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经济建方面不断飞速发展,进程也在飞速加快,因此就会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而我国的公民接触的教育也越来越高,即使没有特意去接触法律层面的东西,也会或多或少的受法治社会的影响。人们对依法保护自己的概念几乎都有所理解,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现在的大多数公民都是迫切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的,这样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法院,但是纠纷的增多让很多案件都不能够马上处理,使得当事人各方的成本有所增加,而且法院同时也承担着沉重的办案压力,这就在有限资源与日益增长的公民需求之间产生了部分不可避免的矛盾。这些矛盾中,大多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琐碎纠纷,自己解决不了,但是当事人各方如果仍然走普通程序审理那么流程就会过于繁琐,无疑是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各方来说呢,这是会消耗他们大量的精力、财力,会增加诉讼成本,这样当事人各方就会觉得麻烦,那么放弃诉讼的可能性就变大了。如果他们试图通过其他非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会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这种社会的大背景下,法律学术界的专家们做了许多思考和深度研究,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案件纠纷都要严格按照复杂的、时限较长的、流程繁琐的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呢?如何有效的发挥司法的功能,及时解决案件纠纷中当事人各方所遇到的问题,这时就需要一种简便快捷的程序来审理,从而高效解决这些矛盾。
关键词:小额诉讼;道路交通;适用;损害赔偿;程序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拥有汽车的占比量也在增加,这就使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在增加。我国法律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的处理方式,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具体条例款项,这就使得交通事故损害在适用小额诉讼时不是那么容易,会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困难。在现在的实践生活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转,如果大力推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从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实际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经常遇见的问题,引用个别实际案例、深入了解其中的缺陷,从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可行性的具体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类似的相关问题。
我国法律案件量中民事案件量也有幅度较大的增长趋势,案件多但是处理的人少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而在这方面却缺乏相应的司法帮助,不是很好的满足社会需求。对于社会越来越步入法制化时代,正在加快进步着,这个变化过程是曲折中不断前进的,那么有些司法就需要去改革、去创新,这是一个必然要经历的过程。着眼于我国的立法情况,小额诉讼程序与在简易程序相比,其地位是处于下风的位置,但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是比较模糊的,并不是非常明显,不容易区分,还没有形成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很难起到明显的作用。想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很好的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就要完善相关立法,让法院方在审判时有法可依,当事人也会更加信服。
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其他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所新的突破,虽然刚开始实行的时候有些经验不足的阻碍,但是随着实际案例应用的越来越多,现在就已经很熟练,应用的比较好,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学习一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是任然应该郑重地意识到小额诉讼的缺点,在实际应用中要重视起来。第一,在采用少量诉讼程序时,审理的法官最好避开过高的效率,也不要牺应有的实际价值,万万不可走虚无主义道路;第二,法官应设法避免小额诉讼中滥用更大的权力;第三,应防止当事方“滥用”。任何系统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小额的诉讼系统也不例外。在中国,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速度之快,诉讼期限过长,效率低下。在积累大量案件的情况下,对于这个出众的制度所取得的成就,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其中的可取之处,在这个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法制社会的诉讼程序。我国法律制定中能够有这样一种系统,也是实现“正义与效率”作为固定不变的司法核心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人民便利、为人民谋福都是首要,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小额诉讼是一个慢慢发展的过程,只要开始有所行动就是一个好的开端。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概述
1.1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立法情况
近些年,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公民的法治意识随着法制化社会的建立也在不断增强,那么公民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我国的普法工作进入全面大范围宣传,人人都开始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自身利益。但是有利就有弊,在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案件量中民事案件量也有幅度较大的增长趋势,案件多但是处理的人少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在这方面相对缺乏的司法帮助,这已然是很难完全满足社会大众的司法需求。2009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该法对比之前进行了一些完善,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一些新规。但此法案一出在受到表扬的同时也引起法律界的一些质疑,认为这是对小额诉讼标的额实施垄断性的做法,不甚合理。从这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几部新规,其中规定了我国的小额案件纠纷的细化处理程序。至公布后,小额诉讼程序即在我国正式确立起来。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各种案件,《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款提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但是只说明了这种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并没有具体详细规定如何来进行合理适用。2020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相关新规,其中仍然未提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详细说明,这就使得交通事故损害在适用小额诉讼时不是那么方便,会遇到一些方面的困难。
1.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目的
1.2.1凸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优势
