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以成都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案为视角

摘要

如今,随着电子通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以及偷拍工具的多样化,导致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偷拍事件”,对于偷拍他人隐私的这种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处理,我国法律并未对偷拍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我国隐私权方面的刑法保护,才能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会受到威胁。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隐私以及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以此引出刑法保护隐私权的现实必要性;

第二部分以“成都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案为视角简述了偷拍行为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之大,以及论述隐私权刑法在现实中起到的保护和理论价值;

第三部分先是归纳了法国、德国、日本、英国以及中国X在隐私权刑法保护方面的立法概况,再将其分为直接性、限制性、间接性这三种保护类型,最后并通过比较法得出我国更适合直接性保护模式的结论。

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增设资格、罚金刑以及确立以自诉为主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以完善我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本文上述各部分在借鉴前人理论实践的基础上并结合自身的思量做出了相应的论述以及简析,分析了我国法律系统中隐私权相关的刑事立法规定,从而希望人们对刑法的隐私权保护更加重视,早日能够在刑法中建立相对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隐私权;刑事立法;个人隐私;保护

引言

在现如今的社会中,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媒体、信息市场以及公共传媒等领域的出现和扩张,公民的个人信息暴露以及个人问题被窥探、公布以及不正当利用,已经严重干扰了公民正常的生活,了解到了保护个人隐私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人们开始积极组织行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隐私这一词汇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它可以表现为我们的个人身份财产的信息,也可以表现为我们个人日记中所写的内容,还可以表现在我们在非公共场合内一切从事的活动。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隐私的关注越来越重视,一个人如果没有了隐私,就如同生活在动物园里的动物一样,一切的个人行为活动都在他人的监视下进行。

法律中出现的隐私权,便是最初人们为了追逐到由道德引导向法律规范过渡的成果。我们国家关于隐私权的问题研究起步较晚,隐私与隐私权真正进入我们国家法学者研究重视的视野,并且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在1990年后。学者们在对隐私权以及与隐私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后提出建议,要在法律和立法与司法上建立完善隐私的保护制度,但由于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对隐私关注的缺失,使得一些有关于个人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一直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近十年以来我国国内也开展了关于隐私权方面法律的研究,发现大多数是在人权层面和民事法律的层面进行讨论,而在犯罪或刑法的领域,很少有人讨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因此从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程度和保护手段上来说,我们国家的现行刑法所起到的约束作用是非常小的,尤其是像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现代化电子设备发展的今天,为侵犯他人的隐私带来了许多“便利”。如针孔摄像机、拍照手机、透视数码相机等显微设备的滥用,导致许多公民的个人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现代的电子监视、监听的技术也加剧了人们的隐私权被不法份子侵犯的可能性。

随着电子通讯、摄像、数码技术、网络的发达,偷拍方式的科技水平不断升级,“偷拍事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虽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但是我们国家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角度来惩罚偷拍行为,对偷拍行为并不能提供有效的刑法规制。对比国外在个人隐私权方面的相关立法,反思我们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数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是靠民法来进行调整的,我们国家刑事立法规范中没有“偷拍罪”的规定,同时也没有间接可以有效限制偷拍行为并以此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规范。

由于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侵犯他人隐私这一可能变成了现实,人们不得不对如何保护隐私权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化的研究。因此文章在犯罪和刑法领域探讨,为了更长远的发展而做的理性选择,这不仅是刑法保证公民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功能,更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的后盾,符合了我们国家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本文从个人隐私权在我们国家未受到重视的角度来引出,通过对我们国家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律文化理念,对我们国家隐私权刑法保护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现我们国家公民个人忽视隐私权问题的原因并不是必然的。本文中还通过对近年“成都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案件阐述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必要性,并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法律对个人隐私刑法模式,着力借鉴优秀的隐私权刑法来完善了我国的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

 1隐私权概述

  1.1隐私的概念

隐私权的形成是在隐私意识的产生之后的,虽然早在远古时期的原始部落社会体系中并没有隐私的概念,但是当人们开始用植物叶片和兽皮作为遮挡物用来掩盖身体的私密器官时,这可以看做是保护个人隐私最初的体现,也就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有了保护隐私的意识。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隐私的含义不仅包括个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并且涵盖了与个人有关的事物范畴。《现代汉语词典》这一书中将隐私解释为:“不愿告诉人的事,也指有些见不得人的事。”这个解释将公民的个人私事从属于隐私范畴。从此可以看出隐私是与个人精神需求相关的主观反应,并且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背景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的一种动态概念。在我们国家,就目前学界综合的社会实际情况来看,研究之后大概总结出了十项具体内容,专家们普遍认为广义的隐私包括:涉及公民的姓名、肖像、电话、住宅、社会活动、财产状况、不受他人窥视、通信、个人档案、个人数据、社会关系等方面。[[[]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52-55]]

