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国际法规制

关于一些跨国型公司侵犯人权的情况,目前存在着东道国规制、国际软法规制、X《外国人侵权求偿法令》规制、公司自我规制以及母国规制等规制路径。本研究以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国际法规制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国际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提出相

  引言

  20世纪40年代,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跨国企业取得了空前的发展。部分大规模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个综合企业体系,该体系通过直接外国投资或在国外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等从而在全球赚取高利润。同时,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目前,跨国公司的经济内部管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跨国公司也不断加大其与外部经济世界的联系。
  事实上,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跨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实际作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通过自身发展进而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对社会产生了部分消极作用。跨国公司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中赚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也给其子公司所在国的环境和劳动力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关于跨国企业侵犯人权的国际法则理论等的研究,从而取得一些进步,同时出版了大量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中违反人权的管制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简而言之,国内学术界对跨国企业侵犯员工人权的国际法则的探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首先是跨国企业担负的人权责任范围;其次是论述了跨国公司的人权保护问题;然后是对跨国企业在人权范畴内的非法责任的管控权和责任制的研究;最后是跨国型企业在中国或其它所在地区的人权责任问题。
  本文研究对象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国际法规制,综合采用了文本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本文首先从国际人权法角度分析了现阶段跨国公司在人权问题上的现状,并列举、比较各类国际、国内文献,阐明了跨国公司的相关概念、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对象、模式等。本文还梳理了关于跨国公司侵犯人权国际法规制的国际法规则、国际公约及相关文件,比如《世界人权宣言》《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草案)》等,结合实际,得出了对于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国际法规制的改进建议。
  本文的研究要求即是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根据当前仅有的研究情况,研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相关国际性法制,尤其分析国际性法制,同时重点探究国际性规则、国际性公约、国际软法在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促进建议。

  一、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

  早在1947年,蒂姆伯格(S.Tim berg)就曾提出“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的概念,他称之为在许多国家地区运行的私营企业,他认为其特点是超越国家限制和最高决策的一致性。1970年代初期,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这些公司的准则和定义的研究,并于1974年决定统一使用“跨国公司”这一概念。跨国公司的具体含义是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从事国际生产运营活动,并在本国境内设立总公司在世界其他国家区域创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垄断性企业。企业内的实体,不论是以所有权或其他方式联系在一起,都受到其总公司决策执行措施的有效影响,尤其是在信息数据资源、产品销售以及责任义务的分享。[张素芳.跨国公司与跨国经营[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25.]通常来说,跨国公司的定义主要包含两个层面:首先,跨国公司具有一个总部所在的地区,同时所在地区的总部以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方式在其他一或两个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而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司体系;其次,跨国企业的运行模式策略必须具有国际特色,其不会单方面追求某一具体特定地点的最大化利益,而是将整体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即以全球范围的策略体系为其经营目标。

  (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主要理论依据

  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关键推动力量,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中产生了积极影响,进而受到国际人士的广泛好评,同时国际人士通常认为跨国公司下不断发展的经济不断改善了个体享有人权的范围。但是,人们普遍忽略跨国公司的运营或工作策略对人权产生的负面作用。事实上,跨国企业侵犯员工人权的历史由来已久。早期的跨国企业,如英国和荷兰创立的东印度公司,已经开始滥用其在东亚南亚,非洲和美洲范围的权力,颠覆地方XX权力同时践踏当地法则,压榨当地劳动力,并无底线的抢夺当地资源。这一公司甚至还在中国、印度等亚洲地区倾销鸦片毒品,这对当地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人权被侵犯的可能性极大,应该使之承担责任,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
  1.人权价值的普世性
  人权的概念和学说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不断传播和融合,因此一些学者人士提出了“人权全球化”这一名词概念。“人权的全球化的具体含义是人权体制从本区域国家的独立设置和运作过渡到其他地区国家间的合作协议和执行的范围内;与此相关的还有全球性的人权理论、意识形态、概念和学术研究的彼此借鉴和交流[毛俊响,盛喜.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基于横向人权义务的补充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现代人除了在家庭范围内活动,而在家庭范围之外的大多数活动和生活内容都与各种公司紧密相连。跨国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和影响力。无论是在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权、合法劳动权,还是保障其充分就业以及通过生产经营增加社会财富的一系列过程中,都是实现人权的重要前提[]。
  2.权责统一
  实际上,跨国企业依靠其在子公司所属区域的强大经济实力,各种较低价资源成本优势以及垄断市场竞争优势来开展一些侵犯人权的活动,这些侵犯活动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管辖范畴,这实际上表明它们已经享有子公司所属区域的人权。因此,跨国公司在享有其他区域范围的人权责任的过程中也应肩负一定的义务。
  3.利益相关者理论
  20世纪80年代,弗里曼在其出版书籍中第一次阐述了利益相关者学说。这一理论的具体涵义是公司的管理层在制定经济策略时,应充分评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利益人员的合理要求[Florian Wettstien.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Global Justice: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of a Quasi-Governmental Institution[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258,287.
  ]。这一理论是对传统概念的创新,同时特别强调公司的经营目标不应仅仅包括“追求最大程度的利润”,还应该充分明确其社会责任。同时,利益相关人员主要包含公司投资人、债权人员、企业工作者、商品购买者、原料资源等的供应者和地方XX人员等。这些相关人员对公司的运营和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企业在运行决策中必须考虑他们的所得利益。其实,公司和利益相关人员具有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果不能充分保障任何一个利益相关人员的利益,也许不利于公司长期的发展。这一理论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利益至上观点的突破和创新,把企业看成利益的集合体,因此成为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一个基础理论。

