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谣言”这个产物从古代就一直存在,并不是我们当今这个社会才存在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一样。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新媒体就是搭了互联网的顺风船,成为互联网时代最主要的标志。而在互联网的背后,网络就成为了一些键盘侠发泄情绪的舆论场所。因此,网络谣言就是在网络中大肆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有着不能小看的影响力,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对网络谣言的研究很有必要。
研究表明,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已经成为了社会的高危风险,它不仅侵犯了公民权利及利益,还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危害国家安全,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面对网络谣言的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如此极大的威胁,研究网络谣言形成机制,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谣言,危害性,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第1章绪 论
1.1选题来源
1.1.1论网络谣言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的研究背景
《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是由CNNIC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统计并发表的,在该调查报告的第44次数据显示,统计日期截止至2019年6月,移动互联网使用率不断上升,互联网使用人数超过六成;网络视频的运营更加专业,娱乐内容生态的逐步构建等是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表现出的6个特点的其中两个。
从《报告》及其相关特点可以看出,虽然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短短几十年在我国达到了相当惊人的普及率,但是在带给我们诸多便利的同时,难免也提供给不法分子及网络谣言这些魑魅魍魉生存的沃土及空间。
随着4G时代的发展,5G时代也即将到来,网络的广泛应用,信息的产生和传成本降低,途径也迅速增多,网民自主权的行使及在网络上的参与也更为频繁和积极。但是由于地球村即网络信息的便捷性,网络谣言滋生传播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只要一部手机,人人都可以是网络谣言传播的工具,对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生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截止至2020年2月,我国关于信息网络相关法律共有280部,其中现行有效的有238部,失效的有22部,还有5部已经被修改了。把网络谣言纳入刑罚体系,对于司法机关预防和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恰当的运用与如何让普通大众知道自己享有权利,不造成权力的滥用和防止对公民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后,受害者还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是我们相关法律工作者与XX需要考虑的事情。
近年来,社会公众人物一举一动越发透明,隐私信息频频被曝,不仅如此,各种突发事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生活方方面面,而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对于各种突发事件来说,则能让其在最短时间内吸引到最多人的关注,进而飞速的传播和发酵,引起人民对于这个突发事件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与此同时,与这个突发事件相关的谣言也会迅速应运而生,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行传播,XX部门对于网络谣言的应对却却常常因为其需要进行更多的讨论与证实,导致“真相还在穿鞋,谣言已经跑遍了整个世界”这句话荒诞的发生在了我们的真实世界,对本该具有公信力的部门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1.1.2论研究网络谣言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的意义
网络谣言的传播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具有相当高的传染性,已经成为社会高危风险之一,它不仅侵犯了公民权利与利益,还损害了公共利益,而且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面对网络谣言如此巨大危害性,研究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机制,对我国进行网络谣言的控制及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2关于网络谣言与普通谣言的区别
1.2.1在本论文讨论的关于谣言含义
谣言是汉语词汇,在词典具有三种词义。本次论文主要描述的是其在汉语词典中的第一种词义,即指的是没有相对照的事实,只是由于人们在传播过程中编造或者处于某种目的编造出来的假话,传播的话与事实不同或者与事实截然相反的就是谣言。谣言不是近几十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谣言自古以来就以已经产生,古今中外都是如此。
1.2.2关于网络谣言与谣言之间主要的区别与联系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即现今互联网上各种社交媒体例如国内外网站、微博、微信、各种短视频软件、网络论坛等)进行传播的谣言,内容主要是关于一些突发事件、公共人物与政治任务的隐私或者是一些颠覆传统、篡改历史的言论。