就以上总结来看,隐私的含义包含了两个侧面:一为“隐”,指处于私密状态下的不想或者是不方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事务,例如日记、私人领域、个人住宅。;二为“私”,是指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独立属于个人的,例如自然人的身体、疾病、年龄、财产、生活状况等个人信息。所以,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专属于自然人本人的不愿被他人窃取、干扰、知悉的私人事务、私人生活领域。

 1.2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这一概念和理论最早出现在X。[[[]Don R,Pember.Mass Media Law 2003/2004 Edition[J].McGraw-Hill Companies,2002(2):167-168]]由一位法律学者提出这一概念并对此进行解释,自此“隐私权”受到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该文中定义隐私权为:“免受外界干扰,独处的权利。”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的提出隐私权。由于一定的社会发展下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并且伴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对于“隐私权”的问题逐渐受到了来自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宪法给予公民私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定义为隐私权,是一种自由权、人权。[[[]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2003(4):14-16]]主要表现在自然人有权依法保护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个人领域与私人生活的安宁,与其个人有关事务的保密性由本人自由决定,不被他人公开、刺探、干扰、知悉、获取和利用,[[[]陈明添,吴国平.中国民法学[J].法律出版社,2007(5):487-488]]是一项人格权。[[[]王冠.论人格权[J].政法论坛,1991(3):16-18]][[[]郭卫华等.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6:66-68]]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并不仅限于保护自然人现实世界的物品和信息,而是对于自然人私的领域甚至是精神领域的保护,是一项精神性权利。如窃听、偷拍等行为的本质是未经自然人允许下进行的,打破了“保密性由本人自由决定”的这一界限,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1.3隐私权的特征

第一,隐私权必须具有人身性。是指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死者、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不具有享有隐私权的资格。因为仅仅在自然人有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他人不法侵犯的精神需求时才会产生隐私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自然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而创造出来的工具,虽然都是民事主体但是其所处理的事务与涉及的信息都属于公共事务,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无形资产,由于不会拥有自我的精神感受,所以并没有隐私权益可言,并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当死者的隐私权被侵犯时,法律也会给予相应的保护,只不过此时对于死者的保护不再是对于其个人隐私的保护,而是对于名誉权的维护,这种维护公民个人权益的方式是通过给予相应赔偿的来安抚精神受到伤害死者的近亲属,所以死者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第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基本涵盖了与公众利益没有关联的个人领域和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事务。个人领域可以认为是私人领域,例如:个人住宅、包裹、信件、手机甚至是个人的私密部位等。个人信息包含所有的个人情况,例如:身高、体重、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事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专属于公民个人的活动,例如:日常通告、人际交往状况、约会对象甚至是婚外情等。

隐私包含的是整个自然人的私人领域,包含个人的物理空间以及心理空间,自然人对于个人隐私拥有自主权,即自我决定权,如是否决定公开隐私、是否决定购买何种物品、是否要结婚生子等内容。

第三,隐私权内容具有隐私的真实性和隐秘性。[[[]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7:487-489]]隐私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经历,如当事人自主公开相关的个人信息或者个人事务涉及到公众利益,就不应在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内。

第四,隐私权内容中的包括:①隐私隐瞒权。②隐私维护权。③隐私支配权。[[[]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08-120]]其中隐私隐瞒权指的是权力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密处理,隐私维护权指的是权力人有权享有依法保护自身隐私的权利。隐私支配权是指的使权力人在一定程度内可以根据个人意志自行放弃保护隐私的权力。并且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暴露自己的隐私、或允许他人进入自己的私人领域。若权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个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或者和他人共享,则他人可在权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传播、使用,但是若超出规定的范围,做出了侵犯权利人隐私的行为则仍会构成侵权。在现实社会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将这些信息公开,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传播他人的个人隐私的这种行为,也将构成侵权。

第五,隐私权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王倩哲.浅议宪法隐私权的确认[J].法制与社会,2011(23):8-9]]因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领域的事情,与其他利益都不相关,所以权力人要在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在行使自身隐私权的同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主,不能只顾着维护个人隐私权从而忽视公共利益,法律将对个人隐私的使用权进行适当的调整,如XX官员身份特殊,须依法申报财产。

