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权,另一方只能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的,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来看,我国应当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实行夫妻暂时分居制度。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内侵权赔偿;离婚侵权损害赔偿;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2017年8月14日,著名影视演员王宝强发微博称,妻子马蓉出轨其经纪人宋喆,并宣布与其离婚,8月15日,王宝强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宝强一方围绕马蓉婚内出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提出诉讼。王宝强离婚一案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其中笔者较为关心的问题是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宝强是否有权在两人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以下两种权利保护方式:一是要求损害赔偿,二是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关于要求损害赔偿的种类这一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只有发生了以上四种情况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关于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即使马蓉侵犯了王宝强的个人财产权,王宝强也没法向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这根本就无法可依。
笔者认为婚内侵权现象从未淡出过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各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新型婚内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目前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方面还没有相关的立法,仅规定了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婚内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可能就会导致离婚。离婚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会高于婚内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况且离婚也不是解决所有婚姻问题的有效办法,所以仅有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不满足于我国的婚姻现状,关于婚内侵权损害问题亟需解决,有必要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本文仅对非离婚条件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一)婚内侵权及其种类
在认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前,有必要对婚内侵权有一个确切的了解,只有理解了婚内侵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侵权行为,才能更好地达到要求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
1.婚内侵权的概念
婚内侵权也就是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男女双方经过合法公证确定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因其主观过错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的行为。正常的婚姻应该是男女平等、恩爱互助、和平共处的。[1]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旦出现这些婚内侵权行为人们很容易将其归结为家务事,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从而忽视了对夫妻一方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当代社会中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典型的婚内侵权现象并不少见,其中家庭暴力对于女性来说是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身体上的伤痛可以治愈,但是对于精神上的伤害难以根治,而且非常容易影响到下一代健康的生活环境,不利于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发展,容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婚内出轨现象表现出了婚姻出轨一方对于这段婚姻的不忠诚,违反了夫妻间应该彼此忠实相互扶持的义务,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诸如此类的现象均属于婚内侵权,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
2.婚内侵权的种类
婚内侵权包括了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类,侵犯人身权主要表现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侵犯配偶财产权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重大过错行为。虽然我国对于婚内侵权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国外早就有相关立法规定。1987年出版的《瑞士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中规定了配偶一方若未能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或者其行为对另一方有所损害时,便可据此向法官提出诉讼。由此可见,当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法损害另一方的正当人身和财产权益时,便形成了婚内侵权。
(二)婚内侵权赔偿及构成要件
1.婚内侵权赔偿的概念
婚内侵权赔偿指的是在男女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当夫妻一方因其主观过错侵犯另一方正当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时,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婚内侵权赔偿属于一种民事责任,不但具备民事法律责任的共性,而且有其自身的特点。存在夫妻关系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侵权行为并不能称为婚内侵权行为,同时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要求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其发生时间也有特定性。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物质基础。[2]
关于婚内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四条规定了当夫妻一方出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其共同财产。但是该规定也仅仅用于发生侵害夫妻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重大过错行为时,其解决方法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过错方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无过错方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只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所倾斜。但是这种倾斜并不能维护受害方所有的正当权益。我国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2.婚内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由配偶一方行为违法、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有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组成。其中对于此类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因为过失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构成婚内侵权不符合常理。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道歉悔过、停止家庭暴力、返还财产、人民法院依其职权强制对婚内侵权一方告诫等一系列方式。配偶一方有财产方面损害的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有精神方面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民法理论上,学者对于夫妻间是否可以成立侵权责任意见不一,我国当代民法理论中,对于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也有争议。[3]我国自古就有“家国一体”的立法指导思想,建设好小家才能使得整个国家和谐稳定。但是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长期有着“法不入家门”的观念,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事难以用法律去衡量到底谁对谁错,因此也就谈不上赔不赔偿的问题。然而对于层出不穷的家暴问题等真的只是家务事吗?