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数量不断递增,但老年人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提高,身体也逐渐开始衰老,这些特殊性都导致老人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社会需求,由于如今的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子女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没有时间和精力去陪伴老人,老人独居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长期以往,不利于老人的精神健康,也会带来一些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帮助老年人解决在精神赡养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精神赡养的有关内容,但法条规定得太宽泛,也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致于法官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难以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判决,有的案件即便判决了也因难以执行而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没有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影响。
本文从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入手,首先对谨慎赡养老人的概念进行了具体阐述,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的实施和保障情况,指出了落实老年人精神赡养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引发关于该问题的深入思考,提出我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老年人;精神赡养;精神慰藉
引 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全球老龄人口数量不断递增的背景下,我国老龄人口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的特点,而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却在下降,生理机能也开始退化,由于老年人自身健康状况和社会角色的改变,极容易遭受许多不良的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困扰,变得悲观、焦虑和孤独。需要精神上的关怀。当今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子女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常会忽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而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精神赡养不到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日渐显露,也导致老年人的精神权益很难受到保障。
2013年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调整并开始正式执行,该法首次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执行赡养义务的必然要求。该法的执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精神赡养上的问题,该法的主要特点就是规定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也可以看出,精神赡养包含了很多方面,他是一切维护老年人精神权益活动的总称。对该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精神赡养指的是尊严、内心的安宁和情感上的慰藉这三个方面,因此,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这方面的内容,更注重精神上的沟通、慰藉。这也进一步说明国家和社会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也赋予了精神赡养更多的含义,不仅仅是道德,更是一项义务,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并没有严格划分责任,只是以倡导的形式出现,这也为其实践增加了难度。本文主要根据这些问题,将精神赡养作为研究的大方向,从法律保障和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展开具体的研究,分析了精神赡养的实际状况,指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一)精神赡养的内涵
首先“赡”在《说文解字》里提到这样一句话:“赡,给也。从贝詹声。”在古代,赡字的偏旁是贝字旁,贝是一种货币流通的媒介,这就说明赡强调经济层面的支持,《新华字典》也解释了赡的意思,即供给人财物。儒家的传统文化强调“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的具体含义为,可以将孝划分为三个等级,赡养父母是最基本的孝,其次是不让别人侵犯侮辱父母,最高等级是包含以下两个等级的同时,还要让父母受到尊敬。古人认为的“养”有两个方面,一是养身,二是养志,这就说明了赡养涵盖了物质和意识两个层面。
自“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学界对精神赡养有各种各样的解读,部分学者将家庭生活看作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关键,他也是保障老人精神权益的核心所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精神赡养是老年人享受精神安慰的一种身份权利。这些观点完美诠释了精神赡养的含义。
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和整理,我认为精神赡养是子女尽最大努力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使他们的精神生活需求得以满足,让他们感到愉悦、开心。精神赡养的主要内容是尊重老年人的个性和意志,了解老人的心理,向被赡养人传达思想和感情,并采取真诚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来对待被赡养的老人等等,其本质是敬重、爱戴和尊重老人。
