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法律问题研究

  前言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酒文化繁荣。每个家庭都离不开酒桌,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大家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收入增加。很多家庭都买了车,所以人们经常为了方便而选择开车,但是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的,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酒后驾车”的现象,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国家将酒后驾车纳入刑法,酒后代驾甚至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行业,酒后代驾行业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其重要性在社会上日益显现。

虽然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法律还不够成熟,立法不够明确,没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善的酒后代驾纠纷调解机制。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酒后代驾存在诸多问题,如醉酒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他当时不清醒,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谁该负责任等等,还没有明确规范。确实,我国对酒后代驾的法律问题早有研究,但目前国内主要是一些学者的杂志和论文,没有统一的观点。我观察了酒后代驾在我们生活中的运行情况,查阅了相关文献,分析了酒后代驾行业的乱象,发现酒后代驾行业值得研究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酒后代驾合同的分析,关于酒后代驾合同的概念、被代驾人醉酒时合同缔约能力的界定、代驾人与被代驾人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醉酒者和代驾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二是,代驾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例如,交通事故由谁负责?酒后代驾过程中违法问题等。三是酒后代驾存在的问题。除了这三个主要问题外,我还参考了国外酒后代驾行业的法律规范和实践,并从中吸取教训,希望提出促进我国酒后代驾行业发展的建议。

本文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分析了当前酒后代驾行业存在的问题,希望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方面为解决因酒后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为我国酒后代驾行业的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助于代驾行业更好地发展。

  一、酒后代驾概述

  (一)酒后代驾的一般概念

1.“代驾”的含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代驾从刚开始的无人问津发展到如今已经初具规模,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所谓代驾指的是一方接受另一方或者第三者的委托,代替其驾驶着另一方的车辆将另一方人员及其车辆和车内物品运送到指定地点,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现在代驾的种类十分丰富,其中酒后代驾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代驾,是本文的研究内容。

2.“酒后代驾”的概念

作为最常见的代驾类型之一,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目前,对酒后代驾的研究和报道很多,但对酒后代驾的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如今已有不少法律研究。酒后“代驾”的法律关系往往出现在“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这种情况是很多学者认为最常见的酒后“代驾”关系[胡四四:《酒后代驾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此为学位论文类脚注)]。但值得注意的是,“代驾”关系不仅是“代驾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也有车主委托他人运送第三者的情形,或者第三人代替车主寻找“代驾”以运送车主等情况,这种情况下“代驾”法律关系并非只存在于“代驾”人和被“代驾”车主之间,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我认为酒后代驾是指车辆控制人饮酒后不能或无法驾驶车辆,车辆控制人或第三人委托代驾人员将车辆控制人或者第三人及车辆运送至指定地点的行为。酒后代驾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契约关系,应当遵守契约关系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酒后代驾产生的背景

新事务的出现往往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它往往促进上层建筑的改造,酒后“代驾”的出现也符合这一发展规律,它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酒后代驾产生的经济基础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经济实力已不同往日。我国从之前解决不了人们的温饱问题到现在已经逐步奔向小康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在世界上也是领先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车主和驾驶员数量急剧增加,近五年来,这一数字逐步达到高潮,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三百一十多万辆,其中汽车两点一七亿辆,驾驶员三点八五亿人,其中车主三点四二亿人,越来越多的车辆,表明经济发展的提高是酒后代驾发展的基础,在我国民众汽车的拥有率提高和传统的酒文化盛行的这种综合环境下,人们对“代驾”的要求越来越高,并随着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成为服务业。据公安部统计,2015年,代驾行业“司机”订单总量超过1.8亿个,日均订单超过50万个。按照60元/单的清仓量计算,全年清仓量超过110亿元。

