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房地产业的崛起,以及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提高,室内装修成为一种时尚,装修行业因此呈现一番繁荣景象。然而,该行业的兴起也引发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室内装修污染形势严重,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界定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学术界是百家争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致的看法和审理结果。对于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性质的认定,产品侵权说和环境侵权说是目前学界上主流的两种观点,两种学说的争论焦点在于认定室内环境是否为法律意义上之环境。
本文通过对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探究,首先从法理上对室内环境进行分析,认为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之环境。其次,对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进行定性,认为其属于产品侵权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最后指出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并针对各种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为受害者维护权益提供有力的帮助,同时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室内装修污染, 产品侵权责任, 责任的竞合, 合法权益
第1章 绪 论
1.1选题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房地产业的崛起,以及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提高,室内装修活动如春后笋芽般兴起。一直享有“建筑行业美容师”美称的室内装修行业,是近几年兴起的时尚,室内装修风格样式多种,装修材料种类也是五花八门。室内环境质量(IEQ)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健康风险,现代社会的人们花费超过90%的时间在室内环境中,大部分时间都花在私人住宅上。所以,装修质量的好坏是影响人们居住健康的关键因素。由于现在市场对装修材料的管制力度不严,缺乏统一明确的产品标准和准入标准,许多建筑、装修材料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如果选材不慎,室内污染就极易发生,就会给房屋装修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疾病上的精神痛苦,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纠纷。如:江苏首例家装污染案、深圳孕妇流产案等。
不久前,《2019中国室内空气污染状况白皮书》以我国城市室内污染情况、污染物源头及产生的损害为重点调查对象,为城市室内污染状况提供了新数据。经调查研究,74%的不合格率指出室内空气污染严重,合格率不到5%为装修一年内空气质量,三年内合格者达不到50%。在类型检测中,严重污染区域为办公室,其不合格指数远超90%;调查的3530个家庭样本,合格率为35%;784个XX和金融机构样本,合格率为20%;492个学校样本,合格率仅为23%。
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因室内装修污染的不断发生而遭到严重危害,导致侵权纠纷屡屡不断。然而,室内装修污染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学界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国现有的法律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有关室内污染侵权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已有出台实施,相关环境标准也随之制定,但是家装材料市场的监管缺乏力度,家装材料不合格众多和装修产业的整体装修水平不高,致使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人们的合法权益面对着巨大的挑战。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近几年因室内装修引发的污染,致使各种疾病的产生和侵权纠纷的不断发生,人们对其越来越关注和警惕。我国对室内装修污染的研究较晚,主要集中在环境科学、医学等领域,涉及法律方面的研究较少,缺乏专门涉及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方面的资料及著作。在法律这面,我国对此类侵权的立法有待健全。由此看出,探究室内装修污染的侵权责任,在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
张梓太把环境侵权作为分析重点,在《江苏首例家装污染案看环境侵权特殊规则的司法适用》中对此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对环境侵权的一些特殊规则进行了阐述,希望这些特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被精准的运用。
中南大学的林凤超在其论文中对侵权性质进行解析,认为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属于产品侵权责任,主张适用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同时对与室内装修污染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述并对受害者的保护对策提出完善意见。
刘行星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赔偿请求》中认为,当室内装修污染致使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者如想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起侵权之诉为最佳之选。
山东大学的宋治礼从侵权的性质进行探究,在其论文中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特性并对室内装修污染为产品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进行了阐述,主张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应为产品责任,应运用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予以处理。
综上,如何判定室内装修污染侵权之性质,学者们对此各有说法,如今还未形成定论。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有不一致的解决方法,主要在于如何判定室内装修污染的侵权性质。
1.2.2国外研究现状
室内装修污染问题的研究,在国外较早起步且关注度较高。荷兰的Biersteker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阐述了室内外空气质量的关系,是最早对室内空气质量问题进行专业性钻研的学者,之后便掀起了一波研究室内空气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如何作用的浪潮。在20世纪末,世界上便踊跃出了许多保护室内环境的机构,其中较有权威性的有:1992年的“室内空气质量协会(IAQA)”、X“绿色建筑委员会(USGBC)及法国“皇家室内空气监测站”等,它们的职责是运用各类途径大力宣传和呼吁对室内环境的保护。
X在20世纪60年代先后出台和施行《X环境保护法案》、《室内氛消除法案》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为解决室内环境问题带来了保障,为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正确的指引。日本为预防“病态建筑物综合症”,规制室内环境问题,也出台《建筑基本法实施令》、《建筑基准法》等对装修用料的适用进行严格规定。目前,世界卫生组织、英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X区域,都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制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据研究,有些国家更是对建筑、家装材料进行严格把控,制定统一标准,以及进行产品合格验证。如德国达标产品的认证标志为“蓝色天使”。
