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隐私权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也是我国公民极为重视的权利。在早期的传统社会中,由于公民的隐私暴露机会较少,公民的隐私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然而,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用户的增加,使得线上工作、学习、娱乐成为大部分人的最佳选择。在信息化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也以数字化形式传播。而且公民的隐私在网络传播时,大部分情况都是在公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同时,近年来公安局所破获的民事案件中,还有许多犯罪集团专门非法出售公民隐私牟利,并且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的黑色产业链,从而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造成巨大威胁。然而,通过对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司法实践的分析,却发现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存在立法不健全、执法不完善、维权难度大、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鉴于此,为了加强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必须完善立法、提高执法力度、减少维权难度,构建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社会。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引言
在信息化背景下,互联网逐步承认交流和商贸的主要平台。当用户在使用移动网络终端设备时,自己的学习痕迹和输入的文字,都会被储存在移动终端设备中。但是,这种移动终端设备的安全性并非是万无一失的,而是可以被窃取、删改,甚至直接被复制。从2013年开始,我国对网络信息侵权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电脑黑客通过病毒侵入他人电脑,非法窃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如电话号码、个人网聊记录、银行账户等,以此来牟取非法利益。为加强对公民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在2015年时,便颁行《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在该报道中,除了指出网络个人隐私权与现实隐私权一样,具备不可侵犯的权利外,同时还披露了我国信息系统所面临的高风险危机。[[[]夏建群.大数据背景下读者隐私权保护对策研究[J].中国法学,2020(16):70-74.]]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隐私权虽然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但是却在网络社会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得公民的合法权利屡被侵犯。本文将通过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网络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及问题进行论述,探讨我国在网络大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可行之道与解决方案,对于推动数字中国的进程,营造安全绿色的网络环境而言,具备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概念和特征剖析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针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尤其是在网络生活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内容后,更是加剧了有关网络隐私权概念界定的分歧。其中,我国张文雯教授在总结X当局在网络隐私权上的司法实践,指出:“网络隐私权即确保个人的网络信息,在未取得个人同意的前提下,个人的隐私秘密不会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张文雯.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20(02):34+49.]]”王言则认为:“网络隐私权则是一种个人独立享有自己隐私秘密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受到他人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获得相应的赔偿。[[[]王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失与对策研究[J].法学研究,2020,22(01):31-35.]]”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即是个人对自己王力信息的独立控制权。综上所述,笔者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如下:网络隐私权属于公民个人独立所有,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公民享有自己生活信息的全部权利。当公民的这种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公民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并且取得应有的赔偿。[[[]唐成莉.网络隐私权的边界与法律保护[J].法学家,2020,19(02):19-23.]]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整体来看,网络隐私权主要有着如下几大特征:
(1)虚拟性。网络信息的具备虚拟性,因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具备虚拟性,主要以数字形式储存在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中,并且可以随时被更改和传播。
(2)矛盾性。网络具备公开共享的属性,网络用户也常常会在微博、朋友圈等平台发布自己的照片、家庭住址、电话号等隐私信息。但是,按照传统的隐私权规定,公民的隐私信息为公民独有,这与公开化的网络隐私信息存在巨大矛盾。
(3)难以界定性。隐私权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但是在网络社会上,公民会自主的公布自己的隐私信息。[[[]王叶刚.论网络隐私政策的效力——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J].中国法学,2020(01):120-134.]]因此,在对隐私权侵权案件进行判定时,如何对隐私信息进行界定,成为了司法争议的焦点。
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隐私权一直是我国公民极为关注基本权利之一。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消息时刻见诸报纸。因此,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显得十分重要,而且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完善隐私权保护具备重大的理论价值。纵观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现状,均对隐私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将隐私权视为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之一。例如,在X不仅出台了《联邦XX隐私权公法》,同时地方XX还出台《隐私权保护法》,全面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欧洲,社会各界对公民的网络个人隐私极为重视,因此当脸书侵犯公民隐私后,在欧洲一度上演全面抵制脸书的游街行动。由此可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和完善,不仅可有效弥补我国立法、执行层面对隐私权保护的缺失,同时还能够丰富我国隐私权保护理论方面的文献资料。
另一方面,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具备极大的司法实践意义。在网络时代,公民每天浏览网页,或者操作聊天软件,都会产生无数的隐私信息,这些隐私信息常常被无意识的散播。当这些隐私信息在部分非法分子眼中,却成了有利可图的资源。例如,某些具有商业价值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因银行、酒店等机构的管理问题,或者被该管理机构别有用心的人士贩卖,使得公民个人隐私权被严重侵犯。如今,伴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网络媒体使用的普及,支付宝、网银等网络便捷支付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钟爱。但是如果保护不当,这些每日生产的数据,都会被黑客窃取,从而威胁到公民的个人经济安全。由此可见,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已迫在眉睫。
二、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