设置一个完全独立的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对法律关系明确且争议较小的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开各自处理,达到一个分流的效果。“在法律文书制作、审级方式、审理期限、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准确安排,让小额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形成一种逐渐递进的完整化、系统化链条状体系”[[[]杜悦.关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14):第222页]]。有利于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诉讼格局,科学调配人力、组建优良团队,提高诉讼效率。
1.2.2实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资源优化配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和案件的本质、标的额度、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相匹配,这是诉讼制度程序相称的基础性原则”[[[]王海萍.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适用范围[N].人民法院报,2017-08-19(005)
]]。如果大多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按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来审判处理,会使得整个案件的诉讼环节没那么简便,不容易控制案件的诉讼成本,与司法实践的大部分需求不是很符合。设置独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来程序处理这些案件,不仅可以缩短期限,还可以将复杂化规则化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有一定的强制性,满足当事人各方省时省力且能最大化解决纠纷的需求。
1.2.3简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程序不减损权利
如果要设置一个专门用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要注意很多。这个专门为此服务的诉讼程序,不仅要程序简化不繁琐复杂、符合一审终审的制度本质,照比以往应该适当减轻当事人各方的诉讼精力和诉讼成本、尽快实现受害方的胜诉利益,而且要明确法院方各种明确的告知责任、优化这个程序流程的各个关键点、完善案件纠纷中当事人各方的申请再审机制,确保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保障不打折扣才可以,这些都是基本的要求。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小额诉讼适用率过低的现状
2.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小额诉讼如何适用没有具体规定
我国对适用小额诉讼有一些规定,金钱给付争议方面、责任明确方面都有,比较详细,为快速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高效的解决依据。但是其中并未细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具体法规,这就使得交通事故损害在适用小额诉讼时会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困难。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该程序的有效运转。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时候,会出现救济程序欠缺、适用率不高等此类矛盾。“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款提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可是只说明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并没有具体详细规定如何进行适用,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小额诉讼适用率并不高”[[[]危浪平.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20-04-09(008)]]。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小额诉讼的适用尚未全面推广
“近几年来,我国法律案件中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处于饱和状态,但该类案件的适用率并不高,与程序设置的预期美好目的形成了一定的对比”[[[]汪敏,王亚明.小额诉讼程序的路径比较与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6-09-09(002)]]。原因复杂且解决困难,新程序尚处适用期,许多不足之处还需要相关立法的完善。“2011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一共有100个左右的人民法院[[[]张莹.小额诉讼救济机制之完善[J].法制博览,2018(18):第171页]]”。这项工作的展开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间也只不过差了一年左右而已,所以对法官还是对当事人各方来说都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可能没有那么熟悉,接受也需要多次实践才行。交通事故一般很少使用小额诉讼,这也使得当事人各方和法官实践经验不够,诉讼方面存在各种漏洞影响结果的公正。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的特点是不存在上诉程序的,只能靠当事人再审或上访来进行申诉,还有法院方担心办错案和上访率增长的问题。
“另外,调解方法的适用不明也是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率偏低之原因之一”[[[]李烜.小额诉讼程序价值取向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36):第86页]]。调解制度和小额诉讼是处在一个重要位置上的,但是在调解优先原则的要求下,符合小额诉讼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都是以调解和撤诉来予以告终。“目前,我国的各地基层法院中,民事诉讼案件纠纷的调撤率已高达70%,并正在通过诉前调解的方法等一系列的安排”[[[]刘加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改进逻辑[J].法学论坛,2020,35(01):第67页]]。我国善用调解制度,这样的广泛应用几乎是使得小额诉讼越来越少,几乎看不到,这也让以判决的结果来结束案件纠纷的方式变得更少。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方面,能看得出来二者的界限的确是没有那么明确的,规定还是不够清晰明白。“目前,基于我国的立法情况,小额诉讼程序是处在简易程序之下的地位”[[[]王景.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N].江苏法制报.2016-10-21(00C)
]]。小额诉讼除了数额和审级两项以外,其它方面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是比较模糊的,并不是非常明显,尚未形成一项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制度,很难充分利用起来,不利于发挥其特点,起到的作用不甚明显,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率偏低。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应用模式--以晋江市徐某诉陈某一案为例
3.1案例简介
