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一部分人拥有越来越多的房产,房屋所有者对自己房产的处分方式也越发多样。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感觉周围的房子好像长时间没人住,有时候又会发现偶尔会有陌生人住进。近段时间,“偷租”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关注。关于“偷租”案的罪名定性,学者们颇有争议。
2013年发生的一起“偷租”案件:小区的保安发现小区里面的一套房子长时间没人居住就伪造证件化名户主,与到小区寻找租房的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并将所得收益收归己有,后被真正户主刘某发现,引起纠纷。“偷租”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房屋冒充自己所有而出租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这个案子涉及到“行为人”、“户主”、“第三人”三方关系,从关系上来说,行为人假冒户主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骗取了租金,侵占了户主的利益。从刑法理论上来讲,诈骗罪的情形和犯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基本相似,所以想要对这起“偷租案”做出准确定性就先要界定好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很多对三角诈骗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的案件还是错综复杂。这个案件涉及到第三人,而诈骗罪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也与第三人有关。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选题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帮助界定诈骗罪中三角诈骗和盗窃罪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别,找出其中的矛盾冲突和可以修正的部分,解决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实践中不合理的部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人试图从两位学者对此“偷租”案的不同观点、争论引入本文的核心论点,界定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这两个不同的犯罪形式。
一、学者对“偷租”案的不同观点
(一)刘宪权教授的观点
刘宪权教授写了一篇文章《“偷租”行为之性质认定》对“偷租案”做了这样的认定。认为偷租行为即使存在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当的利,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重要的是,案件已经严重到了刑法的领域,也构成了刑事犯罪,不再属于普通的民事欺诈。刘教授认为偷租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首先,他认为房屋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依据的是我国的刑法典,刑法典的范畴之内没有对不动产的规定。另外,盗窃罪的构成要素是秘密窃取,而不动产有固定性、不可移动性,不可以被“窃取”,偷租行为最多可以被评价为“窃占”,这在行为有本质上的不同。一种对物品的取得和支配,另外一种仅对物在空间的占有,即使在一段时间内短暂的被通过手段加以控制,暂时丧失使用处分权,在真正产权人发现时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如民事、行政来予以恢复自己对房屋的完整权能。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广于盗窃罪,是包含不动产在内的,且包含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各个观点,刘教授认为在“偷租”的这个场合中,受骗人是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租客,受害人是户主,行为人通过对租客的欺骗给户主造成了损失,构成的是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刘宪权,李舒俊:“偷租”行为之性质认定,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版。]
(二)陈文昊同学的反驳
陈文昊同学认为刘教授将此案定为诈骗罪是将这个犯罪的范围过于宽泛,在本案中,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这套房屋。只是想将房子出租从而非法占有租金。故认为在“偷租”这一案的这个场合,找不到被骗人,无论是租客还是对被害人财物的处分行为。即使被骗人处分了财物,受害人损失了债权请求权和房屋使用权,但是这两个要件并不同是同一个因果关系,这一处分行为不是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双方有金钱交易是基于行为人与之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认为试图用诈骗罪来解决这个案件难以自圆其说。认为行为人成立的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租客而得到租金,对象就是户主的债权请求权即财产性利益[陈文昊:“偷租行为”成立盗窃罪——兼与刘宪权教授商榷,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版。]。
可见,对于诈骗罪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争论各种各样,各有其理论支撑,正确去辨别好这两者的区别对于缜密法网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以下,我们先从诈骗罪和盗窃罪罪名的概念开始论述。
二、三角诈骗(诈骗罪)、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概念
与国外经实施了近百年的诈骗罪、盗窃罪的立法相比,我国有关规定相对稚嫩,特别是关于诈骗罪中三角诈骗、间接正犯的内容,规定较为粗浅,没有明确的区分。虽然司法实践在案件定性的时候是有参照最高院的案例,但终究没有详细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支撑。因此本文要开展对“偷租”案定性的研究,则要了解当前我国对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概念界定的现状,并基于此为本文中诈骗罪、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概念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界定。
(一)三角诈骗(诈骗罪)的概念
我国在引进三角诈骗这个概念的时候接受了“在诈骗罪中,当受骗人和被害人不一致,但有处分权能或地位时,为三角诈骗”这个界定。但是,这个概念过于模糊不清,笔者认为需要对“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权能的归属进行探析。三角诈骗是诈骗罪里的一种特殊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是按普通诈骗罪处理,其还是诈骗罪的本质性特征。以被害人授予的自由处分权解释才是界定三角诈骗概念的最核心部分。在与被害人以外第三方交付财产的交易中,是基于被害人的自愿选择,代替其实施这个行为的才是三角诈骗。如果被害人是有授权,即使不是亲自对交易的对方做出具体的处分行为,都要承担对财物处分的后果。这个观点是德国的“授权论”,受骗人在被害人概括的授权范围内处分财产时就是属于有处分权限,那才符合三角诈骗;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参照民法委托代理的概念来说,如果受骗人的行为超过的委托范围,就没有处分权限了,就应参照下文的盗窃罪来定罪。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辨认的方法很具有合理性。
