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死刑的存在已经有好几千年的时间了,它的存在己经被人们熟知,触犯了那些条令会被处以极刑,也就是死刑。-直延续到今天我们仍然在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有很多学者开始对这样-一个存在几千年的东西产生了疑问,质疑它的存在是否是道德的、是否是正义的、是否是符合人道主义、是否是维护人权的。存在即是符合那个区域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然而又有很多地区废除了死刑,废除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会渐渐的认识到死刑并不是唯—-种很强威慑力的惩罚办法。物质文明的提高,就是生产力水平高度的发达,个人能创造的价值更大,而且国家能够承受长期关押犯罪人的成本;精神文明条件是指民众不再迷信死刑的威慑作用,淡化报应心态。死刑剥夺的是人们的最基本的权利一生命权。存废之争不知是单单的在讨论学术,而是在理论能更好的证明其存在与否的利弊。
关键词:死刑存与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合理,发展方向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现代社会无论是网民还是各位刑法学者对待我国现存的死刑制度有较大的争议,死刑的涉及面及其广阔,尤其体现在现代社会兴起的人权,生命权,道德宗教信仰等角度。死刑在学术界的涉及面也很宽广,比如:宪法学、犯罪论、心理学等各有涉及,从而得知死刑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尤其在出现药家鑫、李昌奎案、引起社会上的关注,甚至有网民在网上统计过不支持废除死刑的占有93%,只有少数观点是赞同死刑的废除,到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出现,这在间接的告诉我们废除死刑不单单影响立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
综合上所述,死刑存废问题无论在中外刑法学界,理论法学与法律实践,都有其研究的价值。本文将着重论述中国现行条件下,死刑废除运动的成果,现状,及其由于理论和实际原因而受到的阻碍,并对其前景予以展望。
1.2课题研究方法
1.2.1个案研究法
参考导师意见,从中学习到先定向特定目标对象,对他研究调查分析,形成一系列的体系,有多种研究类型,其中三种是:(一)面向社会问卷调查,(二)对特定的人进行个案调查。
1.2.3调查法
调查法是针对论文有目的,有针对性,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各个阶层的调查取样、问卷、检测、然后收取进行研究参考,进行分析等科学研究方式,对研究现象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有整理性的归纳,综合、比较,从而有规律的为人们提供研究资料。
第2章 死刑制度的思考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根据有关报告得出结论,在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保留死刑,除了中国以为,还有泰国、越南、新加波、马来西亚、朝鲜、X、日本、加拿大、韩国、马尔代夫、印度等等国家,其中有许多国家在过去的十几年没有执行一次死刑,只是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他们在逐步弱化死刑的威慑力,致使日后在完全的废除死刑,我国的死刑最初与原始社会有关系,在原始社会人们供奉神灵,死刑的出现都是为了惩罚不敬畏神灵的,触犯神灵的人,在夏朝,死刑正式被确立并且被记录逐渐形成现在的死刑制度。死刑从古至今流传了那么多年,为什么近些年社会上会出现另一种声音?社会上出现另一种人群在呼喊“废除死刑,保障人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的快速发展,基本上每个人都可以从网上看到我国以外的国家对各种制度的评价,会发生思想上的交流,人的眼界,思考的层面也会有所改变,特别是近些年出现的人权,致使死刑制度加速的走向另一种阶段。中国的死刑由来之久。死刑是中国最古老最残酷的刑罚,能够发展到现在一定有他的好影响也有坏的影响。
2.1死刑限制层面的分析
死刑在立法上并不是适用于任何人群,根据《刑法》第48条、第49条、做的规定,(一)可适用死缓制度,(二)死刑只适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三)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无论犯罪时和执行前怀孕的妇女不得作出死刑裁定,(四)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五)死刑的存在具有某些从宽量刑的情节的罪犯,一般不适用死刑。争对第五点死刑存在具有某些从宽量刑的情节的罪犯,这个范围是十分的广泛,在现代存在着许多钻法律洞子的人会利用这些模糊界限的发条去规避法律,还不如现在的立法把法条法规给规定完善,在执法上严格按照立法的来执行做到执行上的严谨,一样能给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的打击。死刑上的限制无疑也是给犯罪分子一个逃脱的机会。