2015年10月17日,在晋江市的某一交通路段,徐某驾驶的小客车和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了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徐某与陈某二人一同到达晋江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来解决此次纠纷。根据徐某和陈某双方车身的撞击裂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二人以后,晋江市道路交通部民警做出以下责任主体的认定:“徐某无责,陈某全责。”交警作出认定后,徐某和陈某双方均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在经交警调解后,陈某虽然已经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额诉讼告知书)上签字了却迟迟不履行对徐某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10月21日,徐某觉得陈某不按照约定好的认定书来履行赔偿义务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二人已经签订好的告知书上呈给晋江市法院交通法庭,并且声称此认定书为有效证据,要求陈某立即赔偿,对其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晋江市法院交通法庭立案受理之后,立即依法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开庭,责令陈某赔偿徐某修车损失金额两千两百三十一元人民币。徐某从向法院起诉当日起,前后仅用了7天时间。至此,徐某与陈某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小额诉讼案件顺利结案。在那之后,晋江市当地法院的这一工作模式常常被拿来做标杆,是我国法院第一次以这样的方式开庭审理并终结。
3.2案情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析
据实际统计,晋江市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自成立以来调处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200多起是事故责任方延迟履行赔偿义务甚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但最终当事方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案件寥寥无几,而且当事人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等待,费时费力、维权困难,很多人因此觉得不值得折腾便就此放弃。晋江市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的主任祖峰向大众介绍说:“在这之前经常会遇到类似情况,所以晋江市法院启动了这种新的处理模式。晋江市法院交通法庭负责人洪涌向大众介绍说:这种工作模式试行后,效率极高”。“这次案件中,一审终审的优势立马体现出来,这将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费用和维权成本,促使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的办案效率也提高了很多”[[[]初鲁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讼实务与案例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5:第95页]]。认定书相当于一张通票,因此当事各方无需书面投诉即可提交案件,并且免收案件受理费,而且可以在同一天提交和评估案件。一旦完成,就可以及时、有效和方便地处理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据报道,这种模式是该国的第一个举措。
经济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是中国道路交通的发展也会迅速变化,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机制在逐渐完善。但我们仍然需要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在道路交通的管理上应该更加进步,加强完善。因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并没有看到的那么乐观,尤其是道路交通中的安全问题,这方面是必须要被提上道路安全管理的重要讨论议程上的。晋江市法院和晋江市公安局已正式审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少量直接跨域诉讼程序,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开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现在在全国范围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并没有那么多。如何快速有效解决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价值
4.1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困难与不足
由以往的实际应验可知,适用小额诉讼来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对简单,可适用的情况并不是很简单,受害方仍在购买强大的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要支付剩余的赤字。“由于我国已有两部法规规定了赔偿项目和标准对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执法问题,很是规范”[[[]齐建立.道路交通纠纷处理图解锦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8:第68页]]。针对其他的各部分法律规定,他们对不合理和破坏性的要求价格进行了规定,赔偿压力很小。同时,法院认定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适用率较高。但是,如果将责任划分为不同程度,小规模诉讼的比例将相对减少。相对于责任分担,法官可以轻松理解赔偿金额,并且必须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职工平均年薪的百分之三十。但是,法官在确定责任是否明确时,即在明确责任并仅仅平衡案件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误会。这种方法无助于解决争端,甚至加剧了一些矛盾。在某些离婚案件中,案件并没有那么想象中的过度复杂,但是有的时候法院方和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有着不同的见解。虽然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很简单,但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带来同样的问题。此外,交通事故纠纷中涉及的法律主题和关系也更加复杂和多样化。被告的范围是保险公司经常与制造商合作,主体渐复杂性意味着法律关系不仅限于侵权关系,而且还包括保险关系,雇佣关系,依恋关系,租赁关系等等。案件的种类增加了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在实践中公开的信息似乎表明,受害者和罪犯的人数单一,所涉法律关系仅是侵权关系的情况。由此可见,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难以理解小规模诉讼的适用。
4.2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司法改革提供新思路
我国司法改革的创新之路也是任重而道远的,司法改革的创新意味着我国司法途径也逐渐多元化。各个部门的法律完全走入司法改革创新目前来说还是不太可能,而且有些法律法规暂时为止还是很符合时代要求的。对于社会越来越法制化,时代变化太快,那么有些司法就需要去改革,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实际办案时发现有漏洞,就要去想着如何解决如何完善才好,遇见一个解决一个才能将司法改革创新落入实处。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也是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此前已有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适用小额诉讼,但是没有明确具体款项来详细说明,这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对一些案件中出现的情况随机应变。而且具体条例没有,一些当事人怕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保护,就会进入普通审理程序,那就会将简单案件复杂化,耗时耗力得不偿失。如果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具体法规条例,不仅可以降低当事人各方的诉讼成本、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各方诉讼时间,也会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从而减轻法院的压力。
5完善小额诉讼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5.1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中的调解方法
