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摘 要

对于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中,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外卖骑手的招录用工已经不再局限于签约过劳动合同的自营用工模式这一种,随着越来越多新情况的出现,如果再运用旧思路来解决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外卖骑手的来源更加丰富,平台自主经营的外卖骑手、APP众包关系的骑手和第三方委派的骑手等等,这些骑手的来源不同当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法也会有所不同,面对其中巨大的差异,需要从多种法律角度入手。用工形式不再等同于单一的传统模式,而外卖行业相关的交通事故具体该如何分配和承担责任,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对外卖行业的用工模式的精准法律定位。在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中,同样重要的便是在外卖骑手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议论主要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规定的外卖骑手与其他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后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外卖骑手; 非典型用工; 雇佣关系; 责任承担

引 言

在“互联网+”的现代经济框架下,外卖作为O2O商业发展模式的潜力行业,外卖网约平台数量快速增长,外卖是科技进步的产物,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论文主要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从现实的典型案例中归纳出外卖行业交通事故责任的焦点问题,以该争议焦点为纽带,尝试分析出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案件进行分析,在理解案件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外卖骑手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深入探索。由于外卖骑手的群体逐渐扩大,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时至今日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了,通过对外卖骑手的交通责任的研究,会逐步明确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优化外卖骑手在配送环节的法律问题,让外卖配送行业更加明确交通责任和侵权责任,也会让更多的外卖骑手在外卖配送的过程中理解和熟悉自己身边容易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后该如何处理,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减少外卖行业中因为外卖骑手的原因而产生的交通事故。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于外卖骑手这个较为特殊的劳动群体,第一个重要的话题便是该类劳动群体丰富的来源,如今互联网飞速的发展,外卖骑手的用工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本文选取了目前市场上出现较为多的三种用工模式,来论述不同来源的外卖骑手其背后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通过对不同来源的外卖骑手的论述进而得出外卖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同的问题。本篇论文中主要论述的外卖骑手来源包括外卖平台自营的骑手、APP众包关系的骑手和第三方委派的骑手,之所以需要分开讨论是因为这几种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本文论述的三种外卖骑手中,将着重介绍第三种APP众包关系的外卖骑手,因为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该种外卖骑手的争议较大,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完全包含此种用工模式,这就导致尚未受到劳动法调整的该类外卖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需要面对更多复杂的问题,由于该类外卖骑手只是与外卖网约平台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形成合作关系,这种模式的操作简单,由平台发布订单,骑手通过网络来接单,二者之间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不管是外卖骑手还是外卖网约平台都更愿意尝试此种用工模式,但此种模式目前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众包骑手是否属于平台的劳动人员,与外卖网约平台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骑手自己承担还是平台承担等等,只有在清楚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该类骑手权益的保护问题,完善外卖行业的法律关系。

根据对不同来源的外卖骑手的论述,本文将引用两个具体的案例,通过案例的方式找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方式和不足之处,面临如今多种用工模式并存,要解决整个外卖行业的问题不能只是通过法律调整的方式还需要行业内部自己进行约束和完善,本文也将从司法实践和行业内部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是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如雇佣关系难确认、非雇佣关系用工模式不明确和责任承担的主体混乱等问题,其次是从外卖行业的角度分析比如行业安全意识不高、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以及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通过对实践中处理方式和行业的内部状况进行探讨,找到问题所在,最终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完善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1 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概述

1.1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研究背景

近些年,我国外卖行业一直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形势, 然而外卖事故也经常发生,外卖骑手的交通和人身安全等重要问题引发了社会持续关注。面临日新月异的变化,在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空缺,需要得到关注和完善,因为网络的逐渐普及,人们对外卖的需求日益增大,社会上也不断出现更加快捷和更加便利的网络订购平台,其中较为知名的有美团外卖、饿了么,点餐服务涉及的时长基本是24小时,在外卖配套服务中,最容易引起争端和法律责任承担的就是配送环节,在外卖骑手配送的过程中,涉及到顾客的评价,由于线上点单量较大,以及线下配送能力相对不足,以至于顾客催促订单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容易因为时间问题发生事故。行业的主要配送工具为摩托车和电动车,由于行业的性质比较容易出现抢时间、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再加上外卖骑手接取订单的工具主要为手机,在配送的过程中经常要查看手机里关于订单的新情况,这也就更加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1.2外卖网约平台与外卖骑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1.2.1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的固定劳动关系