  二、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现状

  (一)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模式

  1.跨国公司直接侵犯人权
  该模式是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实体以其自身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东道国或其国民的人权,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开采矿产给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铺设天然气管道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尤其是土著居民的土地而没有给予相关民众适当的安置补偿,甚至强迫搬迁[韩永静.跨国公司与中国供应链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2018.25]。又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实体雇佣童工,强迫劳动,规定过长的工作时间等,侵犯了员工的劳工权益。
  2.跨国公司共谋侵犯人权
  通说认为,共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参与导致他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最终得以实现并需承担刑事资任………”[宋佳宁.国际刑法中公司的共谋行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4):121-128.]国际刑法对共谋行为的定义多集中在各主要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机构的宪章或公约中。总体而言,当今国际刑法认为,共谋行为包括并不限于:帮助和煽动行为、鼓励、命令、计期、取得、忠告、唆使、提供方便以及刺激。跨国公司共谋侵犯人权的主体包括东道国XX,也包括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国际法关于国家和个体合谋的规制同样适用于跨国公司和国家合谋的情况。对于一家跨国企业,如果该企业清楚规章制度而实际上帮助XX侵犯人权,则该公司应根据国际法相规定承担一定的人权责任。

  (二)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类型

  1.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而个体人身权制度不仅包括对个体与生俱来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保护,还包括对社会个体的声誉权、信誉等权利的保障。就民法而言,一个民事个体成为一个完整范围的民事主体的主要原因是它指他拥有不同种类的个人权利。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作为一家大型的代理加工企业,富士康在中国范围内雇佣四十万左右的员工,同时对他们实施严密的管控体系,在四十万左右的工人中,几乎没有人可以获得基本的个人权利。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些员工中的大多数来自其他地方。根据选举法,他们只能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因为空间限制以及成本制约,他们无法真正的行使投票权。
  为了在社会中生存,个体必须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个体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而生存权的含义是指个体能够真正具有社会人那样的正常生活,而不是一个全天不间断工作、没有停歇的机器。同时,个体的健康权不仅包含身体层面的健康,还包含个体心理方面的健康。而对于远离生活居住地到跨国企业工作的工人,管理者形式上设立专门员工服务来回应员工的权利查询,投诉声明和心理咨询等,但实际上起到微乎其微的作用。通常来说,他们早已忽略了员工的心理健康,不仅不给予他们适度的关照,甚至采用错误、极端等的教育管控模式。
  2.劳工权
  普通廉价的劳动力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处于社会经济链的最底层,并具有基本的作用。但是实际上,即使在严格的规定下,有时也会发生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而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与管理层获取经济利益之间具有明显的矛盾[Beth Stephens,the Amorality of Profit: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Human rights,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2,p.11.]。
  截止到目前,肯德基(KFC)、麦当劳(McDonald's)等快餐店在中国创立了3000多家的餐厅,雇佣了将近20万名的中国工人,其中大部分是兼职工人,他们不仅具有廉价的工资,而且还经常加班加点的工作,但这在快餐店中很普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兼职工人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长不能超出5小时。如果超出这一时间限制,相关公司必须在全职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与雇员的劳动关系,同时承担一定的的责任。但是,肯德基、麦当劳等公司中有一定数量的兼职员工,有些甚至和全职员工一样每天工作十个小时以上。此外,大多数兼职大学生与这些快餐店签署了“劳动协议”,但他们无法按时获得,甚至无从获得“劳动合同”。即使已签订合同,这些快餐店也强制规定其可以单方面更改协议,完全是欺凌式的协议。
  2016年,根据Amnesty International和非XX机构Afrewatch共同做的一项调查发现,全球数家大型科技公司和汽车制造商存在在刚果民主共和国(DRC)使用童工开采钴的情况,苹果、三星、微软以及大众、戴姆勒AG等公司都榜上有名。调查报告指出,一家叫做Huayou Cobalt的钴业公司在当地雇佣的童工最小年纪只有7岁,而其在DRC的子公司Congo Dongfang Mining Internatioinal(CDM)则专门负责钴的处理与销售工作。Amensty及Afrewatch对当地87名非正式钴矿员工进行了采访,其中包括了17名童工,他们的年龄从9岁到17岁不等。另外,它们还用镜头拍下了危险工作条件的证据。根据孩子们的回馈了解到,他们每天需要工作12个小时,而得到的报酬大概只在1美元和2美元之间,他们的作业通常都在地面上进行,主要负责从废弃的工业场所或湖泊和河流里收集和清洗岩石。他们得承受住超负荷的工作量、面临身体的虐待并经常会暴露在危险的化学物质和尘埃环境之下。报告称,长期的暴露将诱发肺病甚至死亡。