精神赡养是健康老龄化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卫生组织在1999年时首次阐述了“积极老龄化”这一重要思想,随后也对其进行了延伸,提出了“健康老龄化”这一观点,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使用。以提升老年期生活质量做为积极老龄化的目标,在我们面对老龄化的大时代到来之前,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尽可能优化其健康、社会参与的过程,为独居老人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小善事,丰富他们的生活,让其精神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随着老年化的不断加剧,“健康老龄化”这一概念也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老年化的形式不断加剧,“健康老龄化”这一观点,也成为学者们重点讨论的对象。老年人的健康保障,并不仅仅指的是吃饱穿暖这种最基本的物质保障,还包括主动关心他们的精神状态。当今社会和现代科技的进步越来越迅猛,而一些老年人与社会的接触又太少,好比现在年轻人无论是出门买东西还是出去游玩,都只需要携带一部智能手机,而大部分老年人根本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就算教他们使用过很多次,他们还是会忘记,甚至有新闻报道,一家医疗机构只支持线上挂号,老年人因没有电子产品而无法就医。在武汉刚发现新冠病毒之后,全国各地为了有效抗击疫情都纷纷封路,实行居家隔离,一个星期只能出门买一两次菜,而进出超市都需要提供十四天的绿码,有些老人由于经常独居,儿女都不在身边,也没有人能教他们使用智能手机,最终因不能提供绿码被拒之门外,他们感到无助和无奈,感到越来越跟不上社会发展,因此,如果我们忽视他们的精神需求,盲目的给予老人经济支持,他们仍旧会感觉不到幸福。只有当赡养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支持和日常护理的保障下,还能照顾他们的精神需要,履行相应的慰藉义务,尽可能的多陪伴他们,使他们体会到精神愉悦、身心舒畅,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我国的健康老龄化。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也伴随着深刻的社会问题,现在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都逐渐成为独户住宅。居民与居民之间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每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小世界中,不交流不来往,其实这种生活方式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不利的。因为大多数老年人在子女求学或成立家庭后就开始了独居,他们时而会感到生活的空虚。在这种环境下老年人更需要精神慰藉。与物质支持相比,“精神赡养”是不可忽视且独特的。“独特”也说明其含义不仅仅指的是物质和经济,它是一个需要单独探讨和解决的问题。“重要”是因为精神赡养与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他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指数以及生活品质。现代长寿论明确指出:情绪对身心健康有着重大影响,坏情绪和恶劣的心境对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最大。
2、精神赡养更能体现人的尊严
引 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全球老龄人口数量不断递增的背景下,我国老龄人口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的特点,而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却在下降,生理机能也开始退化,由于老年人自身健康状况和社会角色的改变,极容易遭受许多不良的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困扰,变得悲观、焦虑和孤独。需要精神上的关怀。当今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子女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常会忽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而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精神赡养不到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日渐显露,也导致老年人的精神权益很难受到保障。
2013年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调整并开始正式执行,该法首次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执行赡养义务的必然要求。该法的执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精神赡养上的问题,该法的主要特点就是规定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也可以看出,精神赡养包含了很多方面,他是一切维护老年人精神权益活动的总称。对该法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精神赡养指的是尊严、内心的安宁和情感上的慰藉这三个方面,因此,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这方面的内容,更注重精神上的沟通、慰藉。这也进一步说明国家和社会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也赋予了精神赡养更多的含义,不仅仅是道德,更是一项义务,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并没有严格划分责任,只是以倡导的形式出现,这也为其实践增加了难度。本文主要根据这些问题,将精神赡养作为研究的大方向,从法律保障和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展开具体的研究,分析了精神赡养的实际状况,指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一)精神赡养的内涵
首先“赡”在《说文解字》里提到这样一句话:“赡,给也。从贝詹声。”在古代,赡字的偏旁是贝字旁,贝是一种货币流通的媒介,这就说明赡强调经济层面的支持,《新华字典》也解释了赡的意思,即供给人财物。儒家的传统文化强调“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的具体含义为,可以将孝划分为三个等级,赡养父母是最基本的孝,其次是不让别人侵犯侮辱父母,最高等级是包含以下两个等级的同时,还要让父母受到尊敬。古人认为的“养”有两个方面,一是养身,二是养志,这就说明了赡养涵盖了物质和意识两个层面。
自“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学界对精神赡养有各种各样的解读,部分学者将家庭生活看作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关键,他也是保障老人精神权益的核心所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精神赡养是老年人享受精神安慰的一种身份权利。这些观点完美诠释了精神赡养的含义。
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和整理,我认为精神赡养是子女尽最大努力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使他们的精神生活需求得以满足,让他们感到愉悦、开心。精神赡养的主要内容是尊重老年人的个性和意志,了解老人的心理,向被赡养人传达思想和感情,并采取真诚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来对待被赡养的老人等等,其本质是敬重、爱戴和尊重老人。