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具备自动保存、下意识传播等特征。公民在使用平板、手机等终端设备时,这些设备都会自动保存公民信息,并且以二进制编码的形式传输至终端信息库中。因此,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在获取用户信息时,所采用的手段均为合法获取。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对信网络平台而言,网络平台有责任对于因自己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相应的保障义务,但是这项义务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也未明确写在合约中,只是基于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而言。有学者指出,网络平台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均为合法所得,因此它必然拥有用户信息的使用权。
1.宪法保护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是间接地从其他方面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却没有直接的保护性法规,也没有明晰的界定隐私权的范围。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从公民的个人隐私、住宅隐私、通讯隐私等方面进行了抽象、委婉的解释,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以及《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相关规定没有直接提及隐私权,但确实对公民的私人生活进行了保护。相比国内,外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较早,其中,X在1967年便颁行《隐私权法》,随后在1986年颁布《联邦电子通讯印刷法》,从宪法层面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的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篡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网络信息。日本在1982年出台《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网络隐私权各项职责,如限制利用材料、限制收集、个人参与等。
2.民法保护现状
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社会实践中,虽然该法明确将隐私权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畴内,但是并未详细界定隐私权保护的主客体范围、侵权方式、责任划定、救济途径等做出单独界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法利用该法明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针对隐私权侵权做出了法律责任界定,并且提出个人网络信息侵权案中受害人如何实现法律救济。一方面,常见的侵权责任为加害人单方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两个条件,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其雇员基于过错侵犯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无过错,两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的民事救济类型是个人网络信息侵权的共同责任。当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尚未明确,因此如何认定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及侵权人获益价值,还需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
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个人隐私权有了新的规定。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其中并没有直接列明公民享有隐私权。尽管《民法典》专门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没有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以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一并享受同等地位的法律保护。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以及何种情形之下,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虽然《民法典》提出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是该法中提及的“过度”二字,却存在不同的解读。在现实案件中,如何理解“过度”,如何界定“过度”,以及行为人如何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都为行为人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
3.刑法保护现状
个人隐私权作为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表示个人享有维护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并没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条款,只是有提相关隐私权的条例。如,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指出,“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在社会实践中,当行为人将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对外宣传,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实际后果,此时受害者有权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并且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这条法令主要是针对现实情节,并非针对网络个人隐私权侵犯行为,使得在司法实践时,引用刑法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较低。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该法令中,虽然明确了侵犯他人隐私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所针对的也主要以现实侵权行为,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个人隐私侵权行为。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以及主体的难以确定性,如何确定行为人所发布的信息为非法窃据,以及如何准确界定网络信息发布者的实际主体,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网络社会中,自然人常常不自觉的在朋友圈、微博、论坛等地方主动透露自己的隐私,当其他人转载并传播这种自我表露的隐私时,是否构成网络个人隐私侵权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由此可见,在《刑法》中虽然未明确对侵犯网络个人隐私权出台专门的法条,但是在原则上为保护公民网络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网络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不足
从我国目前对网络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来看,虽然在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层面,都对网络个人隐私权提出了一定保护诉求。但是在现实中,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相互交错,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使得网络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缺乏法律依据。例如,有关网络个人隐私权的立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宪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中指出,自然人用来与生俱来的隐私权,在《民法典》中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处理他人网络信息时,都必须遵循正义、合法的手段,使属于公民人格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个人隐私权具备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数字化,使得司法救济难度极大,并且由于用户缺乏自我信息保护意识,加强网络信息举证难度大,不同法律条例之间缺乏统一指向,导致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实施时缺乏法律依据,保护难度极大。
2.网络信息使用权界定不明
