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未来道路交通上的主要交通工具。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中枢:自动驾驶系统,源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有效地规避人类驾驶员因生理问题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如酒驾醉驾、疲劳驾驶的情况。另外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和推广可以扩大驾驶员一职在生理上的限制,可将对象扩大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自动驾驶汽车解放驾驶员四肢的同时,与传统汽车在法律适用上有极大的不同。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归责原则使用不清等问题相应而生。为了减少自动驾驶汽车是的发生和事故发生后侵权主体的尽快确认,及时补偿受害者,我国应尽快自主探索建设自动驾驶汽车的保全系统,强制要求出厂行驶的汽车购买交通保险,安装黑匣子以记录行车过程,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产品的责任认定。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归责责任,侵权责任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分析
近年来人工智能迅速融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等各行各业中,人工智能已经风靡全球燃起了燎原之势。它的发展是人类科学技术未来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方面的发展成果渐渐进入世界关注的焦点圈里,现在创造机器、程序无一不和人工智能挂钩。人工智能也从一开始单一的科学技术形式逐渐融入到生活中的建筑、农业等。在这种大背景下,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让人们在人工智能的环境中,再次感受到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如同谷歌公司宣布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提高公路安全性、缓解交通拥堵,自动驾驶汽车的首要目标是协助预防交通事故并减少碳排放,人群的适应度相对目前的小轿车也相对提高,大大减轻了对驾驶员生理短板的要求。但在真正行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产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科技无法保证百分百的安全,在期盼通过自动驾驶汽车实现减少人为的交通事故时,自动驾驶汽车也因其本身的不足带来侵权责任。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自从2012年5月谷歌自动驾驶汽车于X获得首个自动驾驶车辆许可证后,
各高新技术企业如谷歌、特斯拉、沃尔沃、奥迪等纷纷研制智能型汽车并逐步投入发展实现上路。我国也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的大环境下也逐渐让“自动驾驶”、“自动辅助驾驶汽车”等词语进入焦点圈。2016年6月30日,X首例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交通死亡事故:特斯拉汽车公司下生产的电动轿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撞车事故,导致司机身亡。此后,在2018年3月18日,X一名女子被Uber自动驾驶汽车撞伤,之后不幸身亡。这是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事故,对此新技术形成冲击。除了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技术的不成熟以外,事故背后还有多方责任主体面临是否侵权的问题。面对未来不可避免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趋势:XXXxxxx指出要打造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创新发展体系,赋予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交通强国的新使命,交通要强;2017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公安部交管局等部门制定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后又于2018年4月三部委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小轿车的变革,将会引起关于道德、法律等问题,如若不能将此类已发生、未发生问题有效解决,在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上将成为极大的阻碍。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孟露、张超(2019)研究指出,自动驾驶汽车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开始显现很多立法上的漏洞,主体难以认定,因果关系复杂,给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带来挑战。在对自动驾驶汽车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否定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独特性应扩张性使用高度危险责任等以期实现保障受害人权益和激励技术发展并重。
闫倩(2020)研究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高智能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对其违法的法律责任认定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
白云武(2016)研究指出,我国应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及现状分析后尽快就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以及引入一系列强制措施等必要性问题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1.2.2 国外研究
国外研究现状显示,自动驾驶汽车已经经过多数国家的立法讨论,已通过可上路行驶的法律条文。
张臣雄、琼斯在书中提出人工智能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未来如何应对布局应用人工智能,迎接整个社会的大变革。
多梅尔在其书中探讨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运用到自动驾驶汽车上会如何改变当今社会及人类未来。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编撰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的研究方法:
通过研究国外自动驾驶汽车案例对侵权责任认定困难原因分析。比较传统驾驶汽车以此为借鉴应用以解决责任主体多而混乱的问题。
