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选题背景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XX在财政收入上应如何分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这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改革的基本框架,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带来了许多的正面影响。但是对于省级以下XX应如何进行财政收入分配,此次改革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指示,兼之地方税体系暴露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显露,这使得地方税制改革必须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2002年xxxx下发的文件中对省级以下XX如何进行财政收入分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XX间的职责划分更加明确。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对税收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要对XX间的权利与责任作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规定,并且提出部分地区可以采取省对县直接管理的方式。2009年财政部提出到2012年底将省对县直接管理的方式推广到除了民族自治自治地方以外的全国各地。
2016年5月我国实行了“营改增”,地方税由此失去了其最大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对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由此可见,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对地方税进行改革已经是不能避免的事情了。
1.1.2选题意义
税收在国家财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国家的良好运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完善地方税收制度。
完善地方税体系对国家和社会都能带来积极的影响。从国家层面来讲,能够使中央和地方XX职权划分更加明确;从社会层面来讲,能使地方XX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增加,从而方便地方XX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提高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地方税体系的相关理论
X著名学者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59)提出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收和对非流动资产征收的税种最好由地方XX征收;世界银行专家罗宾·鲍德威(Robin Boadway,1994)等人提出具有非流动性的税收、单一消费税等较适合由地方XX征收;X财政学家塞力格曼(1986)提出税基窄的税种应在地方征收,可以将税源来作为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种的依据之一;Owens-Norregaard(2001)提出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具有地域性差异明显、满足受益原则的特征。
1.2.2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陈昌龙、李海香(2018)指出,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税收立法工作都由中央XX来完成。我国宪法中指出,地方XX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恰当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实际上这一规定并没能实现。现行的地方税法几乎全由地方XX制定及颁布,仅有屠宰税等少数税权由地方制定,这严重影响了地方XX的积极性以及地方税体系的建立。
张磊(2019)指出,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地方缺乏其主体税种。“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相比其他税种,在地方税收入中占比最高,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营改增”以后,我国地方税体系失去了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地方税收收入主要依靠增值税、所得税等共享税种,没有专属于地方的税种为其提供稳定收入。
冯曦明、蒋忆宁(2019)指出,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有关地方税体系的法律法规不齐全。主要表现在我国地方税种中的绝大部分所依赖的法律依据是一些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行政法规,并且这些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等也已经处于落后状态,与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所以应该制定新的关于地方税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补充。
1.2.3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
林雨薇(2017)指出应对消费税和房产税进行改革。对于消费税,应将更多的仅能供富人拥有的奢侈品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对各级消费品的税率进行调整;对于房产税,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房地产,也要考虑到个人的房地产,要将二者结合起来一起规划。
杨妍坤(2018)提出了三种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并对它们的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了短期采用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长期采用消费税和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的方案。
马克和(2016)指出,我国应完善税收法制体系,健全我国有关地方税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完善授权立法,并且对进行授权的事项进行监督和审查,力图将授权立法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应对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率、征管方式等进行恰当地修改,同时取消一些没有太大价值的老税种。