谣言已经包括了网络谣言在内,相对于谣言来说,网络谣言是指其传播途径是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
1.3论网络谣言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此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论网络谣言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的研究方法
本论文通过以下两种研究方法对所要研究的课题进行分析研究。:
(1)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与课题相关的期刊论文等研究数据,对比分析目前国内国外对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研究,了解网络谣言相关法律的发展状况,对其形成初步的了解。
(2)案例分析法。通过网络谣言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的案例结果,研究网络谣言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分析我国目前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
1.3.2论网络谣言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的研究内容
在本课题论文研究的内容有五个部分,如下各个章节所述:
第1章:绪论。通过对本论文所要研究的课题的背景以及具有的意义等进行介绍,研究网络谣言的相关影响为何非常重要,通过对其进行研究我们能够获得什么启发。同时,对有关网络谣言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第2章:论网络谣言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的研究对象及传播的媒介与方法。主要介绍网络谣言的研究对象,分析网络谣言传播的媒介有哪些及其传播特点与主要传播人群。
第3章:论网络谣言不受控制传播的危害性与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从网络谣言对公民及社会或国家可能造成的危害上阐述了网络谣言的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进而简单的论述了有关网络谣言在民事、行政及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第4章:网络谣言、言论自由、其他个罪及在实践中相关问题。主要讨论了网络谣言的入刑是否会与公民的基本人权言论自由产生冲突?与侮辱罪、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相关要件。同时举例在现今实践中是如何具体适用的。
第5章:总结。总结关于查阅及写完看论文之后的感受及相关简单的建议。
第2章 论网络谣言在法律上的认定和量刑的研究对象及传播的媒介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网络谣言在国外的研究较为成熟,我国注重研究关于网络谣言相关研究是在最近这些年才开始的,在我非常喜欢的书籍《乌合之众》之中,其作者勒庞对于网络谣言的认识就很深刻并对于其传播属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种传播就是一种无意识行为。但是《网络之声》的作者格雷·舍柯有着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舆论与政治意见分化是传播网络谣言最根本的原因。
就语境而言“虚假性质的未经官方证实就是谣言的最突出特点”这是我国相关领域学者对谣言的观点;在他们发表的研究中,强调谣言的内容是折射的出人们对于现实世界的一种假想;关于其功能,我国主要分为三派学说观点,一方是正面派,认为谣言其发生在社交媒体上具有积极作用,在群众认清事实真相降低风险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而陶国根等不同意见的代表学者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有着实极大危害,网络谣言需要‘罪与罚’是他们观点内所强调的;当然也有学者持中立的观点不与前两者相同就不做介绍了,本论文主要采用观点是第二种,即是认为网络谣言的具有极大危害性。因其依附网络进行谣言传播,我们接下来主要是通过不同传播媒介研究其传播特性。
2.2传播媒介
本论文主要通过研究微博、微信和视频软件等传播媒介作为研究网络谣言的基础,这几种媒介决定了谣言的传播机制,并加入几个近期经典的网络谣言事件进行简单的分析。
2.3传播特点
在上文主要强调了三种传播途径,其中,微博进行快速传播的特点就是第一种。由于微博目前的用户体量和影响力的原因,群众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简短实时信息的分享,然后其他人还可以对该信息进行转载扩散通过其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微博具有很强的自主选择性,虽然内容短小,但是共享方便快速,只要可以连接网络随时随地即可分享。
微信是第二种传播途径,作为一款用户数量巨大的免费即时社交软件,其支持不同平台、不同的运营商以及不同的操作系统的属性,只要有信号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将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快速传播,同时,由于其平台上面还有各种服务插件,可以将内容分享给好友以及将其他用户看到。可以看出其主要特点是操作简单易懂,方便快捷,并有功能繁多,拥有包括钱包、交友、电话、短信等功能,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在现今的普及率非常的高,在中国已经成为了在国人手机中必不可少的软件。
短视频平台则是第三种途径,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内容的展示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对用户自制的视频内容进行分享与传播。由于4G、5G网络时代的高速移动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的大规模普及,丰富的短视频的传播条件得到满足,平台用户也快速增多,影响力日渐上升。由于其可玩性强,进入门槛低以及生产流程简单等明显特点,但是却比起其他渠道更具传播价值,具有高频稳定的输出内容,也相比文字容易让大众接收到其中传达的消息。
2.4主要传播人群
那么在上述的三个传播途径中,它们的主要传播人群是哪些呢?
