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摘要

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离婚虽然只是特定个体的个人事务,但众所周知的是,离婚也导致越来越多社会问题的出现,无疑给社会的安定和后代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实践中,男女双方离婚,不单纯涉及夫妻间的感情问题,更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现实问题。本文围绕离婚中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在现有的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案件的审判,分情况对离婚诉讼中比较常见的几类房产分割纠纷进行分析。本文除绪论、结语、致谢外,正文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对于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的含义、原则、及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离婚案件中几类常见的房产及权益的分割,通过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按揭购买的房产、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产等四种房产类型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属认定及分割进行研究,结合现存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我国在离婚中房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离婚;共同财产;房产分割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在这个发展快速的社会,婚姻家庭因离婚而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社会的问题,且离婚率一直有着上升的趋势。因此,离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就需要分割,过去,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或者农作物的收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收入,夫妻财产只是一些有限的生活日常用具;现在,夫妻财产有了很大的变化,财产的种类也是多元化、负责化。

离婚时,房产分割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然而,房产这一标的物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其类型比较多样,购置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还存在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等各种问题。房产分割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更加激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简单,对房产分割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增加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针对社会中争议比较大的房产分割问题给予明确的权属划分,为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提供了统一的裁量标准,但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现实问题,仍不能尽善尽美,也引发一些学术界及社会的热议。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如何认定和处理好对财产尤其是房产尤为重要。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加快,离婚率的升高,无疑给社会的安定和后代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从理论上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作为不动产的房产的争夺更是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加上房产的价格不断攀升,房产越来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财产形式。房产的分割问题开始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并成为现实生活中离婚纠纷中核心的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维护自己对于房产的权利,这些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在审批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夫妻离婚纠纷时财产尤其是房产问题,对维护社会的和谐有着重大意义。

 (三)以往文献综述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争议问题,而由于离婚率的不断增高以及房产分割的多样性,我国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度的研究。学者们基于我国婚姻领域现实问题的考量,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赵刘样学者在2017年提出当代中国婚姻正在经历明显的变迁,在离婚案中,当事人关于房产分割的争议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有密切的关系。通过大量的判决书来分析实践中房产分割的复杂性,认为离婚房产分割中家庭政治现实的实质上是法律与社会中“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的纠葛,其现实复杂性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3]康娜学者在2015年提出,在房价飙升、离婚率不断升高的背景下,房产分割已成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问题。作者以“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这一角度展开进行论述。[4]

 二、离婚案件中几类房产及权益的分割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即由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结婚前清偿个人贷款或者全款购买房产,且在结婚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该房产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就已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也就是在婚后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财产的效力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购房,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不可请求对婚前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

面对我国飞涨的房价,大部分的婚前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弱的,没有能力付首付购买房产,于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对于出资买房的归属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随着离婚率的大幅度提高以及房屋不断的增值,使得对房屋的争取变更白热化。这使得父母对于房屋的出资是基于什么意思表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分两种情形,下面从两个方面分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问题。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从作为出资人的一方父母的视角来看,其为子女结婚出资购买房产往往是倾注全部积蓄,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财产,则在“人散”的同时还导致“财失”。这势必违背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初衷,也侵害了其财产权益。因此,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一般可以认定共同共有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上述规定解决的是父母在子女购置房屋时的“出资”问题,把父母的“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而不是父母自己作为共同有人购置房屋,也不是作为借款人为夫妻双方提供援助。关键是如何认定父母的“出资”是赠与给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赠与合同均体现了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一旦,夫妻双方出现离婚,父母往往会明确表示“出资”行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推翻以前的表示或者根本不承认曾经表示过赠与夫妻双方,但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不管是从法理、情理还是从父母的本意出发,应该以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其真正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离婚时或者发生纠纷时的意思表示。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出资父母及其子女权益呢?第一,父母与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夫妻双方签订一个赠与协议。赠与协议的内容就是买房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不赠与另一方,即不赠与儿媳妇或者女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签订了赠与协议或声明。即使子女离婚,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买房的出资也不会被分割,从而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第二,出资应直接银行转账给房屋出卖人,避免现金的方式。父母为购房出资了,就要证明钱是父母出的,银行转账是最好的证明,尽量避免交付现金的方式。

