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最早可追溯至十九世纪八十年代的德国,在德皇威廉一世的支持下,当时的执政首相俾斯麦先后颁布了三项法律[《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保险法》],法律的颁布使得医疗保障制度在德国初步建立并且使得当时尖锐的社会矛盾得以缓解,在医疗保障制度逐渐显现其优势之后,世界各国陆续效仿并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医疗保障制度。然而在过去了一个多世纪的今日,各国不同模式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得到完善,医疗保障仍旧是有待解决的难题,各国不断地对此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解决和兼顾可及性、公平性和效率性问题。[喻华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改革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
目前我国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建成,并且总体看来都取得相对令人满意的成果。但城乡居民因负担不起重特大疾病费用而致贫返贫,减轻低收入群体的就医经济负担等问题仍旧严峻,故而我国顺势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然而大病保险现行的实施方式是各地XX运用行政力量主导推行,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位以及法律规范,在法律上定位不明确,存在地方立法“碎片化”现象,并且政策决策和实施的随意性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使得保障改制度体系内的公平和效率成为问题。改善体系的公平性和经济效率是完善人们日益追求的美好生活的需求,故在我国有限的资源下,立足于减轻消费者医疗负担,保障大病医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为此值得进一步研究大病保险制度。
二、中国大病医疗保障的背景考察
(一)宏观背景分析
1.医疗保障需求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谈起,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劳保医疗制度的确立,同时也构建了我国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不久,我国随后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这两项制度的主要对象均是职工,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个人不缴费且医疗费用全额报销,是属于“免费医疗”的福利型制度。[韩凤:《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4年6月,第22-24页。]在此种模式实行了40多年后,我国结束了“免费医疗”时代,取而代之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主要变化是由个人不缴费变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共同分担资金筹集,并且医疗费用也有了分担机制,而后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对象扩大至农民,新农合实行XX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资方式的变化使得新农合的性质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医疗,变成了一项真正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后2007年我国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至此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健全。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总体看来都取得相对令人满意的成果,社会的医疗保障水平有大幅度提高。在我国实现了公费医疗到新型医疗保险的转变,以及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健全后,95%以上的国民都参与了医疗保险,虽然医疗保险覆盖率可观,但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医保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高报销额度较为有限,约摸在3万至10万之间,面对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在此方面解决能力微弱,全球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在2012年的文章中指出,2011年中国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是指家庭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于或超过家庭支付能力(非生存支出)的40%。]的家庭比例为12.9%,农村家庭发生比例为14%。[封进:《如何突破大病医保的困境》,《社会观察》期刊2015年2月,第34页。]这确切地反映出虽然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此种制度提供的保障程度远未达到国内家庭的需求。这表明社会保险虽然提供了最基础的医疗保障,但赔付的内容和金额也有所限制,社会保险覆盖面过窄,该制度下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能住承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面对更为迫切地疾病治疗,大部分人群的就医经济负担仍旧较大,社会对重大疾病的风险管理与风险规避机制尚需完善。城乡居民因负担不起重特大疾病费用而致贫返贫的现象仍旧严峻,低收入群体的就医经济负担仍是问题。
2.老龄化给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了新挑战
据统计我国从2000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还处于加速发展之中。对于还处于发展中的中国,人口老龄化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压力增大,给社会医疗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资料表明,老年人是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老年人口的逐步增加使得社会患病率增加,导致社会医疗卫生费用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是医疗保障缴费人口数量的相对减少,而医疗保障的收益人口的数量增加。从我国来看,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医疗费用占GDP的比重为0.48%,2010年达到1.11%。[余晖:《医疗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健康界》期刊2012年9月,第33页。]按照这一趋势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出的需求压力增大。
