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引言
社区矫正制度,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它与监禁矫正制度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正制度。社区矫正设置一定的考验期,目的是帮扶、教育、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避免其再犯罪,顺利回归正常生活。社区矫正任务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相匹配,是革新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之举,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变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就目前而言,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十多年来,虽然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覆盖范围稳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数量也不断增长。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2.1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种类
我国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刑种、刑法的执行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只有那些予以监外执行的刑种或处罚才可适用社区矫正。比如,主刑中的管制、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裁量制度中的缓刑、刑罚执行中的假释等。这些都是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况对犯罪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检查,实施社区矫正,使改过自新,犯罪危险较小的犯罪分子在社区当中进行社会化改造,以使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2.1.1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在场所内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是我国主刑的一种,在革命时期独创,在主刑中是一种最轻刑。因为其本身的特性是一种不予监禁刑罚,就决定了必须在执行时予以监督,监督机构的主体就是社区矫正机构。
2.1.2剥夺政治权利
是对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剥夺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是一种资格,与物质性的人身自由无关,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情况下,监禁刑执行完毕以后仍然要附加适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独立适用。
2.1.3缓刑
对犯罪行较轻的人在判决刑罚时就暂缓执行,待考验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在判决时就要根据其犯罪性质,可能量刑的轻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危险性来决定是不是要执行缓刑。宣告缓刑的附加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进行社区矫正。
2.1.4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内执行一段时间的刑期,因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而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提前释放的前提必须是执行了一段时间的监禁刑,根据之前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无悔改表现,能否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况来决定附条件的释放。假释与缓刑在某种程度上相似但又不尽相同,就本次讨论的社区矫正制度而言,二者都是附条件的释放,附期限的考验,监外执行中矫正机构针对假释和缓刑的人进行监督教育帮扶。还有一种适用情况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监外执行制度,顾名思义这也是一种变更执行场所,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1]。
2.2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2.2.1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体现
是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对犯罪的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定期向检察机关回馈矫正情况,接受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从事公民的正常活动,不受到歧视。参加劳动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享有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权,体现出一种以人为本的轻刑主义倾向,这种价值取向也是符合国际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
2.2.2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通常犯罪人本应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人身控制下接受刑罚处罚,由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犯罪人需要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正是顺应这种情形的需求,不剥夺行为人的自由,在社区内利用组织和群众的力量来接受同化犯罪人,使其在规定的矫正期间结束后心理上、身体上不排斥社区的正常生活。
2.2.3在社区生活可避免形成交叉感染以及监狱化人格形成
上述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对象要不是犯罪较轻,要不就是在监狱内表现良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理论上此种特殊人群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害性已经大幅度降低,只需要慢慢适应接受正常社会生活,如若对此种人群与重刑犯一同关押,一同改造,很难不受周围环境影响,反而会加剧再次犯罪的的可能性,起不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2]。社区矫正接触的人群是与自己熟悉亲近的人,首先从心理上就能获得一个安全感,愿意在更加自由的氛围中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创造,激发向善的积极性,以此达到刑罚预防改造的目的。
2.2.4社区矫正将社会资源大大节约整合效益价值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率也有所提高,且逐渐低龄化,犯罪人口的基数变大,相比较而言现阶段的司法资源紧缺,分配不均匀,对每个犯罪人、被告人予以关押,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不利于监狱(看守所)的管理和秩序的构建,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利用社区对特定人群进行教育,帮扶,监督,在这过程中行政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有效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监禁犯的罪犯改造中,节省了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可以把专业化的资源,专业人员的精力集中到打击改造严重危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对象上[3]。
2.2.5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顺应改革大势