精神赡养是健康老龄化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卫生组织在1999年时首次阐述了“积极老龄化”这一重要思想,随后也对其进行了延伸,提出了“健康老龄化”这一观点,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使用。以提升老年期生活质量做为积极老龄化的目标,在我们面对老龄化的大时代到来之前,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尽可能优化其健康、社会参与的过程,为独居老人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小善事,丰富他们的生活,让其精神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随着老年化的不断加剧,“健康老龄化”这一概念也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老年化的形式不断加剧,“健康老龄化”这一观点,也成为学者们重点讨论的对象。老年人的健康保障,并不仅仅指的是吃饱穿暖这种最基本的物质保障,还包括主动关心他们的精神状态。当今社会和现代科技的进步越来越迅猛,而一些老年人与社会的接触又太少,好比现在年轻人无论是出门买东西还是出去游玩,都只需要携带一部智能手机,而大部分老年人根本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就算教他们使用过很多次,他们还是会忘记,甚至有新闻报道,一家医疗机构只支持线上挂号,老年人因没有电子产品而无法就医。在武汉刚发现新冠病毒之后,全国各地为了有效抗击疫情都纷纷封路,实行居家隔离,一个星期只能出门买一两次菜,而进出超市都需要提供十四天的绿码,有些老人由于经常独居,儿女都不在身边,也没有人能教他们使用智能手机,最终因不能提供绿码被拒之门外,他们感到无助和无奈,感到越来越跟不上社会发展,因此,如果我们忽视他们的精神需求,盲目的给予老人经济支持,他们仍旧会感觉不到幸福。只有当赡养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支持和日常护理的保障下,还能照顾他们的精神需要,履行相应的慰藉义务,尽可能的多陪伴他们,使他们体会到精神愉悦、身心舒畅,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我国的健康老龄化。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也伴随着深刻的社会问题,现在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都逐渐成为独户住宅。居民与居民之间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每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小世界中,不交流不来往,其实这种生活方式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不利的。因为大多数老年人在子女求学或成立家庭后就开始了独居,他们时而会感到生活的空虚。在这种环境下老年人更需要精神慰藉。与物质支持相比,“精神赡养”是不可忽视且独特的。“独特”也说明其含义不仅仅指的是物质和经济,它是一个需要单独探讨和解决的问题。“重要”是因为精神赡养与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他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指数以及生活品质。现代长寿论明确指出:情绪对身心健康有着重大影响,坏情绪和恶劣的心境对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最大。
2、精神赡养更能体现人的尊严
精神赡养不仅是要满足亲人的“自尊心”,还要尽可能的了解亲人情感方面的需求。在赡养老人时,比较重视精神方面的赡养,会提高老人生活的质量,使老人更加快乐,心理更加健康,注重精神方面的赡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物质的赡养,平衡家庭的收入,使赡养老年人的生活负担减轻。被赡养人也会感受到来自子女的尊重,在赡养老人时,不重视精神方面的赡养,会让整个赡养的过程更偏向于物质层面,没有平衡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需求,被赡养人情感方面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精神赡养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灵就会被孤独感和寂寞感充斥,很有可能导致老年人出现心理失衡的现象,产生心理负担,从而影响心理健康,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维持赡养的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赡养人的负担,主要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负担。由此可见,精神赡养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并且相较于物质赡养而言,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理论分析
(一)儒家的孝道观念
儒家讲的孝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要养父母之身,而且要养父母之心、父母之志。由此可见,古代所讲的孝也是具有意识层面的,古代关于孝的有些观点不仅在当时影响广泛,被一代代传承,而且还为当今我们家庭生活的和谐提供了参考。儒家观念里的“孝”,其合理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要承担起父母的赡养责任。在《尚书·酒诰》里有明确的句子表达出这一层面的意思。“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这句话主要是指臣民可以在土地里不分昼夜的耕种,主要是因为家中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去其他集市开展贸易工作,也是因为家中有需要赡养的父母。这主要指出从道德层面去赡养父母。《诗经》中也有许多子女要承担父母赡养责任的语句,主要指出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同样有义务赡养父母。《孝经》是儒家的经典作品之一,书里主要的价值观是每个人都要承担起父母的赡养责任,这是一种孝道。由此可以看出,赡养父母是儒家的主要思想之一,不单单用道德去规范子女,更用法律强制规范子女,若不履行孝道,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父母要恭敬,在许多人眼里,赡养父母就是单纯的尽孝心,孔子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把孝等同于养,背离了赡养的目的。家禽和父母有较大的差异,往往用养来形容家禽,如果用养来形容父母,就是对父母的不恭敬。侍奉父母,重要的是重要的是孩子要向父母表达真诚的敬意,给父母心理关怀,让他们感到快乐。孔子认为物质的满足只是形式,真正的孝是从情出发,到父母心理上的舒服才是孝。换句话说,就是孝是心理关怀。还有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孔子曾言“无违”,主要是指不违背“礼”,那么究竟礼的含义是什么?是情感方面的,不是物质方面的,不是金钱。孔子曾经说过“生,事之以礼。”这句话主要是指在孝敬父母时,首先要对父母恭敬,礼主要的含义是尊敬父母。通过论语里的篇章可以看出,相关的仪式也是礼的主要内涵之一,但源发于情。也就是说,儒家文化本出于情,而不是死板的规定。可见,儒家认为最高层次的孝道是尊敬父母,相比“养”而言,“敬”才是更根本的。要尊敬老年人。儒家文化里孝不单单指子女对父亲的孝,而是作为小辈要尊敬整个家族的长辈,主要体现的诗句是“入则孝,出则弟”,这句话主要是指,在自己家里要孝敬自己的父母,在自己家外要学会尊敬长辈,儒家文化还强调家庭敬老这一概念。从古至今,我国的社会受儒家影响较深,爱护老人、尊敬老人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主要体现的诗句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句话俨然已经变成人们尊老的标准,从儒家的角度出发,只有做到上述三点,才可以称之为“孝”。综上,孝应该更多的是心理关怀,是子女怀着对父母的感恩而对父母关爱,而不是强制赡养或只注重物质赡养。我们应该尊重父母,与父母平等的交流,和谐相处,真正了解父母的精神需求,让家庭关系走向和谐。让父母感受到精神的慰藉。