此外,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的基础设施更为健全,医疗制度较之农村更为完善,这样的不对等的医疗结构在不断加速地老龄化进程中突显的更不均衡。在基本建成医疗保障制度的框架下,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催促着医疗制度的完善,在城乡医疗资源的差距下,需要均衡两者间的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现代医疗制度,缓解医疗制度与人口老龄化之际的问题。
3.国民的保健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这使得人们开始积极关注生活质量以及自身健康,人们自觉主动的想要提升生活质量,关注健身、养生,主动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自身健康,降低生病概率,人们的保健意识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建设的投入以及宣传,使得基本医疗的覆盖率可观,在加入医疗保险之后,人们对高效便利的治疗以及社会的医疗保障期待较大,期望在就医过程中的经济压力在承受范围之内。这就对社会医疗的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市场分析
1.医疗市场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提供方是公立医疗机构,它在整个医疗体系中发挥主体作用。公立医疗机构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群众就医公平性和可及性,以非营利性为特点,涉及公益,但是由于先前几轮的医疗体制改革以及XX管理投入的不足,公立医院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有所弱化,加上我国实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使得药品供应商为获得中标而大力推销,从而刺激自身药品的使用量,而使得药品在医疗领域流通不规范,可操纵性强。[喻华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改革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虽然XX管理部门多次打击,并且多次改革,但是医疗的灰色地带仍旧存在。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障体系内的提供者,尚存在需用大气力解决的结构性问题。
2.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近年来,随着国民保健意识的提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呈现出积极增长的态势,逐渐成为健康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根据调查显示,2016年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有77家,经营健康险的机构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宋占军、胡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及展望》,《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7年4月,第62页。]
此外,我国健康险业务规模扩展迅速,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67.71%。[中国保监会:《2016年人身保险公司年报》,2017年1月。]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管理体系,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专业化的管理水平,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更新并丰富业务类型,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逐渐成熟。但是由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商业性,它需要在社会公益性与营利性中做出权衡,因此市场经济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会遇到很多难以避免的问题,例如区域发展不平衡、在市场中主要份额被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5家公司占据等。总体来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态势良好,但是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机遇与挑战并存。

三、中国大病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大病保险的运作形式介绍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对于大病保险而言,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划转,意图用基本医保的结余资金解决因病致贫反贫的问题,故而参保人不用再度缴费。目前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是XX主导、商业机构承办,各地XX通过招投标挑选出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地方XX相关部门商讨确定有关的基本政策要求,如报销范围、结算管理等,而经办方案的具体细节由XX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商,再从基本医保的基金中为商业保险机构提取经办管理费用。[何文炯:《大病保险辨析》,《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4年6月,第12页。]这是近年来比较普遍的做法,此种做法的优势是把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XX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相对接,在地方政策的推行下大病保险的推行较为顺利,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可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为明显的弊端是由于招标的要求不同,最后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管理上也会有所差异,这导致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情形不统一。
其次关于大病保险的报销问题,在已经颁布大病保险方案的省份中,多数省份以治疗费用作为界定条件,以此可以保障不同疾病种类报销费用的公平性,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可操作性强,但仅以治疗费用作为界定,在这种报销方式下对个体经济水平以及个体家庭的承受能力是欠缺考虑。另外还有少数省份是依据疾病种类划分,参保人能否获得医疗保障是与其所患疾病种类相联系,即事先将“大病”的类别指定好,只有患有指定“大病”且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点的参保人才可以获得保障。[周晋、金昊:《大病医保体系内的制度差异及其公平和效率评价》,《大连理工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第37卷第7期,第85页。]这种方式的优势是民众在选择疾病治疗时可以选择更为有效的手段,具体到个体治疗上是能够提供成本效果的对比,与此同时在具体划分疾病种类上可以体现XX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孙雨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建议》,《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6年第15卷第1期,第90-91页。]而缺点则很明显,即在划定疾病种类是能否保障公平性。这两种对于大病保险的界定方式各有优劣,对于当下正在发展中的大病保险而言,仍有待于在实践中结合两者优势发展。