刑罚体系由一系列的刑罚方法构成,其种类和排列顺序由法律明文规定,按照刑罚间的相互关系可以把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按照剥夺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罚金刑;按照刑罚轻重又可分为生命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标准就会有不同的分类,不论怎样分类都是刑罚的范围之内,是构成一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起,社区矫正制度正式踏入我国刑罚体系的大门,为刑罚的执行提供了新的方式,并不是单纯的改变刑罚执行地点,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把刑罚同社区结合,改变了以往监禁刑的执行模式[4],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顺应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时代潮流。
第三章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02万人,解除矫正332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约0.2%。目前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0万。在矫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为回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各个省份开始利用手机定位、手环定位、电子地图、App打卡等人工智能手段来进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创新监管手段,力图提高工作效益。以上海为例,2018年10月份开始推广杨浦区的“智能矫正”成果,”四个矩阵”的方案来保障社区矫正的实施,通过联网各个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建来监控人员的分布,把不同情况的人群分门别类更加有针对性的完成帮扶、教育、管理三大任务。陕西省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改革,在落实责任机制,加强各门联动,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等方面作出了部署。各个地区都在努力创新、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想要发挥社区矫正的理想效果,但这些措施的实际成效的确还一个未知数。
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4.1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认知度不足
在普通社会群众眼中,对犯罪分子服刑的方式还停留在以监禁刑为主流的刑罚中,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刑罚并不认为是服刑,只有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关押才是犯罪人应有的归宿。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的排斥,在正统的价值观来看,一个人触犯法律就是触犯道德底线应为人所不齿,对社区服刑人员抱有不信任甚至鄙夷的态度,是该制度停滞困境的因素之一[5]。与社区融合度不够,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本应当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社区工作。据调查,社区矫正的主力军仍然是基层司法所,社会团体、民间团体、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不足,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的对象主要是亲属,朋友,矫正的圈子在与其犯罪之前大体一致,加之群众的价值取向,对社区服刑人员避而远之,都会影响矫正制度的执行。
4.2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社区矫正的接受方是户籍所在地,服刑人员的户籍地进行教育矫正。实际情况下。服刑人员外出务工、就医、学习等,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多有发生。就算是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难免也会有脱管漏管的的现象。大量的社区服刑人员涌入异地,异地司法所的的管理工作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4.3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个性化程度有待提高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有限。福利津贴与工作量不能成正比,积极性下降。有关部门未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接受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培训。缺乏相关立法[6]。这些都是对未成年人缺乏针对性矫正的原因。未成年人在身体上心理上都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有时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充分的认知,加以良好的教育更容易使其回归社会。对这种特殊人群不分年龄阶段的统一教育进行宣讲,让服刑人员感受不到参与度,缺少人文关怀的的社区矫正最终的效果肯定不佳。
4.4社区矫正的评估标准空洞
对于什么样的对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人里,有的是在判决前要评估,有的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评估,有的直接在监外进行评估,进行评估的时间、场所、方式、范围、标准没有针对性、不明确,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例如缓刑的事前评估是根据“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7]来适用决定缓刑,其中“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犯罪人”的主观评判标准的随意就比较大,法院的自由裁量的可操作性较大,如若没有一个可控的范围就可能导致相关权力的滥用。缓刑、假释、管制等在考验期内的社区执行刑罚怎样进行评估并没有一个具体可实施的方案。
4.5社区矫正工作资源相对匮乏、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
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执行、落实是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去实施的,执行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没有规范化,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执法人员的数量远远供不应求,虽然各个地区都在努力探索社区矫正专业化,但是执行的形式还是停留在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上,没有一个专业化的队伍,工作的实效会大大降低。各省市的AI技术+社区矫正,应用种类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例如,电子腕带,定位机,生物识别考勤仪,远程高清视频,还有内网管理系统,这些技术对社区矫正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有部分促进作用,但是基层往往是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8],需要大量重复的录入数据,部分数据录入的没有意义,占用了社区矫正工作本来就很宝贵的人力资源。其次,社区矫正信息化的技术人员稀缺,信息管理与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基层经费与基础设施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压力大,工作积极性也会大幅度降低,固然有好的实施方案也只是纸上谈兵。
第五章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思考
5.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的信任度