2.我国酒后代驾产生的社会背景

汽车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舒适。自2004年5月1日《道路安全法》实施以来,汽车公司发展迅速,从最初的城区到地级市,甚至到各个城市,道路上随处可见各种车辆的身影。我国国民喜欢在酒桌上谈事情,酒文化盛行不衰。很多人会开车参加一些活动,有时会在活动中喝酒,而酒后驾车是十分危险的,法律严令禁止,所以酒后如何安全驾车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文化素质提高,法制教育影响深远,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也越来越深刻,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大家开始寻找一种解决酒后驾车安全问题的方法,于是酒后代驾应运而生。总而言之,中国人的酒文化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酒后代驾的社会基础。

3.我国酒后代驾产生的制度基础

酒后驾车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通过统计发现司机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未喝酒驾车高十五倍,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所有交通交通事故的三分之一,司机死亡案例中有百分之五十九是由酒后驾车造成的,这些数字告诉我们,千万不要酒后驾车,生命只有一次,不酒后驾车也是保护生命的一种方式,而且一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伤害了自己也伤害到别人。交管和公安部门经常公布关于酒后驾车危险性的警告案件,开展了反对酗酒的运动,对酒后驾车严加处罚,2004年《道路安全法》对酒后驾车作了规定,国家法律禁止驾车者喝酒。公共安全部正式发布了《驾驶执照使用条例》的新修订本,修订工作的优先事项之一是改善从原住地驾驶的管理,改进严重影响道路安全的一些主观错误,提高驾驶执照的价值,以及提高驾驶执照使用的质量。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评定以及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特别是在2011年,根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醉酒驾驶加入刑法,按照法律规定对酒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该法于2011年5月在全国生效,激发了酒后代驾行业的发展,除代驾公司外,个人、酒店、餐厅等也开始加入酒后代驾行业。国家禁止酒驾系统的设计也是促进酒后代驾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酒后代驾的主要类型

1.代驾公司酒后代驾

这是酒后代驾最常见的一种,是代驾的一部分。车主或第三者与专业代驾公司联系,以完成代驾。车主或第三者通过网站、电话或相关app等方式对代驾公司发布需求代驾的信息。代驾公司指派公司专业代驾的员工按照被代驾人的要求驾驶被代驾人的车辆将醉酒人及相关人员送到被代驾人指定的地点,被代驾人支付对应费用,至此,代驾公司酒后代驾行为完成。这种类型的酒后代驾中,驾驶员与被代驾人发生纠纷时,由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处理,这类代驾的服务相对齐全,安全性高。

2.个人酒后代驾

个人酒后代驾主要包括没有运营资格的个人提供的有偿代驾、有运营资格的出租车司机提供的有偿代驾及亲友基于情感提供的无偿代驾。没有运营资格的个人提供的有偿代驾、有运营资格的出租车司机提供的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往往只有口头协议。那此合同关系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关系呢?我认为它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目的是让雇员向雇主提供服务,而雇员通常无权独立决定。而委托关系是客户委托代理人处理事情,代理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代驾是按照被代驾人的要求提供服务的,往往没有独立裁量权,费用是由代驾人和被代驾人协商决定的,而纠纷也是两人协商处理的,所以安全性不够高。至于亲友代驾是属于无偿的,出于情感进行的,如果出现纠纷,主要由二者自行协商解决,更注重个人情感方面。

3.酒店、餐厅、歌厅等餐饮住宿娱乐场所的提供的酒后代驾

很多消费者会自己开车到餐厅酒吧歌厅等服务场所,但有时会喝酒,所以无法开车,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服务场所会事先说明,只要在他们的营业场所消费,就为他们提供代驾服务。这种说明属于要约邀请。饮酒之后,公司提供免费代驾服务。这种情况看似免费,但从本质上讲,它是消费者与营业场所之间消费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它属于有偿酒后代驾支付的范畴。

