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

摘要: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以有限的文本形式,在促进信息传播与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思考。微博著作权问题与传统著作权问相比虽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微博所具有的简短性、开放性、裂变性等特性,使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了新的挑

  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以有限的文本形式,在促进信息传播与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思考。微博著作权问题与传统著作权问相比虽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微博所具有的简短性、开放性、裂变性等特性,使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了新的挑战。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以及微博作品的认定标准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研究。本文在肯定微博内容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阐述了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及权利要素分析、微博作品的认定标准、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难点及法律障碍、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及建议。希望本文能为推动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为微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保护
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

  引言

  微博自2009年正式进入中文网主流人群视野以来,发展至2015年3月,我国微博月活跃用户数(MAU)为1.98亿(较上年同期增长38%)。可见,微博已成为网络时代热点。而在伴随着微博热的同时,与微博相关的法律问题亦应运而生。随着一批名人微博维权案件的出现,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似乎为了一个新的焦点。因此,对如何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也就显得极为重要。
  不可否认,微博作为自媒体时代的象征,其在在数字媒体领域已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与此同时,由微博著作权引发的侵权问题也屡见不鲜。为确保我国数字媒体产业的良性发展,加强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迄今为止,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聚焦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
  RebeccaHaas在《Twitter:NewChallengestoCopyrightLawintheInternetAge》一文中提到:虽然Twitter中发送的许多消息都是关于日常生活琐事的,但一些具有创造性的语句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当前的侵权政策和程序并没有有效地处理在互联网上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互联网侵权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且不容易被监测或管制。因此就需要建立一个监管机构,协助版权持有人参与侵权诉讼,并帮助服务提供商制定防止版权侵权的政策,促进版权保护范围内的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
  EmeritusThomas在《IPBasics:CopyrightontheInternet》一文中提到:版权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是限制版权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直接使用其作品。对于合理使用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JonathanRuff在《AreTweetsCopyrighted?》一文中提到:JonathanBailey在《CopyrightandTwitter》一文中提到:微博虽然文字简短,且它的字数的限制很难达到目前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标准,但是却不能因此而否定作者具有著作权,微博的内容也当然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姜颖、穆颖在《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在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一方面,抄袭发布的行为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著作权,但原文转发的行为并不侵权;另一方面,微博用户对微博以外作品的使用也可能导致侵权;除此之外,微博原创作品在微博平台外被随意使用是目前最为严重的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
  冯晓青、王瑞在《微博作品转发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研究微博作品转发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旨在对网络环境下这一新型传播行为提供规范指引,既促进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之充分保护,又有利于作品的有效传播与利用。并从微博转发的法律性质入手,将著作权法的理论与原理相结合,并借助于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着重就“默示授权”和“合理使用”制度在微博转发中的适用及其条件予以剖析。
  杜明强在《论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一文中提到:在微博这一新型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上,微博著作权等法律问题的发生不可避免。受限于微博自身的特点,致使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法律救济亟待完善。为了给微博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环境,可通过明确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推行微博实名制注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来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维护微博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于微博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均有一定研究,但研究内容仍不够系统、深入,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还有很多。因此,本文将从微博的概念、本质及特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归责原则,微博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及法律障碍,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及建议等四个方面展开研究讨论。希望本文能为推动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为微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一、微博概述

  (一)微博的概念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ging),是基于互联网终端发布精短信息供其他用户共享的即时信息网络,用户每次所更新的内容一般被限定在140字左右,故以“微”得名。
  由其定义可以看出,微博是在博客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简化版本,是一种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获取、分享及传播信息的交流平台。

  (二)微博的本质及特点

  1.微博的本质
  从法律的角度看,微博的内容均由微博用户所发布,而微博仅提供了发布空间及分享功能。据此有学者认定,微博在本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因此,微博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调整;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微博运营商,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调整。
  2.微博的特点
  微博在本质上属于现有法律早已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但与以往的信息存储空间(博客、论坛等)相比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1)内容的简短性
  在微博平台,用户每次更新的内容一般限定在140字内,这使得微博用户无需过于注重文本结构的层次性,也无需过多追求语言修辞的丰富性,只需用简短的文字进行即时、随性的分享即可。这一特性,使微博成为了一种低门槛的表达工具,能够最大程度、最大范围的满足用户的需求,微博用户的数量也呈现井喷式增长。
  (2)平台的开放性
  微博作为一个公共交流平台,分享是它的一大核心功能。用户不仅可以随时随地的发布自己的微博信息,还可以浏览、评价、转发他人的微博,同时还能通过私聊的方式进行即时互动。这种高效、开放的互动交流模式,为微博信息的资源共享创造了条件。
  (3)信息的裂变性
  微博的发布和接收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当发布与转发并用、分享和搜索同步时,微博信息的传播会呈现出裂变的放大效果。从微观上看,微博使用户进行即时信息发布和交换的需求得到满足;从宏观上看,一种即时裂变、全面分享的交流传播方式也随之产生。这种传播方式具有病毒裂变的特点,换而言之,一个拥有200万粉丝的用户所发布的信息会在瞬间传播给200万人,并通过粉丝用同样的方式传递给更多的人。
  (4)原创性
  微博内容的字数限制,极大程度的鼓舞了用户创作的真实性和原创性,为一些喜爱写作和分享的用户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的平台,大量的原创微博段子也应运而生。由于微博固有的开放性、互动性,一些内容新颖的原创微博被他人随意转载、使用,引发的诸多侵权问题已不容忽视。

