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 对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

摘要:本文首先对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以及两者关系进行了概述,联系国际商务活动和国际商法之间的关系,随后对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现状进行研究了解,发展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主要在商事合同方面应用国际商法,进而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的中对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一方面,发现了中国企业自身方面存在法律法规应用能力不足和对法律风险认知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发现了国际商法方面,存在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联系复杂不易区分和国际商法发展具有重重阻碍问题,因此,企业自身方面和国际商法方面的问题都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有效的应用国际商法,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际商务活动,国际商法,应用问题,中国企业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国际商法支撑着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但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对国际商法的不了解和国际商法的本身不完善给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带来了一些阻碍,随着国家加快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步加深,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因此关系着国家与国家之间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际商法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如何应用好国际商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国际商务活动避免贸易纠纷和牢固商务活动的核心所在。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从中国企业国际商务活动现状作为切入点,能够更好的研究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对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同时对于国际商法如何适应时代需求和满足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补充和成熟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通过对中国企业国际商务活动的深入了解与研究,把研究中国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涵盖的领域集中化,能够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对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显得更加清晰,对于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应用好国际商法保护自身利益和调解商务矛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2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2.1 研究方法

本文将综合采用几种研究方法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对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进行研究,方法如下:

参考文献法:通过查阅大量有国际商法,中国企业国际贸易活动、中国企业运用国际商法方面的文献,了解近几年在这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理论研究,有助于进行深入的观察与研究。

案例研究法:通过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对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的相关问题案例进行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现实依据。

1.2.2 研究内容

本文联系实际分析现在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对国际商法应用问题,辨析中国企业如何更好的应用国际商法,对于中国企业自身,以及国际商法如何完善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最后本文试提出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更好的应用国际商法和国际商法如何完善匹配XXX中国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方面的一些对策,以期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好地处理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因为自身原因或者是国际商法方面的原因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2章 国际商务与国际商法的概述

2.1国际商务的概述

国际商务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的交易经营活动,该活动的主体一般是各国的企业,当前中国企业主要作为出口方或进口方与外国企业进行货物交易,国际商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国际之间任何形式的经济资源转移,不同国家的商业活动管理过程。即国际商务包含了不同国家之间所有形式的商业活动涉及到的一切事务。

2.2国际商法的概述

国际商法维持国际商务活动正常进行的国际私法,也是解决国际商务活动中因为涉及商务关系而产生的商务冲突的国际法律,维持国际商务活动安全和顺利开展的法律规范总和。国际商法也是一部冲突型法律,这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商务立法依据不同,要使用国际商法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要解决该纠纷适用哪国法律。因此,它与在实质和内容上规定商务往来关系的实体法不同,它不直接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解决选择准据法(即以哪国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国际性的商务纠纷。

2.3国际商务与国际商法关系概述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类似独立的监管部门的存在,它帮助着各国企业协调商务活动中的事务关系,由于国际商法独立于各国法律之外,可以更加公平的、公正的、科学的解决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如今国际商法的使用价值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越来越明显的体现了出来,与此同时,今各国正在逐步加大开放的力度,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国家之间交易的规模随之扩大,各国之间商务关系更加复杂,国际商法也需要随着国际商务迅速发展不断的去革新,以确保国际商法能够加大对国际贸易的监管力度,满足时代发展需求以及世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

第3章 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国际商法的应用现状分析

在涉及国际商务活动的众多中国企业中,商事合同是他们主要的商事活动工具,应用国际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制定货物的卖买合同是中国企业国际贸易活动的关键所在,因此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应用国际商法主要体现在制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中国企业应用国际商法主要从合同的以下几个方面去运用:

3.1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在合同中拥有签订合同使之生效的人即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约定双方之间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关系即是合同的标的。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双方交易签订合同时,企业为更好的用国际商法的合同法内容和法律保障维护自身的利益,会根据实际需要签订的成交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包装条款等交易条件以及交易要求,通过国际商法以依托的法律法规严格考虑合同的订立的多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用词的合理性、严谨性、明确性。