2.2死刑立法层面的分析
死刑在我国原始社会就已经以另一种形式存在,到了逐渐结束氏族社会的时候才改变为死刑,死刑的存在有他存在的道理,社会上的种种不公我们仍需依靠法律去维护,死刑的存在不单单只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种反应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而存在的呢。现在社会的人权、宗教信仰,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死刑这一制度,它的存在到底是否正确,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人的尊严各方面的代表。
2.3 死刑执行层面的分析
死刑分为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目前我国的死刑用枪决和注射毒药安乐死两种方式。我国最开始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车裂、弃市、腰斩等等,到现在就剩下枪决和注射毒药,这也是一个逐步在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在执行死刑方面从开始残忍的执行到现在视乎有点维护人道主义的执行,特别是注射毒药安乐死,这是在所有死刑里对犯罪人最温柔的一种犯罪人在死之前基本上是没有任何痛苦或者是不舒适,经过法医的确定真是死亡,送由火葬场火化,一个流程下来需要人员、药水、场地等,每一次执行都是一次昂贵的费用,成本很高。不过现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使用的是枪决,因为枪决对犯罪人的威慑力较高,成本也比注射毒药的成本要低,在执行方面也会比注射毒药方便许多。首先枪决需要使用4个人的协作,并且这四名人员的工资待遇还有各方面的补贴都是比普通的公务员要高得多。其次是注射死亡,注射使用的药物是只能由最高院独家配方,研究出独家配方也是需要社会上的精英人士,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打造独家配方,并且需要法医的在场。故无论是枪决还是注射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还需要提供专门的场地,专业的人专供死刑犯的执行,这些费用都是由纳税人的钱出的,长久以来这是一笔丰厚的资金,要是我们把这笔钱花在教育等资源上,感化犯人,给他们一个重新改过自我的机会这将是一个长远有利的发展。执行一个死刑犯很容易,如何通过死分析刑犯的所有动因改变社会生存环境,减少出现下一个死刑犯的可能,才是现代文明想要去做的事情。
死刑是最原始最残酷的刑罚,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有仇报仇、以牙还牙的制度,在那个原始社会还没有法律的出现,以群体里面年纪最高的长辈主持,后来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才逐渐消失,死刑也由此诞生。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会随着公民文明法治意识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提高,逐步退出法制的历史舞台,但一些国家地区目前还必须保留这一严厉的刑罚,借以遏制严重的、令人骇闻的犯罪。
自从有刑罚以来就有死刑得存在,想要了解死刑得存在与废除就必须先去了解死刑制。
第3章 死刑的存与废之争及评论
3.1 反对死刑的废除
3.1.1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
死刑在我们国家属于最严厉的刑罚,所以也有名字叫做极刑。西方人崇尚自由,所以在许多西方国家有着动辄几百年的有期徒刑,原因是在他们看来永久的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才是对这个人最严重的惩罚;而中国人喜欢讲一句话,好死不如赖活着,在中国人眼里,在哪活着,以怎样的方式活着这些都不重要,只要活着就比死了强。所以对我们来说,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才是最严重的惩罚。所以在中国实行西方几百年的监禁制度,根本无法代替极刑这一最严重刑罚的作用,这样的观念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有些罪犯实在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保留在现代社会大多是人都是认为能很大程度的制止犯罪分子的诞生,有的人认为死刑的存在是为了遏制住犯罪率的升高,但是根据X研究犯罪率得出来得结论,死刑的存在并不会有人因为它的存在而乖乖就范,反而会试图的让他们铤而走险,在犯罪的时候怀着大不了死去的想法,这并不是学者当初立法的初衷。