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升,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好。但原有的个税征收制度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亟需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改革重点之一就是我国的税法法律制度改革,在2018年“两会”中明确提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2019年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是走向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途径,推进了人民群众收入的均衡化。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居民感受最直接的税种,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制度设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依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我国社会实际发展相互的矛盾,制约了收入调节机制的经济行为,本文尝试对其提出问题和完善对策。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研究的方法,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梳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背景,探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过程,立足第七次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与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在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和新政策适应的矛盾和缺陷中,总结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征收模式存在一定缺陷;专项附加扣除仍需细化;纳税对象定位缺乏合理性;税收征管不到位。最后,在分析国内问题和借鉴学习国内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存在的问题中提出改革措施和建议: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费用扣除标准;提升个税目标定位合理性;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征收管理

一、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不能转嫁,是一种用来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它可以有效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现代文明国家在法治条件下实现财政收入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公民个人收入的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显示,在2018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61530.77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为35323.71亿元,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0631.75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3871.97亿元,因此可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且在今后的发展中具有巨大的潜力。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建立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且筹集收入和调节分配是个人所得税的两大重大特征。但是,在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城乡差异和收入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收入分配差距正在扩大,且根据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显示,最近四年我国的基尼系数逐年增大,分别为 0.462(2015)、0.465(2016)、0.467(2017)、0.474(2018),而在世界范围内,0.4经常被用作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如果基尼系数大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意味着存在潜在的社会问题危险,需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个人所得税运行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无法有效抑制贫富差距,税负不公平现象仍比较明显,制约经济行为的收入调节机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制定实施以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的大背景下,历经七次修正,改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对免征额的调整、对税率的调整,对起征点的调整,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框架,但在实际的改革中效果并不明显,仍存在许多问题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对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在XXXxxxx报告中再次强调深化税制改革。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此次改革力度空前,将免征额增加到5000元每月,从分类税制到混合税制的改变,并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合理减负。本文将重点探析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结合我国当前个税体制,总结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出改革措施和建议,对国家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本文是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问题及对应解决措施出发,并结合当前的改革热点进行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逐步快速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不断提高,每一次改革都能引发一次研究热潮,且2019年是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全面实施的阶段,更加成为当今学术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主要观点如下:

黄振(2019)主要在2018年的税制改革的两大重点的背景下,进一步分析新一轮税收征管体系即将形成,重点分析了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从分类税制到混合税制的改变,以及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专项扣除,在征管层面得到改善,兼顾个人所得税相对公平的原则,为本文研究提供指导思路。

周登宇(2019)通过对我国历次重大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比较,更深入地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学术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在个人消费、个人投资等诸多方面带来的政策效应,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晨竹(2019)强调新个税改革亮点,从纳税申报的角度分析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征收方式,将综合税制和税收分类相结合,建立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测体系;此外,从各地税务机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具体分析,更深入分析改革进程的重点,为下文现状分析提供指导,发现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确立改革方向。

段晓峰(2019)主要提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在新个税改革的焦点,我国首次将专项扣除纳入费用扣除制度,体现了新政策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合理减负,发挥有效的税收调节机制,削弱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正;加强征管力度,让纳税人对社会有一个认知程度,树立人们依法纳税的意识,减少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提升我国税收水平,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王娴(2019)通过国内外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地区间个人所得税实施的先进性和可行性,从制度的设计、配套设施等各个方面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建议。

Jianghong Yao(2019)研究改革新政策的新亮点新焦点,并结合国外的一些国家的相关政策实施的经验教训,对比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出优化建议,有效地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合理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为本文研究提供外国政策经验成果。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研究已经相对较成熟,但近年来的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基尼系数依然居高不下,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功能。因此,在此形势下,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实现有效的税收改革,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制。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1.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本文通过对大量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文献和研究资料的查阅,详细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制度条文,了解了本文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相关的最新动态信息,以及税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对本文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相关资料,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并运用到文章的写作当中。

比较分析法。本文在分析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探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立足第七次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与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目前个税存在的不足。