(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仅仅对盗窃罪的构成作了简明的阐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为盗窃罪。关于间接正犯的概念,在刑法中也称为“他手犯”,是个外来词。日本教授川端博是这样表述的“固有之概念,亦可包括间接正犯。”主要是指利用第三人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主要有两种类别,指利用的第三人不知情或者主体不适格(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去盗窃他人财物。我们这里主要研究的是第一种,利用不知情也没有处分权限的第三人去交付财产,导致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
现实生活出现了大量的“骗”“盗”交织的案件让司法实践常常混淆。我们需要对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这两个犯罪形式有明确区分。对其区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1、从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否与诈骗人的欺骗行为有因果关系2、是看处分财产的第三人是否有处分权限。
(一)关于处分意志的讨论
这个观点主要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如上文所说三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我认为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也可以讨论这个要素。在三角诈骗中,受害人和被骗的人不是同一个人,即在这关系中,三角指行为人、被害人与受骗人(第三人)。三角诈骗中的第三人是受到欺骗,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如日本“保姆案”,这个必须符合主观意识条件,如果不符合,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特殊形式三角诈骗。如果已经发生了客观上的处分财产,而第三人主观是不知情或主体不适格的则可能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经典案例里犯罪人利用的第三人是未满6周岁的无民事责任人或者是完全不能辨认的精神病人来处分财产,则应该按照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三角诈骗来认定。
(二)关于处分权限的认定
有些学者认为三角诈骗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仅仅在于受骗的第三人在现实中是否对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如上所述,这个观点不全对,但关于处分权限的认定是区分三角诈骗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很重要的要素即被骗的第三人是否有处分权。如果被骗的第三人是有处分权的,如行为人欺骗的是受害人家的保姆拿出受害人衣服后据为己有的构成“三角诈骗”。如行为人欺骗的是被害人家的钟点工(钟点工没有处分权限)后据为己有就是构成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正如“偷租案”,如果对象不是房屋而是财产性利益的话,我认为被骗的第三人(租客)对租金有处分权所以是成立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结合诈骗罪和盗窃罪间接正犯主观上处分意志和处分权限的特点一起,这样二元的判断标准更能合理的区分好这两个罪。正确区分好诈骗罪和三角诈骗,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减少错判误判,无论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都有着有重大意义。
四、对两罪在司法实践上的审视和反思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对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这两种行为独立确定罪名,更没有直接规定法定刑。所以需要用诈骗罪和盗窃罪来进行对比:这两种行为所涉及的两个罪名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数额是3000元至1万元以上,而这个数在盗窃罪来说是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层次。所以区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量刑上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加重结果及刑罚执行期限。另外,在罪质的评价上,两个罪也有所不同。盗窃罪是受害人即使是对物品疏于保管导致被盗自身但也谈不上明显过错,是他损犯罪;而诈骗罪是自损的一种过错,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或者是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对方,或者是由于贪心某事而错误处分财产。诈骗罪定得比较轻也是因为受害人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三角诈骗和盗窃罪间接正犯。在实践中,可先以盗窃作为财产犯罪基准来思考案情以为对盗窃做范围更大的理解,而诈骗罪较轻,算是盗窃罪的减轻罪名,因为存在受害人经过自由选择等其他过错,所以才将案件评价为诈骗罪,优先用盗窃罪为财产犯罪的标准进行思考论证在实务中可以提高办案速度和质量。为了有助于日常实践中区分好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下面对当下司法实践中逻辑会产生混乱的点进行分析,着力于未来减少这类型案件发生。
(一)刑法总则里有关因果关系的讨论
我国对因果关系这个法律概念没有较为完整的理论依据。国内学者众说纷坛,普遍认为是从因其是有价值判断的特征,应该从哲学中寻找理论依据,这种想法会使规范体系上有缺陷,不够完善。根据当今有力的学说:目前关于因果关系主要有两个思路,一种是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即前行为就是后行为的原因,实行的行为与结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一种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即实习行为符合客观上必然的自然规律,一旦造成这个结果时,就自动将这个结果归根于实行行为,肯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中案件的判断,无论是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只要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的关系。这种学说可以填补下因果关系系统的漏洞。在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中,判断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可以用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这个条件说理论来判断。被告得到不正当的租金与被害人债权请求权的失去即被告人何种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是因为盗窃罪的窃取还是诈骗罪的欺骗,是否存在的必然联系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一个辨析角度。从刑法因果关系上分析,本案中保安王洋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把房屋作做为了犯罪工具,欺骗了租客王某的租金,使受害人(房屋所有者)丧失房屋使用权和租赁房屋所得的债权,秘密窃取与被害人有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够成更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
