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先越行越远,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渐加快,全国各地的线下交易平台或者是线上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交易量直线上升,人们购买商品的行为也日渐活跃。这将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重要保障。但是,随之而来的假冒伪劣产品成为让消费者挥之不去的噩梦。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的经销商、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欺诈消费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整治这种扰乱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随后出台了并启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范。然而,这并不能够彻底消灭假冒伪劣生存的土壤,仍旧有商家铤而走险,钻法律监管不到位和违法成本低等空子。而职业打假人这个在今后二十多年来备受争议的存在就此诞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备受争议,有人说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也要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此两大阵营争论不休。本文将就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于社会的价值做出研究。着重强调职业打假人将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何种影响。
关键词:打假;职业打假人;法律;价值;
我国一直以来所坚持的XXX发展道路,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发展国家的经济、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还包括基于以国家的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基础上,做到XXX的全面协调发展,共同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从世界人类历史发展史中我们不难看出,只有一个国家具备相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生存环境,才会增强一个国家劳动生产,进而做到经济发展的稳步推进,人们精神文明的健康成长。因此,要想实现人民幸福,国家安康,必定要坚持构建法治社会,保障社会和谐的发展道路。不过我国的法治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众所周知,我国的假货曾泛滥全球,遭受全球消费者的诟病,这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国家的形象与消费者的信任。为此国家曾颁布法案抑制这种行为,但是当盈利大于违法成本的时候,法律规范就成了一纸空文。
职业打假人是应运而生的职业。不过我们需要看清的是当前我国之所以存在职业打假人的职业,皆源自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无秩序的畸形产物。为何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不存在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这就是因为欧美日的市场是井然有序的,各种法律规范能够跟上社会的发展角度,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假冒伪劣的行为。也自然而然的不存在职业打假人这个备受争议的职业。从根本上说,职业打假人就是因为监管、执法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所引起的。而这一切,都需要我国在法律完善和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解决。
一、职业打假人的本质
(一)职业打假人的性质
按照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定义,职业打假的并不能说是消费者的一员。众人皆知,所谓的消费者实际上就是通过满足自身的消费、购买需求来进行的购买商品和享受应有的服务的。然而,职业打假人的真实目的却仅仅是通过购买已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前提下谋取利益,即就是依靠所谓的保护自身消费者的权益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道义和消费者的定义。但不得不承认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对部分企业、经销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遏制。站在这个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助于促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助于国家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目的。
此外,职业打假人拥有着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维权意识。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即使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被无良商家欺诈,但只要不是涉及金额较大的时候,大多数消费者都会由于时间、精力等因素而放弃对自身消费权益的维护。消费者这种自认倒霉,没有进行维权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商家继续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因此,市场中存在职业打假人何尝不是一种有益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监管职务。
(二)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1、专业知识了解较多
现实生活中,普通消费者虽然对一些常用商品的生产标准有着大致的了解,但是却对大多数商品的生产、销售标准没有较强的意识,甚至是生产商品的厂家自身对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所制定的众多生产标准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比如,我国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有着严格的剂量界定标准,超过或者低于这个标准都是不合格的产品,但是有些生产商出于生产成本的考量,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标准执行。然而消费者自身对这些法律规范和标准并没有清晰的认识,这就导致自身购买了不合格的产品,却还不知情,潜在之中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一名职业打假人,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法律领悟、识别能力比普通消费者要高的多,通过自身所已知的法律专业知识,进行维权,惩罚无良商家和生产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圆满的结局。
2、“维权”的金额巨大
作为职业打假人,他们早已经不满足于小金额的诉讼维权。通常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所购买的假货商品一旦成功,将会带来数万元的净利润。他们依靠各种合理的借口通过大量、分批次地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然后通过国家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假一赔十的索赔标准向商家索赔数额巨大的索赔金额。这种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敲诈行为,让商家们胆战心惊。
3、侦查能力出众,取证能力强
作为一名受过专业化培训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侦查能力十分出众。可以说毫不逊色于我国XX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办案人员。在日常的生活中,职业打假人依靠着强大的信息网络渠道,熟知每一家商场、超市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品种、价格、生产地、配方等等详尽信息,这为职业打假人带来的打假的基础,也是其牟利的重要渠道。一般情况,商家或者企业、消费者对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较低,对于一些信息的更新速度也比较慢。但是,职业打假人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法律,都有着十分清晰的认识。他们与一些个体的打假人还有所不同,所获取的信息都是一些正常情况下不容易获知的内容。通常,XX部门或者网络上被大众熟知的监管信息都存在着某些程度上的滞后性,而这些信息正是打假人能否在举报商家违法的诉讼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职业打假人拥有着一般人所接触不到的信息。并且职业打假人在举报给有关部门的时候,通常会通过隐蔽录像的方式,将全过程给拍摄下来,这其中还包括他们在商店购买商品时的全过程录像。这种准备十分充足的检举行为,十分专业。