案例:中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马铃薯,合同成交之前我国企业向对方寄去了马铃薯样品,在合同的规定中,注明了马铃薯的水分和杂质含量标准,并且告知了对方这批马铃薯和样品相似。但是当出口货物到达后,买出具了相应证书证明这批马铃薯的质量与样品有较大差距,以收到货物和样品不符合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这个案例中的出口企业应该给予赔偿,因为卖方对货物品质条款的相关要求未能在合同中严格执行采用了双重表示方法,由此导致的合同争议理应由卖方去负责。

3.2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我国主要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进出口货物的,和外国企业签订海运进出口合同主要表现为装运合同的形式,因此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国际货物运输是极其重要的一道环节,为保证签订和同的双方在合同的约定之下能够有时效的完成进出口任务,在订立合同时,企业会依据国际商法中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内容,以及依照对方的经销意图和实际情况,明确双方国际商务活动中货物运输应担当的义务,防止引发合同双方的责任纠纷和矛盾。

案例:中国企业的某货物在天津新港发往新加坡,采取海洋运输,在货船运输货物前往目的地的过程中,货船起火蔓延到机舱,安全起见,船长采取灭火措施,火扑灭后一部分货物被烧毁,一部分货物灌水后损坏,并且货船受到损坏,所以货船只能返岗维修,等待维修完毕后在将货物送往目的地。这次货船起火以外造成了不小的货物损失,对于这些损失进口方表示应该由出口方和承运方承担损失。这里其实涉及到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定义,从事件损失来看,出口方不应该承担共同海损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有一部分货物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所以应由各受益方分摊,而不应由受损失方单独承担。

3.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都是长途运输,所以在跨地域、跨国界的运输路程中,因为货物的运输距离长,运输时间久,可能会遭遇到各种不可抗力和突发事故的情况发生,对国际货物而言,有遭到损失和破坏的风险。这对于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来说是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为了将自身的经济损失和货物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会根据国际商法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得国际货物在保险公司的承包范围内遭到损坏和破坏可以从保险公司中获得赔偿。因此,国际商法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企业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成本利益。

案例:中国某企业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装载前向保险公司投了平安险,货船起航后不就就遇上了暴风雨,导致一部分货物受到损失,损失价值为2000美元。不久后轮船又因为触礁损失了600美元,保险公司只能对因为触礁造成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在该案例中,毫无疑问该货船因为触礁造成货物损失是单独海损,是属于平安险的承担范围,理应保险公司赔偿。但是在货船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0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按照国际商法和保险法规定,在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运输的货物在前后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部分损失,也是属于平安险的承担范围之内。

3.4 国际货款收付方式

在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中,货物款项的收付方式对于正在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买方和卖方来说,在产生资金占用和资金流动影响的同时,也承担着不少的风险。因此企业会从各个方面的因素去考虑如何正确清晰的签订有益的收付款方式,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实际的国际商务中,货款的支付主要都通过信用证来完成,因为现金结算既不安全也不方便。在国际商法中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相关内容规定下,出口方企业只要按要求做到“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两个方面就可以得到拿到货款,这种支付方式很好的解决了买方和卖方之间因为付款交货问题上的矛盾。

案例:中国某企业向国外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该批货物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两批货物都由中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在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出口方议付货款,随后中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但是进口方收到货物后表示货物品质和合同不符,要求开证行对第二分信用证下的单据拒绝付款,开证行表示拒绝。这个案例就是进口方对信用证的性质未完全理解出现的错误,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外的约定,货物和合同不符是合同内的约定,信用证并不受合同的约束,只要出口方提交给银行的单据满足据满足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

3.5 合同的履行和争议处理

在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中一旦买卖双方订立书面合同,那么双方就有对合同规定的义务和约定负有法律责任,在货物交易的实际过程中,合同约定的主体双方是否能按期限、按质量、按数量的履行合同规定,关系到买卖双方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关系到企业的声誉,乃至国家的声誉。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同时会对合同规定未完全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处理给予说明,主要是依照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下协商和仲裁的相关规定去进行说明,一般国际商务的实际情况中,处理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要方法是先采取协商解决方式,使得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合作的气氛中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矛盾,则会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处理矛盾,根据总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按仲裁结果执行。

第4章 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

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主要从中国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去研究分析。

