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好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一直存在于矛盾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动态发展中,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首先要钻研分析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动态社会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历程中,法治体系的改革及其完善必需以法治现代化为根本手段,良法善治为总目标,从而进一步解决法治社会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从而进一步从根源性上解决公民权利保障问题。而法治能够以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构建XXXXXX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法治,公平,效率,社会价值
一、法治的社会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关键的环节是法治现代化。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法治,一个是法治是良法善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另外一个是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严格实施。那么,能实现高度法治状态下的法治国家,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会得到尊重,其公民的权利义务会得到有力的保障,国家的社会运行效率和经济发展效率也会得到最有效的提升。因此,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基本方式。
在人类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伴随着人类社会工业模式变革,社会生产力不断提升,不同时代下的社会模式更替,都会为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带来更加深层次的优化动力。但是对比过去的社会历史文明进程中,不是所有的社会模式更替都为社会公平与效率带来良性优化,或者说是一种“优胜略汰”,总结表现为趋向两个极端,社会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关系失衡。更加重要的是,当在一个漠视社会法治的环境下,除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杆失衡,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平衡杆折断,换言之,社会就没有法律可言。因此,法治社会下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杆作用尤为重要。本文拟从法治视角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社会生活中人们说认同的公平不仅仅指的是法律下,还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价值标准等多个社会学领域。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公平是指人们在处理生活事务的时候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分工合作的每个人都承担着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得到自己理应得的具体权益。尽管因不同的社会主体和不同的时代、国家、社会发展情况而异,依然存在被大部分人认同的基本公平。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民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往往是抽象的、片面的、单向的,但是从社会动态的法治角度中看,社会公平包括社会主体参与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司法公正等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环节,其特点总结为社会公平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具体权益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公平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为解决并平衡好社会个体之间的具体合法权益矛盾中。社会公平在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所追求的不仅仅指的是权利上获得平等,也随着社会发展进程逐渐重视规则上公平、程序上公平以及司法上公平。而法治社会下人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是结合了生活实际需要所产生的具体的公平,相对而言的公平,有法律去保护和救济与支撑起来的公平,总结为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但这些并不等于就可以实现社会公平。任何建立起来的社会公平都处于一种状态,即在维护社会公平的环境下,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社会价值是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以损害他方的合法具体的权益为前提。在法治社会发展改革的进程中,即使社会公平并不能明确保证“结果上平等”,但对于所有社会参与主体的社会价值是,它为每一个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发展需求提供了相对公平参与的权利和给予实现自己愿望梦想的可能。
在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生活中,使社会价值冲突变得深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但在法治社会下,无论法的价值冲突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还是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公平正义都是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价值追求。从过去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变化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的权利义务都渴望被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同时对法律期望在形式上会有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需求。“耶林提出了一条原理并予以证明: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正是因为法治社会所寻求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正义,法律法规体系表现为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与时代性。一是不再局限于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交叉紧密联系。二是对比中国古代社会,像“纲常礼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社会公理常是被当时的时代下生活的人们所认同的公理,但是在现代如今的社会生活却不一定被认为是“正确”的。因此,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所寻求的核心价值,也是顺应了时代发展和与时俱进地合理调整的科学结晶。
效率在社会经济学领域中是常见的经济术语,总结理解为,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这是社会经济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不再是简简单单地投入与收益比例的关系,更是法治社会所追求核心价值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过去的道德层面上主观化的公平正义通过以道德化后法律的重要方式向具体化、规范化、统一化、标准化等立法技术要求去不断完善XXX法治体系建设。同时,具有确定性、灵活性、多元性、时代性等法的效率特征。
效率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已不再是一个新词,并且已经深入到了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每一个层面中。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遵循了法益权衡原则和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在出现无法兼顾相互冲突的价值情况下,应当有所取舍并有所归依,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的方法予以考量,最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体现了价值权衡当前所追求效率价值为法治社会的立法提供了持续的优化动力。例如,我国法院系统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探索法院办案新模式,其中“简案快办、繁简分流”的法院运行新机制是顺应了时代发展和与时俱进地发展的科学模式,减少了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极大地提高司法运行效率,为XXX法治建设提供了规范性的标本。
