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谅解制度

   摘要

被害者谅解系统是一种新的刑罚制度,由刑事法院积极调查和确定,在传统的刑法研究中也有一个盲点。为了满足犯罪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相关的理论与受害者结合在一起。对受害者的理解的研究弥补了犯罪现场缺乏调查和缺乏受害者行为的惩罚理论。对犯罪受害者和受害者行为的内部调查始于对罪犯的和解,这一和解产生于西方国家的司法重建。自21世纪初以来,中国的司法研究已经开始并正在迅速发展。预防和改革罪犯的刑事司法。直到2012年才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而且早就得出结论,我国能否在恢复性司法的指导下实现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终止起诉的程序。但是,在刑事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受害者的理解进行研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犯罪和解得到了加强。受害方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或组织以和平方式调解刑事争端,并最终了解到,司法部门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再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进一步研究受害者的理解,和解将成为一种被动的水。

 关键词:被害人谅解;恢复性司法;司法完善;自愿性

引言

20世纪50年代,世界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导致人们对犯罪被害人遗忘状态的改善,使各国对被害人更加关注。受害者参与刑事诉讼,为了应对国际受害者权利保护的趋势,中国改变了以国家为导向的刑事诉讼,把被害人理解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保护被害人的赔偿权、诉讼参与权和量刑建议权,是尊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一些科学家认为受害者对定罪、判刑和损失有着巨大的影响,并开始为建立以被害人为主体的刑事司法制度寻找理论依据。被害人的忠诚、犯罪和理解是被害人的三种主要行为。许多年前,国外科学家开始研究被害人和被害人有罪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一般来说,他们说受害者的承诺和受害者的罪行是在犯罪或犯罪结果之前作出的。X的刑事立法称受害者对宽恕的承诺,这可以作为个人案件的法律保护。随着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发展,刑事和解解决刑事纠纷的方法也逐渐发展起来。对刑事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适用的案件数量和和解的方式等方面。很少有科学家系统地研究将被害人理解为刑事和解的手段。到目前为止,对犯罪被害人理解的分析已经在一些期刊上发表,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理解对刑期的影响。

最近修订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调了被害人在刑事执法中的重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但对刑事实体法被害人的理解却没有地位。适用于程序性权利。《刑法》没有规定对被害人的理解,而是将其作为法院解释的自由裁量权。与其他自由裁量判决相比,对被害人的理解也可能对犯罪产生影响,而不是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产生影响。法院解释的效力显然不足以满足被害人的理解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被害人的理解也不正常。司法机关只对被害人的理解情况进行正式检查,对理解的意愿和合法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而且,在侦查被害人理解的过程中,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被害人的利益状况和国家法律权威也时有发生。本文的导论部分分析了被害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理解功能理解法律、司法界定及提出可信建议问题的线索:确保被害人理解职务犯罪使他触犯法律规定的刑事罪,其次,对司法界对残疾人的认识进行界定,并完善相应的监督和观察机制。

1案例介绍

  1.1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孙红标,男,生于1980年1月7日,2010年5月7日,他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拘留。阳城市公安局收到了审前保释金。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孙红标在第61号刑事起诉书中,故意伤害身体起诉。法院通过后,即决程序依法进行,进行了一次审判,法院公开进行审理。被告孙红标向法院提出诉讼。审判结束,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孙红标驾驶农用翻斗车和被害人卢灵海(附载车主范文富)驾驶货车在焦煤集团千业水泥厂排队拉水泥错车时,孙红标车右侧把卢灵海车左侧倒车镜挂坏,先是范文富将孙拉下车,卢灵海拽住孙红标衣领要其承认挂坏一事,与孙争吵继而相互殴打,期间,孙红标打到卢灵海右眼上一拳,造成卢灵海右眼视神经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卢灵海损伤程度为轻伤。

1.2裁判理由

案发后,被告人孙红标与被害人卢灵海于2010年5月13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卢灵海35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被告人孙红标在庭审中也没有异议,他有文件证明,如户籍证明,案件结案证明等,赔偿与收受协议书、范文富证言、卢灵海陈述书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孙红标故意轻伤他人身体,造成轻微身体伤害,他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检查机关被指控。加上案件的情节,被告人本来可以补偿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理解,并且表示悔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缓刑一年。[[[]赵国玲,徐然.司法救助及其中国模式—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展开[J].政法论丛,2014,34(5):第15页]]

