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欧盟法院的成立是有着悠久的历史的,并正朝着一体化不断地发展着。欧盟法院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也是协调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家的特殊的国际组织,有着司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并且欧盟法院在不同的时期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着较为大的不

  一.欧盟法院的成立

  (一)欧盟法院的历史

  在1952年,当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了之后,就开始组建了煤钢的共同体的法院,并且根据到相关的规定,这个法院开始使用了共同体对于审判案件的司法权力。在接下来的1957年的时候,依据《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相关规定又设立了分别的法院,这些法院分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法院以及原子能联营的法院等,并且在各自的法院里面规定并且是起草了协议书。这个几个法院分别独立地行使着自己的职能,分别不相干涉地存在着。在1967年所签订的《关于欧洲共同体某些共同机构公约》之后,正式地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欧洲的法院,也就是说这个几个法院由独立的关系走向了共同合作的关系。在1989年所设立的初审法院,成为了欧盟法院的一个附属的机构,以便处理并且减轻其工作的压力。也同时建立了专门的小组来负责相应的案件,更加完善了欧洲法院的各项职能。

  (二)欧盟法院的工作任务

  1.审查所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
  欧盟法院有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查看对于自己所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查看由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所制定出来的法令以及规定是否是符合到相关的格式,是否没有违背到制定法令的基本精神或者是原则。这些都是由欧盟法院来进行审查的,他们需要在这个部分进行严格的把关,只有通过了严格的把关了之后,才可以符合相关法令的规范性内容的。
  2.审查对于第三方产生法律效果的法规是否合法
  欧盟法院在一个方面对于自己的制定出来的相关的法令是否是合法的,在另外一个方面也是很关键的一个部分,就是对于能够对第三方能够产生效果的一些法令的制定的相关内容方面是否具有合格,是否能够满足到相应条件。因此欧盟法院的任务还包括到了对于由欧盟理事会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等所制定出来的那些对于第三方有规范性作用的法规,但是在这个部分里面还对于有些问题要除外,就是对于这个里面所提出了的建议方面并不是予以采纳。
  3.对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欧盟法院可以对于部分的案件能够行使管辖权,比如说可以负责审理由自然人或者是相关法人对于某些问题所提出了的诉讼案件,或者是由关于欧共体和它的成员所发生的一些争议的解决,都是可以通过或者是说也是成为了欧盟法院必须的并且是直接的工作任务。在对于当事人如果对于欧盟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出现了不服的情况,也是可以提出上诉的。这个权利也是保留在当事人的手中,也是欧盟法院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

  (三)对于欧盟法院成立的评价

  欧盟法院的成立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也是有着对于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的审查,还有包括了对于部分案件上面所具备有的管辖的权利,当然欧盟法院的设立也是有其必然的原因。可以看到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不断紧密联系的社会,不同的国家需要共同的合作,不同的国家之间同时也会有纠纷的出现,当这些纠纷或者是相关问题法令需要得到及时的解决的时候,那么处于这些国家中的司法机构欧盟法院的出现,也就有了它出现的必然的因素以及不可以回避的深刻的意义。欧盟法院的成为一个方面可以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最为及时的解决,能够平衡到各个国家的力量,以及对于国际关系的维护也是有着不能够忽视的作用的。

  二.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欧盟法院的管辖权的确立

  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其实也是历经磨难的,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将在自然情况、经济状况、法律制度等等各方面都结合在一块,并且在这个结合中能够发挥到各个国家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欧盟法院的管辖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二战结束了之后,欧洲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以及危机,欧洲在不停地思索着应该怎样能够在废墟中站起来,怎样才可以让自己的国家们保持到长时期的稳定,在这个时候就有了欧盟法院的出现,而且欧盟法院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到上面所说到的问题,欧盟法院在纠纷的解决,以及对于战后急需要重建国家因此要制定法令规范都是可以起到有力的作用,法律成为当时强有力的重建国家的力量④。法院可以说对于统一的欧洲发挥了不可以替代的作用。当时,各个成员在签订了相关条约,并且约定了让欧共体各自拥有到的法院能够合并成一个单一的并且是具备有多功能的法院,让这个法院使用到一种统一的管辖权。从那个时候开始,欧盟法院的管辖权就走向了统一,并且也在不断地扩张着。