立法者的初衷应该是想遏制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有所害怕,有所恐惧,不敢轻易的去犯罪。在前几年很火的一部韩国电影《素媛》,它是以一件真实发生在韩国的事情拍的,电影中的小女主在上学的路上被一位喝醉酒的变态大叔强奸并且导致身体多处内脏损坏,终身只能依靠尿袋来生存的故事,在电影中犯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并不能让民众认同,那些喊着废除死刑,保障人权的人,要是这事情发生在你家人的身边,你还是会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吗?你的内心还会希望犯罪人在监狱好吃好喝的,纳税人拿着钱去供养他吗?这是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上看法。当然我社会上还有一群不一样看法的人,他们站在社会资源,权衡利弊之后发出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我国需要逐渐的去废除死刑,因为死刑的成本太高了,还有人权思想的逐渐形成,致使一种用教育去感化犯罪人,是他们重新做人,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2 支持死刑的废除
3.2.1刑罚只对将来有意义,对过去没有意义
这个观点意在阐释刑罚的预防机能,进而说明责任分配机制的问题。预防才是目的,惩罚不是目的。刑罚的预防机能分为一般预防机能和特殊预防机能。就死刑而言,特殊预防机能可以发挥到极致,因为犯罪人本人已经从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上彻底消灭了,不可能再有新的犯罪。但是,死刑虽然有这么高的特殊预防效果,但反对死刑的人,会举出康德主义的大旗:人不能作为手段,而只能作为目的。把人直接在这个世界上直接消失,这是达到了特殊的预防手段目的,并不能作为预防的手段,也不是我们所追求。
3.2.2死刑不具有特殊的刑罚威吓效果
关于特殊预防,支持废除死刑者还可以这样说,也没有人说过犯罪的人如果没有去判处死刑,下一次还是会继续犯罪,长期拘禁犯人也是可以达到预防下次再犯罪的情形。相对于死刑等重刑作为犯罪预防的手段,犯罪学上普遍认为,一个确实的刑事追诉机制才是有效的预防方法。”
死刑会导致犯罪的恶化,使犯有死罪的犯罪分子更加铤而走险,不计成本的犯下更多罪行,在2000年,轰动全国的特大涉外灭门惨案,四名从苏北沭阳县来的失业青年,年龄在18至21岁之间,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稳定的工作,打算潜入高档小区进行盗窃,进入了德国人普方的家中时,很快被这一家四口发现,双方语言不通,慌乱间,青年人将一家四口全部杀害。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当时做出一个决定,她写信给中国的地方法官,请求不要判处这4个青年死刑。“德国没有死刑。我们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4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这四名男子开始只是犯盗窃罪并且没有杀人的想法,他们是被发现后害怕并且不懂的法律法规的处罚致使铤而走险导致这一悲惨的灭门案发生。从死刑的效果看,死刑并不能抑制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反而会使他们更加疯狂的去犯罪,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现象呢?在现代社会上大多数犯罪分子并不具有完善的法律知识,大多数人在意识里就知道杀人被发现会被判死刑,这是中国从古至今根深蒂固存在人们的脑海里的一个思想“杀人偿命”就因为如此,大多数犯罪分子在第一次犯罪杀人后会更加肆意的去犯罪去杀害更多的人,这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这种现象是我们更不想要,对社会的安全也是有重大的损害。在现代社会,许多人犯第一次罪并不是重罪,比如:春节为了回家而盗窃,抢劫这些并不是重罪也并不会因此而判处死刑,但是根据2019年以前统计的数据来说,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一个普通人因为冲动而去杀人,当一个人发现自己要被扑时必然要面对死亡这时候死刑和重刑罚会使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逐渐变得凶残,可控性很低,危险指数很高,这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
3.2.3死刑不符合现代刑事基本要求