对于室内装修污染,国外高度重视并出台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关于室内装修污染导致的侵权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也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室内装修污染问题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解决该类纠纷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因此国外能够有效地解决该类问题,受害者也能及时得到救济。
1.3研究意义
室内污染侵权纠纷在生活中大量存在,其形势日发严重,人们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遭到严重侵害。因室内装修污染带来的纠纷该如何救济,学界上存有各种见解,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也是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同种纠纷不同裁判的现象,房屋装修受害者的权益亦难以获得有力救济。虽然我国现有的立法也对室内装修相关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定,但是缺乏明确统一的适用规范,所以人们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来救济自身权益的损害。
因此,为了使室内装修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主张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属于产品责任和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选择侵权之诉是受害者救济自身权益的最佳之选。通过对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有利于受害者更好地认识到该类侵权行为所具备的要素和责任的承担。同时,通过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梳理,以及对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对策,为室内装修污染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
1.4研究方法与内容
1.4.1研究方法
在写作的过程中,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有:
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不同学者对于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责任的不同认识,结合自己的理解对其侵权责任进行探究。2、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总结相关资料,对不同文献的内容进行研究,大致清楚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责任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有了基本的认识。
1.4.2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1章:绪论。通过介绍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责任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引出本文论述的研究内容。
第2章: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概述。以对比研究之法,比较学界与法律对室内装修、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定义的不同理解,进而定义两者之概念。同时,对室内污染的类别和危害进行阐述并归纳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特征。
第3章: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定性。学界上对此存有不同见解,大多数学者认同属于产品侵权。本文从室内装修污染产生的不同责任类型与定性问题进行解析,主张其属于产品侵权。
第4章:室内装修污染的构成要件。分别从侵权主体、主观层面、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进行论述,明确各个组成要素。
第5章: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列举分析我国有关规制室内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而论述该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同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第6章:结语。
第2章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概述
2.1室内装修污染
2.1.1室内装修污染的概念
日常生活中,室内装修一般指在房屋主体架构竣工后,对房屋内部进行一定的修饰,从而增强房屋的实用性与审美度,增加居家的氛围和生活情调。室内装修的定义在我国现有立法中已有相关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室内装修是指房屋架构竣工后,居民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来看,是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房屋装修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工程建设活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2条,从保护建筑物的主体架构与提升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及审美度来对其进行界定。学术界也对室内装修进行了定义,如:刘晓静在其论文中界定为为增强建筑物的使用性能,运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进行装饰设计的建设活动。李庆华在《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一文将概念界定为土建竣工后,集构造设计、施工技巧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对室内每个层面、隔断、窗门等结尾性的装修活动。综合我国法律的涵义与学界的观点,可将室内装修认定为:建筑物主体架构竣工后,为改善居住环境和提升建筑物的实用性,居民通过自行施工或者委托他人施工,集装修设计、建筑美学和工程技术等技巧,对室内各层面、隔断、窗门等各方面实施一定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缺陷的装修材料产生各种危害环境的有害物质或者不合格之装修行为,是致使室内装修污染的根源。室内装修污染是一种广义上的污染,在实际生活中,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现象非常广泛,其中最为常见且最为严重的是室内空气污染。对于室内装修污染的定义,王立先生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不过,该观点有不完善之处,其把室内装修污染限定为有害气体对室内的污染,而忽略了除此之外的污染情况。
对于“室内”范围之界定,主要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室内范围。公共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涉及空间范围广,波及人员多,局面较为复杂,不是本文主要论述的主要对象,文章重点探讨的是平常的居民住宅。
2.1.2室内装修污染的种类及危害