 (三)按揭购买的房产

按揭购买房产目前已成为中国购房者比较普遍的购买房产方式。随着贷款买房的增加和发展,因按揭房屋权属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夫妻离婚中,对于按揭购买的房产如何认定归属与分割,成为离婚中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和难点,也是大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婚前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买房,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此时无论是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按揭购买的房产又是一种很特殊的房产,情况很复杂,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的规定也是不一样。按揭购买的房产的认定应该考虑几个因素:登记的时间、实际出资等等,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一般也是以登记时间为界限的,而在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问题首当其冲是物权登记公示问题,不动产的变动是以登记公示为原则的,房屋归根结底是属于不动产,因此房屋登记的时间就是房产产权的时间,以下就通过介绍按揭购买的房产是否取得房屋完全产权进行探讨。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婚前一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房产,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然后在结婚后完全取得房产的产权证,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偿还贷款的。

关于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于如何补偿另一方,认识也存在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5]。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产证是不动产所有权获得的依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房产证在婚后获得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在总的房屋价值减去一方婚前投资之后进行平分。

但是,离婚时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法院可以判决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笔者认为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且婚后取得房产产权证,从形式上也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保障实际公平,在分割是时也应以按份共有的原则来分割,一方独享婚前所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该房产归房产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处理。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婚前一方办理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是在离婚时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纠纷,夫妻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其矛盾的焦点之一是对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主要是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有的学者认为,离婚时房产的产权证还没取得,那就没有办法确认该房产到底是属于谁的,应该等房产登记完成后再近些讨论房产属于谁的问题,有点学者认为房产属于首付方合理,而只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可。我个人比较同意的是第一种说法,根据我国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的原则,买受人只有在将房屋的全部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后,出卖人才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而且买受人必须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房产取得的标志就是根据登记,而离婚时并没有登记的话,那就意味着还没进行公示,也就是意味着夫妻只能对房屋进行使用、占有,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比如买卖等转移房产的所有权。这时房产的归属属于模糊的状态,在离婚时不能归属任何一方所有,因此等房产的产权证出来时再进行分割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

案例1:曾某与骆某自由恋爱多年后于2016年3月结婚,但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均没有异议,但对于一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按揭商品房争执不下。曾某主张涉案房产系双方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并提出房屋归骆某所有,由骆某补偿80万元,为此提交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而骆某称房产系其婚前购买的房产,因其户籍地系广州而曾某的户籍地在江西省,没有在广州购房的资格,为此提交了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法院认定及理由:涉案房屋是以骆某以个人名义于2015年11月与房地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房产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故法院不予调处。

综上,在离婚纠纷时分割按揭购买的房产,如果仅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归属的纠纷主要取决于房产登记人、出资人、出资情况、婚姻登记时间等要素之间的关系[6]以及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等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进行分割。

(四)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产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产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房屋。这是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向住宅商品化的产物,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将原出租给单位职工的旧房或者新建房屋在国家规定的建房标准价格基础上,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将房屋产权出售给单位职工。[7]房改房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产的种类一般有两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其实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职务级别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以此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明显不公。考虑到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应当首先认定为夫妻共有。如果登记方主张其个人所有,必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认定为共有较为合适。在此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

(2)以标准价购买,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有人称之为“小产权”)。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也无论原产权单位是男方单位、女方单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单位,该房改房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取得房改公房“小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在离婚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针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案例2:李先生和陈女士结婚三十余年,2016年两人从单位退休,两人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无法挽回感情打算离婚。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李先生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李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李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陈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陈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李先生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李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李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离婚时房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分则中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去编纂。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就离婚房产分割有所规定,但是实践运用中该方面立法仍存在不足,导致存在婚姻中弱者利益不能受到合理保护和共同财产划分不够明确等问题,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解决方式的完善也有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解决。