国家一方面将杀人规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又支持死刑是自相矛盾的,我们应该以身作则教导所有人,社会不公和缺乏教育是滋生犯罪的土壤这已成为普方基金会的共识。社会上的不公平导致社会资源的倾向,社会需要法庭和监狱但是更加需要教育和帮助,死刑的存在是让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这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继续发生,只有开发大家的智慧、思维、道德做到这点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上种种的不公与扼制犯罪率的提高。在2000年,在轰动全国的特大涉外灭门惨案中,被害人普方先生的母亲在悼念会上,朋友们聚在一起追忆普方一家,并开始讨论事件的背后缘由。据记者当时报道:作案是因为犯罪者贫穷,贫穷是因为无业,无业是因为没有受过教育,因此基金的理事会将工作重点定位在帮助贫困儿童上学,确立了“教育成就一生”的理念。普方基金会成立于2000年11月,“或许我们可以成立一个基金会,专门帮助上不起学的孩子。”有人提议。“对,如果他们曾经好好上学,就有可能获得一份工作,生活多些机会和希望,或许那样就不会行窃,更不会去杀人。”有人附议。这可以看出来处决犯罪根源比处决罪犯更重要。只有做好这点,我们才可以让这个社会逐步的走向我们所向往的安全、远离暴力、远离担惊受怕的日子,要不然,我们每一个人都会一直活在这个让我们不安、暴力、的环境下,总有一天目标会在我们身边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
3.2.4死刑不可挽救的错误
死刑将导致误判没有更改的余地,这是一起曾经轰动全国的案件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呼格吉勒图因为涉嫌奸杀被执行死刑,2006年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浮出水面。这本是一个救人者,最后变成一个杀人犯并执行死刑,若无死刑这名年仅十八岁的男子还活着,还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死刑剥夺了他无辜的生命,毁了一个家庭的安宁,没有一点更改的余地,因为一次错误的疑罪从有判决,其错误有两个,导致出两个错误,一是放过了有罪的人,一个是害了一个人的一生。
3.2.5死刑的威吓力并不明确
死刑的威力究竟有多大呢?曾经看过一篇报道说过,长期监禁的威力比死刑的威力影响还要大,长期监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死刑只是一瞬间的事情,很多犯罪分子在判刑前并不害怕,一听到判死刑脚都发软,这种是一瞬间的事情,并没有对犯罪以及犯罪者自身有巨大的威力,也并没有弥补社会损失。
3.2.6执行死刑的成本过高
所了解到,死刑的执行是由一个专门的机关负责,他们的工资比普通公检法机关要高,还要有专门的执行场地,只供死刑犯的执行使用,需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等等,要是国家用这些成本花在教育,普法上,让更多的人懂法守法是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第4章 死刑存在的必要性
4.1死刑存在的制度原因
我国最开始在1979年的刑法设置了28个死刑罪名,后面陆陆续续的增加49种死刑的罪名,立法的倾向逐步在向扩大死刑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直危险的存在,对社会是一个危险的潜伏,并且希望可以逐步废除死刑,在2011年5月1号,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做出了个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这是立法上的一种新趋势。虽然在保留死刑上我国仍然比其他国家多很多,但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上已经是迈出了一个重大的步伐。
死刑社会上最久的刑罚保守估计有2500年左右。死刑为什么会存在那么多年,并且在刑罚中处于一个最高的地位?它的存在是一定有他的道理的,比如: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新德里黑公交轮奸案,在今年2020年1月7日发布,轮奸案四名罪犯将于当地时间1月22日早上7时被执行绞刑。案件是发现在2012年12月,晚上以买女大学生与一名男性友人看完电影返回家中,上了一辆属于民营业者的“黑公交”,当时车上包括司机一共由6人,车开到偏僻的小路,男性友人被车里的三名男子殴打直致昏迷关在副驾驶室,其后五名壮汉包围乔蒂用铁棍殴打她,几人轮流对乔蒂实施强暴。其中有一位未成年的犯罪分子,把自己手伸到受害人的下体伤口处撕扯着内脏肠子,这次犯罪长达一个小时,最后13天后就离世了。这是一件轰动国际的强奸案子。最后抓获六名犯罪嫌疑人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最多会判处3年有期徒刑。许多人在庭外当天游行示威,要求判处死刑。受害人的父亲说:只有判处他们死刑才能发出强有力的信息,使人将来不再敢犯下如此野蛮的罪行。这件轰动国际的案件除了引起人们对新德里女性的安全问题的关注还让我们对死刑的存在有一个更大的认识。在印度的刑法中,对强奸犯的判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法庭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根据当地的刑法从7年到终身监禁不等,轮奸犯,强奸孕妇或情节严重的,案犯可以判处10年的有期徒刑到终身监禁不等的刑罚,但是,法律还规定对所有强奸案件的,法庭如果有所谓充足和特别的原因,最终会给强奸犯的定刑可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刑罚,在很多案犯中,案犯也就被判入狱两到三年,过去十年对强奸犯的判罪率只有26%。