  (三)微博著作权的认定

  1.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
  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其实与微博这种形式无关。微博在本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本身只是为信息提供发布空间和分享功能。相同的内容,到底是否构成作品,并不取决于它是通过微博发布的,还是通过报纸刊登。因此,判断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实质上与判断其他形式发表的作品并无区别,都需具体分析其是否符合作品的认定标准。
  2.微博作品的认定标准
  (1)独创性
  微博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判断微博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之一。微博内容包涵着创作者的情感表达,用具有个人特色的语言行文描述,或通过照片、视频的形式进行表达。微博内容原则上属于创作者独立创作、单独编辑所完成。独创性并不要求主题一定新颖别致,只要微博内容的表达形式具有创新性就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这就要求微博内容能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具备可复制性。微博用户、各大互联网媒体、纸质媒介出版商均可通过复制粘贴的形式对微博内容进行再现。同时微博内容可被大量转发这一事实,也证明了微博可复制性的存在。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归责原则

  (一)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

  1.直接复制而不转发
  直接复制而不转发,也即抄袭发布行为,是指将其他博主的作品内容当作自己的微博内容予以发布。在“童话大王”郑渊洁微博被抄袭事件中,“方雨007”未经郑渊洁本人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就擅自一字不漏、不注明出处地将郑渊洁的一条微博直接发布了自己的微博上,其行为直接侵犯了郑渊洁的微博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微博作品,该行为既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也并非默示许可的范围。合理使用必须注明作者身份,署名权也并不在默示许可的权利范围内。因此,直接复制而不转发这种不但不表明原作者身份,还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微博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2.跨平台抄袭
  各微博平台间竞争激烈,为了提升各自网站的知名度,其相互抄袭的行为屡见不鲜,导致大量
  的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模仿、复制或克隆他人微博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将他人网站的数据库内容复制至自己的网站供人阅读、搜寻或使用,往往造成微博真假难辨的混乱局面,严重侵害了原微博用户的著作权。”
  3.未经同意直接转载
  转载可理解为“转换载体”,主要指非网络媒体,如电视台、广播电台、期刊、报纸或者杂志等传统媒体未经微博创作者许可、同意,在不标注出处,也并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微博作品转载到自己的媒体上,由此直接构成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侵犯了微博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等。
  4.出版发行
  图书出版商将大量微博作品编辑成书出版,不经微博用户许可,亦不支付报酬。由于这种行为
  大多不是针对某一个博主的作品进行汇编的,因此并未侵犯作者的汇编权。但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作者的其他著作权权项,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属于侵权行为。
  5.收费表演
  郭德纲相声事件,就是艺人“收费表演”涉及微博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典型代表。如果艺人在未取得微博作者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微博段子,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免费表演微博作品的行为满足《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则应当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确认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将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在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过错。上述规定当然的适用于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均属于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通常情况下,若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应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并且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其中,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主观上具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主观上具有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若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不承民事担赔偿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应当把过错作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是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
  (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侵权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
  (4)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则方式。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倒置,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较多的适用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若出现受害人因难以举证侵权人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使受害人因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能够真正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的制裁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及法律障碍