阅览参考书籍并联系经验借鉴法,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归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分析提出有效预防、处理的建议。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提出为什么要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同时,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分析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明本论文的研究意旨。
第2章: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这个部分是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因其目前并无一个统一的官方的定义,每个概念包含的内容都不完全相同,这部分主要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简要阐述。
第3章: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侵权责任面临的问题。这个部分以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为例,及从三个层面讨论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事故阐述并对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困难原因进行分析。
第4章: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应对措施。这个部分从要求强制购买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安装黑匣子以记录行驶过程、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认定三个方面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
第2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
2.1自动驾驶汽车及事故的概念
自动驾驶汽车是从属于智能汽车,又称轮式移动机器人或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主要依靠车内的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来实现无人驾驶目的人工智能汽车。早在20世纪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本世纪初呈现出接近实用化的趋势。自动驾驶汽车依靠视觉计算、人工智能、监控装置、全球定位系统和雷达协同合作,让电脑实现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控制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
自动驾驶汽车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交通形式的闭环系统,将车内最容易导致意外的不可控因素——驾驶员,从该闭环系统中移出。旨在提高交通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自动驾驶汽车的问世得益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解放了驾驶员的四肢,有效规避了疲劳驾驶、醉驾等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通过人工智能弥补人类生理缺陷,放宽了对驾驶员身体条件的限制。
2.2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定位
X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将汽车从L0到L5,共6个级别。L0级别指的就是传统的人工驾驶,它是由驾驶人承担一切驾驶任务。
L1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辅助驾驶人部分驾驶行为,主要由人来操控整个汽车的行驶。比如说自动巡航、自动制动系统等。
L2是部分自动驾驶,它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自动驾驶,但驾驶人仍需保持对车辆外的行驶环境的注意。
L3又叫条件自动驾驶,当自动驾驶汽车达到这个级别以后,它不需要驾驶员随时准备着驾驶,系统可以自主监测车辆的驾驶环境并独立完成部分驾驶行为,但一旦驾驶系统提示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接管汽车。
当汽车达到了L4级别以后,其实已经是可以基本上实现完全自动驾驶了,它又叫做高度自动驾驶。比如目前由谷歌和百度推出的自动驾驶汽车。
L5的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随心所欲的在任何地方实现自动驾驶,并且不需要再有驾驶员在车内随时待命。
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只要做两件事即可:1、进入车内,2、下达出发的指令。
2.3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状况
2.3.1交通事故数据情况
仅从广东省来看,广东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事故起数同比分别下降5.82%、10.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6起、降低15.38%,虽然同往年数据相比有明显的下降,但从事故种类数据分析,其中广东省公安交警部门查处的醉驾酒驾同比分别增长33.44%、25.77%,涉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分别占总数的10.8%、11.77%。今年以来发生涉酒较大事故中,83.3%发生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从数据分析得出,虽然占比数每年都在持续下降,但不难看出,2019年仅在广东省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人为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比例更高。在这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较好地规避大部分人为的交通事故,它能实现自主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面的数据,并结合环境通过数据交换分析获得自主决策性。它在操作时的精确性、安全性可以有效提高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行驶。
2.3.2现状及立法情况
X加州机动车管理局(DMA)发布了2019年自动驾驶汽车脱离数据报告,在加州开展自动驾驶测试企业的总里程数约为288万英里,中国有四家公司进入前十,分别是百度,滴滴,小马智行,AutoX。以上个别公司甚至超越传统汽车的行驶里程。例如奔驰宝马。虽然排名不能作为否定车企自动驾驶技术的依据,但这与样本量大小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从排名和DMA发布的行驶里程来看,中国企业在自动驾驶公司中的进步是极为亮眼的一部分,我国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有势不可阻的力量。
