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大众对文化的生活需求日渐提高,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电视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节目的类型也日渐呈多样化的趋势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娱乐类节目在近年来越来越受观众的喜爱,一档充满创意以及新意的电视节目更能吸引观众的目光,同时更加能为电视台赢得丰厚的利润。各大的电视台,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及赢得更高的收视率,不惜花重金引入海外有创意的电视节目模板,在此基础上再加入一些拥有自己地方特色的元素,从而推出了一档自身的电视节目。此后,随着节目的推出,某档电视节目在社会上引起热烈的反响后,便出现了不同电视台的跟风现象。例如2014年湖南卫视热播的《爸爸去哪儿》,其节目版权来源于韩国MBC电视台的《爸爸!我们去哪儿?》。该节目在电视上播出以后,获得了社会大众的热烈反响。在此之后,各大电视台不约而同地推出了类似风格的亲子档电视节目,节目中大同小异地出现了父亲带孩子外出旅游,父亲带孩子进行游戏等环节。
而面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纠纷,我国主要的纠纷类型有以下两种:第一,国外的电视节目制作团队诉我国某卫视电视节目侵权;第二,我国某档电视节目制作团队,因不满其他电视节目制作团队制作了类似风格的电视节目,国内的电视台之间便产生了争端。但是由于国内现行法律上的立法空白,导致在面对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的问题上越来越严重,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没法得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给电视节目模板同质化的滋生提供了平台。然而,电视节目模板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此类现象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不能对权利人进行很好地法律保护,原版电视节目的收视率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原版电视节目制作团队的积极性将会大大地降低,创作性的电视节目也会大大地减少。
与此同时,纵观国外的司法制度,也没有出台相关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司法实践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电视节目模板具有作品的属性。例如:2004年巴西审理的Endemol&TVClo—bov.TvSBT一案中,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规定了整个电视节目的进程,体现节目的独特创意,同时法院还认为,给观众提供电视节目和进行商业开发途径的电视和互联网也构成了节目模板的独特之处。这个案件,最终法院认定为构成电视节目侵权。2011年加拿大Robinson Curiosité节目模式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电视节目模板具有作品属性,原被告双方的作品在实质上有着相似的情况,存在了明显的复制,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构成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面对电视节目模板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纵观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只是将电视节目模板归纳为思想,因此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文化产业不断地发展,电视节目的发展,电视节目模板的内涵逐渐丰富,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界定不应该只是局限于思想层面,而应该在不同的案例中进行分析,对于将可列入作品行列的电视节目模板提供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本文将从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着手,分析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情况以及法律上对此的保护现状,分析电视节目模板同质化现象的原因;同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电视节目模板可保护的原因,以及给予保护的相关途径。从而更好地保护创作人的利益,给予创作人更好地救济途径。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述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电视节目模板,也可以称为电视节目样板,电视节目形式。国内相关的学者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这个概念曾经给过这样的一个定义:“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系列节目的框架,此框架具有连续性、重复性,同时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制作人可以在每集的制作中对框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133.]”也有的学者认为,“一个电视节目的模板就是该电视节目的主要安排形式,还应该包括对具有独特风格的主题或文字,音乐或口号的应用。[程德安.媒介知识产权[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15.]”