  (二)其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

  欧盟法院的管辖权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这些法律依据成为欧盟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的支撑,并且同时也是对于其不滥用管辖权的最好的约束。而欧盟法院所依据到的管辖权主要是一些基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条约以及法院本身的一些规定所来的。就比如说《欧洲共同体条约》还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相关条款制定了欧洲法院的管辖权的内容。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包括了三个方面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就是初步的裁判权。初步的裁判权是欧盟法院是对于欧洲共同体依据法律的解释来对于具体的案件来进行裁决。第二个是受理的委员会对于当有关成员违反了由另个成员所必须履行而却没有进行履行的义务的时候,所向欧盟法院提出来的诉讼。第三是接受由欧共体所一切提出来的诉讼,这个必须是一起提出,包括比如说对于相关法案的否决或者是宣布无效的情况⑤。在不断的变化中,欧盟法院所具备有的管辖权都是处在一种不断地进行扩张的一种状况,并且让这个状况涉及到很多的领域里面。

  (二)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

  1.作为宪法性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在行使管辖权的时候,是具备有多项的职能的,其中的一个职能就是作为宪法法院来发挥出来的作用,主要是依据到相关法院所制定出来的法令来对于其的规范能够得到统一的实施⑥。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欧盟法院所实施的宪法性质的管辖权的时候其实和行政法院在功能上面其实是存在一定的相同的,主要是表现在职能管辖上面的范围有着重合,都是要对于欧共体的法规的进行统一的实施,所以这个也是这个两个在一些方面的重合。但是虽然是存在是重合的,但是主要的管辖权还是有着较为大的区别的:在欧盟法院作为宪法性的法院所实施的管辖权事实上是分为两个类型,一个类型就是直接管辖权,包括了其中委员会所提出了的诉讼案件,当然也是包括了其他额成员所提出了的诉讼案件的。另外一个类型就是间接管辖,间接管辖和直接管辖在方法上面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
  2.作为行政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不仅仅是作为宪法性的法院会行使管辖权,同样也是作为行政性质的法院,同样是欧盟法院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因此在这个两个不同的角色上面也是有着不同的管辖权的,虽然这些管辖权的范围在一定的程度上面有着重合点,但是这个两个还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的。作为行政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主要是对于机构的行为是否是合法有效的这个方面来进行审查。而且这个也是和作为宪法行政的法院的管辖权一样分为了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两个不同种类。欧盟法院最为直接管辖权在行政法院上面所发挥的功能是直接的。而间接的管辖权,则是通过不是直接的方式来对于相关机构的行为来进行合法性审查。直接管辖权中包括了无效之诉以及不作为之诉⑦。无论是直接管辖权还是间接管辖权都是对于将欧盟法院的功能以及主要职能发挥到最大的作用。
  3.作为民事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在作为民事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的范围和以上两种的范围都是不同的,所以在这里也是需要单独地提出来进行探讨的。而作为民事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主要是围绕着国际私法领域的,包括了私法领域里面的各种纠纷。并且在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也是主要分为了两个不同的类型。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包括了直接管辖权,是对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案件进行直接地进行裁决的权力,而对于间接管辖权是对于成员国在涉及到相关的案件所对于案件行使的初步性质的管辖的权力。