《2018微信数据报告》是微信团队于2019年1月9日发布在微信公开课PRO上的调查数据。微信与WeChat平台的用户统计数字可以根据该报进行了解,目前平台的总共活跃用户数已经有10.82亿;微信的用户从大数据分析中可以知道其包含了中国绝大部分群体,从00后到90后,再到80后、70后与55岁以上用户皆有。
用户的年龄可以通过发布于2015年6月的蓝皮书知道,青少年其占总用户数的8成,所以微博用户主体是青少年,而这其中10-39岁的青少年不仅是占多数还是微博平台的活跃用户主体。
在《短视频行业分析报告》中,2017年规模达57.3亿,市面上大部分短视频用户群以消费制造业人员,学生,服务人员等占多数,而这其中90后年轻女性用户又占多数,在这些用户群体中年龄段在24岁以下年龄层的用户数最多,占比最高的是18岁以下的用户,构成了短视频用户主力军。
第3章 论网络谣言不受控制的传播的危害性与相关法律责任
3.1论网络谣言不受控制的传播的危害性
在阿碧的《网络谣言诱发骚乱》中,将“网络谣言”比作了“流感病毒”,讲述了其具有长期潜伏,突然爆发的特点,导致人们常常忽视它的危害。因此,任由网络谣言继续扩散,不加以制止,不仅会让网络谣言愈演愈烈,而且还会造成人心惶惶,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造成国家动荡。因此本篇论文讨论的危害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个体的危害;另一个是对社会或国家的危害。
3.1.1论网络谣言不受控制后可能对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
自从进入21世纪,网络世界飞速发展,全世界逐渐联系紧密,地球村开始逐渐建成。在自媒体时代,人人可以成为一个自媒体,也人人都是个自媒体的用户,网络谣言也有了快速发展的沃土,开始飞速发展。对个体来说,网络谣言不仅在网上伤害其个人名誉等,还可能蔓延自现实生活,对其学习、生活、交友、工作等造成方方面面的影响,一些言辞激烈,甚至是带有侮辱诽谤性言论会传染,会使其他网络参与者受到其情绪感染,长期以往,会影响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情绪,更伤害了被造谣者、被伤害的人的身心与工作生活造成难以治愈的伤害。一直以来,演艺圈作为人民瞩目的焦点,生活在聚光灯下面的人们也是网络谣言的重灾区所在,抑郁情绪也常伴其中。
在步入2020年期间,新冠肺炎一直是全国举目关注的事情,全国上下都希望国家能快点研发出抑制或医治新冠肺炎的特效药。在2020年的1月31号晚上,网上开始疯狂流传出一则消息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和武汉病毒所联合发表“双黄连能抑制新冠肺炎”,随后人民日报的在微博上转发了这则新闻,因此当天晚上,各大城市的双黄连口服液迅速脱销,各大城市的人们不顾不能聚集的通知,迅速去各大药店抢购。
当然,这则消息很快就被辟谣,这只是一项模糊不清的网络谣言。但是,在经历了初期的口罩供不应求,酒精的到处售罄,对于数量的担忧使得很多市民连夜聚集到了药店,很多人还花了高价购买,这则消息不仅造成了很多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人群的大量聚集更会增加新冠肺炎的传染概率,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新冠肺炎的防护工作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3.1.2论网络谣言不受控制后可能对社会或国家造成的危害
放任网络谣言谣言传播的主要危害是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及危害国家安全。网络谣言常常与社会事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造谣者往往利用人们或是好奇或是从众或是出于对家人、社会和国家大事的关心进行煽动,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国家的动荡不安。
在历史事件是已经屡见不鲜了,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上,我们一直有一位尊敬的领头大哥,他就是在1991年12月26日突然宣布解体的苏维埃共和国。其解体的原因有非常多内在因素因与外在因素的结合。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各种谣言盛行,从思想上、形象上污蔑当时的执政党,从内里分裂国家,从而造成了一个曾经显赫一时、威震四方,与我们中国一同在是朝着社会主义发展的领头大哥——苏联解体了。我们应该从其中领悟并警惕西方的文化入侵,与和平演变,维护我们现今社会的和平与安定。
就在现在,关于网络谣言最热爱关注的话题,就是人们现今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冠肺炎。刚过去的疫情让人记忆犹新,而在疫情期间出现了一条在网络上热传的关于“武汉病毒研究所一名研究生是新冠肺炎零号病人”的热点信息。在这种防治疫情关键时期流传出这种消息,明显会引起社会动荡,国民情绪不稳定,造成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当然,由石正丽和陈全姣等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相关研究员出面对该消息进行了澄清,武汉病毒所目前无一人感染新冠肺炎。
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谣言不加以控制,势必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仅造成个人的经济损失,伤害其人身权利,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威胁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3.2论传播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就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凯尔森这个奥地利的学者发表于其作品里面的观点,所以按照他的意思,做了不对的行为时就要受到制裁。”