在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称为TV program formats。X作家协会曾于1960年给电视节目模板下过一个定义:“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规定了每一期电视节目的主角做什么,并且这些形成的框架是被不断地重复运用到每一期的电视节目之中。”也有国外的网站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是一种允许制作和播放那些已经被授权了的国外电视节目版本国内化的许可证。[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133.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电视节目框架,而在不同的节目中可以找到这个框架中的内容。而国外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书面材料,在不同的电视节目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书面材料的运用。综上所述,如今学术界暂未对电视节目模板作出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定义。
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相似的电视节目在萤幕上出现,世界范围内相互传播着。而电视节目模板在电视界几乎被人人所知晓,而对其准确的定义,学术界还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本文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所谓“模板”,是指一档电视节目前期的制作团队讨论的选题以及创意制作过程,节目名称,构思策划等,中期阶段的拍摄录制,节目流程,板块设置等,以及电视节目的后期制作,节目风格的创意编排等一系列的创意。一个节目区别于其他同类电视节目或者不同类电视节目的独特形式,都是由节目中的每一个环节所构成的,也就是说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也就说明了,电视节目模板区别于创意、节目本身。电视节目模板其是一个服务于创意的存在,其起源于创意,但它是创意表达的一个途径,是一个智力成果,为了可以更好地去表达以及展现这个创意,创作团队往往会注入更多的元素,然而这些元素,并不是随意地拼凑以及堆积,而是存在一定的逻辑性以及关联性,将每一个元素都串联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从而将创作人想要表达的电视节目思想展现给观众;其次,相比于每一期内容不同的电视节目而言,固定的电视节目模板可以让节目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也就形成了一个系列的电视节目,从而明确规定了相同系列电视节目中所共同具有的因素。而这种稳定的因素,以及每一期电视节目都是源于电视节目模板,电视节目模板给每一个电视节目提供了类似于剧本的东西,这个剧本给电视节目的制作提供了一个方向,让制作团队在创作、拍摄、后期制作中有明确的方向前进,从而得以呈现在观众面前。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一个智力成果,其发挥着推动电视节目顺利拍摄以及制作顺利完成的作用。
(二)电视节目模板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我国的电视行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电视节目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电视节目繁荣发展的背后,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电视节目模仿的情况。电视节目相互模仿、抄袭的现象,便导致出现了了同类电视节目屡见不鲜,节目形式单一的情况,和观众日益增长的娱乐需求相矛盾。本文将从以下的两个方面,阐述出现这一现象的具体原因。
1.电视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
从《超级女声》到近年的《中国好声音》;从《爸爸去哪儿》到《爸爸回来了》;从《我们约会吧》到《非诚勿扰》。众多电视节目的出现,使得娱乐风暴席卷中国。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迅速崛起的综艺、娱乐、时尚类电视节目已经走向了低俗、互相攀比的深渊。节目的名称虽然不同,但是细看电视节目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模式已然形成一个固定的模板,而电视节目的导演,只是不断在修改一些细小的地方,从而打造出一档全新的节目。由于一档节目在社会上获得了不错的反响,收获了较好地口碑,导致了内地各大电视台争相模仿,便出现了内地节目的制作模式有着很大的相似度是这类节目普遍的现象,国内的综艺节目市场便出现了“多胞胎”的情况,同质化现象严重。面对此种现象,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对此种现象进行管理,使得国内电视节目呈现一片混乱的场景。
在国内综艺节目市场出现“多胞胎”情况,同质化现象严重的同时,近年来,我们不难发现,出现越来越多购买电视版权的情形。2013年湖南卫视从韩国MBC电视台引进大型亲子户外真人秀,打造出了《爸爸去哪儿》,同年,湖南卫视推出的歌唱真人秀节目《我是歌手》也是从韩国的MBC电视台引进的。紧接着,2014年浙江卫视从韩国SBS电视台购买了《Running Man》的版权,打造出自身本土品牌的节目《奔跑吧,兄弟》,等等诸如此类的电视节目,我们都能在电视屏幕上看到。在节目引进之初,社会大众都抱着新鲜的眼光去看待新鲜出炉的电视节目,随着同类型电视节目的增多,人们便会开始了解最原始的节目。了解版权节目之后,大众便会发现我们所接触的节目是版权节目的一个复制品,虽然在节目中有一定的新元素,但是节目中所形成的固定模式是没有打破的。
电视节目模式都是每一个电视人经过思考以及奋斗之后,所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就一个综艺节目而言,区别于其他节目成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现场配乐、主持人的解说词、各个环节的设置等方方面面。然而在中国,由于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较晚,对于知识产权的知识,电视业界的认识较为浅薄。如今各大电视台都纷纷采取直接复制或购买节目版权的形式构建出了自身的品牌节目,其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能够打造并快速并建立起自身的节目品牌,就出现了电视节目如出一辙的情形。电视人缺乏自身的创新性以及积极性,直接套用已有的模式,便成了当今电视节目最普遍的现象。
2.电视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的原因
中国内地电视综艺节目同质化现象日渐严重,只要一档电视节目在观众面前出现,且收获较高地收视率,过不了多久我们便会看到同类型的电视节目在各大电视台中播出,面对相似的电视节目在各大电视台出现,观众们陆续地出现了审美疲劳。究其背后原因,造成同质化的现象由很多方面共同构成。
首先,市场经济的推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社会大众对文化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国际之间交流的频繁,国人也在不断地接受着国外文化的熏陶,原始的电视节目制作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以及新鲜感了。面对国内电视节目创新力度缺乏,电视节目模板研发的缺失,直接复制国外成熟的电视节目模板便成了最佳选择。一方面,直接购买成熟版权的成本比投入自身力量创作新版权的成本要低得多。另一方面,由于有了先前成功的案例,拥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收视利益得到了保障。
其次,不健全的市场管理体系。在我国当今的电视行业中,造成当今“多胞胎”的情况有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电视行业市场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于这种抄袭的现象,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同时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这种抄袭现象。一旦出现了这种侵权现象,相关的行政部门没有及时地阻止,任其发展,从而导致了这种情况愈发严重。而俗语云:“一个巴掌拍不响”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行政部门执法不严导致,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观众和电视制作团队本身,缺乏维权意识,权利得不到保护这就导致了本有实力的制作团队,因为版权得不到很好地维护,使得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不到优势,播出状况比抄袭的电视节目还要逊色。