 2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基本概述

  2.1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含义

被害人谅解制度是指犯罪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与直接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诉讼是通过承认、赔偿、道歉等方式向受害者提出的与受害者的协议。[[[]王瑞君.刑事被害人谅解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J].法学,2012,368(16):第129页]]根据直接受害者的要求,国家专门机构继续审查刑事诉讼制度或更严厉的惩罚。应直接受害者的要求,国家专门机构继续审查刑事诉讼制度或加重处罚的制度。了解受害者是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它所载的恢复性司法概念是西方新的刑事司法方法。目的是恢复被犯罪者破坏的社会关系,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迫使犯罪者转变和重新融入社会。[[[]谭志君.量刑中的被害人因素论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2):第27页]]它不仅将罪犯视为外国人,而且在司法官员的主持下,罪犯和受害者之间进行交流和交换。了解受害者,找到犯罪后的解决方案。在全球法律和文化交流加快和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受害者意识体系也开始渗透到刑事司法从业人员的视野中。中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解决争端的新方法越来越常见。

 2.2被害人谅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和理论依据

中国传统的司法模式受到意识形态和传统价值观的影响。这个过程强调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恢复处罚的概念很强。因此,受害人的权益长期被边缘化,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被害者对制度的了解来自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符合建设和谐社会和维护正义的时代主题。正义,它符合中国“和谐”的传统价值观,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同时,适应刑事政策和减轻处罚将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

 2.2.1恢复正义理论是被害人谅解制度最主要的理论核心

被害者意识体系是近年来在国外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根据基本理论,其理论基础包括恢复性司法理论、平衡理论和纳拉蒂夫理论。其中,恢复性司法理论是被害人认识体系中最重要的理论核心。恢复司法不受传统报复性司法的限制,强调罪犯、受害者、社区和其他第三方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公平交流。它主张通过协商、对话和沟通,解决争端、治愈创伤、恢复关系和稳定秩序,实现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全面康复。[[[]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J].现代法学,2009,31(1):第102页]]

 2.2.2合意理论是被害人谅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被害者认识系统所代表的受害者和罪犯之间的平等对话、谈判和同意程序基本上遵循平等原则,在刑事司法中,诚实和信任体现了同样的自由精神。当然,根据受害者的理解,罪犯将被减少、减少或免除处罚,这主要是罪犯与受害者的个人行为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司法部门代表的公共当局的行为;所谓的统一惩罚,协商一致的理论无疑已成为了解受害者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2.2.3现行法制与司法实践为被害人谅解制度提供了参照与衔接

判决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和基础。同时,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政犯罪制度,它认为赔偿是一个较不严重的定罪条款。[[[]詹奇玮.被害人谅解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44(1):第38页]]《刑事诉讼程序通知》第5条关于挑衅和麻烦罪的规定规定,市场组织,积极补偿损失的,可处以较轻的罚款。所有这些原则在不同程度上都包含了积极的内容和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内容,这也使司法机构能够对刑事案件中的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

 3被害人谅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3.1被害人谅解利于社会的和谐建设

近年来,中国全面落实了“和谐社会”的普遍理念。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是尽量减少社会矛盾和解决矛盾。对犯罪来说,最好是恢复社会关系,消除社会矛盾,预防犯罪。认识到受害者不仅可以解决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避免犯罪者与司法当局之间的新冲突,此外,受害者与司法机构之间也有联系。[[[]童敏.被害人谅解影响定罪量刑的实体法分析[J].河北法学,2017,10(1):第128页]]同时,刑事诉讼中的双方都可以接受和考虑,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诉讼中双方之间的冲突,减少上诉和上诉的影响,使判决和案件更适合社会和谐。

  3.2被害人谅解有利于被害人得到精神及物质补偿

建立犯罪被害人理解制度,将被害人理解作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法律和刑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由被动变为主动人们和他们的家人会主动安抚和补偿受害者,以便了解受害者。受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往往能够及时实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克服。[[[]王彬辉.论我国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泛化及其程序规制[J].法学杂志,2013,34(9):第118页]]

3.3被害人谅解有利于犯罪者的教育和改过自新

犯罪分子很多,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犯罪不是很严重,主观恶性不大,特别是激情犯罪和过失犯罪,如果他们是真诚的,如果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准备赔偿受害者的物质损失,并赔偿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受害者可以原谅他们,接受较轻、较轻或较自由的惩罚。[[[]张训,齐晓伶.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2):第79页]]他们对受害者的慷慨表示感谢,并以积极的方式被抚养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活过来。

 3.4被害人谅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建立了对犯罪被害人的认识体系,在一些轻罪案件中,受害者的理解是在调查阶段获得的。侦查机关可以不进入起诉阶段撤回案件。在审查和起诉阶段,获得了对被害人的理解,在审判阶段了解被害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上诉。[[[]陈华,张军.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被害人参与权的保护[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29(5):第25页]]这大大节省了司法部门有限的资源,同时也避免了刑事被害人的负担。