(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实现自我、尊重的需求、情感的需求、安全方面的需求以及生理方面的需求共同组成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主要是按照重要程度从高到低进行排列。人们的潜在都渴望这五个不同级别的需求,但是在不同时间段显示的不同需求的紧迫性不同。默认情况下,当满足基本需求时,激励效果会降低,不再保持主导地位,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将低层次的需求被高层次的需求代替,在低层次的需求已经满足的情况下,这一层次的需求就难以激发人们展开行动,只有更高层次的需求,才能激发人们展开行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首先是低层次的需求,由低层次逐渐向高层次演进,马斯洛指出只有在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才能满足较高级别的需求。如果没有满足某个层次的需求,可能会一直处于该需要层次,直到被满足为止,两者具有不可逆性,因此高层次的需要比低层次需要的价值更大。
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丰富,对于一部分老年人来说他们是可以拿到退休费的,解决温饱和日常生活的开支不成问题,XX对农村老人还有社会保障的政策,所以老年人的需求层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安全层面和生理层面,他们的需求已经由低层次逐渐向高层次演进,他们追求精神层面更高的需求,希望和自己的子孙和睦相处。当子女在异乡工作、上学时,虽然不能每天回家陪老人,但现在科技和通信这么发达,子女可以多和父母打电话或是视频电话,多与老人沟通交流,他们就会感觉到自己的子女犹如就在身边,他们的心理也不会空虚和焦虑。
对于身体机能日益衰退的老年人而言,源于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尊重,可以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并且通过发挥余热来,赢得生活中的满足感。当前我国社会的老年人能够有这样高层次的想法,也从侧面体现出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正在不断的推进,嗯,帮助老年人赢得尊重社会满足感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如果连XX和社会层面都忽略了老年人的这些基本需求,那么就会导致一些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现象出现,所以也应该不断重视将精神赡养法纳入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作用。
(三)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合理性
现在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注重精神赡养所带来的愉悦感受。甚至很多老年人,因为子女忽视了精神赡养而以此将子女告上法庭,经济层面上的赔偿倒在其次,最主要的还是希望儿女能够定期去家里盼望,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满足。有专家经过调查后认为精神赡养维权案件的出现,暴露出赡养途径正在发生变化,现在很多老年人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和子女在精神上的交流而获得愉悦的精神体验,并且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享受这种情感上的需求的权利。
直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完成之前,是否应该把子女经常回家正式列入法律罚款之中依然面临着来自社会和法律专业领域的诸多争论;这些问题在新法颁布之后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依然对围绕这一内容的适用性和具体解释。为此新浪网就曾经专门做过专题的民众调查, 征集了1678票的有效票数, 其中有近75%的民众认为应该吧,长期父母家探望,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条款列入到相关的法规之中。因为这项内容本身就体现了在精神层面上对老年人的关怀,正式立法之后更是可以督促子女经常回家陪伴老人。而另一部分,反对者则认为,子女是否回家看望老人属于道德层面的事情。只能依靠道德调整,法律不能对此加以规范。
支持新法的人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就对赡养所应包括的4大块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首先是物质方面的给予,其次是日常生活中的照料;再次是精神上的抚慰;最后是满足老年人的一些照顾需求。而除了第1项包含了基本的物质元素之外,其它的三项都和精神层面息息相关。所以我们也能够看出,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对精神赡养进行解释,但是实际上已经对赡养所包含的两项内容进行了规范,也就是物质和精神两不耽误。而且这几年老年人赡养方面的矛盾日益明显,“常回家看看”入法也就成为了必然趋势。
三、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思考
(一)我国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现状
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使我国越来越重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养老、尊老、敬老方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对子女必须赡养父母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精神赡养方面的法律内容却只是进行了笼统的介绍,将重点还是放在了以物质为基础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到202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文简称《保障法》)就已经正式实施了8年了。而关于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保障法》在14、18条有了充分的重视。
