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是一起震惊中外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给周边一带的渔民和农民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许多困扰。在今年的xxxx报告中,xxx同志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张,显而得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不能违背自然发展规律。我们要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回看渤海溢油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沉重灾难,完善中国海洋环境立法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成为燃眉之急。
一、海洋环境污染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追求着一个新的高度,随之对海洋资源的开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海洋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同时也不可忽视,海洋对人类的影响也在日益增大。由于海洋资源丰富,在开采的时候却没有注意到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渤海溢油事故自发生以来,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就备受关注,可是,该事故的发生也暴露出广大人民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知识感到陌生的缺点。
(一)海洋环境污染的含义
海洋环境指的是地球上广大连续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海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海洋生物,是生命的摇篮和人类的资源宝库。①海洋环境污染通常包括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等各种有害物质给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破坏性行为。②据有关数据统计,仅沿海地区,平均四天就会发生一起溢油事故,因此溢油事故是值得我们关注以及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溢油事故带来的危害
2011年6月4日,位于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截至9月6日,该事故已经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周边一带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③事发近3个月后康菲宣布油田全部停产,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则表示已完成四次大规模的生态调查工作,基本上掌握此次溢油对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生态的影响。国家海洋局初步调查结果认为这是一起完全可避免的责任事故。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副司长陈先达等多位权威专家指出,这起事故完全是责任心缺失下的低级人为失误。
1.经济损失
渤海是一个近封闭的海域,地理位置优越,连接着我国的三大省,经济发达,是重要的交通航道。渤海海域原油资源十分丰富,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海盐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油气资源以及滨海旅游资源等,为我国的渔业、油气开采业以及滨海旅游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支持,是沿海地区人民生活的摇篮。由于原油的泄露,随着时间的推移,渤海溢油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到渤海湾周边地区旅游业、渔业、能源、航海运输业等多个产业,使得整个渤海经济体系的停止运转。④事故发生后,周边的旅游业陷入困境,沿岸水域渔业作业也被迫停止,新的海底钻探工程也只能被迫暂时叫停。
2.公共卫生危害
溢油产生的大量有害物质会沿着食物链不断积累,最终危害人类健康。众所周知,石油与食用油的区别在于,食用油对人体无害,而石油则与之相反,一旦石油所含的苯和甲苯等有毒化合物进入了食物链,从低等的藻类到高等的哺乳动物,无一能够幸免。⑤石油气体中的苯和硫化氢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吸入了高浓度的苯气则会使血液和骨髓发生病变。即使向储油装置中充加惰性气体能够有效抑制火灾和爆炸的发生,但惰性气体对人体也有一定的害处,一旦吸入对人的眼睛、鼻子、喉咙等多个器官都有刺激作用,功能会逐渐衰退。
3.环境灾难
由于高度开发重化工业,许多工厂为了减轻生产成本、增加效益而集聚在一起,忽略了环境的重要性。一些河流携带大量污染物注入海洋,加上为了满足住房需求,一些陆地较少的城市围海填海过度,造成近岸海域水质退化,滨海湿地消失,导致海洋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在深海,石油钻井平台操作难度以及行动难度大,无论是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还是XX或者是公民,对于处理水下原油的经验不足,面对极端恶劣的天气,救援进展十分缓慢甚至可能会被迫停止。溢出的原油成分具有高溶解度,以及与海水相融后难以燃烧和清理,该处理过程耗时长达数年之久,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渤海溢油事故的发生,使得渤海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当生活环境被破坏,一些生植物的生命也将受到威胁,可能会面临品种濒危的危害,众所周知,这种环境的破坏,再恢复已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由渤海溢油事故的发生可以看出,溢油事故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而这一事故的发生,无一不显现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20世纪80年代,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被正式提到了国家的议事议程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开始迅速发展。自1982年xxxx颁布了《海水水质标准》后,一些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法相继出台,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同时,为了保障《海洋环境保护法》能更好地予以落实,xxxx相继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加快了前进的步伐,制定了一些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海洋环境的基本保护框架。在1999年12月发布了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01年则对《渔业法》进行了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逐步构建,慢慢走向成熟阶段。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响应中央号召,因地制宜,积极制定并实施适合自己地方特色的对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如《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以及《湛江港防治港口水域污染暂行办法》等等,这些条例法规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为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注入了许多新鲜的血液。在国际法方面,自从我国在1972年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陆续加入了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订立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对以前海洋相关规范进行总结的同时,更加详尽地对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说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是在其影响之下逐步成型的。除此之外,还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合作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等的国际性条约,为此我们也从中学习与汲取了许多经验,为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出谋划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证明了我国高度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就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在宪法中予以肯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海洋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底,是对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加以调整的实体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规范,其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就是针对海洋环境保护而确立的。参照了该法后,《海洋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四个基本方针: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二)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