1.室内装修污染的种类
在实际生活中,室内装修污染的种类是非常广泛的,污染源主要来源于各种不合格的装修材料、家具用品和家具设备。由于这些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各种污染物的挥发,致使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受到巨大威胁。
依据2003年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从污染物的本质进行划分,可以把室内装修污染类型分为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与生物性污染。
物理性污染是指因物理因素引发的环境污染,主要为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主要来源于灯光和家装材料产生的放射性污染以及家用电器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等。化学性污染是指因无机物、有机物等有害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后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大多来源于油烟机、家具、装修油漆、煤气炉等。化学性污染给人带来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且该类污染随处可见,而且该类污染滞留的时间一般也比较长。生物性污染即为危害生物与人的寄生虫、细菌等病原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来源重点是家装材料和床褥、地毯等用品孳生的尘螨与其他细菌等。
室内空气污染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该类污染最为普遍且侵害性严重。室内空气污染是指家装材料和家具设备所挥发出来的有害气体进入空气,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破坏的现象。室内空气污染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五大环境因素之一,已引起一系列健康问题的报道,长期暴露在污染的空气中会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TVOC、甲醛、氨气等为室内空气污染的重要污染物来源。
2.室内装修污染的危害
第一,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物理性污染,如噪声污染会损害人体听觉器官,降低听力,造成听阀偏移和引起冠心病等;放射性辐射会导致神经系统混乱、白内障、免疫功能下降等症状。家装材料释放的氨气、苯、甲醛等有害气体侵害人体健康,是化学性污染的常见现象。如苯会破坏人体造血功能,造成再生障碍性贫血;甲醛对眼睛和上下呼吸道都有刺激作用,甚至可能出现更严重的症状,如恶心、呕吐、咳嗽、哮喘和肺水肿。在第十二次关于致癌物质的报告中,甲醛被认为是一种人类致癌物质,如鼻咽癌、鼻窦癌、淋巴造血系统癌症和白血病。尘螨、细菌等有害微生物是生物性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该种污染会引起咳嗽、呼吸道感染、流感等疾病,特别是流感,会通过传染而引起大规模的人群患上疾病。
第二,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首先,由于不合格的装修导致室内污染,房屋装修人不得不拆毁这些家装材料,既损失了材料费和装修费,又需支付整修费对房屋进行整修,装修房屋的应得利益也因此消灭。其次,室内装修污染使房屋装修人等受害人患上疾病,需要支付医疗费进行治疗,同时因治疗疾病而产生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第三,造成局部环境污染。室内虽然只是一个小范围,但由于环境系统具有循环性,室内装修污染后所挥发的气体通过向外排放会进入周围环境,给周围环境带来污染。再者,如果没有对不合格的装修材料进行专门处理而随意处置的话,它们所释放的有害物质也会污染局部环境,如水质污染。
2.2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即为室内装修完成后,装修材料、家具设备等产生有害物质从而引发室内污染,使人们人身、财产等利益遭到侵害或侵害威胁的法律事实。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较之环境侵权,两者有着一定的区别,其主要特性如下:
1、受害者少且容易确定。
一般的环境污染侵权,由于污染的范围较大,所侵害的群体是大规模的,比如一个化工厂排放废弃物会危及其周围的居民区。因此,集团诉讼一般较多出现在该类侵权中。而室内装修污染,一般只是发生在室内,由于室内具有封闭性,因此只会对房屋装修人造成污染的危害,受害者是特定且少量的。
2、侵权空间的受限性
一般的环境污染侵权,其污染波及的地域非常宽广,通常是大范围的污染现象,这是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其他侵权的固有特性。相比于室内装修污染,其发生的空间为室内,具有封闭性,空间较为狭窄,所以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空间具有受限性。
3、所致危害具有隐蔽性、缓慢性和私害性
室内装修污染带来的危害通常都是不明显的,而且不会致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及时发现。只有当有害物质积累到一定数量和长时间的释放,人体所受到的危害才会逐渐显现出来,而且一般人们发现损害都是在危害凸显的时候。由于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空间的局限性,一般侵害的是室内装修人自己,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所致危害具有私害性。
4、认定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环境侵权纠纷中,一般最难以证实的就是因果关系,因为其具有隐蔽性,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同样也是。由于致使室内污染的污染源是非单一的,所以因果关系的确立非常不易。房屋的整体状态是由主体建造和内部装修共同组成的,所以造成室内污染的源头可能是劣质的建材材料,或者是不合格的装修材料,或者是二者的共同作用。造成室内污染的污染源想被精确无误的找到,无疑为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第3章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定性
3.1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性质的争论
学界上对于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认识,如今尚未形成定论。当前存有三类主要责任形式:环境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基于不同的责任形式,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各不相同。
1.环境侵权责任
主张室内装修污染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学者,认为室内环境是《环境法》中的环境,属于广义上的类型,为人工改造之环境。裴婷婷在《我国室内装修污染的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根据对法条的理解以及对比不同学者的观点,认为将室内装修污染界定为环境侵权更为事宜。刘晓静在其硕士论文中结合不同学科对环境的定义和从哲学的观点分析认为,环境是多种环境因素综合作用构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室内环境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司法实践中也有把室内装修污染判作环境污染侵权。如江苏首例装修污染索赔案,一审法院便是如此宣判,以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50065元和9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产品侵权责任