(二)各地区大病保险的实施状况
大病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同时也是XXX的制度创新,大病保险作为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的二次报销,对民众生活给予了进一步的保障,推行至今,运行效果良好。根据2017年人社部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以来的课题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截止2017年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10.5亿人,各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达到了50%以上,受益人员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10-15个百分点,我国推进建立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机制,部分地区农村贫困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了80%至90%。[吕兴元:《我国重特大疾病保障的专家观点综述与思考》,《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7年第7期,第11-14页。]在具体真实的数据面前,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内,重大疾病患者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以上。人社部的该份报告充分肯定了大病保险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
《中国卫生经济》在2017年3月发表了一篇对大病保险的实施效果的评估文章,文章基于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的农户数据,构建模型分析在大病保险推行后大病支出的发生概率和经济负担的变化情况。根据文章显示,在对于减轻经济负担方面,大病保险提供了较高比例的补偿,实施效果显著。据文章模型分析结果,大病保险的实施效果存在地区差异,在小病就医的情况下,在各地区的门诊补偿水平没有明显差异,而在大病支出的情况下,地区差异明显,中部和东部地区对民众经济负担的减轻效果较好,而西部地区较差,但在总体上有效减轻了民众的就医负担。[谢卫卫、弓媛媛、马潇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实施效果评估:基于CFPS的数据分析》,《中国卫生经济》期刊2017年第3期,第46-48页。]导致地区差异的主要缘由可归咎于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因为大病保险目前主要遵从是政策安排,各地区的发展和实际民生状况存在差异,故而各地区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一,各地的大病保险的利用程度与实施效果也就存在不同。而在文章探究的另一问题上即大病保险是否降低了大病支出的发生概率,结论表明大病保险促进了农民的就医行为和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大病支出的发生概率,这说明当前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重点是医治费用补偿,而对于疾病的预防保健措施缺乏有效关注和引导。
以上数据确切表明实行大病保险以来取得的成就,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来,大病保险作为一项从2012年试点开始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有缺陷,亟待完善,本文将着重从法律层面分析大病保险的运作形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大病保险现存问题
1.大病保险法律性质不明确,体系“碎片化”
大病保险设计目的是运用保险机制来解决或缓解城乡居民因遭遇重特大疾病所导致家庭灾难性支出的经济困难,提高社会保障能力,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存在,故而现阶段的大病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从法学视角看来,社会保障旨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即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利一般在立法层面体现为社会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下的大病保险,拥有社会保险的一般性特征,根据《社会保险法》立法意图以及法律条文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险一般而言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普惠性与强制性,具体体现如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等。多数学者从大病保险制度的设计意图、资金来源、保障范围等方面认同大病保险是这项制度具备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一致性”“普遍性”“互济性”等本质属性,应当被定位为一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然而也有某些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大病保险在资金筹集、给付方式和经办方式上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制度在合法性上仍旧有待商讨。[娄宇:《大病保险制度的法律定位存疑与改革思考》,《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5年8月,第13页。]
根据法律明文对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我国社会保险的核心要义是“保基本”,同时要有普惠性、层次性和可持续性,而“保基本”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层面来说重点是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问题,主要是解决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着重保障的实际上同样是医疗中的“大病”,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保基本”也在于保大病。故而从现行制度看来,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保制度的延伸,在功能上与先前存在的新农合与基本医保制度有重合。政策的运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在某一方面具有高度重合性的两项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固然在前文中叙述了大病保险运行至今的成就,但是政策运行的成本并没有计算,如果未来想要更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能力,必然是需要更为富足的运行资金,目前大病保险并不需要再度缴费,而其经办费用是运用新农合与基本医保的结余基金,如若需要提高保障水平,结余基金不够,则其运行时要通过提高筹资标准用以提高保障水平,既然大病保险的筹资是结余资金承担,在XX不进行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只能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险费用解决,而最终的成本的承担者很大程度上还是城乡居民。[何文炯:《大病保险辨析》,《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4年6月,第12-14页。]因此,使用基本医保的资金在基本医保之外再建立与其在功能上有重合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值得推敲,其在法律层面的合理性有待更进一步明确。
