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协议离婚

 摘要

受现行法律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想要协议离婚,民政局是不会通过其申请的,所以他们只能去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所以,为了能让民政局通过他们的离婚申请,还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体系。

首先,应允许被发现在法庭上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经协议离婚。

其次,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该依法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还应该引入离婚扶养费。此外,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上,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实是身体条件没有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健康,则认为是由协议离婚的相对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到子女的抚养权,但应该保证限制行为能力人探望权的行使,并应确保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密切联系的第三人也能够正常地行使探望权。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灵活设置探望方式。

此外,为了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自由权益,有必要达成专门离婚协议,也有必要另外制定必要的特别程序,以规范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关键词: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协议离婚

 引言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些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自己一个人从事一些与其智力、年龄相符合的活动,但是与其智力、年龄不相符的一些民事活动则需要监护人的代理或批准。在离婚问题上,这个群体的人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只有通过诉讼,这种夫妻关系才能解除。

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实施过程当中,他们都拒绝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可能性,并且根据这种认知态度,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会同意他们协议离婚的。但是,现在一些法院越来越意识到这种排除性条款的不适当,在某些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能力结婚以及是否有能力用协议终止婚姻,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

目前,在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文献对他们采用协议离婚进行研究,通说认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是不同意他们离婚的。因此,此类团体(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得到父母等监护人的同意。为了能更好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建立协议离婚制度,本文将从五个部分进行分析和设置。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谁有能力使用离婚协议作为取消婚姻的起点时,也分析了协议离婚范围内一些未解决的问题,以及协议离婚排除所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不当之处。

首先,在法庭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必须能够根据协议离婚,并具有身为离婚人控制自己的认知能力。但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且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然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这些与离婚密切相关的问题上是没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的。所以必须根据特别法庭程序将其确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设立监护人。其次,协议离婚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外,还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属于个人的财产,例如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在当前的立法中还应该引入离婚扶养费制度,以确保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长期生活。

另外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时,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身体不健康,可以考虑由离婚相对方抚养子女,但应该保证限制行为能力人探望权的行使。根据探望者自身的情况,还可以灵活设置探望方式,同时赋予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探望权。

此外,为了确保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免遭侵害,必须要建立特殊的离婚程序,以保证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协议离婚。首先,离婚协议签名由双方当事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签署,限制行为能力人要确保当事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确保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其次,离婚协议要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者另一方离婚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公证,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公证费用;最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另一方离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应该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一起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仔细阅读离婚协议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并向监护人寻求协助以及签署相关文件。

 1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概述

  1.1限制行为能力人认定标准

《民法总则》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表明,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评估必须遵循两个标准。首先是医学标准。其次是法律标准,本文主要探讨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从这一标准出发的,法律观点决定的是在心理和精神“残疾”的情况下,他们能否对参加的民事活动的行为有一个总体了解。因此,经过医学诊断和法律行为能力评估之后,精神障碍和无法完全识别其行为的成年人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1.2协议离婚概述

本文所论述的“离婚协议”,是指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离婚方式。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宣告终止,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艺霖.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协议离婚是一种离婚形式,它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并遵守自治的司法原则。[[[]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中国法学,2015,8(02):第12页]]总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离婚的协商解决必须满足两个实质性要求:一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离婚,二是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仔细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是出于自己的意愿离婚。在此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离婚申请也将得到处理。

 2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制度的现状

  2.1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实施

协议离婚制度有关的法律制度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陶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若干问题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15]]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身为离婚者的合法权益,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化,无法和较高的法律《民法总则》保持一致性,并且可能会过度剥夺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的自治权。现在普通法院面临着保护法律法规尊严和公民独立婚姻权的困境,这违反了实践公平原则。

 2.2我国协议离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排除适用的不合理之处

  2.2.1立法对协议离婚适用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过于简单类型化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提出,协议离婚这种离婚方式的适用民事主体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一刀切”地排除了通过协议选择离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周子佩.离婚协议的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6]]这项规定是基于“行动能力有限的人没有离婚能力”这一前提的“保护”条款。