由于不合格的装修材料导致室内发生污染,给房屋装修人造成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失,是主张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属于产品侵权责任的依据。认同该说法的学者认为劣质的产品为室内装修污染的源头,应由相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予以调整。支持该种观点的学者有:宋治礼在其论文中,以对比研究之方法论证室内装修污染为产品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得出其属于产品侵权,主张运用《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护权益。陈琦在其论文中通过分析“产品”的概念,认为《产品质量法》规范的“产品”包括造成室内污染的低劣的装修材料和家具设备等用品,因此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竞合,即某一不法民事行为违反合同规范与侵权规范,兼具违约与侵权的两种属性,同步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两种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者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来要求损害赔偿。学术界经过不断研究责任竞合,先后出现了许多理论学说,最具有权威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学说。
三种学说之中,请求权竞合说比较严谨且能够有效维护权利人之利益。我国也比较倾向于请求权竞合说,从《合同法》122条便可看出,权利人只能选择一项请求权进行维权。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未符合合同规定为违约责任的产生依据,债权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赔偿,违约导致的损失应与赔偿额相当,但不应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实施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发生的依据,损害赔偿为其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包含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举证承担上,一般由受害人负责侵权责任的举证,而违约责任则是由债务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3.2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定性问题
3.2.1室内装修污染构成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与产品缺陷(1)产品的概念
关于产品的概念,眼下还没形成一个明确的界定,其范围也未得到确定。市场营销对产品的理解是,人们通过市场向消费者供应的并使某种需求被消费者获得的任何有形物质产品和无形服务。《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法条调整的产品范畴还涵盖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但建设工程除外。
基于以上规定,可对产品作以下理解:在市场上流通且用来销售,经过加工、手工制造等生产方法而获取的带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有形物质产品,而且属于动产。如果通过加工、制作,但没有用来销售,只是自留、赠送、储存等,或者没有通过加工、制作,而是天然产品的,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致使室内发生污染的装修材料,其性质为《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中列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因此可以适用产品侵权责任。同样,如果是家具用品或者电器设备导致等的室内污染,也可适用。但如果是购买的新房发生污染,由于其不属于动产,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能适用产品侵权责任。
(2)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一般不表现于外,而是具有隐藏性。产品本身存有危害消费者之不合理风险,为一般所说的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为产品缺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若产品只是质量存有问题,没有危害人们人身、财产权益的,则谈不上缺陷问题。
室内装修污染受害者遭受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究其根本原因是装修材料、家具设备等存有缺陷,引发室内污染并侵害其权益,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须由侵权人负责。
2.产品侵权责任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即在市场上用于销售的产品存有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所应负担的责任方式。
装修材料存有缺陷致使室内装修污染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为包工包料的装修,第二种为非包工包料的装修。第一种情形中,根据合同约定,装修材料系承揽人供应的,如果该装修材料存在缺陷使室内产生污染并引发损害,则承揽人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形中,由于装修材料系房屋装修人供应的,承揽人只是根据协议提供装修服务,如果污染系该装修材料引发且带来相关侵害的,承揽人不负担产品侵权责任。但在房屋装修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里,由于第三人出售的装修材料存有缺陷引发污染,房屋装修人因此遭受损害,其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因此,在这两二种情形中,都存在着产品侵权,只是承担该责任的主体不一样而已。
3.2.2室内装修污染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这种情形中,由于引发室内污染的原因是因为承揽人的不合格装修行为,即工艺或者流程操作错误引发的室内污染。首先,承揽人提交的装修结果质量未能与约定相一致,出现了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其需负担违约责任;其次,其行为引发室内污染并损害房屋装修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成立侵权法律事实,需负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此种情形中,导致的法律后果属于责任之竞合。
由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主体是承揽人,同时负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又指向了其,因此在此类情形中,责任的负担主体均为承揽人一人。
3.2.3室内装修污染不属于环境侵权
1.室内环境没有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之中
人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为生的,集空气、阳光、温度、水等因素于一体的整体环境。而环境科学中之“环境”与法律所保护的“环境法益”,与上述所说的日常环境是有所差别的。室内装修污染能否成立环境侵权,关键在于室内环境是否为法律规定中的环境。环境在《环境保护法》已有作出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在上述法条中,并没有把室内环境明确规定在其中,虽然在环境的分类上,其属于一种环境类型,但这只为平常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环境,并不属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环境。而且根据上述法条所列举的十几种环境类型,可看出《环境保护法》主要规范的是大规模区域的环境,且“等”字也应与前面列举的环境类型性质大概相同,而室内环境只是很小规模的环境,因此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环境。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不完全具备环境侵权之特征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环境侵权有其独特的特点,但也存在相同点。其侵犯的对象为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这是与一般侵权相似的地方,但其还会侵害环境利益,这是与其他侵权的区别。在特征的对比上,环境侵权则有一般侵权所不具有的特征,具体如下:
污染范围广和侵害人员多环境侵权一般需以对某一领域环境的污染,将其作为媒介,进而使人身和财产遭到侵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其污染的地域范围较广,如工厂长期排放有害气体,对该地区的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其危害波及人员多,往往是区域性的,工厂排放有害气体会危及周围居民区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原因行为具有一定合法性导致环境污染的有些原因行为看似违法,但法律不会对其进行非难谴责。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关产业需要进行运作并对外进行排污,这种原因行为虽然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其往往伴随着经济财富的产生,且其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环境的承受能力,即排污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倘若原因行为给环境带来的污染超过环境所能承受的程度,则其将会收到法律的惩罚,此时该原因行为已不再具有合法性。因此,把握好环境标准这个“标杆”,是判定原因行为是否合法的平衡点。
损害具有公害性与私害性环境污染引发的侵权,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此种情形下,有时难以确定何者为侵害人、何者为受害者,或者侵害人与受害者可能为同一主体,这即为公害性。当然,也存在致使特定的受害者利益的受损,且侵害人也为特定主体的情形,此种情形造成的是单一的侵害,体现了环境侵权的私害性。
侵害方与受害方地位缺乏平等性在环境污染这类侵权中,两方主体地位缺乏平等性为其特点之一。对于侵害方,其通常为握有经济力量的企业组织,而受害方一般都是处于劣势的普通老百姓。双方在地位上不具有对抗性,受害方往往都是处在不利的位置,其权利面临着严峻威胁。
(5)所致危害具有潜伏性、缓慢性和不易恢复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往往是不明显的,需要长时间的累积才会被有所察觉,同时,某些环境污染只有当有害物质积累到一定数量和长时间的释放,其危害才会被有所发现,因此环境污染所致危害存在缓慢性和潜伏性。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即使投入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对环境进行治理,往往也是难以恢复的。如果是对人身的危害,则其恢复性更是难上加难。
通过以上分析,对比室内污染侵权的特征,可以看出虽然室内污染侵权在特征上跟环境侵权有一定的相似,但其缺乏环境侵权最主要的一些特性,如在污染范围和侵害人员方面,其缺乏“广”和“多”的特点,且其所致危害也不具有公害性。同时,室内环境没有被《环境保护法》明确列入其中,其不是法律意义上之环境,因此,室内装修污染不成立环境侵权。
第4章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因素的组合。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侵权的条件,侵权人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缺乏其中任一条件,则不成立侵权。
4.1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主体
通过上文的分析,得出导致室内装修污染的情形有三种。根据上述情形,可把责任的负担主体分成以下三类:一是包工包料装修方式之侵权主体,二是非包工包料装修方式之侵权主体,三是不合格装修行为引发室内污染之侵权主体。
4.1.1包工包料装修方式之侵权主体
包工包料的装修,指装修材料系承揽人供应且把工作成果定期完成交付的装修方式。这种装修方式涵盖了三种法律关系:在房屋装修人和承揽人之中存有两种,一是房屋装修合同关系,二为买卖合同关系。而第三种是承揽人与装修材料的生产者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房屋装修人与承揽人中,约束他们的有双重法律关系,装修材料系由承揽人购买并出售给房屋装修人的,承揽人须对装修材料承担合同法规定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由于装修材料存有缺陷致使室内发生污染并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承揽人不仅构成违约,同时产生侵权。而在装修材料的生产者与承揽人中,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生产者把存有缺陷的产品售给承揽人,没有遵守产品瑕疵担保义务,须负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房屋装修人而言,装修材料的生产者的做法系加害给付,致使其人身、财产遭到侵害的,须负担侵权责任。
综上,因这种装修方式导致室内污染引发的侵权,承揽人(出售者)、产品的生产者均能够作为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
4.1.2非包工包料装修方式之侵权主体
非包工包料的装修,指由承揽人提供装修服务并把工作成果定期完成交付,房屋装修人供应装修材料的装修方式。这类装修方式涵盖两类法律关系,分别是房屋装修人与第三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和承揽人与房屋装修人成立的装修合同关系。如果室内污染是由装修材料存有缺陷所致且因此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的,那么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第三方。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履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承揽人既无违约责任,也谈不上存在侵权责任。在非包工包料的装修中,承揽人负有对装修材料进行检验的义务,如其没有进行检验,造成房屋装修人损害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现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检验义务应当是形式上的检验,如承揽人积极履行约定并对装修材料进行了相关检验,那么属于房屋装修人的原因引发的损害,承揽人不必负担任一责任。
因此,在这类装修方式中,如果合同中所作的约定承揽人能积极履行,而室内发生污染致使相关损害的产生是由房屋装修人供应的装修材料所致,承揽人不必负担违约责任,更谈不上负担侵权责任。因此,房屋装修人只能追究第三方之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4.1.3不合格装修行为引发室内污染的侵权主体
在这类情形中,由于引发室内污染的是承揽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即因自己工艺或者流程操作错误所致。此种情况下,首先承揽人与房屋装修人有合同关系,承揽人因自己的原因致使装修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成立违约责任。同时,由于该装修成果引发室内污染并致使房屋装修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遭到侵害的,又成立了侵权责任。所以,承揽人的行为引发的后果为责任之竞合,其为双重责任的负担主体。
4.2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主观层面