1.2.3文献述评
我国学者针对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现存的问题,就现存税务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弊端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得到较为深刻的研究结论。另外,在对于地方XX中出现的主体税种遗漏,在税收税源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中,也取到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仅仅是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忽视了如何预防问题及如何宏观把控导致问题出现的关键所在。所以,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对如何从宏观角度对地方税体系进行改革进行研究。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经验,针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一些建议,从而希望我国地方税体系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以下六部分来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导论,从这篇论文的主要选题背景和其意义、国内外地方税学者关于推进地方税管理体系改革提出的一些热点问题和其相应的税制改革对策、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等几个方面对本文的内容进行了初步的介绍。
第二部分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从我国地方税税制构成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大致介绍。
第三部分是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找出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是国外地方税体系建立和完善的经验借鉴,主要对X、日本和法国的地方税体系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针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地方税体系的经验,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总结,提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
1.4论文的研究方法
1.4.1文献研究法
通过网上查找大量国内外关于地方税研究的资料,找出其中具有借鉴意义的内容,并且探索其中的不足,从而提出自己对地方税依稀改革的研究思路。
1.4.2对比分析法
通过对国内外地方税体系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比,找出发达国家的地方税管理体系在发展中的一些优点和劣势以及我国现行地方税管理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为读者提供可行的管理对策和建议。
1.4.3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对我国地方税体系进行分析时,不仅进行理论知识的收集、处理、分析,还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加以解释,从而使分析结果更加清晰明了。
2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2.1我国地方税税制构成
我国现有的地方税体系是建立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的,其将我国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形成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基本奠定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础。随后,随着地方税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我国逐步取消了原有的农业税、屠宰税、筵席税,并对烟叶税和耕地占用税开始进行征收。从2012年开始,“营改增”政策逐步推广,营业税的停征对地方税来说不啻是最大的一次冲击,地方税发展面临困境。
近年来,随着各个税种立法工作的推进,我国地方税体系也在逐渐完善。目前,我国地方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财产税,印花税等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由图2-1可见,在2018年我国地方税收入中,除增值税、所得税等共享税外,财产税是地方税收入中占比最高的税收类别。

2.2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特征
2.2.1我国地方税收入绝对额逐年上涨
如图2-2所示,从收入绝对额来看,我国2013年到2018年的地方税收收入绝对额逐年上升。从收入增长幅度来看,从2014年到2016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逐年下降,在2016年之后,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逐年上升。
2.2.2我国地方税收入比重变化不大
由图2-3可见,从2013年至2018年间,我国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74%到79%之间,变化幅度小,且在2013年到2016年呈下降趋势,在2016年到2018年呈上升趋势。根据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从2013年至2018年间,该比重一直维持在47%到51%之间,总体变化幅度不大[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
2.3我国地方税收入结构特征
由表2-1可知,在“营改增”之前,比如2014年和2015年,其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9.95%和30.58%。在实行“营改增”的2016年,营业税占比迅速下跌至15.72%,在2017年和2018年营业税更是直接消失。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增值税的变化,在2014年到2018年间,增值税占比分别为16.49%,16.14%,29%,41.08%,40.52%,可见其在2016到2018年间增幅明显。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在2014到2018年间地方税收收入中的占比稳定保持在19%到25%之间,可见共享税对地方税收收入也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
表2-1 2014-2018年各税种税收收入及其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
