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信仰

摘要: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信仰不仅是实现法治的内驱力,更是法治的灵魂,是走向宪政的精神支持。本文结合当代我国公民宪法信仰

  摘要: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信仰不仅是实现法治的内驱力,更是法治的灵魂,是走向宪政的精神支持。本文结合当代我国公民宪法信仰,分析其原因以及重要性,提出了完善树立我国公民宪法信仰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法治;宪法信仰;培植
论宪法信仰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依据,是一切行为的准绳。XXX第十五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在法治社会中,法的统治首要是以宪法之治。近代社会创造了宪法和宪政这一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制度文明,并在许多国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西方文化中,宪法和宪政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自然法信仰、“王在法下”、多元制衡等由来己久。而对于我国来说,宪法和宪政却没有深入人心,如何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去除权力崇拜情结,从而树立宪法信仰、真正确立宪法权威是我们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X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纵观世界各国,没有哪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信仰能在短期内树立起来,都是需要长期的积淀才初步形成。而且,公民宪法信仰的树立不可能靠自身就可以完成的,还需要国家配套相关制度加以培植。

  一、宪法信仰的概念及其特征

  信仰在《辞海》中解释其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②。大多时候,信仰与宗教密切联系的,这主要源于西欧中世纪神学政治,是因为它强调对上帝的绝对信仰与服从。但随后经过人文主义的震荡,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这种单一信仰的局面就不复存在了。信仰也开始与宗教以外的事业或其他相联系,主要是指信仰者的极度信奉,并为之富有超越自我的奉献精神,同时伴随着相应的信仰行为。根据信奉对象的不同,信仰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信仰神灵、信仰领袖、信仰法律等等。每一种信仰都是信此为真的人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中的最高境界,只有对产生法律的母法怀有神圣的宗教[(法)扎克维尔.《论X的民主》(上).黄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般的情感,才会信仰宪法,并将其奉为行为的准则。所谓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体对宪法及其现象的知识、情感、意志、心理等因素按照某种结构而形成的对宪法的极度尊敬和崇奉,是对宪法的认同,并把宪法当作其生活的一部分而遵守、维护、追求其价值并愿意为之献身的行为。宪法信仰不仅是对现行宪法文本的信仰而且是对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和秩序的信仰,是对人和社会生活的终极价值和目标的追求。它是主观理和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是信仰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宪法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
  具体来说,宪法信仰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从信仰对象来说,被信仰的宪法必须是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等正义价值的宪法,否则是没有人会信仰它的。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并不只是对一部法典的崇拜与服从,是对它所代表的正义的信仰。
  第二,从信仰主体来看,它不是要求主体一般的信奉宪法,而是要把宪法作为自己最高价值的追求,自觉遵守并维护宪法,追求宪法价值并愿意为其献身的情怀的行为。所以说,宪法信仰所体现和要求的是主客体、主客观的一致,要求人们既要有对宪法的信服和尊重,又要有自觉践行宪法规范的行为。它既是法律信仰的基础,又是法律信仰的至高境界。

  二、宪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

  依法治国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是一切法律之本,是一切行为的准绳。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宪法是根本法,忽略宪法无异是丢弃立国的根本”要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和依宪治国的理念,必须让社会信任宪法,让人民信仰宪法。如果只有宪法而没有宪法信仰,那么宪法法典制定的再好也会沦为一纸空文。