从我国目前学者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的定义来看,目前国内学者对网络信息的定义持相同观点,即采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认为网络信息是自然人在使用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时,留下来的数据信息。这些信息为个人独有,它可以间接识别和反映出个人的现实情况,如地址、证件号码等。[[[]魏钲一.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J].法学研究,2020(01):164.]]但是,个人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目前司法界对网络信息使用权限的界定,则依然十分模糊。因此,缺乏对网络信息使用权的清晰界定,导致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难度极大。
3.诉讼成本高昂
从司法实践现状而言,当自然人的网络个人隐私遭受他人侵犯后,他能够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只有向当地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从民事诉讼成本来看,一般向他人提起诉讼,最低需要承担5000元及以上的起诉费,这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是一笔不少的开支。因此,当自然人发现自己的网络个人隐私信息被侵权后,碍于高昂的诉讼成本,也只能选择三缄其口,任由侵权人滥用自己的网络个人隐私信息。面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害者不仅会因缺少申诉渠道而“无处伸冤”,也可能会因执法难度大而得不到该有的处理结果,这些都会打击到公民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4.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审判难度大
据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报道,仅仅2019年一年中,由于非法获取和盗卖他人网络信息的涉案金额,便高达385亿元,相比2018年要增加了84亿元。[[[]邱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9(11):62-63.]]网络信息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而且每年发生的网络个人隐私侵权案件,也呈增加趋势。但是,在面对网络隐私权案件时,却由于网络侵权信息取证难度大,自然人网络信息保护观念低等因素影响,使得如何对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例进行审判,依然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网络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专门的立法规定
目前,部分学者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建议稿,但是有关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依然处于筹备阶段。在这种缺乏专门的立法背景下,使得我国公民网络个人隐私权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此外,相关法律虽然提及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操作性差,而且仅仅只是提及,为给予明确的说明,加上网络个人信息以数据形式保存和传输,技术操作空间大,使得在司法诉讼中,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举证得到有力依据。同时,随着云存储技术的发展,这种移动虚拟硬盘可以实现对个人海量信息的无限期储存,这也对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周期提出了新的难题,意味着个人网络信息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都有被处理和利用的可能。因此,没有出台专门的立法规定,使得个人网络信息遭受侵犯的风险越来越大,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难度也越来越大。
(二)网络信息使用权界定难度大
在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网络信息的犯罪时,需要从犯罪的主体条件和信息的获得方式上来分析。目前,网络信息侵权案件中,规定几类特殊的犯罪主体使用个人网络信息时,不属于犯罪行为。这几类特殊的主体,即包括国家机关、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分析这几类特殊主体,可知它们要么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要么就是那些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它们有权使用个人网络信息。但是,在该法条的结尾处,有一个敏感的“等”字。因此,关于本款中的“等”字该做如何理解呢?一般学者认为,“等”字表示语意未尽之意,即除了本法条列举的机关单位之外,还有其它机构或主体,也具备使用个人网络信息的权利。由于这种概念界线难以准确界定,使得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难度加大。
(三)法律救济难度较大
法律诉讼成本高,网络个人隐私权案件判决时间长,成为导致网络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难度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数字性,以及电子证据取证的巨大难度,使得法院难以判定信息来源,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同时,网络信息都是存储在各大APP终端、智能设备,或者其他硬盘中,作为这类APP、网络平台等应用管理者,他们是否具备出来网络信息的权限,目前都尚未明确界定,这都加大了公民的法律救济难度。因为立法不足、司法无力等客观因素的阻碍,无形中增加了维护公民隐私权的难度。
(四)自然人网络信息保护观念薄弱
我国网络产业经历近10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渗透到70%以上的居民生活中。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在长期的惯性行为中,自然人对熟悉的网络生活已经逐步丧失了防范心理,尤其是在频繁地注册账号、登陆授权等一系列操作中,更是加剧了自然人对网络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使得网络个人隐私权侵权难度降低。例如,在注册APP应用账号时,不少APP会要求用户开放短信授权、电话授权、定位授权等,在惯性操作中,用户不知不觉的将个人隐私信息上传至网络,给网络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完善我国网络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公民个人往来信息法律的保护,是司法界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因此,针对网络个人隐私侵权案反映出来的问题,必须提出合理可行的优化策略,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出台专门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
目前,我国依然缺乏对网络个人信息有效的立法保护,虽然人大代表屡次提出相应的法律提案,并且如何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在这种背景下,导致个人网络信息侵权审判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本文建议构建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体系,应当提高对个人网络信息的法律保护,必先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网络信从宪法、民法和单行特别法三方面来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并出台专门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
首先,应在宪法条文中确立隐私权的人格权地位。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但是,由于宪法中对网络个人隐私的缺席,使得网络个人隐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建议宪法中应当对网络个人隐私权加以界定,并且出台专门法条,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给予保护,改善宪法中对隐私权人格尊严的模糊概括,从根本法的地位给予公民隐私权最基本、最有力的保护。
其次,应主要加强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应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单独的人格权,并以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通过增设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以使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更加直接和具体。并且,在民法中明确界定出具体的隐私权侵权行为方式,特别是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配套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加以规制,通过同时加强对法律规制和侵权救济两方面的完善,以达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目的。
