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区矫正实施之前,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评估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不仅可以为检察院、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可靠的参考,提升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还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工作者更好地了解被调查对象,从而更好地实施后续的监督管理。本文旨在深入研究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规范化问题,以及调查评估报告在法律上的地位,剖析我国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中存在的主体局限性、程序随意性、内容不具体和监督不健全等问题,并从《社区矫正法》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法官量刑的影响及采信率两个方面探讨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最后,本文总结研究结果并提出相应建议,旨在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提高社区矫正效果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评估报告;法律地位
一、我国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规范化现状
(一)主体局限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除了提请假释外,委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是应当的命令性规定。对于其他拟适用社区矫正情形,是否需要调查评估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法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或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或社工进行调查。然而,法院自行调查可能需要增设机构或专业人员,可能会影响调查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而委托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或社工调查评估,则可能存在调查评估发展不成熟的情况,缺乏足够的资质和专业性,容易导致调查评估流于形式。另一种解释认为,法院等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进行调查评估。然而,对于“需要调查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内容,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标准或解释。在不同地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也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在实际审判中出现不公正的情况,有些涉及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无法适用社区矫正。
(二)程序随意性
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期限在《社会矫治具体实施方案》中并未明确规定,2016年《有关继续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相衔接协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调查评估,以便更好地服务社区矫正。然而,由于当前的情况,受托机构仍然面临着7个工作日的时间压力,因此,必须尽快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考察。如果遇到跨省籍调查评估,更加仓促,无法详尽。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就得与委托机关协商。延长评估期限需要计入审限,不利于保障罪犯的诉讼权利。
根据“意见”,若案情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应与委托机关进行“协商”。然而,“协商”一词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程序主义原则,且刑事诉讼法未对审限与调查时限的衔接进行设计,因此延长调查评估期限应计入审限之内。部分刑事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其审限为20天,但若拖延调查评估期限,法院为避免超期审理,需将其转为普通程序,而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的审理效率,同时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诉讼权利。
(三)内容不具体
审前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的程序之一,其评估内容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是否具备科学有效性,进而影响到入矫后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因此,调查评估内容应该具备科学性和可量化性,避免出现随意性大、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以确保调查评估程序的有效性,提高法官的定罪量刑参考价值。
审前调查评估的内容主要涉及社会调查和人身评估两个方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第2款,调查内容应包括罪犯基本信息、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和一贯表现等方面。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应涵盖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条文对审前调查评估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其内容空泛,细化程度不够,缺乏具体、详细的标准。例如,“社会关系”没有明确的范围,是否包括邻居关系和单位同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还包括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关系。另外,“一贯表现”的内容也需要明确具体包括哪个阶段的表现,是社区内成长表现、学习表现还是职业表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或者地方XX发布的政策,都未清楚地阐述了调查内容,因此,在进行调查时,调查者往往会偏向于主观因素,导致他们在做出决策时,往往会偏向于某一方面。此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提到,调查者在进行评估时,主要确认罪犯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社区矫正的外部条件,而不包括罪犯的性格特征和心理认知等专业内容。这些方面需要心理学的支持,若缺乏严格的规范,基层人员将无法完成此次评估,而此举将会增加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四)监督不健全
当司法部门收到委派的调查评估请求时,他们会负责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将会影响罪犯的量刑的结果。此外,人民检察院所设立的监所科部门负责执行审前调查评估环节的监督任务。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刑事案件通常是情节较轻的经济犯罪和对社会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的人身财产案件,因此,在没有受到举报或者出现严重事故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常不会介入这些案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中,因此难以完成对调查评估工作的监督任务。尽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应的地方XX规章都强调了调查评估的重要作用,但是它们的具体操作流程、执行机构、处罚措施以及处理违反者的方式却没有给出清晰的指导,使得相应的监管机构难以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