对于那些被发现具有部分正常行动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剩余能力通常在类型和程度上有所不同:一个是公民不同活动的能力不同;另一个是公民行为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的第12条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排除在适用协议离婚之外,太没有依据了,同时也还忽略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某些民事活动中能力的差异性。

 2.2.2《婚姻登记条例》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

在法律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条列》的第12条规定与《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存在不同的地方。

《民法总则》第22条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精神状态可以开展一些民事活动。[[[]王龙菊.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D].大连理工大学,2015]]但是,婚姻登记机构不允许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协议离婚登记。本文基于将“通用”排除在个人的“全有或全无”类别中,这显然违反了比例原则,并且远远超出了“最小限制”原则。对解决婚姻能力受到限制的人的“限制”程度是在“保护”的口号下剥夺了他们的离婚自由权利。

  2.2.3法律实施中法院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能力的两种态度

从确定双方婚姻能力有关的民事诉讼,了解到,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能力,法院一般有两种态度。[[[]南燕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代理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第一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有限,婚姻能力也将被否认。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这种态度现在也是大多数我国法院的态度。如果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无法确认离婚申请者的能力,大多数法院将会驳回此案。实际上,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被拒绝,将会取消离婚和离婚登记的可能性。第二种是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估计他们是否能够结婚或离婚。现在我国一些法院已经慢慢意识到了《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中的“一刀切”式规定的不当之处,并意识到不应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一般能力决定,以拒绝承认其在婚姻自决等民事活动中的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夏盼盼.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在这方面,通常根据实际情况或对婚姻能力的估计来识别限制行为能力人,识别在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的过程当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蔡勇.法国修改民法典——公证人可替代法官处理协议离婚案件[J].中国公证,2016,11(12):第2页]]另外,有许多的专业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具有婚姻能力的,一些法院认为他们有能力根据自己的认识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结婚或离婚,并且他们充分尊重婚姻中的意思自治。

3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3.1域外协议离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适用情况

《德国民法典》第1903条第2款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38条的规定,第764条的规定。此外,结合日本法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推断出在日本,成年被保佐人和被辅助人结婚、协议离婚也不需要保佐人和辅助人同意。

 3.2域外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制度与我国的比较研究

在德国和日本的民法中,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自由都已经得到了法律层面上的确认。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德国法律确认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能力,并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完全保护了其自决权益。日本法律不仅确认了在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方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能力,而且明确指出离婚协议可以在未经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独立选择。

而我国的《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在其剩余的意思能力范围内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是《婚姻登记条例》的第12条却将限制行为能力人都禁止在外,认为他们不能申请协议离婚。

总之,德国和日本在对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能力认定方面比我国要宽容得多。对于德国和日本法律的宽容态度,可以有效的防止限制行为能力人错误地预测自己,并违反婚姻的自决权。但是,作者认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不加估计的婚姻能力的认可可能会对某些婚姻能力严重不足的当事方构成侵权的风险。

 4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内容

  4.1监护人协助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对方达成合意

由于条件的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有对离婚的认知能力,但是可能会仍然缺乏对于其他离婚问题上的认知能力,这时就需要在父母等监护人的帮助下去签订协议。[[[]李霞.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9:第22页]]如果没有意定监护人或者意定监护人不同意其离婚,则法定监护人可以干预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离婚另一人之间的离婚协议,并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婚姻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明确授予代理机构办理离婚的权力,这意味着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无需指定监护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声明时,法定监护人可以联系其他当事方,或者当其他当事方提出达成离婚协议并想要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时,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受领该意愿有困难时,监护人可以协助受领。

如果意定监护人获得处理协议离婚的特别批准,意定监护人将可以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离婚另一方达成协议。监护人会根据特殊许可的范围,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自愿表示是否同意离婚。