  (一)宪法信仰与法律信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了法律信仰这一概念的雏形,但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结构,随后经过启蒙思想家们的竭力宣传,并提出了与神权、专职等对立的民主、人权和法治的主张,在今后的资产阶级革命中,促使了该理论的逐渐完整。西方人也常把那种对宗教的崇拜之情运用到对法律的情感上,“法律至上”的概念不断深入人心,最后发展到法治的世界观。法律信仰的概念与相关理论是由X法学家伯尔曼系统地归纳出来的。伯尔曼认为法律信仰中的“法律”不仅能被看为法律规范,还应发散性的认识。“我们不仅把法律看成是社会现象,还把它看作是心理现象:它涉及社会秩序的概念、权利与义务观念及正义观念,它们是[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每一社会成员所感受到的东西,而不仅仅是社会公共的规划体系。”①的确,法律信仰中的“法律”绝对不是单指法律规范,而是广泛性的概念。宪法信仰也是如此,不单单只是信仰宪法条文,而是信仰宪法的精神和价值。
  宪法信仰和法律信仰在宏观上来讲,它们的信仰对象都是法。两者的主要表现都是人对法产生了极度的崇拜和信仰,并以之为一切行为的准则。但是,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也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既表明宪法信仰是一种法律信仰,但又区别于一般的法律信仰。
  首先,宪法信仰与法律信仰的信仰对象不同。宪法信仰的信仰对象是宪法,法律信仰的对象是其它一般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依据宪法来制定,不能与宪法相矛盾。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基础,如果没有宪法信仰,又如何谈对其他法律的信仰。其次是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基础制度和指导性原则,而一般法律只是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果宪法把所有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那么其将会失去根本大法的地位。总的来说,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至高体现,是法律信仰的至高境界,是主体对宪法期待、认同、信服的心理状态以及在此心理状态的指导下遵从宪法的行为。

  (二)宪法信仰与法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明确载入我国宪法。什么是法治?英国思想家洛克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XX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XX以尽可能小的权力。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XX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②由此可知法律的含义,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都由法律来调整,个人的权威无条件的服从于法律的权威。然而,法律作为信仰的对象并非一开始就具有权威性。在君权至上的统治下,法律只是“人治”的工具,而法律具有独立的品格是法律至上的前提,它取决于政教分离和法律走向民主化、理性化。宪法是法律民主化的界碑,真正取得至上性地位的法律是从宪法开始的。宪法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精神使得宪法至上成为法治的首要要求。
  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前提条件是树立起对宪法坚定不移的信仰。宪法获得真正的、具有普遍社会号召力与认同感的至上性和神圣性,法治原则才能在国家制度的运行中、在社会生活的调整中得以贯彻执行。如果人们对作为母法的宪法没有一种忠诚的信奉,那么就根本谈不上对法治的追求,更谈不上实现法治了。正如卢俊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法)卢俊.《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①如果没有宪法信仰,“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将只是法律制度多寡而已。如果没有宪法信仰,法治的进程也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进步,其目的也就不可能真正达到。公众普遍的宪法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信仰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程度进而影响着整个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说,宪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是实现法治的精神支持,法治建设必须要以宪法信仰为支点。

  三、我国公民宪法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当代中国,违宪现象时有发生,XX机关的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人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很多人不知宪法为何物,宪法甚至成为了摆设。可以说宪法信仰在当代的中国从上至下不片的缺失,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民众宪法信仰的普遍缺失?

  (一)传统意识的消极影响,阻碍了宪法信仰的树立

  在西方法治国家,宪法之所以能够民众信仰的对象和在社会生活中宪法能够体现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权威性,有赖于早起资本主义的“君权神授”、“天赋人权”等思想。而中国过早地抛弃了‘君权神授’概念,使君权从此摆脱了“上天”的羁绊,成为在国家政治中唯一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对象,从而为人们的权利意识奠定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础。使得君权、皇权成为整个社会运转的最高权威,法律被践踏的体无完肤。
  在历史上,统治者们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也会使用法律,但是中国传统的“法即刑”、“家即国”法律思想使民众产生了对法的排斥,宪法也不能幸免;中国传统的“君权至上”政治文化使人们崇尚权力,迷信权力,法律成为君权的奴婢等思想在无形中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人们长期被动的服从带有明显不平等和压迫性的法律,对法律没有较好的认识,更谈不上信仰。而宪法、宪政和法治始于西方,在本土的法律文化中找不到根源,缺少实现宪政、法治的人文环境和精神文化,从而生不了根、发不了芽。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本土”。