在国内对法律责任的主流观点是:因为已经出现的特定法律事实对另一方造成的影响损害等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处罚的义务,即也是因为第一义务的违反导致需要履行第二性义务。
3.2.1论传播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最明显的是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最明显侵犯的客体就是名誉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名誉权不受侵犯这条法律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零一条得到明示。而网络谣言就是以网络为传播途径,以社交媒体为媒介发布了不实消息或者对特定人实施谩骂侮辱、诽谤等行为,其也应当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民法总则》可以得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六种,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2.2论传播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关于传播网络谣言的行政责任方面,主要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相关条例和规定等在国家发布的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内都有明示,关于网络谣言侵害人身权利及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可以看出,在追究行政责任方面的网络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大部分是给予治安拘留或行政罚款的。
3.2.3论传播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公民刑事责任及其相关刑罚处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罚种类主要分为五个主刑及三个附加刑。罪行法定、刑法平等适用、罪责刑相适应以及刑法原则等四个原则是我国《刑法》执行过程中所需要遵守的四大基本原则。在刑法的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又有哪些罪名是可以适用于关于网络谣言的的造谣者的呢?
适用法律法规如下:
1.适用“分裂国家罪”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一百零三条有详细解释,适用的还有该条第二款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2.适用“颠覆国家XXX罪”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一百零五条有详细解释,适用的还有该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XXX罪”,
3.适用“间谍罪”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一百一十条有详细解释
4.适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有详细解释
5.适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二百二十一条有详细解释。
6.适用“诬告陷害罪”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二百四十条有详细解释,
7.适用“侮辱罪、诽谤罪”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二百四十六条有详细解释。
8.适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两百四十九条有详细解释
9.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该罪名在我国《刑法》内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有详细解释,
10.“寻衅滋事罪”该罪名详细解释在刑法内第二百九十三条。
通过这些罪名可以了解到,关于传播网络谣言的造谣者的定罪并没有具体的罪名进行定罪,但是其与很多罪名都构成了想象竞合。
第4章 网络谣言、言论自由、其他个罪及在实践中相关问题
在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到关于网络谣言的入刑涉及到较多方面,例如与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与其他的个罪的想象竞合及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接下来我们分几个小章节进行描述。
4.1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
在前面我们已经将网络谣言的定义进行了阐述,那么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的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又是否会与网络谣言入刑产生冲突呢?