第三,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欠缺。自古以来,中国人对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较差,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外来概念,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同时国家在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中,没有过多的宣传以及教育。导致了很多国人不知道自身拥有知识产权这一项权利,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意识不强。由于欠缺普及力度,我们便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工作中,遇到了知识产权利益侵权时,敢于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以及法制事业在我国的发展,人们对于版权意识的维护在不断加强,已经逐渐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要做到整个社会都树立起维权意识,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还需要国家、XX、个人作出更大地努力。
第四,立法上存在着漏洞。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中,虽有《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但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到如今,还有很多相关的法律善未完善。《著作权法》中虽然将电视节目列入作品的范围,同时在邻接权中也有相应的广播组织者权利对电视台的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纵观整个《著作权法》我们并没有找到相关法条对电视台节目模板的规定,这也就从一定意义上给相关的侵权人钻了法律的空洞。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导致很多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司法人员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法律存在着立法空白点,知识产权法律维护意识在人们的意识中相对薄弱,法律不能成为一个很好的武器,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就导致了当维权现象出现时,执法人员解决权利纠纷,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相关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单薄,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的低下,也就使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的情况频频发生。
二、电视节目模板可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一)电视节目模板具有著作权客体作品的特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我们总结可以得出,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是如今著作权法所推许的,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中定义作品最重要的特征即思想观念的独创能力。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作者思想观念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目的是鼓励作者更好地进行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表达了思想观念本身,则会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同时,我们也可以得知著作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
1.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具体的表达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知道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服务于创意的存在,其起源于创意,是制作团队将自身创意所表达出来的一个外在形式,是一个智力成果,创作团队会在这个智力成果中,注入有一定逻辑性以及关联性的元素从而将每一个元素都串联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我们可以得知,电视节目模板不仅只是一个节目的构思,而更多的承载了整个电视节目的效果,通过视觉和思想上对节目的总体表现进行文字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前期的创意设计,剧本,中期的舞美设计,人物形象塑造,节目流程,活动规则,音乐,口号,后期的剪辑创意,视频拼接,元素融合等。最终展现的可能只是活动的效果,传递了制作团队某种特定的思想。电视节目模板通过书面记载,将内容记载得如此详细,我们不难发现,这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而是确定的表现形式,一种将自己思想表达出来以书面记载的形式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纵观国内的电视节目,尤其是综艺节目,每一期的节目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模式,而电视节目观众也有此种感受。例如热播的父子档亲情节目,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与浙江卫视的《爸爸回来了》,两个节目的表达方式,情节,活动流程,节奏和布景每期都大同小异,而看过这两档节目的观众都会反映这两档电视节目着实有相似之处。电视节目将其书面记载的内容运用到了每一个实际环节中去,我们不能说模板在电视节目中没有体现表达,而是通过科技结合人物表演的手段,去将模板创作者的思想表达出来。
2.电视节目模板的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著作权的另一特征,根据《著作权法》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我们可以知道,所谓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被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作品中,以无限次重复使用以及再现的一个特征。电视节目模板就有可复制性,在文化交流频繁的当下,近年来全球电视节目模板大规模的交易便是最好的说明。
在电视行业日逐渐向商业化发展的今天,新颖的电视节目类型,创新的节目模式以及高份额的收视率,已然成为了当今各家电视台制胜的法宝。《爸爸去哪儿》、《我是歌手》、《奔跑吧,兄弟》相继从国外成熟的电视节目模板引入,在国内热播以后,我们便发现与其类似的电视节目扎堆出现在电视荧屏中,相似的套路使观众有着似曾相识的观看体验。综艺节目多胞胎现象的出现,各大电视台相互模仿便是对电视节目模板可复制性最好的佐证。
3.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独创性
满足了作品是一个智力成果的表达,具有可复制性以后,独创性是著作权最内部的特征,也是最实质的条件。根据世界产权的权威性解释,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意思即为,只要一部作品体现的是经过作者独立构思后产生的,其次被人们所感知,即便没有固定的形式将作品固定下来,该作品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使电视台的一档节目吸引观众从而获得更高的收视率,其最重要的制胜法宝就是一档节目制作团队在制作过程中,所打造出来该作品的独创性。在一档节目播出前,观众不曾所接触过或者不曾见过的形式,具有相当高的新鲜感,也正是因为这种新鲜感使得电视节目获得了高的收视率。而电视节目的独创性,体现在一档电视节目的始终,具体体现在环节的设置,镜头的拼接,主持人的邀请,人物形象的设置等方面,体现着作品作者与其他作品不同的独特性思想以及构思。而一档电视节目在荧幕上推出之后,区别于不同电视节目模板的独创性便体现在了显著的标识上。