2偷拍行为刑法规制之必要性分析

  2.1偷拍行为与隐私权保护

如今,随着电子通讯技术和网络的发达以及偷拍工具的多样化,导致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偷拍事件”,更有甚者在偷拍、偷录、偷窥的基础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有关他人隐私的文件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其他形式进行传播以谋求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蔡丽婷.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新内涵及保护机制[D].江苏大学,2019:14-16]]这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并不断地触碰着社会法律底线。对于偷拍他人隐私的这种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处理,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未对偷拍做出明确界定。本文认为“偷拍”是指在违背自然人意愿或者未经自然人同意的条件下对自然人隐私进行拍摄的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对于“偷拍”这种行为的认定不能只关注在“偷”字的理解层面,偷拍中所谓“偷”是指“趁人不备”或“偷偷摸摸”,具有“隐藏”、“隐蔽”的意思,偷拍就是使用隐蔽的手段方式进行拍摄的一种行为,“拍”是指摄影、拍照和录音等行为。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来看,不论是采取何种手段,不论隐秘与否,只要是违背自然人意愿或者未经自然人同意的条件下,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的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偷拍。[[[]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M].台北:X商务印书馆,1987.7:65-77]]

偷拍行为的存在对隐私权的侵犯是一定的,偷拍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身体作为隐私权最基本的客体,自然人有权在未经其本人的允许下对他人的侵犯行为进行制约。通常来说,偷拍这一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保密,若未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得随意刺探、公开、使用权利人隐私。”这一界限,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2.2成都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案

去年,一则关于某高校男同学在图书馆内偷拍女生裙底的新闻引发了社会的关注,2019年8月25日,有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涉事男生为西南某高校法学院一名大四学生,在学校自习室内,将手机闪光灯打开伸到桌下对正在睡觉的一名女生裙底进行偷拍。此事件发酵后,该女生在派出所中对证据进行了补充,并且调取了自习室的监控证明确有此事。

之后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司法部门将会对涉事的这名男同学进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少网友对这项处理表示不满,认为公安局对该男子的处罚力度过轻。

该案件中男子偷拍裙底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在受害者不知晓情况下采取隐蔽手段进行的,这种利用受害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实施偷拍行为,虽然并未对受害人身体或者精神实施任何强制,却在客观上完全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使符合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定义。

 2.3隐私权刑法保护是社会现实之需要

在当前这样一个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偷拍、偷窥的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导致有很多公民被侵犯隐私权的的事件发生,如利用针孔摄像头、手机、相机等进行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的行为不断增多,甚至有人为了谋求利益,在偷拍、偷录的基础上进行贩卖和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传播他人隐私等。因此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现阶段保护公民的隐私安全,有效遏制侵犯隐私权事件的发生已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现行刑法同隐私权保护较完善的国家刑法相比较而言,还未形成完整的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让许多罪犯没有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主要原因大概是我国刑法中与隐私权相关的罪名较少,许多案件因此无法审理,已有罪名、犯罪对象调整范围较窄,这些都影响到侵犯公民隐私权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处罚最主要的问题。

 3世界各国中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3.1分析世界各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目前,隐私权的概念已经被世界各国法律所熟知并制定了完整的关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所获罪名及刑罚的法律条款,具体如下:

《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侵犯私生活罪”、“侵犯通信秘密罪”两种侵犯隐私权的犯罪。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规定了同样几种窥探他人隐私的罪行。由此可知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对与隐私权罪名的设立已经非常完善,因此西方国家的公民对于隐私的意识普遍强于中国人。在中国,如果家中出现了陌生人,首先是询问对方的身份以及目的,再确定对方不是坏人的时候便会不予追究;而在一些西方国家,这样的行为被定义为私闯民宅,房屋的主人有权利开枪射击犯人。

《日本刑法典》中规定了“侵犯居住罪”和“侵秘密之罪”两种侵犯隐私权的犯罪。[[[][日]前田雅英著,董璠舆译.日本刑法各论[M].X:X五南图书版公司,2000(5):123-145]]在此之外,日本的法典中还规定了许多与隐私权相关的罪名,如泄露他人信件罪、开拆信件罪、侵犯他人住宅罪、不退去罪以及侵犯未遂罪。

而在英国的法典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属于一中轻罪,这种罪名在普通法中又被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一种类似于夜间盗窃的罪名。