  三.欧盟法院的地位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
  欧洲的国家在自然的情况、经济情况、工业的发展、文化的进步,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的步伐,这个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从二战开始到现在近六十年以来,欧共体维持了一种长远的并且是非常稳定的发展,这个也促使了欧洲一体化的进步的步伐,以及进步的节奏还在进一步地加快着,当然在这个里面有着很多的因素促使了现象的发生。
  2.促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的出现
  在这个过程中是很容易就会产生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就容易促使冲突的发生。并且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其实也是会成为一个必然的过程,就需要有一个区域经济能够一体化的机构来起到一个居中的状况,来对于这种冲突进行解决,而这个时候欧盟法院的出现就满足了这个要求。欧盟法院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当各个欧盟国家在进行交往,进行各自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一旦是发生了矛盾,就可以由欧盟法院来出来进行对于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判断。
  3.欧盟法院发挥的作用
  因此在这个时候的欧盟法院,这个一体化的司法机构,可以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面避免了因为纠纷冲突发生而导致战争的发生,这个也是对于世界和平的需求表现⑧。欧盟法院通过欧共体所制定出来的统一的规范以及条约来约定各个国家的行为。欧盟法院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在解决关于纠纷的问题上面,对于维护各个国家的稳定以及长期发展是有作用的,同时也是贯彻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严格执行。

  (二)具有极为广泛的管辖权的国际组织

  1.欧盟法院设立的目的
  欧盟法院是一个国际组织,并且是一个特殊的国际组织。这个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处理欧盟国家的纠纷而设立存在的,与国家间的组织是具有相同性的,但是也并不与联邦制的国家法院具有相同性,也就是与X最高法院相比。欧盟法院并不是成员国法院的上级法院,也并不是他们的最高的法院,而是成员国之间所依据其共同法为依据的法院。并且这个法院是具有国际组织性质的,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法院。
  2.欧盟法院的管辖权
  并且欧盟法院也是有着较为广泛的管辖的权力,分别分为了作为宪法法院的管辖权,行政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同的管辖权又分别分为了直接的管辖权以及间接的管辖权。这些都是有着差异性的。但是却在很多的领域里面有着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但是和国际法院相比,也是存在着差别的。欧盟法院具有对于某个案件的司法的审查的权力以及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的解释的权力。有的人会认为欧盟法院的地位其实就是出于国际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一种国际组织性质的司法机构。因此可以说欧盟法院是一个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力的,并且同时有着某种程度上面最高法院性质的司法机构⑨。

  (三)拥有司法解释权以及审查权的机构

  1.欧盟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欧盟法院的地位还体现在,它所拥有的司法解释权以及审查权,在众多的领域里面,欧盟法院都是通过自己的管辖权来对于这些案件有所涉及。并且通过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了扩大解释,在有关于就业问题上面,欧盟法院就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法对于就业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其中包括了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国民成员,不管是他的居住地方是在哪里,都是拥有使用另外一个国家成员的雇佣当面的法律法规,这个条款就是通过扩大解释来规定成员国的雇佣方面的自由权利,并且对于工人以及国籍虽然没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根据到法律的定义就可以推出里面的具体内容了。虽然有人建议根据到国内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欧盟法院对其发表了否定的态度,并且指出了工人是拥有到特殊的意义的。在使用了扩大解释的同时,欧盟法院还使用了缩小解释的方面,在关于人的自由流动方面就有了缩小解释来进行规定,也是就规定了其的狭义内容,欧盟法院划分国家的公职员工的例外情形只是包括了拥有到某些行驶权利并且是有关系的东西上,并且在接下来的文件中,欧盟法院还进一步的说出,仅仅是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的相关人员才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这个范围。
  2.具有的审查权
  欧盟法院不仅是对于案件以及概念方面具有司法的解释权,同时对于相关违反欧盟法的案件具有审查的权利。在自然人的地位内容,欧盟法院主要是根据到基础的规定,共同体的法律为主要的方式。根据到《罗马条约》,欧盟法院对于相关的案件具有司法方面审查的权利。因为欧共体的司法活动对于全体的公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其目的是保证到自然人的权利不受到侵害,欧盟法院的审查活动可以说是在最大的程度上面保护了自然人的利益的。欧盟法院在对于不论是关于程序上面所出现问题的,或者是在实体法律上面出现问题的方面都是具有审查的权利。
  3.问题出现的救济措施
  并且欧盟法院还拥有到司法方面进行救济的权利,也就是对于问题出现后进行救济的措施,欧盟法院受理相关国家因为违反到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时候,拥有了自己的案例以及原则,在通过了不断地进行实践活动之后,然后变成可以受到法院所遵循的内容。这个救济的行为同样是欧盟法院对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相应的欧盟成员国成员的利益的最大程度上面的保护了。