(二)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1.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商业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逐渐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为了让电视节目模板的市场交易有序运行的前提就是电视节目模板有明确的产权,因此给电视节目模板明确的产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而电视节目的著作权的权益内容包括了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益。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著作权保护,那么一档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即包括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等这一系列的权利均可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英国的一档电视综艺节目《谁想成为百万富翁》,该电视节目模板成先后被多个国家购买并且通过不同的方式演绎成多个不同的版本,先后相继在不同的电视平台上取得了很高的收视率,而该制作团队也因此获得了极高的利益。
而纵观我国近几年来的综艺节目,在社会大众中掀起了较高热潮的几档电视节目均是从国外引进电视节目模板之后,进行本土化的改造升级,从而推出自身的品牌节目。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是由韩国SBS电视台的《Running Man》引进来,而该节目的第一季授权许可费便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的授权许可费,不仅是包括一个节目的名称,电视节目中一个“撕名牌”的规则,又或者是一个节目概念;更多的是在购买时,韩方将自身的节目脚本、流程等等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才得以呈现出了《奔跑吧,兄弟》这一档节目的最终形态。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引进韩国电视台的综艺《Where are we going,Dad?》,其电视节目模板的授权许可费高至1100万元。[李蓉.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D].山东:山东大学,2017.]通过这几个例子,我们总结可以知道,倘若我们自身拥有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我们便可以省去一大笔的支出,在于节目开始之初的版式购买上,从而降低成本。《爸爸去哪儿》如今已发展到第五季,而第五季伊利公司的独家冠名赞助费就已经高达5亿元之多。[李蓉.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D].山东:山东大学,2017.]可见,具有新鲜度以及热度的电视节目模版,可以提升电视节目的收视热度。同时,越是受观众喜爱的电视节目,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以及广告商,这样的一个良性循环模式,最终达到了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若能尽早地给予电视节目模版著作权保护,给予其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便能发挥最大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后期侵权事件的发生,减少电视节目模板受到抄袭的商业风险。
2.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社会文化价值
一档电视节目的收视率高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当今社会的舆论热潮。一件成型的作品是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以及精力,而目前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处于尴尬的地位,在很大层面上会打击一部分创作人的创作热情,会担心自身所付出精力创作的作品被他人抄袭之后,无法收回其投入的制作成本。当他们想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司法维权时,由于法律层面上没有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属性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法官在审判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权利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护。若电视节目模板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电视节目同质化的现象便会一直存在,电视荧幕上的电视节目也千篇一律。不仅会造成观众的审美疲劳,同时若此现象得不到改善,长期下去文化创新的缺失,势必会导致娱乐业市场疲软。
我国目前的电视综艺节目市场,很多热播档的电视综艺节目都是从海外引入模板。由于我国电视行业发展起步较晚,现阶段我国还处于学习的阶段,可以引入外国成熟的电视节目模板借鉴学习,使得节目在最初设计时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框架和思路。但若我国一直靠着引进外国成熟电视节目模板的方式,发展我国自身的电视节目,即便加入自身本土文化的元素,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刻上外国文化的烙印。长期发展下去,中国自身文化产业的发展得不到提高,文化自信心也会受到打击。给予电视节目著作权保护,不仅有利于提升制作人的创作热情,同时也有利于本土文化的发展,从而打造出属于中国自身本土文化品牌的节目模板。
三、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一)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理论困境
正如上文所言,在电视节目模板的界定以及保护上,我国法律还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不仅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找不到相关的案例是对电视节目模板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我国当今的法律体系中,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三部实体法律,共同组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却在这三部实体法律中,找不到一条关于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我们总结可以得出,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是如今著作权法所推许的,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中定义作品最重要的特征即思想观念的独创能力。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作者思想观念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目的是鼓励作者更好地进行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表达了思想观念本身,则会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于电视节目的出场音乐、剧本脚本的设计或者舞台上的舞美设计等,这些作品若包含在著作权法中的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或者是戏剧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法是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而对于节目过程中所出现的环节,例如综艺节目的游戏环节,歌唱类比赛的淘汰方式等这种创意性的东西,都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每一个环节都是关键性的要素,而电视节目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国著作权法暂时还没有将其认可为一个整体,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的事件屡出不穷,已然是现在社会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缺乏。导致电视节目模板在法律层面上缺乏保护与救济,权利人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电视节目模板在政策支持上的困境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今电视节目模板克隆、抄袭现象频繁出现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正当的市场管理体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国家政策上的允许,为了激励和保护电视产业的发展,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复制行为,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并没有提出明文禁止,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默许。而我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张子扬认为:“今后就此类事件(国外状告我国电视节目版式侵权诉讼)采取统一的应对口径,即明确告知对方,此类要求不符合中国法律,不予认可。电视制作机构对已制作的综艺节目在规则方面的任何改动,只来自于其艺术创作上的考虑,没有版权方面的原因。”[张子扬.“警惕,外来电视节目‘版式化’对亚洲的新文化垄断”.现代传播,2003年第1期:23.]