因装修材料致使室内发生污染,侵害房屋装修人合法权益的,我国法律依据不同侵权主体作出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4.2.1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因缺陷致使人身、缺陷产品本身之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责任。该规定不以生产者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只要是装修材料存在缺陷并侵害房屋装修人合法权益的,生产者应对此负担严格责任,除非证实免责事由的出现。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者在诉求损害赔偿时,能够直接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不可凭借自己无过错而拒绝赔偿。如果缺陷问题是销售者之过错导致的,在终极责任的负担上,生产者可要求该销售者负担责任。因此,面临装修材料存有缺陷侵害房屋装修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生产者负担责任的因素,只要产品存有缺陷,生产者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4.2.2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产品存有缺陷是因销售者之过错导致的,致使他人人身、财产被侵害的,其应负担赔偿责任。不能指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应负担赔偿责任。致使室内环境污染的装修材料若是因销售者的过错存有缺陷,如其用劣质产品代替合格产品、在产品中掺杂使假或未对产品进行检验等,则销售者应依据其过错负担相应的责任。若装修材料存有缺陷非销售者导致,但其未能指出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须直接负担严格责任,不考虑其有无过错。《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范的是在终极责任的承担上,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室内装修污染受害者在主张损害赔偿时,销售者同样不可凭借其无过错而拒绝,仍应实行严格责任,但是终极责任的负担上,销售者可向应负担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4.2.3承揽人实行无过错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存有违约行为的,应对其行为后果负担违约责任,且不考虑其是否存有过错。《合同法》第107条便是对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作了规定。承揽人因自身原因致使装修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违约情形,须负担违约责任,且其承担责任时并不以其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同时,承揽人的行为造成侵害事实引发侵权责任,在责任负担上,同样无须考虑其过错方面,仍应对房屋装修人进行赔偿。
4.3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损害事实
1.人身损害
室内装修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是指室内装修导致室内发生污染,侵害房屋装修人的人身权益,包括身体出现残疾、受损,患上各种疾病等。此外,也包含未对人身造成侵害的致身体权的侵害。《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了缺陷产品致使他人人身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该条规定根据导致损害、导致残疾、导致死亡等受损程度的递进,逐渐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更是对人身损害的不同受损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赔偿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第55条,也对人身损害作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对提供服务或者商品具有欺诈行为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2.精神损害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他人人身权益因侵权行为受损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者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到损害诉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到侵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综上,因室内装修污染而遭到侵害的受害者,亦可诉求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即存有缺陷的产品致使除其之外的其他财产遭到侵害所需要负担的赔偿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存有缺陷侵害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生产者须负担赔偿责任;根据第44条,产品存在缺陷使受害者遭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对此进行赔偿。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受害者遭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赔偿损失。综上,财产损害赔偿包含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含缺陷产品,因为其引发的是违约责任,可以依据合同进行救济。
4.4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成立,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只有当装修材料、家具设备等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与房屋装修人遭受侵害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法律事实才能成立,才有出现责任负担的依据。因此,因果关系的建立是成立侵权的关键所在。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需要由受害者负责证实。由于证实难度比较高,所以受害者一般很难举证。如果受害者能证明在其购买缺陷产品后致使室内环境产生污染,从而导致相关损失的产生,同时该类缺陷产品一般也能引发此类污染的,便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建立。但侵害人若能证明法律所列的三种免责事由,则无须负担侵权责任。
第5章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5.1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救济制度的立法状况与不足
5.1.1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救济制度的立法状况
室内装修污染形势日发严重,致使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案件越发频繁,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现今我国作出了许多严格的法律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的是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义务,即国家有责任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改善,同时有义务对污染及其他公害进行预防和治理。