同时由于没有统一法律规定,我国大病保险现行的实施方式是各地XX运用行政力量主导推行,大病保险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位以及法律规范,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对政策的“工具性”依赖度过高,而政策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使得大病保险在地方政策的实施上具有易变性,不稳定的政策实施对大病保险的进一步开展造成障碍。同时由于大病保险在法律上定位不明确,在合法性上有待商榷,导致地方XX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理解不一,各地政策各有差异,固然地方的实情不尽相同,不同的政策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可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大病医保呈现体系“碎片化”,这使得不同类型的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从而引申出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还认为大病保险依托于基本医保制度,经办费用来自于基本医保,这样的形式本身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制度“碎片化”。[周晋、金昊:《大病医保体系内的制度差异及其公平和效率评价》,《大连理工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第37卷第7期,第86页。]
2.报销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从制度设计目的审视,一般而言,各国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使得民众能够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的实质就是对满足“大病”定义的参保人员统一进行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这样的报销有不合理之处,统一的二次报销有并未能顾及到特殊情形,如前文所述,现行我国大病保险的报销界定多数省份是根据治疗费用,而家庭收入水平不一,对于大病医疗费用的承担能力不一,有些家庭较低的医疗费用也可能构成家庭重担,各省在具体政策中的划分费用也许并不能照顾到此类家庭,而此类家庭正是该制度需要重点保障的对象。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公平的影响是通过实际操作过程以及最终的运行结果表现出来的,而这样的实际操作并未切实给予每个居民应得的保障。此外,各个家庭的收入相差大,统一的标准难以制定,在报销费用的界定上“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制造新的不公平,以致于制度所追求的目的不能达到。
其次关于效率问题。是否由效率是依据社会保障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平衡而判定的,有效率的状态是社会保障的收入与支出平衡或者有结余,相反就是效率低下或无效率状态。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体现效率,效率能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得到发挥并且带来积极的社会效益,反之将会使得社会保障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在实践中,大病医保通过对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来减轻重大疾病的就医费用问题,然而大病医保本身的经费支出来自于基本医保,虽然目前大病医保的经办方式采取大病保险采取XX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形式,商业保险机构可获得微利,但是在数据调查显示中,实际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多处于亏损状态,
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基金规模的加速扩张,经办机构负担加重,经办费用捉襟见肘,大病保险难以实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由此也反映出当前大病医保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效率低下的问题。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在具体实际中,由于地方政策不一,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大病医保运营模式,如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在“碎片化”和“地方特色”的双重影响下大病保险需要解决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更加突出。
四、完善中国大病医疗保障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大病保险的法律定位
在具体的地方实践中,如在湛江模式中已经明确将大病保险定位为“特惠型”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险的“普惠式”作出区分,由此避免“灾难性医疗支出”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曾理斌、倪少凯、陈祝萍:《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的实践:湛江模式》,《南方金融》期刊2014年6月,第71页。]笔者认为此定位准确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因为在该制度定位为“特惠型”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与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保大病”相区别,该制度的作用明确为参保人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之后的再度补偿与兜底,且“特惠型”社会保障的资金运行不宜在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基金中划转,因为从法律层面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用途已经由法律确定,而现在并未出现更改其用途的法律,其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双轨运行,两种制度在层次上有差异,导致的报销待遇不一,使得大病保险制度无法顺利实施,故而大病保险不再是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框架下运行的一项新制度,这样可以避免其合法性存疑的问题。