  (二)宪法自身的局限,降低了公民的宪法信仰

  宪法信仰根植于公民对宪法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宪法所蕴含的实质内容。一部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宪法,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信仰。在我国,自1909年清XX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40年间,在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下先后曾颁布过近十部“宪法”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宪法的历史发展,仿佛并没有摆脱宪法“善变”的惯性。这既有损于宪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法律性和科学性。正是由于宪法自身存在的局限,阻碍了宪法信仰的形成:
  首先,宪法文本不完善。由于历史的原因,制宪时对政治因素的考虑比较多,宪法条文中出现了许多政治性和纲领性的内容,反映出我国制宪技术上的缺陷,即宪法过于政治化和政策化,于是当执政XXX政策发生发生变化时,宪法为了直接适应这种变化,就必须进行修改。单就形式来说,宪法文本的稳定才是其权威的硬道理。
  其次,宪法内容不够合理。这一方面表现在宪法调整了一些不具有根本性地位并且完全可以由普通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比如序言、总纲中的一些内容以及很多具体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这使得宪法序言在文字上呈不断增加的趋势。经过四次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规范性不足。
  再次是可实施性不强。我国宪法规范的一大特点就是结构不完整,注重设置行为模式而忽视后果模式。这种结构性缺陷使得相当多的规范失去了实际应有的价值,还是得违宪审查制度无法有效运转。既然违反宪法无需承担很大的风险,那么又有谁会在乎宪法的权威呢?

  (三)宪法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影响了公民宪法信仰的培植

  宪法监督是实现宪政的条件,是培植宪法信仰的基础,是保障宪法功能发挥的前提。要实现宪政、树立宪法信仰就必须配备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不断地进步、完善。但是,宪法监督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相结合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只监督了法律和法规的违宪情况,而对于行为上的违宪没有具体规定。一旦某个行为违反了宪法,却没有一部法律对之进行约束和惩罚,势必会影响宪法的权威,给宪法信仰的树立增加了障碍。其次,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现行宪法序言和第五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不论从宪法所规定的具体监督内容还是现实生活中的监督行为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监督的是法律、法规是否合宪,而对于国家机关、民众等在实施具体行为时是否合宪就涉及较少。最后就是宪法监督的制裁措施惩罚性不足。从制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的法律法规,都不具备制裁性。比如宪法中规定的罢免,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并[彭诚信.何处寻找法意蕴,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不是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所以并不能弥补制裁措施的缺乏。宪法监督措施的惩罚性不足,使得国家机关和民众忽视了违宪的后果,有损宪法权威的树立,妨碍了宪法信仰的生成。

  (四)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动摇了公民的宪法信仰

  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首先导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无论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法律,其最核心的内容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当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如果没有给予救济,那么写满权利的宪法就如同一张空纸。因为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范围广泛、内容抽象,所以其救济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救济,也就是说,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次,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也阻碍了我国法治的发展。要让人们真正体会到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公民对宪法产生信仰,并不能单靠文字和口头宣告,而是要宪法功能得以发挥,宪法价值得以体现。在现实中,大多时候都只是在强调宪法的纲领性,概括性及其地位和效力的至上性,而忽略了宪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具有的特性——可诉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宪法可以成为一切行为的依据。宪法中部分权利并未规定进入一般法而得不到实现。若没有诉讼制度,这些权利将得不到体现和保障,形同虚设。同时宪法的至上性也会被践踏,公民也不会产生对宪法的信任,就更不用说信仰了。
  所以,想要建立宪法的权威至上的地位,想要公民树立对宪法的信仰,就必须要让宪法司法化,让民众可以真实的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只有当宪法中规定的权利落实到生活中,当权力受到侵害时得以救济,才能显示宪法的权威,公民才可能对宪法产生信仰。现实生活中,正是因为宪法未走向司法化,影响力公民的宪法信仰的培养。

  四、如何有效培植和正确树立我国公民的宪法信仰

  (一)完善宪法自身的不足,体现宪法的科学性

  1、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宪法是否得到民众的信仰与宪法的稳定性密切相关,如果宪法朝令夕改,那么肯定会影响民众对宪法的责任感。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如果也是无序的、不科学的滥改,势必会影响宪法权威。宪法的稳定性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宪法保持相对稳定就保障了整个社会的法治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如果宪法长期保持这种状态,就能给社会主体提供可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稳定的测量标准和衡量尺度。
  2、被信仰的宪法必须是“良法”。“不是因为我们信仰法律,法律才蕴含公正并普遍有效,而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公正我们才信仰、敬重法律”①。宪法的本质决定了公民是否信仰,只有宪法具有值得去信仰的本质,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尊重。我国法学界对于良法的认识,即良法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具有正义性、利益性和适用性。宪法要让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之美得到最佳体现才能得到普遍民众的认可和尊重,最后形成宪法信仰。

