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网约顺风车的法律规定,现行主要法律规范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对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统一规定为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对多种模式下的顺风车业务以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城市人民XX的相关规定执行。顺风车出行是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的结合,让大众的出行方式多了一种新渠道,但同时也发生不少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产生争议,甚至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有偿搭乘行为,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好意施惠,属于《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2018年发生的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惨遭杀害案令人震惊,平台的安全管理、运行过程与法律性质更是引起热议。作为共享经济背景下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由于其运行模式多样,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就网约顺风车而言,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以及如何分析相关的顺风车司机、乘客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并对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一步步推导出居间人的定位,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同时分析了平台担责在侵权责任上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两点完善建议,希冀在适用顺风车相关案例时能够准确定性其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为学界正确认识网约顺风车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和责任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约顺风车;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民事责任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共享经济的推广,大众的出行方式有了多样化的选择,不仅有我们平日里的所常见的出租车、专车、公交车等,网约车也越紧跟时代潮流。人们通过利用移动设备端随时随地享受出行的便利,其中涵盖了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多元线上约车服务。根据滴滴平台的官网统计数据,在2018一年内,总共累计达到15.3亿个订单服务,满足了中国近7亿多乘客出行需求,完成55亿美元融资,平台估价突破百亿美元。网约车平台是典型“互联网+”与共享经济模式的紧密结合,平台不直接拥有资产,主要致力于双边用户的配对工作,正当网约车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时,2018年发生一起乐清女孩搭乘网约顺风车,被司机抢劫又遭司机钟某强奸后及遭杀害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与讨论。然而距离此案发生还不到110天前,在顺风车上发生的郑州空姐李明珠被司机杀害案中也骇人听闻。这两起严重的暴力性质的刑事案件将滴滴平台的安全与管理漏洞暴露出来,并对这个行业产生质疑,还是否值得公众选择和能否保护乘客安全成为大家的思考。滴滴一时成为千夫所指,特别是在安全管理的机制是否完善存在普遍的质疑。自案件发生后,多地监管部门对滴滴约谈、进行全面大检查,整改行业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联合多部门发布通知,加强对顺风车模式下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整改落实,对网约车司机全部审核及开展安全检查,顺风车业务停业全面整顿,无限期停止“顺风车”服务。网约车安全事件骤发让平台、乘客、监管部门、公众们都开始心生畏惧,陷入更为冷静的思考。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毫无疑问,但网约车平台在此类型的案例中是否应当担责呢?值得我们探讨,在顺风车模式下平台承担的民事责任上下功夫,最终希望网约顺风车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健康顺利地“行驶”。
一、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案件概述
2018年8月24日,浙江乐清一名女乘客赵某(殁年19岁)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发起出行需求后,驾驶川A31J0Z的轿车车主钟元接单,在行驶途中遭司机钟元抢劫、强奸后杀害。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案发经过显示,当司机钟某接到被害人到浙江省永嘉县的顺风车订单后,借故联系乘客诱骗取消订单以达到非法目的,该行为未得逞后,又在同日下午13时28分接上被害人后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当车开到乐清市淡溪镇上江岙村偏僻路段时,用准备的尖刀威胁赵某,同时将被害人用胶带捆住,转走手机支付宝里9000元,并继续驾车,在行驶至淡溪镇石角龙村路段时,又在车内后排强行奸淫被害人。因担心犯罪行为被发现,钟某用尖刀这一作案工具向被害人颈部位置多次捅刺,导致被害人右侧颈外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并抛尸后逃离案发现场。[[[]王子腾.论侵权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24.]]案发后乐清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到本案中,后依法对钟元提起公诉。于2019年1月4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同年2月1日对被告人作出: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决定判处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处罚金25000元的判决结果。[[[]案例的有关信息选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刘浩杰|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访问日期:2019年11月2日.]]经过法定程序,钟元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执行死刑。
(二)案件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