随着沿海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海洋环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趋于多元化,非污染性人为活动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加严重,极其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诠释、管理。每一部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都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尽管如此,在某些领域仍然会存在的空白,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不例外,其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存在领域空白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其发展历程至今尚未成熟。立足于世界,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着许多空缺领域,而如何及时弥补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空白,同时改变单一凭借《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海洋环境的制度模式,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是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之一。尽管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它进行严密的辅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但是,可操作性仍有须加强,尤其缺乏一套统一的、具体的、可实施的标准。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他国该领域的保护立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修订之后就再也没有修订过,同样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法,韩国的《海洋污染防治法》则经历了十次修订并最终为新法代替。⑥在笔者看来,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在80年代初所制定的,由于历史条件和环保经验的带来限制是无可厚非的,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保护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局限,虽然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环保形势。它只是单纯地规定了防止几大类海洋污染损害的内容,对于如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方面却只字不提,缺乏这一规定。根据海洋环境的有限性、不可逆性、灾害放大性等等的特点,立足于当下,把握发展趋势,具有可预见性和超前性,是立法的一个指引方向。
2.海洋损害赔偿规定过于简单
近年来,海洋溢油事件频繁发生,与中国海洋环境保立法护制度的不完善莫不有关系。在笔者看来,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由此可以看出,该款只是提及由相关部门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要求,而没有说明应该如何赔偿,怎样赔偿,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大,实施起来十分困难,阻碍性强。所谓实践才能出真知,在该部法律实施后就不难发现,在海事审判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操作层面上仍存在许许多多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界定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XX买单”的现象一直存在,损害生态环境无疑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众所周知,生态环境损害短时间内是难以修复的。根据现有法律以及综合有关立法者的看法,相关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就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的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无法原地恢复时需要采取异地恢复的费用,也应当进行合理支付。受到此次渤海溢油事故影响的渔业、渔民、旅游业、运输业和其他相关产业可以就受到的损害提出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的索赔。造成损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承赔偿责任,为此可以充分借鉴X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处理方式,合理维权,向XX以及事故责任方进行施压,使得他们参与到事故损失评估和环境恢复等的活动中来。例如,增加海上溢油事件对海洋生态系统损害如何界定、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规则原则如何确定等等的规定,广大人民可以要求XX或相关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为其进行疑难解答。但是在中国,这种“自上而下”的环保模式,存在着组织自主权力小、运作效率低下以及官僚腐败等严重问题,因而这种模式实施起来也十分困难。在笔者查阅的有关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当中,可以得知石油开采生产作业中,溢油事故的责任由作业者来承担。但是此次渤海事件,只追究了X康菲石油公司的责任,显然是不能服众的,中海油与康菲公司仅为合作关系,而根据这些规定,中海油可以轻轻松松地逃避责任。
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国家生态损害赔偿体系,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3.惩罚性赔偿机制缺失
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立即对事故的原因以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据其调查显示,本次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该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海域,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劣四类海水不能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显然在此类水质生存下的海类动植物并不能为人类所食用,其损失之大,不可估量。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换言之,康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引发了此次溢油事故,造成大面积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然而对此的最高处罚是只有二十万元。对事件受害者及生态环境而言,《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海上溢油污染的处罚太过于轻,并不能有效切合实际地解决受害者身体受损和生活环境遭到毁坏的创伤,对于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而言,惩戒力不足,威慑力低。因此,《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1999年实施的海洋环境立法,在当下社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能顺应时代变迁。
此外,针对事故责任方康菲公司污染海洋环境,怠于采取应急措施,谎报、漏报,逃避责任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的处罚明显不足挂齿。在经济利益的蛊惑下,面对如此轻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处罚,违法者甚至更愿意知法犯法,而不是积极解决处理问题,此做法为以后的溢油事件的处理留下了错误的开端,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在此,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但该责任的承担以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前提。作为一名法律人,或者是稍微有法律功底的人都可以轻易得知,渤海溢油事故中康菲中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并不能给予他们行政处分。显然,上述法律条款只把矛头对准了国家工作人员,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予以放纵,是不可取的。而且,在现实中,大多海洋开发企业都有雄厚的资金,罚款的数额定得如此之低,对诸多企业的威慑力可以说微乎其微。所以,今后的立法中,如果能够对溢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众多的石油开采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对于海洋环境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救济都有很深远的意义。
针对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赔偿标准确定问题,目前国内仍然缺乏明晰的法律条文、明确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即使2010年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但可操作性难度大,区域限制力强,如果不进行国家级索赔,而仅仅根据山东省的行地方性法规,如此一来行政手段就变成地方XX对受损失渔民和居民进行安抚的工具和对排污企业的谈判则不了了之。⑦