4.1中国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 战略的全面展开,该战略全面加强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连接性,提供和平建交的好手段,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在各国心中越来越被认可,也加大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力度。但是在企业依靠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时候,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依然存在着缺乏法律法规应用能力和对法律风险认知不足的两大问题。

4.1.1法律法规应用能力不足

从中国企业对外进行贸易活动的历史来看,中国企业法律法规应用能力不足是国际商务活动中遭受到风险以及损失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中国部分企业不熟悉、不尊重国际法制规则。如今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许多都是由原来的传统工厂转变而来的中小型企业,因此这些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所以不能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国际商法来支持企业的国际商务活动。

亦如现在由于疫情的影响,不少企业对外进口物资,卖方以疫情的理由告诉买方船只不能进入港口。并且告知买方因为租船合同的一项保证条款要求船舶只能进入安全的港口,如果港口不安全,船东有权利拒绝入港,还可以要求承租人修改航次指令。 但是在关于安全港口的权威定义对于“不安全”港口的证明标准非常高,即必须是港口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危险程度才行,船东不能够仅仅以港口所在地出现疫情为由就认为港口不安全。所以如果企业缺乏规范化的法治意识,对国际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就可能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碰壁,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4.1.2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不足

在国际商务活动的案例中,因为出口方对法律风险认知不足致使公司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许许多多。比如,韩国的三星公司曾经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到X苹果公司的起诉。还有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在X上市,也因为相应的法律问题遭到起诉,并赔偿巨额赔款。所以我国经常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出口方难免会遇到同类问题,如果对国际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认知不足,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作为世界最大出口国的中国,中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不足不仅仅会对自身贸易活动产生消极影响,还会对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发展壮大产生一定的阻碍。我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不足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不少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经常遇到产品出口到了进口国后,发现出口产品与地方产品相似、类似或者形态结构存在冲突的情况,从而带来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在一些发达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在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可能会变成刑事惩罚。

4.2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迅速加快,国际商事交易的逐渐频繁让国际商法得到了不断完善,虽然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使用广泛,但是变换莫测的国际经济让国际商法正在不断受到考验,可是如今的国际商法尚有不完善之处需要好好完善解决。

4.2.1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联系复杂不易区分

国际商法、经济法和私法等之间的关联较为复杂,不容易将这三个常用于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进行区分,而且在国际上经济法和私法所对应使用的范围至今存在争议。

现如今国际商法的主要观点大部分被国内的“国际经济法””和“大国际私法”等主流观点涵盖,虽然作为独立法律的国际商法,由各国法律所结合产生却独立在外,但是国内不少学者认为国际商法没有必要作为特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国际商法、经济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过于复杂繁琐从而无法正确的区分。所以要使得不同法律的经济联系都有对应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那么国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机构然也应该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复杂化对其进行逐步的细分。集多法合一的国际商法,不能够彻底解决国际经济关系不断复杂的问题,不能够完全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国际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同时和其他大法共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4.2.2国际商法的发展具有重重阻力

虽然目前国际商法统一的趋势正在逐渐加强,但是要想完全将国际商法统一是短期内非常难以实现的目标。比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待国内和国外有两种商法,并且期望在国际商法中能够录入有益于他们的经济秩序原则。发达的国家就希望国际商法能够录入自由开放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为他们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提供便利条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商法上的内容分歧给国际商法的完善统一的发展带来了重重阻力。国际商法服务于国际商务活动,运用于国际间的商事来往,如何能够发挥出它应有的价值,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认可,承认国际商法的效力,共同使用并用于仲裁国际商事的纠纷问题,仍然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走。

第5章 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应用国际商法的对策

面对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应用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中国企业自身应该采取的对策和国际商法应该如何去完善两个方面来研究。

5.1解决中国企业自身存在问题的对策

5.1.1提升企业的国际法治意识

中国部分企业不熟悉、不尊重国际法制规则因此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需要提升国际法治意识和国际商法的认知水平。

具体操作上可以地方XX对相关行业建立完善的相关机制和制度,通过提高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宣传力度,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指导等方式提升地方开展国际贸易企业的国际发展意识和水平,同时,国家也要对能影响国家经济的大型外贸企业进行定期督查和法治意识考核,强调企业全体上下加强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大法的学习研究。开展国际商法活动的企业也需要加强国际商法的相关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够可持续健康发展国际贸易提供法治人才的保障。