近年来人工智能迅速融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等各行各业中,人工智能已经风靡全球燃起了燎原之势。人工智能从一开始单一的科学技术形式逐渐融入到生活中的建筑、农业等。在这种大背景下,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让人们在人工智能盛行的环境中,再次感受到人工智能提供的便利,人工智能是未来交通道路发展的必然趋势,因其可以有效的避免人类驾驶员的生理短板。但因目前的技术条件限制,自动驾驶汽车尚未完善到可以完全有效的规避交通路况和自主处理突发情况,车内仍有随时待命的安全员。
日本于2019年3月通过中央省厅之一的国土交通省对外发布了《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技术指南》,针对级别处于L3、L4级的自动驾驶汽车,明确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安全条件。欧盟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出台的新法规于2019年3月达成共识,并计划于2020年中开始实施。2019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欧日美共同提出的《自动驾驶汽车框架文件》。会议同时决定由这四国共同担任“自动驾驶汽车功能要求非正式工作组”的联合xxx。
在此背景下,国内也逐渐开展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讨论,有多家企业开展了不同程度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但大多数讨论主体是科研机构、高校、互联网和汽车制造商。尚未有XX出台相关的引导扶持政策,即便早已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登记规定情况下可以上路行驶,但确有大片空白存在于法规政策方面。
第3章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侵权责任面临的问题
3.1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分析
X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Uber研发的自动驾驶汽车撞伤后送医入院,不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时车内有一名驾驶员(或安全员),但这辆车在行驶过程中处于自动控制模式。虽从后期调取的交通路况视频来看,该妇女横穿马路的方式,无论是自动驾驶系统还是人工操作都很难避免这起事故。但作为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的事故,还是给这个新兴技术的引入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和阻碍。
驾驶不仅是一项机械工作,因为道路上存在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这些都是需要及时的决策和应对。虽然传统思维告诉我们将方向盘把握在自己人手中会更靠谱,但从数据层面和技术层面上分析,相信人类的本能是不合逻辑的。现在的大数据技术水准和自动驾驶系统对环境的感知速度对复杂路面的判断决策只会比人类更强大,更遑论在传统驾驶中还存在的醉驾酒驾,疲劳驾驶等情况。
3.2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困难
3.2.1主体责任认定
(一)生产者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要分析事故后果并做出相应的赔偿对策首先最主要一点就是要明确赔偿主体。澳大利亚的运输委员会在关于自动汽车监管改革的政策文件中指出,因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运行、主要技术的复杂性大概率将导致多方对事故结果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技术就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系统,采用计算机、网络、先进的通信和控制技术,对汽车实现实时、不间断的连续控制。自动驾驶系统为城市轨道交通提供了更安全、快捷、舒适的环境。自动驾驶系统属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是一种能模拟人类思想,从而使机器在进行深度学习和思考后,能对大数据进行集合分类后做出应对目前状况最优的处理方式。因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主要核心技术就是人工智能,学界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存在主客体一直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人工智能虽然可以根据大数据的计算做出最优最集成的处理方案,但人工智能目前尚未可以突破主客体的束缚,从目前情形看来,人工智能仍属于人类制造的工具,辅助人类完成高难度工作。其学习思考能力主要来源于人类对代码的编写,处于在人类的控制范围中。因此,本文主张否定说,不认为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法律人格。
自动驾驶汽车虽有人工智能的特殊属性,不同于传统的轿车,但仍不能摆脱其作为产品的属性。只是因其具有人工智能的特殊属性,不可完全适用普通产品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是由人类编写代码而产生的,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缺陷,运用到自动驾驶汽车上时,本身的缺陷也会变得难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者提出“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就有其隐藏性的目前难以避免的技术缺陷”时,就无法对生产者适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该如何认定其为责任主体也变得模糊。
(二)自动驾驶汽车辅助驾驶员
我国现行律法中规定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指传统机动车和驾驶员,一般认定传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是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在传统机动车中,与汽车产生支配行为的人为驾驶员。当车辆所有人在明知汽车存在隐患却对其隐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会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共同造成侵权。但自动驾驶汽车却有别于这一点,其在行驶过程中不需要人工操作,仅依靠自动驾驶系统的数据计算和传感器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可以自主决策行驶的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在为人类提供舒适便捷、解放传统汽车驾驶员四肢的同时,因其“驾驶员独立于行驶过程”这一特性使适用规则面临困难。这种情况下辅助驾驶员即安全员所承担的义务相对下降。相较于传统汽车,自动驾驶汽车车内安全员不与汽车发生控制行为,不干预其驾驶过程中的决策,某种程度上安全员似乎变成了乘客,那么,安全员是否还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旨在减少因驾驶员生理因素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扩大驾驶员的主体,对行为能力人的要求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有望实现扩大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终归法律不能期待让驾驶员在其责任降为与普通乘客同等的情况下,在接到自动驾驶汽车发出的紧急接管指令后还能够有效地接管汽车并做出有效规避事故的操作或指令。因此,在此种级别下的自动驾驶汽车内的辅助驾驶员,在其承担的义务由驾驶员降为普通乘客时,其本应承当的侵权责任也应相对降低。