规范研究法。本文收集了大量的所得税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组织整理,并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解释。通过列举数据,规范分析个人所得税制度价值功能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提供指导,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存在的问题,试提出改革措施和建议。

2.创新与不足

本文以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全面实施为背景,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新亮点以及对我国这一年新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和效益,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和国家国情,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应实质性的改革建议,为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使其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现实价值。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数据获取难度较大,部分问题的分析未能太过深入,同时本文的研究方法中缺乏实证调研,可能在分析过程中不够客观和全面,影响了分析的客观性和结论的针对性,望在后续研究中予以完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理论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严格来说,个人所得税制理论分析中应区分价值和功能,本文旨在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路径,模糊价值与功能的区别,在本文中统一为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即用价值与功能统一来解释为什么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

1.筹集财政收入

XX获得财政收入的途径很多,税收是国家获得收入的基本手段,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作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剩余产品分配的活动,承担起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任务,但是具体到个别税种,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征管侧重点不一定一致。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国家财政在面临巨大的压力时,最有效的手段是增加公民普遍承担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是在这一历史性时刻产生的,XX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收取自人民,由人民使用,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这些义务,积极重视国家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当今社会,个人所得税经发展为中西方国家比较成熟的税种之一。在发达国家中公民的可支配收入普遍较高,个人所得税所占比的税基较宽,在税收总比例中普遍较高。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逐年增加(见图1),且税收体系地位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81年的不足500万元增长到了2018 年的13871.97亿元。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见表1、图2)显示,个人所得税已逐渐发展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成为XX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人民收入的发展形势,个人所得税必然继续增长,发展潜力较大。

图 1个人所得税柱线图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

  表 1各项税收分布表

单位:亿元
年份 合计 国内

增值税

国内

消费税

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

个人

所得税

关税
2013110530.7028810.138231.3217233.0222427.206531.532630.61
2014119175.3130855.368907.1217781.7324642.197376.612843.41
2015124922.2031109.4710542.1619312.8427133.878617.272560.84
2016130360.7340712.0810217.2311501.8828851.3610088.982603.75
2017144369.8756378.1810225.0932117.2911966.372997.85
2018156402.8661530.7710631.7535323.7113871.972847.78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图 22018年各税收占比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2.调节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实质上是物质财富的分配。在当今社会分配收入首先需要创造财富,收入分配功能可以促进财富的创造和社会的凝聚力。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它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一般原则是通过累进税率逐步递增,从居民日常收入中直接扣除,将纳税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呈线性关系,对于居民有着最直观的感受。一般来说,XX对高收入个人征收更多的税,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征收较少或不征收税,税款用于XX公共职能,起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同时,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步扩大(见表2、表3),我国基尼系数常年处于0.4 以上。当然,在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距是正常和有益的,能够反映出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但过大的差距对于整体社会的发展较明显的消极影响,具备不公平性质。因此,通过个人所得税,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税款用于公共事项支出,可在一定程度上适度调节贫富分化,缓解社会财富分配带来的不公矛盾,体现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原则。详见以下表格。

表 2全国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单位:亿元
组别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低收入户(20%) 4402.4 4747.3 5221.2 5528.7 5958.4 6440.5
中间偏下户(20%) 9653.7 10887.4 11894.0 12898.9 13842.8 14360.5
中间收入户(20%) 15698.0 17631.0 19320.1 20924.4 22495.3 23188.9
中间偏上户(20%) 24361.2 26937.4 29437.6 31990.4 34546.8 36471.4
高收入户(20%) 47456.6 50968.0 54543.5 59259.5 64934.0 70639.5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表 3全国居民按东、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单位:元
组别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东部地区 23658.4 25954.0 28223.3 30654.7 33414.0 36298.2
中部地区 15263.9 16867.7 18442.1 20006.2 21833.6 23798.3
西部地区 13919.0 15376.1 16868.1 18406.8 20130.3 21935.8
东北地区 17893.1 19604.4 21008.4 22351.5 23900.5 25543.2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1.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分类税制是对不同性质和来源的个人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和以不同税率课税,形成工资、资本、劳动所得、利息所得等不同的征管方法。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有效地保护了税源,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避免了偷税漏税;但违反了税收相对公平的原则,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从1980年以来的30多年,这种模式在中国被采用。