从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间的固定劳动关系来说,平台与骑手间签订劳动合同,骑手属于外卖平台的劳动人员,其中对于外卖骑手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问题也应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外卖骑手是否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需要根据专业人员在现场的责任认定情况来讨论,但也并不意味着外卖骑手作为交通事故一方的责任人需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其中当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使命等情况。在事故中,因为外卖骑手与外卖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对于外卖骑手配送的工作中那就属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这类情况在目前的多部法律文件中均有规定。[]

1.2.2非典型用工中的新型雇佣关系

对于非典型用工模式,这就需要区分骑手的招录来源和用工模式了,在不同的用工模式下发生了侵权责任就会产生不同的责任承担后果。目前较为常见的非典型用工有第三方委派方式下的用工模式和外卖APP众包经营方式下的用工模式。对于外卖行业的飞速发展,外卖骑手与外卖公司也不再是单纯的劳务关系,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的机制和外卖行业的特殊性,外卖骑手与外卖公司也出现了多种相互关系,面临着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如何最大限度的去维护外卖骑手、外卖公司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就需要从多种劳动关系来考虑,而不是仅局限于劳动雇佣关系中。

而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需要着重强调的就是APP众包骑手,APP众包骑手多为兼职的骑手,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形成合作关系,这种便捷的用工模式,它更像是有关部门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其不适用八小时工作制,没有最低工资标准,外卖平台甚至不会给骑手缴纳相关社保费,但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在一些方面不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不能够因此就否定骑手与平台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用工模式多样的情况下更应该这样。该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的认定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劳动关系说、承揽合同说及劳务关系说,各方主张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对外卖骑手群体的保护角度不同和骑手受外卖网约平台审核和监管的力度不同所造成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将二者之间认定为承揽或居间关系,最大的不足便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骑手自己承担责任,而外卖平台则减少了承担责任的风险,据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同时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也无法保护,此外,二者间关系的特点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不完全相同,所以从实践的处理情况来看,骑手与网约平台间成立的关系可以具体参考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所以对劳务关系的认定也应适当的地做扩大解释,将众包关系认定为接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就意味着骑手所承担的劳动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外卖平台就要对外卖骑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2 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现存的法律问题——以扬州市交警认定外卖骑手崔某责任一案和北京市“饿了么”骑手王某诉外卖公司一案为例

为了更好地说明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下援引两个具体的案例作为参考,让理论更有实际说理性。首先是扬州市交警曝光的一起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的案例。外卖骑手崔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上方寺路非机动车道内,与步行的董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受伤,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事故地的勘查情况和其他证据证明,崔某未能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被依法认定为驾驶电动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定,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董某在划有人行道的路段却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同样也违反了规定,也需要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北京市高院发布的,王某应聘担任饿了么外卖骑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经理以现金的方式发放,某次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于是王某去申请了有关的劳动仲裁,但仲裁裁决最后认为不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王某于是又提起劳动纠纷的诉讼,在经过法院查明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的骑手来源以及报酬发放的途径多种多样,在庭审阶段因为王某仅提交了自己在饿了么担任骑手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屏,然而该份证据并不能直接反映出其系该外卖平台的员工,最终导致王某的诉请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要想解决外卖行业中关于外卖骑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如果发生因外卖骑手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那就需要考虑主要责任承担方是否属于外卖骑手,外卖骑手和外卖公司属于什么用工关系,最终的赔偿责任到底是由外卖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卖骑手自己承担,只有将相关的法律问题考虑清楚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解决方案,进而更加理解与完善相关的法律问题。

2.1 司法实践中对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统一

2.1.1雇佣关系难以确认

通过上诉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发生事故后,部分用人方往往会推脱或减轻责任,如今骑手用工方式和来源丰富,即使在法庭上也会有难以确认雇佣关系存在的案件,没有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情况,外卖骑手本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这就会导致其他用工模式下的骑手和典型的劳动雇佣模式下的骑手在责任承担方面差异很大,也正是由于不同用工模式下责任承担方式差异大,很多用工单位会选择非典型的用工模式,这就会造成在骑手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面很难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也会大大减小,面对这些新型的雇佣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人员与雇佣单位的关系就会很难认定,骑手在入职后会认为自己是正式的劳动人员,开始正常的劳动以及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益,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相关的劳动用工凭证,造成雇佣关系难以确定,最后自己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2.1.2非雇用关系的用工模式不明确