死刑制度存在的原因在这个案子里充分的体现出来:死刑的存在在于如何让犯罪份子在这个刑法中得到充分的惩罚,随着社会不断地变化出现了很多维护人权,宗教信仰的人群,他们会认为死刑的存在触犯到了他们的底线:生命权、人格的尊严等,这个制度会让他们觉得很残忍,是的,这的确是刑法中最残忍的,但是他们有想过他们在犯罪的时候面对手无寸铁的人们施行暴力,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们是否也觉得很仓容?但是回归立法者最初的意图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他们诚实的面对自己的过错。
4.2死刑存在的现实原因
有人提过死刑的意义是以牙还牙的“回报”犯罪份子,但在我看来死刑的意义并不单单这么简单,应该是开发犯罪份子无限的智慧和道德,接受社会上的改造,使他们诚实的悔过,脱胎换骨再次出到社会能够用自己有限的能力回报社会。在法庭外人们的游行示威就可以看出人们的气愤,在印度强奸案的发生是最高的,甚至发生强奸案人们第一时间就是正常的女生会那么晚才回家吗?会穿那么少衣服吗?…..各种质疑受害者,男性的地位高于女性更让社会上对强奸案的理所当然,所以在大多数时候人们是没有感同深受这件事,往往只有在自己亲近的人发生了事情或者自己的利益、什么受到了威胁的时候才会有所警惕,我认为死刑一方面是在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在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心理上的安慰。现在社会一直强调人权平等不可侵犯的问题,但是死刑制度是在犯罪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权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人,我们是可以用原始社会的话说以牙还牙,有仇报仇的角度去对待犯罪人。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可以预测到未来人权在我们的心目中地位会越来越重,死刑制度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改变,在世界上虽然有数多国家取消了死刑,但我国仍然保留死刑是基于我国的现有的国情而决定的,从古至今的发展史来看,我国是个重情义的国家,虽然现在有很多声音告诉我们人权的重要性,但是我们还是要在人权和被害人家属之间利益权衡,虽然说天平不能倾向一方,但我认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是更应该估计感受受到保护的一方。
死刑制度在我国还是很有特色的,判决死刑后并不是立即生效并且执行死刑,还需要最高法院的批准,死刑才真正意义上的生效,要是最高法院改成死缓,那么犯罪人则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还可以活者,所以我国的死刑也并不是随便的去实施。
2020年2月4日黑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眼里打击设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表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中,有的感染者故意去人群密集的地方,以报复社会的心理想让更多的人被传染,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在这个时候死刑就不得已废除。
中国是世界上死刑判决最多,死刑执行最多的国家。中国人会认为这是因为中国有自汉朝刘邦约法三章中杀人者死的朴素的法律传统,而认为其它国家取消死刑是因为人道主义和尊重生命是妇人之仁,是对罪犯的纵容。根据外国有关报道,大多数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最终的原因是因为死刑制度需要及其高的成本,他们再权衡利弊之上才决定废除了死刑,那么以我们国家为例,我们在未来要是考虑废除死刑,不应该从保障人权、宗教信仰的问题上去考虑,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去思考,我国是否达到了废除死刑的阶段,并不能去听取网络上的民众用自己朴素的法律常识去作出抉择。在西方,陪审团制度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只要陪审团作出判决,任何人都不能改变陪审团的判决,西方是重程序轻实体的,他们相信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就不会有多大的影响,要是程序不公正,实体必须要被推翻,所以一再的强调非法证据要排除, 这时候辩方的策略就是在所有控方的证据中只要找出一个疑点就可以推翻全案,或只要打动一个陪审员就可以导致全案崩溃。