  国际范围内的劳工机构第八十七号以及第九十八号公约都清晰规定了结社自由以及集体谈判权。实际上,以上两项权利之间有着密切关联。如果工会失去了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谈判协商的资格,结社自由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使员工能够为更好的工作条件与管理层进行谈判,例如安全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基本工资的保障,并为员工提供了与管理层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实际生活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中,违法雇用未达到年龄限制的低龄劳动者是一个主要问题,尤其是在巴基斯坦。Pentland Groups是一家跨国公司,其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以经营运动服为主。它持有数亿资产,其分支机构设立在欧洲,北美,亚洲等地区。该公司在巴基斯坦有大量的供应商,因此它侵犯了当地的劳工合法权利。
  3.环境权
  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各种类型的有害废物,而这些废弃物对个体和生态都具有极大的危害。因为处理销毁这些废弃物工序复杂且成本较高,而且发达国家明令禁止未经处理的有毒废物的随意排放,进而导致目前国际垃圾的转移的情况逐年增加,甚至部分发达国家有意转移到法律体制相对宽松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差不多已沦为跨国公司排放危害废物的垃圾场[赵玲玲.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规制[J].金卡工程,2008,12(9):53.
  ]。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环境污染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丹麦嘉仕伯啤酒有限公司投资的甘肃相关公司在建设初期没有实施“三同时”制度,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而直接排放。十年来,工业废弃物直接排放跨越东天水水水源保护区,给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此外,跨国公司也给其他国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例如印度制造可乐的行为。根据印度科学与环境中心的数据,在该国许多地区,可口可乐工厂为生产饮料水而超过限制的提取地下水导致了附近村庄的地下水枯竭进而出现严重的水源威胁。同时,该公司任意掩埋化学废物,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污染并减少农田收入。问题的核心是,这两家可口可乐公司在印度每天基本免费使用数千万升水。而可口可乐公司生产一升的可口可乐需要将近四升的水,这使3/4的水变成了污水,排放后,它将继续污染剩余的清洁水和农地。
  2019年,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亚马逊被指控严重污染欧洲环境。根据法国环境与能源管理署的数据显示,亚马逊平台上销售的电视机、智能手机、家用电器和服装等商品,占到了法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四分之一,大量货物在运输产生包装废物,对于电子垃圾,亚马逊公司不投入治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4.土著居民权
  土著居民的这一称谓,意思是当代社会的这样一群人,他们具备自己独特的社会文化以及规则,世代居住在同一区域,代表一种独特的社会群体。从18世纪中期开始的250年间,商业的全球化发展导致了许多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社会的额消失,造成了巨大的资源短缺和生态灾难。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入侵者强迫土著居民劳动,通过“税收和惩罚”来学习劳动的尊严,土著居民仍被其他措施强迫参加劳动。此外,在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已经出现环境普遍退化趋势,包括资源耗竭、土壤流失、动植物灭绝、以及其他一系列先前看不到的令人烦恼的变化。这一切给土著居民的生态环境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与此同时,他们也不再对文化自治感到满意,它已在全球化进程中失去[陈薇薇.论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2.13
  ]。在重要经济变迁的影响下,家庭生活已被打乱,先前的社会控制已经失效,社会示范的许多指标,如酗酒,犯罪,行为不良,自杀,精神错乱和绝望,都在增加。

  三、跨国公司侵犯人权国际法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方式导致规制不足

  对于国际法而言,其内容通常只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原则性叙述,因此便需要通过国内法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解释。对国内法而言,在其制定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一般而言,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各个国家的适用性较弱,其具体的制定规则较为适用于制定法律的主体,对个人以及组织结构较为不适用。总而言之,对国内法而言,在其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国际法的总体原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个国情的法律法规,更高效的行使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当前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方式上存在不足,导致国际法的一些规定难以转化为国内法,其效力也大打折扣。从法律层面上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时产生“水土不服”等,其中比较普遍的是不适应该国的实际情况或者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产生冲突。
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国际法规制