宽松的政策支持,给侵权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滋生抄袭模仿的平台。导致了电视节目模板克隆的现象这么多年都得不到禁止,在此期间,关于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的诉讼纠纷的矛盾冲突以及争议不断,但是国家宽松的政策以及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规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都允许节目“克隆”现象的存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支持,所以无论是支持哪一方的要求,都会损害到另外一方的利益。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以及鼓励电视业的发展,当纠纷发生时,国家相关部门很大程度上都视电视节目的“克隆”行为是合法的。
(三)电视节目模板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缺乏法律依据支撑
我国电视节目产业发展起步较晚,电视节目模板也未形成固定的产业链。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模板纠纷类型多为花费巨资引进国外成熟的电视节目模板而遭受国内同行的克隆复制,蒙受损失,国内原创模板相对较少,因而不曾在司法实践中找到原创模板遭遇克隆的司法案例。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电视节目模板不是《著作权法》规定为作品的类型;而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因此也不是《专利法》中所保护的客体对象;电视节目模板并不是作为某个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故此也不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其次,有学者提出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节目模板提供保护,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电视节目模板一经公开播放便不存在秘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便不能为其提供保护了。
国内因电视节目模板产生的司法纠纷我们并不少见,但因为法律上存在漏洞,以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最终导致此类的争议都不了了之。
2001年,因自己节目频频遭受抄袭,著名电视栏目《梦想成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保护,但是却无奈地遭受了拒绝,相关人员表示其可以申请版权保护。[伍晶晶.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随后该电视栏目向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申请版权,结局却再次让他们失望,依旧没法得到版权的保护。版权局事务所的相关人士表示,只可以对栏目的图案设计申请版权等实体性东西申请版权保护。换言之,即除有形实体性以外的东西,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申请保护。无法对人的思维和创造力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这些东西是无穷无尽的。正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有关部门在具体实践中,找不到有力的依据,所以权利人的最终也无法得到保护。
对于电视节目申请版权保护的案例,不止是《梦想成真》这一个案例,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又如,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电视平台上同时播出以后,2010年3月31日,湖南卫视制作团队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诉,控诉其自身节目的版权受到了江苏卫视的侵犯,要求其对其进行调查,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该案例还未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伍晶晶.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在面对电视节目版权得不到很好维护的另一方面,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找到了与上诉案例不同的情况。2006年江西电视台创作了《传奇故事》,之后其制作团队向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了版权登记的申请,最终获得了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的的批准。[伍晶晶.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传奇故事》作为整个节目的具体内容获得了版权,由此作为了整个节目的版权凭证。这一成功的申请,使得之后的电视节目模板版权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登记信息来解决纠纷,同时更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侵权判断标准难掌握
不同于戏剧剧本或者是电影剧本,电视节目模板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很大的弹性空间,正如上文所说,电视节目模板是由各种有逻辑关联性的元素共同串联而组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便给了电视节目制作留下了一定的发挥空间。因此只要是模仿电视节目模板而制作出来的电视节目,也会因节目制作中人物的不同或者节目制作方在制作中,稍微将其中部分内容加以改动,从而在观众面前显示出一系列的不同,如主持人的设置,音乐背景,舞美设置的不同,这一系列的不同都会给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电视节目模板的模仿程度,有高低之分。低级的模仿,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复制,也就是最简单的逐字逐句抄袭,进行较小的改动或者不将其进行改动,这种类型的模仿,我们一目了然便可以看出。另一方面,高级的抄袭并不像低级的模仿这么简单,其抄袭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文字的表达形式,更多的是在于复杂表现方式的模仿,改动的程度也比低级模仿的程度要大得多,但也只是在内容上进行一定程度得修改,我们便不难发现,在整体结构以及所表达的思想上,有着极高的相似程度。而对于此种程度模仿的鉴定则需要通过专业的知识进行研究,又或者是需要通过特殊的标准对其进行判断。而电视节目模板多程度上呈现的是一种高级的模仿。电视节目制作在电视节目模板在本身就留有发挥空间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因而完全抄袭电视节目模板不作任何修改的节目制作是完全不存在的。模仿与被模仿的作品之间,我们会发现他们在很多细节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地方,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若将所有的元素整合为一个整体,观众对于两档节目感觉上会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面对这样程度的相似,我们很难去界定具体的侵权标准。