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皆知,互联网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看视频、浏览新闻以及听喜欢的音乐等等。在我们利用网络传播或者下载音乐作品的时候,有极大可能会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让我们对音乐作品著作权有了新的认识,而且,也出现了一些关于保护音乐著作权的难题。本文介绍了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背景,看到了一些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结合了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基础,从而对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做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背景分析
随着XXX的发展,人们可以在网络中传播和下载各种音乐作品,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带来相关的权益侵害问题。
在大量的网络侵权现象中,侵权者常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肆意地侵犯版权却得不到惩罚。作为权利人,遇到作品被侵权的时候,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无能为力。
音乐行业的持续发展甚至健康存在,归功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其的保护力度。网络环境中滥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会给音乐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音乐企业受到极大的伤害。由此可以看出,音乐产业的发展需要在网络环境下构筑相对完善、有效的保护机制,増进音乐作品在网络中的合法使用,严厉打击各种盗版和其他非法使用的行为。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护音乐产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切实保障音乐文化的传播流动和充分竞争。如何在促进网络音乐的传播的同时,又有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为我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1.1.2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研究意义
从理论意义而言,一方面可以丰富和深化我国关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研究,另一方面对完善我国关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及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从现实意义而言,可以向社会大众普及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大众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意识。除此之外,也能为国家在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立法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最后,对我国的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的李世琦2019年硕士论文《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完善》提到,“网络技术的发展标志着网络著作权时代的到来,……从而引发越来越广泛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这说明了网络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的网络侵犯音乐著作权利的行为。国内确实是有一些关于如何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但是效果并不显著,也不能完全解决网络侵权的难题。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关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立法保护的完善。
吉林大学的孙竟轩2019年硕士论文《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中,说到了“不管是从世界还是我国发展中来看,音乐作品都有很重要的意义,……网络技术的发达又进一步使侵犯著作权的这种现象更加严重。”音乐作品容易被复制,网络又为其提供了传播介质,所以传播的速度极快,同时也使网络侵权事件不断地发生。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存在着缺口,无法更完备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南京工业大学的金玉花2018年硕士论文《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研究》也提到“网络促进了音乐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下需要寻找一条变革的道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为音乐的发展提供帮助,但是,网络音乐作品的未来会发展到什么程度,是无法预料的,也需要与时俱进。
除了以上的论文研究资料,值得参考与借鉴的国内研究资料其实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搜集、鉴别、整理有关文献,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本课题的科学认识的方法,再结合本课题指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用研究的结论去解决相关问题。
理论研究法,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并使认识的结果系统化的活动。通过对目前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立足我国现状,根据专业知识总结我国目前在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的缺口和难题,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从而形成自己的观点。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分为五个章节,具体内容安排为:
第1章:绪论。主要说了课题研究背景,指出了网络世界发展的迅速,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也在遭受着更多挑战和侵害,应该加快保护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的步伐。然后呢,向我们概述了课题的研究意义。不仅对国内有名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还介绍了本文的课题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第2章: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概述。主要介绍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权利内容以及特征。
第3章:说明了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被侵犯的形式。主要包括了侵权行为怎么被认定,还有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被侵犯的现状和被侵犯的形式。
第4章:介绍了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的被保护现状以及如何完善。讲述了国内如何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人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的保护,还有如何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人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的保护的完善。
第5章:结语。
第2章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概述
2.1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客体
什么叫著作权?法律的规定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上被著作权人所拥有的只属于自身的权利,是别人无法剥夺的法律权利。那么,什么叫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的解释中指的是著作权人创作出来的作品,通常情况下,这种作品只出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网络音乐作品,是我们所讨论的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内容。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的,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文化现象之一。音乐作品,是指带词或不带词,用乐器和人的声音表演的作品。处于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就是我们本文所讨论的网络音乐作品。然后,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成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要具备独创性,或者说是原创性,就是说网络音乐作品是网络创作者独立构思,创作的,加入了作者本人的思想和感情并通过音符或文字表现,而不是抄袭或复制已有的作品。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只会保护具有独立创造性和原创性的音乐作品。第二,要具备可复制性,即可通过某些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或者可以被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被人的视觉、听觉所感知的作品。网络音乐作品并非一种抽象的状态,而是具体的有形形式。第三,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网络音乐作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允许的内容以及形式表现出来。违法的内容或形式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不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网络中和音乐相关的作品,如录音制品,并非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网络音乐作品,它和网络音乐作品是有区别的。我国对录音制品的保护,采用邻接权的形式。一般来说,词作品、曲作品都属于比较狭小范围的音乐作品。除了曲作品、词作品之外,还有经过表演者表演并由录音制作者编排录制的歌曲和乐曲,这些加起来才算的上是我们经常接触的音乐作品。这类音乐作品蕴含了词曲创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本文将录音制品也列入讨论范围,所讨论的为曲作品、词作品,还有经过表演者表演并由录音制作者编排录制的歌曲和乐曲。
公众可以选择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在网络上获得作品,也得益于著作权法的修改,给公众提供了网络获得音乐作品的平台,站在公众的角度来看,当然是有利的。