4、团队合作规模化、分工明确
现阶段,一些职业打假人都是以团队合作的方式进行商品的购买、举报。他们通常分工明确,一部分人负责收取情报资料,一部分人负责在商场等购买大宗商品,还有一部分则负责投诉举报以及随后的官司等等。这种组织严密的配合,着实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弥补了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缺口,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助于国家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5、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最鲜明的特点。这是区别他们与普通消费者最鲜明的特征。普通消费者就是通过满足自身的消费、购买需求来进行的购买商品和享受应有的服务的。然而,职业打假人的真实目的却仅仅是通过购买已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前提下谋取利益,并且他们的这种购买行为往往代表着购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即就是依靠所谓的保护自身消费者的权益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为自身谋取不义之财。然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缺失职业打假人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这种“消费”消费者感情的行为,注定无法的到人们的支持,反而会让人们反感其行为。
二、职业打假人对社会的影响
职业打假人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的情况下所诞生的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职业。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象征着我国在今后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XX监管部门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假冒伪劣产品发展壮大的土壤,正是因为不法商人利用国家监管上存在的漏洞,游走在法律法律边缘,才会诞生职业打假人这门打假职业。
(一)职业打假人的积极影响
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
据发现,我国大部分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的时候,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而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消费权益,这种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方式,让经销商尝到了甜头,于是就变本加厉地制造、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这就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与普通消费者所不同的是,职业打假人作为专门购买假货的专业团队,其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那就是通过勒索商家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职业打假人具有很强的侦查能力,并且一般投诉举报都是长线团队化的形式,因此多数情况下,商家为了正常经营,边后退一步接受职业打假人的敲诈行为,这也助长了职业打假人的气势,让职业打假的队伍更加庞大,涉及商品金额越来越多。这时,就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商家肆无忌惮的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而职业打假人也成为了我国消费者保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急先锋,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2、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
职业打假人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和稳定发展。他们的存在对商家来说起到警示的作用,让一部分商贩打消了售卖假货的潜在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市场销售的稳定。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让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恶风恶习得到改善,正是因为他们,消费者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放下心来使用市场上的商品。职业打假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法律框架的界定内所展开的,因此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投诉举报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的确确改善了市场上的假货产业风气。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大量涌入,就是在反映着我国市场和企业在经营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合理的现象。
3、填补了XX有关部门监管漏洞的缺口
不得不承认,处在社会主义发展初期的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存在着出多漏洞。此外,还有XX监管部门的漏洞以及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当中存在着无视法律、毫无道义的现象,都是在不同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太过迅速,以至于国家在立法上出现更新不及时、法律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这些都是相关监管部门难以跟上不法商人违法的步伐,依旧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现在的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实际上其所监管的覆盖范围太过狭小。否则的话,作为消费者的一员我们的消费权益就不会受到损害,也就不会产生抱怨的心理。虽然国家早已经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实施了相关的措施,但由于监管难、监管不到位以及商人利欲熏心的原因,就会出现出入上述所说的损害消费者群益的行为。但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弥补了XX有关监管部门职能上的不足以及国家法律颁布较为滞后的情况。不但缓解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还十分有效地扩大了市场监管的覆盖面积,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不法商人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
4、降低了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管理成本
众所周知的是,在多数情况下,商家在面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售卖假货的时候,都会选择私下送钱了当。这种让厂家大出血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其违法售卖假货的可能。很多时候,商家和职业打假人本身都是不愿意走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也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让更加需要的诉讼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所以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降低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降低了国家的管理成本,使之用在刀刃上,解决更加需要的事情上。同时,这种私下解决的方式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也解决了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二)职业打假人的消极影响