  (一)微博作品权利主体与微博侵权主体的认定存在困难

  目前,微博运营商对微博账号的注册,并未采取实名认证的强制性规定,这导致用户注册的随意性,使得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难以查验。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不仅侵权主体的身份难以确认,甚至连微博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也难以识别。
  就侵权主体而言,最常见的3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别是:直接复制而不转发、未经同意而直接转载以及微博平台之间的批量抄袭行为。期刊、杂志、报纸等未经微博著作权人许可而随意转载的行为具有明确的侵权主体,但对于一般的微博著作权侵权人的身份确认是具有很大难度的。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僵尸粉”的大量出现,使侵权人的身份确认更加困难,难以辨别侵权者到底是软件程序直接生成的虚假用户,还是恶意注册的普通用户。因为微博平台并未采取实名认证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出现侵权行为,也很难核实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不可识别,直接造成被侵权人在提起诉讼时认定被告困难较大。即使能够认定侵权人身份,也可能面临侵权人删除微博,致使取证无果的困境。
  就微博作品权利主体而言,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发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认定为作者。同样因为微博平台并未采取实名认证的强制性规定,使得微博的著作权人,即被侵权人要证明自己的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具有一致性有一定难度。即使身份得到验证,也可能需要面对侵权方提出的关于微博发布时间先后、微博著作权归属的一系列抗辩。

  (二)侵权损害赔偿小或难以估量

  一方面,若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微博140字的篇幅限制,会导致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较小。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许可、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的,可以参照xxxx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付酬标准来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在综合考虑了被侵权人及其作品的创作成本、创作难度和知名度等因素后,可按照该付酬标准的2-5倍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认定。而上述的“付酬标准”指的是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距今已超过十三年不止。根据该规定,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每1000字稿酬为30到100元。对于某些知名度较高的名人微博用户,即使按照按照付酬标准的上限,即依5倍来计算,仅有140个字的微博作品其最高的侵权损害赔偿也仅为500元。面对维权成本远高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状况,绝大部分被侵权人会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而主动放弃维权。
  另一方面,因网络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大部分的侵权损害赔偿是难以估量的。微博信息具有裂变性,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将会迅速且广泛的扩散。微博侵权行为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同时受网络全球性的影响,将导致侵权结果难以控制、侵权赔偿难以估量“这种裂变式的蔓延,直接导致的就是大部分侵权损害后果难以控制。”

  (三)侵权举证存在困难

  在侵犯微博著作权的案件中,证明微博侵权行为的存在与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是关键之所在。微博平台上具有极强的虚拟性,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侵权人删除存在侵权的内容,很可能会导致被侵权人陷入取证无果的困境。微博著作权人若要取得证据,需要先采取网页保全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这一措施的施行并非易事。
  针对微博侵权行为对微博著作权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第一,按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第二,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所得来计算。计算标准的概括性,会给微博著作权人的举证带来困难。要确认微博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切的证明数据(如微博作品被转载、浏览的次数)必不可少。在现实状况中,微博著作权侵权往往会存在载体转换(如由数字化转向纸质媒介),这使得证明数据的计算存在巨大的难度。

  (四)侵权相关立法滞后,保护制度不成体系

  网络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与之相比,用来规制传统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则相对稳定。微博平台各种千奇百怪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屡出不穷。相关立法的滞后甚至空白,导致对这些新的侵权行为无法准确、及时的定性,难以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制。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过专门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依据也并不明晰,仅能以《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与微博著作权存在共性或交集的法条、条款来作为依据。微博著作权保护难以周全,其关键难点在于与网络著作权相关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之间不成体系,保护制度缺乏系统化。每部单行法律法规具有单向性,这导致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存在很大困难。若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需要维持各类单行法所授权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还得要协调其本身与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冲突。”

  四、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1.优化现行立法,加强微博著作权保护
  立法保护是对微博著作权最直接有效的保护方式。从我国现行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实际来看,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方式来实现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来解决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对实践中遇到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对于长远的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微博著作权等新型网络著作权的内容,这既能进一步确定微博著作权受保护的法律依据,同时又能增强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胜诉后的执行力。
  2.完善证据制度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成本高、难度大,完善微博著作权侵权相关的证据制度,有利于著作权人有效的获得法律救济。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及公证部门等方式来完善证据保全制度。被侵权人应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证据,并且可以到相关部门对保存的网络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以加强证据的效力。相关费用的收取应该合理、合法,并兼顾考量维权者的维权成本。
  另一方面,在微博著作权侵权证据提供问题上,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于微博侵权证据可能以各种形式在任何时间段存在于不同地域之中,如果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微博著作权人进行主动举证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相反,由侵权人提供是否侵权的证据会比著作权人容易的多。同时微博著作权侵权诉讼,也符合“举证责任倒置”方式适用的情形——“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果著作权人长期由于举证不能、举证困难而放弃法律途径维权的话,也是有悖于《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的。”
  3.明确损害赔偿标准
  依照传统的稿酬计算方法,微博140字的篇幅限制,会使微博著作权人仅能获得数额很小的损害赔偿。针对微博信息传播裂变性的特点,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依据微博作品的点击量、浏览量来计算微博著作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其一,确定微博点击率的赔偿金额。可以对不同的点击率设定不同的赔偿标准,比如以一万次点击率为一个等级,逐级设定不同的赔偿金额。其二,确定网站浏览量的赔偿系数。可以对不同的浏览量设定不同的赔偿标准,比如以五万次点击率为一个等级,逐级设定不同的赔偿系数。这样当微博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据每个网站的等级系数,通过点击率和赔偿系数就能计算出损害赔偿金额。