最后,出台专门的隐私权特别法。随着侵权种类越来越多样,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笼统抽象的规定也远不足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宪法》和《民法典》中提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时,仅仅是原则性保护,但在具体操作中,却缺乏单行法的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可以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等制定专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特别法。在专门的特别法中详细对隐私权的概念、侵权行为、侵权类型等特征进行规定,提高对网络个人保护的可操作性。在网络隐私权中,其不仅具有一般隐私权的共性,还因其以网络作为重要载体而具有特殊性。因此,除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针对网络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制定专门的网络信息保护法规,对多种多样的网络行为进行定性归责,以对个人隐私信息加以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明确对网络信息使用权的司法界定
明确网络信息使用权的界定,针对非法使用他人网络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中,在具体实施时,必须明确网络信息使用权的界定。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和依赖性,需要在各大APP或网站平台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APP应用或平台的管理者和开发者,是否拥有处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权利,对于保护公民网络个人因素有这重大影响。因此,明确界定网络信息的使用权,赋予网络个人隐私与现实隐私同等的权利,除了个人授权意外,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厘清平台管理者和用户信息管理者之间的区别,才能够有效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随意使用。[[[]林泰松编.隐私权的界定[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4.]]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使用环节的监管,设立专门的监管中心,并且加大对非法盗用他人网络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犯罪成本,才能够遏制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具体操作时,针对违背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用户网络信息的个人和机构,即便未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追责惩罚,对其进行严厉警告。针对那些侵权行为且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除了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赔付受害人一定的金额外,情节严重者,还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通过这种严厉的监管措施,营造健康的网络风气,保护自然人的网络个人隐私信息。
(三)改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
在网络时代,由于个人网络隐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质疑,使得个人网络信息司法救济难度较大。因此,为了提高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减轻司法救济难度。在具体操作时,一方面可以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互联网使用群体大多数为普通居民,经济条件较差,如果采用传统的举证方式,必然会加剧受害群体的诉讼负担。因此,建议在网络个人隐私侵权中,奉行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制度。XX机关作为公民权益的保护者,当泄露公民的网络信息时,应当进行追责。商业公司和网络平台作为用户信息的管理者,当用户信息被非法盗用时,商业公司和网络平台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不能举证证明自身平台或公司未泄露用户信息,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建议采用集体诉讼机制。从网络个人隐私侵权案件实际情况来看,一旦发生网络个人信息泄露案,所牵涉的群体往往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在提出民事诉讼时,个人维权成本较高,司法救济效率也较低。因此,此时可以效仿X的经验,采用集体诉讼机制。通过众多受害者联名起诉的方式,均衡诉讼成本,加强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提高诉讼成功率,有效改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
(四)提高个人网络信息保护观念
从现实角度来看,自然人的微信、QQ说说,微博上发布的内容等信息,可以视为已向部分公众公布的信息,并且允许粉丝、好友等群体观看,但是允许相关人知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所有人知。如果他人通过网络中介,利用截图等方式擅自向网络公众公布公民个人的社交软件账号或私密照片、文字等隐私信息,均可视为网络个人隐私侵权。[[[]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5(01):108-120+178.]]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自然人通常缺乏网络信息保护意识,并且乐于让他人转载和传播自己发布的公开信息。在这种思想观念背景下,导致网络个人隐私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因此,提高个人网络信息保护观念,加强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意识,对于减少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有着重大意义。在具体操作时,一方面自然人在网络发布个人信息时,以及在注册APP账户时,需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授权过度,将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无意识的透露出平台。另一方面,XX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观念的宣传,利用短视频、新闻广播、地铁广告等方式,教会公民网络个人隐私保护方法和技巧,强调个人信息泄露的常见方式,从而提升公民的网络信息保护意识,全面减少网络个人隐私侵权案件的发生。
结语
从网络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信息是网络社会的基础,也是推动推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要“原料”。只有拥有了海量的信息数据,网站和APP应用才能够更迭发展,大数据技术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人民。但是,凡是有利也有弊。网络信息虽然可以造福于人,同时也可以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信息诈骗案,网络隐私侵权案层出不穷的现实处境中,如何加强对公民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网民共同的诉求。通过本课题的分析,发现虽然在宪法、民法和刑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给予了一定保护,但是这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对公民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是缺乏专门的立法规定、未明确界定网络信息使用权,同时也存在法律救济难度大,自然人个人网络信息保护观念薄弱等问题。因此,加强对公民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基于现行立法基础上,出台专门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明确自然人网络信息使用权,并且改善司法救济难度,提高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观念,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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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xxx老师对我的教导。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从论文的选题、构思、撰写到最终的定稿,xxx老师都给了我悉心的指导和热情的帮忙,使我的毕业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胡燕佼老师对工作的认真负责、对学术的钻研精神和严谨的学风,都是值得我终生学习的地方。
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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