  二、酒后代驾行为分析

  (一)酒后代驾合同

1.酒后代驾合同的性质

如今在法学界没有统一的酒后代驾合同性质的理论。目前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认为它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因为信任是建立委托关系的基础,无论是选择代驾公司代驾还是选择私人代驾都是基于一定信任,合同标的是代驾人驾驶被代驾人的车辆将被代驾人及其车辆送到约定地点,委托方是被代驾人,受托方是代驾人,委托事务即代驾行为是以委托方即被代驾人的名义行使的。二是认为酒后代驾合同是雇佣合同,也就是把代驾人看作受雇方,被代驾人看作雇佣方。代驾人向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被代驾人接受服务并且支付对应费用,这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研究过雇佣合同的特点后,我们发现,代驾合同符合雇佣合同的本质特征。三是认为酒后代驾合同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定作人提出要求,承包人按照其要求完成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完成任务并交付成果的人是承包人,接受承包人工作服务和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是定作人。那么在酒后“代驾”合同中,代驾人是承包人,被代驾人是定作人。前者呢利用驾驶技能提供驾驶服务,驾驶被代驾人保有的车辆,将其送到指定地点。这一理论也是近年来学术界和业界高度认可的观点。但我认为酒后代驾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无名合同。经过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种类的规定并没有酒后代驾合同,因为酒后代驾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与其他合同显著不同,但是也存在典型合同的一些特征,所有我认为它属于独立的新型的无名合同。

2.酒后代驾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醉酒人的缔约能力问题。《侵权责任法》[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此为著作类脚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处于短暂意识不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仍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刑法》当中规定,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们并不能以此类推,因为酒后代驾行为是属于民事领域。自然人喝醉酒之后,会出现意识模糊不清醒,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在这种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自然人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其对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不一定完全清楚,可能会出现认知错误。如果只一味的认为酒后代驾合同是有效或者无效,那么对合同双方的权益来说可能都会有所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其基本权利义务可能很难得到保障[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此为著作类脚注)]。那么对这部分短期的、暂时性的精神缺陷者在精神缺陷的状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应如何进行规制与保护呢,该种情况虽然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当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但对其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在研究其他国家的酒后代驾问题时吸取相关经验。

3.酒后代驾合同的效力

(1)在醉酒前签订的代驾合同

有些代驾人会在出行前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客户处于清醒状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性是根据合同生效条件来判断的,关于合同生效,有三个条件:①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在意思: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合同无效。

(2)在醉酒后签订的代驾合同

①醉酒者本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在酒后代驾过程中,就签订酒后代驾合同而言,如果被代驾人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时,其民事行为能力该如何界定?将醉酒者假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我国民法中所存在的理论,认为醉酒者在饮酒后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醉酒者知道自己饮酒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本合同总体上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你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评估的能力,如果醉酒人事后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短暂丧失辨认事务的能力,则可以撤销合同,如果不能证明则合同有法律效力。②醉酒者清醒的同伴代替醉酒者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认定。一种观点认为,由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发生事故,代驾人和客户的行为应按责任进行分配。由于代理人签署合同是一种自愿和善意的行为,代理人通常不应对事故负责,除非因为代理人的明显过错比如造成醉酒人的损失,代理人应承担这损失;还有人认为,酒后代驾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分情况看待,结合实际情况,如果醉酒人时候承认这份合同,那这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合同的效力及于代驾人和被代驾人;如果醉酒人事后否认合同,那该合同则无效,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来承担造成的损失。

4.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一般只口头约定,很少会有代驾人与被代驾人签署书面的酒后代驾合同,而且口头约定对酒后代驾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十分模糊不清。其中大部分都是格式条款,而且往往符合代驾公司或代驾人的利益,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我认为有必要统一代驾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驾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取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驾驶被代驾人的车辆将其送到指定地点、甚至在被代驾人醉酒状态下帮其看护财务的义务。而被代驾人享有的权利是享受代驾人的代驾服务,向被代驾人支付相关费用则是其义务。应明确以上所说的权利义务,最好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上明确标注以上内容,并确保双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