1、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带头人是曾经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自从国家在意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刻不容缓之后,何山就被任命担任牵头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设立是为了打击不法商人售卖伪冒假劣商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此时,我国正处于构建法治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非凡。最后,经过激烈的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完成,并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票通过。这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案也成为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获得全票通过的法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鼓励消费了通过利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向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人提出投诉举报、索赔,进而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而在当前,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本质意义上并不属于消费者,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纯粹是职业打假人为自身牟利的途径,而所谓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只是职业打假人牟取利益的合法借口。与正常消费者通过满足自身的消费、购买需求来进行的购买商品和享受应有的服务的不同,职业打假人的真实目的却仅仅是通过购买已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前提下谋取利益。这是当前备受社会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并且,多数情况下即使职业打假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商家售卖假货,却也会因为随后的私下解决,而导致撤诉。这就极大的浪费了有关部门的力量,浪费了国家资源。
2、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国正在历史发展的新时期,这个时期的中国朝气蓬勃、繁荣富强。国家曾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以引导全体公民向善、和谐相处。但是,职业打假人的种种行为却在践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公正、法治、友善等核心价值观纲领。职业打假人围绕着打假的一切行为,最终目的只是个人利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在位广大的消费群体维护消费权益。此外,某些职业打假人在向商家索取赔偿的时候一旦遭到拒绝,便开始威胁商家,严重者甚至通过闹事、打砸的方式敲诈勒索商家,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同时,面对一些职业打假人所提出的数额巨大的索赔和XX罚金,企业资产不堪重负,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机。这些种种都与当前我国推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违。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就会成为继商家售卖伪冒假劣产品后的又一大社会公共秩序的毒瘤。
3、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某些职业打假人通常都以团队或者公司的方式运行。因此,这些打假团体通常往往人多势众,他们仗着人多,会肆无忌惮的敲诈勒索商家,并且还会采取暴力手段。这些事迹通过互联网被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局面,不利于国家构建法治、和谐社会。
三、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认定
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当消费者从商家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措施进行赔偿,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打击商家的无良行为。只不过,由于惩罚的内容太过简单,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商家铤而走险,完全不遵守法律法规。这也造成了今后二十多年来,市场假冒伪劣产品依旧泛滥的原因。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因此该法案的颁布是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底公布一项《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范,并在2014年正式实施。该规定是继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又一项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法案。其中该法案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当职业打假人虽然知道是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却依然购买了食品、药品时,即使该食品药品的生产商或者是经销者借以职业打假人明知道是食品药品出现问题还要购买的理由进行法律抗诉的时候,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食品药品的生产商或者是经销者的立场。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肯定。至少在我国法律层面,已经没有任何事物可以阻挡职业打假人依靠知假买假的行为谋取巨额利益。该法案设立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随2008年之后被爆料出来的一系列事关公民健康的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事迹。比如,全国都知道的三鹿奶粉出现三聚氰胺奶粉的事件,该事件导致多名儿童死亡,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正视这种背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所制定颁布的法案。这期间,职业打假人已经从过去的罕见变成了现在的路人皆知。并且职业打假人开始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团队合作,分工明确。其中部分职业打假人还在朝着企业化、专业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俨然成为了我国相关部门监管市场秩序的左膀右臂,成为了一股国家都高度重视的群体。毫不夸张的说,在我国监管市场的有关部门中所处理的各型各类的案件,有大多数都是职业打假人所提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这其中,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质检部门都在因为职业打假人所引起的纠纷上花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极大地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破坏了社会秩序。
在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曾在官网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该条例中,国家工商总局指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条例公布之后,公众和商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条例中所表述出来的内容是对实行两年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规范细化。这其中被舆论进行了解读后,显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保护。该条例的公布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不过却受到了众多商家和学者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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