税种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税收收入(亿元) | 占比(%) | 税收收入(亿元) | 占比(%) | 税收收入(亿元) | 占比(%) | 税收收入(亿元) | 占比(%) | 税收收入(亿元) | 占比(%) | ||||
营业税 | 17712.79 | 29.95 | 19162.11 | 30.58 | 10168.8 | 15.72 | |||||||
契税 | 4000.7 | 6.76 | 3898.55 | 6.22 | 4300 | 6.65 | 4910.42 | 7.15 | 5729.94 | 7.54 | |||
资源税 | 1039.38 | 1.76 | 997.07 | 1.59 | 919.4 | 1.42 | 1310.54 | 1.91 | 1584.75 | 2.09 | |||
房产税 | 1851.64 | 3.13 | 2050.9 | 3.27 | 2220.91 | 3.43 | 2604.33 | 3.79 | 2888.56 | 3.80 | |||
印花税 | 893.12 | 1.51 | 965.29 | 1.54 | 958.82 | 1.48 | 1137.89 | 1.66 | 1222.48 | 1.61 | |||
烟叶税 | 141.05 | 0.24 | 142.78 | 0.23 | 130.54 | 0.20 | 115.72 | 0.17 | 111.35 | 0.15 | |||
企业所得税 | 8828.64 | 14.93 | 9493.79 | 15.15 | 10135.58 | 15.67 | 11694.5 | 17.03 | 13081.6 | 17.22 | |||
个人所得税 | 2950.58 | 4.99 | 3446.75 | 5.50 | 4034.92 | 6.24 | 4785.64 | 6.97 | 5547.55 | 7.30 | |||
国内增值税 | 9752.33 | 16.49 | 10112.52 | 16.14 | 18762.61 | 29.00 | 28212.16 | 41.08 | 30777.45 | 40.52 | |||
土地增值税 | 3914.68 | 6.62 | 3832.18 | 6.12 | 4212.19 | 6.51 | 4911.28 | 7.15 | 5641.38 | 7.4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461.82 | 5.85 | 3707.04 | 5.92 | 3880.32 | 6.00 | 4204.12 | 6.12 | 4680.67 | 6.16 | |||
城镇土地用税 | 1992.62 | 3.37 | 2142.04 | 3.42 | 2255.74 | 3.49 | 2360.55 | 3.44 | 2387.6 | 3.14 | |||
耕地占用税 | 2059.05 | 3.48 | 2097.21 | 3.35 | 2028.89 | 3.14 | 1651.89 | 2.41 | 1318.85 | 1.74 | |||
其他税收收入 | 0.45 | 0.00 | 0.41 | 0.00 | 0.29 | 0.00 | 0.09 | 0.00 | 0.04 | 0.00 | |||
总额 | 59139.91 | 100.00 | 62661.93 | 100.00 | 64691.69 | 100.00 | 68672.72 | 100.00 | 75954.79 | 100.00 |
3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3.1地方主体税种缺失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但是自从2016年“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进以来,主体税种的缺失已成为地方XX所面临的十分严峻的问题。由图3-1可见,在2016年“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一直稳定维持在30%以上,但在2016年,营业税占比迅速下跌至将近15%。2016年之后,营业税不复存在[]。
地方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中最稳定可靠的来源,它的缺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会限制地方财政的财政支出能力;其次,不利于地方XX对当地的支出进行事先预算安排;最后,不利于地方XX为当地人民适时适当地提供各种服务。
根据图3-2显示的2018年的地方税收入组成占比,可以看出在营业税退出地方税收舞台之后,国内增值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占比高达40.52%,在短期内可以保障地方有足够的财力。但是由于增值税并不是专属于地方的税种,所以其并不适合作为主体税种。
其次便是所得税,一共占比24.52%。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变化较大,且其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能会造成地区之间税收收入差距过大,具有一定的不可靠性。个人所得税因为其税源的不稳定性,作为主体税种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3.2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
财力是XX拥有并能自行使用的资金;支出责任是根据XX职责形成的支出。目前,我国的财税体制以分税制为主导,而财力与支出责任是否相适应是检验财税体制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
虽然我国地方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得到了增加,但其仍然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这导致了我国XX的财力与支出责任明显不匹配。一方面,在2013年,二者差额高达65849.46亿元,到了2018年,差额更是达到了112241.53亿元(如图3-3所示)。另一方面,以2018年为例,中央用全国47%的收入承担着全国15%的支出,而地方用全国53%的收入承担着全国85%的支出,收支离差将近32个百分点(如图3-4与图3-5所示)[]。以上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地方XX财政面临着“小马拉大车”的困境,地方XX负担重,其财力与支出责任严重不匹配。
这二者不匹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由于地方XX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是由地方税收贡献的,而地方税收并不能完全满足其财政支出的需求,所以出于自身的利益,地方XX很有可能进行寻租。寻租行为会影响地方资源的合理分配,阻止有效的生产行为,并且极有可能引起XX官员的腐败行为。
3.3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不合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我国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种都进行了大致划分,并且自从那时以后我国的地方税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税种划分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