  (二)酒后代驾事故责任承担

1.违法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酒后代驾时,代驾人是实际的驾驶人,车主通常是被代驾人,那么违法后果由谁负责?作为一名实际驾驶人,代理驾驶人可以控制驾驶状况,决定是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后果应由代理驾驶人承担而不是车主承担。如果能查明实际驾驶人的身份,可以当场处罚;如果在犯罪现场没有查明实际驾驶人的身份,必须先找到车主,然后由车主找到当时的代驾人。

2.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潘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吉首大学2016年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此为学位论文类脚注)]

首先,我们将来研究代驾人为代驾公司派遣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代驾公司是用人单位,代驾人是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法律,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其他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不可推卸的替代责任,在承担责任后一般不得向代驾人追偿,只有在代驾人对造成的事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代驾公司才享有追偿权。如果代驾人为个体代驾的情况下,如果代驾人确实存在过错,应有代驾人承担责任,如果在代驾过程中因被代驾人原因导致事故,被代驾人也应承担责任[2.张丹:《“酒后代驾”的民事责任分析》,河南大学2012年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此为学位论文类脚注)]。

  三、酒后代驾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酒后“酒后驾车”管理的规定不明确,不一致,没有专门负责监督这一部分的部门,也没有相关立法说明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监管。公安、物价、工商、交管等部门看起来都有责任对酒后代驾进行监管,但专门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很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去以上部门寻求帮助时,各部门互相踢皮球,推卸责任的情况,导致驾驶员对代驾不是很信任。这就造成发生纠纷时,当事者找不到寻求帮助的途径,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不利于解决问题,造成执法权力过于分散、执法依据不足的弊端。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毕严、违法必究方针,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酒后代驾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如何完善立法,提供监管法律依据,明确监管主体十分必要。

  (二)市场准入不规范

酒后代驾不仅仅是服务行业,它一方面为人们的出行服务,另一方面间接对防止酒后驾车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呈现出野蛮生长的状态,许多运行经营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酒后代驾行业比较特殊,行业的准入方面漏洞很多,近年来利用酒后代驾犯罪的案例也很多。究其原因,还是酒后代驾行业的源头有问题,市场准入门槛太低,从事代驾服务的人员质量参差不齐,既包括运营资质驾驶技能方面的水平高低,也包括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甚至还有健康方面的问题。从业人员的运营资质驾驶技能高低影响着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安全方面,而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不仅影响到行业发展,也影响因素质问题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前我国酒后代驾行业并没有统一完善的市场准入标准,因此,我国急需制定统一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来提高酒后代驾行业的从业门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酒后代驾行业健康发展。

  (三)无统一收费标准

虽然酒后代驾行业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但仍有一个致命缺陷,即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收费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也没有规定。现实中都是由代驾人和被代驾人协商决定,这样就会出现同样的代驾里程却出现不同的价格,有时不利于代驾人的利益,有时不利于被代驾人的利益,未能符合公平原则。饭店、酒吧等娱乐场所是醉酒的高发地带,在这些场所推行酒后代驾十分必要,但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比如这些场所提供的代驾服务是否应该收费,如果收费该如何收,收取的费用如何分配等等都是问题,这些问题都造成酒后代驾行业在这些场所难以发展。所以怎样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协调好各方利益,平衡各方权益十分有必要。

  (四)无规范服务合同

代驾双方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签订书面协议。往往只是被代驾人通过相关应用软件联系代驾人,仅仅说明约定地点和费用,而代驾人就只提供驾驶服务,没有规定其他的代驾服务合同条款,这样约定不够明确不够完整。还有如果是代驾公司派遣驾驶员进行代驾以及餐厅酒吧歌厅酒店等娱乐场所提供酒后代驾服务的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明确。即使有些情况下代驾公司会出具合同与醉酒者签署合同,但合同内容大多是有利于代驾方的利益,不利于保护被代驾方的权益,有失偏颇。这就导致发生纠纷时,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利于解决纠纷。