  (二)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行政保护较之司法保护有主动、高效、低成本的优点,能够更及时有效的防止因微博信息传播的裂变性而导致的扩大损失。作为直接监管微博运营商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处罚力度,有效规制微博运营商的行为。
  侵犯微博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修改罚款数额,从提高针对违法经营额的罚款倍数(统一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和入门罚款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万或10万元调整为20万或25万元)两个方面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防止微博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三)解决微博著作权问题的CC协议

  CC(CreativeCommons)协议,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一种著作权的许可方式,它的出现顺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方式的变革。它被定义为网络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的许可授权机制,致力于使创造性的作品被更多的人分享和再创造,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生命周期价值。
  在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将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
  2006年中国大陆版2.5版CC协议正式发布。迄今为止,用CC协议发布的中国在线作品已有上百万件。国家图书馆、国家科学图书馆等数字图书馆,网易、腾讯、新浪等网站上的开放性教育资源平台,奇迹文库、科技论文在线等开放存取系统,以及一些音乐、摄影、百科等网站都已经使用了CC协议。
  CC协议涵盖了四个常见的授权选项:署名、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非商业性使用。署名,必须以作者或许可人要求的方式进行署名。禁止演绎,只能原文复制原作品,不能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或更改。相同方式共享,用户只有在选择的共享协议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非商业性使用,对微博作品的使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是两种常见的综合运用的授权模式。
  CC协议对于微博著作权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微博用户只需在CC协议的使用方式页面中,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授权选项。当用户达成了一份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系统将会针对其提供相关的解释说明。同时,微博运营商也需要为CC协议提供一个免费的存放空间。CC协议包含了50多种语言版本,这种用简单易懂的图像来进行介绍许可协议,已在全球范围内被大量使用。
  CC协议以知识共享为核心,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符合微博价值理念。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它在保护著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让作品在著作者授权的条件下被更多的分享和再创造,促进了微博等网络文化的发展。这种独特的共享机制,将网络数字技术发展与网络著作权保护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仅维护了微博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微博使用的良性发展。

  (四)构建ODR模式的网络著作权争端解决机制

  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即在线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组织与欧盟给它所下的定义是:“针对网络平台上出现的各种纠纷,由法庭以外中立的第三方担任解决争议的主体,解决由消费者与网商,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因相应的契约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以及由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一切争端。”ODR模式高效、公平、低成本的特点,使其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争议中。
  ODR有两种操作模式:自动式处理模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在线模式)。自动式处理模式,是由网络软件程序自动完成处理,无需进行公开报价,也无需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参与。ADR在线模式,是与现代网络科技相结合,并通过建立一个虚拟网络仲裁和调解场所来解决争议的模式,它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在线争端解决模式。
  我国对ODR网络争端解决机制还相对陌生,自动式处理模式和ADR在线模式都需要微博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和国家的资金投入来共同营造。在技术尚不纯熟时,可先在微博平台上尝试自动式处理模式,待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反馈时再推广ADR在线解决模式。ADR在线模式的实现,需要微博运营商建立一个由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调解员和仲裁员构成的纠纷调解平台,并且通过收取合理的费用来维持该模式的运作。当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首先应向微博运营商证明其遭受侵权的事实,微博服务提供商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随后被侵权人可以选择通过ODR的自动式处理模式或者ADR在线模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起诉。若当事人的纠纷涉及微博运营商,也可以不选择ODR模式而直接选择诉讼程序。

  结语

  微博作为一个公共交流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种高效开放的互动交流模式。在现实中拥有不同身份的用户,在微博平台上都拥有同等的话语权,可以畅所欲言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微博有限的文本形式,以及其简短性、开放性、裂变性、原创性的特点,为其赢得了无数的拥护者。然而也正因为微博的这些特性,使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了新的挑战。微博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模式来解决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这样才能使微博这一新兴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能够良性的发展。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应号召更多的专家和学者参与进来,健全微博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并共同完善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机制。同时,微博用户、各大媒体及微博运营商都应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微博著作权的保护以及微博的健康发展,不仅依赖于法律的规制,更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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