2.2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是依照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哪些主体是我们所讨论的权利主体呢?首先,应该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如果没有作者的倾心创作,何来优秀的音乐作品呢?所以,作者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主体。其次,应该是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比如说,共同创作的音乐作品,那么和作者一起付出劳动的公民,就享有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还有,如果是职务作品的话,作者所在的单位也是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利的,不过有所限制。除了这些,著作权人可以用遗赠、转让、委托等方式,使他人成为权利主体。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国家,就是当作者死后捐赠或者法人单位终止又没有承受人的时候,国家是可以依照法律成为权利主体的。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最基本的主体,是网络音乐作品的作者,但并不是所有的网络音乐作品的作者都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也会发生变化,比如: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未约定的,为单位所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不可以转让,不过,其中的财产权却可以转让,在未转让之前,这时候,作者是完全的著作权人,他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于一身。财产权是可以单独转让的,财产权跟人身权不一样,财产权没有专属性。财产权一旦被转让出去,承受人就拥有了音乐作品的财产权,承受人也就是音乐著作权人。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当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中的公民死亡后,或法人变更或终止后,该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都可以转移给该公民或法人的权利承受人。
2.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上面我们提到了,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网络音乐的作者在他的作品上,依法享有著作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其实包括了网络音乐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比较常见的,就是:网络音乐作品发表权,作者有权在网络发表自己的音乐原创作品;网络音乐作品署名权,网络音乐作品的署名一般为作者;网络音乐作品修改权和保护网络音乐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一般为网络音乐作品的作者所享有。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被授权人给予作者经济利益的一项财产权利。通常而言,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复制权,作者有权复制或者允许他人复制自己的音乐作品;2、发行权,作者有权发行自己的音乐作品;3、信息网络传播权;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网络音乐作品的其他权利。不过,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规定获得报酬。
2.4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特征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除了具备知识产权的共同性质,还具有如下特点:一、取得保护的方法不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注重保护原创,只要是原创作品,不管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都会自动获得独立的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都受著作权法保护。版权体系将创作定义为独立完成,且不要求对智力创造活动和凭技巧从事的活动作根本区别。这里需要提到专利权、商标权,这两种权利是要通过申请才获得的,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二、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去世后50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就是20年,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续展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
第3章网络中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现状
3.1 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们都知道,民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因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也是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的。一、发生了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违反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反之,如果使用人的使用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如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有领域作品等,则不能认定这些行为具有违法性。二、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产生了损害事实;这里说的损害主要包括了人身伤害和死亡,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就是说被侵犯者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到伤害和损失。音乐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就被上传到网络中或其他播放平台,这无疑会损害音乐作品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理,如果越来越多人免费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久而久之,就更少人愿意付费去听音乐,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就会减少经济收益,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回报不成正比,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也会变得逐渐失去了价值。三、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损害结果,比如说,有人通过盗版音乐作品获得不正当利益,盗版音乐作品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违法行为影响了音乐原创作者的音乐发行作品的销售市场,同时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无法预估的经济损失,这就是两者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客观性;这两者均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他人主观想象出来的。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普遍实行的责任原则,同时,也是我们在著作权范围内实施的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侵权人是故意侵犯他人的作品,或者是在无法预料后果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作品,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善意侵权人的行为,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
3.2 网络中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现状以及形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唱片模式的音乐已经不再受人们的欢迎,取而代之的是网络音乐的兴起。正是由于网络音乐被人们所喜欢,所以也会出现诸多侵权事件。音乐几乎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或休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广播、电视节目、奶茶店或者是其他休闲娱乐场所播放的背景音乐,甚至我们手机软件的常听音乐,都会侵犯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从多年以来发生的案例来看,网络音乐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所以保护音乐市场平衡和权利人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刻不容缓。那么,网络中侵犯音乐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有哪些呢?(一)侵害权利人的表演权;一般来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词曲作者,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自己来演唱这首歌曲,也可以授权其他歌手演唱。著作权人可以将他的歌曲授权音乐平台或网站提供有偿付费的形式创造收益,也可以选择自己和唱片公司签约,由唱片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投向市场。现实生活中,就存在许多侵犯权利人表演权的现象,比如:近几年的电视选秀节目办的火热,有不少的选手演唱的歌曲,其实并未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直接构成侵权行为,于是有一些歌曲的作者为了维权,就向节目主办方和侵权的选手发起诉讼。有人认为选手这样做可以提高歌曲的大众知名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翻唱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时演唱权利人的歌曲,翻唱者并不具有表演者权和相关的著作财产权,反而构成了侵权行为。(二)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在互联网下载音乐软件,然后通过音乐软件下载免费的音乐作品。几年前,各大音乐平台开启了音乐收费下载的模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热议。也许是习惯了免费地享受音乐,却在无形中侵犯了音乐权利人和音乐网站的合法权益。(三)侵害权利人的表演者权;这种权利属于著作邻接权。大家如今对“微博”“微信”“抖音”“微视”等交流平台都不陌生,网友们经常会录制喜欢的明星的演唱会片段,然后发到网上,但是这种行为经过明星本人同意了吗?网友们也是没有支付报酬给明星就擅自录制视频并发至网络上供大家欣赏,明显属于侵权行为。
第4章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和完善