同样在法治社会中,决策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的决策,极大地减少决策可能失误的概率,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明确了人权、物权、侵权、诉讼等法律制度,为法经济社会中的主体建立了制度信心,为社会的经济提供稳中求进的保障,从而提升法治社会的活力,最终达到持续提高法治社会运行效率的效果。
二、法治保障社会公平
从过去的“人治”发展到如今的“法治”,公平正义发展上升为XXX心价值追求,也是XXX法治体系的法治精神所在。“法治的最本质的特点是法律具有至上,而这一地位的获得,意味着法治社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所以,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必然是体现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社会公众的公平诉求,法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
“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求中,自由会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或者说是人的本性。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这类欲望从小就有,与生俱来。”说明人类历史文明发展历程中,渴望得到权利想法一直都存在,渴望得到权利一直都有,只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包含了时代性与民族性。“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是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社会的不同阶层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但是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人类发展进程中不断地探讨为什么社会乃至XX,甚至是国家都需要公平正义以及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样的,不断探索社会主体及其之间所认同的公平正义,怎样才是为公民所认同的、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且顺应时代发展并作出了合理且适当地调整,也就是结合时代发展和社会生活需要。
中共xxxx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了法治对社会公平的作用以及对维护社会公平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由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司法公正等四个方面构成了社会公平的基本权利内容。第一是权利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意义: (1)权利主体平等,排除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类附加条件的限制,公民皆为社会权利主体,谁都不能被排除在社会主体之外。国家应当对每个合法公民“不偏不倚”、“禁止歧视”,同时保障其基本权利的有效实现和获实现基本权利无差别的救济措施。(2)机会公平,特别是基本权利均等。在基本权利上不允许不平等的存在,更不能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超然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之外的任一个特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对于每一位社会主体来说都是必不可很少的,如果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国家、XX无法良性运行,社会也不会有序稳定发展。(3)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社会主体在其享有合法权利遭到损害或减弱的时辰,应取得同等的法律程序保护和有效及时的救济手段。第二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中要求摒弃公民的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影响不公平的因素,保证每个社会主体能够拥有一个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实现个人自由拓展最优化。而在机会公平当中最基础的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就是为每位公民提供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均等的教育资源,为所有人创造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均等条件,使社会主体在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环境下,为各自的幸福人生努力。在完善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虽然机会公平并不一定等于结果平等,但它为每个社会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参与的机会和实现梦想的可能性,因为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就能面面俱到,没有十分完美的法律制度,但是制度与程序带来社会态度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良善的,保证了制度不会漠视任何社会主体,也正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法规必须是两发的原因。第三是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有三个涵义: (1)形式公平,就是常说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立法程序上平等,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2)实体公平,就是权利义务上的对等,享有的权利和应当的义务本来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既不允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允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从而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3)在法律在实施中存在“无例外”,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依法得到有效地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人生来平等,法律上也应一视同仁。第四,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在现行司法活动的程序过程和结果中都应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法治精神。
随着我国社会中的社会主体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利益逐渐分化和利益主体的多样化逐步形成矛盾多法社会格局,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治文化中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方面正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丰富的法治文化在社会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观念场域。因而,逐渐推进全方位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加快构建法治中国立体络。
三、法治保障效率
社会经济学研究认为“在一定条件的投入和支出中,经济条件即使受到局限性,但也能有最大程度的充分利用或者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分配,这是单位时间内配置所完成的工作量的表达,也是用来简便表述配置效率的。”效率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社会资源被最合理有效地使用时从而去达到人类的追求和目的。所谓效率高,就是在单位时间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多,以个人来衡量,意味着你节约了时间、节约了成本,这便是最简化的社会经济学。