  (二)软法的自愿导致国际法规制效果打折

  软法,主要代表其具体的执行无法通过强制措施进行保障的一种法律。与软法相比,硬法的执行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进行保障,这是软法与硬法的最大区别。国际法因为规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其规定中有大量自愿性规定。对于国际软法而言,其具有的灵活性特征,使其在现实生活执行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适应性较强。对于国际条约而言,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对制定主体要求较高,条约制定较为精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国际条约相比,国际软法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界定性较弱,容易出现变化,也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软法实行的过程中,适用性以及合理性较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也正是这些必要性和合理性致使一些对自由裁量的不合理使用产生不良影响,使得国际软法在发挥多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影响国际法的效力。

  (三)国际法的执行存在阻碍

  国际法的执行的障碍主要存在于三方面,一是主要在于国际法自身存在的不足,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各个国家适用性较弱。二是主要因为,国际法针对的主体是各个国家,涉及范围较广,关系较为复杂,一旦国际法涉及自身利益问题,许多国家往往以自身利益为主,国际法对其无法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三是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度不够。当某个国家违反国际法时,国际组织并不具备足够的强制执行力,无法发挥国际法真正的作用。为了提高强制执行力,国际联盟应运而生,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国际联盟盟约》,并根据盟约规定,国际联盟尝试对一些违反盟约的国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制裁,但效果确不如人意,导致了制裁失败。简言之,国际法完全实现强制执行的基础尚不充分。

  四、完善规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建议与对策

  (一)推进和完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体系

  对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制定,需要各个国家参与其中,并对人权公约的制定和批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国家而言,其作为国际法的参与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与各个国家进行友好的沟通交流,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推动双方共同发展。对于国际法而言,在各个国家中,起着一定的桥梁作用,对各个国家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为双方的友好合作提供支持。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仅仅作为一个企业,并不需要适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但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侵犯人权的问题上愈演愈烈,在其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侵犯人权,违反相关劳动协议等问题,损害了人们的权利。面对这种情况,便需要各个国家共同对国际法进行不断的完善,弥补漏洞,对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进行相应的规范,保护人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推动国际公约在各国国内的准确落实

  遵守国际条约、公约,是每一个国家的责任。世界建立一定的规则秩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类的生活更加有序,也避免各个国家产生纠纷,引起战争,保障人类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也正因为如此,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条约、盟约以及公约等,要求各个国家遵循并执行。
  对于国际条约而言,其执行效力在各个国家中居于首要的地位,比国内任何法律都要优先,包括宪法。在欧盟法的法律制定中,要求欧盟法必须处于第一选择地位,即使出现与国家自身法律相冲突的问题,也需要以欧盟法为主,当然,各个国家可以结合国际法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法律规范,避免与国际法造成冲突,对自身国家也有着更好的指导效果,促进国际公约的科学应用。

  (三)重视国际软法的发展与应用

  冷战结束至今,国际软法随着国家间关系的日益密切不断发展。与硬法相比,国际软法不能运用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际软法更为灵活,可应国际局势、国家关系的变化做出较为快速的应对。但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国际软法而言,其具备较好的全球治理能力,但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需要借助动态的运行过程。同时,实现对全球各个国家的规范管理,主要依靠于国际法等相关条例的制定,对全球各个国家有着一定的约束管理能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全球环境,促进全球的发展。对于国际软法而言,其运行机制主要存在两方面特征:第一,国家软法在各个国家中起着一定的桥梁作用,根据双方的利益以及诉求,进行沟通协商,达到一定的平衡效果。第二,国家软法的制定主体以及实施主体都为各个国家,这也表明了国家软法实行效果的好坏在于各个国家的执行力,主要的依赖于社会以及自然规律等产生的一种社会压力,因此,需要各个国家提高重视程度,增强各个国家的国际责任感,促进国际软法自愿性规定在各个国家内部落地生根。

  结语

  随着国际化的快速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展了跨国贸易,成立了跨国公司,对世界的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跨国公司的日益增多,侵犯人权的问题愈演愈烈,引起了国际和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一般而言,跨国公司资金较为雄厚,规模较为庞大,影响较为深远,其应该对其侵犯人权的责任进行承担,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制定规范的法律法律对跨国企业进行约束,许多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都在为此进行努力,但由于跨国公司并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相关资格,因此并不适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也这也导致了很长一段时间内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范的缺失,当前,对于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的认定还仅仅依靠于社会和国际组织带来的压力,一直并未确定。本文针对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方式导致规制不足、国际公约能否在国内得到执行存在疑问、软法的自愿导致国际法规制效果打折;针对则三方面笔者提出了三个建议:推进和完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体系、推动国际公约在各国国内的准确落实、重视国际软法的发展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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