4.海洋环境监测机制辅助性需加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海洋环境监测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向国家环保部门提供数据。”但是,自事故发生以来,海洋部门却一直没有向环保部门提供该次事故的相关数据,导致国家环保总局迟迟未能对此进行及时的救助,未能对此次事故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因而也出现了我国拥有两套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不仅数据不统一,还造成了监测建设的重复消费。其次,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缺乏法律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除了在架构上增加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外,并没有其他一些可行性的法律来进行辅助。目前,除了国家海洋局外,水产、交通、环保、海军等部门和行业以及部分沿海省(区、市)都根据各自的利益和需要进行了海洋环境监察工作。然而,国家尚未从法律上规定海洋环境监测活动,国家海洋管理部门难以进行统一的组织调度,影响了海洋环境管理的有效性。

三、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设想
XXXxxxx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xxxx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完善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xxxx也秉持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近年来,虽然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点海湾污染并没有好转的趋势,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依然显得粗劣,开发强度有增无减,环境风险压力依旧没有下降,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很容易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损害。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关系到的国家海洋生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一)完善海洋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上层建筑,加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全体立法者以及广大群众应有的理念。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在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值得注意的是,进行海洋环境法律修改的同时,除了修改已有的法律,也要注意对还未纳入保护体系的内容进行摸索以便配合已有的法律,各地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海洋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或者抑制海洋环境灾害的发生,才能使得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变得更加全面和完整。
环境犯罪这个新兴词汇,近些年来也逐渐浮现在公众眼前,在新修订的刑法体系中也有相应的反映,对于环境犯罪,可以实现程序与实体相统一的立法规定,具体分为环境犯罪的的管辖范围、适用主体、适用的法律、诉讼程序以及方法等,都应该在立法中有所体现,除此之外,还可以确立具体的犯罪行为概念,如破坏资源罪、污染与破坏环境罪等,给各大企业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各地也应该跟随脚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管理如保护,如根据自己地方特色与需求,在国家立法的大环境下,缩小环境犯罪的定义,不能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其次对于海岸线的管理没有明确同意的保护,广东省也在xxxx的号召下,身体力行,制定与实施了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措施。在2016年11月1日上午,xxxxxxx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会议强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要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加强节约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受到此次讲话的启发,在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分组讨论会现场,省党代表、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XX王中丙表示,既要高度认识蓝色经济和海岸带经济对于广东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也要注重开发与保护的平衡。地球,我们的母亲,三分土地七分海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海洋,就是生命之母,海洋环境的好与坏直接影响人类生存,而广东的经济就是海洋经济。因为有了海就有了岸线,有了岸线就有了港口和城镇,有了港口和城镇就有集疏运系统。现在很多东西都是通过集疏运系统出海或进入内地,因此打造枢纽港区非常重要。据统计,广东全省规划了8.96万平方公里海岸带,同时海岸线实行分段管理,按照自然属性(如积岩、沙质、泥质等)分段,共分410段,最长95公里,最短只有20米,分为严格保护、限制使用和优化利用三类。除此之外,广东省积极响应xxxx的号召,在2017年要全面推行河长制,今后的海岸线管理也考虑推行线长制。对于海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地方XX应当承担第一责任。
相信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能够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能够守护我们那一片湛蓝的海洋,创造出更多勃勃生机。
(二)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赔偿制度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吕薇委员说:“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且要求‘实行严格保护’”,但是对于“如何进行补偿”这一问题却只稍稍带过,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补充完善,明确应该遵循国家的哪些规定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样受害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2015年为充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13条,其重点之一就是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与索赔主体。为此,笔者针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清洁污染的费用、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缺失的费用、生态环境功能长久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由于各地的政策不一,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各地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适合自己地方需求赔偿范围的建议,对环境污染给人类造成的健康损害赔偿可以开展理论性的研究。
第二,确定赔偿义务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城内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可以由省XX统一管辖,各地方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使他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发挥能动性作用。
第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各地方省级XX经xxxx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做到能赔就赔,能够恢复原状的尽量恢复原状,对于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实施货币赔偿政策,赔偿损失。