对于自带人工智能的属性的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它做出的判断和决策都是源于对它们的数据分析和环境情况的判断,这并不为制造者和辅助驾驶员所控制,这使事故发生时,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便变得难以认定了。
系统提供者大多数自动驾驶汽车都是在原有汽车的基础上进行改装,加上雷达感应器、摄像头等外在改装和内部汽车系统的升级,两者相结合而升级组合成的汽车。如何根据路况作出正确的决策是由自动驾驶系统的研发者的系统提供的,但也难以保证系统会万无一失。系统也可能会出现少有的意外情况:一,系统已经自主识别并对障碍物合理分类,因系统故障原因而发生事故。除了系统故障原因外,不排除遭遇黑客袭击的特殊情况。二,自动驾驶系统未感知到障碍物,如2016年特斯拉案中,自动驾驶汽车未能感知到白色货车而相撞。三,自动驾驶系统感知到了阻碍物体,却未能及时作出合理分类,而导致识别错误发生意外事故。类似XUber自动驾驶汽车将自行车识别为汽车因躲避而造成交通事故;中国另一起特斯拉案中将垃圾清扫车识别成饮料品等不会对行驶造成威胁的非危险物体而与其发生碰撞。四,自动驾驶系统感知到障碍物,作出识别分类,却未来得及发出躲避指令而发生碰撞,如16年X亚利桑那州案中的Uber虽感应到该女士作出躲避指令,却是在事故发生前1.3秒才下达紧急躲避的决策,因事发突然无法及时避开该名行人。以上四种情况,都可归于因系统提供者未能预见而需要承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义务。
有研究者提出,自动驾驶系统有一不可控特性,在其出厂以后会根据出行所遇路况,将信息录入到自动驾驶系统中,结合出厂的基础设置加以不断完善为以后出行提供“经验”。若汽车设定值一直如出厂设置一般,驾驶过程中发生有责事故,由系统提供者承担责任在逻辑上会更令人信服。但因自动驾驶系统这一特性,使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学习程序外的信息,这类信息是开发者设计者在研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那么在这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系统提供者自然不能作为责任主体。
3.2.2归责责任认定
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现行的《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追责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者的平衡中进行考量。一般而言,非机动车和行人处于劣势,一般只需考察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也就是说只有在可以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才能免除或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即使用过错推定原则。若是在机动车相对的情况下,则执持过错原则,即谁过错谁承担原则。能否将此两原则适用到自动驾驶汽车相对的情况下,学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是自动驾驶系统在出厂行驶以后已经独立于系统研发者、设计者的最初设定,它的学习能力会积累行驶过程中的经验将其转化成可利用的数据,从本质上说,虽然它依靠的根本还是系统研发者或者生产商给它的设定值,但经过后期的学习它已经脱离他们的掌控。既如此,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路上的决策和判断失误也难以将其归责到系统研发者身上。二是主体多杂且认定界限模糊,传统交通事故中,只要是与汽车发生支配关系的都可以认定为承担责任方,但在自动驾驶汽车中,无论是辅助驾驶员还是乘客都没有与汽车发生支配关系,汽车系统是拥有独立自主决策的能力。因此,车内的成员也难以被认定为责任主体。最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没有一方主体存在操作或决策上失误,即在自动驾驶过程中已将驾驶员的义务转移到自动驾驶系统上,自动驾驶系统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遑论承担责任了。
产品责任原则上文已述,自动驾驶汽车仍属于产品的一种,既如此便可使用产品责任原则,但区别于传统产品的一点是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问题的产生源于人类对自动驾驶系统的编程和设计,源于人类,但因出厂后的自主学习功能又使其渐渐脱离生产者的掌控,成为可以“独立、自主”决策的产品。也就使得产品归责的传统运用方式又陷入困境。
第4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应对措施
4.1强制交通事故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我国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如德国的车险种类繁多,《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高了交强险的赔偿额度,进一步提升保险范围。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率一定会大幅增长,我国应在问题出现前主动探索建立专属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根据我国《交强险》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传统保险仅将受保对象局限于受害人,而自动驾驶汽车有别于传统汽车,责任主体已由传统汽车行业的驾驶员替换成自动驾驶系统,考虑的责任主体也应扩大更改,保险主体不应局限于车内驾驶员、乘客,应当考虑将生产者也纳入强制交通事故保险的负担范围内,适当扩大投保人的范围。自动驾驶系统的开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确保汽车出厂使用前一切正常无故障的情况下,在原有的交强险的保障下,加上新保险的双重保障进而实现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设立强制保险一定程度上安抚了群众在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时的不安,解决了责任主体模糊无法确立的情况以及弥补了在责任主体都无过错的情况下的,能及时对受害人实施救济。在强制保险中加入生产者也能有效地分担生产者的负担。
4.2黑匣子的控制