由于市场经济的较快发展,在外卖行业传统的用工模式已经不能够更好的满足行业的发展,所以为了更好的适应行业需求就出现了新型劳动关系,但这些新型劳动关系也会带来不同的问题,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来明确认定标准,新型的劳动关系未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中,互联网经济下的外卖骑手,其劳动者工作权益保护已经表现出较大的问题,也增加了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2.1.3责任承担的主体混乱

由于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责任主体较为明确相比较,新型用工模式下就相对混乱,以至于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在上诉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发生事故后,究竟是外卖用工平台来承担责任还是外卖骑手自己承担责任答案很不明确,由于新型用工模式的不同,这就会导致在责任承担方面出现多个主体,APP众包的骑手,在相关责任承担上就会出现是自己承担责任还是合作关系下派单平台的责任,在第三方委派的用工模式下,会出现相关责任主体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劳动委派单位或者外卖骑手自己,这些用工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和传统的劳动模式下主体的认定很不同,这也会给相关责任的认定造成很大的困难。[]

2.2司法实践中对外卖骑手责任承担的配套保障不完备

2.2.1行业安全意识不高

外卖骑手容易忽视劳动安全和卫生相关的权益,从外卖骑手这个群体来看,多数人员对个人的劳动安全方面的权益持忽视的立场,面对劳动安全相关的权益不以为然,但是却对因配送任务超时而罚款和因客户投诉导致被处罚相当在意,再加上公司的有关规定,比如,如果骑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餐,会被外卖网约平台扣掉20元作为惩罚;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被消费者投诉,会被公司罚款100元和扣除部分积分。[]现实中多数外卖骑手的配送方式都是电动自行车安装上箱子,还有是用摩托车改装成送餐车,这些外卖生产工具大都未经过有相部门的安全标准检测就投入使用,这会导致外卖骑手在送餐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风险,其次是多数的骑手都没有佩戴帽盔等劳动安全相关的防护工具,大部分兼职骑手甚至包括正式员工的外卖骑手都普遍没有接受过职业安全培训,相关知识严重不足。

2.2.2保险制度不完善

目前主要的保险公司推出适合骑手的商业险及险种较少,事故中无论是骑手本人还是受害人的损伤虽然有所涉及,但都不够具体和完善,在面对外卖行业出现的这些新型用工模式中,这些商业保险就显得更加不足,大多情况下都无法包含这些用工人员,所以保险领域为适应外卖行业的投保需要,需要完善相关投保机制及明确理赔规则,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具体用工方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关系,以满足新兴行业的不同需求,实现投保选择的灵活化。[]

2.2.3行业准入门槛较低

在市场大背景的需求下,为了吸引更多人员加入外卖骑手的行列中,导致外卖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同时又不要求具备专业技能,只要经过简单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即能开展配送工作并领取薪金,这就导致外卖送餐员的水平参差不齐,造成外卖行业整体的水平不高,在安全责任、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责任处理方面的不足,由于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准入机制,大部分外卖用工平台和外卖骑手忽视一些行业准入的条件和方法,所以目前出现的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或者骑手的其他不良送餐行为屡见不鲜。[]

3 不同来源的外卖骑手与网约平台关系产生的影响

3.1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平台自营骑手

由于是签定过劳动合同的骑手,在责任承担方面就需要按照劳动法中具体的规定来承担和认定责任,在工作期间由于骑手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段里的问题也是认定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APP众包关系的骑手

如果外卖骑手是自己经营接单的这种模式,虽然外卖网约平台在商家和骑手间只是作为一个类似中间商的位置,但是不应该否认其中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因已在上文进行论述过,根据司法实践的处理模式来看,本文主张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间成立的关系可以参照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并对劳务关系的适用应适当的地做扩大解释,即非典型的用工关系,将此种关系视为接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就意味着外卖骑手提供的劳务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外卖网约平台就应对外卖骑手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方委派的骑手

因为外卖劳动人员是由某劳务公司派遣给外卖公司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就需要考虑在骑手因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这三方主体中的谁承担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外卖公司将配送业务委托给其他公司承担的,则由其他实际用工的公司承担责任。[]

3.2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同

平台自营骑手

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PP众包关系的骑手

由于此种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不完全相同,根据司法实践的处理,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间成立的关系可以参照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如果外卖骑手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采取将其认定为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观点,进而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也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方委派的骑手