(三)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机制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缺点,在溢油事件发生后,受害者群体通常只按照传统民法上的损失填平原则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方法得到的赔偿数额通常过低,大多数的受害者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除此之外,污染的损害后果又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当污染事件发生后,企业往往会忽略受害者的感受,仅赔偿极小的数额就不了了之,随之也就逐渐出现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成本低的举措不愿意选择守法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这明显不利于鼓励企业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整改措施。对于受害者而言,依靠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污染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补偿的个例少之又少。对经营者而言,违法成本较低而守法成本较高,这会让更多企业选择走法律的漏洞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对于震慑企业进行全面的海洋环境整改的力度并不大。对于此种现象,笔者建议应该设立海洋环境污染等级、提高违法者对违法事件的赔偿数额,还要增加罚款的主体,规定赔偿时间,只要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怠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超过赔偿限期,就应该惩治,而不是仅作警告或者罚款。首先,把海洋环境污染等级设置为初中高级三个等级,按照等级来进行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以及赔偿时间,最迟不得超过60天。对于初中高级的界定,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自己的海洋环境污染等级规定,着重处理。其次,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赔偿数额的只有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规定,应该适当提高到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这样才能对违法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意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最后,增设赔偿主体,只要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无论是初次伤害还是二次伤害,无论是个人抑或是企业又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监测机制
百川归海,陆源的污染通过江河汇入海洋,海洋是大部分陆源污染的最终归宿。据专家估计,海洋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要坚持海陆共同治理的思路,不能仅就海洋谈海洋环境保护。加快推进“一站多能”建设,利用科技的力量,实现建设海洋保护站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减少出错的机会。加大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县级及以上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经费不足的突出问题,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布局,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让全国各地都能随时随地地了解海洋生态环境的实况,让科技为我们保驾护航。
开展海洋生态调查和环境污染基线调查,拟订各海洋差别化污染排放标准,以便于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另还需要逐步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等方法,达到有效防范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的效果,把科技和监测融为一体,好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执行”的环境监管机制。百川归海,陆源的污染通过江河汇入海洋,海洋是大部分陆源污染的最终归宿。据专家估计,海洋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⑧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要坚持海陆共同治理的思路,不能仅就海洋谈海洋环境保护。加快推进“一站多能”建设,利用科技的力量,实现建设海洋保护站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减少出错的机会。加大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县级及以上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经费不足的突出问题,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布局,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让全国各地都能随时随地地了解海洋生态环境的实况,让科技为我们保驾护航。
四、结语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的危害之大引起了人们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再次关注。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多种措施共同施行,因地制宜,才能共同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增强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国际合作,相互学习和借鉴,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建设。
XXXxxxx报告指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只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各种不足进行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早日把中国从“海洋大国”提升为“海洋强国”。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各国关系日益增强,理所当然地需要建立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在面对突发事故时,现有的司法实践显然面临着不满足当下需求的困境,使得司法实践举步维艰,因此这也需要相关的制度需要作为有力的支持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保护海洋环境,人人有责。海洋是生命之母,是孕育大地万物的摇篮,我们要响应xxxxxxx的号召: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自身的努力。
注释:
①政策法规,规章制度[OL].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网.[2018-03-01].
http://www.chmem.cn/gzzd/index.htm.
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OL].人与生态网.[2018-03-02]
http://amuseum.cdstm.cn/AMuseum/renyushengtaihuanjing/docc/stxt.asp-ClassID=1.html.
③QQ859423678_FM,渤海溢油事故后续[OL].新材社.[2018-03-01].
http://www.xcs.com.cn/.
④汪英.渤海溢油事故致养殖户经济损失不可估量[N].天下财经,2014-01-11:3.
⑤小宝,石油化工企业对人有哪些危害[OL].人人网.[2018-03-02].
http://blog.renren.com/share/264256639/10473481479/1.
⑥王娟,钟叶.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与不足[N].法制与社会,2015(2):3.
⑦陈璞.中海海井1月前已出现漏油,海水水质严重下降[OL].凤凰网:财经.[2018-03-03]
http://www.finance.ifeng.com/.
⑧王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不断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N].中国海洋报,2016-02-28: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杨佳佳.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
[4]王娟,钟叶.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N].法制与社会,2015(2).
[5]曲琳.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公民与法,2014(1).
[6]朱建庚.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OL].维普.[2018-03-02]
http://www.wap.com/main/knowledge.
[7]Daniel Dudek.中国需要加大环保执法和惩罚力度[N].X环保协会,2013(12).
[8]韩旭.渤海溢油事故赔偿案宣判:康菲公司被赔168万[OL].人民网.[2018-03-03]
http://www.yuqing.people.com.cn/.
[9]李义.重拳打击污染,守护蓝色国土——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议[N].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3).
[10]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及个人见解[OL].法律家.[2018-03-02]
http://www.fae.com.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洋生态损害司法解释,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OL].搜狐:财经.[2018-03-03]
http://www.sohu.com/a/.
[12]海岸线管理或推行“线长制”[J].南方都市报,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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