《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公害的基本法,规定了所有单位与个人均有责任保护环境,同时规定了污染、破坏环境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122条、124条,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以及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对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起到规范作用。《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40条至第44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应该符合相关标准和生产者与消费者须对缺陷产品导致的侵害所需负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的是经营者须对其商品或服务致使他人受损所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另外,具有欺诈行为的,还应面临惩罚性赔偿的处罚。《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8条、9条、1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18条,是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受害者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之依据。
2003年施行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为室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详细解析并作出相关评价,起到了参考作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依据,为各类家装材料做了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检测准则及测验方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则对各类材料的有害物质制定了10项国家标准。
除了全国性立法外,有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一些法规文件。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家庭装饰纠纷投诉解决方法》。
5.1.2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救济制度的不足
1.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定性和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标准
室内装修污染侵权为新型的侵权行为,目前还没有专门解决该类侵权纠纷的法律。由于在侵权性质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当事人难以找到合适的案由立案,也很难找到准确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对此定性和裁判结果也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以产品侵权责任定性,所以解决该类侵权纠纷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以环境侵权定性时,适用上述法律则显得缺乏依据,而《环境保护法》亦未对室内环境作出明确规定,则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地方性立法过少
与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有关的法律,重点是《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全国适用的法律,法院对该类侵权纠纷进行审理时,主要依据也是以上述法律为主。然而上述法律中并未规定室内装修污染认定的具体标准与依据,受害者提起诉讼引用上述法律诉求赔偿,则似乎欠缺相关法律依据。为了有效地规制室内装修污染问题,目前有些地方颁布并实施了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如:《北京市家庭装饰纠纷投诉解决方法》列举了四种可以维护权益的方式:进行投诉、接受调解、提起仲裁和选择起诉。《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了各项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准则及检测方法。《上海市家庭装饰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投诉作为主要救济途径,规定了投诉管辖、投诉受理、投诉处理三方面内容。由于地方的立法进程发展较慢,目前只有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文件,而在另外一些装修行业兴旺的地方,则没有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予以调整。
3.室内装修污染难以认定
由于引发室内装修污染的污染源种类过于繁多,因此想要准确无误地找到致使室内污染的有害物质,无疑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所以,想要完成此任务无疑需要超高的技术支持与专业认定能力。但是,由于技术有限与专业能力不高的原因,导致认定任务困难重重。即使能够检验出是何种有害物质所为,但也难以检测出是何种材料所致。同时,材料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标又是一个检测难题,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害物质的含量、浓度会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可能前期浓度和含量较高,后期则变少,或者因不同环境其浓度、含量会变化不定。所以,以上种种障碍都会使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非常不易。
4.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责任缺乏完善
对于规制室内装修污染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大多是通过制定环境标准,以是否违反有关环境标准来作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然而,大多数法律都是规定了环境标准、有害物质是否超标的参考数据和检测方法,却很少涉及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的法律责任,即使作出了有关规定,也是属于那种笼统性的。设定环境标准多,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规定少,是我国有关室内装修污染立法的不足之一。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责任缺乏完善,不但不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于装修行业也不能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5.民事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过低
在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纠纷中,大部分受害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证据收集难的问题,通常会选择和解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往往是受害者做出了巨大让步,得到的只是较少的赔偿,却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实践中也有部分受害者选择起诉,但是由于诉讼期间过长,即使案件胜诉,获得的赔偿也与损失不成比例。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对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室内装修污染侵权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