典型案件是辛普森案,辩方无视控方提出的所有有力证据,只提出手套型号大小不一致一点打动了陪审团中的黑人陪审员导致无罪判决。一旦无罪判决成立,则控方将失去再次控告的机会。即使陪审团没有做出无罪判决,只要有一名陪审员不同意有罪判决,法官就不得不解散陪审团重审。那就算陪审团一致裁定有罪,法官做出了死刑判决,那也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距离死刑执行还差着十万八千里。控方将走完所有法律允许的上诉程序和宪法赋予的所有赦免程序,案件会经过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国会,司法部长,直至总统和首相,之后才能执行。而所有这些过程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成本,所有这些成本都是由纳税人来承担,所以判决和执行死刑是高成本的事情。而一旦在这个上诉过程中,被告翻案成果,那被告人立刻就会开始司法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又将是天文数字,而这些也都是纳税人承担。由于这个巨大成本所以控方和法官往往会选择让被告承认较轻的罪行而换取不上诉的协议。在现代社会上,网络的迅速发展起来,许多网友(键盘侠)在网络上当起了“裁判官”,一旦发生什么重大案件他们仅仅用自己价值观、朴素的法律没有正规法律,没有去衡量其中的利弊而做出不适当的“裁判”会导致社会媒体广泛的舆论,有可能会影响陪审团作出正确的判决。在现有的司法制度里,最希望判处死刑的是群众,最不希望判处死刑反而是司法机关,因为判处一次死刑要消耗众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基础上还要进过一系列的程序再次复核,最后死刑犯才由此确定,这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判处死刑就可以立刻执行,没有后顾之忧了。中国的死刑中存在有的犯人会被速判速杀,在这个社会有的人不管他们犯了什么罪都不会得到处罚比如最近很热门得山东一名13岁得小男孩杀害一名11岁得小女孩并且抛尸在野外,由于故意杀人需要年满14周岁才可以判处刑罚,法律没有一条适用在这个13岁小男孩身上,所以小男孩并没有受到任何得处罚便被释放回家了,这才是我们当今更加需要去关注的事情,死刑得废不废除已经是本末倒置得一件事了。在现代社会,网络发展迅速的时代,死刑的存在引起很多信仰宗教的地方引来反对,他们认为这是对人们的不尊重,引来很多谴责,还有现在有很多法学者也支持废除死刑,因为他们相信教育感化他们比判处死刑更有意义。近年来,张明楷教授一直在研究究竟废除了死刑有什么刑罚可以去替代?当然至今没有得出结论来,等到有一个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去支撑,死刑将会逐渐被废除。只是目前我国目前的综合情况来说,绝对不能立刻去废除死刑。
刑的存在那么多年必然有他的道理,本章就深入去探讨死刑存在的道理。
第五章死刑未来发展的方向
自从1849年罗马共和国的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后来西方少数国家因为宗教文化的信仰、社会价值观的缘故也开始明确废除死刑,在欧洲除了白俄罗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死刑以外,事实上已经超过十年没有执行过死刑了。
5.1我国对死刑有限制趋势
学过我国刑法都会清楚我国刑法对死刑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年龄上的限制,(二)事实上的限制,(三)程序方面的限制。在我国想切实的适用死刑是很多规矩的,比如不满18周岁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人是不适合适用刑法,不管是犯了多大的罪名。在程序方面,我国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并且再三的审核才允许适用死刑立刻执行,在审判的时候对待罪行不适应死刑立刻执行但是又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使用死缓,死缓在我国是作为一个特殊的例子存在了,在执行死刑前有两年的时间观察期,在这两年的观察期中,犯罪分子需要严格的准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心诚意的改过,不可以再犯新的罪行,待着两年的考验期过去就由法院宣判为无期徒刑,要是犯罪分子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良好,还有可能准许更改为有期徒刑在有生之年还可以离开监狱,但要是犯罪分子观察期两年内,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犯下了违法规定的犯罪,则由所处的法院提交最高法院审核批准准予立刻执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刑立刻执行,所以想要执行立刻执行还是有点难度的,需要经历两审终审,在2019年山东发生了一件12岁男童故意杀害女童案件,而我国故意杀人需要年满14周岁的才可以判刑,这个案件就足以反应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但是从这个案件却看出了立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缺陷。