关于这个问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但是其他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该制度的构建容易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激化,使双方的立场更加对立,用法律来约束感情的问题并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学者们的第二种观点其实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并不符合我国的婚姻现状,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内侵权行为才是致使这段婚姻关系出现裂痕以至于最终解除的根本原因,而且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使夫妻双方可以静下心来直面这段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给过错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修复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地降低离婚率,毕竟离婚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有效办法,组成一个家庭时就应该承担起建设这个家庭的责任,离婚并不一定是双方所希望看到的最终结果。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仅仅对夫妻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律更多的是解决夫妻与外部社会来往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但是无论从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方面来看,都没有基于夫妻个体本身的身份权利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夫妻双方一些人身以及财产权利在婚后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首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侵权损害赔偿最大的区别在于时效性的不同,请求离婚侵权损害赔偿仅限于提出离婚诉讼当时以及之后一年内,受到离婚诉讼的限制,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婚姻关系,在不离婚的条件下发生婚内侵权行为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
其次,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过错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的划分。而提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方可能主观上也有一定过错,但是这并不妨碍其要求对方根据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提起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只能根据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来裁定,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二、我国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1.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传统性别观念的核心内容是“男主外、女主内”这一公私领域分明的角色分工,现实中夫妻间性别分工状况是人们在性别观念影响下的社会实践。[4]但是这种性别观念并不能改变男女双方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将夫妻双方作为两个独立的自然人来看待,需要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的义务。分析个人的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社会经历、政治信仰和种族、地域等因素对其性别观念的影响。[5]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针对离婚条件下的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婚内侵权赔偿却一直得不到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在我国真的没有必要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我国的根本法《宪法》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二条也规定了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独立地位。但是受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以夫为纲等封建观念使得夫妻间的人格很难独立,形成一种配偶一方完全依赖的现象,以至于婚内侵权现象一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现如今绝大多数的中国家庭实行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果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难道以夫妻共同财产去承担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吗?这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近年来,关于婚内侵权的诉讼层出不穷,导致婚内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我们不对婚内侵权现象采取措施,继续任由其发展不加以约束,那么这必然会是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毁坏。
法律是从对人的保护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人身权是比物权和债权更早获得法律承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作为传统人身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身份权一语出自民法传统,最早可溯源至古代罗马法。[6]时代在进步,思想也应该跟着一起进步,与时俱进才能构建更美好的社会。无论是存在婚姻关系期间还是在夫妻双方终止婚姻关系后,如果配偶一方因为自身主观过错行为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造成严重损害的,就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夫妻间的人格独立,用法律的手段根除中国古代残留的封建思想。
2.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其实存在着很多婚内侵权行为,最为多见的就是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擅自隐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等。个人认为家庭暴力问题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更大。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是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来说不仅是身体上的折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上的摧残。身体上的伤害可以恢复,但是精神上的伤害难以痊愈,这不利于发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其列入准许离婚的条件之一,但是离婚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办法。自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至今,全国性的关于反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共有6个,呈现出立法进程缓慢而艰辛的特点。[7]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但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和夫妻矛盾,大大地降低离婚率,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马克思曾经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传统道德观念的打破也离不开社会物质条件的支持。如今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家庭物质条件在逐渐提高,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也在慢慢减小,以往男主外女主内或者女主外男主内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也在慢慢改变,建设好一个家庭成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使得夫妻各自的人格独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肯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独立的财产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使得夫妻双方可以按照法定或者夫妻之间的协议处理各自的个人财富,以及在夫妻个人和共同的债务上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我国在《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但是在《民法总则》中第五条规定了在从事民事活动期间,行为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对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总结和提升。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即夫妻双方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方正当权利的条件下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并且法律对这种合法的意思自治予以保护。我国《婚姻法》应该要切实保护夫妻双方正当的人身财产权利。
三、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确定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
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们常常忽略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女性的个体利益,如人身权利、人格利益。[8]诸如男尊女卑、以夫为纲等封建思想观念在当代社会仍有残留,并且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不存在损害赔偿,没有把夫妻当做两个独立的自然人看待,以致于当出现婚内侵权行为时缺乏应有的裁决机制和补偿。