(二)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房地产内部监督的机制。为了可以大大的发动内部审查和监察执法作用,完善制约的机制,强化抗风险的能力,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优缺点,完善内控的机制,切实有效地预防与房地产有关的犯罪。修复和弥补制度上的不足和漏洞,推行加强房地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要准确,及时更新登记,对房地产中介要加强管理等,形成配套衔接、科学完善的体制机制,即使是市场经济,必须在上层建筑如法律范围中要全方位和系统化制定,才能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运行。

2.建立健全他律和自律的机制,不但在法律上健全形成他律,人民自身也要有自律的意识。首先,,要建立好行之有效的他律机制,广泛宣传何种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使人们群众有法可依,要通过运用如经济方面、法律方面、行政方面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各项房屋交易活动,预防各种财产性的犯罪,如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保障市场的安全。其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小培养人民的法制观念,使人们群众懂法守法,有法必依,不断增强辨别各种欺骗防盗的应变能力。公安机关要与房地产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预防打击犯罪的信息通知,及时处理各种可能发生的隐患。开展好各项思想培训工作,强化大家的思想意识,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积极性。
结语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承担保证法的职责,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自应当制定得周密、严谨,才能更好的行使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在面对如2013年“偷租”案,首先应该考察被骗的第三人是否有授权,但不仅限于此还要看是否是民法概念上的善意第三人,是否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这个案子里面租客王某应该去房屋登记处查看房屋权属登记簿,看房子的出售人是否是房子的权属登记人有处分权限。这里是从被害人意愿的角度关注的,被骗人只有尽到审核查验的义务,才能在客观上表现出对于被害人的财物支配的认同。在其他案件中对是否善意的考虑必须结合综合因素。例如:受骗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法律上或者先前行为索要求的“保护义务”,受骗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与自身因素怎样也要加入考虑中。
本文的目的,是为了论证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财产性利益与三角诈骗、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相关矛盾纠纷中,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案件定性,以及辨别方式。与此同时笔者也赞成加大对对房地产行业交易市场的管理力度,这样才能根治大量由房地产交易引起的财产性纠纷不断的隐患。
参考文献:
[1]Edgar Bodenheimer,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P486。
[2].[日]大谷实著:《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
[5]秦雪娜:《三角诈骗限定之提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6]蒋义红,唐晓萍:《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之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5年版。
[7]申远,赵华峰:《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应如何区别》,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版。
[8]虞佳臻:《刍议“三角诈骗”中的处分行为》,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版。
[9]陈洪兵:《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3年版。
[10]刘宪权刑法学名师演讲录[M].上海人民出版社.
[11]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致谢
感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四年来对我的辛苦培育,让我在大学这四年来学到很东西,特别感谢法学院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还使我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本论文从头到尾,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李岚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另外,也感谢家人对我的理解与信任支持,让我专心地完成论文的研讨工作,感谢父母多年来的栽培和养育之恩。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同样收获良多。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是一个学习摸索、分析总结的过程,在这些时间的付出和努力背后,它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希望老师加以指点,让我改进。
同时,我也趁此机会感谢一直照顾我的舍友和同学,在本论文中给予我悉心照顾,从论文开始到结束中过程遇到很多困难都是他们给我鼓励与指引,使我能够克服重重困难,让我学会了如何细心地完成一项工作。在学业即将完成之际,我将会带着大家对我们的期望踏足于社会。在这里请接收我真挚的谢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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