《保障法》详细区分了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并且制定出了一系列和精神赡养需求相匹配的具体实施细则。而且还站在宏观的,国家和社会层面对老年人所应该享有的,全力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尤其是对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老年人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这反映出了国家在给老年人提供充足的土壤,能够让他们发挥余热。这些法律规定也从另一个角度,对精神赡养的内容进行了界定。是对当前日益紧迫的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所给予的积极的回应。也反映了我国在法律制定上所体现出来的预判性和时代性特点。我国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也同样参照《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司法理念,并能够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他从心理调节和居住环境保障两个方面对老年人心理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地制宜的提出鼓励亲情住宅和老年人宜居住宅,来拉近子女和老年人之间的距离,对子女,照顾老年人提供距离上的便利性,同时也将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作为的一个关注点,尤其是失独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除了这些包含鼓励性内容的法规之外,还对精神赡养进行了创新,最典型的是《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它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老年人向法院提出精神赡养类案件,并且申诉之后的实际履行问题进行了探索,尝试着将个人征信同执行情况相联系,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够履行直接规定的,赡养义务的话,将会对自己的经济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正是这些不同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补充,其中尤其针对精神赡养的提出了明确的赡养规定,也是对新法中规定的精神赡养义务的肯定。
由此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投入的关注度持续增大,但在相关的立法层面而言对此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面临难以执行的困境,无法真正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的精神权益。
(二)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精神赡养无法量化,判决难以执行
目前关于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条文,大部分只是停留在柔性的倡导条文上,更多只是体现在相关的道德伦理的倡导和宣传上,并没有更深一步的规定标准,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更是无法可依。所以近年来频发出现关于父母精神赡养上的纠纷案例,对于审判法官而言往往只是爱莫能助。与此同时在各地法院对该种类型的审判裁决其实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很多情况下法官只能凭借人道主义的审判原则去审理。甚至有法官直言不讳地说,对于该种类型的案件审判难度极高,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提出子女的精神赡养到底该如何定义和衡量。而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这项养老规定只是从宏大的原则上做出规定,在具体的规定上并没有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子女做出何种惩戒规定。在很多实际的案例中,尽管老人在法庭上能够胜诉,可当回到家庭生活却引发了老人与子女间出现情感上的不合,由此引发父母子女间的语言和肢体上的冲突不在少数。相信当事人闹上法庭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诉讼,而是父母需要得到子女发自内心的关怀和理解,就算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样的结果往往无法让双方满意,甚至对老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更大,相反会削弱司法判决的权威。如此看来,与其闹得家庭不和,反倒放任不管倒是最佳的选择。总而言之,此类型的案件审理中,任何一方都是输家。
2、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由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较短,出台的一些政策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要让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诉求得以实现,就需要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加以配合,否则保障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就只是空喊口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就说明大多数距离父母较远的子女每年或许只能利用年休假回家1次,法律规定带薪休假时间太短,要求太高,很多上班族根本做不到法律要求的“常回家看看”。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而言带薪休假困难自不必说,但就连工作了20年的人每年都只有15天的带薪假,试想又有多少人的工作能稳定在十几二十年,现实生活中,社会竞争压力大,近年来经济效益不好,很多年轻人不得不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对老人的照料自然减少了,再者资本压榨劳动力也是常有的事,加班加点已经成为打工人的家常便饭,很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落实“带薪年休假”方面存在困难。因此子女在工作和家庭的时间得不到合理的分配,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自然得不到解决。
再者,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比较小,我们常说的探亲假,其实真正享受过的人并不多,大部分探亲假面向的对象更多只停留在体制内部人员。在涉及到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民团体。但是即便如此,“体制内”的人也很难享有这一假期。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有关探亲假的相关法律条文时至今日从未发生变动,甚至大部分人都不记得有这种类型的假期。从相关数据调查显示,仅有十分之一的人知道探亲假这个假期的福利,说句实话,谁又不想常回家看看,让父母经常独居、无人照料。只是形势使然。
即便在相关规定上做出了“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可真正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毕竟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中,并没有专门的权利保护,更没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受到何种惩戒,这样往往造成探亲假这个福利被“束之高阁”。