对社区进行定期的的普法宣传,能有效增强普通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给社区矫正人员安排一些服务社区的公益活动,让群众对服刑人员有更多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也能更好的融入普通大众,双方相互增强信赖。向社会普及筛选社区服刑人员的标准、程序,让大众了解到,之所以犯罪人可以在社区内服刑,是因为没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基层司法人员可以每月两三次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场所,工作单位,通过接触的人了解其最近身心动态,借此也会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增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信心。
5.2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供多方保障
对现有的社区矫正队伍进行培训,学习有关的心理知识、教育知识、信息技术知识,设定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才能让社区服刑人员不再机械化的提交书面报告,切实感受到XX和社会的关爱进行改造。工作人员的物质保障是重要基础,提高矫正补贴,配备通行设备,制定奖励制度吸引更多的人进入社区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好的计划和方案,好的技术需要具体落实,因此基层的社区矫正是关键的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节。
5.3妥善处理好居住地变更交接工作
服刑人员的流动性大,社区工作人员是相对稳定的,这就决定了监管不到位时常发生,各个地区的矫正机构做好联动配合工作是重中之重,不仅是社区矫正部门,管理户籍的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等都要协调配合,一体化管理,在流动的各区域间顺利衔接[9],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民事活动不因其暂时的特殊身份而受到阻碍,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5.4加快“智慧矫正”成果的推广与落实
应用互联网+把现代信息技术同司法行政工作相连,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与时俱进,完善工作机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加快系统化、信息化进程,加强与司法行政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情况通报,不断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动静结合的监督、实时同步监督,拓宽案件情报的来源途径,通过加强外部协作机制,以减少重复无效的劳动,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不仅要拓宽,也要落到实处,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这种互联网与司法行政工作结合的机制已非首次应用,在商业、工业、农业、生活领域也渐渐渗透。这种工作机制刚刚起步,并非滴水不漏。前期需要录入大量的数据,以及数据的筛选、甄别、应用、保存,错误数据的更正、设备的维护等后续工作还是需要人工进行。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试点的手机定位、手环地位等监督在逐步完善以后这种智能的矫正机制会渐渐显出优势[10]。故“智慧矫正”成果推广也非一日之功,需要循序渐,进徐徐图之。
5.5分层次、分阶段、分群体的进行矫正工作
以缓刑为例,缓刑的时间相对不等,就短期缓刑而言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状况,不用细分。缓刑时间较长的,可以分好几个阶段和层次。一开始矫正人员的汇报频率可以多一些,让社区矫正人员意识到虽然未对其监禁,但仍然受到监管,待自觉形成自我约束后,监管的力度就可以松弛些,这时以教育为主,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和思想道德的宣讲等方式来进行教化。在后期,以走访的形式去实地接触该群体,切实了解执行的情况和效果。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职业、生活经历都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工作的侧重点理应有所不同。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进行应本着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以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所在的学习单位、工作单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矫正为主,尽量不去打扰其生活的环境,反而能增强社区矫正的成效。
5.6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2012年才颁布有关社区矫正的《实施办法》,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具体的实施执行法律法规,缺乏指导性的方案,就算有针对的对象也只是粗略规定了行为模式,没有违反该行为时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最终使法律规定缺乏实施的硬度,从根本上得不到落实,难以实现本有的立法目的;有时候缺乏解释的规定模棱两可,社区矫正机关和相关协调机关相互推诿不作为,使得行政效率低下,浪费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例如,社区矫正人员的报道与登记,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只是规定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道登记,并未明确说明违反该规定的不利后果,只规定通报决定机关,通报之后到底是决定机关再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还是进行处罚,怎样处罚,还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为此,制定完备良善的实体法,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中加以辅助,形成一个运行有效的法律体系,才是走出社区矫正困局的根本之道。
第六章结论
在xxxXXXXXX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法治建设的关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治改革在各个方面也是齐头并进,势不可挡,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有着重要作用,也对考验XX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实效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此,发挥党和XX对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领导带头率作用,避免低头盲目整改,在改革的同时注重对普通群众的渗透宣传,关心基层执法人员处境,提高改革的效率等多个维度,才能几管齐下,通过全社会积极配合取得不错的效果。
以上关于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困境和解决方案的思考,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转型时期,由于非监禁性特点,社区矫正制度与我们日常息息相关,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才能完善社会管理,打造法治社会,追求社区矫正法治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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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大学四年的学习活即将过去,在此,我要感谢所有曾经教导过我的老师和关心过我的同学,在本次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老师给予我精心的指导,不论是在论文方向还是在写作材料的准备过程中,一直都耐心地解答我提出的问题,使我的论文写作得以顺利完成,显示出老师高度的责任感,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永远激励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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