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实施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均属于婚内侵权,一旦出现这种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准许夫妻双方可以申请离婚,受害方有权请求离婚侵权损害赔偿。实际上这些行为也属于婚内侵权的部分情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非离婚条件下,当事人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法院申请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们应考虑到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发生侵权行为,但是另一方并不愿意以终止婚姻关系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或许被侵权的一方更愿意接受的是让对方受到暂时性的惩罚,以让这段婚姻关系能够继续下去。但是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是很局限的,该规定对例如婚内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然而这类婚内侵权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实施家庭暴力,这不仅仅是对对方肉体上的摧残更是精神上的一种伤害,还会影响到下一代健康的生活环境。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9]关于这一点,在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禁止了家庭暴力,并且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一种国家强制力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暂时远离家庭暴力。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都属于婚内侵权。夫妻财产权直接体现了夫妻之间一定经济状况,同时这也是一个家庭维持生活的物质根本。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虽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在当代社会,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配偶个人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家庭冲突毁损夫妻共有财产等等,这些侵权行为会严重损害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无法对这些婚内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被侵权的配偶一方也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二)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该权利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组成。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已经证实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存在,夫妻作为独立的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因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夫妻人身关系方面还有夫妻财产方面均带来了危害,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旦发生婚内侵权行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护。其实在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能够让实施婚内侵权行为的过错方了解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对方带来的精神和身体上的侵害,还能促使其更加珍惜婚姻,继续经营这一段婚姻关系。如果不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会致使有一部分家庭表面和谐,然而实际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双方“相敬如冰”,这种以夫妻一方的忍让和牺牲自身利益为条件的婚姻关系并不能使家庭得到真正的和谐,不利于现代婚姻家庭的和善发展。而且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降低离婚率,减少受害人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由于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具有诸多益处,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用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是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其次对婚内侵权行为应以促进夫妻和谐为目的,惩罚只是一种措施,除非夫妻侵害方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申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而对于一般过失行为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解决处理,这样不仅是给侵害方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也可以让夫妻双方学会互相体谅,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和睦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例如实施家庭暴力等相对比较严重的婚内侵权行为,仅仅通过夫妻之间的协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处理这些侵权问题。如果受害方受到侵害方的胁迫选择协商处理这些婚内侵权问题,那么就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会像种子一样慢慢发芽,最终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对于这些比较严重的婚内侵权行为不应让夫妻协商解决,法律应该对这种特殊情况有相关的规定,否则不能使侵害方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方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三)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指的是规定和调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婚姻家庭适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该制度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对于在婚后所得的所有夫妻共同合法财产享有平等处分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财产除外。假使要在我国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那么赔偿从何而来?涉及婚内侵权问题时,必须要打破这种夫妻一体的思想,将夫妻双方作为两个独立的自然人分割开,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这样就不会出现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尴尬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来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非常法定财产制指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10]如今社会上存在着许多侵犯夫妻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现象,这些婚内侵权行为严重威胁到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当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的重大过错行为,经无过错方申请,人民法院判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减少因婚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该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
(四)实行夫妻暂时分居制度
设立分居制度,不但可以缓和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婚姻关系和睦发展,而且对防止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积极作用。实行这种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因为实施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然而双方并不希望就此终止婚姻关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与另一方实行暂时分居。当法院判定夫妻暂时分居,受害人在身体以及精神康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向法院申请解除暂时分居。该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一方的正当权益,也可以让加害方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离婚率,促进夫妻关系和睦发展,所以此制度的设立很有必要。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夫妻暂时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虽然相似,但是也有着各自的不同。离婚制度是以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婚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夫妻暂时分居制度则是以缓和夫妻矛盾为前提,保障妇女儿童的权利,相比之下夫妻暂时分居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婚姻现状,既可以保护夫妻分居时的权利,又可以防止对夫妻双方以及他人造成损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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