  四.欧盟法院的作用

  (一)确保各共同体成立的条约的遵守

  1.确保了各个共同体成员对于条约的遵守
  欧盟法院的出现是有着很多的作用的。欧盟法院的最为主要的作用也就是促使了并且是确保了各个共同体成员对于条约的遵守。条约的目的是对于各个成员国家能够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也是可以促使各个国家的各自的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这个各个国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并且是和谐的条约法令作为支撑,那么势必在交往贸易过程中会出现冲突,以及矛盾甚至还可以导致严重到战争的发生。这个是每一个国家都不想看到的,并且也是和平时代的基本要求。
  2.欧盟法院的体系的作用
  因此欧盟法院的出现可以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让各个国家统一制定出来一个合法的并且有效的条约法令来进行相互之间的约束,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依据这个实现制定好的,前提也是这个法令以及条约的也是具有强制力的,所以欧共体通过这个方式有效地维护了各个国家的平衡性的发展。另外,一旦这些国家的矛盾以及冲突发生了,那么就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来对于对于对的事情的裁决,对于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然后以一个强有力的后盾作为保障,让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来对于共同制定的条约进行遵守。欧盟法院的体系包括了欧盟的共同体的法院,初审的法院以及包括了专门的法院。通过一些以前的案子建立起来了一系列的重要的法律规则原则,对于促使欧盟一体化有着不可以忽视的用途,并且在欧盟宪法化法制化也是有着作用的。但是也是可以发现到随着所受理的案件在不断地增加,也会发现到其中的众多的问题在不断地出现急待着被解决。欧盟法院在督促着各个国家来遵循所制定出来的法律以及条约。并且通过各个方面可以表现出来欧盟法院的这个作用。在某些方面,欧盟法院所发挥的作用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性质的法院发挥会相似的功能。欧盟通过司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以及司法救济权等各个方面都是对于共同体所成立的法律的遵循的确立以及保证。比如说预先裁决的权利,预先裁决是指依据到成员国家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欧盟法律的概念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以及最终做出裁决的最后结果。依据欧盟条约的规定,这个预先裁决的范围包含有关于欧盟条约进行解释,机构以及中央银行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等等的规定。而这个的目的就是在于进一步确保欧盟法的权威性,以及督促相关机构对于欧盟法的遵循。

  (二)强化共同体的法律

  1.对于共同体法律的强化
  欧盟法院可以有效地强化共同体的法律。在制定出来的相关的法令了之后,对于执行方面因为有了欧盟法院而有了更强的执行力,那么这个就是在最大的程度上面强化了共同体的法律。欧盟法院的初审性质的法院,是一个作为欧盟法院的内部设立的一个审判性质的法院,目的是对于具有管辖权的案件来进行审判,并且审判由自然人以及法人所提出来的诉讼的案件,也同时审理关于成员国对于相关纠纷的所直接提出来的诉讼争议。在这个过程中欧盟法院时刻地发挥着强化共同体法律的作用,以为对于合法的行为会予以保护,对于违法法令法规的行为予以强烈地制止,并且会有相应的处罚。
论欧盟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2.欧盟法院可以对于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
  同时在很多的时候也是可以对于相关案件提出意见,这个意见也是对于欧共体法律进行强化的一个表现。通过对于欧共体法律的强化,让这个欧共体的法律具有更多的功能,让这个欧共体的法律具有更强的执行力。促使了各个成员国家,共同体对于强化了之后的法律遵循。
  3.强化共同体法细节上的体现
  并且这个强化共同体法律的也体现在一些细节的方面,比如说在欧盟法院对于上诉的理由的限制也是极为的严格的,仅仅是三个方面,如果是因为这三个方面的原因那么就可以进行上诉,如果不是这个三个方面,那么就会失去了上诉的权利了。一个方面是对于初审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的时候没有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力,欧盟法院在对于管辖范围是有着严格的划分的。第二个方面是违反了程序上面的要求,在程序上面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话,就构成了对于程序上面的违法,如果程序上面的违法也是会导致这个无效。第三个方面是对于在具体适合欧盟法律上面出现了错误,也就是在实体方面出现了错误,也是可以进行上诉的理由。如果不是上诉的几个理由那么是绝对无法上诉的,从这个小小的细节也是可以看出欧盟法院对于共同体法律的强化的体现。