这也就导致了,法官在面对具体的案件中,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仅仅是依靠法官的“心证”,案件便很难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四、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法的内容,提升执法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规定包含了许许多多的方面,但是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规定是属于一个立法空白点。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社会的性质决定了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了法的本质。社会的变革也带动着法律的发展,而随着经济以及电视行业的发展,著作权法也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在著作权法将电视节目模板增设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为电视节目模板确立其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地位。明确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保护范围,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立法时,可以另行颁布相关条例对这一类的新兴客体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电视节目模板概念的界定上,法律概念应清晰简洁明确,但由于电视节目模板所包含的内容庞大且复杂,在明确电视节目模板概念时,应采取定义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说明其具体含义以及包含的元素,从而明确权利范围;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范围上,首先应将商业方法给予排除,这一个领域不仅不属于现在著作权法所保护以及涉及的任何一个领域,同时也和节目本身的质量无关,无法达到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目的;其次,淡化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概念,将节目的“核心创意”列入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范围。对于创意这个概念,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对于这一个界定,不宜太过于抽象,应以保留充分的后续创作空间为宜。从而使得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坏时可以有法可依,同时也可以使相关部门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其次,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有关的行政部门应该提高执法力度。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如今电视行业出现诸多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执法力度不严,国家行政部门宽松的政策允许。当电视节目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没有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追究,也没有受到相关的惩罚。而面对电视节目侵权纠纷问题时,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在落实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执法必严,一旦出现侵权的问题必须追究相关侵权人的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以及提高电视行业内部的机制,将电视节目的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起来,对于具有抄袭痕迹的电视节目,应该从源头上彻底遏制,不予通过通过审批,从而促进电视产业地繁荣发展。
第三,电视节目模板抄袭不仅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也频频发生,国内很多电视节目制作团队通过不断购买国外的版权。针对此种现象,也应该出台完善的机制,限制国内电视制作团队抄袭外国节目的行为。相对而言,这样一方面就可以提升国内的电视制作团队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可以看到更多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电视节目;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本土电视节目制作商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护。马克思主义观点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都是有两面性的,我国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在面对外国电视行业抄袭时,制作方也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国际上得到更好地提升。
最后,需要增强社会大众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而这里的社会大众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方面,电视制作团队的法律意识需要不断提高;而另一方面,普通观众的维权意识也需要提升。首先,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从而使电视制作团队在制作电视节目的时候,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提高自身的实力。与此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受到他人的抄袭模仿的时候,敢于运用相关的法律,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次,电视行业是在不断发展,其市场也是在不断扩大,国家相关部门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的监管,市场上总会有钻空子的节目在,这就需要发动社会大众的力量,当观众发现有抄袭现象的时候,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提升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同时,也促进了电视节目行业的发展。
(二)将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著作权我国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不论作品是否发表,一经生成便享有了著作权。虽说版权登记不是电视节目模板取得著作权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登记,会起到权威确认的作用。若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将电视节目模版定义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那么在版权登记制度方面也应该加以完善,从而与法律法规的速度相适应。因此,国家版权登记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版权登记的对象。
通过这样的形式,使得著作权人获取版权证书,从而权利得到保障,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将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登记,使得版权的转让更加具有安全性。权利方可以以此作为一个转让的凭证,在版权交易中让受让方对该版权提高信任度,并且对版权的归属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宣告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直接复制电视节目模板的情形。其次,在版权登记局中对版权进行登记后,便会起到一个公示的作用,从而电视节目在电视平台上播出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业内同行肆意抄袭的情形。最后,进行版权登记,有利于权利人在之后版权受到侵权之后,拿起自己手中的版权证书进行维权,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使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可将其作为证据,从而认定为事实,这样可以有效的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从而减少由此带来的纠纷。