2.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综合税制是指年纳税者的总收入,在扣除相应费用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款。综合税制能够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能力,以及反映税金负担的平衡性,同时要求征收单位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质量的当局。综合所得税制模式采用纳税申报法,有效改善纳税意识,扩大纳税基础,增加税收,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同时它涵盖的缺点其征收管理是高水平复杂的管理,需要高的税金费用。

3.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度,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二者的结合使用,也是项目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收入来源的集合,其累进税率适用于税款,各种类型的收入根据各种税率被收集,先月度预缴再年度结束时进行汇算清缴。混合所得税制体系,更好地考虑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保障收入来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我国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在课税模式中也进行改革,改革采用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在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税制中,所有的收入都被先收集,并使用自我申报的报税方式,在年度结束时再扣除预缴部分,进行汇算清缴。这就需要对纳税人的征收和管理有很高的标准。混合所得税制系统利用前两种模式的优点,采用税源制和申报制两种方法,收集和管理方法简单,节约了征收管理成本。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积极实施混合税制模式,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一)萌芽阶段(1949-1979)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随着国家当时发展现状的需要,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其政策就是在1950年7月成立的。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生产力水平低下,当时的国家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而征收收款。1949年—1950年期间,xxx召开了全国税务会议,在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税务实施原则》,明确界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对应税种类别,确定了工资和报酬的所得税类别。1950年,国家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从工资和报酬中筹集收入,但是由于当时国民经济薄弱,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中央决定暂时没有征收薪酬的所得税,并且利息所得税的税率下降到5%,顺应了建国初期实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社会经济形式。1958年和1973年,国家实施了税制的大幅度税制改革,将产业所得税和商业所得税划分为一个税种,对个人基本不征收所得税。在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实施处于停滞阶段。

(二)初步发展阶段(1980-1993)

1978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经济体制的改革也伴随着税制制度建设的逐步恢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得到了初步发展与逐渐完善。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就会越来越明显,这时也应当承担起收入分配的责任。

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从1981年开始实施征收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得。在当时改革开放初期的背景下,虽低工资政策被普遍采用,但来华的外国人士逐渐增多,个人所得税的初步发展主要限制对象是外国人的收入。1986年,xxx为了调节收入不平等,形成三个主要税法和规章制度相辅相成的格局,根据中国的国家实际发展出台了两个暂行条例,分别为《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在1987年1月开始实施,并对国内居民的个人收入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深化改革阶段(1993-至今)

改革开放初期的主要工作重点是经济建设,提高居民收入,当时的原所得税制度“三税并征”基本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经济建设的现实发展,因此也要伴随着不断调整和完善(见表4)。

表 4历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时间 主要的修改内容
1993年10月第一次修改 与个人所得相关的3个税法和规章制度被合并;所有的居民和非居民源于中国的所得,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适用9级的超额累进税率。
1999年8月第二次修改 增加《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删去储蓄存款利息的免征项目
2005年10月第三次修改 施行免征额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并对高收入群体实行申报纳税。
2007年6月第四次修改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xxx规定。
2007年12月第五次修改 免征额从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
2011年6月第六次修改 免征额从2000元/月提高至3500元/月第一档税率从5%修改为3%,扩大3%和10%两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范围,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
2018年8月第七次修改 提高起征点至5000元/月,把综合与分类结合一起的税制模式,首次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数据来源:书籍、文献、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对历年来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的总结(见表4),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是从起征点、免税额、税率以及其他方面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基本满足了建立和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税额、税率等方面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平均税收负担,保障个人收入中用于基本生活的费用不受到影响,有利于执行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同时,合理的减负,能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最新个人所得税修订案的分析