(一)从《社区矫正法》看调查评估报告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而法律地位的核心包括权利和义务,是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履职不全、权责失衡和执行机构的缺位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要想有效改善这些状况并明确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弄清楚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应该被视为刑事执行的内容。站在较为长远的方向看,刑事执行概念的范畴大于刑罚执行,刑事执行对社区矫正的本质进行了更加贴切的概括,这种视角包含了人权保障和恢复性司法等理念,并有利于在执行过程中实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平衡。
作为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维护与平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并且负责实施刑事执行主体在社区矫正程序中执行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接收、监督、管理、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社区矫正机构是实施刑事执行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社区矫正机构以国家机构的身份依法行使刑事执行权,通过建立三方协作的框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适应社区矫正社会化、人本化的需要,并与社会性的社区矫正主体建立法律关系。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可以为刑事行政执行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被判刑人是否有适合缓刑的情形,审查时应当将社区矫正调查人员形成的评估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该评估报告在缓刑判决是否作出、缓刑条件的设定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具有法律地位,包括但不限于缓刑判决的决定性、社区矫正执行的指导性和社区矫正过程的监督性。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法官量刑的影响及采信率
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量刑和刑罚执行方式两个方面。量刑方面,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并以此为基础,为法官提供更加精准的定罪依据。例如,可以通过分析案件的起因、发展趋势、社会环境等因素,以及案件的特点,准确地评估案件的情节,法官会根据调查报告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社区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从而影响量刑幅度。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调查报告能够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调查报告中的监管条件、效果和改过自新程度等因素来作出决定。但实践中存在一些社区矫正失败的案例,其中一些原因是缺少监管条件,导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后反而实施了更严重的犯罪。此外,调查评估的意见在社区矫正决定中往往不被重视,也没有体现调查评估的作用,这一现象挫伤了调查评估人员的积极性。
三、我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调查评估主体
首先应放宽居住地证明标准。尽管国家为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持有居住证人提供了多种政策保障,但实际上,与身份证有效证件相比,居住证所带来的利益仍然有限。因此,许多人没有意识到申请居住证的重要性。然而,可以寻找其他有效证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居留时间。
通过社区矫正,我们希望让犯罪者既有机会回到自己的家乡,同时有机会通过参加社区进行改造项目,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风险。通常,那些在外生活了很长时间的犯罪嫌疑人,稳定下来后会在居住地当地建立家庭并接收老家的父母亲与他们一起生活。犯罪嫌疑人老家就只剩下一间空着的房子了。若无居住证,则需要回到户籍地,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对其进行监管,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就比较难照顾到年迈的父母,也无力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这将大大增加社会的负担,而且,若夫妇双方长时间分隔两地居住,将无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甚至可能造成双方的离异。因此,不应该将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家庭割裂开,而应该把配偶的住址或者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纳入犯罪嫌疑人的住址范围内,并且应该根据这些信息来决定是否让他们的家庭成员在这个区域内进行监管。
鉴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标准,建议不仅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居住地来进行判断,而且要根据他们的就读证书的学校位置来确定他们的长期居留地。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并有效防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二)规范调查评估程序
当委托机关接收到调查评估报告后,如果发现报告中的信息有缺陷,或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结果有所改动,则必须将其退还给相关部门,以便提供更加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有责任尽快处理这些退还的信息,并确保它们能够在3个工作日之内被妥善处置,避免延误案件的审判。
在进行判决之前,调查评估报告被视为决定法院是否接受社区矫正的重要工具。然而,由于调查评估报告是由第三人的调查获得的信息,因此报告的内容存在一定的主观偏差,所以很难完全准确。在进行判决之前,法官会对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详细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背景、社会地位和个性。尽管如此,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调查评估报告并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但是对于案件的量刑方面,却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必须经过质证,其他的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则不要求当庭进行质证。鉴于上述情况,委托机构在审核和评估调查报告时,应该建立一个质证流程。法官将会公开审阅该报告,并通过控辩两方的质证来达成一致。同时,被告人也有权根据该报告的内容向法院提出相反的意见,要求他们回答有争议地调查询问。必要时还可规定,调查和评估专业人士必须亲身到场,向公众展示他们提交的调查和评估报告,同时向公众提供被告人的反馈。若公众发现调查和评估报告存在缺陷,则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更多的信息,以便进一步审理。此外,根据相关的证据,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社区矫正措施。
(三)细化调查评估内容
为了细化调查评估内容,更好地评估被调查者的表现,需要仔细分析审前调查评估中的必要性和选择性考察因素。这些因素不仅反映了被调查者的共同特征,而且还可以更客观地评估被调查对象,从而为社区矫正提供可靠的依据。而选择性考察因素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和被调查对象的个体情况,对于必要性考察因素的衡量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
第一步,检查被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所处的地域,确认其社区管辖归属。第二步,核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第三步,核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外部的要求。第四,衡量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以及未来是否会有继续犯罪的行为。
一份完整的调查评估文书必须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便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告人或罪犯的情况,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调查评估监督