  (三)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的重要作用

  1.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不可以忽视的作用
  欧盟法院最对于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起到了不可以忽视的重要作用的,并且也是在民事法律的制度方面可以是有不可以小看的作用。并且这个作用体现在了多个方面,首先是司法的解释权,司法解释权可以在解决条约矛盾上面发挥作用。欧盟的一体化正在朝着更深的方向进步,在司法的内务方面的合作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内容了,欧盟法院使用司法的解释来解决掉关于欧盟法中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相互矛盾以及相互冲突的部分。
  2.欧盟法律的优先制度
  比如说由欧盟法院所确定的欧盟法律的优先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欧盟法院在1964年中就明确了欧盟法高于成员国的法律的原则,接着在后来的实际情况中把优先的原则扩充到了欧盟法比成员国所签订的条约具有更优先的效力。从这里面可以得出,欧盟法的条约法律,指令等等都是具有比成员国法律优先的效力,优先于他们所签订的条约。所以一旦发生了欧盟法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不一致的地方的时候,并不是根据到其他的法律或者是条约,却是根据欧盟法院所设立的优先的规定的。同时,欧盟法院也是吸收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智慧之点的,并且从中走出了属于自己的道路,在1998年就对于习惯居所的这个说法进行了借鉴,可以看出来欧盟法院对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智慧的吸收。并且还对于承认亲子关系方面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借鉴以及吸收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优秀的地方,欧盟法院正在不断地完善自身,不断地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着。这个内容不仅仅是包括了司法的解释的权利,同时还有关于司法的审查的权利,这个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规定,成员国对于不符合欧盟法的相关规定的时候,需要受到欧盟法院的审查。欧盟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行使欧盟法院所具有的司法的审查权,要求成员国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是裁定到对于其有法律的束缚力。假如说在过后欧盟当做一个部分加入到了私法会议的过程中,作为一个重要整体的欧盟签订相关法律的时候,这个时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欧盟自己的行为。并且在今后所签订的约定是必须要经过欧盟法院的审查,符合到审查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在这个方面是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以及要求的。

  (四)对于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关系的协调

  1.非成员国家所面临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里面,因为欧盟组成了一个关于欧洲地区的法律,而对于欧盟的那些非成员国家所面临的不单单是欧盟的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私法内容,同样也得同时面临这个这样的具有同一的国际司法的法律。一旦欧盟的成员国家和非成员国家之间发生了矛盾了之后,同样是需要用欧盟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调节这个里面的冲突的。
  2.欧盟法院对于成员国家与非成员国家的协调
  虽然根据欧盟的一些基本的条约可以看出,欧盟法的管辖范围并没有涉及到非成员国家,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上来看,是超过了欧盟法律所应该管辖的范围,这个也是实际情况上面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你是成员国家还是非成员国家都是一律要遵守欧盟法律的。如果有的国家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行为,那么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着无论是成员国家还是非成员国家都是应该这样的。同时在另外的一个方面,欧盟成员以及非成员国家都是不得违反到其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以及一些基本的规定。作为欧盟的区域性的司法机关,欧盟法院有着重大的任务以及责任,在对于司法解释,司法审查等等方面都是具有很多的权利的。在解决由欧盟成员以及非成员国家之间的冲突的时候,欧盟法院可以说发挥了间接的作用。由欧盟法院来对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之后,就形成了概念、原则、内容,这样对于非成员国家解决实际的问题提供了依据以及可以直接进行适用这些内容。在对于解决欧盟成员国家以及海牙国家私法会议的成员对于这个会议公约的使用上来看,欧盟法院通过解释的方式,来决定是否适用欧盟法或者是适用国际私法会议的相关公约,以及内容的解释上面都是可以寻求到欧盟法院的解释的帮助。
  因此,无论是对于欧盟成员国还是对于非成员国家来说,欧盟法院都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通过了对于国际私法领域内解释的了解,是能够将符合自己的涉及欧洲的争议得到解决。