1.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暂行办法》中第十六条主要是限定了滴滴平台与乘客在快车、专车模式下成立的是客运合同关系,未明确将顺风车业务纳入其中;同时第三十八条是关于私人小客车包括拼车、顺风车业务的合乘,灵活按照相应城市人民XX的规定来落实。由于各地发展的差异,这也给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定位带来了难题,到底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可归于十六条规定的承运人还是其他法律地位,是本案中值得深入关注的焦点之一。
2.平台承担责任范围不清晰
通过分析乐清女孩遇害案整个案发过程,其中案发后滴滴平台内部成立的安全专项组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滴滴表示诚恳地向被害人的家属以及公众道歉,对家属的善后工作力争完善,同时发布关于平台以后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将以三倍相关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予以补偿,以表示平台的歉意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决心。这种笼统式的赔偿尽管表达了平台对担责上不推脱,但明显可以看出在承担责任范围上如果不分案件情况、性质、司机的个人行为乃至其他外力等因素,滴滴都将承担三倍补偿,这一点上显然是不清晰的,也是需要我们深入讨论究竟平台应该承担什么类型、范围的责任以及与之相应的责任大小。
二、网约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辨析
(一)平台运营模式简介
根据《xxx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对顺风车的基本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即先由车主事先发布出行线路后,与该路线相同或顺道的乘客选择搭乘由车主提供的出行服务,这样共同分摊汽车燃油费、过路费等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模式。同时在前面所提到的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发布的《暂行办法》对私人合乘小汽车的规定,通过具体法律规范将网约顺风车纳入法律规范下。[[[]孙启广.网约顺风车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70-71.]]通过大数据分析,自2015年启动滴滴顺风车业务至今以来,多达十亿多次的乘客通过平台下单,报告中显示顺风车业务可每年带来超过3000万的订单量,平均每年8亿多元的净收入[[[]赵陈婷钱童心.滴滴脆弱的共享经济:命案不断一单抽成10%变味公益[Z].腾讯网.http://finance.qq.com/a/20180827/015568.html>2018-8-27/2018-9-23.]]。
滴滴顺风车是一款由北京注册的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打车业务,是公司根据交通现状和研发之初市场定位为具有社交功能,推出的第四款产品[[[]吴俊林.滴滴出行市场扩展的发展变化分析[D].北京邮电大学,2019:30]],现实生活中我们身边的大多数都可能使用过顺风车出行的方式。首先是通过服务平台上线的微信小程序、支付宝、滴滴出行APP等客户端发布自己的线路需求后,有相同线路的车主与乘客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乘的协议后,提供的约车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是以提供信息为主,首先是将乘客在服务界面的客户端中发出的出行需求后,整合信息资源,根据乘客的出行线路通过数据分析迅速匹配到有相同或类似出行线路的车主,将乘客的需求通过平台转达给车主,车主经过合意后接单。后在车主送达乘客到约定目的地之后,由乘客支付出行费用到平台上,平台扣除相应服务费后将剩余费用支付给车主的运行模式,平台同时也对顺风车车主每日每车选择合乘的次数限制做了规定。[[[]刘大洪.网约顺风车服务的经济法规制[J].法商研究,2020,37(01):16-29.]]后因“8•24乐清女孩乘车遇害案”而下线。
(二)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居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第十七章第二节关于客运合同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乘客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那么对于乘客搭乘网约顺风车这样新的出行方式是否可以归为运输合同之中,还要进行深入分析后才能下结论。客运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乘客与承运人通过客运合同所约定,将乘客和相应行李物品等安全送达,同时乘客支付约定的相关费用。[[[]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6.]]同顺风车模式而言,尽管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交通工具费用要低,但分析实质都是达到与客运合同相同的目的,同时也需要发起搭乘顺风车需求的乘客支付相关费用。综合来看,与客运合同的目的也是相同的,符合合同目的。[[[]孙启广.网约顺风车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28.]]那么乘客搭乘的顺风车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时也支付相关费用,具有法律效力。但值得说明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乘客搭乘的顺风车是经过正规渠道和手续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这样才能形成顺风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合同中的主体到底是平台为承运人还是网约车司机是承运人,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5]但经过逻辑推理后,不可否认的是都建立在将顺风车纳入运营行为,同其他专车、快车模式一样进行规范和管理,进行营运的活动。[[[]《xxx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结合平台运营模式和顺风车业务的定义,这种便捷的出行方式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平台的搭建,通过数据分析整合乘客和车主的双方信息,将具有相同路线并在自愿达成合意后,提供的不同于传统巡游式的出租车模式的运营活动[[[]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门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那么平台到底是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到运营方式中去的呢?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平台主要是接收客户端中乘客寻求的出行需求,将其转达给车主,实际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的不是平台,而是承运人;其次平台收到乘客支付的费用后,也不是全部归入到平台的盈利中,平台而是从中抽取信息服务费作为平台运营收入所得。那么就平台和乘客二者之间的关系上看,平台提供了乘客与车主之间的供求信息进行互通互联,这样分析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众多类似房屋中介类似,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居间合同关系,即平台作为向乘客、车主间提供订立报告的机会或者帮助双方达成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主体,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作为报酬的合同关系。[[[]高磊.网络时代数据隐私的搜查干预–从滴滴顺风车司机抢劫、强奸、杀人案切入[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124-130.]]