(三)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市场正当秩序的缺乏也是电视节目模板频繁遭到抄袭的一个重要原因。市场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出现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秩序缺乏一个规范的体制。针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根据已有的法律,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市场秩序。
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需要时间,面对法律空白的阶段,更加需要相关的部门行业发挥关键性的作用。面对近些年来,电视节目模板遭遇频频侵权的情况,电视节目模板相关利益人也可以自发成立一个组织协会,从而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奋斗。在司法途径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若要发挥作用,则少不了专业人员的理论和实践的支持,协会中应该充分纳入各行各业的人才,共同规范市场秩序,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治理市场混乱的现象。同时发挥带头的作用,增强人们的产权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确立侵权认定的标准和方法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得知如今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难以得到维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侵权判断标准难掌握。而在面对电视节目模板立法保护问题上,最大的难点问题就在于电视节目模板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客体作品的特征,两档节目模板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的相似,在这一方面上的认定很难确立标准。这就导致了,在电视节目模板受到侵权的时候,在举证问题上便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比如说:制作人在创作节目以及在创作时是否有接触过原有的模板形式。
然而对于电视节目模板侵权情形我们应该要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未获得节目制作权人的同意,而是在私底下进行模仿,然后进行再创作再加工的过程,面对这样的情况,不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然的话,会形成“拿来主义”的风气,同时也会降低创作的力度。第二种情况是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电视节目模板的使用权,在原有的节目模板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的加工创作,面对这样的情形,著作权法应该给予保护,从而发挥了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价值,促进文化交流,同时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面对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举证问题上,法官在审理电视节目模板案件上,判定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该判断原告对于该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拥有著作权,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应将这一过程统一为该类型案件的侵权认定方法。换言之,在判断原告是否拥有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问题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原告是否为该电视节目模板的所有权人;其次,该争议的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其独创性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中,法官一般都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对于这个问题,X法院所采取的“三步检测法”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伍晶晶.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所谓“三步检测法”就是“提取、过滤和比较”。首先,提取就是将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排除,把那些构成思想表达的部分提取出来;其次是进行过滤,即将包括公有领域内容在内的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最后将两个作品进行比较,看是否有实质性相似内容部分的存在。通过“三步检测法”的方法所检测出来,若判定两者的确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即才有侵权的可能;如果两者通过比较后,发现没有相似性的实质内容,那么这两个作品之间便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则没有进行下一步判断的必要。面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对较不完善,以及电视行业不是很成熟的情况,电视节目多数都是采用模仿和借鉴的阶段,为了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采用更高的侵权判定标准更加适合目前的环境,能够保护国内电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为观众的需求提供了多样性,最关键的也激励电视行业的创新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的分析,如今电视节目虽然发展迅速,电视节目类型屡见不鲜,电视节目模板的套用更是日渐突出,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了重视。
电视节目模板的前期创作过程,以及到后期的制作播放都应该归属于国家所鼓励发展以及支持的文化产业,我国未来的电视产业的发展以及电视产业在国际地位上的提高,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途径。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电视节目模板具体保护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我们应先不断增强对法律的普及程度,让大众的心里树立起法律意识;其次,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需要提高,打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完善立法体制,将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问题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真正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行列。同时,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定,规范起市场秩序,从而形成一个辅助手段去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最终带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同时,也使中国电视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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