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形成人民意志根本,它对公民而言是基本的传播信息交流思想的工具。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知道,网络谣言的入刑与言论自由是没有矛盾的,我们知道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可以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利之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内当然也包括了网络言论自由的部分,这是公民在宪法支持下享有的权利,当然权利并不是没有边界的,所以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其也是有应该遵守的界限,必须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因此,网络谣言的入罪与言论自由是没有冲突的。
4.2论网络谣言入刑与侮辱罪、诽谤罪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侮辱罪、诽谤罪”是在《刑法》第两百四十六条有着相关规定,在此不作特意强调,侮辱罪与诽谤罪其都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是两罪都强调了一点,国家机关可以在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提起公诉。
在第两百四十六条的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强调了利用网络来实施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实施网络谣言行为破坏他人名誉、侮辱他人等是可以认定为侮辱罪、诽谤罪的。
4.3论网络谣言入刑与寻衅滋事罪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内有相关解释:该规定内的解释可以看出社会公共秩序是被侵犯的客体,同时他人的公私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也是被侵犯的客体。在主观上为故意,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寻衅滋事是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本罪的认定不受行为人动机的影响。因此,可以看出实施网络谣言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的,是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
4.4网络谣言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通过在与个罪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知道,在互联网上的网络造谣行为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经常认定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
接下来,通过在国家裁判网、法信网等相关权威网站寻找经典相关案列进行论述说明。
4.4.1论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利用信息网络随意辱骂公安民警数百次,损坏公安系统形象,产生恶劣影响,可认定为情节恶劣,成立寻衅滋事罪————田雨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田雨因为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平南派出所民警查获,泌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0月22日接收了该嫌疑人并将其带回泌阳县,泌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3日开始对该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在同年11月7日经过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核准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通过当时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嫌疑人的指控可以看到:2013年5月份,韩某为被告人田雨介绍对象,女方收取田雨17000元彩礼钱,后来由于双方不同意这门亲事,经被告人田雨向女方索要彩礼钱未果后,2016年8月18日其以被骗为由控告至泌阳县公安局,由于泌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不服该决定,2017年8月份起,多次通过互联网发表不实言论480余条,称其被骗被抢17000元,办案民警孙庆春、姚建国压案不查是“黑公安”、“黑刑警”,故意抹黑公安民警,损坏公安系统形象,产生恶劣影响。
在本案中,田雨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但辩称泌阳县公安局对于本案并没有管辖权,并且对于其发表的不实言论的条数有异议,对于本案的女方的身份也认为其不是介绍的对象,与女方只是见过面,没有确定关系,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其具有故意,有异议。而田雨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则认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田雨的定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田雨的发帖地是在其务工的地方广东,应该异地管辖,将被告人田雨的实施行为定性为维权不当,请求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在田雨寻衅滋事案中可以看到,田雨通过网络发表不真实言论,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大侵害,对国家机关的形象也造成了诸多不好的影响,情节显著恶劣,因此,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4.4.2论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侮辱罪、诽谤罪的案例
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受辱人因不堪受辱自杀,情节严重,以侮辱罪论处————蔡晓青侮辱案。
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个体经营者蔡晓青因涉嫌犯侮辱罪而被逮捕。
事件原因是因怀疑徐某在被告人蔡晓青的个体服装店内试穿衣服的过程中偷拿其衣物,于是徐某于2013年12月2日将店内监控视频内的徐某图像进行截图并属上徐某是小偷的文字内容最后上传到新浪微博上,通过对受害人进行“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了侮辱。受害人徐某是生活在经济不发达的小镇的在校学生,网络上的各种批评与谩骂很快就蔓延到了受害人的现实生活与学校中去,同月4号,受害人徐某不堪受辱在茫洋河跳河自杀。