德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动驾驶汽车须在车内安装配有功能性类似“黑匣子”的装置:用于记录下行车过程中系统的运行,并要求接入人工驾驶等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我国对黑匣子的情况并不陌生,黑匣子是电子飞行记录仪的俗称。用于记录飞机飞行和性能参数的仪器。在目前最常见的黑匣子是运用于飞机中的飞行记录仪以此分析飞行事故。人们可根据飞机坠毁前记录和语音录音,重现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原因。现有的飞机黑匣子普遍分为驾驶员座舱录音器和飞行资料记录器。因其录音磁带能防火、防水、防震,一般在事故发生后,车辆和车内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黑匣子很大可能可以得以保存。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在自动驾驶汽车出厂使用前强制配备黑匣子。在车上配备黑匣子亦将成为处理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因车祸导致证据灭失的最有利的直接证据。如事故发生在人工驾驶阶段自然由有驾驶行为的驾驶人承担责任;若发生在系统自主运作阶段,则可通过黑匣子厘定责任轻重,与此同时大幅度减轻举证人的举证难度。若在系统处于完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不而依靠黑匣子会面临证据灭失的可能,事后警方调查的成本也大大提高,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支持,事故的责任划分模糊不清,无非是给工作者增添工作成本。
4.3责任归责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多为自然人和法人。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侵权事故时,因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并无发生驾驶行为,无法将使用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来认定,其主要责任不是人的行为,而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判断行为”。产品在出现瑕疵或缺陷而造成侵权事件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双方都要负责一定责任。在自动驾驶汽车出厂行驶前应当强制要求其完成一系列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测验,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路要求,确保汽车在无人监管的环境下可以独立、自主的正确快速完成对现实路况应对的题目测验。尤其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中枢神经的自动驾驶系统,其轻微瑕疵即可能导致一次交通事故。如上文所提,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有感知、但未正确识别阻碍物或有感知、正确快速决定阻碍物的分类,却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而来不及作出决策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可有效减少。正式使用前从根源上排除这类系统故障,减轻事发后生产者的责任。既然无法让使用人承担责任,可否让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承担呢?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一,自动驾驶汽车在出厂时因疏忽导致汽车安全监测不过关出现瑕疵而发生车祸时,可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自动驾驶汽车自然属于产品,只是有别于传统汽车,在适用归责上应加以分析改变。二,自动驾驶汽车出厂时通过检测符合规定还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未免有些过于苛刻。至此受害者的权益难免不便保障。据此,笔者认为可参照引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现阶段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二十四条中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自动驾驶汽车受益者在发生侵权事故时可承担相应公平补偿责任。
并非所有情况使用者和所有人都是同一人,不同人时使用者虽没有发生驾驶行为,但使用者一方正在受益,有义务控制当下环境的危险风险。此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已没有直接开启危险的行为,此行为由使用者控制,使用人必须承担部分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来说,由他承担部分责任并不会不得当。若汽车所有人在购买汽车时已强制购买交强险或给汽车另外投保,汽车所有人的风险会通过投保行为实现转移,同时依据公平原则汽车所有人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即汽车所有人无需对受害人全额赔偿,不会加重汽车所有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引入公平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过错无过错原则和传统产品质量法的不足。
另外也会有因路况的特殊性而发生的无法控制的意外或不可控因素(如黑客袭击、网络延迟等)充任中枢神经的自动驾驶系统在对路况识别和分析时一定程度上受网络影响,确保系统在路上行驶时网络无延时。同时可将其应用到黑匣子中,虽因其特殊材质即便面对车祸也可能保存,但为规避此种不必要的意外,可将网络与黑匣子进行无线连接,在发生意外第一时间即刻将录音、路上行驶记录发送至监管中心保存。
第三者恶意破坏车辆设施或自动驾驶系统遭到黑客技术攻击等其他情况,加强网络安全的监控,加固对自动驾驶系统的保护。对黑客蓄意破坏自动驾驶系统不可小觑,不论危险是否发生对蓄意破坏行为不可轻饶素放。交管部和网络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以后,由多方主体相应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责任对象不局限于传统的责任对象,随着新兴行业出现,责任主体的适时扩大灵活掌控可避免受害人的权益破坏。
结 语
XXXxxxx指出要打造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创新发展体系,2017年北京市交通委联合北京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制定发布了两个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指导文件;后又于2018年4月三部委联合印发管理规范,要求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X交通部在其发布的《自动机会系统》中表示所有致命事故中高达百分之九十四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失误。自动驾驶汽车在可以有效规避此类因人类生理短板而发生过的交通事故。自动驾驶汽车的变革已是势不可挡,必然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若不能将未来将面对的行驶问题提前解决,在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上将成为极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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