值得强调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快车、专车模式下才滴滴与乘客之间成立的是客运合同,“顺风车”不在范围内;同时第三十八条表明的顺风车的以城市人民XX相关规定的内容为准。[[[]王瑞琪.网络预约出租车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29.]]故从上面的分析中可得出,选择搭乘顺风车的乘客与平台双方不可归于客运合同关系,两者之间定性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三)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
从顺风车的运营模式可以看出,司机在驾驶义务履行完毕后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但该报酬并非是网约车平台按时固定向顺风车司机发放的,而且平台对顺风车司机的接单时间、接单对象没有强制性限制,对顺风车司机也不会进行强制性管理;此外很多顺风车司机也不是将开展顺风车服务所获取的报酬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顺风车司机往往也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可以排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顺风车司机可以自主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时间等,可以视为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完成事务,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人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严格按照雇主的要求来完成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并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二者之间也不是雇佣合同关系。
再次,《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的角色是承运人,对顺风车灵活安排,若直接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居间合同关系,那么网约车平台只是提供了网络信息服务,无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便与《暂行办法》中的理念相悖。[[[]莫舒惠.网络私家车模式下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责任探析[D].暨南大学,2018:19.]]综上,平台与司机之间定位为委托合同更为恰当。
(四)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居间人
目前学术界中对顺风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值得肯定的是通过《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模式用法律规范给予了合法的法律地位,但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七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顺风车作出了规范,指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同时将顺风车的监管排除在外,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XX有关规定执行”.]]如前所述,网约顺风车模式下车主与平台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平台的责任大为降低。目前滴滴顺风车被无限期下线就是因为平台的法律定位不清晰,以及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顺风车模式下,平台与乘客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此,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可以将平台以居间人的身份进行责任承担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滴滴出行公布的《顺风车服务协议》中提到的一点,强调了平台只是提供广大用户的需求信息及时交换到车主之间,不提供具体的驾驶、运输等服务,为双方之间达成合乘服务为目的。如果乘客的搭乘顺风车的需求被有关车主接单后,两者即在平台上生成顺风车的具体订单。所以,在如何定义平台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协议结合运营过程,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乘客与车主的交互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在运行,不是实际的承运人。对顺风车司机的信息审核和对订单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也是作为居间人所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这一点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滴滴平台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可互相对应,其应当承担居间人的责任。
三、网约顺风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探讨
(一)平台作为居间人的责任形态分析
1.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从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出发,顺风车司机钟元在案发前一天曾因图谋不轨的行为刚被投诉到平台,但平台对乘客的投诉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对车主的异常行为未履行相关的信息服务反映到司机的个人信息中,第二天继续作案,在被害人的家属报警后,多次联系平台询问关于司机的个人信息,但平台表现出来的行为却让人失望,多次推诿,表示已经加急标红尽快处理,可到案发后直至都已经搜寻到被害人时,平台都未履行作为信息服务平台的居间人义务,多次官方式的回复耽搁了最佳救援机会。