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诉讼规定。这些内容均可以适用于第三方委派的骑手这类劳动人员,由于这类用工人员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做出了区别于其他骑手用工模式的规定。[]

4 外卖骑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分析

4.1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中归责原则的传统观点

根据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归责原则的种类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中,这几类归责原则经常被使用,但是在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关于归责原则的适用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中,目前传统的观点认为面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而在面对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2学界对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中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

适用归责原则中存在多种观点的主要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而争议点主要存在于该法条的第二款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针对上述法条内容,目前在理论上有三种较多人支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外卖骑手与其发生交通事故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法律规定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该种情况应该是在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在加上无过错责任原则。

4.3本文观点

在上述法条的规定中,本文认为,该规定并不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笔者赞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观点,主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基础,再加上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机动车一方来证明外卖骑手负主要责任并且自己一方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责任相对较小,责任认定的过程中仍然要严格依据和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其他原则来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分配。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提高外卖骑手的安全意识以及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化解部分社会矛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 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建议

5.1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

通过之前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建议外卖用工平台更好地完善企业劳动模式,外卖骑手自己要保存好工作证据,因为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雇佣关系难以确认的例子,加强对外卖网约平台领域的管理,首先就要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及实质性审核标准,管理好外卖行业的入口,实行相对严格的录用方式及审核办法,坚持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标准,可以采取网络技术手段来加强外卖骑手的线上审查,加强对外卖骑手的多方式培训活动,加大外卖骑手在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学习力度,同时提升外卖骑手遵守交规的意识。其次,外卖网约平台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快有关技术的升级,优化外卖平台派发订单的方式,可以根据地理位置规划、时间安排以及外卖骑手的当前所处的位置等进行准确派发订单,以防止骑手因为赶时间、抢订单而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减少相关交通事故的发生。[]

明确外卖网约平台的责任承担机制,即外卖网约平台是否尽到自己的安全管理义务,外卖网约平台经营者是大部分外卖骑手的工作管理者,外卖网约平台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是平台必须履行的管理义务,并且在实践中不必根据外卖骑手的招录来源的不同来确定外卖网约平台是否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因为外卖网约平台对所有来源的员工都应尽到安全管理与严格审核的义务。

5.2完善外卖网约平台用工领域的法律机制

完善外卖行业用工规制问题,不要过分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的严格标准之中,要按照实际用工的特点和模式,适当的扩大解释,扩张劳动关系认定的范围,要把新型关系的劳动者就比如APP众包骑手,最大可能的适用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对外卖网约平台不同类型的骑手来源进行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的差别认定,然后在该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具体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适应当今社会对新型劳动者的需求,同时也要注重对一些相对弱势的劳动群体在不同方面加以保护。由于外卖骑手有多种不同的招录模式,不同模式下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的法律关系也有不同,进而外卖网约平台在其中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会有差异,但如果都让用工平台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应该根据外卖骑手与网约平台间不同的用工模式,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间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平台和骑手承担责任的具体的比例。[]

5.3明确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明确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因为外卖骑手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较多且产生的纠纷争议较大,所以本文重点讨论该种情况,过错的原因主要包括骑手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使、抢道等,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再根据上文论述中关于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主张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再加上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机动车一方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双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标准,即非机动车一方存在何种标准的过错才能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条件,当然,认定当事人属于何种程度的违章标准,应当由具体责任部门从专业的角度上来进行准确的规定。[]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关于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实践中外卖网约平台招录外卖骑手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式下又可能存在多方责任的主体,各个主体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不清和复杂,而主体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又正是解决外卖骑手过错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重点。如今外卖骑手的招录方式多样,最为常见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外卖网约平台自主经营的骑手,二、APP众包模式下的骑手,三、第三方委派的骑手,而这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众包骑手了,对于众包骑手的责任承担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否定众包骑手的劳务关系,将其认定为与外卖平台存在劳务关系更有利于对该类骑手合法权利的维护。其次在责任承担问题中对归责原则的准确适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

笔者希望通过对外卖骑手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重要问题的分析,来理解实践中不同招录模式的外卖骑手与外卖网约平台的责任认定标准,结合外卖骑手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来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体制。因为新情况的出现这就导致实务中常常会将某些外卖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一定的保护范围之外,不仅不利于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协调和稳定,通过浅析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案件中的解决方法,明确判断标准,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互联网经济下对外卖骑手等劳动者的相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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