万的老人有选择集中模式的需求。而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床位数完全无法达到这一数字,再加上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较低,养老机构床位还存在很大缺口,难以满足选择集中模式老人的居住需求。
  5.复合模式
  复合模式这种新型的养老模式是未来最适宜老年人养老的居住模式,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有机结合,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未来家庭模式的转变。尽管已经有许多学者认为推广复合模式是改进未来老年居住模式的主要方向,但这种居住模式目前还未得到普及,仅有少部分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这种全龄化的养老社区并且走高端路线,普通家庭无法消费。这种居住模式本身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而且需要将房地产业与老年服务产业相结合,门槛高、成本高但回报却并不明显,资本流动性原理决定了这种养老社区难以成为开发商的选择,也因此这种创新型的养老模式得不到普及。
  总体来说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完善老年居住模式亟待解决问题包括:第一,确保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第二,强化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第三,引导房地产市场关注老年人的居住需求;第四,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和养老服务机构。

  三、完善老年居住模式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立法

  1.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作为一种保护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民事权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对于在实务中解决居住问题纠纷,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起到法律保障的关键作用。在《物权法》中将居住权固化,明确建立居住权制度,尤其着重对老年人居住权益的保护。居住权的立法可以参照国外的居住权立法,但并非全盘照搬,吸取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的国情和我国本身的法律体系出发,在《物权法》中增加适宜我国的居住权规定。使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可以直接的适用居住权作为审判依据,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
  2.细化《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条
  《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老年居住权保护的补充在居住权制度未真正建立前是老年人居住权益保护的直接依据,但现有的规定还不够详细,对于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应当如何保护,应当保护到何种程度,违反之后又该如何救济,这些都是在相关立法上需要细化的内容。
  同样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虽然已经明确了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的相关法规,但其法律保护仍停留在较为粗浅的水平,尤其是在精神赡养方面虽在十八条规定了“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但具体多久看望老人一次为“常”,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了精神赡养义务,这些都需要在立法上进行细化。只有在立法上有了依据在实务中法官才能具体的适用相关法条来解决老年人的居住和赡养纠纷。
  3.将老年人纳入《住房保障法》保护对象
  据悉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但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无论是现今的住房保障制度还是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法》都未将老年人纳入到住房保障的对象。对于即将到来的《住房保障法》,将老年人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可以解决许多住房困难老人的住房问题,以此保护一些生活困难老人的居住权益。
  4.完善行政立法
  XX是改善养老居住模式的中坚力量,出台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可以在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规范养老机构方面起到最为直接有效的作用。比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从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等方面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做出了具体要求,但没有对养老机构的居住环境、服务质量、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等方面提出标准化的要求,完善相关立法可以促进养老机构的快速、规范发展。
  各部委、地方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行政立法上不断探索,互相学习、借鉴产生效果的立法经验,将产生良好效果的法规、规章进行推广,进一步完善老年居住的相关相关行政立法。

  (二)加强执法

  1.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
  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关注老年人的住房需求,XX可以通过经济法手段以宏观调控使市场资源进行更优配置。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使房地产市场在小区建设中嵌入养老功能,在住房结构设计环节考虑到老年人的居住需求。还可以通过项目工程推广复合模式下的全龄化养老社区,建设利于与子女毗邻而居的老年人单元。
  将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开发纳入到住房建设审批环节,迫使开发商在修建小区时兼顾居住环境的养老功能。通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养老服务体系嵌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中,促使房地产开发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2.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地方XX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合的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标准,对养老机构的居住环境、服务质量、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出具体标准,并根据该标准关闭、整改不符合的养老机构,整体提升养老机构的居住条件,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公办养老机构的数量和床位。对养老机构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改变社会对于养老机构的脏乱差的刻板印象,发挥集中模式在解决养老居住问题上的关键作用。

  (三)创新司法

  法官在处理老年人居住和赡养问题的纠纷过程中需要发挥其智慧和经验,因为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中涉及到人伦、道德和亲情。尤其是此时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不仅要求法官对于法条适用作出正确选择,还要求法官对法律规定上尚未完善的部分进行创新性的思考。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调解等灵活的手段对纠纷进行妥善的解决,既要考虑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又要尽可能的使双方化解矛盾。

  (四)促进守法

  促进个人守法既要求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求国家、社会对于尊老、敬老、养老的呼吁。相比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道德上的约束对保护老年人居住和赡养权利起到了更直接的作用,通过国家在法律上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对孝文化的重视最终将尊老、敬老、养老的法律约束内化为公民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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