我国的《X地区刑法典》中,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设有妨害秘密罪,当地的人们在受到“璩美凤偷拍事件”的影响后在妨害秘密罪中增列了所谓的“璩美凤条款”在2005年1份X省通过了刑法修正案的决定,将在公共场合对公民进行偷窥、偷看纳入了刑法法典,让那些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3.2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纵观现如今各国各地区立法,隐私的概念早已相互吸收,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从而在隐私权的刑事立法上的模式也不同,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直接保护型。这种保护型模式在亚洲大陆被广泛应用,为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制定的刑法典,直接在刑法法典中对公民的隐私给予了全面的保护,有的国家直甚至接在刑法法典的各章中提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刑事犯罪。在德国的法律中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是要采取刑事责任的。除此之外在瑞士和西班牙的刑法中都有与侵犯隐私和名誉相关的犯罪,以及侵入住宅的罪名。

第二种是限制保护型。X作为隐私权的发源地,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4-46]]但是涉及一下对隐私权侵犯,规定予以刑事处罚的主要集中在窃听个人信息等方面。在《联邦窃听法》中对窃听他人隐私的罪名做了详细的解释,并且说明了对他人信息进行窃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及所上缴的罚金数额,对制约人们的行为起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在侵权法领域当中,X对于盗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权、侵扰他人的私生活、公开他人的隐私、将他人隐私曝光四种情形列为隐私侵权并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责任。[[[]Warren S D,Brandeis L D.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view,1890(4):193-220]]

由此可见,X、加拿大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这一方面做得十分妥善,合理维护了公民的隐私权。此类的保护模式,虽然丰富了侵权法领域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判例等方面,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刑法保护体系。

第三种是间接型保护。是一种将法律设立在人格之上的法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澳大利亚、英国X等。在英国,注重个人隐私是很有必要的,将“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损受害人名誉的真实陈述”可认定为诽谤他人名誉的罪名。目前英国现有的刑法仅对于电子文件进行关注,如文件档案、计算机、磁盘这些存储资料有关的物质的有形财产等,而对于资料或者文字信息这种物质上信息存储则是不加以关注的。

直接型保护模式对隐私的保护力度非常大,可调控的范围也非常广;而限制性保护的模式虽然保护范围很广,但是立法速度缓慢;采用间接型的的保护模式则缺少立法依据,和保护手段。[[[]陈卫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介[J].法学论坛,1998(6):51-54]]因此几类的保护模式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

4完善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4.1现行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在中国地区范围内现行刑法典中涉及处罚犯人侵犯隐私权的罪名并不多,偷拍并没有被纳入我国刑事立法规范内,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立法限制偷拍这种行为。[[[]王立志.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困境及因应[J].法学,2009(8):106-118]]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工具罪有着详细的规定,此罪名虽有涉及到与偷拍有关的行为,但是该罪名立法的本意并不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隐私安全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管理秩序。并且这项罪名并没有涵盖利用非专业设备,如相机、手机等对他人隐私进行偷窥的处罚。[[[]李超.非法使用窃听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研究[J].商情,2013(34):197-201]]

基于以上分析,说明我们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来制止偷拍这种不良行为。运用法律来限制人们的行为,可以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反响,这不仅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了第二次保护,还赋予了受害者全方面的救济。

隐私权一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个人生活息息相关,试问一个人的个人隐私暴露在公众下怎么会不紧张、害怕?我国在保护隐私权,设立刑法保护个人隐私这一问题上起步较晚,因此有些时候难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面对这样严峻的情况首先要制度相关对策,然后进行立法构想,最后再相关从事人员的一致认同下确立该法案,从而达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效果。

 4.2增设侵犯公民隐私权罪的立法构想

  4.2.1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的设置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侵犯隐私犯罪的发生,具有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罚金刑适用于危害行为相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实现罪责刑罚相适应的原则,罚金一般按照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设置,在处罚公平的同时也对不法分子起到了规范他们行为的作用。

在一些侵犯公民隐私的案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人利用单位职务之便、或个人的身份地位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犯罪行为,因为此类犯罪行为完全是行为人基于满足自己非法目的的基础上发生的,所以对此类危害较重的犯罪行为不宜仅仅处以罚金刑,为了彻底杜绝这类侵犯他人隐私的刑事案件发生,司法部可以通过刑法来剥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的身份或资格,来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0(5):67-69]]不同的情节按照其严重性来进行处理,既体现了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宽厚待人的思想,又对犯罪者施以惩罚。

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惩罚的方式可以参考侮辱罪与诽谤罪,以短期自由刑为主,为使罚金刑以及资格刑更有效地抑制犯罪,视犯罪行为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单处或兼处资格刑和罚金刑。对于产生严重危害的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在确定自由刑的基础上附加罚金刑的适用。[[[]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M].台北:X商务印书馆,1982(2):116-119]]这样使得处罚犯罪行为人的同时也能够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大大避免了犯罪行为人在日后利用特定的资格继续重复犯罪的行为发生,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4.2.2确定以自述为主的诉讼制度