我国此次最新的个税制度在2018年10月修订并实施,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专项扣除标准。本次最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新增专项扣除和混合征税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之间的差距非常重要,第七次改革中最新起征点已调整为5000元每月,从最新税率表中可以看出前三档的税率范围被调整和扩展,速算扣除数也随着各档税率的变化而变化,并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调整中,办理纳税申报时,对个人的综合收益实行预扣、预缴、汇划及结算,按照计算公式进行调整(见表5、表6),其中计算公式为:“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与此同时,在本次改革中,根据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增加了前所未有的子女教育专项费用支出项目进行扣除,其教育支出涵盖学前教育支出、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支出,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并响应第二胎的开放政策。其次还有继续教育的支出,是指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支出。专项扣除项目还包括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严重疾病的治疗、住房贷利息以及房屋租赁费用。这些新增加的专项扣除标准在2019年1月1日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缓解了税负压力,还需要后续不断完善,才会让居民真正过上满意的生活,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实现。

表 5新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比综合(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旧版(每月) 新版(每月) 税率(%)
全月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3000元 3
2 超1500元—4500元 超3000元—12000元 10
3 超4500元—9000元 超12000元—25000元 20
4 超9000元—35000元 超25000元—35000元 25
5 超35000元—55000元 超35000元—55000元 30
6 超55000元—80000元 超55000元—80000元 35
7 超80000元的部分 超80000元的部分 45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表 6个人所得税新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别 全月应纳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系统改革迈出了前所未有的一大步,它兼顾公平与效率,但从作用、社会背景、实施过程等方面来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仍存在着缺陷,需要予以认真考量。

1.征收模式存在一定缺陷

个人所得税从建设开始到2018年的税制改革,中国一直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2018年8月31日修正后,提出了分类与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同时,包含工资和薪金、劳动报酬、原稿报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个税项在内的税目进行综合计征。黄振(2019)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收征管方式中存在漏洞,自然人汇算清缴可操作性不强[1]。虽然纳税调整、汇算清缴的流程一再简化,但依然繁琐,让纳税人头疼不已,很可能为了避免麻烦,下一年度纳税人会在每月申报时直接做零申报。这是其一。

其二,税款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纳税人较多数是自然人,自然人纳税人涉及的人员广,文化水平或高或低,存在纳税意识不强和税收条款不了解等问题,有的人甚至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且在一些偏远地区、小型产业,或者同时打两份工以上的工人,用现金进行结算导致收入统计不齐全,在缴纳税款时只统计容易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等税目易被忽略,进而导致税源单一和税款流失。其次,由于难以把握税源,实际纳税多少并没有很好的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按照课税原则,承担能力强应该多收,承担能力小则少收,表面上虽然维持了社会的公平性,但在实际征收中容易产生收入来源广的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的税负担轻的现象,因为高收入人群所缴纳的税收来源不单单是工资性收入,还有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工资性收入,但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中出现逃税、避税现象较严重。加上征税范围的不均衡,出现“低工资、高福利”的企业来减少税收实际征收的范围,综合能力较强的纳税人也很可能会通过分解所得来避税偷税,从而减少个税的征收,难以实现税负的平衡性,不能更好地反映税源透明度。

2.专项附加扣除仍需细化

最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六个主要类别专项的费用扣除,但是新增的专项扣除需要后续的不断完善。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覆盖范围不全面。新增的专项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住房租金以及大病医疗这些方面的扣除范围,相比旧制度,新增的附加扣除包含的范围进一步增加,但是,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附加专项减免范围还相对较小,一些低收入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和支出费用没有得到减免和扣除。由社会和经济结构发展的动态变化引起的税收制度的落后使得个人所得税覆盖范围不全面,没有较好地发挥税收对于均衡收入分配的作用。

其二,专项扣除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核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需要纳税人在扣缴客户端中填写并提交相关专项附加费用扣除的信息,然后扣缴义务人再根据这些信息计算扣缴税金,但不能保证这些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每一个专项扣除项目有着相应的部门负责采纳和管理,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涉及多个独立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涉存在一定的壁垒,造成信息存在较大的个体特殊性和隐私性,容易产生信息不全以及增加信息核对工作的复杂性。此外,税务部门在获取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涉税信息时需要进一步核实,但其信息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无法得到保障,因为目前我国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造成在获取信息时没有法律的约束无法保障信息质量,影响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