平台在本次事件中显然是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的亲属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一是可以主张网约顺风车平台是第三方,当无法提供服务者真实信息、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平台应该承担有限责任;二是作为居间人的平台,如果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顺风车车主通过平台的居间人的地位,侵害乘客财产或是伤害人身安全,但未及时采取有效且必要的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时,平台应当与车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居间人的平台介入到顺风车合同关系中,从乘客支付的车费中提取相应比例作为报酬,显然是具有盈利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分享机会和促进共享合作的经营方式获利,同时无形之中也构建了自己的社会形象,并提升平台整体的市场竞争力。事实上,乘客选择顺风车并非是因为信任某一位陌生的顺风车司机,而是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产生的信赖期待,因此,平台应该在其获利范围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平台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当然也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
综上,若平台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时,属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比如明知司机或车辆不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平台为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放任不管;接到乘客投诉或求助信息,平台不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当侵权事件发生后,平台不愿、拖延或不能提供完整的车辆运行数据备份信息时,上述情形中平台完全有能力对顺风车运行风险进行控制,明知而且故意放任的行为,显著增加了受害人的风险和损失,可以推定平台与司机对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有共同过错,因此平台应当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无形中加强了平台的责任心,引导平台在安全保障上下功夫。
2.平台应在获利范围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的居间人是受委托人的指示向对方表达委托人的意愿,促成订立合同,以媒介服务为主要事项,《合同法》中关于居间人的一般规定也是居间人在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履行应尽职责,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不实或不详尽的信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平台都已经深度介入到了司机与乘客之间顺风车合同之中:其一,按照支付规则,顺风车执行完运送任务后,乘客将车费支付给平台,平台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后再支付给司机,根据《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约定,平台通过收取信息服务费获取了顺风车的运行利益;其二,平台提供乘客对司机的评分系统,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管理司机,亦是为了提升平台自身的经营信誉,以此占领更大的出行市场来获取商业利益。这显然是属于在抽取每单服务费后在获利为外的其他无形之中的收益,带给平台一定的增值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平台的获利范围如何,平台都应当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尽到合理注意以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是由于司机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平台而言具有偶然与不确定性,如有证据显示,平台应当对顺风车司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关于顺风车平台侵权责任存在的立法缺陷
1.《电子商务法》与《暂行办法》在该模式下缺乏实际操作性
关于顺风车平台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是2019年1月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和《暂行办法》。一是最新的《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第38条仅原则性地表述为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在《暂行办法》中的第16条,对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上表述为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对运行过程予以安全保障和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但限定于网络预约出租车,没有将顺风车纳入其中,这种“一刀切”地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在实际应用中是难以应对现实复杂性的挑战;《电子商务法》第38条原则性地表述为“承担相应责任”不仅难以提供预期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忽视了与网约车平台的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现实性;同时如果依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结合《暂行办法》中的第16条,也无法恰当地处理顺风车模式下平台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顺风车模式”下的侵权责任予以重构。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仅规范信息侵权行为
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能够与网约车平台联系到的一点就是规范信息侵权行为的第36条规定的内容。在顺风车模式下平台更多的是以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对乘客和车主间的合乘需求提供信息交互和服务,具体来讲,《侵权责任法》36条可以适应于网约车平台中发生的相关案件,主要是针对乘客或者驾驶员在平台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不良评价信息,诸如恶意差评、带有不实或其他侮辱性质乃至涉及到诽谤等信息,此时可以用36条规定的信息侵权予以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但却难以在顺风车模式中发生相关侵权事故时予以援用。因为该项条款立法意图主要规范的网络媒介平台的信息侵权责任,在专车、快车的网约车模式下,尽管有专门的界面可以给乘客和车主提供信息发布和对服务评价,但也只是作为交易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待服务完成后可以自愿对此项服务进行评价,加上日益完善的网络平台的监管,此类型的信息侵权行为实践中较少,而是多集中在客运服务中,在乐清女孩遇害案中也无法适用。