  四、酒后代驾域外的规范和做法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范和做法

1.日本

日本通过建立成人监护制度[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此为著作类脚注)],保护醉酒者这种处于短暂精神状态不清醒的人的利益。一共有三类,是“因精神上的障碍而欠缺辨识事理能力。并处于常态者”、“因精神上的障碍辩识事理的能力显著不足者”、“因精神上的障碍而辨识事理的能力不足者”。分别实施监护制度、保佐制度、辅助人制度来进行保护。日本相关立法规定,醉酒者精神正常,它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使一些学者认为辅助制度最适合,这一制度尊重和保护了醉酒者的自主权,同时更好地保障了醉酒者的其他权利。至于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在此方面,日本采取“运行供用人”的规定,在日本的相关法律中有规定:车主将机动车借给他人驾驶而’发生对他人的损害的,车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运行供用人”的判断标准,日本学界通说认为需要通过对责任主体与责任行为进行区分,进而作出认定。其中对于机动车的运动是否具有支配作为主要认定依据,主要参考运动支配与运行利益两个标准[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此为著作类脚注)]。

2.韩国

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面,韩国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评估标准[高翔龙,朴爱圣:《韩国的机动车事故发生现状和损害赔偿责任——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为中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此为期刊论文类脚注)],规定车辆运行人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韩国《损害赔偿法》第3条规定:代驾人不属于车辆运行人,被认为是实际驾驶人,即驾驶车辆或帮助他人驾驶车辆的人,韩国的相关案例表明,交通事故即使有些是由代驾人的过错造成的,但从客观上看,车主具有运行支配与利益,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行业监管方面,“韩国“代驾”的管理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其设有专门的“代驾”协会来具体负责这一业务的运营,并接受韩国国会社会委员会的监督,运行体系比较正规化、系统化。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规范和做法

1.英国

虽然英国法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有规定[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此为著作类脚注)],如果是基于公平原则签订的,则是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有智力缺陷,与他人订立非必需品合同的,在不知道一方当事人智力缺陷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内容不合理的,一般认为无效。至于对于酒后“代驾”责任承担的规定方面,起初,英国对交通事故的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数量增多,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英国当时的法律已经难以有效解决日益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导致一些事故中的受损方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随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实施。厚爱加入欧盟后,受欧盟其他国家影响,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面也开始使用过错推定原则。

2.X

X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规定,签订合同的一方知道另一方喝醉了并利用其此时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与有效的辨识,合同无效。实际上,与正常人相比,醉酒者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正常人一般可以根据视觉、嗅觉、听觉等方面对醉酒者的状况进行评估,所以一方明知另一方处于醉酒状态而与其签署合同的,按规定可以撤销。X对于酒后驾车是绝不能容忍的,只要被查到酒驾,不管是不是发生了交通事故,都会对其进行严厉处罚,酒驾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一年以上,如果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对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将会被重罪处罚。除了严格的执法,在X还会让去医院做看护工作,对那些由于醉酒引发事故造成损害的人进行专门的照护,受到了良好的效果。除此之外,X认为XX有责任有义务引导人们避免酒驾,所以作出了很多细致的规范,如果在餐厅酒店就把等场所发现醉酒者,人们会与XX、“代驾”司机等取得联系,将客户送到家中,这样也很好的防范了酒驾的发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悲刷,这些都是和澳大利亚等国的理念相近的,也是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

  五、促进代驾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代驾行业的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管理条例

建立专门的行业管理机构,参照各地“出租车管理条例”,制定行业法规和发展规划,审批代驾企业的经营资格;监督和控制代驾公司和代驾人员的业务活动和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公司规范业务;为代驾人员组织教育和培训;为代驾行业提供法律宣传。严格代驾公司市场准入制度,除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形式审核时提高融资要求外,由代驾管理机构审核其实体资质,落实到公司代驾司机招聘,使用以及代驾协议的合法性等具体问题上。