这种不合理一方面体现在税种属性上面。根据税种属性,划分到中央税的税种应具有税基流动性大,易发生税负转嫁,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带动作用的特点;划分到地方税的税种应具有税基流动性较小,区域性、受益性明显,不易发生税负转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等特点。而在我国,税种划分主要依靠收入额度,这使得一些收入少,税源小且较为分散的税种划归地方,而收入多,税源广,具有明显区域性的税种则成为中央税或共享税。因此,虽然我国地方专享税税种不算少,但是只靠其收入完全不能满足地方庞大的财政支出。
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税种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我国目前税种划分所依据的仍旧是1993年制定的规章,并未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再度制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的税种划分成为了一种行政控制,地方税种不具有稳定性。并且我国大部分税种都没有立法,只是依据一些早已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滞后性。目前通过XXXX立法的税种仅有极少一部分,因此还需加快对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立法。
3.4地方税征管难度较大
首先,地方XX没有及时改进和创新征管手段。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是直接购买与当地情况不符的税收管理软件,或是没有及时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得地方XX征管效率低下,征管水平难以提高。
其次,地方XX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不高。一方面是因为部分税收征管人员征管意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到位,没有及时了解和汇报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困难和诉求。另一方面,地方XX的纳税宣传工作没有落实到位,使得许多纳税人对纳税的重视程度和了解程度不够。
最后,地方XX对于一些恶劣的偷逃税款行为没有做到及时、恰当地处罚。
4国外地方税体系的概况及其启示
4.1典型国家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概况
4.1.1X的地方税体系
X作为典型的地方分权型XX,其税务体系与X的XX级次呈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据其XX级次,X的税收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且联邦XX、州XX、地方XX都各自拥有独立的税务体系和事权,彼此互不干涉。但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州XX可以对地方税的立法进行管制,有关法律要对州和地方XX的税收征管进行监督。
X三级XX共享同一税源,但根据其不同的经济条件、权利范围等,分别选择不同的主体税种(见表4-1)。
表4-1X税务征收体制
立法单位 | 征收单位 | 主体税种 | 用处 | |
联邦税 | 国会 | 财政部国税局的直属税务机构 | 个人所得税 | 主要用于联邦XX的各项支出,一部分补贴给州及地方XX |
州税 | 州议会 | 州税务局 | 销售税 | 主要用于州XX的各项支出,一部分补贴给市及市以下的地方XX |
地方税 | 地方XX | 地方税务部门 | 财产税 | 全部用于地方XX的各项支出 |
由图4-1可见,2019财年X联邦XX支出主要集中于医疗卫生(28%),养老金(25%)和国防(21%);由图4-2可见,2019财年州XX支出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40%)和教育(18%);由图4-3可见,2019财年地方XX支出主要集中在教育(38%),且州XX和地方XX基本不负担国防支出[]。这说明X各级XX的支出对象既有共通性,也有其各自的侧重点[]。
X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税务法院和税务警察制度。税务警察拥有的权利大于一般警察和法官,他们可以进行搜查、扣押刑事犯罪证据、对罪犯进行行政拘留和执行逮捕。税务警察还拥有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存款的权利。税务警察制度体现了税收在发达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4.1.2日本的地方税体系
日本是一个中央集权、地方适度分权的国家。其XX级次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且其税务体制与XX级次相对应。日本中央XX集中了全国大部分的收入,有利于中央进行税务管理和宏观调控;地方XX则负责安排全国大部分的支出,有利于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合理分配支出。
日本的地方税是根据事权划分的。中央的事权主要涉及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事务,而事关民生的事务则由地方XX承担。由图4-4、图4-5、图4-6可见,日本中央XX的支出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关系费(33.66%)和国债费(22.64%);都道府县的支出主要集中在教育费(24.15%)、民生费(18.6%)和公债费(15.04%);市町村的支出主要集中在民生费(37.48%)和总务费(12.16%)。
由表4-2可见,日本的三级XX都各自拥有两种主体税种,且其立法单位都是国会,这体现了集权的特征。
日本关于地方税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日本国会明确制定了《地方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内阁也出台了相关的政令,从而保障地方税制可以安全有效地运行。此外,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的条例,使得地方税的征收具有区域性、范围性,保障了地方税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表4-2日本税务体制
主体税种 | 立法单位 | 征收单位 | |
中央 |
个人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 |
日本国会 | 中央XX |
都道府县 |
事业税 居民税 |
日本国会 | 都道府县XX |
市町村 |
居民税 固定资产税 |
日本国会 | 市町村XX |
4.1.3法国的地方税体系
法国的地方税体系体现出了典型的中央集权特征,税收的征管和立法都由中央XX来进行。法国中央税和地方税划分明确,不设共享税种。法国在1981年之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逐渐趋于合理,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使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使得地方XX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税种的税率进行合理调整;二是给予地方XX更多权利,包括财权、自行征收税款的权利等;三是将财政自治写入宪法,使得地方XX自由支配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的支撑。