首先,为了更好的监管执行情况,需要建立一个监管协调机制。当收到监管委托书之后,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尽快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提交监管计划,并且尽快安排专业的监管团队进行监管。如果发现有未成年犯罪,则需要安排专业的监管团队进行监管,以确保公正、公平的执行。
其次,为了更好的实现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协同机制。无论是由检察院授权的,还是自身的调查评估,都必须自觉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收到了来自检察院的审核报告,必须尽快处理这些报告。如果发现调查和评估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问题,都要主动和监管所进行沟通,并尽快向相关部门提交处理方案,以便在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对监管所提出的建议,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监管所的指示,迅速纠正存在的问题。
最后,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使司法部门能够更加严格地执行监督措施。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都应该拥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如果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就可以向其提出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且能够根据监督措施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监督工作,并对违规违法出具调查评估文书的行为及时纠正,避免出现虚假事实等情形。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世界里,不仅仅需要检察机关行使监督的权力,还需要更多的人来参与和监管,社会监督也非常重要。自媒体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得到了蓬勃发展,借助手机客户端,人们可以随时将各种非法行为上传至社交网络,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因此,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社会监管机构显得尤其迫切。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可以建立一个公开的举报和投诉平台,让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参与到调查评估活动中来。
结论
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实践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非监禁刑罪犯为适用对象的数量会不断增加。此外,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的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和实施弥补了以前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但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阻碍,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逐步探索和实践也同样非常必要的。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是模糊而概括的,立法上留有余地很大的余地,因此审前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同样也缺乏明确的定位。通过对理论、立法、现状等多个方面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更加全面的刑事执行领域,可以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机构法律地位一旦明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也就清晰了,包括但不限于缓刑判决的决定性、社区矫正执行的指导性和社区矫正过程的监督性。
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本文还就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规范化问题展开讨论,主要从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内容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了更好地履行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职责,必须建立起一个能够独立行使刑事执行权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体系,以便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公权力主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威,黄婧,朱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程序正当化建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0(03):29-35.
[2]喻少如,窦峥.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转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8(04):13-22.
[3]吴一澜.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模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3.
[4]郑艳.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探究[J].行政与法,2023(03):91-97.
[5]廖炜.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及法律完善探讨——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与立法研究》[J].热带作物学报,2023,42(09):2771.
[6]廖炜.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法律规制研究——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J].中国油脂,2023,46(09):166-167.
[7]沈东权,沈鑫,何浩斐.社区矫正法实施背景下的调查评估制度探析[J].中国司法,2023(07):96-102.
[8]王鹏飞.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现实困境与规则建构[J].宜宾学院学报,2023,21(04):33-40.
[9]罗智勇,李慧涛.关于《社区矫正法》实施中人民法院正确履职的若干思考[J].法律适用,2023(02):98-105.
[10]吴宗宪. 中国社区矫正规范化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05.586.
[11]陈辉.审前调查评估在社区矫正中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20(32):103-104.
[12]杨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科学化研究[J].中国司法,2020(10):68-74.
[13]吴宗宪.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历史地位与立法特点[J].法学研究,2020,42(04):55-72.
[14]郑洁.身份多模态话语构建的个体化研究——以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为例[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19,27(02):37-42.
[15]司绍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905.12287.
[16]吴军.对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02):97-98.
[17]任文启.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的思考——基于文本和现实的比较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02):12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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