 4.2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4.2.1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笔者搜集到的一些判例来看,在离婚时,未成年子女通常会被判决由离婚相对方抚养,原因是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多多少少都患有一些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疾病,不适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健康且正常的,则2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原则上会与母亲同住。但是,如果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则该孩子目前还是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将会判由父亲抚养。其次,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宜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一方生活。[[[]陈爱武.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3:第8页]]另外,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儿童也应该征求他们的意见。精神疾病虽然属于“其他严重疾病”这一类别,但在判决时应该考虑以下情况是否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第一个是孩子处于哺乳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母方,这个孩子需要母亲喂养,从孩子的情况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抚养。[[[]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第15页]]如果孩子成长到没有喂奶的必要时为止,继续由母亲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没有帮助,这时可以改变抚养方式;第二个是,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并且如果离婚另一方具有不利于儿童成长或根本无法抚养儿童的严重因素,则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抚养孩子。[[[]房绍坤.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6:第8页]]类似于长期吸毒成瘾或有严重的暴力行为,此时未成年子女由限制行为能力人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4.2.2探望权的行使

(1)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行使探望权

①在现实生活实践当中,一般是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由离婚对方抚养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被赋予探望权。[[[]陈信勇.亲属与继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4:第22页]]但是矛盾的就是《婚姻法》又有明确的规定,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一项就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②很难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可以就如何以及何时行使其子女的探望权达成协议。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监护人必须要参加有关子女探望事宜的协议,如果双方之间并没有关于探望权行使的相关协议,可以寻求法院判决,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另外,探望方式应该灵活多变。

(2)第三人行使探望权

监护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长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比较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心理状态,因此他们可以更好地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去选择一个适合他们的正确的探望方式。其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通常是他们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也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如果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不适合前去探望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也就是监护人们替代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探望权。

  4.3房屋及其他财产分割

  4.3.1房屋

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分割房产时,原则上应该向限制行为能力人倾斜。房屋的所有权受登记约束,房屋以一方的名义登记。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一方被包括在“生活困难”的类别中。[[[]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中国法学,2015,4(02):第23页]]现实生活当中,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是没有生活困难的,在这种条件下,必须向离婚另一方提供一些帮助,例如租金等协助,帮助对方解决居住问题。对于双方共有的房屋问题,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对方在财产分割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双方的经济能力差距不大的情况之下,更多的要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身的条件,要在倾向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时,让对方取得一定的房屋补偿。

 4.3.2其他财产

在《婚姻法》中,其他财产是指夫妻除住房以外的共有财产。这些其他财产必须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并且不能是协议由个人所拥有的。大多数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丧失部分行为能力后都会申请残疾证明,然后相关部门将会在此基础上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补助。残障补助金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并且与当事方的健康问题密切相关,国家颁发的残障补助金可以保护其基本生活需求,是不能与他人共享的。[[[]张民安.法国民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6:第3页]]《婚姻法》第18条第2款也规定,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属于个人的财产,离婚期间不得干涉,也不能主张对该笔财产的分割。

 4.3.3财产分割时应倾向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各国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分割和公平分割。平等分割意味着离婚时,配偶双方均有权平等分享配偶的共同财产,即,财产平均分为两半,而双方均获得一半财产。应用的主要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公平分割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配偶的财产时,双方的份额由配偶的财产状况决定。[[[]石雷.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5.11:第120页]]

限制行为能力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独立劳动所得,还负担了高额的治疗费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生活困难,才会被申请离婚。离婚之后,又由于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会有增加,因此在财产分割时,要倾向限制行为能力人。

 4.4引入离婚扶养费制度

我国目前为止,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它的依据就是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这种义务在法律上是具有强制性的,但是这种义务却是会在夫妻关系被解除后立即宣告终止。所以我国目前没有任何关于离婚后扶养费申请的规定。德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因疾病或身体、精神上的残疾或虚弱的情况下,不期望其工作时,该方离婚当事人可以请求另一方离婚当事人的协助”。后续法律规定中有某些条款涉及扶养协议的签订,扶养费请求权和扶养费用标准。

我国《婚姻法》规定,经济状况良好的离婚当事人应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从表面上看,是有利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和治疗的,但是在社会实践当中却很难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长期生活。从性质上看,为另一方离婚当事人提供经济支援属于道德义务。意思也就是说,离婚后,是基于道德仁义,一方离婚当事人才向贫困的一方离婚当事人提供适当的经济支援。

 5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程序

  5.1离婚协议的签订

签订离婚协议时,监护人必须参加谈判并参加协议签订。可以保护被监护人协议离婚的权利,并且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及时发现和阻止该离婚协议中可能会伤害到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内容。