法国的税务机构由中央XX直接进行管理,分为总局机构、大型企业局、大区税务局、税务代表、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总局机构隶属经济财政工业部,负责起草税法、征收税款、管理民事和房地产事务等;大型企业局负责征收全国部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大区税务局负责检查各大区税法执行情况和税收情况:税务代表负责协调税务机关与个地方XX的关系;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对地方税收的情况进行监督。
4.2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4.2.1合理划分XX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纵观X和日本的地方税体系,其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都十分明确。我国应遵循受益范围、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平与效率等原则,对XX间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合理划分。将全国性公共服务例如国防、高等教育、全国性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划归中央XX管理;将中等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省级基础设施的建设划归省级XX管理;将初等教育、环境治理、警卫防御等更多地交由市县XX处理,从而使中央和地方XX都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4.2.2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主体税种的确定是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的重点。主体税种能为地方XX提供最可靠、最多的收入,有时还会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方向产生影响,因此确定地方主体税种是必要的。我国可以根据每个区域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经济侧重确定不同种类的主体税种。
4.2.3进行税务警察制度的建设
我国应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X等发达国家税务警察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我国可以依据现有的警察制度,将负责经济案件的警察分一部分出来组成税务警察,由税务机关和公安部共同管理。并且,要及时对这些警察进行税收方面的知识补充。
5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5.1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地方主体税种是指一个或几个在地方税制结构里占据主要地位且是地方最可靠的收入来源的税种。因此,它需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税基流动性较小。若该税种税基流动性大,便容易发生其税基由税负重向税负轻的地区转移的现象,这会给地方的征收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此外,还有可能发生地方XX为吸引资金流入而导致的地区间的恶性竞争。二是税收规模较大。只有地方主体税种保持较高的收入水平,地方XX的财政收入才能保障其各项支出,地方经济才能稳步发展。若是收入不够,地方的各项工作难以开展,会阻碍当地社会的发展。三是符合受益原则。
5.1.1培育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房产税是符合受益原则的一个税种。地方XX的职责便是建设当地基础设施,给当地人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房地产的价格是否合理反映了XX的经济调控能力。此外,人们从其住房获得的收益大小与其缴纳房产税的多少呈正相关,这也反映了房产税具有受益性原则。并且房产是不动产,这说明房产税的税源极为稳定。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举措来增加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第一,各地要对其不动产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因此税收征管人员就需要了解到纳税人拥有的房屋的面积、数量等信息,这样可以使房产税的征管更加方便准确。第二,根据房产所在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房产的档次、面积等条件,对房产税按不同的税率征收,同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由权限。
5.1.2培育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资源税是一种对所处地区极度依赖的税种。它的税基很稳定,难以在区域间流动。一些开采自然资源的企业从其开采的资源中获得利益,XX由此对这些企业征收资源税,这正是体现了受益性的特征。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举措来对资源税进行调整:第一,要将更多的资源纳入其征收范围当中。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一些矿产和盐,税基较窄。我国可以先将水资源等较方便征收的税种纳入征收范围,再逐步将潮汐等难以征收的税种纳入征收范围,以此扩大资源税的税基。第二,中央应将资源税的部分管理权适当下方给地方,从而使地方能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税收征管方法,使资源税的征收更加合理。
5.2使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在划分支出责任时,首先要做到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从而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下达和执行。此外还要根据地方的特点,因地制宜实行管理。中央XX拥有对外交、国防等涉及整体社会运行和宏观观经济发展的事项的管理权,相应地就应该负责其所需经费。地方XX在贯彻中央指令的基础上,应该对地方公共服务的事项进行管理,例如该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当地的医疗卫生等。各级XX拥有多少权利,就应负担多少支出,尽快解决我国现有的地方XX权利少、负担重的不合理现象,从而推动地方良性发展。