4.1 国内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一直以来,我国都在为著作权的立法做着不懈努力,我国以《民法总则》、《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刑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立法基础,对关于民事、行政、刑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与惩罚。
1986年4月12日,中国第六届XXXX(简称“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2001年10月27日,在我国第九届X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正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新种类加入法律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2005年4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虽然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但是它弥补了国内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的法律空白。
2015年,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活动,各音乐服务商都主动配合国家版权局相关工作,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并且及时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多万首,网络环境得到大大的改善,音乐版权化成为大家心中的共识。
我国对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制度虽然存在着不足,但是正在不断改进与完善。
4.2 如何完善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侵权行为泛滥成灾,这种形势愈演愈烈,如此下去,不管是对于音乐权利人,还是喜欢原创音乐的音乐爱好者而言,都是一种强烈的打击和伤害。社会上的盗版音乐也变得数量繁多,很多人出于种种原因,不得不使用盗版的音乐,长期以往,正版的音乐作品就会无人问津。这样,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无疑是致命的一击。为了可以更好地保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笔者提出了几点保护对策。
完善著作权立法,确定侵权主体范围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实行了多年,应当与时俱进,将网络音乐作品等网络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在如何确定网络音乐作品侵权主体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组织和个人”基础,列出哪几类情形属于组织侵权,又有哪几类情形属于个人侵权。然后,再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和承担方式,从而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
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前的法律,并没有对集体管理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想象,著作权人一旦遇到作品被别人侵权的情况下,要么是束手无策,任由这种侵权行为的肆虐。要么就是需要自己花费巨额的维权成本,一步一步地走上维护自己权利的道路,但是最后成功的几率也不会太大。后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新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指的是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一个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他们的著作权相关事务,如果有人侵权了,就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维护他们的权益。我国知名的集体管理组织,就有: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有关音乐著作权的事务,都是著作权人交由该组织进行管理的。还有,1998年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是保护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可以通过这些集体管理组织,降低维权的经济成本,提高维权的效率。同时,我国也要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监督和立法完善,规避组织内部产生的利益矛盾和降低风险。没有监督机制的制度,是容易产生漏洞的,也是不被社会长期认可的。
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当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了,著作权人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这就是发生在侵权行为以后的救济手段。而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则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做好充分的预防工作。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通过某种科学技术,将版权作品控制在保护范围内。我们国家目前的技术保护措施,通常来说,就是:数字加密、电子水印和磁盘控制三种技术。可是,有些人滥用技术保护措施,借助技术保护措施去保护其他与著作权保护无关的内容。因此,应该适当修改《著作权法》和相关条例,防止滥用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的出现。除此,应当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范围,比如说:技术保护措施应由著作权人实行,并且实行的目的合法,目的应是阻止他人侵犯自身的权利;规定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披露义务;技术保护措施引起了不利后果,应当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等。
加强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由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备,公民对著作权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很多人不知道,网络中使用音乐作品,需要取得词、曲作者,表演权利人、录音制作权利人的许可,才可能合法使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网络内容构成侵权,原因就是网络内容的上传者仅仅取得了词作者或者曲作者的许可,并未经其他权利人的许可,所以会造成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在加强著作权立法的同时,也需要普及著作权的保护的法律知识,进行网络和线下的宣传和普法活动。只要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有所提升,那么侵权行为就会越来越少了,也有利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结语
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网络音乐作品是新的产物,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其著作权呢?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对国内相关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也介绍了本论文的课题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主要介绍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权利内容以及特征。使我们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分析了网络中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形式,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中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现状以及形式。最后是分析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和完善。
其中,谈到如何完善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包括了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近几年备受关注的热点,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音乐权利的同时,也可能会存在无法预估的风险。所以,我们要对它进行监督,利用公众的力量,结合国家立法的完善,让这项制度变得更好。同时,对网络音乐作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必须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后果等。
上述关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相关问题建议,希望能够给我国相关立法部门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立法思路。
参考文献:
[1]李世琦.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9.
[2]金玉花.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8.
[3]孙竟轩.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19.
[4]孙羽.网络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
[5]柏辰.我国网络音乐版权许可制度的完善[D].重庆大学,2017.
[6]王茜.网络音乐独家版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则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7]陶丹,韩韶君.私人复制音乐的中外相关法条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17.8.
[8]孙新强,姜荣.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化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8.2.
[9]蒋一可.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探究—兼议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建[J].东方法学,2019.1.
[10]江沁选.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N].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
[11]张立媛.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J].法制博览,2017.12.
[12]孙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27.
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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