 5.2离婚协议须进行公证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就不应这样同意申请。离婚伴侣有充分资格,是可以作为签订离婚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与此同时,在申请公证时,要求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查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让他们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关工作人员不接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要求,但监护人可以代替申请。[[[]安天甲.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8:第15页]]

 5.3申请离婚登记

  5.3.1申请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首先,根据法院对监护人的判断和权限的限制,婚姻登记机构明确指出,被登记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请立即询问离婚意愿,然后遵循适用的规则。其次,即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当时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图,在监护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已签署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的法院裁决后,婚姻登记机关也会正式审查上述材料。最后,监护人可以帮助婚姻登记员审查所提交的材料。上述制度保护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这也是在离婚登记过程中行使监护权的一种方法。

 5.3.2特殊申请材料

除普通协议离婚的申请材料之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都应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提交两种材料。第一种是法院关于认定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用来帮助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判断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是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院决定向婚姻登记员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人是能力有限的人,并且在婚姻登记员接受后,必须根据特殊要求对当事人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确保离婚自由的同时,保护弱能人士的合法权益。

 5.3.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范围

登记机关会审查双方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要检查的情况应主要包括两方是否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是否是自愿的以及抚养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得到正确处理。此外,不应该记录违反适用法律的行为。离婚协议应适用于第三方,双方和婚姻登记官。[[[]秦文.印度婚姻家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第33页]]

对于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申请,除了上面所论述的一般检查之外,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应该关注离婚协议是否经过了公证这一程序,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方监护人的身份是否违反法律。

 5.3.4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

监护人在写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之后,当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签发离婚证明时,除离婚双方当事人签名外,监护人还必须在离婚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指纹下签名。该表是双方当事人离婚的证明,它是离婚登记程序中的最终程序。

 结论

建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制度是对现行离婚登记相关规定的挑战。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加速,新法律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对现有法律也正在进行修订。近年来,婚姻和家庭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将重点放在个人婚姻和家庭上。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随着压力的增加,精神病患者的人数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现实却限制了他们作为特殊弱势群体的能力,我们应该优先考虑社会问题。

目前在我国是没有相关法律文献对他们采用协议离婚进行研究的,通说认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是不同意他们离婚的。因此,此类团体(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得到父母等监护人的同意。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实施过程当中,他们都拒绝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可能性,并且根据这种认知态度,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会同意他们协议离婚的。但是,现在一些法院越来越意识到这种排除性条款的不适当,在某些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能力结婚以及是否有能力用协议终止婚姻,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将来再修订婚姻法时,希望能够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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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艺霖.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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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龙菊.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D].大连理工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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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秦文.印度婚姻家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33-34

致谢

时光荏苒,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就要过去了。当我的论文接近尾声的时候,才真正感觉到四年光阴的短暂,感觉到对我们的学习、成长一直默默付出的各位老师的不舍,感觉到对一起生活四年的同学们的不舍,对校园里熟悉的风景和教室里温暖氛围的不舍……回忆四年来的大学生活,不禁心潮澎湃,心中的感激之情难于言表。

历时几个月时间终于把这篇论文写完了,在这段充满奋斗的历程中,带给我无限的激情和收获。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

首先,感谢我的老师们,你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是我四年来不断进步的最大动力。你们严谨的治学风范,渊博的知识积累,正直的工作作风都不断地熏陶着我,指引着我。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在写作初期,她多次耐心的指导,从论文的题目确定,大纲的制定,到论文语言的把握都给予了我最细心、最耐心地讲解。没有她对我进行的不厌其烦的指导和帮助,为我的论文的进行的反复修改和改进,就没有我这篇论文的最终完成。在此,我向指导和帮助过我的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感谢本论文所引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启发和帮助,我将无法完成本篇论文的最终写作。

此外,我也要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他们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很多有用的灵感,在论文的排版和撰写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也要感谢语言文化学院16级的每一位同学,是你们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给了我帮助和鼓励,让我的大学生活倍感温馨,感谢你们让我大学记忆里的每一个角落都充满阳光和色彩。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谢谢您们,您们永远是我奋勇直前的坚强后盾!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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