3.纳税对象定位缺乏合理性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税率表次级距的拓宽,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对中高收入群体税款的缴纳没有做太多调整,对高收入群体这一纳税对象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和合理定位。新的个人所得税实现了高收入缴纳高税收的实施,但是,从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来看,工资收入离高收入还有一段距离;从收入划分的角度看,工资收入高是指劳动收入高,并不能被笼统成为高收入此外还应包含财产性收入,财产收入远远高于劳动收入水平,而财产性收入往往被忽视。在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并没有区分高收入群体的问题,更多的是将高工资与高收入两个群体混为一谈,征收劳动性收入的税金,这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征收的税率来限制劳动性收入的税收情况,而在获得高额的财产性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可能会打税收法律的擦边球,合法避免税收,减少税金的缴纳,这是税收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无法体现税收政策中个人所得税实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4.税收征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还不够完善,税收标准模糊,税收法规宣传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现今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下,隐藏分散的税源,很难进行有效的监控。因为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各种各样的领域是处于既竞争又合作的两大关系中,并且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衍生出新兴产业,使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更加隐蔽。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由于过多的不明、未知收入,它对税收形成了很大的障碍,对相关税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除此之外,纳税申报与征管制度不科学,加上纳税人的税务专业知识缺乏,纳税人在自主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主要需要他们自己亲自到税负机关去办理,税务知识的欠缺易导致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多次往返税局,无形中增加了群众的时间成本和程序负担,造成纳税人的不便。因此,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方便群众纳税方面有较大空间需要提升,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制度

我国在税收征管制度上存在着不足,不利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如今,针对不足提供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在新政策中,涉及到税收优惠和专项扣除项目,要保障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应加强纳税人信息审核,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税务工作人员在扣除专项附加项目时的多扣和少扣错误的发生。

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信息的审核,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规范,明确和细化专项附加扣除对应的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力和义务,解决部门与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例如明确规定具体部门和信息归属地、涉税信息范围、涉税信息的使用权限、涉税信息的使用程序和规范标准等,保障涉税信息的安全性和纳税人的隐私性,防止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利用惩罚制度进行约束,优化当前的信用制度。其次,应优化汇算清缴和申报退税流程,在汇算清缴和申报退税制度中应向纳税人提供专业人员的服务,弥补专业知识缺失造成的错误操作,此外也应在申报退税方面简化流程和办理手续,可以有效提高纳税人申报积极性、降低征纳双方的征管成本,充分提高汇算清缴的效率,确保税收征管中的顺利完成。

(二)规范和细化费用扣除标准

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提出的6个专项的附加费用扣除项目,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这些项目的支出费用纳入扣除范围能够更好地反映人们的生活,同时专项的扣除范围大小和扣除标准设置也直接影响个人所得所得税税负公平。郑宏志(2019)提出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化,只有建立健全较为完整的费用扣除机制才能发挥政策的效用[10]。因为每个家庭情况存在差异,或多或少不可避免一些可能会影响自己家庭经济负担的费用支出,所以规范和细化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是一个体现民生的现实问题,也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细化、规范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一需要制定出每个扣除专项相应的细则,对具体内容的明确和扩充,既要符合民意述求也要根据地区差异衡量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纳税人实际支出衡量标准进行扣除,替代以定额进行一刀切的方式;二可以建立二次扣除制度来引导和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申报,二次扣除制度是指纳税人在第一次自主申报关于必要的生计扣除、成本扣除和特许扣除的费用再进行二次扣除,其中对费用的二次扣除范围是包括影响家庭生活条件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唯一家庭住房贷款利息和教育费用,通过二次对纳税人的一种生活保障和激励举措,培养纳税自主申报的意识,积极进行申报纳税。优化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建立法制化、信息化的法律体系。

(三)提升个税目标定位合理性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纳税对象中并未明确区分高收入群体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其的完善工作,提升个税目标定位合理性不仅要对劳动性收入进行税收征管和改革,也要不忽视财产性收入作为真正高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全面完善财产性收入的缴纳,对财产性收入进行细分和征管,制定相对应科学合理的税负标准,使得真正高收入群体缴纳更多的税款,在纳税群体中的覆盖更广更全。