4推行被害人谅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在重申被害人理解制度的积极重要性的同时,还应当指出,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被害人理解制度问题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理解制度的适用违反了刑法中的平等待遇原则,导致司法失衡,损害了刑罚的确定性,侵犯了法律权威,必然导致刑事和解。“买刑”的负面社会影响,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和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李建伟.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8:第96页]]

 4.1被害人谅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被害人理解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国家学说的新制度,一点也不完美。如果申请不当,确实容易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被害人理解制度的前提是行为人真诚地悔过、道歉,并接受被害人的理解。[[[]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第69页]]被害人和行为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沟通,并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共识。当时遵循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同一自由条约的精神体现在刑事司法中。这不仅是法律和道德在处理刑事纠纷中的一个约束点,而且恰当的适用也将对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作用。放大。虽然经济补偿通常是理解被害人的前提条件之一,但补偿的目的是减少或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单方面地被视为“花钱买刑”。还有。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追诉,适用哪种刑罚,是从轻、从轻还是从轻处罚,都是司法机关在综合评估案件性质、共谋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第28页]]人的经济平衡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此外,没有理由理解严重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受害者。因此,被害人的理解体系不是所谓的“花钱”,而是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将更加理性的思想和人文关怀融为一体,给予被害人精神上的慰藉和经济上的平衡,因此其合法权益具有切实的保障手段。虽然被害人的认识体系与传统的犯罪观念仍存在一定的“冲突”,但这些冲突是可以整合和协调的。在我国建立被害人理解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11:第48页]]

 4.2推行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困难

目前司法机关正在积极调查被害人理解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试图利用被害人的理解系统。

 4.2.1适用案件范围不明确不统一随意性大

从实践上看,刑事和解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标准,适用于被害人理解的案件范围不明确、前后不一,导致案件处理的随意性较大,难以界定和理解。

 4.2.2程序不规范导致适用不统一造成混乱

由于立法中没有关于被害人理解制度的具体规定,在被害人对统一法律标准的理解的开始、实施和监测方面缺乏一些类似的程序,导致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限制了祭祀制度的进一步推广。[[[]李永升.刑法总论[J].法律出版社,2011,23(8):第128页]]

 4.2.3谅解的自愿性是否真实缺乏必要的考查

一般来说,一个案件要由被害人的理解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被害人是否真正理解被害人,是否因胁迫、经济压力等原因同意这种情况。目前,司法机关开展有效侦查仍十分困难,有的甚至不审查。而如果被害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理解,那么,被害人的理解当然会使其成为权贵犯罪的“护身符”,体现了被害人理解体系的贫富差别和不平等,也很容易“有钱买”刑罚的异化公平的审判。

 5结合我国司法制度对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完善

被害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无论是作为刑事政治措施,还是在恢复司法的背景下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都远远不够完善。但总的来说,无论是从法律和人民检察院的角度看,都应该考虑引入和运用被害人理解制度,以治理司法公正,弘扬刑法领域的人文精神,促进和谐司法,刑法作为一种正式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建立和实施。[[[]陈晓明.刑事和解原论[M].法律出版社,2011.9:第90页]]同时,主管部门要完善和完善严格的程序规则和周密措施,积极加强法律监督,为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创建发挥积极作用。

 5.1完善被害人谅解制度的建议

  5.1.1适时调整工作机制制定相应规范

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们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也在逐步转变,对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平衡的关注也在逐步转变。因此,司法机关还应相应调整工作机制,将被害人案件纳入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引导和鼓励司法工作人员,正确审视被害人的认识,实现案件法律影响与社会影响的统一,探索和指导标准层理解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刘强.社区矫正评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0:第156页]]

 5.1.2规范执法程序上完善监督机制

虽然被害人的理解是建立在自愿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的,但司法的积极调节作用不容忽视。申请和理解过程必须遵循某些程序,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黄瑛琪.被害人行为导入定罪机制研究[J].法律出版社,2011,8(2):第113页]]因此,有关司法机关必须规范司法程序,实行公开透明,通过公开促进公平,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标准程序的框架内,对当事人之间的谅解条件以及是否在整个过程中举办执法和适用财产法研讨会进行监测,以确保:这种理解是在条件和法律要求下达成的,司法机关可以从公平的角度看待各方利益,作出中立的判断。与其他工作一样,被害人理解的发展还必须着眼于完善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监督机制。检察官应作为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被纳入对定罪和定罪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对受害者的理解得到合法和合理的应用。[[[]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3(12):第56页]]此外,我们还应考虑适当引入外部监督,例如引入人力监督员的监督,在某些情况下,引入公开听证,以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现象。