案发后,公诉机关对蔡晓青提起公诉,指控其犯侮辱罪。对于犯罪事实蔡晓青没有异议,在律师为其辩护中称这本次诉讼中,公诉机关的起诉存在程序不当,辩护人还称蔡晓青的上传图像及人肉搜索行为对于徐某的自杀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蔡晓青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根据《刑法》内对侮辱罪进行解释的第两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内容,对该事件进行一审的法院按照犯罪情节、事实等还有最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对蔡晓青以侮辱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因对判决结果不服被告人蔡晓青提起上诉,其二审法院是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蔡晓青侮辱案在当年曾经轰动一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特别是90后的很多人第一次知道人肉搜索就是在这个案例中,自从以后人肉搜索即成为了一个在网络世界中极其恶劣的行为,并极具恐吓性,也因此我们对于网络世界的龙蛇混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在网络世界也要保护好自己这句话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公众人物的不实信息构成诽谤罪———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秦志晖从2012年12月至次年8月间,通过新浪微博平台使用昵称分别是 “江淮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淮上秦火火”等进行了不实信息的上传分享,因其想要引起关注并提升名气,就对罗援、杨澜、兰和、张海迪等名人进行捏造事实并进行散布,造成了大量网络传播,使得受害者的名誉受损,之后又在2011年8月20日,散播原铁道部的虚假消息,引起了公共秩序的混乱,造成大量负面评价,因此被告人于2013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以及诽谤罪是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秦志晖的指控罪名。
秦志晖在明知信息不实的情况下,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自行编造、篡改涉及多名公众人物的信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多个公众人物及铁道部门不得不进行回复,极大的影响社会大众的生活,审理的一审法院认定了其构成了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数罪并罚。
该案件于2014年4月17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秦志晖因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号为(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第五章 总结
现今网络世界快速发展,虽然在法律上有一个特点是滞后性,但是我国关于法律的改革也是进行的如火如荼,从当初只在《刑法》中小篇幅的出现,到公安部在之后发布的多个与其相关法规法律的出台,这其中离不开我们国家在各个岗位默默无闻奉献的法律工作者们,这其中当然包括了我们在学校里面辛勤的培育出更多法律的小花骨朵的法学教师们。。
我认为现今陆续很多法律的出台真正的做到了让人民有法可依,由于法律本身其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大部分民众对于深奥的法条较为难懂也由于法律方面相关知识缺乏就对此较少关注,因此,当他们权利与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找不到可以救济的途径,对相关证据的寻找与保存也没有相关的了解与意识,这就需要相关XX部门及法律工作者需要做到的是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普通公众普及这些法律条文及相关知识。
我们可以借鉴的相关推广经验是关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前几年,农民工拖欠工资的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害者们不懂,其可以求助XX部门例如法律援助处相关工作人员,其可以对他们进行免费的法律援助。我们关于网络的相关普及工作也可以借鉴他们的工作经验,地球村的概念进一步的普及,那么在网络上的各种伤害也不可避免的接踵而来,如何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利益,做公民做到有法必依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接下来应当做到的事情。
参考文献:
[1]CNNIC发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R]来源 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9590.htm
[2]微博定义出自搜索360百科中[K]https://baike.so.com/doc/5338328-5573768.html
[3]微信定义与功能解释出自360百科 [K] https://baike.so.com/doc/5329667-5564841.html
[4]短视频定义出自360百科 [K] https://baike.so.com/doc/25771710-26906954.html
[[5]摘自 科技媒体DoNews首页 > 商业 > 微信发布《2018微信年度数据报告》[R]记者:费倩文https://www.donews.com/news/detail/1/3033603.html
[6]《短视频行业分析报告》[R]https://www.360kuai.com/pc/97ab4e600df6d697d?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7]阿碧:《网络谣言诱发骚乱》,载《检察风云》[J]2011年第17期,第64页
[8]信息来源于微博信息搜索 [K]
[9]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5年版,第73页,转引自祝坤《网络谣言入罪与网络谣言治理》[D],第10页
[10]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360百科[K] https://baike.so.com/doc/1867452-1975131.html
[11]言论自由定义摘自360百科[K] https://baike.so.com/doc/3843028-4035207.html
[12]21世纪高等院校教材 《刑法分论》第二版 陈建清 王学沛主编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1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B](2018)豫1726刑初75号 https://www.fax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350927&libid=0202
[14]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J]总第101集 http://xingshiwang.net/index.php/article/read/aid/5116
[15]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J](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致谢
短暂的学习生涯即将结束,学习每一个日日夜夜仿佛还历历在目,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同学的帮助都恍如昨天,就来到了大四这一年,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感恩父母,老师们的殷殷教诲使我学业更进一步,感谢老师对我论文的辛勤指导,感恩我辛勤的老师们,感谢学校对我的无微不至的关怀,感恩我的学校。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感谢我的母校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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