  (二)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实现宪法诉讼

  要使一国公民普遍树立宪法信仰,宪法监督机构的确立和宪法的实际应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宪法虽有明确规定,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基本上最终都是以宪法的非诉性而告终。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一些行为因为缺少法律监督而成为漏网之鱼。监督宪法实施本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法律目前还未对宪法监督对象、程序、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宪法监督主体职责就难以一一对应,追究违宪行为就无法完全实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源,归根结底是需要宪法从神圣的殿堂走向法院,走向大众内心深处,让公民感觉到宪法与自己息息相关。首先,培养全民宪法监督意识;其次,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有利于保障宪法权威和公民权利;再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并完善相关监督程序;最后,对于各种违宪情形应给予相应的惩戒。总之,作为信仰对象的宪法,不仅应是品质优良的静态法,还应是高效益的活法。

  (三)加强宪法教育宣传,培养良好的宪法文化

  公民宪法信仰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法治氛围的熏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继续大力宣传法治知识,尤其是宪法的基本条款和原则,形成一个人人懂法、守法、护法的环境,普遍宣传宪法知识,凝聚信仰共识。2014年起,国家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强调以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个人认为,在每年宪法日那一周,不单单要让法治知识走向农村走向校园还应走向城市、机关事业单位,让广大人民了解法律知识,明白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加快树立正确的宪法信仰。

  (四)加强培育宪法意识,促进宪法信仰的培植

  宪法信仰受制于宪法意识,而宪法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所以社会整体意识也就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对公民宪法信仰的发展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每个公民作为一个单独的生活在一定的人群中,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周遭社会群体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在公民宪法意识形成和变异的过程中,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从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价值观到影响其宪法价值观,进而影响其宪法信仰。此外,社会利益观也对公民的宪法信仰问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般而言,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只会较多关注能带来切身利益的宪法规定。基于这种天性,我们对例如选举权、人身权、教育权关注的较多,而对于宪法修改次数、宪法修改年份缺乏关注。因此公民宪法意识的利益取向决定着宪法信仰的树立,在以后的宪法意识培养中,应该注重社会价值观、利益观的衔接把握,推动宪法意识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培养、坚定公民的宪法信仰。

  (五)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为培植公民宪法信仰提供保障

  宪法信仰和法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X学者在谈到X宪法在公民心中的高度权威时说到:“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结于深深根植于X人民心中的信念,珍重昔年对X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宪法就是一种正义的理念”。①如果没有宪法信仰,法律会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说过:“一个只靠武力使人们服从法律的XX,必然迅速毁灭”②如果公民对于一国的根本法没有一种忠诚的信奉,将难以实现法治。远离了宪法信仰,法律就不可能在社会运转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将得不到认可。即时立法者把法律制度制定的多么完美,它也只能沦为一件没有价值的艺术品。所以,要培植公民的宪法信仰,就应该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政治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曾瑜,论宪法信仰[R],四川师范大学,2010年
  2、尹凤英,论我国公民的宪法信仰[J],陇东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胡弘弘,论宪法信仰[J],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4、王杨,论宪法信仰的培育与树立[J],法制博览,2015年2月(中期)
  5、曾瑜,浅论宪法信仰[J],法治与社会,2009年4月(下)
  6、上官莉娜,戴激涛,论宪法信仰的价值及其树立[N],武汉大学学报,2004年11月
  7、樊诗琴,论宪法信仰[J],法制与社会,2007年2月
  8、张兆平,任文青。宪法信仰[N],邢台学院学报,2004年9月
  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
  10、(法)扎克维尔,论X的民主(上)[M],黄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1、彭诚信.何处寻找法意蕴,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美)爱德华·考文,X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13、(法)卢俊,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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