 5.2依法公平适用被害人谅解

在理解被害人的情况下,主管司法工作人员应在公正起诉的基础上提高协调能力,确保被害人具有真实意愿,确保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平等的对话平台上。确保本案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理解的程序是依法、平等、有序进行的,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和解”、“强迫和解”现象。[[[]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78(5):第49页]]同时,在充分尊重肇事者和受害人意愿的基础上,尊重公正和不公正的原则,防止泥与正义的和谐关系。在判例法上,必须坚决防止两种现象的发生:一是被告人不能施压,甚至威胁被害人“赎罪”,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其和解请求,也不能同意其和解条件,用钱付罚金。其次,受害人无法理解对方的适度威胁。狮子大开口,要价,并提出了不切实际的义务,这是犯罪者难以履行的。[[[]陈志军.墨西哥联邦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6:第84页]]作为一个中立的司法机关,应当适当干预,遵循公正和正义的原则,积极促进各方的沟通和公平协商,摒弃不公正,在被害人的理解和被告人的悔恨之间建立互动关系,以弥合社会的鸿沟,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结论

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长期将被害人的理解界定为对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法律界也开始重视对被害人的理解。基于法律对被害人理解的定位,笔者开始探被害人理解在法律中的地位。

首先,将被害人理解为良知刑对从轻处罚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对犯罪情节水平的评估,不仅是刑事研究的边缘,也是司法人员谴责犯罪活动的难点。在处理这些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罪行时,可能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个人意愿,即行为人是否被定罪、处罚几次甚至是刑事犯罪,其原因在于判决的非法合法化。为了分析被害人理解对定罪减轻的具体影响,有必要提高被害人对法定刑的理解。

其次,在和解功能和价值的多样化方面,必须考虑到被害人理解的其他功能。是否属于刑事犯罪,不仅要根据实体法来判断,还要在国家法院进行谈判。自诉的被害人有权施加惩罚,并可以决定是否将案件纳入诉讼程序。自诉刑事和解后,被害人撤回起诉,将犯罪人直接排除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评估范围之外。刑事和解一方面是法律纠纷法律制度内容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与被害人的理解密不可分。理解被害人是和解的核心内容。被害人的理解也应当从程序的角度影响对犯罪的侦查。考虑到这两个参照点,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析了被害人理解的理论基础,并对被害人的犯罪性和判断功能进行了详细阐述。

 参考文献

[1]赵国玲,徐然.司法救助及其中国模式—以《关于建立完善国家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展开[J].政法论丛,2014,34(5):15-23

[2]王瑞君.刑事被害人谅解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J].法学,2012,368(16):128-136

[3]谭志君.量刑中的被害人因素论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2):24-28

[4]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J].现代法学,2009,31(1):89-104

[5]詹奇玮.被害人谅解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44(1):38-49

[6]童敏.被害人谅解影响定罪量刑的实体法分析[J].河北法学,2017,10(1):120-131

[7]王彬辉.论我国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泛化及其程序规制[J].法学杂志,2013,34(9):110-123

[8]张训,齐晓伶.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2):77-89

[9]陈华,张军.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被害人参与权的保护[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29(5):23-34

[10]李建伟.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8:89-100

[1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66-89

[1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22-45

[1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11:46-57

[14]李永升.刑法总论[J].法律出版社,2011,23(8):124-134

[15]陈晓明.刑事和解原论[M].法律出版社,2011.9:88-97

[16]刘强.社区矫正评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0:140-167

[17]黄瑛琪.被害人行为导入定罪机制研究[J].法律出版社,2011,8(2):109-123

[18]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3(12):43-65

[19]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78(5):45-56

[20]陈志军.墨西哥联邦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6:78-98

致谢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老师多次询问我的撰写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甚至细心地帮我修改格式和语病,她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同时也非常感谢语言文化学院以及法学专业的所有老师,大学四年期间,在为人处世上,恩师的谆谆教导,让学生获益匪浅;在生活上,恩师对我非常关心和照顾;在论文上,从论文的选题、篇章结构到词语的推敲,我得到了恩师悉心的指导,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我还要感谢一直陪伴我的家人和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大学期间的各种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这些年我所取得的些许进步和成绩都得益于老师们的教导和朋友们的鼓励,我在此深表敬意和谢意。也感谢学校和学院给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和展现自我的舞台,让我在这和谐友善的环境中生活了四年,在不舍离开的同时也让我有了自信和勇气迎接新生活的开始。

最后祝愿我的母校能够越办越好;祝愿我的恩师们能够工作顺利、桃李遍地;祝愿我的同窗们能够学有所成、功成名就;祝愿我的家人们身体健康、平安喜乐,也希望我自己能够不忘初心、一直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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