5.2域外死刑的立法深远影响我国
在国际方面,自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后,便引起了全世界的人们进入了一份深思。国际上在近几十年里迅速发展起来的人权,刑法上的生命权,宗教信仰的理念,各方面都在间接的告诉我们,剥夺他人生命是一件十分残忍并且又不尊重人的一种思想,在西
方很多国家对待人权看得十分重要,往往会举行一些游行抗议以表示要求废除死刑这一残忍又不符合现代人的发展趋势的刑罚。根据2019年不完整统计表面,世界上具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已经在事实或者立法上废除死刑了,其中以西方国家的为大多数,只有少数国家仍然在坚持适用死刑,到底死刑在现代这个和平的年代是否真的不能再继续存在呢?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国家先在事实层面上逐步的废除死刑,具体先废除财产类的、经济类的,先保留暴力类的犯罪,从而逐渐的把死刑一步一步的在立法上废除。我国在第一次有现象表明我国正在逐步放宽人权的时候在1998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以体现出来,1998年至今我们能看到我国在逐步的努力,以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可以看出,我们只对暴力犯罪类保留着死刑,并且我国每年都在逐步减少死刑的执行,在事实层面上已经争取做减少的,正如社会发展一样适着生存,国际上的发展逐步的扩大公民的权力,我国的法律也会为人权事业作出一份贡献。
5.3我国逐步减少和控制死刑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首先要废止非暴力的死刑,这次拟定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要消减九个适用死刑的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犯罪,减少和控制死刑适用我国未来司法发展方向之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死刑复核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已经消减13个,这次消减9个,这一系列的的法条都在告诉我们,我国正在走向一个废除死刑制度的方向走去,我国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立法上逐步的修改,现在仅剩比较严重犯罪的罪名才存在死刑,按照这个趋势来说我国会逐步做到少执行死刑,最后在立法上废除死刑的存在。
第6章 结束语
从寻找资料案例到初稿,定稿,下来,每一步都是在学习新的知识悟出新的感想,本人之所以会选择死刑的存于废来做我的论文研究对象,是因为近几年来死刑的存在社会上是一个炙热的话题,在网上有了解过许多网民对死刑的存在于废除存在很大的争议。
以我国现在的国情来说,并不适合废除死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死刑的存在在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文章对于死刑的价值和发展趋势作出了分析,力求能够在公平,客观的角度来分析死刑作为处罚重犯的最严重刑罚所具有的利弊,同时从人文角度和社会发展规律层面来分析死刑在未来的发展路线,在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须基于我国自身的国情,有步骤地逐渐减少甚至取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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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大学生活要进入尾声了,我们的校园生活要画上句号,心里充满了不舍也对未来充满着希望与激情。从这校园走到社会,对我的人生来说,是一份不一样的体验,我要把我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的工作去。
回首这四年,时间飞逝,感谢老师这两年来对我的孜孜不倦的教诲,对我的成长的关心和爱护。
最后,我在此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的全体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在四年里的辛勤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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