 (一)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依据不明确

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其中房产分割牵涉甚广,需要考量的因素众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些都是抽象性的、倡导性的,没有具体的裁判规规则,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解释说明以及适用的情况的说明。因此对法官在审判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房产归属的规定也是用“按照实际情况”等词,显然并非是强制性规定,因而最终给法官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也就导致了全国各地对相类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婚前对房产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现实中大多数人对个人私产的淡薄意识且存在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对一般家庭来说,房子就是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又与正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最受重视。可大多数人尤其是受教育程序比较低的仍会习惯按照传统观念,导致婚前对房产财产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没有在婚前对房产的权权属比例及出资方式等等作出约定和公证。例如,在中国传统的观念是男方购买房产,女方家装修及购买嫁妆,但房子会越来越升值,而装修、嫁妆基本上是消耗品。在婚后的几年时间里,房产会越来越值钱,装修、嫁妆会贬值。但装修是对房产的添附,不能作为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当事人想在离婚时主张要求另一方返还装修费用,就要举证证实自己曾支付过装修费用及具体的花费数额的证据。比如装修材料的收据或者发票、装修合同等,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没有对上述证据有保存意识,且双方之间对于装修的出资也没有在夫妻财产中作出书面约定,这就导致在离婚时其中一方主张自己的利益难以举证且得到支持。

 四、完善我国夫妻房产分割的建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结合我国现存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以及国外民法典先进立法经验对此予以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司法解释虽对离婚房产分割做出了规定,但是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对于我国目前相关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另外,人们的法律观念还相对比较的薄弱,虽涉及婚姻纠纷,也不能有效地处理夫妻双方的房产纠纷。因此,在婚姻建立之初就对夫妻双方的房产进行约定,则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房产分割也能顺利进行。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完善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的立法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越来越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虽然我国继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出台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问题,但在还是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完善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方面具体事项的立法及相关规定。例如,对于按揭房屋、房改房、父母购买的房产等不同情况的房产分割,建议在遵循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等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从分割方法到具体归属的认定作系统化规定,从而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二)提高广大群众约定意识,建立财产登记制度

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就会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财产登记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8]。要广泛宣传婚前财产约定和公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个人财产保护意识。使群众逐渐改变传统思想观念,建议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的同时向夫妻双方提供婚姻指导、法律咨询和财产约定服务,鼓励前来登记的夫妻双方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或公证。而双方采取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并予以公证,此种方式既可避免因财结缘的顾虑,又能保证婚前财产的稳定,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理解和认可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可对如房产权属、权属比例、出资及出资方式、贷款偿还、一方反悔等问题作出约定。双方购房前签订购房协议,对顾虑事项均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且邀请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若双方均有出资,不论是现金出资,公积金出资,还是房子装修,父母借款等,双方均应作为产权人,登记在产权证书上,注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结语

在国外曾有这样一段话“我的房屋虽然简陋,但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从中可以看出房产对于一个公民生活的重要性。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相应地房屋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房产基于其不动产的属性,往往成为夫妻财产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正因如此,离婚之时房产就成为夫妻双方争执的重要焦点。但由于房产取得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使其权属状况更为复杂,因此房产权属的准确认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公平原则是否能实现,而且关系到家庭关系的稳定。

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我国从民法典、司法解释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也相对比较全面,既涉及到宏观上房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也涉及到具体的处理规则,针对不同的情况也作出不同的处理规定,简而言之,处理共同房产遵循的原则就是公平分割,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同时应当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妇女的正当权益等等原则。但凡是都有不足的一面,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裁量又缺乏统一性,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还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弊端,进一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立法上在不断的顺应时代的发展,相信未来离婚夫妻房产分割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审理将会更加公平,家庭关系也会更加融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3]赵刘洋.财产权利与家庭政治:当代中国离婚法律实践中的房产分割[J].天府新论,2017(03):93-105.

[4]康娜.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

[5]葛金国,等.论校园文化的内涵、特征和功能[J].高等教育研究,1990,(3):60-64+68.

[6]余文玲.试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J].人民司法,2005(4):24.

[7]华律网.徐涛律师.离婚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

[8]华律网.任洋律师.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规则的建议.

致谢

这次的毕业论文是在XXX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开题报告到最终的论文,X老师提出许多指导性的意见。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及时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给予细心解答,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改善性意见,X老师有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腻的工作作风,没有她对我进行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无私的为我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就没有我这篇论文的最终完成。在此,我向姚老师和帮助过我的老师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离婚案件中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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