5.1.2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护

现在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如果企业要持久发展,肯定要具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护的同时,也要保护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出口贸易企业可以与专业机构进行合作,让他们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调研和分析,若发现企业出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就要立刻进行改错和调整,如果产品出现形态结构类似,也要作出修改产品的方案以免遭到侵权起诉。

如果中国企业作为出口方在国外被以侵权知识产权行为起诉,那么企业就要立刻对自身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研究出解决该风险的方案计划。为了避免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不足,而出现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企业要对旗下员工进行关于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即将出口的产品,通过调查知识产权注册情况保证最大限度规避自身出口产品造成侵权行为的风险,这样可以加强企业解决法律风险的能力。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依靠企业自身合理的运营,运用科学的制度去进行防范规避,因此建议经常出口贸易的中国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防范风险制度和设计出规避风险的合同,构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观念,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企业自身和他人的产权利益。

5.2解决国际商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5.2.1更仔细的区分国际商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联系

因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所以不容易区分他们之间的细致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相关法律机构应该依据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情况,坚持细化负责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保证不同的法律部门可以对应调整不同的经济关系。国家应该清晰意识到国际商法是独立性比较强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联系进行仔细区分,让各法律部门求同存异,才能更好的让国际商法和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相互存在。

与此同时,国家权威法律部门的相关人员要对国际商法的独特的体系结构展开细致入微的研究,特别要把握好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问题。最重要是要全方位掌握好国际商法体系的内涵,从而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重要依据。国家通过清晰的、完善的阐述已经研究透彻的国际商法体系对相关法律部门进行更加科学、合理地划分。

5.2.2努力将国际商法进行进一步的统一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商法有些内容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并且两种发展速度国家之间在国际商法上面长期存在异议,这是对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巨大阻碍的主要原因原因。所以,不管是发展中国家也好,还是发达国家也好,我们国家法律部门都应该争取引入有利于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的经济新秩序和新原则到国际商法编制中。对于少部分友好交流的发达国家可以在国际商法上面对其采取自由开放的原则,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能更好的将国际商法进行进一步的统一和完善,还可以更好的开辟国际市场和国外市场。与此同时,我国坚持推动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速度,积极帮助中国企业解决在出口贸易活动中因为国际商法的冲突带来的商事矛盾,为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和商事活动提供有力保障,为国际商法的完善发展和统一目标作出努力。

 第6章 结论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务活动关系、解决国际贸易双方争议的法律手段,无论是国际惯例的存在,还是国际条约,其最重要的价值是维护国际商务活动交往中主体的利益,保证双方之间商事活动的进展平稳进行,保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有序开展。国际商法的存在为国际商事活动构建了良好的环境,虽然说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各国民商法差异化给国际商务活动中带来的异议,但由于通常作为交易主体的企业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国际商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难以完全支撑企业之间的国际商务活动,满足不同国家进出口双方的利益需求,另外长期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法律法规应用能力不足和对法律风险的认知不足导致企业自身对国际商法的应用出现了一些问题。最后,本文研究得出企业国际商务活动应用国际商法问题主要存在企业自身方面和国际商法自身问题的相关结论,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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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敬爱的老师们:

毕业论文的结束意味着我的学习生活即将画上句号!回首往事,心潮难平,感慨良多,但无论如何这些实实在在的经历,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记忆。在此,要特别感谢求学过程给予我无限支持和帮助的任课老师和指导老师。感谢我们一起在努力的同学,我们彼此关心、互相支持和帮助,留下了许多难忘的回忆。

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感谢他们对我学习、生活给予的支持和照顾。也感谢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积极的帮助我查阅资料和提供有利于论文写作的建议和意见,论文的完成离不开你们的协作和帮助,在此对你们表示深切的谢意。希望可以以本文向你们汇报,以感谢你们对我的关怀与帮助,感谢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与鼓励。你们是我的精神支柱和继续前进的动力。

最后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从论文题目的确定到论文的撰写老师都给予我悉心的关怀和耐心的指导,给我鼓励和动力,也正是在他的指导和督促下论文才得以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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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 对国际商法的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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