(三)网约顺风车平台侵权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网约车运营模式多样,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多种类型的模式关系,顺风车也是基于平台而产生的新型出行方式,实质上也是属于“网约车”范围中的一类,不能简单地认定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承运人”。因此,并非所有网约车侵权案件都可以直接适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原则性规定亦不具有可操作性,应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侵权责任编(室内稿)》的编写过程中,曾有专家提出制定专门的网约车侵权条款的建议,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中对是否规定网约车条款依然颇有争议。后在《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15日)中,关于“网约车侵权条款”,已经将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侵权责任纳入其中。所以在正式民法典出台之前,综合考量量平台、网约车司机、乘客、及其他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将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与公众安全,网约车产业发展的研究上下功夫,构建完善的立法价值取向,以期待出现在正式法律规范之中。
二是建议完善顺风车模式下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范,如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与司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尽管顺风车模式下平台法律性质为居间人,但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学术界,也有相关专家建议可以参照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所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来对照适用顺风车平台。平台参与顺风车的运营不仅具有盈利目的,而且事实上也获得一定收益,所以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直接复制《侵权责任法》第37条,而应当是基于“网络预约顺风车”风险控制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顺风车模下网约车司机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可归责于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平台应当与司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更为具体的是指帮助者责任而非教唆者责任,如果平台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具体责任的承担则有所不同,因此就立法技术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表述为概括性的抽象义务,亦可以表述为明确的具体义务。
结语
网约车的盛行是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结合必然的趋势,同时也是大数据带给城市交通管理方式变革的福利。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就像一把双刃剑,在适用时逐渐出现一些弊端,顺风车的发展也是如此。近年来发生在顺风车上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包括了许多类型的民事案件、乃至严重的刑事案件的发生,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在顺风车法律性质这个点上不是很明确,所以为了更好地适应网约顺风车的发展,本文就实践中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乐清女孩搭乘顺风车遇害案入手,从案情中归纳出关于平台在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再进一步提炼出平台的运营模式,分析平台与乘客、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再进一步得出顺风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定性为居间人,在本次案件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进一步查阅相关法条和资料后,了解到目前关于平台的居间责任相关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网约顺风车的发展,也不利于网约顺风车司机和乘客的维权。最后,通过对平台承担居间责任的在立法上提了两点完善建议,希望有关专家能够加快相关立法,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更加明确,把网约顺风车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同时加快对网约车平台中存在的其他模式的责任的研究,这样也将会对其他互联网新兴平台的法律性质分析都将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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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本次论文撰写过程中,我真诚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感谢她对我的耐心讲解,谆谆教导!
从论文选题、到谋篇布局、再到多次修改和定稿过程中多次给予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性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感谢她在疫情期间还从繁忙的工作中专门抽出时间对我的论文进行点拨,多次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及时答疑解惑,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都一一给予悉心指点,投入了很多的心血和精力,才使我的论文写作工作能够顺利地完成,对此我内心十分感动。在此,再次向老师表达我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同时也要感谢所有学院的各位老师对在我大学期间的栽培和教导,正是你们的辛勤付出,无私传道、授业、解惑,让我在专业理论知识进一步扎实。
最后也要感谢我的家人,正是有了家人的鼎力支持才让我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在家里也能很好地完成了论文的所有工作;同时,也要感谢身边的给予了帮助的同学,一起学习的时光是一生难忘的回忆,我会记住在大学期间和你们相处的点点滴滴。
我的论文不是很成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这次写论文的经历使我终身受益,真正感受到真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的体会。感恩之余,诚恳地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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