笔者认为,大病保险应当在社会救助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与权利义务对等性,是国家强制力干预下的自力救助,而以社会救助为代表的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国家责任,是公民失去能力下的公力救助。在权利义务关系、责任主体等方面,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符合社会救助的特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社会救助制度存在较高位阶的专门立法,为实现重特大疾病的规范化运行,应当将其定位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医疗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的法律框架下运行。
(二)运行规则设计
从宏观角度来讲,目前社会的医疗需求逐年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民众的医疗支出,同时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尚未发展至成熟阶段,不能良好地解决目前医疗保障的空缺,故而在现阶段大病保险在具体运行规则的设计上需要多方面考量,多层次规划。从现行的制度设计展开,目前大病保险多数是由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故而想要大病保险健康长效运行就需要保证委托的商业保险机构长期有效的运行,这需要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制约与激励。在保险公司长期运行一项“微利”项目的情形下,考虑到市场和商业的逐利性,我们需要保证商业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的稳定,同时要明确XX责任,约束XX政策的随意性,可以构建XX与保险公司风险分担机制。此外,大病保险运行还涉及到社会保险机构、医药服务机构,为此在具体的运行操作上,还需要建立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减轻大病保险的管理难度。
具体到大病保险的筹资与管理,现行阶段大病保险单纯依托于基本医保基金的缴费和结余,而基本医疗基金在设计之初有着其特定的用途,基金在筹资之初并未留有大病保险的保障资金,从理论层面来讲此种做法并不规范,同时此种规划使得大病医保的运行经费紧张,从而突出公平与效率问题,单一性的经费来源让大病保险的可持续运行成为问题。结合近年来的实施状况与学者观点,人们统多数认为大病保险的筹资需要与基本医保区分,需要长期稳定的筹资渠道。在理论角度上大病保险应单独筹资,笔者认为在该问题上可以采取试点先行、创新融资的思路,在规划具体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时,可以参考近年来较为成功的运行模式如太仓模式、湛江模式,结合当地经济特点与发展水平。笔者总结了理论上对于维持大病医保可持续性的措施,其中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完善信息管理。在医疗领域因其专业性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十分显著,而我们能做到的是提高居民对大病保险的知悉度,减少信息量的差距,落实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将保险公司与XX的信息系统以及医院的系统及时有效的对接,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和整治,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有效地维护医疗基金的安全。同时在监管上对医院进行监督,控制不合理费用。[李泽曼,刘婧媌,章叫影,王贞琼:《重大疾病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7年3月,第339页。]二是拓展融资渠道。可以在新农合和城居医保筹资时考虑大病保险的筹资,明确告知费用的缴纳有一部分是用于大病保险的补充保险费用,或者在目前的运行模式下,承办的保险机构可以收取相应费用,加大个人缴费,探索个人医保余额支出保费的模式。[何文炯:《大病保险辨析》,《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4年6月,第14页。]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应该控制在合适的尺度,不宜太低,过高的保障水平页容易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大病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应是在居民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情况下,着重强调对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的保护。[宋占军、胡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及展望》,《中国医疗保险》期刊2017年4月,第65页。]故而在运行规则的设计上,需要强调有效管理,同时顺应目前XX机构精简化改革,让有限的资源价值最大化。在XX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控制医疗支出、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效率以及提高公民健康意识,在有限的资源下,立足于减轻消费者医疗负担,保障大病医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五、结语
在我国医疗保障需求逐渐增大,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医疗市场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形下,大病保险作为顺应时代发展而提出来的利民政策,在各地XX主导下推行,但由于其制度设计本身的构架问题,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经办方式、报销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成为了制约大病保险的掣肘。目前国内的学者对于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模式等问题都有了大量研究,就现阶段而言,大病保险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还是明确法律定位与规划运行机制。我们可以参照地方成功经验,并且从法律层面分析,将大病保险定位为“特惠型”社会保障制度,这样可以与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保大病”相区别,避免因制度层次上的差异导致与基本医保报销待遇不一的问题,大病保险在社会救助的法律框架下运行,可以避免其合法性存疑的问题。其次,现阶段的运行设计可以采取试点先行、创新融资的思路,在规划具体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时,参考近年来较为成功的运行模式如太仓模式、湛江模式,结合当地经济特点与发展水平,构建大病保险的长效运行机制,从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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