目前,在已经规定了隐私权犯罪的世界各国中,启动司法程序的要件视被害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法院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仍以公诉为前提。由于大多数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中熟人作案的现象是比较多的,设置以自诉为主的追诉制度也是从实现刑罚目的的长远角度来考虑的,隐私权人拥有自诉权,更有利于保护人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并且也起到了预防和减少人们犯罪的目的,从而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得以在工作时提升办时事效率。

我国的法律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虐待罪”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意思是只能通过自诉才能进入法律程序;而“侮辱罪”和“诽谤罪”则是通过自诉、公诉的方式都能够实现司法救济。笔者认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同“侮辱罪”和“诽谤罪”一样都侵犯的是公民的精神性人格权益。[[[]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19-26]]为此,我国有必要确立以自诉为主的追诉制度,此制度使刑罚的适用更加慎重的同时还兼顾司法经济的原则,并且可以避免当事人的隐私在法院取证调查、开庭审理时被多次曝光,从而精神上再次受到伤害的现象发生,体现了法律中的人文关怀,能够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

 结论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使得以前进会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的偷拍事件越来越多地转向社会大众。在我们国家隐私权还未被作为一项实体权利走向独立,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我国需要建立适应社会时代发展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刑事领域来能够有效地弥补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法律空白,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本文对此借鉴世界各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并结合自身的思考对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做了深刻的理解和相关的论述,并且期望司法部门能够对此采取相关的立法行动。希望本文的一些见解能够对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有所帮助,也希望隐私权在刑法中能够更加被重视并且早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法学研究,1990(3):52-55

[2]Don R,Pember.Mass Media Law 2003/2004 Edition[J].McGraw-Hill Companies,2002(2):167-168

[3]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2003(4):14-16

[4]陈明添、吴国平.中国民法学[J].法律出版社,2007(5):487-488

[5]王冠.论人格权[J].政法论坛,1991(3):16-18

[6]郭卫华等.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6:66-68

[7]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7:487-489

[8]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08-120

[9]王倩哲.浅议宪法隐私权的确认[J].法制与社会,2011(23):8-9

[10]蔡丽婷.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新内涵及保护机制[D].江苏大学,2019:14-16

[11]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M].台北:X商务印书馆,1987(7):65-77

[12][日]前田雅英著,董璠舆译,日本刑法各论[M].X:X五南图书版公司,2000(5):123-145

[13][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4-46

[14]Warren S D,Brandeis L D.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view,1890(4):193-220

[15]陈卫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介[J].法学论坛,1998(6):51-54

[16]王立志.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困境及因应[J].法学,2009(8):106-118

[17]李超.非法使用窃听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研究[J].商情,2013(34):197-201

[18]陈国庆,韩耀元,吴峤滨.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0(5):67-69

[19]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M].台北:X商务印书馆,1982(2):116-119

[20]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19-26

 致谢

随着毕业论文的最后落笔,我在沈阳城市学院的四年本科生活也即将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从青春懵懂的我刚步入大学校园的那一刻到在课堂上,各位老师对我的谆谆教导的场景,一切都是历历在目,让我倍感留念。在沈阳城市学院的这四年里,由衷地感谢我的老师们、同学们,他们给予我的帮助以及关怀,能让我受益终身。

本次毕业论文的成功,离不开老师的帮助,她治学严谨,从论文选题、框架结构到文章内容的梳理都由她层层把关,并且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我文章中的细节进行逐一修改,对我毕业论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建议。法学专业的老师们学识渊博,视野广阔、平易近人,为我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并且教导我身为一名法律人要严谨做事,在此,特向老师致以衷心的谢意!

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室友在日常生活中对我寄予关怀以及安慰,怀念我们日常讨论学术问题的时刻。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家人们,他们是我最坚强的后盾,在人生的路上使我少走了许多的弯路,养育之恩,无以为报,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加倍地学习和工作,定不辜负家人们对我的期望。

由于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作为2020届毕业生的我即将经历一场特殊的毕业季,感谢所有抗战在一线的白衣天使们,也感谢在各行各业中为祖国奉献的逆行者们,希望祖国早日渡过难关,祝愿祖国繁荣昌盛,国泰民安!

论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以成都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案为视角

论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以成都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案为视角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5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82636.html,

Like (0)
1158的头像1158编辑
Previous 2023年12月5日
Next 2023年12月5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