理论与实践本是矛盾相对论的一体。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创造了理论,两者缺一不可。所以说,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分析问题、来看待问题:法治与人治,在上个世纪以至中西方,都有所主张,也是一直用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平衡问题。法治与人治相比,更具高效性、更具有时代性、更具有社会发展性。而在人治社会中,人治这种特定独立的意志只是极少数人的意志或者说是个别人的意志,绝不是表达群众性和社会性的意志。在方方面面的小事乃至大事看,都是政治领袖个人的表达,这在表面看的确达到高效率高速化,但总有许许多多看得到或者看不到的局限性,因为毕竟领导个人的学识、预见、经验是受限制的,所以这种方式到最后往往常常犯错,往往不能“一路走到底”,肯定是需要随着时代演变与经验教训前进。我国的“十年内乱”就是一场灾难般的教训史,这就是变相地令理论和实践合法化。个人的独断专横、盲目遵从、极度崇拜、乱拍马屁膨胀权力、过于集中、忽视民主、缺乏法制,引起的群众性运动和集中性事件,导致社会黑暗、动荡不安、劳民伤财,最终社会矛盾激化。这些种种的违背法治和人治的平衡,都会带来社会惨痛的教训。
而在法治社会中,一是由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的规章制度,有规则有言论、有自由。二是法治不可随意更改,具有讨论性、程序性与决策性等特征,即使有时会费力费时,但最终的取向是使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将大大降低,这便是违背效率的初衷原理。三是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的重视,也能在法治环境下重视法律、灵活运用法律。四是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不可随意篡改法律,在意志冲突时,法律能够不断得到更新迭代,符合时代要求与标准。五是法治社会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都是所追求核心价值的集中表达,使得领导者不得不去顺应符合法定程序后去遵守,因为这种价值的形成往往经过几代领导人的依据和肯定。与此同时,由于法治社会逐步建立起趋于完备的制度体系和社会改革,使得经济社会、科技社会的得到不断的发展与更新,唤醒社会活力、实现人权保障、争取效率平衡、促进贸易竞争等等,使得社会上的每个社会主体都对法治社会下的“阳光”充满希望与向往,这也是整个社会的效率都在不断增加、不断高升。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社会的平衡来源于每个人的给予与付出。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需要XX的“一把手”,需要社会效率自治。市场经济都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合理的手段。市场经济的积极手段会带动社会良性发展。深圳“一日千里”的速度和潜力便是市场经济与政治调配的最佳成绩。深圳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劳动成果。自改革开放试验田以来,多少深圳建设者“开垦荒芜”“默默无闻”,推动建设者们的积极奉献、积极进取,这是市场经济核心效率的体现。国家保护经济特色发展,使得除国有制经济以外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国家鼓励深圳改革开放,关心并支持着深圳的改革实践,并加以引用,带动整个社会风气。崭露头角的深圳是在法治社会下的公平与效率中得以实现发展的。深圳的“先行先试”恰恰是公平与效率的集中体现,没有一个国家充分的法治化大环境下,如何去实现市场经济,如何去实现公平与效率。深圳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法治社会的良法善治氛围下敢于尝试、敢于探险,顺应了时代发展和与时俱进地合理调整的科学结晶。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在法治社会主题下,XX在保护人权利益和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给予社会主体更多可支配的效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这些都蕴涵了法治社会下的公平与效率。
四、法治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关系平衡
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统一体,具有辩证统一的社会联系。所以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同法治的社会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同完善XXX法治体系建设,正是发展同一目标的两个方面。社会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之间常表现为负相关关系,常常见到的状态是矛盾对立,但并不是绝对的,在某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下也能呈正相关关系相辅相成的发展,全面促进社会平稳高效运行。
随着社会不断演进的过程中,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社会利益主体多样化,形成矛盾多发的社会格局,而法治社会良性和有序发展的问题愈发突出。以杠杆平衡原理来看,保障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原理,是将公平与效率合理利用的最佳化。合乎社会情理是在系统完备、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下形成的相适应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效率,从中找到相呼应的要素去产生效率与公平,从而达到整体性的最佳效率。即使,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但通过社会的不断努力和更新,相信也能在每个公平社会产生对应的效率平衡。经济促进效率,公平促进经济,我们要理想地对待、合理地利用制度条件,在其中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相对适当的平衡点去对待公平和效率的完满状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关于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公平和效率不一定会发生矛盾激化,可以同时发展同时追逐的。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民主自由等,为公平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创造最大的效率。两者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之中,来实现法治共赢,来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来拓展政治的民主化、法治化。本人认为,推进以保障民生和尊重人权为一体化的公平社会建设,将实现社会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一以贯之的长期发展目标,促使全方位法治化建设,为健全社会公平保障机制提供持续动力。
公平正义是XXX法治的价值追求。xxxxxxxx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是共同进退的的,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只有不断让社会主体体会到法治的精神、公平的精神,通过公平与效率创造的最大化社会效益。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效率就在身边,紧密联系社会法治实践、紧密联系社会保障、紧密联系社会价值追求、紧密联系合理均等社会资源等等,从而激发法治社会活力、贴近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是要建立规则完备、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是要建立开放包容、普惠共赢的经济体系,是要建立平衡有序、扩张有力的社会体系。通过法治社会,弘扬正义、缩小差距、传承文明、普惠平衡去彰显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公平与效率,保证法治社会永远在路上,公平、效率永远在路上。
总结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应遵守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追求人民自由平等的发展,作为当下和未来的最终目标来推进公平与效率在社会实践的有机统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4.
【2】[徳]菲利普·黑克.傅广宇译.利益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17.
【3】何勤华主编.法治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14.
【4】[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98.
致谢
二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二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顺祝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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