适宜小额诉讼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的争议点最核心的就是一个,那就是金钱赔付这方面,大多数情况下适合调解。“所以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积极探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调解前置等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构建交警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格局,发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适用小额诉讼后与调解制度联动解决纠纷”[[[]胡艳,陈泽鑫.图解交通事故索赔全程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6:第127页]]。但同时要注意到在调解失败之后是否应该马上启动小额程序,减少发生延迟不判的情况发生,避免矛盾激化的更为严重才好,要好好利用起来,勿将其当做积极追求调解率的手段。
5.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中设立必要的救济机制
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始终是保持一审终审的制度要求,一直未没有设立上诉程序和其他的救济程序。有些法律学术界的学者认为,这是符合诉讼成本被降低的基本要求,最大程度的实现了诉讼高效率。但是在一些轻微事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的赔偿数额很小、责任主体明确,在经过当事人各方自行协商后,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甚至法院调解后,还仍然选择进入诉讼的程序,可见调解制度也不是百分百成功。“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适用了小额诉讼,是否要设置救济机制,其救济机制的存在是否为必要”[[[]陈百顺,罗卉,莫纪宏.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律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3:第201页]]。“目前为止,在司法裁判权威不是特别高以及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裁判承认度、认可度还有待继续提高的条件下,会降低人们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预料与期盼”[[[]赖欣吟.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8]]。有些法院的法官往往过度依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对事实的把握和赔偿责任的划分也可能会出现部分偏差。“这样一来当事人一方对小额诉讼判决不服的,就会借助再审,这也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响应”[[[]赵晓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研究[D].郑州大学,201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时候不设置任何救济程序不仅背离程序公正的要求,还不利于化解纠纷,甚至激化矛盾”[[[]张丽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官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判决赔偿责任的关键性证据之一,学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看法,目前为止的讨论结果上看,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概括来讲就是鉴定结论说和书证说两种学说的观点。“无论法律学界对此争论如何,实践中已成为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根据归责原则对赔偿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最为关键的证据”[[[]陈辉.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J].法制博览,2019(09):第90页]]。“不仅其证据能力从未受到怀疑,还因制作主体特殊且对现场勘查及时使其同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研究[D].厦门大学,2018]]。“对于精通法律知识而欠缺道路交通专业知识的法官来说,事实判断依赖交通部门出具的意见,常对责任认定书所记载的内容全盘吸收并加工成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部分,但交通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可能不够客观”[[[]李尚鑫.交通事故纠纷赔偿调解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对接机制问题刍议[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9(12):第51页
]]。由于机动车所有人已获得交通和商业保险的保险,而非机动车和行人没有保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或“正当”理由保护受害人可获得全额赔偿或责任。诸如不正确的分配之类的原因通常是机动车拥有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因此实际责任决定常常与事实不一致。尽管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基于事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责任证明书直接用作结案的依据,这显然与证据的性质不符。作为法官判断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证明和盘问,法官判断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强度要保证,特别是当事人提交与责任认定书相反的证据时。认定书没有比其他证据更有说服力这一个道理,尽管它是由行政机关签发的并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不可以直接用于评估各方过失的程度并确定责任。同时,实施小规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既强调了灵活性,又简化了程序,同时简化了举证程序和交叉盘问程序。此时,如果过度依赖责任认证书,决策可能存在部分偏差。如果任何一方都不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法院将在审查后确定责任证明。但是,如果当事方之一提供证据证明责任确定中可能存在某些问题,则法官应驳回责任确定,要依靠案件中的所有综合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甚至推翻了先前的判决。
5.3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
5.3.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责任主体要明确
如果某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来适用小额诉讼处理,那么其责任主体必须做到具体明确。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居民拥有车辆的比率也不断提高,那么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可缺少,例如汽车尾气的排放问题,交通事故的多发问题等。那么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应如何按照法律层面来解决纠纷呢?在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去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核实当事人各方关于车辆保险方面的具体问题、查看发生交通事故过程的录像、了解发生事故时候的详细情况,搜集一系列相关需要的真实证据,然后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和平时工作中处理此类事故的经验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做出相应的较为准确认定。如果想要轻松解决此类交通违法问题,只要能找到科学方法和措施就不会很难。但是损害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也是不完全相同,不可完全平等地去看待。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为一方全责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也说明了法院对责任明确问题的把握存在一定困难,一方全责是否公平这是一个难题。在明确当事人各方责任的具体分配以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会转移到赔付上。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混为一谈,因为法院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赔付问题上的判断还需要考虑赔偿责任的主体和当事人各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具体的本身实际情况。