为使税务部门更加准确的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相关信息,应建立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单一纳税号码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纳税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全国统一归集涉税信息,在注重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便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收入的相关信息。同时在全社会成员明细申报的今天,可能会造成申报质量的不佳问题,个人所得税在征管和监督中还需要更多地聚焦在高收入人群,还要推进财产性收入的实名登记,建立高收入人群的信息系统。提升征税手段,运用现今大数据库和信心化手段进行辅助监控,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和税金额度,当然纳税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提高征税、纳税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建立健全完整的征税体系。

此外,在大数据时代,要建立以高收入群体的数据库便于在全国各税务部门互通数据,应整合除税务部门外的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例如将民政、国土、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涉税信息由各自部门工作人员输入到统一的平台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方便税务部门人员进行采集和对接,也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能够更好地监管高收入的纳税问题。

(四)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加强对纳税对象的管理,可以考虑未来建立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的征税制度。自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以自然人作为征税对象,但是由于受不同家庭结构和家庭整体收入状况的影响,导致每个家庭间实际负担的税款能力有很大的差别,继而影响了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考虑引入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制度会相对更公平和合理。

就我国而言,从古至今,家庭是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而且目前我国的政策中开放二胎政策中,但有些家庭并未要第二胎的很大部分原因就是家庭经济压力过大,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缓解二孩家庭的经济负担。因为本次最新改革中,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增加的教育支出、重大医疗费用等可以以家庭总体收入进行综合申报,既保障不重复纳税,又可以减轻个人的税负压力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在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考虑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家庭总收入纳税,进一步减轻个体的经济压力,平衡个人纳税状况的制度,有利于扭转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结语

随着收入的多元化,我国的税制经历了许多次改革和改善,一直适应着社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十三五阶段的发展和改革,当前较为关注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七次改革,也是在2019年中正式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年,它是人民生活中“无形的手”,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回顾过去的历次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持续上调,从中表明我国人民消费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经济新常态下,税率的级次也在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适应着我国当前的发展水平,对个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影响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从我国国情和新政策的适应中,有些现有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进行科学有效的研究和分析,以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继续改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本文尝试通过征收和管理等角度加以分析,提出征收模式、专项附加费用标准、纳税对象定位、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或许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就是通过不断的尝试和不断的质疑,希望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在不断优化中科学、合理的继续前进,同时纳税人也需要进一步地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大众税向高收入税转型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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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uping Hao.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High-income Groups in China[P]. Proceedings of the 3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ulture, Edu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ICCESE 2019),2019.

致 谢

岁月荏苒,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而我人生的征程才刚刚开始。回首往昔,在专业知识和为人处事方面得到了锻炼,成长了很多。在毕业论文完成之际,衷心地感谢在我学习成长道路上给予我诸多帮助的人。

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敬东老师。本论文研究在张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按质按量地完成了。导师以专业高度的态度予以点拨,在论文的研究思路、框架的构建、数据的收集和参考文献的选择等问题都给我进行认真的指导把控。从论文选题、到开题报告撰写、再到正文写作,张老师一直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并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也有去图书馆借书查找资料,提供了很多理论上帮助,才让我顺利地完成论文。

感谢所有的授课老师。让我大学四年系统地学习了会计学的相关理论知识,让我有个新的高度去认识会计,为我的生活、交流和诸多日常学习事务创造了条件,为我能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很多便利与服务。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论文的排版和收尾阶段的交稿提供了热情的帮助,给予我很多有用的素材,和同学们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日子,是我此生美好难忘的回忆。

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家人是我学习路上最强大的后盾,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了我最大的支持。我也曾在求学路上有过迷茫和畏难时刻,庆幸一直有爱我的家人为我排忧解难。养育之恩,无以回报。

毕业之际恰是一个新的征程,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要牢记老师的教诲,不断自我反省和充实生活,人生永远在学习的路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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