精神赡养的法律意识薄弱根据收集的资料显示,自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以来,我国农村关于精神赡养案件的纠纷不降反升,案件量也远多于城市,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惠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老年人的民事案件4000余件,其中“精神赡养”类案件又占了很大部分。
在过去的两年中,“老有所依”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社会热点,如何实现这一点却一直是一个社会难题。有些人以为,老有所依就是让父母不愁吃不愁穿,为父母提供最佳的物质条件,给父母买房、买车、给钱就是尽孝了,他们往往只意识到了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而精神赡养却被忽略。最终心安理得的将老人家一个人丢在家,光给钱似乎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是钱并不能解决老年人需要情感交流的根本问题,他们不明白其实老人大多觉得生活过得去就可以了,不是很在乎物质生活多么富足,父母更希望子女有空能够常回家来看看,哪怕是打一通电话问候他们,聊聊日常,跟他们分享一下工作和生活。就能让他们心情愉悦。简单的把老有所依曲解成老有所“居”,最终空巢老人自然也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包括社区对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关注度也很低,大部分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物质赡养的层面,例如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都是在强调物质层面,农村老人的娱乐活动基本上就是种种菜、打打牌,基本没有丰富的社区活动,甚至提起十几年前的戏曲老人的心中都是怀念,因为现在很难看到社区组织搭台唱戏的老年活动,保障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不仅需要亲人的支持,也需要乡XX、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的支持,尽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业余活动,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
(三)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的建议
1、量化赡养义务,明确看望周期
俗话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老年人年纪越大,内心越需要精神赡养,很多时候他们对子女回家的期盼程度远远高于物质上的赡养,以抚慰老人独自在家的孤独感和对远离家乡子女的关心。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涉及到精神赡养的相关问题还要从《婚姻法》中对的相关规定,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离婚的父母也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利,可是反过来为什么子女却没有对父母的探视权利。其实如果双方在这项权利上达成一定程度的理念和思想共识,在相关的案件判决上则会显得轻松许多。
同时,我们还需要更具备可执行性的精神赡养的相关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对精神赡养的界定和相关义务并不明确。落到实处来说,子女去探望父母多少次算是尽到了精神赡养的义务,单就这项规定就无法可依。从我国整体的法律机制发展来看,普遍对于精神赡养的界定都相当模糊,因此,我们需要学习欧洲一些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对子女经济和居住距离的进行明确的规定探望父母的时效性,其中相关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时间和次数。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赡养老年人的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来看,周期定为两个月是比较合理的,但对于与父母同城居住的子女,或距离父母较近的子女,应每两个星期利用双休假期回家看望父母一次,我认为这对于就近居住的子女来说并不是难事,实行起来也具有可操作性。此外,除了“老人节”还可以把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作为“经常”看望老年人的周期。
加强精神赡养的立法,明确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需要更加先进完善的立法来应对当前的局势。早在十几年前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老年人的赡养更多集中在物质上的赡养,但其中并没有对精神赡养明确的规定,甚至对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做出明确的惩罚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年人在物质上逐渐得到满足的当下,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而子女一旦违反精神赡养的规定,可以根据精神损害作为参考依据做出相应的赔偿。这样或许能让老年人在面对子女为尽到精神赡养义务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把道德责任变成一项法律义务。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无法尽到精神赡养义务的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老年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而作为法官在针对这类案件的时候也可以有法所依,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降低司法实践难度。
3、完善探亲休假制度,落实相关福利政策
要实现“常回家看看”,可以适当改变“带薪休假”的时间和次数,其实在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中可以将瑞典的《劳动法》作为参考依据,瑞典的企业员工只要满足6个月的工作时长,就能够享受相应的休假,且这个假期的时间长达一个月左右。甚至瑞典的法律中还将放弃休假的行为列为违法的行为。对比起来我国的“带薪假期”其实是比较少的,我们在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同时”,不妨多为子女们回家创造条件。
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的保护,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具体体现在将探亲假落到实处,并且要扩大探亲假适用的范围,让不在“体制内”的人员也可以享有探亲假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保证企业员工享受探亲假的权利,并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真正发挥探亲假的实质性意义,以扣薪或增加工作量的方式使得年轻人不敢请、不愿请而“望假兴叹”。国家甚至可以适当的规制用人单位,制定惩罚机制,对侵害员工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把放弃探亲假的行为违法化,以保障使常回家看看变得不再困难。