5.2.1用法律规范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为了使中央和地方XX各自做该做的事,因此应将二者的具体权责写入权威性的法律当中去,这样可以避免中央随意对地方下达命令,也保证了地方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5.2.2按受益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对于国防等全国性公共事务,事权属于中央,支出责任应由中央XX承担;对于铁路建设、江河治理等既具有全国性特征、又具有区域性特征的事务,事权属于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对于地方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性公共服务,事权属于地方,支出责任也应由地方承担。
5.3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
5.3.1完善我国税种的设置
我国税种的划分以税种设置为基础,所以要想完善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首先就要完善税种的设置。一方面我国应对现有税种进行适当改革。例如,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可以适当对其税率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我国应开征一些新税种,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于遗产税,在开征初期,我国应尽量降低起征点,缩小征收范围,重点对那些拥有巨额遗产的富人征税,对于普通人则可以不征或少征;在征收方式上,可以采用超额累进制,先试点,再推广;我国应设计出防止资本外逃的体制机制,以免富人为不纳税而携巨款逃向国外的“避税天堂”。
5.3.2按税种属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种
将税基流动性大、税基分布均衡、税负易转嫁的税种划归中央,将税基流动性小、具有受益性和区域性、税负不易转嫁的税种划归地方。例如,将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划归中央;将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划归地方。
5.3.3用法律规范税种划分
我国应使税种划分有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在吸取我国1993年旧的规定中关于税种划分的有用经验的基础上,汲取国外关于税种划分立法的先进举措,制定新的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状况的法律法规,使得税种划分有法律作为支撑,提高地方税收的稳定性。
5.4对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进行规范
对于我国地方税的税收征管,应做到以下几点:
5.4.1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依法纳税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可以通过短信、报纸、网站等媒介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知识,让纳税人对其有了解;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制作一些关于偷逃税款后税务机关如何处理的宣传教育视频,或者是直接引用“焦点访谈”或“新闻联播”中的典型事例,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教育。
5.4.2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
税务机关应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和专门培训,一方面使其能适应税务机关的现代征税软件,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使税收征管人员在与纳税人交流时能有良好的态度,税收征管人员从而可以及时将纳税人的诉求进行汇报,增加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好感度。
5.4.3税务机关应建立双重激励机制
一方面,应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适当地对其进行奖励与惩罚。对那些服务态度良好、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例如取得注册税务师证的税务人员,应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对那些以权谋私的税务人员,也应给予严厉的惩罚,绝不能包庇。另一方面,应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行为对其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对那些次次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给其颁发“纳税标兵”的称号或者用其他方式给予其鼓励;对那些暴力抗税、拒不纳税、长期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对其依法采取惩罚措施,对其进行公开的曝光和长期的教育。
结语
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正慢慢地暴露出来:主体税种的缺失使得地方税收失去了最可靠的来源;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不明确不仅影响到地方有效发挥其职能,更会影响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部分税种立法的缺失与滞后使其容易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税收征管不力一方面会使得偷逃税款行为日益猖獗,另一方面更会使得XX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从而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可以通过对X、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地方税体系建立和完善的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步一步地对我国地方税体系进行完善,从而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
当然,本文也有许多考虑不周的地方。首先,本文对房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只做了及其简单的分析,且没有分析其他共享税和地方专享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其次,本文只是说出了要对税种和税种划分进行立法,但具体的建议给出的很少;最后,本文对于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的说明较为片面,没有说明其实施难度与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我国的地方税体系需要不断地研究,本文仍需继续改进,力图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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