室内装修污染不但使受害者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受损,而且使其精神方面产生了无比的痛苦。这种精神痛苦是金钱物质所不能衡量的,但是为了尽最大化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往往只能判决行为人以金钱予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的仅为少数,即使获得赔偿,金额也是很低,如 2011年报道的与室内装修污染相关的10个案子,有4起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一起与涉外有关,另外三起发生于北京、南京和广东。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额度太低,对于受害者精神利益的损失起不了弥补的效果,而且未能使侵害人受到严厉的处罚,对其再犯可能性起不了震慑作用。
5.2 完善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救济制度的建议
1.把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定性为产品侵权
此建议是针对存有缺陷的装修材料引发的室内污染而言的,若为承揽人的不合格装修行为导致,则不适用这种定性,应把其归为一般的侵权行为。通过上述对室内装修污染产生的原因和其定性问题之分析,得出室内装修污染属于产品侵权比较适合。究其污染源头,是产品存在缺陷释放有害物质,从而致使室内环境发生污染。因此,把室内装修污染的定性确定为产品侵权,把产品侵权作为统一适用标准,运用《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处理该类侵权问题,能够有效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也能避免因定性不同而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和处理结果的不一致的问题。
2.完善地方性室内装修法规
首先,在房地产业兴旺、装修活动频繁但却缺乏相关室内装修法规予以规范的地区,要加快对地方性装修法规的完善,对室内装修污染做到有力防控,有效管理装修行业市场。再者,地方性法规要完善立法基本内容,对各项相关规定要做到立法到位,包括对装修合同内容的规范、施工单位资质认定、装修工程验收标准、装修材料的检验合格标准、不法装修行为、违背相关规定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进行健全,尤其在法律责任方面和相关室内装修污染的规定,须做到落实明了的程度。同时,要健全投诉机制,让受害者有救济途径可循。在救济机制上,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立法优势,如参照《北京市家庭装饰纠纷投诉解决方法》的救济途径:设立有关管理部门对室内装修污染纠纷进行调解、设立室内装修管理组织接受投诉并进行处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3.完善室内装修污染的监管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装修市场的规范整治,提升监管力度。对装修行业实行准入制度,严格检验装修材料的质量标准,尤其在环保产品上,要严格打击假冒现象,淘汰落后企业与劣质产能。其次,建立室内装修污染的检测报备制度。当装修工程完成后,须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测验,同时进行报备,检测与报备支出规定由承揽方承担。最后,确立监管部门与监管职责。可以通过设立室内装修污染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管理职权与管理义务,专门对此类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或处罚。
4.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室内装修污染侵权时,和解或接受调解、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然而这些方式所获得的赔偿通常是杯水车薪。受害者装修房屋不仅要花费大量钱财,而且因室内装修污染导致患病甚至死亡,得到的却是很少的赔偿,这不仅未能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而且室内装修违法行为也不能被有力打击。所以,立法须提高损害赔偿的标准,赔偿数额能起到震慑侵害人之效果。同时,针对受害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能够依法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照顾弱者的原则,在判决时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5.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即由法院作出的加害人应赔偿的数额超过其侵害所致损失的处罚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做的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根据该法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市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4条明确作出了15种能够主张提高赔偿的类形。上述立法目的更倾向于实质上的公平与平等,惩罚力度的加强,使法律更加具有震慑性和威严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拥有超损害赔偿、处罚和遏制的功效。通过适用该制度,判决加害人支付超过其侵害所致损失之赔偿,既能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救济,又能通过高额赔偿对加害人进行有效惩罚,而且还能起到遏制作用,警示、防止社会或者加害人犯相同的错误。由于《产品质量法》没有将惩罚性赔偿列入其中,而室内装修污染侵权纠纷时常发生,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所以,对于室内装修污染引发纠纷的审理,法院可适当考虑运用惩罚性赔偿。
第6章 结 语
室内装修是一个新起的产业,因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审美意识的改变而蓬勃发展。其良好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反作用于经济,为经济发展注入动力。然而,作为新起之秀的室内装修,因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市场监管力度的不严,造成了许多建筑、装修材料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局面。装修材料存有缺陷引发室内污染并侵害人们权益,致使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人们因找不到明确适用的法律予以救济,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救济。
为了解决室内装修污染侵权这个新出现的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专门性的研究并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解决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结果。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属于产品侵权责任比较合适,并对其构成要件、救济制度的不足进行论述,从而给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能为学术界的研究注入一股动力,并对司法实践中解决该类问题提供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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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如白驹过隙,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就这样悄悄过去了。在这四年里,通过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同学们的努力帮助及自己的不懈努力,我在法学专业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并在学习中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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