  五.总结

  欧盟法院一直被认为最代表了欧盟精神的一个机构。欧盟法院在向着一体化的方向不断地发展着,一直不断地进步着。并且欧盟法院通解释的方法,拥有了一个统一的关于法律的系统以及系统中的概念,在解决各个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矛盾的时候发挥了协调的作用。并且在欧盟在多个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管辖权,也能够让欧盟法院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的程度的。另外欧盟同时也是享有一定的立法的权利,通过了司法的审查制度来保证都是有用的。并且在对于行为的是否合法都是有严格的把关,从而保证了欧盟的司法的一个和谐。欧盟法院的三个主要的任务不断地推使着国际私法的进步以及发展。
  首先在司法解释方面是有着重要的体现。欧盟法院用着自己的方法拥有了和谐并且是统一的原则以及规定,每一个国家不论是成员国亦或是非成员国都是必须要来遵守的,这样对于各个国家的发展是有作用的,并且统一了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凡是法院中涉及到了欧盟的相关问题的,欧盟法院是具有很强的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的,确定了成员国家在承担义务以及责任的统一和法律的具有的统一。欧盟活动显示着欧盟机构的立法活动的进步,欧盟法院的从根据到相关法令的初步的裁决权利,到对于解释条约的概念含义等等方面,而对于提起案子的主体由最高司法机构到一般成员国家的法院的主体。欧盟法院的解释权是随着国家的进步地不断地进步以及不断地发展着,在不同的领域里面,有着不同的发展的效果,因为所在的领域的不同,因此你也是可以发现到这样的一个事实,也就是欧盟在其中所起到的解释的作用并不是相同的。并且在各个时期,不同的领域,欧盟法院都是用着自己的努力推动着国际私法的不断地进步。
  其次在司法审查的方面,欧盟法院也是有着不可以替代的作用。欧盟法院的审查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有两大类,一种是审查的是成员国家的行为,一种是对于机构的行为的审查。而对于成员国中的行为里面不仅仅有成员国对于欧盟法律的执行,也同时包括了这个过程的一个决定或者是不作为的行为。在司法领域里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成员国的行为以及具体做法是否符合了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欧盟共同体的每一个机构,不管是方式以及制度是怎样的,可以制定出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的措施。并且司法和某些内容的决定也是受到了欧盟法院的审查的约束的。这个审查权是对于欧盟法律的保障以及维护,同时也是为了达到欧盟的要求的。
  另外是关于欧盟法院的救济权利。欧盟法院的救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是表现在受理有关成员国、自然人以及法人的诉讼请求,使用接受成员国的诉讼请求,督促各个成员国家执行法律,这些是对于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利益的是最大的保障了。在这个方面是具有直接的效果的,各个国家遵循到欧盟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就形成了欧盟法律的一个部分⑩。在私法的部分,欧盟法律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对于成员国违反的基本的规定的诉讼请求,也包括了对于二级立法的诉讼的请求以及还有相关机构的诉讼请求。条约被今后的有类似性质的案件所遵守,来保证到每一个成员国家能够认真地遵守欧盟的法律,确保欧盟私法的法律能够走向统一。

  参考文献

  ①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M],法律出版社,2001:213
  ②卲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60
  ③郭树理.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M],2011:27
  ④袁泉.荷兰国际私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51
  ⑤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51
  ⑥董国路.略论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M],2002:134
  ⑦周忠海.从罗马条约谈欧共体国际私法统一化[M],1997:64
  ⑧张弦.欧盟法的“先决裁决”机制[J],2000(2)
  ⑨范明志.论欧盟法院的先决裁决[J],2002(6)
  ⑩李琼英.国际私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1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1923.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1年5月16日
Next 2021年5月16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