5.3.2平衡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后的矛盾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偶尔会产生一些不可控制的矛盾,所以,平衡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后的矛盾同样是一个关键的步骤。既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把握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当事人各方在几次调解之下还依然决定进入诉讼程序的,其情绪的对立程度可见有点高。这就要求法院的审判法官应该重视强制适用的启动机制和缓解案件矛盾的平衡问题。不能就关注强制力解决纠纷和扩大司法应用的意义,而忽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存在的细节问题。“事实上,便利和廉价的诉讼不仅不能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纠纷,而且也很难解决司法和诉讼本身存在的的难题”[[[]顾亚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小额诉讼的适用[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18(02):第27页]]。此类案件如果能够迅速结案,对于急需用钱的一方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其强制性实施的话,那么在适用的时候要留有一点儿余地,不光要注意到当事人各方的对立情绪是否还算稳妥,还要考虑到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态度怎样。法官还应主动向当事人各方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高效与一审终审的最终后果,化解当事人各方对程序的疑惑。当双方甚至其中一方反对实施小额诉讼时,即使发生特殊情况,可以预料到会有“纠缠上访”的情况,如果他们不能提起上诉,小额程序将转换为简化程序或正常程序将使交通事故的判断更加全面。另外,对于责任认定书应集中于证据的调查和核实,责任声明的内容不能完全复制,应该尊重当事人各方的声明,他们有盘问和辩论的权利。考虑到小规模诉讼过程的特殊价值取向,以常规方式并不能充分保证请求听证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处理交警某些职责分配的不平衡就足够了。为了避免确定赔偿责任部分偏向某一方的情况,应结合案件的所有事实作出合适的决定。避免责任比例的认定存在偏向一方的情形,而且应结合案件的所有事实全面具体的综合认定。
5.3.3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独立审判组
科学组建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组,单独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同地区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实际类型,合理分配案件的审判资源”[[[]孙立智.民事审判实训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1:第77页]]。成立专业的审判小组,完善适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小规模诉讼审判的监督管理;坚持“简程序不减损权利”,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特点和风险点,健全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相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将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换等纳入常态化的监督状况,以提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率为目标,合理设置符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考评考核机制。要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率纳入主要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业绩的重要指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提出申诉信访的,可以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发改率、上诉率等来做好记录工作,并作为案件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总结法院方工作量时,应当考虑清楚案件的类别、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设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的权重。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建设越来越好。近些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居民生活需求也在提高,车辆已经成为了好多家庭的必需品。在道路交通发达的当今社会,车辆的激增也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占比率也在提高,对于法律层面来说,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各方如果私下和解不了就会引起纠纷,进而要走到诉讼的一步。可是如果是小额纠纷,和解不了但是上诉又不值得就会导致受损害方不能很好的维权。这个时候若大力推广交通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就会简便许多。我国法律只规定交通损害赔偿可以适用小额诉讼,但是没有细化具体适用要求,所以在适用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如果受害方觉得不公可能还是会走入普通审理程序,那之前的小额诉讼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想要交通损害赔偿很好的适用小额诉讼,就要完善相关立法,让法官在审判时有法可依,当事人也会更加信服。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小额诉讼可以减轻法院普通审理案件的数量,方便当事人也方便法院方、两全其美。所以建议完善交通事故适用小额诉讼的相关法案,然后逐渐全范围推广此项制度,创造司法改革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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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我要感谢耐心指导我的论文导师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给予了我从课题设计、资料收集与整理、到论文的撰写等全过程的悉心和帮助,对导师付出的辛勤劳动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最诚挚的敬意。同时,我还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还有很感谢我在大学期间的系主任赵群老师、班主任老师、辅导员和社区老师以及教过我的各科老师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了我很多的帮助,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我永远也不会忘记。最后还要感谢父母在我求学生涯中给予我无私的付出和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永远陪伴我、支持我、鼓励我。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之间大学四年的学习时光已经接近了尾声。我也特别感谢我的母校沈阳城市学院给了我在大学四年中学习深造、成就自我的机会。学校所有关心爱护我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们也见证了我的成长与蜕变。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谨向关心、爱护、帮助过我的所有人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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