4、丰富普法教育形式,加强尊老敬老的社会宣传
在法律中规定“常回家看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制定法律,使法律发挥它的教育作用,引导子女主动去关心、爱护自己的父母。各级工会、老龄协会、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应当运用各种与法律普及有关的教育和宣传手段,通过年轻人广泛使用的社交平台和多媒体平台不定时推送普法视频、经典案例等,改变子女固有的赡养老人的思维,让子女意识到精神赡养不再是没有约束力的道德责任,而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法定义务;除此之外,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的时候,基层社区、等方式加强老年人实际生活中的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以此推进我国的家庭观念上的改善,为老年人营造和谐良好的生活氛围,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居委会、村委会在平时也可以适当的多组织老年活动,最后把“老有所依”变为“老有所乐”。
结 语
在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老龄化已成为必然,由老年人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我国对于精神赡养还没有构建一个完善的体系,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立法尚未作出圆融自洽的规定,但我国有关精神赡养的案件却日益复杂,可诉性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加上法律并没有细化不履行精神赡养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此相关的问题也不可能全部于法有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见,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虽然不再是一个新概念,它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但将精神赡养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是当前的必然趋势。
新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精神赡养问题,这是立法对这一问题作出的一大进步,但它仅具有宣示、教育和倡导的作用,对于日益复杂的精神赡养案件,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很好的规制它,我认为,在我们学习其他代表性国家的精神赡养法律规定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政策等鼓励子女履行家庭赡养以及精神赡养义务,在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之下,一方面在理论上加强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研究,为完善立法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当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上升到诉至法院的地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再出现无法可依为由驳回相关诉讼申请,真正应当做的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法律对精神赡养这类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完善我国的精神赡养制度是一个持久而循序渐进的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我们需要一步步的探索,不断发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慢慢成长。
参考文献
著作类
- 张守德:《老年人口需求研究 老年人物质及精神赡养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
- 肖金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 陈露晓:《老年人持有的心理期待》,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
- 郭厚全:《孝文化与老年学论稿》,鹭江出版社2016年版。
杂志/报刊文章类
- 徐慧娟、刘苗:《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规制的完善》,载《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36期。
- 张玉良:《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障困境探析》,载《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20年第4期。
- 董夏莹、胡椿:《城市老年人精神赡养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探析》,载《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 赖芸池、方娱:《关于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实问题与法律救济》,载《赢未来》2017年第32期。
- 张岩:《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研究》,载《山东青年》2018年第12期。
- [10] 刘素君、田雅倩:《论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问题》,载《企业导报》2014年第12期。
[11] 高瞻:《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研究》,载《金田》2013年第7期。
[12] 赵大华、杨盼盼:《老龄化背景下精神赡养权的保护困境与实现路径》,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11期。
[13] 黄燕、许静:《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司法保护》,载《江苏法制报》2011年12月1日第A07版。
[14] 张翠娥:《重视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载《团结报(北京)》2019年2月26日第06版。
学位论文类
[15] 侯伟:《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2015年东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66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