  (二)明确行业规范,整合代驾市场经营主体

我们应该为每一个服务行业创造一个完善的行业规范、合适的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公平公正的承担责任的机制,这样才能帮助解决酒后代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分工要专业有序,整合现有酒后代驾市场,争取让酒后代驾公司成为酒后代驾行业的唯一主体。以多种方式开拓市场,如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优势,打造酒后代驾的网络和专线;与银行等具有社会信任基础的高水平公司合作提供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等。良好的合作机制有助于增强“酒后代驾”的社会认同感和信心,这并不违背代驾服务主体的统一,而是简化了法律关系,统一了市场。提倡和建议非专业代驾公司将“酒后代驾”作为增值业务时,以与代驾公司的合作为前提,能有效地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建立行业协会,制定地方收费标准和通用合同文本,可以向酒后代驾行业发展更成熟的国家学习其机制,对其进行改良,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机制。规范的代驾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代驾服务双方身份信息,代驾使用车辆情况(包括车险及已有刮损、车辆内现有物品等),代驾服务接送地及时间,明确的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就车辆出现损坏、财物丢失、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的解决方案等。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应当在消费者喝酒前提前预约签订书面合同或者饮酒后在第三人陪同下签订书面合同。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服务机制,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回访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市场认同感。

  (四)提高代驾行业的准入门槛

通过提高代驾行业的准入门槛来筛选有素质有资质的人进入酒后代驾行业也可以减少酒后代驾纠纷的发生,促进这个行业将康发展。首先我们可以提高代驾行业从事人员的资格资质门槛,想要从事代驾工作,必须具有驾驶证,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还要有运营许可证。其次,提高代驾行业的年限门槛。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必须从事出租事务满几年才可以代驾,这虽然存在一定的偏颇性,但大多数情况下从事出租车行业实践越久,驾驶经验越丰富,更能保证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安全,减少纠纷。再次,提高代驾行业的健康标准也是有一定作用的。从事代驾行业之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性疾病或患有高危疾病的不能从事代驾服务,这能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最后,在相关人员从事酒后代驾行业之前一定先对其进行培训,只有通过培训,经过考验,达到一定标准才能上岗。

  结论

酒后驾车行业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需要各界进行更多的研究和跟踪。而针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酒后代驾合同的类型性质、酒后代驾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醉酒者的缔约能力,以及建议等三个等方面进行研究。本文对各种学者专家的观点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酒后代驾合同尽管有典型合同的一些特征,但其实仍与典型合同有本质区别,所以我认为酒后代驾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本文也简要研究了醉酒者的合同缔约能力问题。因为我国对于酒后代驾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所以本文也探讨了日本、英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结论。本文总结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并对酒后代驾合同效力问题、醉酒人缔约能力问题、酒后代驾合同性质问题进行了简要归纳。分析厘清各方责任。对解决纠纷有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对酒后代驾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有限的科研经验和作者的知识必然导致文章中的许多瑕疵和缺陷。在今后的研究中将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致谢

我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特别是我的指导老师林贵妹老师,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她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林贵妹老师都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感谢林贵妹老师在百忙之中不辞辛苦地对我的论文进行指导,在此谨向林贵妹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

四年的大学生活很快就过去了,非常感谢给我帮助的老师们。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可敬的老师、可爱的同学给了我无私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谢谢你们这四年来的陪伴与教导,希望以后的日子里我们永远铭记这段时光。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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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黎黎:《醉酒人签订合同之效力探析》,吉林大学2008年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7.龚潇:《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特征及其归责》,载《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年第11期。

8.高翔龙,朴爱圣:《韩国的机动车事故发生现状和损害赔偿责任——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为中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

9.龚鹏飞:《机动车“运行人”交通事故责任之探讨》,载《交通企业管理》,2007年第11期。

10.杨立新:《论我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载河南公安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11.于敏:《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从国际趋势和受害人保护看两岸措施统合之必要》,载《中国法学》,2007年。

12.李先波:《细约胞力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3.王建盟:《国外代驾也经历过“成长的烦恼”》,载上海法制报,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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